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試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6: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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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司法考試體會
首先是復習時間。因為我到檢察院之前很少接觸到法律知識,沒有法學基礎,所以復習的時間稍微長一些。我的學習時間平時每天大約是三、四個小時,節假日每天復習七、八個小時,在春節和非典期間有過兩三個月的中斷,累計復習時間大約在一年左右,在臨考前脫產學習了一個多月的時間。對于準備參加司法考試的同志,我建議要盡量減少社會活動,保證足夠的學習時間,并且在臨考前盡量保證一個月以上的脫產學習時間。司法考試的復習量非常大,教材、法條、習題、歷年考試題都要看,而且在復習過程中也會有很多事影響復習,沒有足夠的學習時間做保證,司法考試是很難通過的。所以,不論您的法學基礎怎樣,及早開始復習是明智的選擇,在復習過程中始終要有搶時間的概念,這可以為司考以外的其他重要事情留有余地,為通過司法考試贏得主動。
我使用的司法考試的復習資料有三種,一個是《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也就是司法部推薦的司法考試教材;一個是法律出版社出版的《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配套測試題解》,也就是常說的司法考試“白皮書”;另外一個就是《2003年國家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匯編》,就是通常說的法條。我認為司考教材是必備的,每本書的編者都是某個領域的專家教授,甚至有的人就是司法考試的出題者,所以他們所編著的教材具有一定的權威性。法條也是必須要有的,因為大多數司考試題的答案直接來源于法條。對于復習題,我選擇的是“白皮書”。它的優點是同考試教材銜接配套,以各學科的章節為序,在看完教材的一個章節后,馬上做練習,既可以鞏固所看的書本知識,可以比較直觀的測驗某一章節的學習效果,針對性很強。白皮書的缺點就是題量很大,六本書加起來的厚度跟一本教材差不多。對于復習題的選擇,我認為可以不局限于“白皮書”,對于市場上一些信譽較好、質量較高、比較權威的復習題也是可以買的,不過買書的原則是你必須要充分了解這本書,不要看到上面掛了許多權威人士的名字或者寫的什么司法考試中心組之類的字樣就買下來,因為劣質的復習題不僅浪費你的金錢,更重要的是它浪費了你寶貴的時間和精力,不僅不能對你有所幫助,反而成了通過司法考試的障礙。
司法考試不同的科目有不同的學習方法,復習的重點也不同,有的內容要以教材為主,有的則以法條為主,下面談一下各科目的復習方法。
法理學是沒有法條的,在學習是應牢牢抓住教材。重點是各個概念的理解記憶,而且一定要以教材的內容為準。學習方法主要是記憶,要把教材看透。要注意對法律的基本原則的理解和運用,有時還要運用其他學科的知識。
法制史部分的內容主要是記憶。考試的題目全是選擇題,注意適合出選擇的知識點,多做習題。法律職業道德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包括檢察官法、法官法、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法官職業道德規范、檢察官職業道德規范,要理解記憶。
憲法學中包括憲法、選舉法、人大、國務院、檢察院、法院的組織法和立法法。這方面的復習主要以法條為主,在熟讀法條的基礎上再看一兩遍教材來加深對法條的理解。在看法條的時候一定要細,并且要善于總結。
司法考試應試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應試人員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司法考試應試制度
第一條為規范國家司法考試考場秩序,確保國家司法考試公平公正,根據《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應試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三條應試人員應當憑準考證和有效身份證件進入指定的考場。無準考證主、副證和有效身份證件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
應試人員進入考場后,應當對號入座,并將準考證和身份證件放在桌面左上角。
第四條應試人員除攜帶必需文具外,不得隨身攜帶任何書籍、筆記、報紙、稿紙、電子用品、通訊工具等物品進入考場。
第五條應試人員在考試前二十分鐘內可以進入考場。
法律教育及司法考試關系建立
