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犯罪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4 17: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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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未成年犯罪人釋放安置論文
【內容提要】基于未成年罪犯所具有的特點,對未成年罪犯執行自由刑的方式與內容也有別于成年罪犯的自由刑,在美國未成年犯罪人的釋放安置是指只在監禁期后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未成年人被關進行刑機關(原始刑罰)的最后成分,而不是由法官判處的刑罰,它的最基本功能是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緊隨具有嚴格時間表的監禁刑之后,設計釋放安置是要幫助未成年人過渡到“真正的世界”。
【關鍵詞】自由刑/釋放安置/未成年罪犯/監獄
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指只在監禁期后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釋放安置是未成年人被關進行刑機關(原始刑罰)的最后成分,而不是由法官判處的刑罰,它的最基本功能是在社區里監督未成年人。緊隨具有嚴格時間表的監禁刑之后,設計釋放安置是要幫助未成年人過渡到“真正的世界”。
未成年人釋放安置不是一個新概念,其淵源可追溯到十八世紀,通常認為它類似于未成年人緩刑和成年人假釋。最近十年來,為了反映刑事司法制度現在采取的更加嚴厲懲罰的態度,未成年人釋放安置已經得到了進一步加強。這個詞條回放了歷史場景,把未成年人釋放安置與未成年人緩刑和成年人假釋聯系起來,并且深入闡述了釋放安置的問題。
一、歷史回顧
在十八世紀,未成年人大約8歲時就要被送去當學徒,去學習技術、承擔責任和接受訓練。在十八世紀后半期,這個做法開始衰退了,導致了未成年人監督的崩潰。其結果是,目無法紀的未成年人有時間投身于反社會的課外活動——犯罪。
未成年犯罪人釋放安置
一、歷史回顧
在十八世紀,未成年人大約8歲時就要被送去當學徒,去學習技術、承擔責任和接受訓練。在十八世紀后半期,這個做法開始衰退了,導致了未成年人監督的崩潰。其結果是,目無法紀的未成年人有時間投身于反社會的課外活動——犯罪。
由于不受監督和不守規矩的未成年人人數日益增加,被拘留的個體未成年人人數和類型也就隨之增多了。因此,十九世紀早期出現了把被拘留的兒童與被拘留的成人分開關押的舉措,專為兒童設置的第一個拘留設施于1825年開啟。紐約收容所收留流浪兒、棄兒,并且關押犯罪未成年人,希望給他們提供較為積極的環境。在他們被關押期間,要求兒童學習文化知識和職業技能,關押時期持續一到三年。根據在收容所期間他或她的行為表現,一個評估委員會決定對未成年人的關押期限,該委員會必須為未成年人釋放回歸社區做準備。
在監禁期限屆滿之后,把未成年人釋放到一個家庭作為契約雇工在私人住所勞動工作。這已經被視為現行未成年人釋放安置運動的起始階段。契約期間的目的是在社區中監督未成年人并且教導歸檔兒童學習工作技能。此外,這個措施也給未成年人提供了一個養育環境,以便努力減少可能引誘她或他實施不法行為的因素。從十九世紀60年代后期開始,起先批準了釋放的契約約定的委員會,要求一個官方機關檢查未成年人的進步情況。
在十九世紀末,收容所的契約成分消失了,因為它不再被視為有利可圖了。然而,許多人認為,它沒有真正消失;而是工作名稱改變了(Pisciotia,1993年)。契約約定變成了釋放安置或假釋,而且檢察機關變成了假釋機關。唯一的不同是,契約約定程序把未成年人釋放給“主人”,而釋放安置/假釋方法把未成年人釋放給他們的家庭或監護人。
二、未成年人釋放安置與未成年人緩刑及成人假釋的比較
法律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研究論文
近年來,青少年犯罪成為我國刑事犯罪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未成年犯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群體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保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犯(以下統稱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利的呼聲日益高漲。在這種形勢下,目前,一套旨在在刑事司法領域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建立起來。經過多年的總結和完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無疑是當前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最有力的法律保障。因此,能否正確地理解、適用并不斷完善“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直接關系到能否在刑事司法實踐中真正有效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權利,實現教育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立法目的。
一、“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法律地位
“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是當前我國司法領域矯治未成年犯罪人的一項最重要的法律原則,是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司法保護的基本指導思想?!敖逃秊橹?、懲罰為輔”原則的提出并經過司法實踐的不斷充實、完善,最后發展成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應該說是我國法制建設過程中不斷摸索、總結而取得的一個重大成果。
