協商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1 02:0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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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

政治協商策略

政治協商是人民政協的首要職能,是人民政協生存和發展的基石。切實做好政治協商,要求各級黨委、政府真正從遵循憲法精神,堅持我國基本政治制度的高度,深化對這一工作的認識,真正把政治協商納入黨委、政府的議事規則,作為科學決策的必經程序,使之規范化、制度化。作為各級政協組織,如何搞好協商活動的具體組織和操作,則直接關系到這一首要職能的有效履行。我們根據政協章程,在實踐中較好地把握了五個環節,使政治協商不斷出現新的氣象。 一、周密計劃———不隨意協商。政治協商要講政治,不能隨心所欲。必須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有的放矢,早作方案。協商什么,解決什么問題,什么時候協商,同誰協商,都要周密計劃,及早安排。今年**市政協擬在主席會議、常委會議上舉行5次大的協商,涉及8個方面的內容,協商對象有黨委、政府、檢察院、人民法院及19個市直相關部門。早在2月份,中共**市委就發文批轉了**市政協常委會全年工作要點,將幾次協商活動的時間、內容,參與單位以一覽表的形式,發至區縣(市)、市直黨政機關和派,使之心中有數,早作準備,將其納入黨委、政府的年度計劃,使協商活動在各自的全局工作中有安排、有位置,從而有效防止了臨時性、隨意性的低水平協商活動。

二、選新話題———不老調重彈。根據政協章程,政治協商具有豐富的內涵,廣闊的空間。如果協商范圍窄小,話題陳舊,就會說的枯躁無味,聽的不感興趣,雙方都提不起精神,純粹走一走過場。近兩年,我們依據政協章程規定,緊緊圍繞黨委、政府工作中心,在緊扣“大政方針”、“重要問題”的前提下,拓寬領域,精選話題,力求與時俱進,在協商內容上有所突破,有所創新。每次協商都形成會議紀要,重要的協商意見以主席會議建議案、常委會議建議案的形式提送市委、市政府,協商活動的水平有了明顯提高。

三、充分準備———不倉促上陣。協商在會上,功夫在會外。每次協商前,我們都反復鉆研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進行充分調查,集思廣益,真正把一個方面的情況搞清楚弄明白。為協商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問題,我們不僅對本地教育狀況進行調查剖析,還由副主席帶隊上湖北,赴海南帶著問題學習、考察。為搞好思想宣傳工作的協商,我們先后到宣傳文化部門、新聞媒體、大專院校、中小學校多次舉行座談會,上門走訪各方面代表數十人次,還印發1000份問卷調查,由委員們分頭下去,廣泛征求機關干部、企業員工、社區居民的意見,然后綜合分析,寫成專題報告。“超期羈押”、“執行積案”問題,關系到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司法形象,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為了搞好這個方面問題的協商,劉春林主席和幾名副主席分別帶領政協委員到基層法院、檢察院、看守所調查、視察,走訪有關當事人。使我們對這一問題的現狀、成因,解決的措施都有了一個清晰的認識。由于調查深入,準備充分,每次協商都很主動、很從容。發表意見都能切合實際,切中要害,做到言之有理,言之有據,言之有度,為協商對象所接受。

四、雙向互動———不自娛自樂。政治協商的過程是一個發揚民主的過程,提高政治文明的過程,需要協商雙方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去年,我們以學習貫徹政協章程為契機,利用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大力宣傳統一戰線理論,宣傳人民政協的性質和職能,并主動溝通,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使“協商于決策之前”原則不僅成為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共識,并成為大家共同遵守的制度。以前政協會議往往一廂情愿,很多時候是自己發言自己聽,被委員們戲稱為“自娛自樂”。現在這個問題得到較好地克服。書記、市長、常委、副市長和檢、法兩院領導及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都主動和應邀同政協進行過重大問題的協商,并真心真意地聽取和采納政協意見。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

