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稽查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8 02:0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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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稽查調研報告
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是專業化的稅務檢查,其作為稅收征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隨著由傳統的稅務檢查向一級稽查轉變,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廣泛認可,充分認識稅務稽查的職能和現狀,對構建一個科學、規范、高效能的稽查體系,保障征管運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設的不規范,納稅人的整體納稅意識不高,素質發展的不平衡,以及稅務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業精神離工作職責的要求還尚有一定的距離,有待進一步提高。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傳統意義上的稅務稽查的職能是指稅務稽查作為稅務機關的執法行為之一在其發生、發展及終結過程中表現出來的固有功能。只要開展稅務稽查,這些固有功能都會或多或少的發揮,其發揮的好壞,直接影響稅務稽查基本任務的實現,這些功能為監督、懲處、教育、收入等。結合當前征、管、查分工協作的職責要求,根據對稅務稽查內涵新的界定,稅務稽查一些職能得以強化,筆者認為它應重新表述為具有4個主要職能:(1)打擊職能。開展稅務稽查的最主要目的,就是嚴肅查處各種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嚴厲打擊偷逃稅分子,維護稅法尊嚴,保障正常的稅收秩序。(2)震懾職能。通過對稅收違法行為的查處打擊,可以對那些心存僥幸、有潛在違法動機的納稅人起到震懾、警示和教育作用。(3)促管職能。通過稅務稽查可以發現稅收征管中的漏洞和薄弱環節,提出加強和改進征管的措施建議,促進稅收征管水平和質量的提高。(4)增收職能。稅務稽查可以作為堵塞稅收漏洞的最后一道防線,把偷逃的稅收追補回來,增加稅收收入,減少稅收流失。
稅務稽查研究論文
1、背景與問題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稅務稽查制度改革
一、我國稅務稽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務稽查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工作仍停滯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階段。國家為了應付財政支出的高速增長,將稅收任務指標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下達給稅務機關,稅務部門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務上狠下功夫,稅務稽查圍繞收入任務轉的現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對象是針對那些易于查出問題的有利可得的企業,而對那些隱蔽較深,有嚴重偷逃稅現象的企業卻沒有進行有效查處。稅務機構分設以后,國、地兩稅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聯系,加之納稅人存在繳納稅款時劃分稅種不清、申報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復稽查。此外系統內部征收與稽查為了完成各自任務發生磨擦,出現征收不能及時給稽查提供線索,稽查出來的問題也沒有反饋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現象。
2.稅務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徹底,實施起來不到位。
隨著1997年我國征管體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稅務稽查模式也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施。但是現行稅務稽查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由于稅務稽查職責在范圍上劃分不夠明確,使得上下級稽查機構之間相互爭奪范圍,搶奪稅源,甚至出現兩份稽查通知或處理決定下達同一企業,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這既造成了納稅人對稅務稽查機關依法行政認識上的誤解,有時又使稽查出來的問題因下達處理決定的不同而擴大化或者縮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夠大,為收入而稽查,從而出現了對一些違法行為查而不清、決而不剛的現象,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極大地削弱;(3)由于多級稽查格局的原因,一個年度內企業接受二級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業甚至接受三級稽查,乃至更多級的稅務稽查,從而造成了重復稽查的問題,如果再加上地稅部門的稽查,企業確實不堪重負,生產經營難免不受影響;(4)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整體模式中征收、管理與稽查三者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脫節,從而出現稅收工作“盲點”。加之,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法律仍不夠健全,社會上“拜金主義”等不良影響。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仍存在個別腐化墮落者,他們大肆利用手中的稅收執法權力,以稅謀私,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稅款,亂征濫罰,擅自減免各項稅款,甚至與納稅人內外勾結,代開、虛開、盜賣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巨額損失。