1979年刑法規定的“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可以說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一個雛形。1991年《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次明確提出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從而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頒發了《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關于辦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體系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聯合下發《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這“一規定、兩通知”都充分體現了“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主要思想,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提出及其法律地位的鞏固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審查起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試行細則》的相繼出臺,進一步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具體化,為公檢法三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過程中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作了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在立法上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護。1997年刑法將“懲辦與寬大相結合”的刑事政策刪除,代之以處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兩條重要刑事原則,即“從寬處罰原則”和“不適用死刑原則”,體現了新刑法在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處理上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一致性。1999年頒布實施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將“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納入其中,為“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充入了新的功能,使之更全面、更完善。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并再次強調了審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必須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至此,從我國目前的刑事法律體系來看,“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作為一項重要的刑事法律原則的地位已經是不容置疑的了,關鍵是如何在司法實踐中正確理解、適用和完善。
二、“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主要內容
所謂“教育為主”,就是要求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時,要充分考慮到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在辦案過程中對未成年人進行有針對性的教育,以達到“感化和教育”的目的。所謂“懲罰為輔”,不等于不懲罰,但懲罰的目的是為了使未成年犯罪人吸取教訓,改過自新。懲罰只是輔助手段,教育和挽救才是根本的目的。值得強調的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里邊還蘊涵著一個重要的立法思想,那就是:在刑事司法領域對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首先,未成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還發育不成熟,辨認和控制能力都比較差,加上法律意識淡薄,很容易因受到外界的影響或受到不良的誘惑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犯罪的自然治愈論認為,未成年人特有的年齡特征及生理、心理特征決定了他們在躁動的青春期容易犯罪具有一定的必然性,隨著他們年齡的增長,個性的沉穩,許多原有的容易犯錯的沖動會自然消失。許多未成年人犯罪后都悔恨不已,都有強烈的痛改前非的決心。從這一角度來看,未成年犯罪人具有很大的可塑造性,易于接受教育和改造。其次,未成年人是祖國的未來,是民族的希望,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改造,使他們成為服務社會、建設國家的有用之才,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社會不穩定的因素,有利于國家的富強和社會的安定。同時,也體現了黨和國家對未成年人的關愛,體現了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正因為如此,在刑事司法實踐中必須注重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所以,在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時,應當充分考慮到“保護未成年犯罪人”這一本質性的內涵,不能只是為了教育而教育,為了懲罰而懲罰,而全然忽略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的保護??傊敖逃秊橹鳌土P為輔”原則是一項比較靈活的法律原則,其所蘊涵的思想、內容不是僵化不變的,而是隨著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的不斷健全而不斷得到充實和完善。在當前的歷史條件下,充分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利,通過教育來感化和挽救未成年犯罪人,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原則的最核心的內容。