自2002年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實施以來,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就備受法學理論界和法律實務界的廣泛關注,因為它不單單是一個學術問題,更是一個關系到我國法學教育健康發展、關系到我國法律職業共同體養成的一個實踐問題。在法學教育中,法學本科教育是法學教育的主體,是法學教育體系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司法考試的起點,是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的連接點。鑒于法學本科教育如此重要的地位,本文在此僅討論法學教育體系中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司法考試的實施對于法律職業共同體的形成,對于法律職業人才的選拔起到了積極作用,它推動了法學本科教育進行教學手段、教學方式的更新。在肯定它積極一面的同時,不能忽視統一司法考試給法學本科教育帶來的沖擊和負面影響,這些負面影響自2008年司法部公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可以參加司法考試以來愈發地突出,法學本科教育和司法考試的關系也就愈發地緊張。因此,如何緩解兩者的沖突、構建兩者良性互動關系顯得尤為重要。
一、法學本科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緊張關系
(一)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培養目標實現
我國現有的法學教育體系具有多層次性,包括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不同層次的法學教育培養目標不同,多數學者認為法學本科教育的培養目標應當主要是通識教育。它培養的是“寬口徑、厚基礎、復合型人才”。目前的司法考試存在一些弊端,比如它采取筆試一次通過形式,題型主要是選擇題,選擇題占總分75%,內容上雖然知識覆蓋面廣,但理論淺,重識記,輕分析。它無法檢測出考生法律素養、法律思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準。司法考試是職業資格考試,通過司法考試是法科生日后從事法律職業的必備條件。2008年司法部通告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在校的法科生為了日后能順利就業,在大學本科教育階段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司法考試上,學生成了“記憶的機器”、“考試的機器”,沒有意識也沒有心思閱讀人文書籍。就法學院而言,2008年以前,社會評價法學院的教學質量主要是畢業生一次就業率和考研通過率,2008年允許在校大三學生參加司法考試后,司法考試通過率成為社會評價法學院教學質量高低的又一指標。
法學院為了提高司法考試通過率不得不改變教學計劃、教學方法和內容以應對司法考試,不這樣做的話,面對市場競爭,社會對高等院校法學院系評價會降低以致影響生源。這樣一來,老師的教和學生的學都以司法考試為導向,法學本科教育將遠離其既定目標。
(二)司法考試影響法學本科教育教學內容
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影響與應對
一、司法考試對法學教學的意義
(一)評估法學教學效果
就一般經驗而言,教學與考試是相聯系的,考試的教學的必要補充,通過考試,教學的效果才能得到全面反映,教學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也才可能暴露,教學質量才得以提高。從這個角度而言,考試的基本功能即是全面評估教學活動的效果。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也存在這樣一種意義,即法學教學的效果可以通過司法考試來反映。具體而言,法學教學的核心課程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這些內容亦是司法考試重點考察的內容,法學教學過程中,老師對相關知識講解的詳細程度將對學生司法考試的成績產生關鍵影響,教學的效果,將全面反映到司法考試的成績中。實質上,就很多法學院校而言,其在宣傳本校法學教學效果時,學生司法考試的通過率也是其重點宣傳的內容之一。如有法學本科院校即在其招生廣告中宣稱,該校大四學生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為30%,學生畢業后三年內通過司法考試的比例高達75%,并據此宣稱該校本科法學教育質量過硬。從這個事例中即可以反映,司法考試之于法學教學的意義首先在于全面評價法學教學的效果。
(二)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