3.稅務稽查隊伍的素質有待進一步提高。
稅務稽查取證思考
摘要:稅務稽查證據是指由稅務稽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確定稅案事實是否存在,被查對象是否有稅務違法犯罪行為,責任輕重以及其他有關稅案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證據,據以證實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是稅務稽查工作中所要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筆者針對目前稅務稽查取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稽查實踐談談自己的思考。
關鍵字:稅務稽查取證思考
一、目前稅務稽查取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隨著各項稅收制度的日趨完善及有關行政法規的相繼出臺,稅務稽查中證據的收集工作比以前有了較大的進步,證據收集不符合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時有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稽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收集的證據有效性不強。稽查人員對依法行政認識程度有高有低,個人業務素質有好有差,從而造成證據意識淡薄,不能夠及時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甚至錯失收集證據的良機,導致案件不能準確定性或無法如期結案。
(二)稽查人員證據法規不熟悉,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不充分。從現實情況看,稽查人員往往重視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忽視對證據法規的學習。在各級的稽查業務培訓中,也很少涉及《證據學》方面的內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帶而過。因此,部分稽查人員在辦理案件時不知道怎樣入手收集證據,有時雖然能夠根據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證據,但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證據,往往都是憑自己的理解和認知程度在辦理,證據的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證,造成稅務部門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情況也常見。
稅務稽查取證調研
稅務稽查證據是指由稅務稽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用以確定稅案事實是否存在,被查對象是否有稅務違法犯罪行為,責任輕重以及其他有關稅案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如何合法有效地收集證據,據以證實發現的稅收違法行為,是稅務稽查工作中所要解決的一個基本問題。筆者針對目前稅務稽查取證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結合稽查實踐談談自己的思考。
一、目前稅務稽查取證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
隨著各項稅收制度的日趨完善及有關行政法規的相繼出臺,稅務稽查中證據的收集工作比以前有了較大的進步,證據收集不符合程序、不規范的情況還時有存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稽查人員證據意識淡薄,收集的證據有效性不強。稽查人員對依法行政認識程度有高有低,個人業務素質有好有差,從而造成證據意識淡薄,不能夠及時有效地按法定程序收集證據,甚至錯失收集證據的良機,導致案件不能準確定性或無法如期結案。
(二)稽查人員證據法規不熟悉,收集證據的合法性不充分。從現實情況看,稽查人員往往重視對稅收法規的學習,忽視對證據法規的學習。在各級的稽查業務培訓中,也很少涉及《證據學》方面的內容,即使涉及到也是一帶而過。因此,部分稽查人員在辦理案件時不知道怎樣入手收集證據,有時雖然能夠根據案情分析出需要哪些證據,但采取什么樣的方法才能收集到合法有效證據,往往都是憑自己的理解和認知程度在辦理,證據的合法性就得不到保證,造成稅務部門在稅務行政訴訟中敗訴的情況也常見。
(三)在實施稅務稽查的過程中,稽查的各種記錄不完整。稽查工作底稿的記錄不夠全面、詳實,與案情有關的財務處理情況、記帳憑證及相關的會計分錄記錄得不夠完整、清楚,底稿上的內容字跡潦草,涂涂改改,不經企業相關人員認真核對就讓其在底稿上簽字,甚至仍然存在企業相關人員不簽字就作為證據的情況,時間一久連自己也記不清楚是怎么回事。如果企業一旦要求聽證,或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會使稅務機關處于被動境地。
稅務稽查職能思考對策
摘要:根據《稅收征管法》規定,稅務機關有權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進行稅務檢查。稅務稽查是專業化的稅務檢查,其作為稅收征管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以納稅申報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強化管理”征管模式的改革中,隨著由傳統的稅務檢查向一級稽查轉變,稽查工作的重要性已被廣泛認可,充分認識稅務稽查的職能和現狀,對構建一個科學、規范、高效能的稽查體系,保障征管運行、維護稅收秩序、促進經濟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但同時也應該看到,由于稽查法制建設的不規范,納稅人的整體納稅意識不高,素質發展的不平衡,以及稅務稽查干部的工作水平和敬業精神離工作職責的要求還尚有一定的距離,有待進一步提高。
