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實施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8 12:2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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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

憲法意識與憲法實施路徑分析

摘要:增強憲法意識是推進憲法實施的根本前提,樹立和增強憲法意識首先就要樹立和增強人民意識,其次要增強公民的基本權利意識、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切實樹立和增強憲法權威意識。當前憲法實施亟待解決的問題主要是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需要健全、違憲行為有待及時糾正、公民參與行憲需要加強。推進憲法實施的路徑主要包括進一步推進合憲性審查制度、完善當前憲法解釋制度、強化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制度、強化推進憲法司法化的進程,切實維護我國憲法的最高權威。

關鍵詞:憲法意識;憲法實施;合憲性審查;憲法權威

2014年12月,明確指出:要切實增強憲法意識,推動全面貫徹實施憲法。[1]新時代,憲法成為全黨全國人民的最大共識,成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根本遵循。要在全社會弘揚憲法精神、宣傳憲法知識,切實樹立和增強公民的憲法意識,因為憲法意識反映了整個社會的法治素養狀況和憲法法治的實施水平,成為當前推進憲法全面實施的根本前提。

一、增強憲法意識是推進憲法實施的根本前提

(一)增強人民意識。黨的報告明確闡述了“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重要思想,包括憲法在內的一切法律實施都要體現以人民為中心的時念,樹立和增強憲法意識首先就要樹立和增強人民意識。憲法是人民的憲法,要堅持人民主體地位,這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重要思想的首要內容。[2]憲法實施要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民主體地位,憲法實施的關鍵還是來自于人民、為了人民,要運用憲法切實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要堅持人民利益至上,把維護全體人民憲法權益和實現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始終作為檢驗憲法實施的根本標準。要讓憲法能夠及時反映和體現民意,成為人民意愿的晴雨表,要深入堅持群眾路線,時刻把人民對憲法的期盼作為憲法的發展目標。要運用新時代的憲法不斷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尊重人民的首創性和積極性,不斷完善和不斷探索適合我們國情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實現形式,不斷擴大新時代的人民民主,讓社會主義民主的新發展和新時代的憲法實施給人民帶來更多看得見的實惠和利益。要讓憲法走進民眾的現實生活當中,讓憲法給民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好處,讓民眾能夠實際看得見憲法的福利,讓民眾時刻感受憲法的溫暖,才能真正用憲法凝聚民心,使我們的黨永葆先進性,不斷提升依憲執政的權威性,永遠立于不敗之地。(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憲法所規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權利是實現一個有尊嚴的公民所必須的和不可或缺的權利,是派生公民其他權利的母體性權利。公民權利是憲法和法律賦予公民享有某種利益的可能性,而憲法所保護的基本權利更是公民在憲法和法律上享有某種根本利益的可能性。公民不但要樹立和增強權利意識,更要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憲法是公民權利宣言書,也是公民權利保障書。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權利是一個核心要素,更是法治運行的終極目標和使命指向。憲法所保護的公民基本權利更是現代法治社會所不可缺失的重要元素,要落實權利救濟機制,切實保障憲法所規定的一切權利和自由,國家承擔起應盡的人權保障義務,公民更應該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敢于為實現和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而訴諸正當程序,包括窮盡各種司法程序。要有正確行使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意識,強調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國家依法保護各種主體的平等權益,公民也有義務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和自由。作為掌握著國家公權力的公務人員更應該樹立和增強基本權利意識,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憲執政,從這種意義上講,國家公權力行使者的基本權利意識更為重要,因為他們頭腦中根深蒂固的是公權力意識,最缺乏的就是基本權利意識。公民基本權利的享有和實現水平,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一個國家對公權力規范和制約的狀況來決定的,體現著一個國家的憲法實施水平和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狀況。(三)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憲法屬于公法范疇,對國家機構的設置和職權等方面都做出了全面規定,對公權力行使也做出了最基本的規定,成為公權力運行的最基本規范。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首先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權力關進憲法的籠子,不應該也決不能把憲法當作擺設,不遵循憲法的基本規范去行使和運用國家公權力就是對憲法尊嚴的最大挑戰和最嚴重的破壞。有權必有責,權責應該是統一的,這是最基本的權力運行規則,要樹立和增強公權力正當行使意識,徹底擺脫毫無底線的特權意識。堅持法定職責必須為,法定職責必須依照憲法和法律明確規定的正當程序而為,做到既不濫權、又不越權,既要積極而為,更要正當而為。法定行使是基礎,正當行使是根本,堅決秉持法定行使和正當行使同樣重要的基本理念。法定行使首先要堅持權力的邊界意識和法定授權的根本問題,在行使國家公權力的時候,首先應該想到的是國家公權力來自于公民基本權利的授予和讓渡,所行使的國家公權力是否有憲法的依據,是否違背憲法的最基本宗旨,公民權利的邊界就是國家公權力的界限。正當行使是保證權力依據憲法和法律規定程序并在法定范圍內行使的關鍵,不正當行使權力的意圖和目的一旦存在,就從根本上違背了憲法設置公權力的宗旨。由于公權力的自身屬性使然,也被稱之為公權力的自由裁量屬性,憲法不可能對公權力的具體行使程序規定的一覽無余,必然給其留下一定的空間和余地,這也決定了公權力行使者樹立和增強權力正當行使意識的重要性,尤其是在自由裁量權的中間地帶,正當行使權力才是對憲法的根本遵循。(四)增強憲法權威意識。憲法是一個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是萬法之法,憲法應該具有最高的權威。憲法的權威性決不能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規定,尤其是在政治和法治社會實踐當中都應該具有最高的權威性,不論是應然性還是實然性上都一定是最權威的。當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性質的法律體系已經建立起來,也比較完善和成熟,人們也普遍意識到了憲法在整個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性及其重要性,人們的憲法權威觀念也得到了極大地增強,可以說在應然性上基本實現了我國憲法的權威性。同時,在法治國家法治社會建構和運行的實然性上也取得了長足性進展,具體體現為現行憲法的修改完善、憲法宣誓儀式的開展、國家憲法日的設立、憲法進萬家的普及和宣傳、憲法在司法中的具體運用、公民憲法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等各個方面,可以說憲法已經行走在進入普通百姓社會生活的道路上。樹立和增強憲法權威意識意義重大,對于公權力行使者而言,只有真正樹立憲法權威意識,才能從根本上做到尊重和遵循國家憲法,做到敬畏權力、敬畏憲法,才能真正實現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才能視民眾為憲法法治的主體而不是客體,才能實現公權力的正當行使。對于普通民眾而言,只有真正樹立憲法權威意識,才能做到發自內心的對憲法認同和遵循,才能夠在實際行動中做憲法秩序的維護者、踐行者,并且能夠敢于拿起憲法武器監督公權力、維護公民自身的合法權益,成為憲法權威的最大受益者。

