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矯正范文10篇
時間:2024-03-13 22: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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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矯正意見
為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精神,根據青島市《關于社區矯正試點工作意見》的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防控體系,建立和完善中國特色刑罰執行制度,提高非監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質量,預防和減少重新犯罪,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現就我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社區矯正工作的指導思想
社區矯正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提高社區服刑人員矯正質量為核心,按照“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要求,在區委、區政府統一領導下,各有關部門密切配合,整合利用社會資源和力量,積極探索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改造的有效方式,提高教育改造質量,依法規范矯正行為,為加快“平安四方”建設,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推動全區經濟和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創造更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和任務
(一)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
社區矯正適用下列五種罪犯:
拓寬社區矯正的新口徑
加強社區矯正組織建設,建立健全和不斷完善適應社區矯正工作需要的領導體制和運行機制,強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推進社區矯正規范化,努力做好刑釋解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是貫徹落實《法制江蘇建設綱要》,維護司法權威,提高司法效率,引進現代“教育刑”先進理念,實現法律服務機構與社區矯正無縫隙銜接的一項重要舉措。
一、社區矯正的“瓶頸”
社區矯正是社會文明進步、刑事政策日趨理性化的重要標志,它隸屬于刑事司法體系,是非監禁或暫緩監禁的刑罰執行方式。將那些罪行輕微或者經過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于再危害社會的罪犯置于社區,在國家機關的指導下,充分利用社會團體、民間組織和社會志愿者等社會資源以及社會力量,在判決、載定或確定決定的期限內,矯正其犯罪心理和行為惡習,并促使其順利回歸社會是社區矯正的本質目的。
1.社區矯正的問題癥結
社區矯正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但不可回避的問題是,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社區矯正工作的具體開展產生了一定的束縛和影響:從社區矯正的實踐情況看,民眾對社區矯正存在著認識上的誤差,司法部門在對執法主體的責權利的研究定位點、適應性上還有待于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從完善法律制度的踐行上看,社區矯正的法制化程度還不高;從維護司法人權的作用上看,對犯罪人的法定權利意識仍有不足或缺漏;從管理模式的形式上看,現代化的管理手段運用欠缺,科技含量還較低。因此,為了順利組織社區矯正工作,加強對社區矯正人員的監督管理,確保社區矯正的有序進行,提高社區矯正的高質有效,國家司法部門應制定一部社區矯正工作的專項法律,設置專項機構、落實人員編制,提供經費保障,配套相關條例和措施,明確社區矯正的性質、形式、內容和流程,規定矯正對象的權利義務等。同時,修改刑法、刑訴法、監獄法等現行法律,為社區矯正提供完備的法律依據,為實現社區矯正各個工作環節的規范化、法制化提供技術支撐。
2.社區矯正的矛盾焦點
區社區矯正工作要點
2015年,全區社區矯正工作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抓好社區服刑人員排查走訪、集中教育、社區服務為基礎,以社區矯正中心規范化運行、提高社區矯正執法質量、社區矯正保障建設為重點,以特困矯正對象幫扶工作為抓手,全面落實監督管理、教育矯正、幫困扶助三大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社區服刑人員重新犯罪,力促全區社區矯正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深化改革,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執行體系
1.進一步完善社區矯正執行體制和工作體制。重點強化司法行政機關執行職能,規范社區矯正機構設置和工作力量配備,推動社區矯正機構向實戰型轉變。
2.積極探索在社區(村居)建立社區矯正工作站。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領導支持,把社區矯正工作納入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納入社區(村居)工作職責范圍。利用社區(村居)組織和工作人員貼近社區矯正人員生活環境的優勢,及時掌握他們動態,協助開展教育幫扶工作。
3.加強與公、檢、法、監獄等部門的協調配合。進一步細化各方在調查評估、銜接、日常監管和獎懲等執法環節的職責和要求,健全社區矯正銜接工作機制,實行信息和數據的互通共享,有效防范社區服刑人員脫漏管和重新犯罪。
二、夯實基礎,進一步提升社區矯正保障水平
區社區矯正工作調研報告
為深入推進我區社區矯正工作,近日我們組織專人對社區矯正工作開展了調查研究,有關情況如下:
一、我區社區矯正工作總體情況
