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銀行范文10篇

時間:2024-03-23 23: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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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

外資銀行監管分析論文

一、對外資銀行實施監管的意義

銀行監管,是經濟金融監管的一個分支,是由中央銀行、銀行監督委員會或其他金融監管當局、有關機構,代表社會公眾對銀行經營管理的各個方面實施監督管理的行為。

銀行作為一國金融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之一,擔負著重大的社會責任。其能否穩健運行關系該國的經濟、政治的穩定,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因此,銀行監管受到了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普遍重視。各國金融監管當局紛紛根據本國銀行業運行的實際情況對本國范圍內的銀行實行嚴格的監管。這里當然也包括該國境內的外資銀行。隨著經濟的全球化,金融市場的界限越見模糊,外資銀行大量存在于各國金融領域,它的高速發展給該國經濟穩定和金融安全帶來了多方面的影響。各國不得不加強對它的監管置于重要位置。但截至目前,理論界尚未形成完備的外資銀行監管理論體系。各國的外資銀行監管實踐仍依靠原有監管理論體系的指導。對此,作者認為,外資銀行本是銀行,對其監管的區別主要來自各國實際情況的不同,而監管理論對它是完全適用的,也是十分必要的。中國尚屬發展中國家,對發展迅速、影響日益擴大的外資銀行實行審慎的監管,能維護國家經濟穩定,保證國家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和特點

(一)外資銀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截至2007年10月,我國已有外資獨資銀行20家;中外合資銀行3家;另有72家外國銀行設立了130家分行,191家外國銀行設立了241家代表處。截至2007年底,我國共批準匯豐、渣打、花旗等21家外資銀行將在華分行改制為法人銀行。(注:法人銀行在業務范圍、稅收等方面享有優惠。外資銀行隨時可轉為法人銀行。)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現已具有相當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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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對外資銀行監管

改革開放以來,外資銀行在我國發展迅速。截到1994年底,已有來自33個國家和地區的跨國銀行在我國20個城市設立了393家代表處,來自14個國家和地區的跨國銀行在我國13個城市設立了118家業務機構。隨著外資銀行的不斷進入,強化對其監管的重要性日益突出。本文擬就此提出一些看法。

一、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必要性

10多年來的實踐證明,外資銀行的引入,對我國經濟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主要是:開辟了我國吸收和利用外資的新途徑,彌補了國內建設資金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帶動了外商在我國的直接投資;為國內“三資”企業及進出口企業提供了較完善的涉外金融服務和國際市場信息服務;為國內金融機構學習國外先進管理經驗、培育現代金融管理人才提供了有利條件;強化了我國金融業的競爭機制,促進了金融體制改革,等等。但是,由于外資銀行所涉足的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核心行業——金融業,它們的任何舉動都可能對我國的整體經濟運行產生影響;尤其是在我國當前金融體制改革尚未完善、金融業發展水平還相當落后、市場體系還很不健全的情況下,外資銀行的大量進入,難免會對我國的金融業發展帶來沖擊,增大貨幣政策、貸政策和外匯管理政策的制定、實施難度。因此,在目前形勢下,加強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

從現行制度來看,我國目前對外資銀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業務范圍的限制和進入程序的管理上。業務范圍的限制方面,主要是不允許外資銀行經營人民幣業務及吸收國內企業、個人的人民幣、外幣存款。進入程序的管理方面,一是要求外資銀行攜入資金必須達到一定標準;二是對一些國家和地區的銀行進入附加對等設行的條件;三是外資銀行一般只允許在沿海開放地區設立分支;四是申請在我國設立分支的外資銀行總行必須出具對該分支承擔稅務、債務責任的擔保書;等等。應該說,這些監管措施對我國外資銀行的引進和發展曾經起到了相當大的促進作用。但我們也應看到,隨著我國經濟和金融開放的深入發展,現有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措施已遠遠不能適應實際需要;特別是“復關”后我們將不得不逐步開放金融市場、修改和取消現行對外資銀行過于僵化和嚴厲的管制措施,向國際慣例靠攏,短期內必將對國內金融業造成較大沖擊。從這一角度說,如何改善和加強我國對外資銀行的監管,是關系我國金融業長遠發展的重大課題。

二、強化和完善對外資銀行監管的幾點構想

1.逐步建立合規性檢查與風險性監管相結合、以風險性監管為主導的監管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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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整治監管

