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9 03: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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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的實現途徑

一、司法公正的內涵

公正與法律具有天然的聯系。司法公正有兩方面的內涵:其一,實體公正,即各項司法活動使各方訴訟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得到充分的保障。其二,程序公正,是指訴訟參與人在訴訟過程中受到的對待及主張權利的機會是公正的。關于兩者關系的觀點,主要包括:1、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統一于司法公正的全過程,二者相輔相成;2、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兩個相互區別的價值標準,二者之間是即聯系又具有相對的獨立性。關于怎樣取舍,筆者認為,二者都是不可偏廢的,程序公正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而司法領域的最終目標則是實體公正。一味的追求程序公是不正確的,一味追求程序而忽視實體,極易導致個案的不公正,傷害人民群眾的感情與利益,損害法律的權威。

二、實現司法公正的途徑

2014年,在公正司法方面,宣告無罪778人,再審改判1317件,國家賠償案件2708件。其中糾正一批重大冤假錯案。其中最為引人關注的是在巨大的壓力下依法對呼格吉勒圖一案進行再審,改判其為無罪。然而糾正冤假錯案也是需要勇氣的,近年來一些冤假錯案的糾正也體現了司法機關實現公正司法的勇氣與決心。筆者將順應潮流,為司法公正的實現尋求一些有效的途徑。

(一)樹立與和諧社會相適應的司法理念

要堅持司法為民,公平正義理念,司法為民一直都是司法工作者的根本宗旨,要達到這一目的,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每一個人都能感受到正義,使正義從過去抽象的、籠統的概念轉變為具體的正義,是每一位老百姓能夠切身感受到的正義。二是在特定的案件中使人們夠感受到具體的正義。只有盡力滿足人民要求的司法制度,才是為人民所接受的,進而擁有廣泛的群眾基礎。之所以要堅持公平正義理念,是因為司法工作的價值追求即是實現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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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

司法公正不是一個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獨立,并通過公開審判得以實現。因此,研究傳媒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不能離開司法獨立和公開審判。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準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作為一項審判原則,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從歷史的經驗和當代的實際來看,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威脅除了來自行政機關的非法干涉以外,傳媒的過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響司法獨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審判活動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過程。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是法官正確認識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在此過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對于承辦法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新聞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首先,新聞自由是指采集、、傳送和收受新聞的自由,包括出版、播放、報道、發表意見和進行批評的自由,然而,由于司法動的嚴肅性,要求新聞自由的范圍和程度應當受到限制。但在實踐中,新聞工作者通常過多地強調新聞自由,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往往超越了法律的界限,從而對司法獨立和司法公正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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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分析

本文作者:宋志軍任曉燕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河北大學

一、問題之提出

關于司法公正的研究近年來成為學術界研究的熱點,學者們從不同角度分析司法公正的內在機理和實現司法公正的保障措施,間或提到公正司法,但少有人論及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兩者之間的差別和邏輯關系,在許多情況下兩者是被混同抑或等同使用的,對二者進行區分并不是搞文字游戲。筆者認為,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之間無論是從詞義還是從二者所處的價值層面以及實現方式和制約因素等方面來看都是有差別的。而公正司法在我國當前形勢下較之司法公正具有更優先的價值。本文通過對兩者的分析,認為公正司法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和階梯,是司法首先要實現的目標,因此司法公正應該是法官首要和唯一追求的價值目標,忽視公正司法而去追求司法公正無異于緣木求魚。正是在這個層面上本文的寫作便具有了現實的意義。