未成年人犯罪挽救原則研究論文
在我國,法律意義上的未成年人,是指已滿14歲、不滿18歲者。處在這個年齡段上的人,實施了危害社會、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即未成年犯罪人。很多情況下,我們又習慣把未成年犯罪人稱為“少年犯”。我們通常說的青少年犯罪,既包括了青年,也包括了少年,年齡跨度大于未成年。嚴格說來,青少年犯罪不是刑法上的概念,更接近于犯罪學與犯罪心理學的范疇。世界上,也只是個別國家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了青年與少年的年齡界限。
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呈逐年上升趨勢,犯罪低齡化,農村未成年人犯罪上升幅度較快,初犯率較高,財產型犯罪和暴力犯罪仍呈上升趨勢,團伙案件增加,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已經成為突出的社會問題。而且,可以預見,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對外開放的進一步深入,西方文化、思想的不斷涌入,青少年的成長環境也會變得更為復雜。如果不加大對青少年犯罪的預防力度,對走上犯罪道路的青少年進行教育和挽救,就很有可能發展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解決這個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特別是家庭、學校和社會的有機配合。我們黨和國家歷來非常關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我國憲法規定:“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苯▏院?,特別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先后頒布實施了一系列保護青少年的法律、法規,如《未成年人犯罪預防法》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等。
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要承擔起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的責任,這也是我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需要。各級人民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對未成年人犯罪都給予了足夠的重視。有的成立了少年法庭,條件不具備的,也成立了少年犯合議庭。還派出人員擔任中小學法制副校長。下面,筆者著重談談我們在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程序中,如何貫徹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
未成年人案件與成年人案件是兩類不盡相同的案件。在訴訟中,要把握這種不同,就應當掌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點。未成年人受其心理、生理條件的支配,其犯罪動機、行為方式等特點突出。表現在:1、犯罪動機比較簡單,有預謀的比較少;2、行為帶有很大的盲目性,容易感情沖動,突然犯罪;3、膽大妄為,不計后果;4、法制觀念淡薄,甚至藐視法律,不惜以身試法;5、未成年人犯罪誘發快、蔓延廣、網絡性強,很容易形成團伙。
針對上述特點,在刑事訴訟中,要注意強化程序的教育功能。雖然對成年的犯罪人,也不能采取單純刑罰的觀點,也要注意發揮程序的教育功能,但由未成年犯罪人的特殊性所決定,在刑事訴訟中,則更要強化對他們的教育、感化和挽救。這主要是因為,一方面,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日趨上升,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已經成為當務之急;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智力發育尚未成熟,思想不穩定,對外界事物重新認識的可能性較成年人要大得多,有較強的可塑性,因此,挽救的可能性也較大。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的內容主要包括:道德教育、集體主義教育、人生觀教育、愛國主義教育,特別是結合一些典型案件對未成年犯罪人進行法制教育,以矯正其在法制觀念方面的缺陷,幫助未成年犯罪人對自身行為作出正確的評價。
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對未成年人案件刑事訴訟起著十分重要的指導作用。要求我們在訴訟的每個階段,都應不失時機地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具體包括:幫助其認清自己所犯罪行的嚴重性,喚醒他們的悔罪意識,使其認罪服法。此外,還應包括對少年犯進行接受處罰和投入勞動改造的心理承受能力的教育,使他們有充分的思想準備,適應漫長的勞改生活。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是一種感化教育,要和未成年人進行情感上的交流。有的未成年被告人,看上去很冷漠,甚至麻木不仁,這可能是由于被指控犯罪而產生的恐懼、戒備心理,表現為消極、抵觸。在這種情況下,我們要抓住以下四個環節:一是庭前教育。在初步了解其犯罪事實、犯罪原因、家庭環境、性格愛好和學習工作等情況的基礎上,采取座談、聊天的方式,減輕少年犯的心理壓力,使其消除思想顧慮,讓其暴露真實思想,以便有針對性地幫助少年犯解決思想認識問題。二是庭審教育。在開庭查清事實的基礎上,著重詢問少年犯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分析犯罪的社會危害性,引導他們對犯罪有較深刻的認識。開庭時,審判人員、公訴人、辯護人都要注意語言的分寸感,避免諷刺、挖苦等過激言辭的出現。三是宣判教育。宣判時,審判人員要給少年犯詳細講解判決的理由和根據,耐心聽取他們對判決的意見。四是延伸教育。對投入勞改的少年犯,公訴人、法官還要不定期地進行回訪,配合勞改部門,幫助少年犯安心改造,爭取早日回歸社會。