司法考試的作用不僅在于全面評估法學教學的成果,其還發揮著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橋梁的作用。具體而言,如上所述,司法考試作為我國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是法律人的入門考試,一旦通過這個考試,即獲得了法律殿堂的通行證,成為法律共同體的組成人員。也就是說,法律職業作用專業技能要求比較高的行業,從業人員需要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而評判從申請從業的人員是否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的依據即是司法考試,通過司法考試的,才認為具備專業的法律知識。從這個角度而言,從事法律行業的前提并未接受法學教育,而是通過司法考試。因而,司法考試即成為了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之間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意味著學生具備一定的法律專業知識,通過司法考試才意味著其法律知識達到了從事法律行業所要求的水平,因而也才給予其法律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的獲得是成為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必經途徑。不僅如此,實踐中,很多企業招聘法務人員或者司法行政機關招收公務員的,也要求應聘者或報考者通過司法考試。從這個角度而言,司法考試亦是連接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的橋梁,接受法學教育的,只有通過司法考試才能從事法律職業。
(三)指導法學教學的發展
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分析
1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具體情況
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共涉及個問題,其調查具體情況匯總如下:(1)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試輔導時,有136人選擇同意,占83.95%,26人選擇不同意,占16.05%;(2)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將“司法考試”輔導列入日常教學計劃時,有137人選擇同意,占84.57%,25人選擇不同意,占15.43%;(3)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學專業高年級學生組織模擬司法考試時,有137人選擇同意,占84.57%,25人選擇不同意,占15.43%;(4)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有針對性地結合司法考試進行課堂訓練時,有144人選擇同意,占88.89%,18人選擇不同意,占11.11%;(5)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時,有108人選擇同意,占66.67%,54人選擇不同意,占33.33%;(6)當問到你是否同意將司法考試融入日常的法學教學時,有135人選擇同意,占83.33%,27人選擇不同意,占16.67%;(7)當問到你是否同意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時,有64人選擇同意,占39.51%,98人選擇不同意,占60.49%;(8)當問到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你是否會參加司法考試輔導班時,有124人選擇會參加,占76.54%,38人選擇不會參加,占23.46%。
2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分析
從上述司法考試碰撞下法學教學模式選擇調查具體情況和本校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法學教學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以及法學教育是否應當與司法考試全面接軌來看,不妨從以下方面做一簡要分析:第一,在司法考試背景下不論是問到是否同意在本校推行司法考試輔導,還是是否同意本校將“司法考試”輔導列入日常教學計劃;不論是是否同意本校法學專業高年級學生組織模擬司法考試,還是是否同意本校教師在日常教學中,有針對性地結合司法考試進行課堂訓練;不論是是否同意將司法考試融入日常的法學教學,還是是否會參加司法考試輔導班,都有絕大多數的同學持肯定態度,這也足見同學們對司法考試的重視程度,也看中在教學的過程中要結合司法考試,多融入司法考試相關信息。