2010年,我區正式啟動社區矯正工作。幾年來,社區矯正工作本著“依法規范、積極穩妥”的工作方針,按照“教育人、改造人、挽救人”的宗旨,堅持“以人為本,推進社會管理”的工作理念,積極探索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有效途徑,以抓基礎,定制度,強管理,顯實效為重點,努力提高教育矯正質量,工作進展順利取得了一定成效,有效防止了社區矯正對象重新違法犯罪,確保了社會的安全穩定。自全區開展社區矯正工作以來,累計接收社區矯正人員120人,解除矯正74人,現在冊矯正人數46人,正在接受社區矯正委托調查12人。我區現有一個基層司法所(老莊子司法所),負責空港城開發區和老莊子鎮的社區矯正工作,街道辦事處、慶北辦事處和社區管理辦公室的社區矯正工作由其本單位管理。為使社區矯正工作順利實施,我們采取業務練兵、崗位學習為主,到豐潤、路南等先進縣區參觀見學等形式強化業務學習,明確職責,從思想上不斷提高認識,增強做好社區矯正工作的政治責任感和緊迫感,提高履行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職責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為依法實施社區矯正工作奠定了基礎。2014年社區矯正實行新的檔案管理辦法后,我們嚴格執行審前調查評估、交付與接收、矯正實施、解除矯正、檔案歸檔等整個工作流程,做到一人一檔、一人一案,針對不同對象個體特征,制定矯正方案,堅持周聯系月匯報,讓每個監管對象服從監外執行的紀律,積極主動地配合社區矯正機關的監督管理。抓好幫教措施的落實,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對象,關心其生產、生活,使之有一個相對穩定的環境,能安心進行矯正,有效的防范了矯正對象再犯罪。
二、工作推進中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少專門機構和人員。根據社區矯正工作的要求,基層社區矯正由司法所和司法行政工作人員管理。受管理體制的制約,我區僅有一個基層司法所,即老莊子司法所,負責空港城開發區和老莊子鎮社區矯正工作,街道辦事處、慶北辦事處和社區管理辦公室的社區矯正工作由其本單位管理。社區矯正與監內執行有著同樣的嚴肅性,只是在具體實施方式上存在不同。按照《市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的實施細則規定:社區矯正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來執行管理。街道辦事處、慶北辦事處和社區辦既不具備行政司法主體資格,又難以對社區服刑人員進行規范管理,也極大地削弱了法律應有的威懾力。今年6月份市司法局對我區社區矯正工作進行了專項檢查,針對司法行政主體資格問題對我區提出了明確整改意見。
二是職能部門之間的銜接不夠緊密。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公、檢、法、司、民政、勞動社保、街道、村(居)等部門的共同配合,由于區司法局組建時間比較短,各部門相互配合還需進一步加強。
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研究
罪錯少年(delinquentjuvenile),指出現不同程度罪錯行為,并需要矯正治療的一類少年的統稱。在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法律中,對“少年”的年齡界定各不相同,主流觀點是將少年的年齡范圍界定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1]“罪錯”行為大致可概括為兩層含義:其一為“罪”,可理解為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情節較為嚴重;其二為“錯”,可理解為觸犯刑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觸犯其他法律的行為,以及尚未觸犯法律的越軌行為等,社會危害性較低。2017年,美國少年法庭的數據顯示,社區矯正是少年案件最主要的矯正方式,在所有少年案件中運用的比例達到63%,而這一比例自1997年開始就保持在60%以上。[2]顯然,社區矯正已成為美國應對少年案件的最主要的矯正形式。除此之外,美國還有“非正式”的社區矯正體系,用以應對沒有正式進入司法體系的罪錯少年,給予他們適當的矯正措施。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矯正建立在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礎上,以康復主義(RehabilitationIdeology)為主流理念,其中包含大量的康復(rehabilitation)與矯治(treatment)措施等。這些措施并不代表對罪錯少年既往罪錯行為的回應,因此不具有懲罰性,而是對罪錯少年即時狀態的回應,旨在改變罪錯少年的不良心理與行為,并促進其個體發展與未來福祉,其內涵與中國社區矯正語境中的“教育矯正”非常類似。中美兩國雖然制度、法律土壤不同,但卻不約而同地將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放在了極其關鍵的位置。相比之下,美國是社區矯正的發源地之一,自1825年美國貴格會在紐約市建立了第一個專門的少年矯正所—庇護所(HouseofRefuge)開始,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美國在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很多“前車之鑒”;而中國社區矯正舶來于西方,針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仍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2016年,我國廣東省就報告了針對未成年犯的社區教育矯正方式過于簡單,難以獲得未成年人的認同,導致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再犯率高于總體再犯率。[3]基于這種現狀,從矯正理念,實踐特征與方法等各方面分析認識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有助于我國在客觀認識的基礎上,批判性地吸收美國的經驗,避免其教訓,獲得有益的啟示。
一、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法律制度基礎與矯正理念