二、憲法實施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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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憲法實施的監督與保障

我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憲法制定后能否得到貫徹實施,關系到國家的前途和命運。因此,必須切實保證憲法的實施。

憲法制定以后,在實際生活中得到貫徹執行,才能發揮根本大法的作用。如果憲法得不到實施,那么再好的憲法也是一紙空文。1954年新中國制定了第一部憲法,當時黨中央對憲法的遵守與執行非常重視,討論決定重大問題能按照憲法規定辦事,使社會主義過渡時期的各項事業得到迅速發展。1957年后,領導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發生了變化,法律意識逐漸淡薄,甚至置憲法于不顧,造成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日益嚴重。1958年在農村建立,這是涉及改變憲法規定的農村基層政權體制的重大問題,沒有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就在全國推開了。1966年發動的“”,沒有經過國家的法定程序,就在全國轟轟烈烈地開展了。當年劉少奇身為國家主席,竟不經任何法律程序被迫害致死。他在被迫害時手里舉著憲法,可是憲法不起作用了。為什么會發生這樣的歷史悲劇?一個極為重要的原因,是憲法實施沒有保障,民主法制被破壞。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總結歷史經驗教訓,強調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把它作為基本國策確定下來。歷史在曲折中前進,1982年制定了一部好憲法。為了防止歷史的悲劇重演,這部憲法自身規定了一些保障憲法實施的措施。一是規定了憲法的根本大法的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二是規定了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機構。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憲法的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憲法,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從而建立了從中央到地方監督和保證憲法實施的體系。三是規定了修改憲法的嚴格程序。憲法修改必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大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大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以維護憲法的穩定性。四是強調一切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它規定:“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憲法的這些規定,對于維護憲法的地位、權威和尊嚴,保障憲法的實施,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行憲法實施20年來,黨和國家重視憲法宣傳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和憲法意識逐步增強,遵守執行憲法總的是好的。但是,也確實存在一些不能令人滿意的現象。第一,保證憲法實施的具體法律制度不健全。現行憲法中“由法律規定”、“依照法律規定”等表述,共有45處,它表明我國社會生活的一切方面都必須依法辦事,但許多方面還無法可依,特別是憲法關于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許多規定還沒有具體化為法律,致使憲法規范所包含的民主內容落實不夠。比如,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如何行使這些權利,國家該做怎樣的保障。現在只有集會游行示威法,還缺少新聞法、結社法等。又如,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要把這些原則變為實踐,還缺少政黨法、監督法等必要的法律制度。第二,對立法監督不得力。憲法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我國現有行政法規2000多件,地方性法規9000多件,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后,至今也沒有一件被認為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而撤銷。事實上并不是沒有同上位法相抵觸的,而是備而不審,審而不糾,造成法規與法規、法規與法律之間相互“打架”。立法上的隱患,往往誘發執法、司法上的混亂,造成不良后果。第三,對違憲行為未追究。建國50多年來,我國還未曾有過處理違憲案件的實踐經驗,并不是沒有發生違憲的事情,而是沒有對違憲行為實施監督。對于什么是違憲?達到哪些條件就構成違憲?違憲監督的對象、范圍、方式、時效、標準、程序、處理效力和法律責任是什么?這無論在法律上還是理論上都不是很清楚,在實踐中違反憲法的行為受到追究更成了一句空話。第四,人們的憲法觀念不強。經過快20年的全民普法教育,廣大干部群眾的憲法觀念有所提高,但離保障憲法實施的要求還差得很遠,對憲法的學習還不夠認真,憲法意識不強,辦事往往想不到憲法,更不會運用憲法武器同違憲行為作斗爭。影響憲法實施的因素很多,但要保障憲法實施,上述問題值得認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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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路徑分析