刑法修正后未成年犯改造視角
刑法的修正是對社會轉型的動態適應。刑法作為社會治理的重要基本法,其修正一方面反映著經濟社會的迅速發展變化以及由此產生的新問題、出現的新形勢,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對相應的社會管理提出的新挑戰和新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是歷次修訂動作最大的,已強勢地影響到監獄工作原有的穩定結構。未成年犯管教所作為唯一關押未成年犯的監獄機關,面對這種特定的歷史語境,應做出自身獨特視角下的解讀和應對,以提升改造和執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
一、《刑法修正案(八)》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性精神
新的刑法修正案主要體現了對未成年人犯罪的保護與寬容的主旨和精神。
(一)未成年人犯罪不構成累犯
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痹幎ㄖ挥羞^失犯罪一種除外情形。通過這一修訂,未成年人犯罪將不再構成累犯,這意味著對于未成年犯從刑事角度給予了更多的包容。
(二)未成年人緩刑的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論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刑事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責任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區別。作者對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規定的不同年齡階段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作了初步的探討;認為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不能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刑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刑事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責任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區別,本文試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探討未成年人犯罪與刑罰的特點。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年齡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規定。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并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論文
摘要: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刑事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例,但是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責任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區別。作者對未成年人犯罪在刑法規定的不同年齡階段應當負何種刑事責任作了初步的探討;認為根據刑法的基本原則和未成年人的特點,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不能適用死刑、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刑罰
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未成年人保護法》第2條)。我國刑法理論中所說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觸犯刑律并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未成年人犯罪在當前刑事案件中占據一定的比例,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刑事責任的認定和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的區別,本文試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探討未成年人犯罪與刑罰的特點。
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的認定
(一)我國刑法對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的劃分
刑事責任年齡在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中都有所規定。近現代世界各國刑事立法關于刑事責任年齡的規定雖各有不同,但一般都是根據本國少年兒童成長的實際情況以及同犯罪作斗爭的需要,根據一個人從完全不具備到部分具備、完全具備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的逐步發展過程,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幾個階段,劃分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我國刑法根據國家對少年兒童的危害行為以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政策為指導,從我國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狀況、少年兒童的成長過程以及各類犯罪情況的實際出發,并適當借鑒別國的立法經驗,在刑法第17條中把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相對負刑事責任年齡與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三個階段。