(一)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法律制度基礎——少年司法制度。要理解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就必須先理解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了《無人照管、疏于管教及罪錯少年的矯治與監管法案》(AnActfortheTreatmentandControlofDependent,NeglectedandDelinquentChildren),即廣為人知的《少年法院法》。這標志著美國,也是世界上首次建立了獨立的少年法院,意味著美國的少年司法體系首次與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實現分離。同時,這也代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的分離。建立在“國家親權”(ParensPatriae)基礎上的美國少年司法體系,旨在維護少年的最大利益,把罪錯少年從傳統刑事司法體系的嚴刑中轉移出來,在獨立的保護與福利型的司法體系中,給予罪錯少年個體化的矯治康復措施,促使他們復歸社會。這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懲罰、報應、維護社會正義等理念有根本區別,也是美國少年司法體系得以獨立的前提與基礎。[4]國家親權理念,是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得以建立的哲學基礎。在英國的影響下,美國自殖民地時代就秉承國家親權理念。這一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三點:首先,國家是兒童最后的父母,對兒童負有責任;其次,國家親權高于父母親權,如果父母不能適當的履行其監護權時,國家有權剝奪父母的這種權利;最后,國家在履行親權時,要以兒童為本,維護其最大利益。國家親權的理念根本性地改變了國家與兒童的關系。在19世紀后,這一理念被少年司法領域廣泛引用,奠定了美國福利型少年司法的基礎。[5]美國少年司法體系保持著其獨立性,在理念、程序與處置上,皆與成人刑事司法體系不盡相同,少年法庭甚至在用詞的選擇上也非常慎重,以避免對罪錯少年的“標簽化”。例如,用“罪錯少年”(delinquent)的稱謂代替“罪犯”(criminal),用“處置”(disposition)代替“量刑”(sentencing)等。(二)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理念——康復主義。在美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背景下,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在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中占據主流。康復主義矯正理念興起于20世紀20年代,主張對罪錯少年施以康復和矯治的措施,而非懲罰,其最終目的是促使罪錯少年重歸社會。“醫療模式”是康復主義矯正理念的主要表現形式。康復主義的潛在假設是,罪錯行為并不是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由各種內外因素所引起的,因而罪錯行為就像“疾病”,而矯正就是“醫生診病”,是識別導致犯罪的風險因素并“對癥”消除它們的過程。因此,美國罪錯少年的矯正過程借鑒了許多醫療上的方法和詞匯,如犯罪病理學(Pathology)、交叉感染(Infection)、診斷(diagnosis)和矯治等。[6]在醫療模式的指導下,美國非常注重對少年罪錯的風險因素研究,識別了大量與少年罪錯行為相關的風險因素。同時,為保證教育矯正的有效性,美國在社區矯正中廣泛地運用個案調查評估等方法,以便如“診病”一樣確定罪錯行為的“癥結”所在,并聘請心理學、精神病學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矯正,為罪錯少年設計個體化的專業矯治方案和項目。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是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基礎,直接促使美國產生了大量針對風險因素的、專業化的社區教育矯正項目及其相關研究,促進了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實踐的個體化、科學化與專業化發展,也促進了個案社會調查、循證教育矯正、恢復性矯正等矯正模式與方法的興起與運用。20世紀80年代,由于矯正效果不盡如人意,美國民眾開始質疑康復主義矯正理念,并普遍地傾向于更加強硬、嚴厲的懲罰措施,有學者開始質疑美國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理念,在“康復”與“懲罰”之間搖擺不定。[7]但康復主義矯正理念目前仍是美國少年司法矯正的主流,因為康復主義更加符合美國少年司法的根本價值取向與公眾的期待。[8]
二、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特征
美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決定了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體現出一些實踐特征。(一)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對象與體系的連續性。美國少年司法體系具有獨立性,學者們普遍認為其司法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9]正因如此,比起嚴格的刑罰執行活動,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更像某種“幫助”或“服務”。而突破了刑罰的框架后,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具有更廣泛的矯正對象與完整連續的體系。美國的社區教育矯正不僅針對違犯刑法的罪錯少年,更針對普通違法少年和未觸犯法律的越軌少年等群體。相關機構根據矯正對象罪錯行為的嚴重與危害程度,給予不同強度與針對性的社區教育矯正。例如,未觸犯法律的越軌少年可以自愿或通過父母、老師的轉介進入社區教育矯正機構,如青少年服務局(YouthServiceAgency)或家庭服務局(familyServiceAgency),接受預防型的教育矯正。美國非常鼓勵這一方式,這是有行為問題但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青少年,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家庭獲得幫助與服務的重要途徑。而犯有輕罪或非暴力犯罪的少年,則可以通過轉處制度(diversion)提前離開正式的少年司法程序,直接進入社區教育矯正機構進行矯正,以避免正式的司法程序所留下的記錄和產生的不良“標簽”,這是美國少年司法中的“非正式”社區教育矯正。美國許多州都設置了初犯項目(Firstoffenderprogram),初犯項目并不只針對“初犯”的少年,概括來講是針對需監管少年、輕罪少年和非暴力犯罪少年的轉處項目。初犯項目往往包括多種類型的教育矯正措施,包括對受害者賠償、社區服務、職業訓練、教育和咨詢等。