近年來,在華外資法人銀行積極貫徹監管要求,采取多項措施改善公司治理,取得明顯成效。但近期對外資法人銀行的公司治理調查評估表明,各銀行在公司治理的健全性、獨立性、適應性和有效性等方面仍不同程度地存在不足。

關于公司治理的“形似”與“神似”

經過近兩年的不斷努力,在華外資銀行逐步建立起既合乎監管要求又各具特色的公司治理架構,治理崗位職責及人員配置不斷優化,各項治理制度機制日趨完善和規范,在公司治理的“形似”方面取得較明顯成效。但由于股權結構的單一性、高層人員的本地化不足等特性,導致不少外資銀行在實際運作中出現董事會和監事獨立性不足、經營策略及治理文化的適應性不夠、業務拓展與內部治理能力不匹配等問題,公司治理的“神似”不盡如人意。從日常監管情況看,外資銀行公司治理這種“形似神不似”的矛盾,隨著時間的推移,有日益明顯之勢。公司治理“形似神不似”問題的出現有其必然性,主要原因是隨著相關法規的持續完善和外部監管的不斷加強,外資銀行在完善公司治理架構、崗位職責和制度機制等方面有較明確的參考標準,也能較為便捷地引進較先進做法,并結合本行特點予以創新。但這些較為“形似”的制度安排在實踐中不僅面臨外部經營環境和內部治理文化等多重約束,更存在單一股權結構的根本性制約,導致母行與子行之間關系“剪不斷、理還亂”,公司治理的獨立性、適應性和有效性難言“神似”。為近從根本上緩解以上矛盾,監管部門應著手研究提升外資銀行控制權監管的有效性,通過完善外資銀行引進戰略投資者、并購重組、改制上市等政策,逐步培育和開放外資銀行控制權市場,為外商獨資銀行優化股權結構、完善內部分權與制衡機制創造條件,為其最終達到公司治理的“形神兼備”奠定基礎。

銀行高層人員履職的監管

商業銀行作為風險管理的專業機構,有效承擔并管理各類經營風險是其核心職責。在信息科技和風險管理方法高度發達的今天,銀行面臨的多項風險已能借助計量模型進行量化和管理,但由于風險的偶然性、多變性及計量的滯后性,風險的識別、監控和處理仍主要依賴于銀行家的經驗判斷,因此加強對銀行高層人員履職的監管是公司治理監管和風險監管的核心內容。但從日常監管情況看,監管人員就重點風險及監管措施等事項與高級管理層溝通較多,而與銀行董事、監事溝通則較少,此外,對銀行高層人員的履職評價和問責辦法尚未建立,不利于監管人員有效評估相關人員的履職意愿和能力。為進一步加強對銀行高層人員履職的監管,首先應建立與銀行董事、監事的定期溝通機制,可考慮定期派員參加銀行董事會相關會議,并在會后與董事和監事舉行會談。通過參加會議和舉行會談,一方面向銀行傳達監管意圖,另一方面也可了解銀行董事和監事對本行風險狀況、經營管理情況的看法,并通過觀察其言行、品格及履職意愿和能力,為監管履職評價提供依據。其次應建立對銀行高層人員的履職評價和問責辦法。可參照巴塞爾委員會《加強公司治理的原則》及商業銀行良好做法,制定較為明確細化的履職評分表及相關問責辦法,重點評估銀行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履職表現及銀行內部評價制度的科學性、有效性,并為年度監管評級提供更為客觀、準確和細化的評分依據。

中資背景外資銀行經營策略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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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外資銀行合作雙贏

摘要:中國加入WTO后,金融市場將進一步對外開放,大量外資銀行已經進入中國。由于中外資銀行各具優勢,中外資銀行優勢互補的合作就有了很大的空間。因此,本文就中外資銀行的合作方式及相互利益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對實現中外資銀行的合作雙贏做了有益的探索。

關鍵詞:中外資銀行合作合作領域合作方式

中國已成為世界貿易組織的正式成員。按照中國入世的承諾和協議關于金融業開放的時間表,2007年外資銀行已經可以在中國金融市場經營人民幣業務,對外資銀行已經逐步實行國民待遇,外資銀行基本上實現了與中資銀行在同等的經營環境中運營。毫無疑問,外資銀行將與中資銀行開展激烈的競爭,中國金融業將會面臨較大的壓力和沖擊。但從另一方面來看,中國金融業的進一步開放,也為中外資銀行的合作雙贏提供了更為廣闊的空間。