摘要:中國法治道路的崛起要求依憲治國,中國法治建設的穩定需要樹立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但是法治道路不能單是高舉憲法大旗而不具體落實行動,依憲治國具體實施中的許多難題不能置之不理。在法治建設中探尋憲法的實施途徑顯得十分有必要。結合中國法治背景,實施憲法要注意發揮憲法的潛在功能,同時還要建立完善的憲法審查制度,更要促進憲法修改與憲法解釋互相補充,以積極回應依憲治國方略中遇到的實際問題、難題。

關鍵詞:依憲治國;黨的領導;法治建設;憲法實施

中共報告提出,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憲治國是這一階段的重大方略,法治建設也寄予了全國人民對于美好生活的追求。中國法治現代化是萬眾的事業,但是法治道路任重而道遠,法治建設并非一日之功。隨著法治現代化的不斷推進,我國治國理念正在從依法治國向依憲治國轉變,使得憲法重回人們的視野,這是中國法治建設的重大進步。依法治國進程不斷推進的同時,依憲治國的方略也開始逐步實施。但是在紛繁復雜的社會背景下,尋求依憲治國的社會治理途徑終究是一大難題,國家治理中憲法的地位能反映一個時代的信仰傾向,而憲法實施的程度能反映一個國家的法治是否發達。法治的安邦作用必須在憲法的領軍下才能發揮,現階段中國法治道路的崛起必須全面實施憲法,使憲法煥發生命力,只有充分發揮憲法在國家現代化治理中的作用,才能依靠法治的力量解決好中國問題,只有在依憲治國中不斷推進憲法的實施,才能重建人民對于憲法的信任,推動中國法治建設長遠發展。