未成年人犯罪社區矯正制度與優化分析
【摘要】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矯正教育問題,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與討論,其不僅僅關乎一個家庭的未來,也可能影響到社會安定。下面將從未成年犯罪的矯正社區的概念和重要性說起,指出犯罪社區矯正制度的存在的問題,根據這些問題提出針對性的建議。
【關鍵詞】未成年人犯罪;矯正;建設與優化
社區矯正從本質上說是對未成年人犯的一種保護和對其犯罪的輕緩化處理,為其能順利回歸社會提供教育和幫助,同時預防其再次做出違法犯罪的事情。對其家庭發展和維持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
一、社區矯正的概念和重要性
社區矯正其實是一個“外來語”,它是一些西方國家首先實行的一種刑事處罰方式,它的理念是受十九世紀末的行刑社會化思想的影響而產生的,當時的社會化思想是近代學派的思想。不同于監禁矯正,社區矯正可以讓其在一定程度上保持與外界社會的聯系,使其不至于與外界社會脫節,獲得一定的活動自由性,在一定程度上不脫離生活,在社會上的愛心人士以及親人的幫助下矯正他們的思想行為,改進犯罪人的社會觀、價值觀和社會觀。尤其對于未成年人來說,三觀暫未成形,或者還不夠堅定,具有改正的可行性與可能性。社區矯正的重點在于對犯人的改造和完善,使他們能改正自己,服務社會,而不是注重處罰和報復,一切的行為都是為了約束和改造,使犯人向著更好的方面改變,使犯人的人格完整化,使犯人能夠實現再社會化。這種行刑方式,能夠使犯罪人的生活更加接近實際生活,使犯罪人收監環境變的和諧、友好,對于未成年來說,一個良好的環境對其生長的正確化有重要意義。換句話說,社區矯正模式弱化了傳統的監獄的概念,放寬了傳統監獄的封閉性教育,以塑造犯罪人新的、正常的人格為理念,最終促使他們能成功回歸社會,擺脫在自己身上寫著的犯罪“標簽”的影響,同時也達到了預防其再次犯罪的作用,實現了犯罪者的自我發展。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和影響
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結合研究論文
關鍵詞:社區矯正/社區服務令/教育令/恢復性司法
內容提要:荷蘭的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實踐活動,類型多樣,效果顯著。而社區矯正與恢復性司法的結合,對保障社會安全很有助益,將是未來發展的方向。
一、荷蘭社區矯正的法律框架
“社區矯正”是指處以具有非拘禁性質的處罰措施,在英美法系國家,包括緩刑令、社區服務令、附條件不起訴以及附條件不執行監禁刑判決。犯罪人留在社會上,受一定期限的監督,并有義務遵守判決所附條件。判處犯罪人遵守一定條件,往往是為了治療和矯正犯罪人的缺陷,如藥物或酒精成癮、無家可歸、沒有工作等。在荷蘭刑事司法制度中,社區矯正既可對成年人判處,也可對未成年人判處。
(一)對成年人的社區矯正
2001年以來,對成年人可以判處的社區矯正有兩種類型:為社區提供無償勞動與教育刑?!盀樯鐓^提供無償勞動”,即社區服務令;教育刑始用于未成年人,后出現主要為成年人設計的教育刑項目,如“酒后駕駛課程”。但對成年人判處的社區矯正類型主要還是社區服務令。
當代少年犯罪司法保護制度綜述
本文作者:柴瑋工作單位:遼寧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學院法學院
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嚴重社會問題,在我國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人數量上占據著較大比例。由于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在犯罪形成的原因、刑事責任的認定及刑罰的適用上有著明顯區別,預防、減少未成年人犯罪和制裁、改造未成年犯罪人就成為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論研究共同面對的特殊刑事法律問題。一直以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精神最為典型的特征就是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寬容與關懷。但是,這一制度精神并未達到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目的,在某種程度上還引發了未成年人犯罪狀況的惡化趨向。加之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現實之間、制度與制度之間存在著難以克服的矛盾。比如,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化和復雜化現實之間的矛盾,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與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當等刑法基本原則之間的矛盾,未成年人刑法制度與樹立刑法權威之間的矛盾等等。我們認為,我國現行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所存在的問題和所處的馗尬局面,只有通過實現未成年人刑事法律制度“科學化”之后才能從根本上得以解決。筆者認為:
(一)應加強對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研究