五、注重效果———不一商了之。每次協商總得有一個明確的主題,欲達到一定的目的,決不能滿足于走走過場,一商了之,否則就失去了政治協商的意義。我們就《加快**市公共體系建議》、《發展職業教育問題》進行認真協商后,形成的主席建議案受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視。市委書記程海波批示:“政協主席建議案,提之有據,議之有理,請市政府就此事專題研究,衛生部門、教育部門拿出具體方案,報市委、人大、政協研究審定。”為了防止協商意見一提了之,領導批示一批了之的現象,政協辦公室和政協提案委加強了同市委辦、市人大辦、市政府辦的聯絡溝通,建立了行動跟蹤和意見反饋制度,推進參政議政成果的落實。在市委的關注下,政協的建議大都為政府和有關部門采納。為了督促提案的辦理落實,每年我們都選擇一批辦理難度較大的提案,由正副主席帶領專委會同志和提案人深入到承辦單位督辦,有效提高了黨政機關對政協意見的重視程度,促成了一批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解決,也大大激發政協委員履行職能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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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立法協商研究

一、國外學者對立法協商理論的研究

20世紀末期以來,協商民主理論一度成為西方學術界的研究熱點和主流話語。立法協商理論淵源于西方協商民主理論,隨著協商民主理論研究的逐步深入,立法協商也開始受到國外理論界的廣泛關注,但規范的立法協商理論研究依然顯得相對匱乏。協商民主是在對西方自由民主和代議民主的批判中產生的,歷經30多年的發展與演變,其內涵不斷地得到充實與豐富,研究視角與范式也得到不斷創新,但其內涵在學術界依然莫衷一是。然而總的來看,協商民主理論家都認為協商民主不是簡單的選舉民主和利益競爭,其最基本的主張是將個體間相互的論理作為指導性的政治程序,而不是利益競合和討價還價。協商民主是協商與民主的有機融合,它體現在對公眾期望的回應和參與者平等這兩條最基本的民主原則上[1]。協商民主理論中包含著豐富的立法協商思想,該思想的形成與演變歷經了三代學者的努力與貢獻:第一代是協商民主理論的孕育形成期;第二代是協商民主理論的發展成熟期;第三代是協商民主和立法協商理論的實踐期。

(一)協商民主理論孕育形成期

協商民主,即公眾參與、公開運用理性進行公共協商和決策。其實,它并不是現論的創新,而是早期公民資格概念的復興[2]1。在亞里士多德、伯克、密爾、約翰•杜威等學者的著作中都能找到協商民主的少量論述,但這些論述缺乏整體性和系統性。直至20世紀80年代,協商民主理論才開始進入孕育期,并開始受到學界關注。這一時期學界對協商民主的研究主要停留在概念、內涵的解釋上,把它作為一種新的理論形態進行宣傳。埃爾斯特是最早提出協商民主概念的學者之一。埃爾斯特認為,協商民主就是自由而平等的公民之間通過討論做出決策的過程。也就是說,協商民主可以拆解成協商與民主兩個部分,民主即所有受該決策影響的人都有權且都應該參與決策過程;協商即所有參與決策過程的人都應運用理性、討論與辯論等方式來參與這一過程,參與者需具備理性和公正的協商美德[2]1–2。約瑟夫•畢塞特在《協商民主:共和政府中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在學術意義上正式提出了“協商民主”概念。他闡述了反對精英主義、提倡公民參與的協商民主思想。他反對將美國憲法作精英式、貴族式和理性計算式的解釋,贊同基于《聯邦黨人文集》論述美國的憲政結構,他對美國憲法的民主性進行了理論闡釋和辯護:美國憲法既體現了多數原則,又是對多數的制衡;這兩個方面必須保持一致,這種一致性即是協商民主的鮮明寫照和題中之意[2]。但是,對協商民主進行更深入闡述的是曼寧和科恩。曼寧主要從合法性基礎角度來考察協商民主,認為社會的延續和發展需要一套正義的原則和穩定的制度。我們僅僅知道什么是理想社會是遠遠不夠的,還要探索通過什么樣的途徑、制度使這樣的社會更合理[3]338–368。由此,曼寧提出了自己的協商民主理論。科恩與曼寧不同,他將協商民主作為社團組織的自我組織方式,更細致地論述了作為社會自組織形式的協商民主的特征[4]。