一、依憲治國:法治中國崛起必由之路

(一)中國語境下的依憲治國。依憲治國在中國社會并不陌生,無聊國家領導層,還是每一個具體的公民,都在談論依憲治國、法治國家。與中國法治建設不同,國外似乎很少提到“依憲治國”或“依法治國”。我們都知道,憲法當然是治國的,但是憲法是怎么治國的?把籠統的國家權力分解為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之后“分而治之”?其中有分工有制約,這是憲法的精髓所在[1]。從這個意義出發,探究依憲治國在中國社會的深刻含義就顯得十分必要了。依憲治國不是對西方憲政的移植,而要合理借鑒,形成本土化的法治建設。但是很顯然,憲法意識在我國遠沒有達到憲法實施下尋求的理想效果,這與西方將憲法作為一種信仰是有極大的反差的。在中國這片大地上培育具有本土特色的憲法設施體系,建設中國憲政模式,最為必要的就是將憲法與中國的國情與法治發展狀況融合,構筑獨有的依憲治國法治建設道路。中國語境中的憲法究竟該做何理解?依憲治國之“憲”指的是憲法文本,廣義來講包括憲法原則或憲法精神,依憲治國之“治”是一系列動態行為。但是由誰來治的問題,從治憲邏輯上看,國家的權力來自人民,公權力行使需要具有合法性。依憲治國之“國”應當是指國事,即國家層面的事務[1]。立足于中國社會法治實踐,追求民主法治與人權保障是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的實體內容,樹立憲法權威,確保憲法的至上性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的形式要求。治國思想根植于中國傳統文化,法治觀念是與時俱進的產物,將二者有機結合順應歷史的潮流。但是法治建設不應只關注法治思維與邏輯,盡管依憲治國針對的是紛繁復雜的國家現象,而憲法又是原則性、概括性的表述,中國法治社會實踐的開展,必定會產生許多本土難題。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樹立憲法至高無上的權威,發揮憲法解決中國本土問題的現實意義,不能將其束之高閣。法治國家建設任重道遠,中國語境中的依憲治國不是西方的復制品,更不是簡單的純理論口號,而是建立在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基礎上的偉大中國夢的實現。(二)依憲治國是法治中國構建的有效途徑。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體系與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并明確提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2]。法治建設應以憲法為根本依托,憲法作為統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的根本法終于煥發生命。當今社會是從形式法治走向實質法治的過渡期,這種理念的轉變是從“法制”到“法治”的升級,顯示出執政者的法律觀念從工具理性向價值理性的質變。強調依法治國,當然離不開當今社會法治建設的背景,首先應該厘清法治建設思路,提高現有依法治國的水平;其次要不斷完善憲法,狠抓各項法治措施在憲法層面的具體落實;最后應進一步強化公正司法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這些是從我國國情出發,在總結我國近年來法治建設的經驗基礎上得出的。如果認識上沒有厘清法治思路,中國也就談不上宏觀的法治建設。治國理念從依照法律轉向依照憲法,是從形式法治向實質法治的一大進步。依憲治國要求徹底摒棄治國理念上的人治思想,樹立治國理政上的法治觀念。憲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總體來講,我國法律數量并不少,是當之無愧的法律大國,頒行的法律法規不在少數,但從法律實施以及產生的社會效果狀況來看,卻遠遠算不上法治強國。所以,依憲治國任重而道遠,依憲治國的法治思想方略道路雖不會盡是坦途,但卻是解決中國難題、治理社會的最佳方略,法治改革勢不可擋。(三)依法治國與依憲治國的關系。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治國方略[2],之后這一方略被寫入憲法,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發展的目標,確立了法治在治國理政層面的作用。在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的講話也指出:中國法治道路建設要加快憲法實施,憲法的生命力在于實施,并提出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依法治國要堅持依憲治國。在當今社會背景下,依憲治國與依法治國二者究竟有何本質區別?為什么提出了依法治國又要提出依憲治國?從不同層面解讀法治理念,可將法治分為單純表面的形式法治與追求治理狀態的實質法治。從形式法治的意義來看,法律是治國理政的一種手段與工具,注重的是以法律手段去治理國家,單純將法律作為一種工具;從實質法治的意義來看,則是強調法制基礎上國家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以及在憲法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把憲法放在至上的地位,強調憲法統帥作用與憲法權威。眾所周知,形式主義的法治國家權力運轉缺少透明度,也忽視民意的表達,其實質相當于“依法律治國”。在這種情況下,立法至上,人民的權利得不到保障,往往會走向法律工具主義道路。與“依法律治國”形式主義法治國家理念相比較,“依憲法治國”追求建設實質主義法治國家,制定法律重視民意的表達,強調民眾的參與,而且將法治的監督制約對象也從行政權擴及立法權,這無疑是法治國家的進步。依法治國在法治社會轉型期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單從法律構建層面講,依法治國首先要發揮憲法在法律體系中的帶頭作用,要求做到依據憲法治理國家;但是從法治社會構建層面來講,依憲治國不僅包含依法治國的落實,還包括依法執政、憲法實施、人權保障、民生建設等諸多要素。從這一層面上講,依憲治國與依法治國又是相互統一的,二者必須有機結合,才能推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

二、憲法實施與中國社會的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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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實施研究論文

摘要:根據人類社會法制進化規律,在進入憲政法治階段,行政法作為憲政的支柱法,行政法對憲法實施能發揮著重要作用。由于膨脹的行政權沖擊憲法是社會發展帶來的客觀現象,憲政背景下行政法的出現就是控制行政權保護公民權利。行政法在實現自身使命的過程中實施著憲法,行政法使抽象、文本的憲法成了現實、具體的憲法。

關鍵詞:憲法;憲法實施;行政法;行政權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其主要規范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國家權力與國家權力之間的關系,規范國家權力行使、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等是憲法關注的焦點所在。而行政法則是有關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關系的法,核心內容是行政權力的控制和公民權利的保障救濟。由于二者均涉及公民權利與行政權力關系的調整以及公民權利的保障問題,憲法與行政法在本質上關系密切。

一、法制進化中的憲法與行政法

(一)法制進化規律

法制是人類社會的實踐結果,是人類社會自我治理的經驗表現形式,是人類社會進化的產物,法制進化過程體現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階段。“總結人類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或時代),即刑法階段、民法階段和憲政階段。”[1]這是對整個人類社會法制進化實踐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經驗總結。刑法階段、民法階段和憲政階段的劃分主要體現在對社會起關鍵作用的某一類法律規范的表現上。社會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基礎,一個社會的法律表現和法律結構是由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律的需求決定的。在刑法社會階段,法律規范的出現首先是在自然經濟基礎上滿足統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強制迫使人們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將法律作為專門威懾的工具和懲罰工具,將法律視作國家暴力的機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強權秩序。到了民法社會階段,法制雖然也有刑事法律規范,但與刑法社會階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規范在滿足了統治秩序之后,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要求法制來維護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民法階段的法制,確認和保證社會主體的機會均等,承認社會資源的差別擁有,為模糊的權利提供明確而穩定的基點,使人們享有更廣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權利。到了憲政階段,社會發展要求法制對權利的保護上升到了一個更高的階段。憲政階段的法制不僅要擴充權利的內涵和范圍,還要突出對國家權力的控制來建立更多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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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途徑及監督制度