關鍵字:稅務稽查職能思考對策
一、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區別
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其次,從目前稅務機關的實際操作來看,有些稅務檢查也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機關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4個方面:(1)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機關,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2)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3)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4)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過去我們講的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
二、稅務稽查的職能
稅務稽查改革的政策趨勢
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其目的是通過查處各類稅務違法行為,充分發揮其監督懲處作用,推進依法治稅,促進稅收征管,最大限度地減少稅收流失,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稅務稽查促進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穩定發展和有序運行。保證了稅收財政職能和經濟調節職能的有效發揮。便于發揮稅收監督職能,促進企業自我完善、自我發展。以確保稅收征管質量,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總之,稅務稽查工作是界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義務、扣繳義務履行程序的有效工具,是完善稅收制度與稅收征管體系的信息反饋系統,是促進企業發展,推動稅務機關提高征管工作水平的重要手段,是完成稅收任務,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環節,是維護稅法權威、嚴肅稅收法紀、懲處稅收違法犯罪行為、培育良好納稅觀念、實現依法治稅的基礎保證。同時,我國稅務稽查在實際運行中也暴露出不少問題。
一、我國稅務稽查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稅務稽查在稅收工作中的重要地位未能得到充分體現。
我國現行稅務稽查工作仍停滯于以查增收或以查促收的階段。國家為了應付財政支出的高速增長,將稅收任務指標作為一項政治任務下達給稅務機關,稅務部門不得不在完成收入任務上狠下功夫,稅務稽查圍繞收入任務轉的現象大量存在。大量的稽查對象是針對那些易于查出問題的有利可得的企業,而對那些隱蔽較深,有嚴重偷逃稅現象的企業卻沒有進行有效查處。稅務機構分設以后,國、地兩稅機關為了各自的利益,互不聯系,加之納稅人存在繳納稅款時劃分稅種不清、申報資料不全等原因,造成大量重復稽查。此外系統內部征收與稽查為了完成各自任務發生磨擦,出現征收不能及時給稽查提供線索,稽查出來的問題也沒有反饋到征收工作中去的現象。
2.稅務稽查模式的改革不徹底,實施起來不到位。
隨著1997年我國征管體制的全面改革,新的稅務稽查模式也在全國范圍內逐步實施。但是現行稅務稽查模式在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不少的問題,主要體現在:(1)由于稅務稽查職責在范圍上劃分不夠明確,使得上下級稽查機構之間相互爭奪范圍,搶奪稅源,甚至出現兩份稽查通知或處理決定下達同一企業,使得納稅人無所適從。這既造成了納稅人對稅務稽查機關依法行政認識上的誤解,有時又使稽查出來的問題因下達處理決定的不同而擴大化或者縮小化;(2)由于目前稽查的收入型模式和上述問題的存在,導致了稽查不深入,力度不夠大,為收入而稽查,從而出現了對一些違法行為查而不清、決而不剛的現象,執法的嚴肅性、公正性受到極大地削弱;(3)由于多級稽查格局的原因,一個年度內企業接受二級稽查十分普遍,部分企業甚至接受三級稽查,乃至更多級的稅務稽查,從而造成了重復稽查的問題,如果再加上地稅部門的稽查,企業確實不堪重負,生產經營難免不受影響;(4)由于現行稅收征管整體模式中征收、管理與稽查三者之間職責劃分不清,征管也搞稽查、稽查又兼征管,相互混淆,又相互脫節,從而出現稅收工作“盲點”。加之,由于我國市場經濟在運行過程中,法律仍不夠健全,社會上“拜金主義”等不良影響。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仍存在個別腐化墮落者,他們大肆利用手中的稅收執法權力,以稅謀私,索賄受賄,貪污挪用稅款,亂征濫罰,擅自減免各項稅款,甚至與納稅人內外勾結,代開、虛開、盜賣增值稅專用發票,騙取出口退稅,給國家經濟建設帶來巨額損失。
音像稅務稽查運用探討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進一步深化,一些納稅人逃避稅收的方式已越來越隱蔽、工具越來越先進、手段越來越高明。在與他們的較量中,稅務稽查傳統的方法和取證工具,已不能完全滿足其需要,積極探索新的取證手段,就成為目前稅務稽查的一項亟待研究的課題。本文側重淺析錄音、錄像等音像資料在稅務稽查工作中的運用,以期拋磚引玉。
一、有關音像資料證據的基本知識。