(二)協商民主理論發展成熟期

繼畢塞特之后,又有一些研究者不斷拓寬協商民主的研究范圍。可以說在進入20世紀90年代后,民主理論明顯地朝協商轉向,即公共政策由此前的通過投票和理性利益計算等方式實現集體決策偏好轉變為由所有公共政策相關者通過實質性的協商實現其合法性[5]。而直至1994年哈貝馬斯和羅爾斯的加入,協商民主理論才開始引起廣泛關注。研究者開始深刻地構建與反思協商民主,并在理論與實踐的張力中呈現出了旨趣各異的多種研究路線、視角和范圍。細考察之可以發現,這些對協商民主理論的不同路線、視角和范圍的闡發并不具有整體性和系統性,甚至內在地存在著一定的理論張力,但“自由、平等公民通過理性、述理和說服來實現共識”這一共享觀念已經基本形成[6]。下面筆者試從這一時期協商民主學者們的研究和辯難中提煉出關于協商民主之主體、程序、原則以及制度設計的相關觀點。1.主體協商民主理論家普遍認為公共決策是通過公開討論,確保每個參與者能夠自由表達,并愿意傾聽、考慮相反觀點的決策過程。至于參與主體的范圍,各學者有著不同的看法。以羅爾斯為主的英―美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和以哈貝馬斯為主的歐陸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就主體能力展開了討論與辯難。羅爾斯認為,每個人都具有認知、溝通和協商的基本潛力,要保證有效協商,應避免外部干擾。他從原初狀態和無知之幕出發,給定了每個人具有一定政治美德的冷淡而又理性的公民的主體預設[7]。相反,哈貝馬斯認為,英―美主義協商民主理論家所預設的公民先天潛能是協商必須實現的目標,必須通過社會的結構才能獲得。具體來說,即個體公民的理性和潛力是隨時代和歷史情境流變的,并不是普適的和既成的,因此協商制度應該轉向公民協商能力的建構,打破公民之間的各種限制,以實現公民間“主體間性”交往[8]380–381。約翰•帕金森和費倫等學者從主體角色、主體與權威的關系對協商主體做了分析。約翰•帕金森認為,協商民主作為一種解決矛盾沖突、實現共識的決策機制,應該賦予參與者以決策者的地位,專家或權威只是知識的補充者,而不是壟斷者。“這樣的決策(經由協商民主)比以前具有更好的質量。”[1]1732.條件關于協商民主的條件,有眾多學者進行了不同視角的分析,但總體而言可概括為前提條件和運作條件這兩種視角。就前者而言,詹姆斯和雷吉認為,“只有當某種最低條件滿足以后,民主化才能夠真正開始”。這種最低的能力是通過公民能力來確定的。古特曼和湯普森從背景條件提出了其看法:“互惠性、公開性作為可接受方案約束的責任性、基本的自由和公平的機會。”[9]272政治平等是協商民主的基本條件,而不同學者對其內涵進行了不同的解釋:耐特等人持機會平等觀;博曼贊同耐特的觀點并排斥、否定了結果平等觀;托馬斯•克里斯蒂安諾提出了資源平等觀;羅爾斯則提出了“完全的自主”這一概念,這才建構起協商民主理論的前提,即個體對政治制度和正義原則的融洽關系的自覺確認[10]77。.就后者而言,哈貝馬斯、朱迪斯•斯夸爾斯等學者進行了極富貢獻的研究。埃爾斯特認為,•53•基于各種考慮,協商決不可能是達成集體決策的唯一程序,它必須伴隨投票或討價還價或兩者一起作為補充[2]。而哈貝馬斯為了解決民主與決策之間的關系,設計了一種雙軌制協商模式。在該模式中,有正式公共領域和非正式公共領域兩種協商運作的場域。這種代議性協商,必須使正式公共領域的意志形成過程得到開放的非正式公共領域所有公民的支持。戴維•米勒認為,理想的協商民主應該包括三個核心條件:包容性、理性和合法性[11]140。亨利•理查德森則從協商參與者偏好轉移和理性辯護的角度闡釋了在合理基礎上實現協商民主的三個條件:個體愿意修正意愿、回應和對公共利益負責[5]41。德雷澤克則更具概括性地認為,真實民主的唯一條件是要求人們在交往中對偏好的考慮是非強制性的[12]。與前述學者不同,博曼從更廣大的社會背景中去考察協商民主所需的政治平等的必要條件,他認為,成功的協商需要社會和文化土壤,只有社會和文化條件才能給予公民相互尊重、互相述理、論辯說服的環境[5]323–324。3.程序德雷澤克認為,1990年前后民主理論明顯地呈現出聚合式民主向協商民主的轉向。提及這種轉向便暗含了聚合式民主與協商民主的競爭。其實,協商民主并沒有否定代議民主,而是在其自由民主理想的指導下探尋著更優的制度。然而不容否認的是,協商民主理論的具體程序研究顯得太過分散與單薄。科恩于1989年就指出,理想的協商應該遵循自由、平等、理性和合法性原則的程序。而在協商民主理論的發展成熟期,哈貝馬斯等學者對協商程序要求的研究值得注意。哈貝馬斯設想了一種協商民主的雙軌模式,社會存在兩個協商領域:正式領域與非正式領域。這兩者要通過理性的協商一致相互配合,后者做好前者的補充,才能實現公共利益。然而這種模式是非連續性的,只有當這種雙軌關系相互明確時,這種非連續性才能被消除。正如杰克•耐特和詹姆斯•約翰森提出的決策模式那樣,在協商民主的進行過程中,必須引進聚合式民主程序[13]286。菲什金的“協商日”協商程序構想和反對將代議制與參與民主對立的觀點也可圈可點。筆者認為,這一時期最值得介紹的便是伊森•里布關于美國公眾部門制度設計的實證案例構想。里布大膽地提出了在美國建立第四部門,即公眾部門的制度構想,并對其制度安排、模型設計、程序設定做了詳細的經驗分析。里布認為,美國三權分立的制衡機制仍不夠制衡,應設立由隨機陪審團組成的公眾部門來制衡三權。程序設定不能由精英管理,應由大眾部門參與,否則又會淪為自由民主、選舉民主下的理性選擇。并且,他就大眾部門如何嵌入美國的三權中也做了詳細的探討[1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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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協商中凝聚共識看中國特色協商民主