第二,2/3的同學認為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但只有不到40%的學生同意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這說明同學們比較看重司法考試,一方面贊同本校法學教學以司法考試為主要的導向;另一方面不支持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因為盡管司法考試的通過對他們很重要,但也不是唯一的選擇,如果法學教育以司法考試為指揮棒,惟司法考試論,大家就有可能變成考試機器,這樣也不利于法學課程體系的學習。第三,就司法考試背景下本校法學教學模式改革中存在的相關問題來說,民族同學認為法學專業實踐性強,要安排長一點時間進行去模擬法庭或法院等地實踐,不要盲目學習理論;在教學方面更多注重理論基礎,實踐性很少,教學內容要理論聯系實踐,多安排些實踐活動;資料相對缺乏與落后,民族的資料欠缺,尤其是維語版的資料不夠,圖書館資料應增加少數民族的司法考試資料;課本都是漢語的,但考司法考試的時候用母語來考,希望好好考慮民族學生的實際情況,有機會的話民族班邀請維族老師講課;應多講司法考試模擬題,開設司法考試培訓班,安排對民族學生有意義的司法考試培訓班,邀請一些民族教授授課;教師應熟練掌握司法知識,上課的時候根據課堂主要內容應更多增添司法考試相關的內容,要應用各種講課方法,也注意課堂的效果,理論與實踐相結合一起,提高學生的綜合能力;更加注重對司法考試的培養,和必修課結合起來講有關司法考試的內容,進行司法考試測試,為學生參加司法考試打下更好的基礎。漢族同學認為應多開培訓班,在大一、大二期間,課程可以安排緊湊些,大三應當給更多復習司考時間,而不是每天去上許多課,大四同學又面臨公務員、銀行、研究生等考試,所以課應當少點甚至可以不安排;教學內容上,部分老師上課讀課本,無法調動學生積極性,應當靈活教學,多組織專題討論,給同學們講述老師自己本人的看法,想法,不能什么都不敢說,不然會影響大學生思維;從大一開始,至少每年暑假都應當讓法學學生去實踐,接觸的東西多了,有利于法學思維的培養;培養目標不切合實際,與實際教學嚴重脫節,培養方式死板,課程安排極其不合理,教學內容過于冗雜,不利于培養所謂的全面型人才,要合理安排課程,正確引導,尤其是司考對法學專業的重要性,改進教學方法,增加實踐教學比重,注重訓練實踐能力;教學計劃,教學內容及教學方法,應當切合實際并認真落實,教學內容應以法學基礎知識為主,并注重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法律價值觀,教學計劃應注重大一新生的教學與培養,積極引導大一新生參與學院組織的法律實踐活動,培養法學興趣,教學方法應注重團體實踐活動,具體操作是以小組為單位,增強學科的實踐性;少一些應試考試,多一些實際運用與實踐,加強實踐,增加三大主體法與三大實體法課程學時,上課不能只用PPT講理論知識,還應該把理論聯系實踐進行授課;應盡量擺脫應試教育,不能只是老師講課,學生聽課的方式,應加入師生互動等方式,活躍課堂,在輕松的環境下學習;應當培養具有扎實專業知識,且知曉邊緣學科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并進行必要的實踐活動,應加強與學生的互動;要強化課外的社會實踐,提高司法實踐的能力,注重理論與具體的司法操作相結合;專業課應緊密聯系司法考試模擬,教學過程中有些專業課并沒有貼切司法考試,有些只學習教材同時希望不要再以成績作為標準來判斷一個人。第四,從本校法學教育是否應當與司法考試全面接軌來看,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應當全面接軌,認為在上課期間,應在教學過程中,多涉及司法考試內容,或是在課后開展模擬法庭、司法實踐或課堂中灌輸一些司法考試中的思維方式和解題技巧;在教學的過程中可以穿插司法考試真題及題型分析,讓學生了解司法考試的考點及考向;或認為司法憑證關乎就業發展情況,最終能否找到好工作,都以司法考試通過與否有關,這是比較現實的問題,因此特別重要;再加上學校的知名度并不高,法學學生考研困難相當大,與其那樣,不如從學生一入學開始,就讓其樹立司考的想法,學校也應當重視司考,這樣在多方面重視的角度下,司考通過率就會提高。另一種認為不應當全面接軌,認為學法的目的不是只有通過司法考試,若只是為了應付司法考試,那去參加專門的司法考試輔導班好了,社會上很多非專業法學人參加司考輔導也能通過司考,人家四個月就能把大學四年的東西學完,所以說,來大學學習并不只是為司法考試,司法考試雖然是一條捷徑但它不是唯一的出路,在大學應該得到較為全面的發展。司法考試有其弊端,要盡量避免,但它同樣也有優點,其題目內容所涉及到的法律知識還是較為深刻廣泛透徹的這個有助于更好的掌握法律知識,值得借鑒。學校法學教育應當注重法學基礎知識的教育,并加強法律實踐的應用,為不同的學生提供不同的法學發展道路,而不是單純的以司考為教學目標。應該因材施教,在關注司法考試的同時,增加對考公務員、考研或找工作等多種方式的關注度。
本文作者:羅云方馬召偉黃德霞薛全忠徐勇工作單位:塔里木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司法考試法學教學評析
1司法考試碰撞下本校法學教學評價的調查對象