(二)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處置的靈活性。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處置的靈活性有賴于美國少年司法體系的特點。相比于刑事司法的“量刑”,美國對少年案件的裁量是個體化的、模糊的和靈活的。“罪刑相適”原則能執行社會正義,卻并不能反映少年獨特的個體境況和需求,這不符合美國少年司法的目的。因此,美國的少年法官在案件裁量時,會依據個案情況,附加個體化的社區矯正“特殊條件”,為每個罪錯少年“量身定制”最適合的社區教育矯正規劃。美國的少年法官與社區矯正官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少年法官在進行少年案件的裁量時,個體化原則(Individualization)是最重要原則之一。例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法律規定,每個少年、每個家庭、每個受害者都是獨特的,因此對少年案件的處置必須最適合于罪錯少年的矯治、監管、康復和福利。[10]此外,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官在矯正過程中也有重要的話語權。少年法庭在判處罪錯少年社區矯正時,經常附加“模糊”的條件,如“遵循社區矯正官的建議”等,這事實上給予了社區矯正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社區矯正官也會依據他們所了解的罪錯少年個案的具體情況,為他們安排適當的、個體化的社區教育矯正措施。這種靈活性使美國的社區教育矯正一方面能夠最大化地滿足罪錯少年的個體需要,另一方面卻也造成了美國社區矯正的混亂狀態。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中,少年法官、社區矯正官的司法權限重疊不清,造成了教育矯正的“碎片化”問題。[11]此外,由于美國的少年法官和社區矯正官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過于依賴于少年法官和社區矯正官的個人判斷。有研究指出,由于缺乏客觀的社區矯正標準,美國的社區矯正存在非公正情況,有些社區矯正官甚至具有“種族主義”傾向,在對非洲裔美國少年進行矯正時,傾向于選擇更嚴厲的懲罰性措施而非教育矯正。[12](三)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非強制性。正因為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服務”性質,因此,許多情況下社區教育矯正的參與是不具有強制性的。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官會以“建議”的形式向罪錯少年及其家庭推薦某種適當的教育矯正課程或服務,罪錯少年可以自愿參加,不具有強制性。有時,罪錯少年可以通過自愿參與一些社區教育矯正課程等,爭取少年法庭和少年社區矯正官的“從輕處置”。美國社區教育矯正的環境更加寬松,這不易引起矯正對象的逆反與對抗,使教育矯正更易于被矯正對象接受而發揮真實效果,但是罪錯少年身心發展并不成熟,且大多是具有心理、行為問題的特殊群體,將社區教育矯正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矯正環境過于寬松,很可能造成社區教育矯正的實施困難與效果低下。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是完全自愿的。美國的少年法官和少年社區矯正官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他們認為必要,可以強制性地要求罪錯少年,甚至包括其家長一同參加某種特定內容的教育矯正,如心理輔導和情緒控制課程等,如果罪錯少年拒絕或未按要求參加,則可能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但這種強制性的社區教育矯正又與美國社區教育矯正“服務”“康復”的初衷產生了矛盾。(四)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運行的市場化。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是一種“服務”,遵循“市場化”的運行模式,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服務”是有償的,矯正對象需要繳納一定費用。以美國得克薩斯州為例,得克薩斯州的少年社區矯正部門將其下45%的教育矯正項目通過合同外包的方式,外包給專業的矯正服務機構負責,它們絕大部分是私立或半私立的機構。[13]美國的付費社區教育矯正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財政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使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服務,提高了教育矯正的效果,但這種模式也廣受詬病。目前,美國有21個州的少年社區矯正部門向罪錯少年收取“監管費”(SupervisionFee),根據其社區矯正時間的不同,監管費從10美元到2000美元不等,平均每人每月的監管費為50美元左右,這些費用還不包括咨詢、藥物測試與治療等專業化矯正所產生的更高額收費。[14]事實上,收取費用與少年社區矯正的初衷相悖。首先,卷入少年司法系統的少年往往來自低社會經濟地位的家庭,社區矯正的費用會給他們的家庭造成債務或沉重的壓力。而一旦這些罪錯少年不能按時繳納費用,他們就可能被認為違犯了社區矯正條件,從而面臨監禁或社區矯正的延期,這與促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的目的相背離。其次,教育矯正費用所帶來的壓力,使罪錯少年無法專注于行為的改變和自身的發展。而一旦他們對收費的公平性產生質疑,這種質疑很容易轉變為對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質疑,這會極大影響罪錯少年對社區教育矯正的服從性,也必然會影響教育矯正的效果。
三、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方法
社區矯正工作總結
××縣社區矯正工作在縣委、縣人民政府領導和市司法局的幫助指導下,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統領社區矯正工作全局,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結合本縣工作實際,認真制定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取得了較好的成績。現將一年來的工作情況總結如下:
一、基本情況
按照上級的統一部署,全省社區矯正工作2009年1月起由司法行政機關組織實施,××縣社區矯正工作于2009年1月開展前期各項準備工作,6月份正式啟動。目前,全縣設立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21個(其中縣級1個、鄉鎮20個),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至2009年11月,全縣累計接收各類矯正對象50人。其中緩刑26人;假釋16人;暫予監外執行4人;管制4人。男性45人,女性5人。城鎮7人,農村43人。18歲以下的3人,18歲至45歲的38人,46歲至60歲的9人。現已經解矯2人。分布在16個鄉鎮,其中勐朗鎮15人,其余15個鄉鎮7人、3人、2人、1人不等。
二、主要做法
(一)領導全力重視,組織機構健全。為加強社區矯正工作的組織領導,我們積極向縣委、縣政府分管領導匯報情況,成立了以縣委副書記為組長,縣人民政府副縣長為副組長的××縣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單位有縣政法委、縣政府辦、縣法院、縣檢察院、縣公安局、縣司法局、縣人事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總工會、縣婦聯、團縣委等部門;召開了社區矯正領導小組會議;人事部門本著急事急辦的原則,批準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股;財政部門按照需求,落實社區矯正工作啟動經費;公、檢、法三部門協助配合,為確保社區矯正的順利運行提供了強有力的支持。各鄉鎮也成立了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各司法所落實了相對專一的工作人員,全面負責社區矯正工作的日常管理。
(二)認真摸底調查、理清可行思路。結合我縣實際,制定了《××縣社區矯正工作計劃提綱》,以此來開展前期調查摸底等工作。由局機關進行調查摸底的同時,指導各鄉鎮對轄區內五類矯正對象進行深入細致地排查。與此同時,局機關工作人員多次走訪我縣勐朗鎮等鄉鎮,以及公、檢、法等相關部門,進行交流,聽取意見,積極取得各單位對社區矯正工作的支持。并在思想認識、工作經費、人員配備、辦公場所的落實等方面形成共識,初步理清工作思路,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全面推行打下了堅實的基礎。
上海社區矯正的實踐與思考
[摘要]上海社區矯正模式是當前我國較為成熟的一種模式。本文首先對社區矯正做了簡要界定,然后從上海社區矯正的發展歷程入手,結合筆者實地考察上海模式經驗的基礎上重點分析了當前上海社區矯正模式的優點以及存在的相關問題,最后筆者對上海社區矯正的發展方向作了一定的預測與展望。
[關鍵詞]上海社區矯正發展歷程優點問題
社區矯正是社會文明發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必然產物,也是社會不斷進步、刑事政策日趨理性化的重要標志。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決定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等省市開展社區矯正的試點工作。在此之前,上海市社區矯正工作已于2002年8月在市委政法委的直接領導下開展開來,經過四年多的探索與實踐,逐步形成了符合上海實際、具有上海特色的社區矯正運作模式,此模式已成為當前各省、市效仿與學習的典范,同時也為理論界與學術界研究與探討我國社區矯正未來發展方向提供了新的實踐操作空間和理論思考空間。
一、社區矯正概念界定
社區矯正(communitycorrection或community-basedcorrection)亦稱社區矯治,起源于十九世紀,是一種不使罪犯與社會隔離并利用社區資源改造罪犯的方式,是所有在社區環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總稱。目前關于社區矯正的含義,還沒有統一的界定,學術界與實踐界都存在一定的爭論。但可以肯定的是社區矯正具有雙重屬性,既是一個刑罰執行過程,也是一個專業社會服務過程。2003年7月,兩部兩高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對我國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做了基本規定,確定五種罪犯可適用社區矯正:“被判處管制的、被宣告緩刑的、被暫與監外執行的、被裁定假釋的、被剝奪政治權力并在社會上服刑的。”另外,社區矯正除了具有這種刑罰執行的功能外,它還是一個通過解決矯正對象的心理、社會適應困難等問題,恢復矯正對象的社會功能,促進矯正對象順利回歸社會的社會工作過程。
二、上海模式的發展歷程
社區矯正管理對象疫情防控報告
按照中、省、市、區病毒疫情防控相關會議及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強特殊人群疫情防控和社區矯正工作安全穩定工作,市區司法局將加強社區矯正對象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為當前工作重中之重,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和應急處置等工作。
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全力做好防控工作。疫情防控落實工作是重要的政治任務,局黨組從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的高度,充分認識當前疫情的嚴峻形式,把疫情防控作為當前最重要的工作來抓,積極部署安排全區司法行政系統疫情防控工作,成立應對疫情工作領導小組,印發《區司法局應對病毒感染疫情工作方案》,班子領導主動取消休假,并要求全體干部職工遵守紀律,服從安排,聽從指揮,隨時待命。
二是加強宣傳引導,穩定社區矯正對象。通過電子通訊向社區矯正對象發送《市區司法局致社區矯正對象的一封信》,告知社區矯正對象要注意個人衛生,勤洗手,勤消毒,不到通風不暢和人流密集場所活動,減少走親訪友,不參加聚會聚餐,出門時佩戴口罩,不參加集中培訓學習,集中公益勞動,及時報告本人和親友是否有從武漢返鄉人員,引導社區矯正對象辨別網絡信息真假,不謠傳、不散播不實消息。如有不適,及時就診。
三是加強組織領導,積極開展疫情排查。社矯大隊同司法所首先自我排查春節期間外出情況,親友是否有武漢返鄉人員,有無接觸等情況,其次通過電話、短信、微信等網絡通訊方式開展全面排查在冊社區矯正對象及家屬疑似、確診為病毒感染情況,被隔離觀察等情況,以及近期往返武漢或接觸武漢歸來人員情況。針對排查出的情況,區司法局及時通報了當地黨委政府,同時分別制定了應對新型肺炎突發事件應急處置預案。目前,排查出的人員都在居家隔離,鎮(街道)派專人每日監測體溫,沒有發現疑似病例。