形成獨立的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已經而且也應該成為當前以及今后一個時期極為重要的法學課題。為此,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就顯得尤為必要:第一,在現有法學理論研究的基礎上,形成未成年人法學框架,特別是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的理論框架。對未成年人刑法的基本原則、適用范圍、犯罪界定和構成、刑罰的適用和刑種、量刑的情節、犯罪的類型和具體可行的罪名等等都要作不同于現有刑法學和犯罪學的專門性研究,形成一個既與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有密切聯系和相互統一、又具有符合未成年人年齡和心理實際以及符合當代中國實際的科學合理并帶有開放性的刑法學分支。第二,形成一支較高素質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隊伍。盡管未成年人犯罪已經成為僅次于環境污染和之后的第三大公害,但學者們并沒有從“未成年人刑事法律研究‘小兒科”,的觀念中解放出來,從而沒有對這一復雜的刑事法律問題引起應有的重視。國家應該承擔起責任并在社會參與下采取具體措施,鼓勵和支持成立更多的未成年人刑法理論研究機構和從事未成年違法犯罪研究的人員,包括鼓勵和支持學校教師和其他以未成年人為幫教和服務對象的工作者從事兼職的未成年人法學研究。第三,高度重視青少年特別是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數據統計工作,為未成年人刑法學和犯罪學研究提供科學的實證基礎。第四、大力開展國際學術交流,同時不能照抄照搬西方發達國家的少年刑法制度,而應緊扣中國實際特別是物質條件。
(二)應加速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刑事訴訟法
當代刑事法制研究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法制研究已取得了較多的成果。同時,與未成年人有關的權益保護、刑事辦案制度相繼出臺,對未成年人違法犯罪實際情況的掌握包括數據統計也逐步靠近科學。這就為制定未成年人刑法和未成年人刑事訴訟法做了思想、理論和規范上的準備,立法條件已經成熟。在考慮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嚴峻現實和借鑒發達國家較為完善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基礎上,我們認為,應該著手制定這兩部專門法律。未成年人刑法應該是一部全面維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制裁未成年人犯罪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特別法。在立法指導思想上,它具有雙重目的,一是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二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而且必須實現兩者的均衡,既不能為了保護未成年人權益之目的而以犧牲社會良好秩序為代價,也不能為了維護社會秩序而犧牲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當前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和指導思想恰恰是強化了前者而忽視了后者,由此而生產的嚴重社會問題已經向我們敲響了警鐘。因此,在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時,應該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第一,刑事責任年齡問題。我國‘•七九”刑法和“九七”刑法一直都把犯罪的刑事責任起點定為14周歲,在“九七”刑法修訂的時候,也有一些學者提出了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但并沒有被采納-原因在于,我國刑法學界的主流思想是:世界刑罰日趨輕緩化、非刑罰化、刑法要體現人文主義和人道主義精神,認為主張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是迷信刑罰萬能的陳舊觀念,等等。可以說,這些觀點都有它存在的道理,但是主張這些觀點從而不主張降低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的學者們忽視一系列的重要事實,即中國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嚴重的事實,大量的未滿14周歲的人實施嚴重危害社會行為給社會帶來嚴重后果的事實,中國教育水平和矯正措施及設施水平低下的事實,無以處罰未成年“犯罪人”而給其他未成年人形成準“交叉感染”的事實,以及危害行為給受害人及其家屬帶來巨大災難的事實。我們認為,綜合分析中國物質的、環境的和未成年人個體的因素,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應定在十到十二歲之間。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具備了一定的作案意識和作案能力,同時也就具備了一定的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在這一年齡段的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者亦大量存在。這既與發達國家的刑事責任起點年齡相吻合,也與我國開創法律部門如民法部門的責任能力規定相吻合。第二,刑罰及其適用問題。未成年人刑法既然是有別于成年人刑法的專門法律,在刑罰的設里上和適用上當然也應當有別于成年人刑法口我們認為,根據未成年人的客觀情況和現有刑法精神,在刑罰種類上只能部分采納,現有刑罰的主刑當中,死刑可以取消,管制、拘役可以較多地采用,三大附加刑都不適合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實際情況而都應該取消。在這個基礎上,再增設一些專門適用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種,比如在嚴格區分管制刑的基礎上,可以增設類似于西方國家的“保安處分”之類的刑種,形成完全符合未成年犯罪人的刑罰體系。第三,罪名的確定。一方面要有針對性地吸收現有刑法罪名,剔除與只有成年人才具備條件的各種犯罪名稱,增設一些新的未成年人犯罪罪名;另一方面,也是比較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增設針對未成年人而實施的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其他合法權益的犯罪罪名。第四,推行暫緩起訴制度,改變刑事單一化的現狀,突破審判單一化的局限,重新確定法官評價體系、法官職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