這是一個富有象征意味的場景――一張圓桌,數杯清茶。3月7日下午,全國政協十屆五次會議第一場提案辦理協商會上,來自民盟、民進等派的政協委員與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等部門的負責人圍桌而坐,就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坦誠交換意見,共商應對之策。

圓桌體現平等,協商凝聚共識。作為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重要機構,人民政協始終高舉愛國主義、社會主義旗幟,牢牢把握團結和民主兩大主題,切實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職能,以協商民主的獨特優勢和鮮明特色,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發展進程中寫下輝煌的篇章……

協商民主: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實現協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形式

去年初頒布的《中共中央關于加強人民政協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

人民通過選舉、投票行使權利和人民內部各方面在重大決策之前進行充分協商,盡可能就共同性問題取得一致意見,是我國社會主義民主的兩種重要形式;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要善于運用人民政協這一政治組織和民主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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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商勞務合同

企業名稱:

經濟類型:

企業法定代表人:

職工人數:

甲方(企業方):乙方(職工方):

協商首席代表:協商首席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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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民主分析論文

一、協商民主的基本特征

“協商”是指為了達成一致而進行的對話。自人類社會產生以來,無論西方還是東方,協商就是一種重要的人際交往方式。進入階級社會以后,盡管不同時期不同國家實行了不同的治理方式,但是“協商”在社會政治生活中一直有其重要的影響。在古希臘的城邦政治中,500人大會、陪審團制度都是政治生活中人們進行協商的縮影。中國政治文化核心價值之一也是“和”,所謂“君子和而不同”、“和為貴”,都是把“和”當作政治的最高境界,其中也深含協商的過程。但是,這種政治生活中的協商同今天普遍關注的協商民主(deliberativedemocracy)并非一回事。盡管“協商民主觀念及其實踐像民主本身一樣古老”〔1〕,但是協商民主作為一種新型民主理論有其獨特的特征。