一、中外資銀行合作的利益分析

2007年,外資銀行已經可以在中國金融市場經營人民幣業務,標志著中國銀行業進入了全面競爭時代。目前,從總體而言,外資銀行具有中資銀行所無法比擬的競爭優勢,然而,“尺有所短,寸有所長”,外資銀行進入中國市場同樣面臨著新的挑戰,在某些方面,中資銀行具有相對競爭優勢。如果雙方進行合作,優勢互補,將促進雙方更快的發展。

1、中外資銀行競爭優勢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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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對比及啟發

一、中新外資銀行發展概況

截至2009年底,外資銀行在華設立229家代表處、33家獨資銀行、2家合資銀行、2家獨資財務公司、95家分行。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13492.29億元,占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資產總額的1.71%。[1]新加坡較早確立了金融立國政策和金融國際化戰略,目前已成為成熟的區域性國際金融中心。2010年倫敦金融城政府的最新全球金融中心指數顯示,新加坡成為全球第四大國際金融中心。[2]截至2007年5月,新加坡共有105家外資銀行,其中全面銀行24家,批發銀行37家,離岸銀行44家。

二、中新外資銀行監管的比較

(一)立法結構和立法模式1.相同之處:(1)中新均缺少一部統一外資銀行基本法,兩國立法散見于相關各種法律、法規。新加坡主要有《銀行法》《外匯管理法》《金融管理局法》及《新加坡規定銀行之執照核發及規章之條例》等;中國主要有《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2)存在既適用于本國銀行,又適用于外資銀行的單項立法。2.不同之處:(1)立法體系完備程度不同。新加坡已基本形成外資銀行監管框架;中國相關立法起于改革開放后,遠不完備。(2)立法協調程度不同。新加坡較早推行門戶開放政策,無專門外資銀行立法,外資內資銀行基本一視同仁。而中國銀行監管法內外有別,中資銀行由《商業銀行法》調整,而外資銀行由《外資銀行管理條例》調整,一是法律等級過低,二是內容繁雜、穩定性差,無法適應全面開放要求,未能體現國際規則應有監管框架,法律之間銜接性差,且多有空白,操作性不強,適用不明確。

(二)外資銀行體系1.相同點:(1)兩國均許可外資銀行設立合資銀行、獨資銀行和外資銀行分行。(2)在兩國注冊的合資銀行和獨資銀行,都具有東道國法人資格。2.不同點:銀行類型不同。新加坡商業銀行分三類:全能型銀行(QualifyingFullBank)、限制性銀行(RestrictedBank)、離岸銀行(OffshoreBank),業務范圍依次縮小。新加坡為保護本國銀行,一般全能型銀行主要準許本國銀行設立,而傾向于引導外資銀行設立限制性銀行與離岸銀行。中國納入在華外資銀行業金融機構統計口徑的有:外資銀行代表處、獨資銀行、合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獨資財務公司五種形式。此外,新加坡鼓勵外資銀行設立分行,而中國則更愿意外資銀行設立子行。

(三)外資銀行監管體制與監管機構新加坡實行“集中混業監管”,監管主體為金融監管局(代號MAS),其監管由MAS最大的組團———“金融機構監管組團”實施。中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遠未建立集中統一、整體協調的監管體系,而面對外資銀行混業經營的事實,未實現綜合并表監管,極可能出現監管真空,難以抑制跨市場、跨行業風險。新加坡MAS組團監管統一監管標準,實現跨部門溝通協調,能提高監管的專業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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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監管研究論文

內容摘要:70年代以來世界各國對銀行的監管都由合規性監管轉向了風險性監管。本文在研究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規定的基礎上,參照英國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和美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對我國外資銀行的風險性監管做出了具體分析和提出了完善建議。

關鍵詞:風險性監管外資銀行

風險性監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發達國家自70年代以來普遍運用的用以管理銀行金融風險的科學而系統的管理方法。美國著名學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漢斯(RichartclM.Heins)在《風險監管與保險》一書中對風險性監管作了如下定義:風險監管是通過對風險的識別、衡量與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將風險導致的各種不利后果減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學管理方法。其主要通過風險識別(riskidentification)、風險衡量(riskevaluation)、風險控制(riskcontrol)和風險決策(riskdecision)四個階段來達到“以盡量小的機會成本保證處于足夠安全的狀態”的目標。