摘要: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憲法也進行了相應的完善,憲法實施的途徑以及監督制度也越來越受到人民群眾的重視。基于此,本文將針對憲法實施的相關概念進行分析,進而提出了鞏固思想基礎、完善法律體系、加強憲法解釋、做好政治保障等憲法實施途徑以及相關文件內容的違憲審查、對國家機關的監督、侵害公民基本政治權利的監督與制裁等監督制度,希望可以加深人們對憲法實施途徑及監督制度的認識,推動憲法的科學發展。

關鍵詞:憲法;監督制度;實施機制;人大監督

近年來,關于憲法實施的研究逐漸增多,這不僅僅是因為憲法的實施關系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基本利益實現,還因為其實施的效果對人們的生產生活以及國家的法制發展也有著一定的影響。但是,現階段,人們對于憲法實施的途徑以及相關的監督制度的認識還不夠明確,而相關的理論研究也還不夠成熟,基于此本文針對憲法實施途徑及監督制度的研究進行了分析。

一、憲法實施的相關概念

(一)憲法實施的內涵。憲法實施是法律實施的一種具體形式。而法律實施不僅是為了發揮法律的作用,實現法律的目的,還包括展示法律的價值。也就是說,憲法實施是發揮憲法作用,實現依憲治國,樹立憲法權威的重要途徑。具體來說,首先,憲法實施是指憲法條文的直接實施,“將抽象的憲法規范與具體的憲法事件相聯系,也必然是將憲法規范應用于具體的憲法事件”,而要想做好直接實施,做好監督機制和程序的健全是十分必要的。其次,憲法實施要從基本國情以及制度背景出發,體現出“中國特色”,從這一層面來看,憲法實施的效果是通過憲法審查立法合憲性的直接適用來實現的,是根據我國具體的國情,憲法監督制度的完善以及憲法解釋程序機制的健全而優化的。最后,在憲法實施的過程中,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憲法監督。憲法監督也是憲法實施的重要保障,具有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二)憲法實施的內容。相對于法律實施,憲法實施具有著鮮明的特殊性。從實施目的上來看,憲法實施更加注重公民基本權利的實現。所謂公民的基本權利就是指區別于法律權利的,決定公民地位的權利。與此同時,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一般法律權利產生的重要依據。以履行國家保護義務為基礎,才能推動基本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在憲法中,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表現在國家義務方面。而從憲法實施的途徑來看,通常情況下,憲法的實施需要通過憲法遵守、憲法解釋、憲法監督以及憲法修改等多種途徑來進行。簡單說,憲法的實施可以分為憲法適用和憲法遵守兩個部分。其中,制度的實行是關鍵,憲法監督是重點。而如果把憲法實施分為直接實施和間接實施,也就是說,把間接實施也納入到憲法實施之中,憲法實施與法律實施的差異就會大大降低。(三)憲法實施需要解決的問題。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憲法的完善,在憲法實施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日益凸顯。現階段,憲法實施所需要解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需要正確認識黨的領導與憲法實施之間的關系,黨的領導是依法治國、法治國家建設的基礎保證。而憲法實施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表現形式,同樣需要堅持黨的領導。而黨的領導也同樣需要遵守憲法的相關規定以及實施要求。所以說,黨的領導方式以及工作制度的優化升級,不僅可以起到維護黨的領導地位的作用,還可以增強黨依憲執政的效果,推動憲法的實施。其次,強化憲法實施的理論依據同樣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也就是說,憲法實施要從我國的國情以及政治體制出發,才能更為精準地進行我國憲法實施制度的描述以及定位,促進憲法實施的中國化。最后,還要注意憲法實施制度的創新,提高憲法實施的實效性,及時地總結憲法實施的不足,第一時間進行完善。

二、憲法實施的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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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分析論文

一、法制進化中的憲法與行政法

(一)法制進化規律

法制是人類社會的實踐結果,是人類社會自我治理的經驗表現形式,是人類社會進化的產物,法制進化過程體現著人類社會的發展階段。“總結人類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可以看出,法制史的發展大體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或時代),即刑法階段、民法階段和憲政階段。”[1]這是對整個人類社會法制進化實踐深刻分析后作出的經驗總結。刑法階段、民法階段和憲政階段的劃分主要體現在對社會起關鍵作用的某一類法律規范的表現上。社會需求是法律制定和實施的基礎,一個社會的法律表現和法律結構是由社會經濟發展對法律的需求決定的。在刑法社會階段,法律規范的出現首先是在自然經濟基礎上滿足統治秩序的需要,法制的目的主要是以強制迫使人們做什么或不做什么,將法律作為專門威懾的工具和懲罰工具,將法律視作國家暴力的機器,法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強權秩序。到了民法社會階段,法制雖然也有刑事法律規范,但與刑法社會階段相比有了根本性的不同,法律規范在滿足了統治秩序之后,商品經濟和市民社會要求法制來維護人身自由和財產自由,民法階段的法制,確認和保證社會主體的機會均等,承認社會資源的差別擁有,為模糊的權利提供明確而穩定的基點,使人們享有更廣泛的意志自由和自主權利。到了憲政階段,社會發展要求法制對權利的保護上升到了一個更高的階段。憲政階段的法制不僅要擴充權利的內涵和范圍,還要突出對國家權力的控制來建立更多有效的權利保護機制。