1.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是多元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民主政治的進步,利益的分化在不同族群、階層、宗教、社會團體之間越來越明顯,多元的利益訴求成為社會多元化發展的顯著特征。如何保證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訴求,或者說如何在不同利益主體之間進行調和,就成為政治理論家關注的重要現象。因此,多元性是協商民主的社會基礎,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多元性的社會現實也是協商民主的動力。〔2〕

2.協商民主的參與主體完全平等,不存在一個事先的權威影響或操縱協商各方及協商結果。協商民主的過程實際上就是各種具有不同利益訴求和偏好的政治主體進行政治對話的過程,這些參與的政治主體之間是完全平等的。這種平等是具體的,包括地位的平等,對協商結果影響力的平等,獲得協商機會的平等,獲得信息和資源的平等,提出自己理由的權力的平等,傾聽他人意見的平等以及說服他人能力上的平等。

3.協商民主的形式是包容和開放的。人人都可以參與協商,每個參與主體都可以在充分發表自己意見的同時傾聽他人的意見,每個人都有權知道對自身具有約束力的政策和法律,整個協商程序是公開的,討論形成的結果也是公開的。“討論中提出并最終被公民接受的理由必須首先滿足公開性條件,也就是說,其理由必須讓所有人信服。”〔3〕(P322)

4.協商達成的共識建立在公共理性和責任的基礎上。協商民主以達成具有約束力的共識為目標,這種共識就是參與者普遍擁護的政策和法律。在協商過程中,多元分化的利益主體之所以能夠形成共識,關鍵在于參與者具有的公共理性和責任。按照理性選擇理論,人們普遍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是在協商民主中,參與者不僅知道自身的偏好和利益,而且也知道他人的偏好和利益,更知道促進公共利益的責任所在。為了達成促進公共利益的政策和法律,參與者會負責任地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理由,認真傾聽相反的觀點和理由,并接受其它觀點對其自身觀點和理由的批判性審視,樂于修正自身的觀點和偏好,實現偏好轉換,在此基礎上通過相互理解和妥協達成一致,形成共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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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改革與協商型中央探索

在中央與地方關系的研究中,占主導地位的觀點是集權—分權二分法,即認為中央與地方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托與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中央可以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意調整中央—地方之間的權力關系,對地方政府權力的“收”或“放”的主動權基本是掌握在中央手中,地方只是被動的政策執行人。

但這種傳統的理論已很難解釋新時期的中央—地方關系。當前的中央與地方關系(下稱央地關系)已并非簡單的命令與服從,而是充滿了談判、妥協與變通。換而言之,中央與地方之間已經是協商型關系。因此,有必要運用新的方法與范式重新審視央地關系,才能發現并解釋在央地關系中出現的新因素。

本文主要從三個方面論述中央—地方協商關系形成的內在邏輯。首先闡述財政分權改革所促成的地方政府角色的轉變;其次,討論改革過程中政治集權與財政分權的關系;最后討論中央—地方雙方客觀存在的相互依賴以及由此產生的權力“內化”需要,從而論證協商型中央—地方關系是財政分權改革的必然結果。

一、財政分權與地方政府的雙向責任

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的分權改革中,除了財政、經濟上的放權,地方在政治、行政、立律等權力領域也有所擴展。在很大程度上,地方政府不僅僅是一個基于地方產權的經濟實體,而且,還儼然成為國家結構中相對獨立的次級權力中心。地方政府這種權力與地位,使它不可能只是作為中央政府的一個機關而存在,而是存在著對中央及對地方的雙向責任。