一、巴塞爾協議體系對銀行風險監管的基本規定

專門針對跨國銀行監管問題而成立的巴塞爾委員會,于1988年7月頒布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資本衡量和資本標準的協議》(即通常所說的“巴塞爾協議”)和于1997年9月頒布的《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共同構成對外資銀行風險性監管的基本規定。

《有效銀行監管的核心原則》①指出銀行業的風險包括信用風險、國家和轉移風險、市場風險、利率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針對銀行業的這些風險,監管者應當制定和利用審慎性法規的要求來控制風險,其中包括資本充足率、貸款損失準備金、資產集中、流動性、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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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外資銀行挑戰論文

中外資銀行現有的市場格局并不是充分競爭的結果。入世后,隨著中國銀行業對外開放的發展,外資銀行必將日益成為活躍在中國銀行業市場的重要力量。

與外資銀行相比,中資銀行現有的優勢主要是規模優勢,而在利潤和成長性等方面處于劣勢地位,這將對未來的市場競爭格局產生根本性的影響。

中資銀行現有的規模優勢掩蓋了其利潤指標和成長性等方面的劣勢。從資本充足率、不良貸款比率、資本收益率等基礎指標和效益指標看,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之間存在不小的差距。

入世后,外資銀行將憑借其自身的優勢,搶灘中國市場,中國銀行業市場競爭將更趨激烈。

一、中、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比較

1、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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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資銀行與外資銀行分析論文

1外資銀行的競爭優勢

1.1外資銀行長期以來積累了先進的經營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資銀行的經營理念是以客戶為中心,以利潤最大化為最終目標。外資銀行的管理方式靈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場化的、以利潤為導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財務指標體系和風險管理體系。這與中資銀行長期以來受行政干預較多、機制較為僵化相比,顯然更加適應國際競爭的需要。作為從事跨國經營的商業銀行,外資銀行擁有成熟高效的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機制,并能確保在高風險和信息化的經營環境中,防范各種金融風險,實現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經營目標。

1.2外資銀行在體制及經營機制方面的優勢

相對于中資銀行,外資銀行不僅具有高度現代化的公司治理結構,其全能型銀行的體制也占盡了優勢。外資銀行具有經營多元化優勢,歷經多年的發展以及市場經濟的長期運作,金融工具和服務手段遠遠走在了中資銀行前列,金融品種齊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為儲戶及企業提供廣泛的產品,滿足客戶多元化的要求,大大優于分業經營的中資銀行。外資銀行經營策略明確,管理機制靈活,所從事的業務活動商業動機強。同時跨國銀行的全球化經營方式,也為其優勢資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廣闊的發展空間。

1.3外資銀行提供多樣化的產品,重視產品創新和品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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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競爭結構提升

一、引言

1978年我國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經濟規模的持續增長、投資環境的日趨完善、金融產品與服務需求的日益增加等因素加速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步伐,而2001年的加入WTO更是使得中國對外資銀行的吸引力與日俱增。《中國銀監會2010年年報》顯示,在華外資銀行資產總額從1998年的2829億元增長到2010年的17423億元,年均增長約43%,營業性機構數和法人機構數在同時期內也分別增加一倍。外資銀行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動因主要是服務母國企業的海外經營和利用東道國的發展機遇獲取利潤(Yamori,1998;Claessensetal.,2001),其對發展中國家銀行系統的影響則是個有爭論的問題。支持者認為能促進銀行系統的競爭,提高經營效率,降低金融服務的價格,并最終通過提高資源分配效率來促進經濟的增長(Crystaletal.,2002;Demirguc-Kuntetal.,2004)。而另一方面,反對者則指出外資銀行會挑選高質量和低風險的借款人,而將高風險的客戶留給國內銀行,這會使得國內銀行利潤下降,效率低下而且缺乏競爭力(Barajasetal.,2000)。其次,外資銀行的母國遭遇的經濟沖擊會傳導到東道國,這會破壞東道國銀行系統的穩定(Levy-YeyatiandMicco,2007)。最后,憑借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和高效的經營管理技術,外資銀行的進入必將威脅到國內銀行的生存和發展(Moguillanskyetal.,2004)。總體來看,對于外資銀行進入對發展中國家銀行系統的影響而言,實證研究并未取得共識。近年來,外資銀行進入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也開始引起學術界的關注,但更多地是基于理論分析,實證研究相對較少。田國強和王一江(2004)指出,中資銀行引入境外戰略投資者有助于打破國有股一股獨大的局面,形成穩定的國有、民營和外資的三方制衡體系。張紅軍和楊朝軍(2007)強調,外資銀行網點主要集中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京津唐地區等三大經濟區域。朱曉艷和徐光(2007)認為,外資銀行的業務重點是具有比較優勢,不依賴分支機構網絡的中間業務;并以客戶為中心,圍繞客戶的需求設計和銷售金融產品,提供個性化的定制服務。殷孟波和石琴(2009)利用1999—2008年16家銀行的數據發現,隨著金融業全面開放,我國銀行業競爭度迅速上升,同時伴隨著銀行的規模效益下降和風險傾向的增加。張金清(2010)利用14家主要商業銀行2001—2008年的數據,發現外資銀行進入水平與我國商業銀行效率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即所謂的“闕值效應”,但該效應并不因商業銀行產權性質的不同而存在差異。作為全球經濟規模最大的新興經濟體,中國對外資銀行的吸引力逐年增加,外資銀行進入的步伐也顯著加快。實證研究外資銀行進入對我國銀行系統競爭的影響,并以此為基礎提出若干應對外資銀行進入的政策建議,有助于中資銀行更好地發揮比較優勢,積極應對外資銀行的挑戰。也有助于監管層制定科學合理的監管政策,促進中外資銀行的協調發展。

