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范文10篇
時間:2024-03-30 02: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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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公益訴訟
一、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多元化
在立案時,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適當與否的判斷,首先是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所謂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是指有要求法院對作為本案訴訟標的權利義務關系做出判決,并取得該案訴訟程序上主體地位的資格,即對于具體訴訟有作為當事人起訴或應訴的資格。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這一規定要求當事人必須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從而排除了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對特定的訴訟標的提起訴訟的可能性,縮小了原告主體的范圍。實際上原告或者被告是不是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屬于實體問題,必須通過訴訟程序,進行訴訟、調查和研究才能解決的。我國的這種傳統民事訴訟理論,是有悖于時代,也不利于保護消費者的公共利益和整個商業秩序。因此在平衡利益沖突,矯正和預防違法行為理念指導下,運用訴訟擔當理論,擴大消費者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范圍,才能更好的保護消費者公共利益。
第一,消費者保護組織。我國現有的全國性消費者保護組織是1984年成立的中國消費者協會和1989年成立的中國保護消費者基金會。我國目前立法只承認消費者協會有支持起訴的職權,沒有為起訴的權利。鑒于我國支持起訴制度收效甚微的狀況,筆者認為不妨改良目前形同虛設的支持起訴原則,讓消費者保護組織獲得真正意義上的原告資格,代表公共利益追究不法經營者,從而起到有效保護消費者利益,加大對違法者的追究力度。2006年3月15日,中消協通過了《消費者協會法律支持辦法》,明確了向消費者提供與案情相關的法律咨詢服務、協助消費者調查取證等六種法律支持方法,無疑在支持起訴方面邁出了一大步。鑒于消費者協會在公眾消費領域所發揮的作用越來越典型,受害人利益、社團利益及社會公益的一致性逐漸明顯,將訴權直接賦予消費者保護組織,不但可以保障受害者的實體權益,而且可以減少訴訟環節和訴訟浪費。消費者協會要想真正履行好為消費者服務的職責,必須進行改革。應該逐步改變目前消費者協會這種半官方性質。任何消費者都可以申請成為會員,由會員選舉理事會直接參與治理;不得進行任何有償的商品和服務推薦活動,徹底杜絕經濟利益驅動;保證消費者協會完全的民間性質,保證獨立運行;消費者協會的經費應該取之于會員、服務于會員,在消費者協會及其成員違法時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只有這樣,才能為引進消費者公益訴訟制度創造一個良好的背景。
第二,任何個人,這里特指受害人。受害人是指作為消費者其利益受到不法侵害的個人。一方面,作為消費者個人其利益受到了不法侵害,另一方面從宏觀角度看,經營者的侵害行為又同時損害或威脅到大多數消費者的公眾利益。這時法律除了允許受害人提起含有保護私益的訴訟外,還可以同時提起保護公益內容的公益訴訟。
在我國的實踐中,許多發現了經營者有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的人,為了能維護消費者利益,不得不先主動接受經營者的侵害,然后再以消費者的名義提起訴訟,如著名打假英雄王海必須先買假然后再打假。這種救濟不僅代價高昂,而且也沒有什么效果,因為消費者只能就自己的損害請求賠償,而不能制止不法經營行為。
二、改革訴訟費用制度
小議消費者奢侈品消費的特征
1奢侈品的涵義
“奢侈消費”常常被人們認為是炫耀消費、過度消費。然而在經濟學的意義上,奢侈品本身并不是一個明顯的貶義詞。從收入增加與需求增加的關系來看,人們的消費品一般可以分為三類,一類是需求增加與收入增加有相應發展關系的必需品;一類是需求增加隨收入增加而減少的劣等品;另一類就是需求增加超過收入增加的奢侈品。
經濟學中,奢侈品的定義正是相對于必需品來說的。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只是給出了必需品的定義,然后將所有不屬于必需品的物品歸為奢侈品。根據經濟學上的定義:隨著收入的增長,商品的需求量也在增長,但需求的增長幅度高于收入的增長幅度,該商品就是奢侈品,其恩格爾曲線呈下凹形。
社會學中,Kapferer認為:“奢侈品代表的是美好的事物,是應用于功能性產品的藝術。就像光可以帶來光明一樣。它們提供的不僅是純粹的物品,他們是高品位的代名詞。”它包含一系列有形價值和心理價值,如炫耀性價值、惟一性價值、社會價值、享樂價值和質量價值等。
2中外奢侈品消費動機的比較
2.1西方消費者奢侈品消費動機
忠誠消費者實現長期盈利論文
摘要)消費者滿意已成為現代企業活動的基本準則,越來越多的企業把消費者滿意作為經營成功的績效指標。本文在分析消費者滿意的營銷效應及原因的基礎上,針對如何在市場營銷中實施)消費者滿意*戰略作了一些探討,以期為企業提供一些適合自身實際需求且操作性強的戰略應對措施。在現代社會中,企業若要贏得長期消費者,就必須創造消費者滿意。消費者滿意已成為現代企業活動的基本準則,越來越多的企業把消費者滿意作為經營成功的績效指標,所以,研究消費者滿意營銷戰略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消費者滿意的營銷效應分析