二、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之詞義辨析

就筆者目前掌握的資料來看,在眾多的論述司法公正的文章和專著中,論及司法公正與公正司法之間關系的很少。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或曰公正司法,其基本內涵就是要在司法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堅持和體現公正與正義的原則。0[1]有的學者雖論述的是公正司法,但其實是指司法公正,如有學者指出:/公正司法,,是指在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公正司法的實現,依靠,,第一,訴訟程序公正。第二,實體上的公正。第三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第四,監督職能的兌現。0[2]有學者著重從公正司法與法官隊伍建設的角度進行論述,認為法官是審判權的行使著,被譽為公正的化身。司法實踐中法官地位和素質偏低以及監督不力的狀況影響著公正司法的實現,必須確立法官獨立的憲政地位,科學監督法官行為,強化法官素質,有效地推進法官隊伍建設,真正建立一只素質高、業務精、責任感強的跨世紀的法官隊伍,為推進依法治國、實現司法公正提供保證。[3]董皋博士對于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作了較深入的論述:/公正司法?還是司法公正?這兩個概念具有同一性嗎?很多情況下人們將這兩個概念混同使用,視為同一,其實不然。司法公正是說公正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的結果,公正司法則是說公正的標準或曰目標是司法這一過程或行為。所以,公正司法是程序論,司法公正是結果論,前者強調程序和過程公正,后者重在實體或結果公正。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是程序公正與實體公正的關系。如何看待這二者的關系及其作用是非常有意義的。0[4]筆者基本贊同以上觀點,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應加以區分,但是關于詞義辨析和兩者關系的論述還有待深化,并應進一步認清兩者之間的邏輯關系。從語言學上來講,公正司法和司法公正都是合成詞(也稱為短語),/就是詞和詞按照一定的方式組合起來的語言單位0[5]。根據短語內部詞和詞的結構關系,短語可分為12類,其中包括狀中短語和主謂短語。/狀中短語,由狀語和中心語組成,后一部分是中心語,由動詞或形容詞充當;前一部分是狀語,對中心語起修飾作用,狀語和中心語之間是修飾和被修飾的關系,狀語和中心語有的直接組合,有的用-地.連接。0[5:188]公正司法是狀中短語,其中司法一詞是動詞,指法官審判案件的行為和過程;公正一詞是副詞,用來修飾/司法0,強調司法這一行為和動態過程的公正。公正司法也可叫做公正地司法,指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公正無偏私之心進行司法。司法公正是主謂短語。所謂主謂短語是指/由主語和謂語兩部分構成,主語是謂語陳述的對象,謂語是對主語加以陳述,兩部分是陳述與被陳述的關系。0[5:188]謂語表明主語的狀態和符合的標準。司法公正中的司法一詞是名詞充當主語,指案件的審判結果或實體,公正是對這一結果或實體的狀態和程度的評價和陳述,即案件審判結果是公正的,是符合公正的標準的。通過以上的語言學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公正司法指司法過程和行為的公正,即以公正的精神來進行司法活動,是對司法過程的評價;司法公正指結果和實體的公正,即司法的結果或產品是符合公正標準的,是對司法結果的評價。進一步揭示公正司法與司法公正的含義首先要解讀公正。什么是公正?公正是一個古老而又常新的概念,凡是有人群且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就有公正問題發生,公正于是成為一個永恒的哲學、政治學、倫理學和法理學命題,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民族、不同的文化圈乃至同一時代、同一文化圈內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公正概念和理論。正如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所言:/正義具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之形狀,并具極不相同的面貌。0[6]公正的本質屬性/是指人們之間權利或利益的合理分配關系,如果人們之間的權利或利益的分配)))分配過程、分配方式和分配結果是合理的,則稱之為公正;反之,則稱之為不公正。也就是說,公正是指人們之間分配關系上的合理狀態。0[7]公正是一種合理狀態,其進入到以法官為主體的裁判糾紛的司法領域,則構成司法公正,而司法上的公正只能是法官在司法過程中,對當事人基于訴訟所形成的實體權利義務和程序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分配0,旨在補救當事人因糾紛產生的利益損失,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回到從前狀態,恢復本來固有的公正價值。