(二)憲政階段的憲法與行政法

在憲政法治階段,憲法和行政法構成了法制的核心內容。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是憲政關注的焦點,在對待行政權力和公民權利的關系上,憲法與行政法具有共同的價值追求。

“官民”平等的法治理念。憲政階段的憲法與行政法在法律精神上共奉“法律面前權利與權力平等”的法治理念。憲政階段的平等不僅是公民權利間的平等和行政權力對待公民權利上的平等,而且是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間的平等。普通法系之所以不對普通法進行公法和私法嚴格區分的一個重要因素,主要就是為了強調公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以及公民相互之間的關系要受同一法律支配、同一法院管轄,只有這樣,才以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實現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平等。憲法的平等理念已被廣泛接受,但傳統對行政法的誤解———行政法是一種不平等的法———還在延續。實際上,“無論是個人或政府都平等地受法律約束,都不享受法外特權”[2]。行政法本來就是平等的法,它是通過法律機制———行政程序法與行政救濟法的設計來達到政府和公民間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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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實施與法官憲法意識研究論文

在紀念現行憲法頒布實施20周年時,我們需要采取客觀、理性的態度,既要充分肯定20年來中國社會改革開放進程中憲法發揮的重要功能,同時也要以發展的眼光分析憲法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今后憲政體制的進一步完善提供有益的經驗與思路。在中國的憲政體制中人民法院的角色是什么,在憲法實施中人民法院應發揮什么功能,法官如何履行遵守和執行憲法的義務,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實現憲法價值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的問題。法官在法治國家建設中擔負著實現社會正義的重大責任,法官憲法意識的高低對于法治國家建設和憲法實施過程產生重要的影響。

憲法意識是人們對憲法精神與基本內容的理解、認同與情感,社會主體的憲法意識不僅體現人們對共同體價值體系的認同,而且體現憲法價值社會化的過程與結果。憲法意識是在社會實踐中逐步形成的,人們在日常生活中可以感受憲法規范的存在與實際利益。當社會生活中發生各種爭議時,人們自然尋求包括憲法訴訟在內的各種救濟途徑。在現代社會中憲法訴訟是保障基本權利價值,解決社會矛盾與沖突,特別是保護多數人統治下的少數人利益的最基本和有效的途徑,也是憲政體制存在的基礎。因此,憲法進入司法審判過程是憲政發展的基本要求,也是憲政價值體系的應有之義。法官在審判活動中首先面對的法律是憲法,即如何對憲法負責,如何履行遵守和執行憲法義務。我國憲法對法官遵守憲法義務做了明確規定,賦予其維護憲法尊嚴的責任。法院作為行使司法權的審判機關,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法官法》第三條規定:法官必須忠實執行憲法和法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第七條規定的法官七項義務中首要義務是“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這些規定表明,法官作為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在所有的審判活動中必須遵守憲法,執行憲法,以憲法為依據進行一切審判活動。但在實際生活中,有些人認為,法官與憲法沒有直接關系,或者在實際審判活動中有些法官更注重普通法律規定,對所審理的各類案件中存在的憲法問題則缺乏必要的關注。如果遇到普通法律沒有規定但憲法有規定的問題時,法官有時陷入法律與現實生活、體制與理念之間的矛盾。隨著法治的發展,社會生活中出現的大量的社會問題可能轉變為法律爭議,法律爭議有可能更多地轉變為憲法爭議,而解決憲法爭議的各種機制中司法發揮功能的空間是比較大的,法官在解決憲法爭議方面將承擔日益重要的責任,需要進一步提高憲法意識,樹立捍衛憲法尊嚴的基本理念。