(一)消費者滿意可以增加更多的忠誠消費者。消費者越是忠誠,他們越是傾向于將來從同一供應商那里購買產品。這樣,消費者重復購買某一產品或某一品牌的產品會給企業帶來巨大的市場,進而產生可觀的利潤。
(二)消費者滿意可以減少消費者對于價格的敏感程度。滿意的消費者通常傾向于愿意為他們所獲利益付出較高的價格,而且對價格上漲的容忍度也會增加。這對于企業而言可以反映為較高的產品利潤,而利潤的增加使得企業有更多的資源用于對消費者滿意的提高上,從而形成良性循環。
(三)消費者滿意可以減少企業的經營成本。具體表現在,首先消費者滿意可以降低未來的交易成本。眾所周知,對老客戶重復銷售要比發展新客戶容易得多,因此消費者忠誠度越高的企業未來銷售費用就越低。其次,消費者滿意度高的企業,在吸引新消費者上的成本也會較低。滿意的消費者會成為義務推銷員,向親朋好友介紹令他們滿意的產品。再者,消費者滿意可以增強企業的總體聲譽,從而減少經營中的其他成本。
二、消費者滿意的原因分析:消費者讓渡價值
消費者知情權保護論文
一﹑知情權的含義和性質
知情權是直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登記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由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常被列為經濟法范疇,因而往往招致一種誤解:知情權為經濟法上的權利。其實,消費者享有的知情權應屬于民法上的權利,且屬與現代民法上的權利。因為享有知情權的主體是消費者,義務主體為經營者,兩者皆為民法上的主體,因而這種權利必然具有私法之性質,即屬于民事權利的范疇。值得注意的是,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已與傳統民法精神大相徑庭:傳統民法從自由平等的抽象人格出發,完全著眼于主體間的平等關系,強調對雙方主體同等的保護。而知情權體現的是一種非平等的關系,強調給予作為弱者的消費者以側重保護。這正如中國民商法學者梁慧星先生所言:“消費者權利與傳統民法上的權利在性質上是不同的,因為消費者權利是以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不平等關系為基礎的,其目的在于對消費者的弱者地位予以補救。”可見,消費者的知情權與現代民法精神相整合,屬于現代民法范疇的一項基本權利。同時知情權是專門針對保護消費者的弱者地位而提出的,是與消費者這一身份密切聯系在一起的,是確立消費者與生產經營者實質平等的法律人格的基礎。因此有學者認為知情權是民法中人格權內容擴張的一個表現。
二、消費者知情權的實現方式
(一)政府直接提供及公益性社會團體的信息披漏行為
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信息的直接提供能使消費者獲得市場所不能提供的信息,是消費者實現知情權的主要方式之一,也是國家與社會適度干預原則的具體體現。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向消費者提供信息的最大優勢在于他們具有一般個體消費者所不具有的能力去獲取被經營者掩蓋的真實信息,并向社會公布。因此國外許多國家與地區都規定了政府與公益性團體對消費者的信息提供義務。
消費者的民族品牌營銷策略綜述
論文關鍵詞: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民族品牌營銷策略
論文內容摘要:本文利用戰略管理的SWOT分析框架,對民族品牌的優勢、劣勢、機會、威脅進行分析,在此基礎上根據4P營銷策略分析,提出民族品牌的產品策略、價格策略、渠道策略和促銷策略,對于民族品牌的營銷策略選擇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在學術研究上,國貨意識常常被冠以“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之名,因此本文采用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說法,而不用國貨意識。Shimp與Sharma在1987年正式提出“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概念,其含義是:當消費者面臨國產貨與外國貨選擇的時候,會偏愛和更多地購買本土品牌,對外國貨則會產生心理抗拒。這兩位學者設計出衡量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的量表,其中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值最小17分,最大119分,分值越大,說明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傾向越強,即越傾向于購買國產貨。根據這一量表,他們首先證實了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在美國的存在性,并測出美國的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平均值為61.08。之后Netemeyer于1991年驗證了該量表在德國、法國、日本的跨文化適用性。隨后,研究學者陸續證實了各國消費者的消費行為中同樣存在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現象。
相關研究回顧