經翻閱有關資料發現,大多數國家并沒有將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有的國家將其列入書證,有的將其列入物證的范疇,唯獨我國將其作為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在法律中予以規定。把視聽資料作為一種獨立的訴訟證據是我國的首創。它首先出現在我國1982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1991年修訂后的民事訴訟法對這一新的證據種類加以肯定,并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所借鑒。在稅務稽查中,視聽資料指的是以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等可視可聽的載體儲存的可以重現案件原始聲響、形象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音響、圖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主要包括錄音資料、錄像資料、電子計算機儲存資料、運用專門技術設備得到的信息資料等。顯然,錄音、錄像等音像資料是一種視聽資料。這里的錄音錄像資料與司法系統中錄音錄像的運用的還是有本質區別的。我們現在還沒有條件運用像刑事偵查中廣泛使用的同步錄音錄像。同步錄音錄像是偵查機關在刑事偵查過程中,以同步錄音錄像方式記錄偵查行為的訴訟活動,在司法實踐中,同步錄音錄像記錄的偵查活動包括:訊問犯罪嫌疑人、詢問證人、勘驗、檢查、搜查、扣押。我們所講的錄音錄像資料是在案件過程中作為定案證據之一的音像資料,并不是對整個查案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當然,稅務稽查在案件查處過程中能否嘗試同步錄音錄像還有待進一步商榷。
二、當前稅務稽查中音像資料運用的現狀及其成因。
無可厚非,在信息時代的今天,將視聽資料作為獨立的證據形式予以規定,不管是理論還是實踐都是一個進步。然而,在實際操作中,錄音、錄像等音像資料作為證據的提出、運用、效果和作用卻一再被打折扣,所以導致了實踐中的運用也是少之又少,我們稽查一局去年查了300多件案件,真正使用音像資料作為證據的還只有一二件。為什么會出現這情況?筆者分析,原因有三:第一,音像資料效力的模糊性。音像資料一般只作為其他證據的輔助證據,這就與法律規定的獨立證據形式不相適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證據有以下幾種,書證、物證、視聽材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江蘇省國家稅務局稅務案件證據規范》第十二條規定,稅務案件視聽資料是以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等可視聽的載體儲存的音響、圖像、文字或者其他信息。其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鑒定結論、現場筆錄、檔案材料以及經過公證或登記的書證優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其第三十四條第三項又規定:難以識別是否經過修改的視聽資料不能單獨作為定案證據。這些規定模糊了音像資料的法律效力;第二,音像資料取得的合法性。由于音像資料的運用往往會涉及隱私的問題,所以進行錄音、錄像的程序是否合法往往就成為大家爭論的焦點;第三,音像資料認定的復雜性。由于錄音、錄像是一項技術性的工作,它可以進行剪接、拼湊、拷貝等進行加工,那么如何認定其真實性本身就很復雜。
三、音像資料在運用中存在的一些值得思考的問題及對策。
稅務稽查公開制度
為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保證稅務稽查執法嚴明公正,保障納稅人及其它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在稅務稽查執法辦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予以公開。
稅務稽查公開的主要內容:
一、稅務稽查執法的范圍、職權、依據、程序;
二、舉報、控告、申訴和行政復議、國家賠償等制度規范;
三、被查對象的法定權利和義務;
四、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執法規范和紀律規范,對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途徑和方法;
稅務稽查改革論文
1、背景與問題
自1996年實行稅收征管改革,推行新的稅收征管模式以來,雖然我國稅務稽查制度已得到長足的發展,但仍然存在諸多問題,無論在法律定位還是機構設置方面,無論在理
論建構還是制度設計方面,都存在著一些矛盾、沖突和偏差。
【一)稅務槍查的目標及其法律定位
稅務稽查的目標與法律定位,是稅務稽查整體制度構建的基石。目標與任務的明確是稅務稽查制度存在的基本出發點,而法律定位的清晰則是稅務稽查制度的合法性和效率性依據。但我國現有的制度體系不僅對稅務稽查沒有明確的界定,同時現行有效的規范性文件之間也存在不一致或矛盾之處,導致對稅務稽查基本內涵和外延的不明確。
1.法律層面的制度缺失。我國現有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沒有對稅務稽查進行明確的界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只在第11條規定“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復議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除此之外再無對“稽查”的表述。我們可以將之理解為稅務稽查的最終目標同征收、管理等都是服務于稅法功能與稅收法治的實現,只是在具體實現的途徑上有所不同,并且必須與征管等職能嚴格執行“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在《稅收征管法實施細2則》中,也并未對稅務稽查制度進行明確,只是對《稅收征管法》第14條【2】關于稅務機構設置方面進行了說明,《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9條規定:“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并向社會公告的稅務機構,是指省以下稅務局的稽查局。稽查局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但這種專司職責是否就是稅務稽查的全部職責,或者說稅務稽查是否還存在著廣義與狹義的區分,若存在種種區分在現實制度中的具體反映又當為何?除此之外,對于稽查機構的職能等再未明確,只在第六章“稅務檢查”部分規定,“稅務機關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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