首先,法官應具有基本的憲法知識。憲法知識是建立憲法理念的基礎,沒有必要的憲法知識就不可能產生維護憲法的意志與理念,不可能按照憲法要求合理地行使審判權。因此,法官應具備的素質中憲法知識是最基本的知識,它直接影響法官行使審判權的過程。基本的憲法知識使法官能夠認識到審判權的來源、行使審判權的目的與解決憲法爭議的基本方法。正因為憲法知識是法官的基本素質,凡是建立司法考試制度、律師考試制度的國家普遍把憲法知識作為基本的考試科目,而且在整個考試科目與分數上突出憲法知識。在法官的培訓方面憲法知識的培訓也是最基本的內容,要求法官認識到自己的職責,在從事法官職業時牢牢地確立憲法理念。在我國過去進行的律師考試和去年開始進行的統一司法考試中憲法知識的考核并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所占比例還是偏低的。另外,在法院、檢察院錄用考試中憲法知識似乎是“非專業知識”,沒有成為考核的基本內容。不重視法官的憲法知識是目前我國法官隊伍建設中普遍存在的問題。各國的司法實踐告訴我們,缺乏憲法知識與沒有經過憲法思維訓練的法官是不可能成為合格法官的。在作者看來,在我國推行法官的職業化是必要的,但職業化的前提首先是掌握基本憲法知識,樹立現代憲法理念。因為對法官來說職業道德與人格的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是通過憲法理念來實現的,不以憲法理念為基礎的職業化是空洞的,有可能給司法理性帶來損害。

其次,以憲法知識為基礎,進行憲法思維的訓練,培養憲法思考能力,能夠對各種法律問題進行憲法的思考與分析,以達到理性的判斷。特別是,在我國社會轉型時期,法官的憲法思維能力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盡管我國還沒有建立系統的憲法訴訟制度,但在現有的制度框架內發揮司法能動性的空間是比較大的。比如法官要善于發現各種法律問題以及各類案件中適用的法律、法規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中可能出現的合憲性問題。如發現有違憲懷疑的法律、法規時可以通過現有的法律程序請求有解釋權的機關作出必要的解釋。大量的憲法爭議首先存在于審理案件過程中,法官的發現和判斷是及時地啟動解釋程序和合憲性審查的基礎。按照憲法和《法官法》的要求,法官的基本責任是不適用違憲的法律、法規,為受侵害的憲法權利提供司法救濟。盡管法官個人還沒有法律的解釋權,但從履行執行憲法義務的要求看,法官實際上需要進行一定意義上的“解釋”活動,并通過這種活動發現可能違憲的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文件。因為法官在執行憲法的過程中首先需要以憲法為依據判斷審判中可能適用法規是否符合憲法,需要判斷憲法爭議的性質。這種判斷權實際上允許法官進行職權范圍內的、必要的解釋。

第三,提高法官的憲法意識,強化憲法在司法審判中的功能,有助于解決司法改革中面臨的問題。司法改革本質上是憲政體制的調整問題,首先需要從憲法角度進行思考和分析。法院在司法改革中扮演什么角色,如何確定法院的憲法地位是值得思考的重要問題。目前司法改革雖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沒有更多地從憲法角度思考問題,沒有把司法改革作為憲法問題來認識。司法改革本身要符合合憲性要求,需要在憲政體制的框架內尋求改革的基礎。因此,探討司法改革目標、內容、形式與具體步驟時需要以憲法理念來思考和解決問題,避免改革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違憲狀態。就法院而言,司法改革中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實際上并不屬于“改革”內容,而是如何執行憲法的問題。法院執行憲法是憲法實施的重要環節,我們需要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執行憲法的過程之中,確立憲法理念,在憲法框架內思考司法改革問題。在改革過程中法官應以健全的憲法思維對待各種社會問題,強化執行憲法的力度。

提高法官憲法意識是加強憲法實施,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基本要求,需要進一步提高法官對憲法重要性的認識,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采取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比如在司法考試和法院錄用考試中適當增加考核憲法知識的比例;建立法官向憲法宣誓的制度;憲法知識培訓制度;建立司法解釋合憲性審查制度等。當然,提高法官憲法意識,發揮法官運用憲法功能的基本途徑是盡快建立憲法訴訟制度,把憲法在司法審判中適用的制度法律化、規范化與程序化。在法律上還沒有建立憲法訴訟制度以前,我們需要積極發揮現有制度的功能,使法官在司法審判中履行執行憲法的義務。比如,積極發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功能,在尊重憲法解釋權的前提下對基本權利的救濟問題進行必要的判斷,為基本權利受害者提供救濟。特別是憲法基本權利沒有被轉化為普通法律權利的情況下,最高人民法院通過司法解釋提供的司法救濟對憲政體制與憲法理論的發展是有積極意義的。在理念與體制的矛盾中通過個案為啟動現有解釋程序與建立中國憲法訴訟制度提供素材是必要的。毫無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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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憲法尊法守法實施方案

為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在全衛計系統普遍開展憲法宣傳教育,牢固樹立對憲法和法律的真誠信仰,扎實推進領導干部和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根據縣宣傳部、司法局的工作部署,我局決定開展“學習憲法尊法守法”主題活動。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活動主題

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和系列重要講話精神,緊緊圍繞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總體部署,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堅持面向基層、面向群眾,堅持創新形式、注重實效,在全社會普遍開展憲法教育,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推動憲法宣傳教育常態化、長效化,推動領導干部做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努力使全體人民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營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二、活動內容