在中國,王海忠(2002)對京、滬、穗、渝四地消費者進行調查,全面檢驗了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及其衡量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的量表,同樣證明其在中國的適應性,并測出中國的消費者民族主義傾向平均值為61.22,其程度與美國相近,但卻遠遠低于韓國的平均分90.18。王海忠(2004)以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為細分標準,把中國消費者劃分為“國貨崇尚簇”、“國貨接受簇”和“崇洋簇”3個細分市場,并對其進行輪廓描繪。莊貴軍、周南、周連喜(2006)提出在其他情況相同時,本土品牌的相對知名度、相對質量和相對性價比越高,消費者越偏愛本土品牌;消費者越偏愛本土品牌,消費者就越傾向于購買本土品牌。王海忠(2006)通過測量京、滬、穗三地的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傾向,研究發現中國消費者同時存在民族中心和民族淡漠兩種復雜或矛盾的心理傾向。吳劍琳、朱寧(2010)以理性行為理論為基礎探討青少年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對購物意愿的影響,得出我國青少年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平均值為53.61,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對購買國產品牌意愿有顯著正面影響,對購買國外品牌意愿有顯著負面影響。梁修慶、彭紹允(2010)通過對手機與電腦市場的實證分析證明了中國內地基于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細分市場具有周期為16個月的季節波動性質,在每年12月份達到波峰,在次年3月份又會降到波谷,但不具有循環周期波動性質。當前中國營銷界對中國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研究文獻并不多,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在中國市場的適應性仍然有待進一步論證。
基于消費者民族中心主義的民族品牌SWOT分析
消費者營銷策略分析論文
[摘要]消費者的學習是人類消費領域里存在的一個特殊學習現象。它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和使用商品的活動中,不斷地獲取知識、經驗與技能,提高自身能力,完善自身的購買行為的過程。消費者學習具有被動性學習、實踐性學習、對隱性知識的學習等特征。企業的營銷策略應該是促成加強型學習,強化消費者對企業和產品的良好印象,提高產品質量和適用性,防止或減少削弱型學習的不良后果。
[關鍵詞]消費者學習特征學習效果營銷策略
一、消費者學習概述
1.學習的一般概念
學習是教育學和心理學研究的領域,但卻不是它的專屬領地,許多學科也都會涉及到學習問題。現代學習理論認為:學習是一個內涵相當廣泛的概念,它有不同層次的含義。廣義的學習是人和動物在生活過程中獲得個體行為經驗,并由經驗引起行為或思維的較持久變化的過程,它體現了學習最本質的特征。狹義的學習指人類的學習。人類除了獲得個體的活動經驗外,還以語言為中介,經思維活動而自覺地、積極主動地掌握人類長期歷史發展中積累的社會知識經驗和自然科學知識經驗。還有一種特殊的學習形式,是指學生的學習,它是在教師指導下,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的一種學習活動,它有特定的學習內容和合乎規律的學習方法。
2.消費者學習的概念
消費者權利分析論文
一、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消費者隱私權保護論文
摘要加強網絡環境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是促進電子商務發展的必然要求。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消費者隱私權既體現為人格權,又體現為信息財產權,其受侵害的主要形式是個人信息被任意收集、被再次開發利用和非法轉讓。針對我國消費者隱私權保護現狀,提出建立收集個人信息的主體許可制度、確立個人數據收集使用的基本原則、科學設置免責條款等六點建議。
關鍵詞電子商務消費者隱私權保護
在當前信息時代,個人信息己經成為一種與人才、資金、原料等類似甚至更重要的資源。然而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消費者對于缺乏在線隱私保護的煩惱已隨著因特網的使用而逐漸增加。互聯網一方面為個人信息的收集與傳播帶來了前所未見的快捷,為個人信息的商業利用創造了極大空間,但這把雙刃劍也同時使得我們的隱私處于被凱覷的境地。
一、電子商務環境中的隱私權范圍及屬性的界定
在對隱私權的已有研究中,學者多從純粹思辨的法哲學層面對隱私權進行權利證成,主要關注的是隱私權的正當性問題,而對隱私權的實證分析關注不夠。電子商務是一種追求效率最大化的商務形式,傳統的缺乏效率意識的隱私權權利證成很明顯已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傳統觀點認為隱私權即指私人生活安寧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1],屬于人格權的范疇,其客體是個人秘密。關于隱私和隱私權的范圍學界一直都在爭討,有的學者甚至認為“試圖給隱私下一個一般的定義比找到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自由的定義更難”[2]。筆者無意于給已有的各種隱私權理論妄下斷語,將集中關注適應電子商務環境的“信息控制理論”[3]。美國有的學者也認為,無論是在普通法上還是從隱私的字面理解,隱私權都包含了個人對關于他(她)本人的信息的控制[4]。筆者認為,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隱私權帶有信息、身體、財產和決定等方面的含義,至少涵蓋對于個人資料支配權、利用權和維護權、個人私事或私生活的隱蔽或隱瞞權和保持個人生活和領域不受干擾和侵犯的權利,并且在電子商務運行中,易受侵害的消費者的隱私主要涉及個人資料的支配利用權和個人生活安寧不受侵犯權。