從司法意義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公正的內在屬性:其一,公正強調社會正義和形式正義;其二,公正的核心是無私、中立;其三,公正側重法官在對待當事人和使用法律時的具有不偏不倚、公而無私的品質。[8]筆者認為,公正不僅是一個客觀的概念,更是一個主觀的概念。在司法程序的運作過程中,盡管客觀上的結果是公正的,但是如果這種公正沒有被公正的評判者意識到,那也充其量只是實現了公正的一半。反過來,如果客觀的公正有所缺失或不盡理想,但是如果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受到了公正的對待)獲得了滿足,那也是可以稱之為是公正的了。因為公正本來就帶有很強的主觀性,主觀上的公正感覺將客觀上的不公正給掩蓋起來了,公正的目的性已經達到,所以說它是公正的。司法作為法律運行機制中最為重要的實踐環節,以實現正義為根本價值,司法公正成為司法首要追求的目標。何謂司法公正?目前尚無定論,中外學者在不同的制度、不通的歷史文化背景下有著不同的結論,見仁見智。目前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其一,從人的理性出發的觀點認為,在司法過程中,對公正的追求應高于對法律的規范的遵守;其二,從自然正義的角度出發的正當程序的觀點,強調的是程序公正;其三,從裁判結果是否公正的角度來談論司法公正。認為實際上的公平,也就是使司法結果符合客觀實際,達到真實正確的目的。有學者認為對司法公正中的/公正0進行理解時,需要從主客觀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即公正包括主觀態度方面的公道正直和客觀結果方面的公平正義兩重含義。并把司法公正定義為國家司法機關在運用特定職權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道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即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即堅持程序公正),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和義務(即客觀實體公正),且具有良好的社會正義效果,經得起歷史的考驗(即客觀歷史公正)。[9]有學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既能運用體現公平原則的實體規范確認和分配具體的權利義務,又能使這種確認和分配的過程與方式體現公平。[10]另有學者認為,從抽象意義上講,司法公正是/司法權運作過程中各種因素達到的理想狀態,它包括與司法權運作有關的各種因素,從主體到客體,從內容到形式,從實體到程序,從靜態到動態均達到合理而有序的狀態。0[11]以上觀點都試圖從自己的角度給司法公正賦予一個明確的定義,但各有各的缺陷,不能全面概括司法公正的含義。筆者認為,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機關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和案件的處理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平正義的原則,通過公正無私的法官嚴格遵守訴訟程序,公平對待各方當事人,在準確認定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正確適用實體法,作出的裁判符合社會正義標準,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一般認為司法公正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兩個方面。有的學者認為司法公正還包括法官的形象公正。[9]筆者贊同這種觀點。因為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不能完全表現司法公正的內涵,形象公正應成為司法公正的一項獨立的內容。形象公正有其獨立的內容和重要的價值。正如西方的著名法諺:正義不僅要得到實現,而且要以人們能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從程序的角度講,司法公正是訴訟程序設計公正和程序規則選擇運用的公正。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法官形象公正和實體公正三個要素,三者缺一不可,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公正司法的含義有學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過程中通過司法人員及其行為而實現的當事者之間的合理關系0,實際上指的是司法的公正結果而不是公正的司法過程。筆者認為公正司法是指司法主體在依法處理各類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的形象為載體,以實現社會正義為目標,以人權保障為指向,以公平正直的態度對待案件參與各方,嚴格遵循和依照法定程序,公平正確地確認和分配具體權利義務的司法過程或行為。公正司法主要體現主體的主觀方面即法官在審判案件的過程中以公正無偏私之心公平對待案件各方當事人,嚴格依法定程序,正確選擇、適用實體法于具體個案中的心理態度,堅持法官形象公正和程序公正。古語云:/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0,/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0。意思是說好的法律制度能否實現關鍵在于執法之人。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勛爵說,/一名法官要想得到公正,他最好讓爭訴雙方保持平衡而不要介入爭論,假如他超越此限,就等于是自卸法官責任改演律師角色。0[12]公正司法的實質是法官以公正的形象和優秀的品格嚴格遵照程序審理并裁決案件的活動或過程。公正司法的目的是通過法官公正的形象和公正地運用訴訟程序導出一個讓案件當事人和其他社會公眾體驗為公平正義的結果,實現解決糾紛、穩定社會的目的。其中,法官公正的司法形象更應得到彰顯。因為,法官的形象公正在法官公正司法過程中具有獨立的地位和價值,公正的司法形象是公正司法的核心。法官的公正形象由司法禮儀、庭審中的言談舉止、修養學識以及司法文書的寫作水平等要素構成。但是,法官的形象應該是個什么樣子呢?對此,不同的社會歷史發展階段、不同的法律文化傳統的人們有不同的答案。在我國,提到公正無私的法官,人們會很自然地想到/鐵面無私0的包公。在京劇中,包公的形象臉譜化為黑臉上有一個白色的月牙圖案(在額頭)。/黑0在京劇臉譜中代表/忠0和/鐵面無私0,體現為剛正不阿、公正無私、不懼權貴不壓平民的高風亮節。白色的/月牙0圖案一種說法是代表包公額頭上有一只/天眼0或/陰陽眼0,即白天審陽間不平事,夜里審陰間的不平事,如京劇5探陰山6中包公為查明疑案不顧個人安危下陰曹尋找冤魂柳金蟬。從古到今中國人形成了很深的/清官情結0,在戲劇和影視作品中著力打造清官形象,并把某些歷史上的清官神話,希望自己的冤情因遇到清官而得以雪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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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監管與司法公正的聯系

本文作者:張蕓張金娟工作單位:西北師范大學

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是現代憲政中最敏感、最重要的領域之一,無論在哪個國家,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良好運作總是存在著相當復雜的關系。在我國,一方面,新聞媒體作為黨和政府的/喉舌0,義不容辭地擔負了對司法進行輿論監督的任務;另一方面,司法決策者為改善司法在公眾中的形象,提高自己的社會公信度,也積極采取各種措施增加司法透明度,對包括媒體監督在內的各種社會監督持開放歡迎態度。因此,如何處理好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形成推動社會正義與公平的合力,是當前亟待研究與解決的理論和現實問題。

一、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關系問題是現代法治社會中的一個恒久性問題。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具有共同的價值目標實現社會正義,這是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統一的基礎。同時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之間又具有沖突性,司法公正對媒體的監督具有排斥性,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具有侵犯性。

(一)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的統一性

司法公正與媒體監督的最終價值都在于追求社會公正。媒體報道與監督是將公眾利益放在首位,以追求社會正義為其主要的價值取向,遵循如下一些原則:一是真實性。真實是新聞報道賴以存在的最基本條件,新聞報道的每個事實都必須是真實的。二是準確性。要求報道和監督所涉及的時間、地點、人物、事件、原因、結果必須準確,所引用的各種資料和數據必須準確。三是客觀性。要求報道對所反映的事實在整體概括、評價、分析時必須符合客觀實際,不臆測、不偏袒,公平報道。四是時效性,要求及時報道新近發生或正在發展的新聞事件,否則時過境遷,不成其為新聞。司法存在的本身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追求社會的正義。司法活動也具有鮮明的特性,可以歸納為五點:一是公正,它是司法活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二是獨立,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干涉是各國公認的司法原則;三是求真,法律事實的真實是審判的基礎;四是程序,法律為司法活動規定了一套完整、嚴密的訴訟程序。五是時限,比如辦理一起刑事案件,從立案、批捕、偵破到起訴,再到一審、二審,均有時限的規定。比較媒體報道和監督的原則與司法活動的特性,我們會發現兩者有許多共同之處,如追求真實、準確、時效等等。更為重要的是:司法與媒體在最終價值的追求方面也是一致的,根本目標都是追求社會的公正與正義。司法通過法律來解決糾紛,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以追求法律上的公正與正義;媒體則通過輿論來評判是非,揚善貶惡,以追求社會道德上的公正與正義。正是由于司法與媒體有許多共同之處,兩者都能統一于/公正與正義0這一根本目標,因而媒體與司法兩者之間具有一致性。除此之外,兩者還具有兼容性。媒體對司法活動有關信息的搜集與傳播是幫助大眾行使知情權,由此公眾能較好地對司法進行監督,促進司法公正;同時,媒體監督下法官開庭審案會更加注意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保護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當事人及其人的訴訟權利,實現程序公正。媒體監督之下更便于法官排除各種不良因素的干擾,認真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規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媒體監督之下法官會更加強化審限意識,提高工作效率,盡快使案件得到妥善處理。另外,媒體監督可使法官廣泛聽取各方意見,避免囿于專業思維而使裁判有失偏頗。媒體的關注和介入,將促使法官以更加認真的態度、嚴謹的作風和高度的責任心來審判案件。司法存在的目的、開展司法活動的宗旨,都是為了保障社會正義的實現、保障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它與腐敗、不公等陰暗面是相排斥的。所以媒體與司法有互相兼容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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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分析論文