(一)開展“我讀憲法”活動。

倡導衛計人員全面深入學習憲法文本,各機構年度至少開展1次憲法專題學習。開展憲法宣誓活動,大力宣傳憲法,促進國家工作人員增強憲法意識、帶頭依法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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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憲法實施行政法路徑反思

[摘要]囿于我國憲法實施的困境,行政法作為“憲法的實施法”或“動態的憲法”,可成為憲法實施的路徑之一。憲法與行政法作為傳統公法的兩大分支,在控制公權力和保障私權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相互依存,并“雙向交流”和“雙向變動”。行政法對憲法實施具有具體化、融貫化、實效化和制度保障的功能。憲法實施的行政法路徑主要集中于一體兩翼,“一體”為完善行政法作為憲法實施的基礎理論,“兩翼”是指以行政訴訟法和行政程序法作為保障我國憲法實施的重要推動。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下憲法實施必須成為我國現代國家建構的題中之義,讓憲法成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

[關鍵詞]行政法;憲法;憲法實施;行政訴訟法;行政程序法

一、引言

“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的認識早已深入人心,姑且不論“憲法究竟是什么”這個對于憲法本質追求的命題,從側面也反映出行政法作為憲法實施的可能性路徑和對于改變目前我國憲法實施困境的意義。因此,重思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定位,準確把握行政法對于憲法實施的功能意義,探析憲法實施的行政法制度設計,這是全面深化依法治國實踐邏輯的題中之義,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發展道路歷史邏輯和理論邏輯的必然結果。憲法實施的邏輯不僅是對我國政治文明的憲法化回應,而且要立足于當下社會的現實需求,真正把“憲法實施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重思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定位

憲法與行政法作為傳統公法的兩大分支,在控制公權力和保障私權利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兩者共處于一個和諧、系統和互動的公法體系之中,并存在“雙向交流”和“雙向變動”的關系。這種憲法與行政法的關系定位立足于新時代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的背景,突破“行政法是動態的憲法”這一經典命題,在整個公法體系內闡述憲法與行政法之間的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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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實施憲法的路徑

基于20多年來中國法律界與審判實踐關于人民法院實施憲法道路的探索,筆者進行了總結與反思:總結法院實施憲法路徑探索中的經驗得失,反思其中蘊涵的理論問題,以此為未來人民法院更好地實施憲法提供智識積淀與實際經驗。筆者將人民法院實施憲法的路徑探索歸納為三條:第一條路徑是“憲法司法化”;第二條路徑是合憲性解釋;第三條路徑就是現階段法院援引憲法的審判實踐。盡管合憲性解釋方法與法院援引憲法條款具有交叉和關聯性,但總體上屬于兩種不同的路徑。本文將圍繞上述法院實施憲法的三種路徑展開分析與反思,最后以中國特色的憲法解釋理論對法院實施憲法之探索理論與制度予以闡釋。

齊玉苓案司法批復與憲法司法化的興起及式微

(一)齊玉苓案司法批復與憲法司法化的興起

2001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向山東省高級法院作出的《關于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憲法保護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以下簡稱“齊案批復”),“開創了憲法司法化的先例”。從此,“憲法司法化”這一法院實施憲法的標志性概念為大多數學者所接受,“憲法司法化”儼然成了我國法院實施適用憲法的代名詞。然而,“憲法司法化”這個概念本身,稍不留神就會陷入政治正確與否的陷阱之中。“憲法司法化”概念本身隱藏著法律與政治雙重問題的疊加性悖論:悖論1.法院適用憲法必然伴隨著憲法解釋,法院具有憲法解釋權嗎?悖論2.法院適用憲法可能伴隨著對規范性文件的憲法審查或司法審查,法院有憲法審查的資格嗎?悖論1與悖論2都直接沖擊著現行憲法關于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解釋與最高國家權力機關享有憲法審查的權力結構與國家根本政治體制:法院一旦擁有憲法解釋權,就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憲法解釋權構成挑戰;法院一旦擁有憲法審查權,就對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構成挑戰。以審判權制約國家立法權,這種西方式的“權力制衡”將是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民主集中制”基本原則的否定。因此,上述兩大悖論及其政治后果大概是憲法司法化的提出者與倡導者始料不及的,由此引發的政治問題令人擔憂。

(二)“齊案批復”的廢止與憲法司法化的式微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8日廢止“齊案批復”,實際上宣告了“憲法司法化”實踐在中國的挫敗,同時亦是當代中國學者針對法院實施憲法路徑探索式微的重要標志。在學術研究領域一個突出的表現是,關于“憲法司法化”的主題幾乎淡出學術界主流研究視域,日漸被邊緣化,幾近被主流學術界所拋棄。在審判實踐中,憲法適用幾成禁區。由此可見,“憲法司法化”話語在主流學術界與司法審判實踐中幾近失語,而成為逝去的一個概念或符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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