為了更好的了解司法考試碰撞下本校法學教學評價,本著科學務實的態度,筆者于2012年下半年對本校法學專業學生進行了問卷調查,具體調查對象如下:本校大二、大三、大四共計371人,共發放調查問卷162份,收回調查問卷162份,調查問卷的發放占總人數的43.67%,其中民族學生180人,發放調查問卷66份,占人數的36.67%,漢族學生191人,發放調查問卷96份,占人數的50.26%,可以看出,本次調查的范圍是比較廣泛的,所調查獲取的數據是能反映或者說明問題的。
2司法考試碰撞下本校法學教學評價調查的具體問題及情況
司法考試碰撞下本校法學教學評價調查問卷總涉及10個問題,其調查的具體問題及情況匯總如下:(1)當問及對法學專業課教學的質量是否滿意時,有26人選擇滿意,占16.05%,95人選擇比較滿意,占58.64%,41人選擇不太滿意,占25.31%;(2)當問及對法學專業課的考試方式是否滿意時,有32人選擇滿意,占19.75%,83人選擇比較滿意,占51.23%,47人選擇不太滿意,占29.02%;(3)當問及法學專業課的考試方式應該是什么時(多選),有83人選擇閉卷考試,占51.23%,65人選擇開卷考試,占40.12%,59人選擇提交一篇小論文,占36.42%,108人選擇案例分析,占66.67%,55人選擇口試,占33.95%,64人選擇平時成績結合考勤情況,占39.51%,77人選擇綜合考核,占47.53%;(4)當問及在司法考試背景下,關于平時法學實際運用能力考查,是否同意通過課堂辯論、課堂實景角色模擬,參加模擬法庭及社會實踐活動如法律援助、法律咨詢等活動作為平時成績時,有141人選擇同意,占87.04%,21人選擇不同意,占12.96%;(5)當問及關于平時表現占總成績的比例,最佳選擇是什么時,74人選擇30%,占45.68%,55人選擇40%,占33.95%,33人選擇50%,占20.37%;(6)當問及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是否同意采用筆試、口試相結合,理論實踐相結合的方式來作為本學科的考核方式時,有135人選擇同意,占83.33%,27人選擇不同意,占16.67%;(7)當問及在司法考試背景下,關于考試內容,要體現全面性,是否同意在考試內容上增加口頭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法學應用能力、社會道德意識測試內容,使考試內容能體現出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全面考查時,有131人選擇同意,占80.86%,31人選擇不同意,占19.14%;(8)當問及在司法考試背景下,關于考試題型,是否同意筆試以案例分析題為主,重點考查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用口試考查學生的語言表達能力和邏輯思維能力,用模擬法庭考查學生的實際應變能力、各門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及臨場發揮能力時,有144人選擇同意,占88.89%,18人選擇不同意,占11.11%;(9)當問及在司法考試背景下,是否同意將平時成績、期末成績、筆試成績、口試成績、基礎知識成績、實踐成績綜合起來進行評價時,有137人選擇同意,占84.57%,25人選擇不同意,占15.43%;(10)當問及關于期末考試制度的改革,是否同意考試模式和內容可以參照司法考試,不能只限于教材,應該加大與司法考試的仿真度時,有132人選擇同意,占81.48%,30人選擇不同意,占18.52%。
3司法考試碰撞下學校法學教學評價調查的對策分析
從上述司法考試碰撞下學校法學教學評價調查的具體情況來看,我們不妨從以下方面來做簡要分析:第一,整體來說同學們大部分對法學專業課的教學質量和考試方式還是比較滿意的,但也有近30%對此不太滿意,尤其是漢族畢業班,覺得教學質量沒有預期的好,教學內容,教學方法都有待進一步的提高。第二,針對考試方式,大部分的同學都同意案例分析的方式,同意采用筆試、口試相結合,理論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同意將同學們平時成績、期末成績、筆試成績、口試成績、實踐成績等進行綜合評價,改變過去基本上由筆試成績來決定學習成績,決定一個學生的好壞,以簡單的分數論英雄,因此,我們應該增加平時表現占總成績的比例,增加課堂辯論、課堂實景角色模擬,參加模擬法庭及社會實踐活動作為平時成績,對一個學生進行綜合評價。第三,當前考試的內容大都局限于課本知識和老師上課的內容,考試題型主要有選擇、名詞解釋、簡答、論述、案例分析等,司法考試的題目由于難度較大,作為課程結課考試出題情形不是很多。為了更好的評價一個學生的學習綜合能力,應該在考試題型上以案例分析題為主,配合口試考查,模擬法庭考查,重點考查學生的法學應用能力,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實際應變能力,各門法律知識的綜合運用能力及臨場發揮能力;在考試內容上增加口頭語言表達能力,邏輯思維能力,法學應用能力,社會道德意識測試等內容,使考試內容體現出對學生綜合能力的全面考查;同時參照司法考試,不只限于教材,加大與司法考試的仿真度等,以便更好的對一個學生進行全面綜合評價。通過調查和分析找出學校當前在法學教學評價方面存在的不足,為此應盡力完善,全面提高同學們的綜合能力,努力使學校的法學教學評價與司法考試相適應。