八十年代之后,政府的合法性基礎已發生了變化,基于意識形態的合法性逐漸減弱,主要的合法性資源由經濟發展提供。由于地方是經濟發展的主要推動力量,因而,地方政府的作為,在實際上就與整個政權的合法性基礎關系甚大。在這種情況下,地方官員的權威基礎也產生了新的因素,一方面,他們事實上由中央任命,因而他們必須對中央負責;另一方面,地方官員必須有效地發展地方經濟,維護和代表地方利益,滿足地方民眾的需求,尤其是地方政府內部、社會精英、城市居民和國有企事業單位職工的生活福利,才能在一個地方獲得強有力的支持和較高的權威,否則就會受到地方輿論的普遍譴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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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集體協商合同

部門: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1:___________________

發文字號2:___________________

全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企業內部分配決定機制,保障勞動關系雙方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乙雙方決定工資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統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維護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諧穩定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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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商實務操作感慨

企業工會主席作為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組織者、作為職工方首席代表,在工資集體協商中處于重要位置、發揮關鍵作用,必須要加強學習、提高能力,精心組織、仔細謀劃,認真對待工資集體協商每一個步驟和環節,確保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順利進行,取得實效。

一、抓好啟動程序——要約

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發出要約是前提。沒有要約的發出,便沒有工資集體協商的開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就如自來水供水一樣。水龍頭是要約、管道是協商,水是協議書。只有打開了水龍頭,水才能通過管道流出來,如果水龍頭不打開,水就無法流出。“善始者事半成”,因此,開展工資集體協商,首先要在要約上下功夫。

一是主動要約。發出要約是企業方和職工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雖然工資集體協商是法律的規定、是黨和政府的要求、是企業發展的必然趨勢。然而,由于過去在工資分配上都是企業說了算,職工成了“局外人”,沒有“話語權”。工資集體協商,就是企業與職工就勞動報酬的共商共決。面對工資分配制度上的重大“變革”,企業方一時難以適應,認為工資集體協商“削弱”了企業的自主權。對工資集體協商的不了解、不理解,必然對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不重視、不主動。在這樣的情況下,要企業首先向職工方發出要約是不現實的。工資是職工收入的主要來源,是職工合法權益的核心,開展工資集體協商是企業工會的職責所在、責任所在、使命所在,企業工會主席要克服畏難思想,主動向企業方發出開展工資集體協商的要約,敢于拉開工資集體協商的“帷幕”,積極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二是穩妥要約。要約一般是書面形式,內容包含協商的時間、地點、協商代表的人員名單和協商的內容。在考慮要約時,要注意兩點:一是在協商時間的確定上,要注意合理性。也就是說,協商的時間,在企業可以不可以安排、適宜不適宜進行;二是在協商的內容確定上,要注意可行性。也就是說,協商內容的提出和解決問題的方法是否符合企業實際,具有針對性、可行性,特別是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初始時,協商的內容要注意從容易的、突出的、簡單的問題入手,循序漸進,便于企業接受,也便于協商成功。

三是成功要約。要約發出后,雖然有的地方規定對方要在規定的時間內答復、不得拒絕,但對拒絕要約并沒有明確的法律責任。如果職工方的要約發出,企業“拒收”或“拒絕”,對本次、甚至今后的工資集體協商開展都是艱難的。要約的發出應該是“水到渠成”的事。也就是說,要約不能貿然發出,在這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特別是要通過多種方式方法做好企業負責人的工作,使企業負責人接受要約、參與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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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工資協商若干意見

為推進我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和簽署工資專項集體合同的質量及掩蓋率,樹立企業工資協商機制,正常增進機制和付出保證機制,維護勞動關系兩邊的正當權益,依據《勞動法》、《工會法》、《勞動合同法》、勞動和社會保證部《工資集體協商試行方法》、《企業集體合同條例》等司法律例,連系我市實踐,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沛看法履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任務的主要性