摘要:傳媒即傳播媒介,包括報紙、刊物、廣播、電視等,傳媒監督也即是以大眾傳媒為載體對各種違法違紀行為特別是國家公職人員的違法犯罪,瀆職腐敗行為所進行的揭露、報道、評論或抨擊。在現代法治國家,司法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部分,傳媒對司法活動進行監督,已成為一種司空見慣的社會現象。近年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司法公正的呼聲日益強烈,加強對司法的監督已成為一項緊迫的任務。傳媒監督因其居于輿論的主導地位而成為我國加強司法監督,促進司法公正的一支重要力量。近年來的社會實踐證明,傳媒監督在促進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敗、維護社會正義方面發揮了其積極的作用。然而,不可否認的是,在我國由于缺乏對傳媒監督的制約機制,傳媒監督對司法公正造成的負面影響應不容忽視。在此,本文試對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傳媒監督存在的誤區及原因以及如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傳媒監督機制作初步的探討。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公正的互動關系

司法公正不是一個孤立的概念,其前提是司法獨立,并通過公開審判得以實現。因此,研究傳媒與司法公正的關系不能離開司法獨立和公開審判。

(一)傳媒監督與司法獨立

司法獨立,是一項為現代法治國家所普遍承認和確立的基本準則。作為一項憲法原則,它確認司法權的專屬性和獨立性,是現代法治的基石;作為一項審判原則,它確保法院審判權的公正行使,防止法官的審判過程和審判結果受到來自其他政府部門和外界力量的干涉和影響。從歷史的經驗和當代的實際來看,對司法獨立的最大威脅除了來自行政機關的非法干涉以外,傳媒的過度渲染和炒作,也是影響司法獨立的一個重要因素。

審判活動本身是一個以主觀認識客觀,以已知探求未知的過程。理性思維與獨立判斷是法官正確認識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的基礎。在此過程中,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涉和影響,包括來自媒體的渲染和影響,對于承辦法官是十分必要的。然而新聞的自由性、典型性和及時性原則對司法獨立天然就具有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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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與法院改革

本文作者:孫根林工作單位:江蘇蘇州海聯海律師事務所

一、司法公正與法院體制的關系

司法公正是訴訟活動應當追求的終極目標,是國家法律權威和司法權威確立的關鍵,同時也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最有效手段和法治國家的重要標志。司法不公正是社會最大的不公正,它不僅不能平息糾紛,而且還有可能導致社會動蕩進而威脅統治秩序。司法公正的基本含義包括實體公正和程序公正。要想使司法活動能夠實現司法公正的目的,除了程序本身的設計合理科學外,作出司法裁判的主體,還必須具有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倚的品格。這是聯合國在5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6第十四條所規定的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動的最佳價值選擇和理性的必然要求,而司法公正的實現,則有賴于法院體制中具有能夠獨立地依據事實和法律對訴訟案件作出裁決的能力,有賴于法官具有自覺地排除外界干擾而作出判決的能力。這種能力來源于作出司法裁判的主體的法院能夠而且必須保持中立和不偏不倚的立場,否則司法公正、效率和正義也就不存在了。法院體制具有獨立地依據事實和法律對案件作出裁決的能力,這就必然要求法院在社會關系中完全是處于獨立及中立的地位。這包括,法院整體對外的獨立性,也包括每個案件中法官個體的獨立性。這種完全的獨立性,是法院處理各種社會糾紛時,保持中立立場的必要保障,也是實現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沒有獨立也就沒有中立,沒有中立也就沒有公正。因此法院和法官的獨立地位是實現聯合國人人有資格由一個依法設立的合格的、獨立的和無偏私的法庭進行公正的和公開的審訊人權保障的最低標準的前提。在聯合國5關于司法機關獨立的基本原則6的附件中規定:司法機關應不偏不倚、以事實為依據并依法律規定來裁決其所受理的案件,而不應有任何約束,也不應為任何直接不當影響、慫恿、壓力、威脅或干涉所左右,不論其來自何方或出于何種理由。這一要求,明確了作為作出裁判主體的法院必須具有獨立性,這是法院作出公正裁判的必要條件。法院在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面前,必須有足夠的能力保持獨立。