探析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
摘要:當前,司法考試制度與法學教育間的關系不但是我國急需研究的重要課題,而且是理論界爭議較大的一個焦點。以現階段法學教育情況為基礎,結合近年來司法考試推廣特點,明確新時展對教育體系提出的要求,分析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系,并整合以往發展經驗明確未來發展方向。
關鍵詞:法學教育;司法考試;關系;新時代
通過了解實踐發展情況可知,處理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兩者關系的核心問題就是如何預防法學教育因為司法考試的實施而陷入困境,或如何避免出現“雙學校現象”。從理論入手,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最大爭議是,司法考試是否要成為法學教育的指揮棒。為了保障司法考試與法學教育有效落實,下面對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進行深層探索。
1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區別分析
具體內容主要分為以下幾點:其一,法學教育的功能是培育人才,而司法考試的功能是篩選人才;其二,法學教育目標是多樣化,它不只能培育法律職業人才,還會培育治國人才,更可以優化全國公民的法律意識,而司法考試是選拔合格的法律職業人才;其三,法學教育的內容非常多,而司法考試的范圍存在限制,不能展現法學教育的所有內容。
2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關聯分析
我國司法考試制度現狀論文
摘要:21世紀初我國開始實行統一司法考試制度,標志著我國法律職業開始走規范化和職業化道路,并為今后法律人才精英化的培養奠定了基礎,幾年中通過司考也走出了大量法律職業化及半職業化人才,對推動我國法治建設積蓄了豐厚的人才資源。然而隨著近幾年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推行,一些問題和不足也逐漸凸顯出來,并逐漸呈現出擴大的趨勢,因此本文擬對現行司考制度進行一些淺析,并希以拋磚引玉,求教于大家。
關鍵詞:司法考試司法改革意見階段累進公務員考試
一、國家司法考試的淵源及現狀
本世紀初之前,我國法律職業化呈多元化發展,法檢系統及律師行業各有獨立的職業資格考試,且互不認同,若要從事跨行業法律職業必須“從頭再來”,此種狀況不利于高等法學教育的發展和法律職業共同體及統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檢察官法》經人大常委會修訂頒行,最重要一條修訂即是初任法官、檢察官必須從通過司法考試,符合任職資格的人員中選拔。2002年初《國家司法考試施行辦法(試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舉行首屆統一司法考試。從此標志我國司法系統人才準入制度的規范化和選拔標準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國法律職業思維和理念的形成和升華,對司法機關及律師行業的人員素養的提升提供了一個量化的平臺。
(一)司法考試制度對高校法學教育及教師職業的影響
1、我國政法院校及綜合性大學法學專業是從建國初廢除國民政法《六法全書》,摒棄民國法統的基礎上成立起來的,法學教育幾乎照搬蘇聯等社會主義陣營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視意識形態和國家專政,形態色彩濃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較性,法學畢業生畢業直接分派到法檢系統從事實務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為政策的執行者而職業的法律人。期間,司法機關權威遭到踐踏,使本來步履維艱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后,部分法學院校開始恢復,但因為前期發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環境的嚴峻,導致法學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養出現浮躁的趨向,甚至出現很多速成型的培養模式,功利色彩濃厚,這在當時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確實起到積極作用,但弊端也逐漸顯露出來。