二、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歷程

伴隨著1978年國家的改革開放政策,銀行業的對外開放也開始啟動。30多年來,中國銀行業的對外開放逐漸實現經營地域從經濟特區到沿海城市再到內地中心城市,業務范圍從外幣業務到本幣業務,服務對象從外國居民到本國居民的轉變。在此過程中,外資銀行的資產、人員和機構數量均不斷壯大,其影響力也與日俱增。總體來看,外資銀行在中國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以下四個階段。

(一)1979—1993:進入經濟特區和沿海城市1979年日本輸出入銀行在北京設立代表處,拉開了外資銀行進入中國的序幕。外資銀行早期僅允許在深圳、珠海、廈門和汕頭等四個經濟特區設立營業性機構。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步伐的加快,外資銀行開始大規模進入中國,營業網點也從經濟特區擴大到沿海城市。

(二)1994—2001:走向內地中心城市1994年,《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頒布并實施,外資銀行經營地域進一步擴大,開始從沿海走向內地。1995年,武漢、西安、成都、重慶、杭州等11個內地中心城市向外資金融機構開放。1996年,開放范圍進一步擴大到所有中心城市,并于年底允許外資銀行在上海試點人民幣業務。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WTO的成員國,自加入之日起即取消外資銀行辦理外匯業務的地域和客戶限制,并允許其設立同城營業網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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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風險監管

一、國際外資銀行信用風險監管經驗

西方發達國家普遍擁有比較健全發達的銀行業,由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歷史淵源各不相同,各國紛紛建立了各具特色的銀行監管體制。通過研究美國、英國、這兩個主要的西方發達國家銀行業風險監管的經驗,對我國建立符合新開放時期的現代化銀行監管制度是不無裨益的。

1、英國在外資銀行風險管理方面的先進經驗

(1)比率風險監管體系

1997年,英國銀行在1987年的《銀行法案》授權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風險監管體系”,所謂的比率風險監管體系是風險測評、監管措施、價值評估的綜合體系,它是由英國金融服務權力機構(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FSA)對銀行業務、風險紀錄、宏觀經濟環境做出綜合性評估,以制定有效的監管計劃和使用恰當的監管措施。

FSA參照COMELB指標和COM指標對銀行進行風險初步測評。COMELB指標包括資本、資產、市場風險、盈利、債務、業務六個方面;COM指標包括控制、組織、管理三個方面。風險測評的目的在于系統地識別銀行業務的固有風險,評估其風險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確其組織結構與管理體制,初步建立對這些銀行的監管體系。通過對銀行商業風險和控制風險的評估,將銀行分為四個等級(A、B、C、D),對A、B等級的銀行只需要對其風險控制做出適當的監測,對C、D等級的銀行則需要采取監管措施。FSA可以對C、D等級的銀行采取如下監管措施。如要求銀行提供全面的會計師報告、成立FSA的專家小組對銀行財政、信用領域進行檢查;向跨國銀行的母國監管者收集相關信息、與銀行高級管理層進行審慎性會晤及特別性會議討論銀行未來發展計劃等。在下一次風險測評之前,FSA會對風險測評、監管體系、監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價值評估,以保證銀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監管體系中所預定的工作和監管措施被正確的執行。此外,FSA還對其監管階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評估和復查所有銀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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