二、我國法院體制存在的缺陷

我國法院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是否能夠完全依據法律,而不受外界影響的問題,越來越受人們的關注。司法實踐中所反映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令人擔憂,使人不得不思考,我們的司法系統到底出了什么問題,怎樣才能使法院在裁判糾紛時保持客觀公正的立場。司法實踐中出現的司法活動受到干預,導致法院不能公正處理案件的情況,究其原因,應當說是多方面的,但是最主要的原因,是我國法院體制缺乏獨立性的品格。具體表現如下:(一)地方各級法院的設置和管轄范圍與地方各級政府的設置和管轄范圍相同,客觀上使得法院與各級人民政府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法院在審判案件時,偏袒本地區的當事人,實行地方保護主義就是順理成章的事情。由地緣關系而產生的親情關系,時時刻刻對法官產生影響,這種影響會潛移默化地內化為法官的思維定式,必然導致公正司法受到來自法官自身的威脅。世界上,很多國家法院的司法管轄范圍和行政管轄范圍是不相同的。比如,在英國,法院的設置由英國內政部參照行政區劃將全國各郡劃分為9多個司法小管區,每個小管區設一所治安法院。凡市、區內有治安法官或領薪治安法官的,則單獨成為一個管區[1](P72)。同時,英國的刑事法院和上訴法院也不是按照行政區劃設置的,而且刑事法院的法官還不固定在一個法院。(二)法院的經費和人員編制由地方政府決定,必然導致法院在抵制地方政府的干涉方面缺乏必要的能力。我國法院的辦案經費、法院的工作人員(包括法官和非法官)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都由地方政府予以財政撥款,撥款的多少就決定了法院及法官的生存質量。法院的物質保障受制于他人,那么法院和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的意志,就不可能不受制于他人。由此可見,法院在社會中若不具有超然的能力,其獨立性也就不具有。(三)下級法院相對于上級法院不具有保持中立的能力。下級法院自覺地接受來自上級法院的干預,尤其是來自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預。有時,下級法院還會主動地向上級法院請示對所受理案件的處理意見。這種情況與我國三大訴訟法規定的上級法院的審判監督制度規定有著直接的關系。法院系統上下級之間有著如同行政機關上下級之間的關系,兩審終審制度和法院獨立性成了一句空話。(四)各級法院和各級國家權力機關之間的關系,使法院難以獨立地適用法律。我國憲法規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有權選舉或者罷免法院院長,有權對院長提名的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成員進行任命或者罷免。同時,憲法還規定各級國家權力機關對由它產生的司法機關,有權進行監督。同時,還規定,各級法院要向產生它的各級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經過修改的5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6又賦予了人民代表大會對法院工作的質詢權。這些由憲法和有關法律確立的人大對法院審判活動的監督措施,在司法實踐中,已經演變為對法院的個案監督。這種體制,使得法院在各級國家權力機關面前,很難保持其獨立性。(五)法官和合議庭本身缺乏獨立性,不能自主地依據法律對案件做出處理決定。我國法官之間的關系行政級別色彩非常濃厚。法院院長、庭長審批案件的制度在各地各級法院還普遍存在,遇有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與院長、庭長意見不一致時,主審法官或者合議庭也很難堅持自己的意見。即使案件提交到審判委員會討論,最終的結果,多數是按照行政級別高的法官的意見作出判決。另外,審判委員會決定案件結果,導致案件審理和判決相脫節,判決的公正性也就值得懷疑。(六)鐵路內部所設鐵路運輸專門法院,不具有中立性。鐵路運輸法院既審理刑事案件,又審理民事案件。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的審理,總要涉及鐵路部門的利益。要么,鐵路是一方當事人,要么案件的結果牽涉到鐵路部門的利益。在這種情況下,作為鐵路部門內設的法院,顯然不具有中立性,這是很自然的事情。鐵路運輸法院內部所設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即使能夠保持中立地位作出公正判決,也很難令當事人信服,至少當事人會因法院與對方當事人有利益關系而心存疑慮。這種企業設置法院的體制不僅違背古老的自然正義法則,而且與回避制度不符。

三、我國法官職業保障制度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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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實質與模式

本文作者:張金來工作單位:中央黨校研究生院

在實現社會和諧的因素中,司法無疑處于關鍵位置,因為社會機制的順利運轉需要公正的司法來保障,否則將充滿特權的專橫和私力救濟的失序。公正的司法是社會利益關系的平衡器、社會矛盾的減壓閥、社會秩序的文明憲兵。但在司法公正的尺度或標準問題上,學者們意見不一,這樣不利于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順利進行。本文在考察中外司法公正問題研究的基礎上提出了新的見解。