四是強化監督管理,全力確保安全穩定。一是從嚴社區矯正對象請假外出審批程序。從1月23日起,非因特殊原因,對于請假社區矯正對象,一律不予準假,并認真做好思想教育工作,落實好各項監管措施。二是加強電子監管力度,做到基本情況清、現實表現清、行為去向清、確保不發生問題。三是充分利用微信視頻、遠程教育app等手段,對社區矯正對象進行分類教育和個別化矯正,及時推送官方疫情防控信息、疫情防控知識、涉及公共衛生安全的相關法律法規,嚴防社區矯正對象脫管失控和發生嚴重刑事案件。四是健全完善社區矯正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制,明確責任分工、處置程序和應對措施,做到防范有力,處置迅速。五是開展社區矯正疫情零報告制度。改變春節前部署的社區矯正日報告時間,在疫情期內,每日15時前報送社區矯正安全穩定情況及社區矯正對象被疑似、確診為病毒感染情況,以及被隔離觀察情況。
社區矯正機構不足與完善
一、刑法對“社區矯正機構”規定之修正必要
(一)相關刑事法律梳理。《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我國刑法對于公安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關有著明確表述:第38條第2款、第76條、第84條規定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三類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執行。對于此三類犯罪分子應當遵守的規定,在第39、75、84條中分別將社區刑罰執行機關表述為“執行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后在社區刑罰執行工作中,公安機關屢現精力不足、工作開展不順。作為《刑法》所規定的執法主體,與2003年“兩高兩部”《關于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牽頭”的規定相矛盾,造成了長期存在對社區刑罰執行的工作、執法“雙主體”(公安是執法主體、司法行政是工作主體)的詬病。最終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通過刪去具體的社區刑罰執行機關、修改為“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方式,規避了“雙主體”問題,同時也回避了執行機關的具體所指。另外,緩刑、假釋的犯罪分子在考驗期間應當遵守哪一機關的相關規定,也能體現對其執行刑罰的機關是哪一具體機關。因此相應地,《刑法修正案(八)》將第77條第2款、第86條第3款中“公安機關”的規定改為“國務院有關部門”,意即回避了公安機關原本作為執法主體的身份。緊接著2012年《刑事訴訟法》也就社區矯正執法主體問題做出了相對實體法規定的適應性修改,將原有的“公安機關予以考察、監督”的內容改為第258條中的“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由社區矯正機構負責執行”。2016年12月,在提供具體工作法律依據的《征求意見稿》中,規定了“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社區矯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其行政區域內的社區矯正工作。須知當前司法實踐中主管社區矯正的是司法部社區矯正管理局這一職能機構,地方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則是包含社區矯正在內的多項職能工作的綜合性機構,《征求意見稿》中的機構設置未能將社區矯正同其他司法行政工作區分開來,相比《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對于“監獄”這一行刑機構明確的表述,社區矯正的機構、場所在法律規定中還是相當籠統的,不利于執法工作的開展。(二)現有條文凸顯機構模糊之局限。首先,刑法規定籠統導致指導不暢。值得肯定的是《刑法修正案(八)》為社區矯正在我國作為刑罰執行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對于何為社區矯正執法機關、如何運作的具體要求并未作出規定。刑法對于社區矯正的規定較為籠統、缺乏實際操作性,誰來接替公安機關“只‘破’不‘立’”〔3〕,造成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不受保障,其無執法權,執法嚴肅性、威懾力不高,工作的開展受到了各種挑戰,社區矯正工作仍依賴于《實施辦法》等規范性文件的規定,法律進步有限。《征求意見稿》中“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的規定,似是為彌補這一不足,但也不免失之于寬,可見刑法的規定將直接制約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關于機構問題的規定。其次,機構表述不一導致指向不明。《刑法》修改應當十分慎重,特別針對某一立法目的所做的修改應當思慮全面,意指明確。《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以前公安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的地位明確,第39、75、84條中的“執行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均可對應第38、76、85條理解為公安機關,而《刑法修正案(八)》直接刪去了對于社區矯正執行機關的規定,導致這三種表述所指不明,刑法作為法律規范的明確性受到了破壞。再次,程序法保障有限。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258條雖然補充了《刑法》未予明確的機構問題,但其表述停留在“社區矯正機構”,雖然間接承認了規定執行機關的必要,但卻仍未給負責社區矯正的司法行政機關正名。程序法對于實體法的具體執行有著保障作用,而這次修改中卻沒能解決實務問題,對刑法規定進一步完善的要求仍有必要。(三)現有刑事法律局限之原因。研究社區矯正機構的相關刑事法律,需在立法原意和限制的范圍內考量。首先,對于現行刑法中社區矯正機構規定籠統的問題,應當考慮到《刑法》作為部門法,直接影響到下位法的制定,不可朝令夕改,需兼顧法律的前瞻性。鑒于在社區矯正試點試行中,公安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之間發生過執法主體的變更,但社區矯正機構又尚未產生成熟經驗的情況下,《刑法》修改直接由“公安機關”改為“司法行政機關”執行社區刑罰的做法顯然草率。