工資集體協商是指工會或經民主選舉發生的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依法就企業界部工資分派準則、工資分派方式、工資付出方法、工資規范、工資收入程度等事項進行對等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根底上簽署工資和談的行為。近年來,我市經濟開展措施加速,企業經濟效益不時增進,職工工資程度有了必然的進步。從總體上看,受世界金融風暴的影響,我市企業職工的收入程度與全市經濟開展程度還不相順應。黨的十七大申報要求“樹立企業職工工資正常增進機制和付出保證機制”,“進步勞動待遇在首次分派中的比重”,履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準則,關于維護企業和職工兩邊的正當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調和不變,調動廣闊職工和企業運營治理者的積極性,促進企業出產開展和經濟效益進步,完成經濟和社會協調開展,都具有非常主要的意義。因而,各級當局、各有關部分和單元必然要站在貫徹黨的十七大精力、落實科學開展觀和構建調和社會的高度,從我市變革、開展和不變的大局動身,充沛看法新情勢下做好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任務的主要性和需要性,不時加強緊迫感和責任感,推進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任務具體深化展開。

二、履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任務準則和目的義務

任務準則:履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任務準則是協商共決、機制共建、效益共創、好處共享。要對峙當局主導、工會共同、多方協同、職工參加、全體推進的方針。要準確處置好出資人、運營者與職工之間的關系,分歧條理、分歧崗亭工種職工之間的關系,持股職工與未持股職工之間的關系,按勞分派與按其他出產要素分派之間的關系,工資分派與企業經濟性裁人、再就業安頓、保險福利之間的關系等,起勁做到統籌統籌、科學合理、公道公平。

目的義務:履行企業工資集體協商目的義務是全市各類企業依法樹立健全工資集體協商準則,展開職工工資集體協商任務,依法簽署工資集體合同。對小型企業比擬集中或同業業企業相對集中的區域,履行區域性、行業性工資集體協商,簽署區域性或行業性工資集體和談,并由所涵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其托付署理人簽字承認。已建工會的企業該當具體執行集體協商或工資協商準則;未樹立工會的企業該當經過區域、行業工資集體協商準則進行掩蓋。當時工資集體協商任務的重點是各類改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2009歲尾前全市簽署工資集體合同的企業要到達80%以上,2010年根本完成全掩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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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協商指導員述職報告

今年以來,在市、縣總工會的領導下,扎實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進行積極探索,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目前全縣共簽訂工資集體合同(協議)182份,涵蓋企業501家,覆蓋職工9415人:其中簽訂行業性工資集體合同的行業2份,鄉鎮工會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18份。工資集體合同建制率、簽約率為92%,開展工資集體協商企業履約率均達到100%。現將具體情況報告如下:

一、積極推動形成合力推進工作格局

一是在年初全縣經濟工作會上,縣委、縣政府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二是由縣委下發《鄉科級領導班子及領導干部年度實績考核實施細則》,將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列入干部實績定量考核指標體系;三是對501家企業進行了分類A、B、C三級,推動合理的工資協商細化了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目標,四是于5月份通過召開工會與縣政府聯席會議,成立縣委、縣政府兩辦督查室和協調勞動關系三方為成員單位的縣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督導小組,定期開展督導工作,通過縣委督查力量,推動工資集體協商工作的深入發展;五是積極與人社、工商聯密切配合,充分發揮三方協商機制作用,協助和配合政府部門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加強與財政、稅務等部門的政策協調,為促進企業依法運作和提高職工工資創造良好的政策扶持環境。

二、扎實運行做好集中要約行動月工作

全市企業工資集體協商啟動會議后,我會迅速行動:一是縣工會與人社局、工商聯三方單位于3月份聯合召開了“百日行動”啟動儀式會議,各鄉鎮總工會、各系統基層工會、各企業工會拉開了工資集體協商“百日行動”活動序幕。二是工資協商三方聯合下發了《縣工資集體協商“百日行動”實施方案》,分階段、分類別推進。三是加大宣傳,營造良好工作氛圍。工資集體協商“百日行動”期間,在縣政府信息網上關于工資集體協商的有關內容,制作專題在縣視臺播放,印制有工資集體協商專章的《工會知識手冊》,向企事業職工發放3000余冊。

三、典型帶動推進規模企業工資集體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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