一、司法公正標準的多元視域

國外在司法公正標準問題上有不同觀點。亞里士多德關于“良法”和“普遍服從”的命題實際上也提出了何為司法公正的問題,即,對于“惡法”,人們有理由不服從,如果司法部門依據“惡法”裁判,這樣的司法當然不公正。自然法學派和社會法學派發展了這一觀念,強調法律規則之上有更高的原則和社會利益,實際上賦予了司法部門一定程度的實現規則之外公正的使命。實證法學派則強調司法的“合法性”(legality),只要嚴格依據法律裁判,哪怕適用的法是“惡法”,司法也是公正的。這些觀念上的分歧導致司法克制和司法能動的爭論。德沃金從權利的視角考察司法公正,認為,司法公正必定使原告、被告的法定權利都能得到保障,當法官錯誤地對待法律權利時,便產生了不公正的問題。中國傳統社會的“人治”模式,濃厚的宗法色彩,以及由此形成的“差序格局”,導致司法官吏和社會民眾在總體上缺乏對法律的信仰與尊重。在司法上,中國傳統的司法公正理念浸潤了禮法合一、儒法合流的文化因素,強調禮法結合、經義決獄、權時執法、法外施恩、以情化法、屈法申情(朱元璋甚至把其作為一項重要的司法原則固定下來),等等,在司法官員和社會公眾眼中,司法只有充分尊重法律之外的某些因素才是公正的。當代中國學者在司法公正標準問題上眾說紛紜。有觀點認為,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禁止雙重追訴等原則是對司法公正最低標準的規定,應當按照這些標準確定司法公正的內容。還有觀點認為,司法公正應當符合以下幾個標準:第一,嚴格適用實體法;第二,獨立、廉潔、有效;第三,嚴格遵循程序;第四,準確認定證據、努力發現客觀事實;第五,裁判結果的公正。有人認為司法公正標準包括法律效果司法標準和社會效果司法標準。以上關于司法公正標準的多元視域各有其歷史、社會和文化根基。就當代中國學者的觀點來看,對司法公正標準的概括不夠全面和系統。如,將司法公正標準僅僅歸結為“司法獨立,無罪推定,禁止雙重追訴”等原則,過于簡單化;“獨立、廉潔、有效”的概括雖然涉及了司法制度結構和司法制度運行主體(法官)狀況,但有待進一步細化和豐富,“裁判結果的公正”失于籠統;“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的劃分對司法制度本身結構、司法制度運行主體(法官)狀況關注不夠。

二、價值視域中的司法公正標準

本文認為,司法公正是人們對司法制度及其運行主體(法官)的價值判斷。具體來講,司法公正指,司法制度運行主體、司法制度,在實現立法公正,并對立法公正進行矯正和補充,從而實現社會公正的過程中各自所呈現的、得到社會公眾普遍贊同的良好狀態和品性。從司法公正的價值內涵來界定司法公正標準較為清晰和全面。一方面,它有助于從主體、客體之間的關系出發,對司法公正作動態的、以人為中心的考察。另一方面,它賦予司法公正內涵以普遍性、正當性和開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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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當代司法公正的保障

本文作者:楊志敏工作單位:廣東金融學院法

司法公正,是現代社會政治民主、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現代國家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重要保證。司法公正反映社會的文明程度,也關系到國家的長治久安,在一個國家中,司法公正是實現社會公正最重要的一道關口。同時也是最后一道關口。實現司法公正需要從改善機制入手,同時也必須從觀念上轉變過來。在建設法制國家的進程中,司法公正作為目標與價值所在,從制度上加以保障,力不能輟。

首先,完善法官選拔制度,提高法官素質。法官是司法的載體。法官素質在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一個國家法治的質量和司法公正的程度。從國外經驗看作為法官,必須是法律職業者中的精英,必須具有精深的法律專業知識和豐富的社會經驗及無瑕的品行。而盡快建立一種完善的法官選拔制度,有助于法官的素質逐步提高,從而最終實現法官職業化、精英化。同時,法官素質的提高,能較快地改變社會對法官的評價,促進這種法律人文環境的培育,從而更好地改善整個司法環境。1.從統一司法考試資格獲得人選中,經考核遴選充實到各基層法院。2.精減現有的法官隊伍,最大限度地發揮現有的法官資源。3.實行任職公示制度,保證法官的良好品行。法官除應當具有豐富的社會經驗和對社會深刻的理解,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識外,還應當具備忠于職守、秉公辦案、剛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會,懲惡揚善、弘揚正義的良知,正直善良、謙虛謹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個人聲譽,這樣的法官裁判的案件必然具有權威性和公信力。4.實行法官高薪制度,使法律精英無悔地選擇法官職業。5.當法官獨立審判的制度基本建立,當公眾和社會仰慕法官的人文社會環境基本形成,真正職業化、精英化的法官遴選制度也就可真正建立了。

其次,建立并完善司法權制度。司法權是有別于行政權和立法權的另一種國家權力。檢察官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其公訴權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內涵,其代表國家行使的法律監督權同樣不具有司法權因有的本質,其他機關行使的偵察權等權力更不具有司法權的本質特征。因而,真正意義上的司法權只能是法院的法官行使的審判權,這種權力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必然要以國家強權作為后盾。我國憲法規定:“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任何個人干涉。”為了使司法權真正獨立于行政權尤其是地方行政權,建議在法官任免上,大法官由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任命,其他法官一律由最高法院院長任命,且非有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罷免。法官的薪金和法院的經費經全國人大審議后由中央財政足額劃撥至最高法院統一管理調度使用,其經費能足以支撐整個訴訟運行,且法官的薪金能夠與其身份地位相符,而非象目前絕大部分法院那樣得靠爭攬訴訟收取的費用來彌補缺口工資和辦案經費。1987年8月,聯合國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指出,每個法院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判。其第3條又規定,在作出裁判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等和上司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差異都不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因為只有法官的真正獨立,才有可能確保司法公正。