在此后20多年,法學高等教育不斷規范,法檢系統準入制度也不斷提高并逐漸注重較高的法學素養,逐漸形成了西政、中政幾個大的法學陣營格局。但21世紀初實行的統一司法考試制度卻使高等法學教育逐漸偏離主線,,因為法學專業的畢業生若要在法律職業舞臺上有所作為,必須通過司法考試。因此很多院校開始注重功利性和應試性,而忽略了基礎理論的學習和法律人格的培養,使得大學法學教育成為應試工具,特別是2008年考試政策規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階段即可參加司法考試,這無疑導致大學階段就是為了司考教材而學習,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無意義。其因缺乏獨立的法理思維,大學四年的系統學習似乎只為司法考試,從而造就很多會考試而不會學習的“高素質人才”,這對今后司法精英化的發展是一個桎枯,也和司法考試設立的初衷相違背。
法學教育和司法考試結合
怎樣處理好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的關系,長期以來一直為法學教育界與法律實務界所關注。法學本科教育作為國民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肩負著實現“科教興國”戰略和“依法治國”方略的雙重歷史使命。國家司法考試是國家統一組織的從事特定法律職業的資格考試,主要測試應試人員所應具備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從事法律職業的能力,初任法官、初任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都必須通過國家司法考試。因此,幾年來法學本科教育和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均獲得了較大的發展。但是,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對法學高等教育產生的巨大沖擊也為眾人所矚目,所以,有必要進一步對法學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之間的關系進行探討,使法學本科教育與國家司法考試之間良性互動。
我國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的現狀
我國目前設有720多所普通本科院校,地方院校有586所之多。,全國除了30多所純政法院校。外,其余全是作為各類大學中所設立的法律學院(系、專業)。2009年國家司法考試共設置251個考區、421個考點、14052個考場,報名人數41萬余名,實際參考人數35.3萬余人。報名人數和實際參考人數均為實施國家司法考試制度八年來最多。。預計2010年的報考人數將超過這一數字,再創新高。從2009年報名人數看,意味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人數幾乎達到了全部的法學專業的學生。;而且2008年司法部將報考國家司法考試人員的范圍擴大到本科三年級的在校生,這一切都對法學本科教育產生了極大影響,因為準備司法考試,就必然導致對本科法學教育的沖擊。
(一)法學教育存在的問題
對于大學法學教育,正如徐顯明教授指出的,重點大學“應當同時擔負五大使命:培養治國理政和從事法律職業的杰出人才;改善對正義的管理,營造社會的價值觀;創新法學理論和思想,以指引法治實踐;補漏社會付網和改革完善制度,為國家、社會和公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營造和弘揚法治文化,推動社會成員把法治作為穩定的生活方式。”。而從目前大多數法律院校人才培養目標來看(不包括有博士點的重點院校),則多數培養的是職業型人才⑥。當然,這并不排除保留或者說由其自己形成以學術為主并以思想創新為追求的學術型法學院的存在,也不排除以培養司法實務人才為主導目標的職業型法學院。事實上,以學術為主的法學院培養出來的學生,并不一定全部從事學術活動,更多的還是以從事法律實務為選擇。。無論法學教育的任務(目標)作怎樣的概括,為司法部門培養高素質的法律職業人才始終是我國本科法學教育的主要目標之一。但是,從我國目前大多數法律院系的教育來看卻存在很多問題,比如,法學教育實際上既不是法律職業教育,也不是法律普及型教育,也不是法學研究型教育。。課程設置上重點課程在教學實踐中沒有被重點對待;社會實踐由于受就業、考研、考公務員、司法考試、出國等方面的沖擊,社會實踐流于形式;導致法學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較差,社會認同度相對較低,等等。由于在校期間缺乏司法倫理訓練和職業技巧培訓,導致司法腐敗和無法適應司法職業要求的事情也時有發生。所以我們應當對當前的法學教育進行反思,在教學內容上,既要重視理論研究和理論教育并重,同時要更加注重提高對學生的司法實踐經驗和技能的訓練。
(二)統一司法考試對我國法學教育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