在《社區矯正法》尚未出臺,社區矯正機構未成定局的情況下,將社區矯正執行機關規定為較為寬泛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是一個保守之舉,但也是可以理解的,以防對社區矯正制度發展預估狹隘、對社區矯正法的制定起到限制作用。其次,對于“社區矯正機構”表述不清、指向不明的問題,其本質在于立法的滯后性,因為立法及修改都會受到社會物質條件和實踐發展水平的限制,法律修正案也是積極適應實踐發展的進程及需求的產物。現行刑法很難將試點中的執法機關作為社區矯正機構寫入刑法,這是由于我國尚未形成完善的社區矯正機構體系。在實踐中雖經歷了執法主體轉換,司法行政機關不斷通過建設縣級執行機構(社區矯正中心等)、強化司法所力量等途徑完善社區矯正機構,但仍面臨一些質疑,一些地方進行了不同于現狀的社區矯正機構創新探索,是對現行機構設置的挑戰。如果現行機構設置仍不能很好適應社區矯正工作、不能產生好的經驗,則立法難以對其作出確認。(四)域外刑事法律對我國的借鑒。許多國家(地區)刑事法律中對于緩刑、假釋等執行機關均有著具體的條文規定,有的通過“定義”的方式在刑法典之首對相關主體、機構進行明確,如美國《阿拉巴馬州法典》第14-8-1條“……州矯正機構。這個詞意味并包括以下機構:阿而墨和德雷珀矯正中心、弗蘭克林青年中心……”〔4〕,另有加拿大、我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多采用這種立法方式,使得法典中對于執法機構的類型和設置一目了然,通過法律條文的明確強化了執法主體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有的與我國相似,將相關條文編于刑罰篇,同時規定職能和執行機關,如《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在第三編刑罰的第十章處刑中第73條第6款規定:“對被判緩刑人行為的監督由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而對軍人,則由部隊或機關的指揮人員進行。”在第四編免除刑事責任與免除刑罰的第十二章“免除刑罰”中第79條“假釋”第6款規定:“對被假釋人員行為的監督由授權的專門國家機關執行,而對軍人,則由部隊和機關的指導人員進行。”〔5〕另外,在《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中,第八編“對被判緩刑人員的監督”第二十四章第187條規定:“對被判緩刑人員的行為由其住所地的刑事執行檢查處進行監督,對被判緩刑軍人由其所在部隊指揮機關進行監督。”〔6〕俄羅斯刑事法律對于緩刑犯監督管理的規定,同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有著極其相似的情況,因此更加值得進行比較借鑒。可見,《俄羅斯聯邦刑法典》對于緩刑犯的具體執行機關并未做具體規定,但明確了“由授權的國家機關進行”,而在《俄羅斯聯邦刑事執行法典》中具體指出了“由其住所地的刑事執行檢查處進行監督”。對于執行機關如何在法律條文中體現,不同的國家有著不同的規定方式,但均指明了由何種機構承擔,可見刑事立法中對于刑罰執行機關的規定是必不可少的部分。因此,在我國,“機構”入刑具有必要性:第一,《刑法》對于管制、緩刑、假釋犯的刑罰執行不能在執行主體上進行模糊處理。《立法法》第6條第2款規定“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在刑法中要體現法律規范的明確性、具體性,不僅需要對具體入罪門檻和法定刑界限加以明確,更不能遺漏對刑罰具體執行的明確。刑法規范的明確性要求應當包括對刑罰執行機關的具體明確。第二,執行主體改變后遺留的條文漏洞應及時修補。對《刑法》的有效執行,有賴于立法條文的針對性強、操作性高,《刑法修正案(八)》顧此失彼地刪去了原有執法主體的內容卻未對原有條文的邏輯鏈條一并完善,因此對于執行主體表述不規范、意指不明的刑法條文應一并統一修改。第三,《刑法》對于社區矯正機構的規定直接影響后續的《社區矯正法》作出相應規定,有利于明確社區矯正機構的執法權。
二、相關刑法條文修改內容之爭議及思考
(一)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的爭議。第一,應確立司法行政機關為執行主體。有觀點提出應由刑法確認司法行政機關的社區矯正執行主體身份。〔7〕認為司法行政機關管理刑罰執行工作符合刑事司法職能分配的要求,司法所在與監獄銜接、掌握和利用基層社會資源方面存在優勢〔8〕;認為社區刑罰執行與監禁刑罰執行同歸司法行政機關管理,有利于實現刑事執行一體化,應盡快于刑法中明確執行機關。〔9〕第二,司法行政機關不宜作為執行主體。當前,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執行主體實際上是由司法所承擔。但在硬件上,司法所基礎設施落后于社區矯正規范化專業化要求;軟件上,工作隊伍也呈現專業性不足、執法能力不強、穩定性不高的問題〔10〕;地域上,司法所分散和獨立的特征無法保障矯正資源的整合,按照行政區劃劃分的管轄范圍太小,也不能基本適應社區服刑人員流動性較大的現實;管理上,司法所屬于多頭管理,受地方政府、司法局等多部門的管理〔11〕,需要配合鄉鎮工作,各項任務存在性質差異。(二)執行機構獨立還是多元的爭議。首先,應盡快建立獨立專門的社區矯正機構。一方面,工作多元化不符合刑事執行專門化、統一化要求,由身兼多任的司法所管理社區罪犯容易造成職責沖突,既不利于提高刑罰執行效率,也不利于自身其他職責的履行。另一方面,從長遠考慮,社區矯正應由專門機構統一管理,這是由社區矯正性質決定的,是與其相應的權力屬性相符的職能機構。〔12〕社區矯正在我國刑事執行領域展現出了優勢及發展潛力,其規范化專業化發展必然要求提供多學科融合、高素質的服務,而當前執法主體及工作隊伍是難以勝任的。其次,認為社區矯正機構設置應多元。有學者認為緩刑犯、假釋犯、管制犯三者性質不同,應當區分管理、設置不同的矯正項目,因此所對應的矯正機構也應不同。〔13〕(三)宜建立獨立專門機構管理社區矯正之辨析。首先,“司法行政機關”不宜規定為社區矯正執行機關。在觀點爭議中,支持者主張確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執法主體,反對者提出司法所不適合管理社區矯正,呼吁建立獨立專門的機構。但實際上這些討論中并沒有明確反對“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機關入刑的觀點。筆者認為,《刑法》中不應將“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矯正的執行機關,理由有三:其一,《刑法》中規定了“監禁刑由監獄執行”的條文,而“司法行政機關”的級別要高于“監獄”,更是包含了監獄機關,使得社區矯正與監禁刑刑罰執行在地位上并不對等。其二,司法行政機關的工作職能和任務包括刑罰執行和非刑罰執行,因此,寫入“司法行政機關”涵蓋范圍過寬,在一定程度上會淡化刑罰執行的本質屬性。其三,雖然《實施辦法》出臺后扭轉了“雙主體”的局面,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作為社區矯正工作的參與者,仍然發揮著毋庸置疑的作用。