再次,全社會道德水準的提高是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支撐點。道德水準低下的社會里,人們崇尚的必然不是道德和法律,崇尚的只會是權力、關系和錢權交易。它不僅危及和破壞著訴訟程序和實體公正,更嚴重危及和破壞著司法秩序和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張衛平教授在《司法公正與道德提升》一文中論述道:“在當下社會道德自律和道德低下的情形下,獨立地要求作為法律工作者的司法人員要做到大幅度超越也是不現實的。”“從公正社會的要求來看,權力越大者其道德要求應當越高。因為這種超越一切的人際關系的存在更容易使司法人員感染社會不正之疾,司法人員也是‘容易受傷的人’。”毫無疑問,道德水準低下必然侵蝕司法機關和法官,提升社會的道德水準必然能提升法官的素質,提升司法公正的程度。

國家權力是司法機關和法官司法公正的一個重要支撐點。但如果僅有這一支撐點,那司法機關和法官就成了國家單純的專政工具,就很難充當公民之間紛爭的裁判,更不可能充當公民與政府沖突的裁判。因為任何一個國家,政府所擁有的權力幾乎無所不及,連軍隊、警察都由政府養著,法院和法官憑什么力量去強制權力如此之大的政府履行判決義務呢?這就要求社會還必須給法院和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另一個撐點。這個支撐點就是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這種高道德水準就是人們認為自覺服從法院或法官的判決才是最基本的道德,否則就是不道德,就會受到輿論的譴責,就會降低人們對自己的評論,并會在今后的生活中付出相應的代價。這就要求人們普遍信仰法律,自覺認同法官的判決,視司法權為唯一能平等保護每個公民權利和國家社會秩序的至高無上的權力。這既是一種法律理念,更是一種道德素質。因為這種理念此時已成為了人們一種自覺行為,是一種自律。只有人們普遍具備了這樣的道德水準,法院和法官才真正具有了權威性和公信力,司法公正才會真正得到實現。高素質的法官隊伍是司法公正的載體,法官獨立審判的司法權制度和全社會相當高的道德水準是司法公正的兩個支撐點,三者兼備,相輔相成,才能真正構架起司法公正的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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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效率思考論文

一、司法公正與效率——司法工作的內在追求

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都是審判工作孜孜以求的目標。世界各國概莫能外。在新世紀開始之際,我國司法機關把公正和效率這兩個目標作為工作的重點,可以說是認識到了司法工作的內在要求,抓住了當前我國司法改革的關鍵。我們曾經困惑,下一步司法改革該如何走。而公正和效率的提出,使司法改革的大目標得以確立。它的確立標志著我國的司法改革的思路已經變得更為成熟,從過去單一性的追求,比如對于抗辯制和程序正義的簡單摹仿,發展到更深層和更為全面的綜合性思考;同時也標志著我國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趨勢。此外,公正與效率目標的確立,不僅是一個口號和觀念的提出,而是在認識到司法工作的性質和內在規律的基礎上,對司法改革和司法工作本身的深層理論問題的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司法改革的各個方面和具體制度的設計。在這一意義上,對于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追求,將迫使我們把司法改革作為一個系統工程來看待,從而避免過去摸著石頭過河的零打碎敲狀況。

二、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關系

雖然公正和效率都是司法工作追求的目標,但它們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不可簡單地視為一體。我認為:公正是司法的最終和最高目標;效率是通過司法實現公正的最佳狀態。在保證公正的前提下,效率是司法的內在追求之一。如果失去公正,效率也就沒有意義。在這一意義上,公正是第一位的。當然,在司法效率普遍低下的時期和地區,效率作為第一位的追求,也是應該的。

公正和效率之間的相互依存和補充的密切關系是主導方面,也就是說,兩者密不可分。我們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正義而不顧效率會真正實現法治;反過來,也不會認為僅僅追求效率而不顧正義與否是正常狀態。可見,沒有效率的正義是延誤或虛幻的正義,而沒有正義的效率則是恣意的效率。

公正和效率這對“孿生子”也會產生爭執。在建立這一矛盾最佳結合的過程中,我們既要設立公正和效率的統一標準和原則,尋求兩者的結合點,也要認識到,上述標準和結合點并非一種僵死不變的公式,而是一種辯證的、因時因事而異的、需要創造性的裁量權靈活處置的原則指引。在不同類型的案件中,在不同的情況下,司法對于公正和效率的側重也有不同。因此公正和效率說起來容易,真正從理論上論述清楚,從實踐上建立各種保障制度,以求實現公正和效率的完美結合,則是一項艱苦細致的長期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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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研究