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并不僅僅局限于民法隱私范疇的信息,可以說它是以是否能夠識別某個主體為標準的,而不再是以不宜公開為標準。英國1998年《數據保護法》作了一個較全面的界定:“個人數據指與可識別的活著的個人的數據組合,包括數據控制者占有或可能占有的其他信息,任何關于該個人觀點的表述、數據控制者或與該個人有關的其他人意圖的表示。”[5]在網絡環境下,個人資料不僅可以自己用于商業目的,而且有時被作為“信息產品”進行買賣。筆者認為,消費者被納入保護范圍的個人資料主要包括:特定個人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編號)、敏感性信息(宗教信仰、婚姻、家庭、職業、病歷、收入、經歷)、E-mail地址、IP地址、Username與Password。這些個人資料屬于消費者個人所有,這也意味著消費者對其個人資料擁有民法的權利,即控制權、收回權、知悉權、修改權和請求司法救濟權。上述五種權利既是法律對個人資料保護而賦予的個人權利,也是個人資料隱私權的主要內容。
消費者權利研究論文
一、消費者的基本權利
消費者的權利可以劃分為兩種。一種以安全權為中心的一般權利,其依據在于生存權,包括安全權、受尊重權、質詢權、求償權、環境權和結社權屬于民事權利,不具有制約、限制壟斷者的壟斷行為的作用。另一種是消費者的基本權利,包括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實質是消費者的自由權。它們具有反壟斷法上的意義。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除了具有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作用外,還可以制約、限制壟斷者通過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妨害市場競爭,維護競爭機制。
1.知情權
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8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后服務,或者服務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為了保障消費者行使知情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9條規定了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經營者對商品或服務擁有完全的信息,而消費者并不具備各個經營者提供物品和服務的價格、質量、特性、效能等方面的充分知識,而且一般來說,與經營者相比,消費者獲得的信息比較少。在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不能達到消費者效用最大化。所以,通過賦予消費者知情權、對經營者課以提供適當信息的義務,以便消費者行使選擇權,否則信息不對稱會導致市場失靈,使市場機制難以有效發揮機能。
消費者的知情權應當包括兩方面內容:(1)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2)消費者有權詢問、了解商品或服務的具體情況。我國法律在第二方面的規定內容空洞,有待充實。消費者知情權的目的是使消費者得到充分信息,以便消費者能夠按照個人意愿和需要進行選擇。
2.選擇權
消費者法完善論文
一、我國現行消費者法
(一)概述
現行消費者法由三部分構成:消費者政策法,消費者合同法,消費者安全法。其中,消費者政策法,是國家消費者政策的條文化,規定我國消費者政策的基本要點和原則,規定消費者行政。它要求國家制定產業政策、經濟政策時,不得違背消費者政策。一切有關經濟的法律法規之制定,均必須體現和貫徹國家消費者政策。國家應根據消費者政策法,制定各項消費者保護法律。鑒于消費者的弱者地位,難以與居于強者地位的生產者和經營者相抗衡,因此有消費者合同法,予消費者以特殊保護,確保消費者合同的締結和履行符合實質正義,并維護市場的道德秩序。其內容主要是:關于格式合同的規制,關于免責條款的規制,關于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則。消費者合同法的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交易的公正。鑒于現代市場交易的產品,多為機械化大生產的產物,難免有損害消費者人身和財產的危險,且受害人難以證明生產者有過失,因此有消費者安全法,目的在于確保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廣義的消費者安全法,包括:確保產品質量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質量管理法、確保受害消費者能夠獲得賠償的產品責任法,以及追究生產者刑事責任的產品質量刑法。狹義的消費者安全法,僅指其中的產品責任法。
(二)消費者政策法
現行消費者政策法的基本內容,規定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該法規定我國消費者政策的要點如下:(一)中國消費者政策的目的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第1條)。(二)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第4條)。(三)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第5條)。(四)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國家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第6條)。(五)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第26條)。(六)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第27條)。
(三)消費者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