媒體監督對司法公正產生負面影響的原因

(一)媒體監督道德化立場與司法行為理性化、中立化立場的差異媒體監督更多的是以社會道德為基本立場,以“社會正義捍衛者”的身份來評說司法行為,而且,道德較之法律有更廣泛的認同基礎,打“道德牌”也更容易激起民眾的反響。但是,司法裁判對于事實的認定遵從嚴格的程序過程和嚴密的證據規范,一切不符合證據規則的事實資料將排除在司法裁判之外,法官只依靠證據來認定事實,因而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存在著差異。然而,這在法律上是正當的,因為法律強調人的理性與程序正義[6]。因此,媒體與司法的沖突實質上是道德與法律的沖突。(二)媒體報道情感宣泄大于理性分析,公眾法律素養低,易受影響一方面無論記者、評論員在報道時多么刻意地保持中立的態度,他們都會在報道中影射某些個人觀點。而這種立場一經大眾媒介的傳播方式表現,便會在不自覺中影響大眾的判斷力。公眾很容易把新聞媒體對司法行為的認識與態度誤認為是“法律事實”,這也是媒體影響司法活動的重要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公眾對新聞媒體報道的事件,往往傾向于從大眾情感、社會倫理和傳統道德的角度出發,形成一個非法律職業化的實體性預判,然后對司法結果是否公正合理作出一個道德評判[7]。公民的道德評判與媒體的道德立場一致,在此基礎上形成的輿論,會對司法機關的審判產生巨大的沖擊,司法公正、司法權威將受到嚴峻的考驗。

平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若干建議

(一)完善法律,通過立法明確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方式及不當監督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立法的缺失,是當前我國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發生沖突的基本原因之一。僅僅依靠現有的行業準則和一些規則去調整二者的關系,過于簡略、說服力不強,所以經常會發生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沖突的事情。因此,制定一部專門的法律來解決這一問題是很有必要的,該部法律可以從媒體監督司法的基本原則、范圍及不當監督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方面予以規定。比如應保障新聞自由,但是應對自由觀公正原則。記者對案件報道時,要客觀公正的進行報道和評價,不可偏袒任何一方。維護法律權威原則。新聞媒體在采訪時應服從法庭的指揮,嚴格遵守庭審紀律,避免對審判的不當干擾。適度原則。對除法律規定不應該公開報道的,一律可以公開報道,但是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的范圍。明確監督范圍是平衡輿論監督與司法公正的有效方法。法官一般不應該接受新聞媒體的采訪,以保持中立公正的形象。此外,涉及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刑事審判中未成年人案件以及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不宜列入輿論監督范圍。立法應該規定媒體監督司法活動不當所應該承擔的后果。為了防止新聞監督被濫用,必須對新聞監督規范化、法制化。媒體有權報道和評論庭審活動,但如果報道失誤,媒體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二)完善其他方面的制度1.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審判應當是公開的”,“以使社會輿論能夠制止暴力和私欲”[8]。媒體對案件的報道,是審判公開的一種方式,但媒體的報道,又不可避免地會引起輿論的熱潮。在面對強大的輿論壓力時,法官應堅定自己的中立立場,這不僅對法官的專業素養有著較高的要求,而且也對法官的心理素質有著嚴格的要求。法官面對輿論,要有堅持自己的判斷力并且不受他人意見影響的魄力。正如丹寧勛爵所言“:從職業性質來說,一位訓練有素的法官不會受他在報紙上讀到的或在電視上看到的任何東西的影響”[9]。2.媒體應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并加強自律在完善新聞報道審核機制時,媒體應設立一個專門的審核部門,對每一期要的新聞予以法律層面上的審核,審核的目的主要是判斷是否會干涉司法獨立、司法公正,內容有無違法,是否會對他人權利造成侵害,是否帶有編輯或記者個人意見表述,是否會造成群眾的抵觸心理,對法院權威產生不利影響等。在我國公民法律意識普遍不夠強,法律的權威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的時候做出限制,“新聞自由必須向公平審判的公共利益讓步,而在其他方面則不宜做過多限制”[10]。媒體在報道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應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如果輿論監督不注意維護法院的權威,不注意正確的導向,將會破壞公眾對司法機關的信任,導致國家司法權威的下降。這種審核主要是法律審,故應有專業的法律人士擔任,要在報道前做好最后的把關。3.政府應暢通并完善網絡參與渠道與制度規范政府應該積極履行引導公民理性參與網絡的職責,使公民都能理性地看待網絡世界中的事物,進而形成共同的社會價值觀,為建設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形成良好的網絡環境。雖然我國已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法規來規范網絡的使用,但是我國的網絡法律規范還不健全,為了進一步維護我國廣大網民的合理利益,仍然需要不斷地補充和完善。此外,鑒于互聯網在我國的適用時間還不是很長,還沒有形成相關的網絡道德,因此政府應該履行職責,加大政策引導力度。創造出一個良好的互聯網環境,使互聯網真正惠及廣大網民。

我們應該相信,媒體監督與司法公正是可以形成一種良性互動關系的。一方面從法律上明確新聞媒體的地位及其基本權利與義務,監督范圍,違規報道應承擔的責任,既要給予媒體在更大范圍內實施監督的環境和條件,又要強化對媒體監督行為的合理化約束,提高監督的總體水平;另一方面要完善司法制度,增強法官辦案的獨立性,使司法公正盡可能不受輿論監督的不良影響,從而最大程度上實現媒體與司法的和諧發展。

本文作者:喬磊工作單位:西北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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