特別是公安機關在司法所缺乏執法權處置權的情況下,對違反社區矯正相關規定、禁止令等的社區服刑人員予以處罰、收監等,是學者提出應將公安機關列為輔助機關的觀點的重要原因,認為應利用好公安機關過去積累的行刑經驗和掌握的戶籍等信息庫。〔14〕因此,將司法行政機關作為執法主體寫入刑法,有可能導致其他機關推諉工作、回避參與的理由。其次,司法所不宜作為社區矯正執行場所。社區矯正執行主體經歷了兩次變化,第一次變化是由公安機關負責轉向司法行政機關與公安機關共同負責,即將原來由公安機關監管的社區罪犯納入到社區矯正的管轄范圍,但公安機關仍作為執法主體參與配合監管;第二次變化是《實施辦法》出臺后,規定社區矯正機構為司法行政機關,公安機關不再作為執法主體,僅對社區罪犯重犯收監等工作配合協助。第一次變化的問題在于雙主體模式雖然強調了配合,卻忽視了這樣不僅容易導致溝通不暢、管理推諉,也影響了工作的專業化和規范化。社區矯正機構的第二次變化是司法所獨立管理,但由于基層司法所有九項職能,力不從心,只能通過借調監獄、戒毒人民警察、聘用社會工作者、協管員等方式充實力量,希望以此來強化執法能力,但實踐證明,司法所作為社區矯正機構并不是最佳選擇。司法所不宜作為社區矯正機構的原因:一是司法所是各區縣司法局在鄉鎮(街道)的派出機構,在社區矯正之前,它并沒有刑罰執行的功能,社區矯正對司法所來說是個新事物。司法所雖然承擔了罪犯管理職責,卻并沒有處罰權,無法及時對社區罪犯采取強制措施。與監獄相比,尚不具備刑罰執行的法定職權,對此,有一些地方初步嘗試了以組建執法中隊的方式將社區矯正工作與司法所剝離,以解決司法所的現實困境。〔15〕這反映了基層工作者通過實踐認識到做好社區矯正工作需要建立專門的刑罰執行機構。二是社區矯正作為國家刑罰執行權的行使,應當嚴肅嚴格、公平公正。而各地司法所的建設和條件仍然存在著地區差異,在機構設施、隊伍建設、管理體系、執法水平、嚴格程度等方面尚不能達到統一規范的標準,一些地方脫管漏管虛管問題嚴重。這些問題在身兼數職、編制不足的司法所中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根本改變。因此,將社區矯正從司法所職能工作中剝離出來由專門的機構承擔具有緊迫性。再次,應建立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管理社區矯正。目前在刑法條文中明確的社區矯正實施對象有管制犯、緩刑犯和假釋犯,除卻管制刑是刑法規定的主刑以外,另兩種則為具體應用中根據一定條件給予罪犯的寬緩的執行方式,其中緩刑與假釋又具有著行刑過程中是否存在監禁刑部分等顯著區別。不同類型的社區服刑人員,其人身危險性、行刑方式、考驗方式及后果都是有所區別的,但這些區別在行刑過程中所體現的是具有針對性、個別化的矯正手段,強調不同類型社區服刑人員在監管方式、強度、矯正項目等方面的對癥下藥,是能夠在矯正類型化、個別化的管理原則下得以實現的。而將以上三類罪犯在行刑階段嚴格劃分,雖然具有合理的理論解讀,卻很難適應當下社區矯正在我國的制度發展條件。同時,不同于英美國家具有成熟的矯正制度和機構框架,我國在推動社區矯正本土化發展的進程中,仍同步進行著對于管制、緩刑、假釋制度及其運用的調整和推動,相較于針對各類實施對象建設對應的執行管理機構,首先建立起一個成熟、獨立的社區刑罰執行機構應當更為重要,其體現的刑罰執行系統的發展方向,也將是有別于英美國家的。總之,通過刑法來規定社區矯正機構,是確認社區矯正機構執法地位的立法行為,社區矯正工作的運行離不開一個明確、獨立且完備的執行機構。“司法行政機關”作為社區刑罰執行主體具備合理性,但不宜在《刑法》中直接規定,由司法所作為基層社區矯正機構的做法亦不可取。確立和保障司法行政機關對非監禁刑的刑罰執行主體身份、構建合理的社區矯正機構體系的正確做法,應當有兩個步驟:(1)在司法行政機關系統之內確立一個與監獄機關相對的社區刑罰執行機關,專門執行社區矯正,完善上下級相應的縱向體系、各級管轄區域的橫向劃分;(2)通過刑事法律的完善賦予這一機關執法權及處罰權,與提高工作隊伍的刑罰執行素質水平相結合,保障其能夠較為有效地完成社區矯正中懲罰性、恢復性職能。
三、對《刑法》中“社區矯正機構”表述修改的建議
社區矯正相關法律體系的建立是一個逐步完善的過程,而完善的順序必然是從上位法對基本問題的解答和確認,到下位法對如何具體執行和保障的規定。《社區矯正法》尚未出臺,其《征求意見稿》已引發了學界和實務單位的諸多討論,對于基本問題的意見不合仍然是討論的核心。在《刑法》中尚未明確社區矯正機構問題,甚至條文呈現空白,必然造成無休止的爭論,《社區矯正法》從效力等級上也無法超越基本法《刑法》去確認社區矯正機構問題,否則將造成法律沖突。因此,通過制定刑法修正案對社區矯正機構問題進行完善,是解決這一沖突發生的必要先行之策。刑法的修改,對社區矯正法的制定也將有所借鑒。(一)對“社區矯正機構”表述的修改方式。主要有:一是將《刑法》中的“社區矯正機構”改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二是在第38條、第76條、第85條“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表述前增加“由社區刑罰執行機關”。三是將第39條、第40條、第75條、第84條中“執行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的表述統一替換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二)修改理由。1.改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表述是否準確確定社區矯正機構需要明確社區矯正性質。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是非監禁刑罰執行活動與矯正惡習助其回歸社會的雙重性質〔16〕;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具有刑罰執行和社會福利雙重性質。〔17〕也有觀點認為,社區矯正既不是刑罰執行活動也不是刑種,而是我國的刑事政策。〔18〕還有觀點指出“社區矯正”的翻譯有誤,管理社區服刑人員的本質屬性是刑罰執行、懲罰是其基本任務,應改為“社區刑罰執行”〔19〕;《刑法修正案(八)》為社區矯正的刑罰執行性質正名后,社區矯正的懲罰性得到了強調,促使實務部門進一步正視執法工作的嚴肅性和規范化。筆者認為,影響刑事立法對“社區矯正機構”明確表述的重要因素是對社區矯正的性質缺乏共識。之所以產生如此情況,需從兩個角度來看。第一,學者對于社區矯正性質的討論,是基于對這一制度展開的理論研究,是對于社區矯正制度本身的一種定性,或者說是對社區矯正應當以何種功能、價值扎根于我國的討論。這種討論,需將我國犯罪與社會問題現實、法律實施環境等,同這一制度在國外起源時的功能目標、國際運用和實踐中所發展出來的多種形式和經驗相結合來展開。可以說,這些爭議仍然在嘗試解決這一制度引入后如何進行選擇和重構的基礎性問題。第二,在實務中,社區矯正是國家刑罰執行制度的一大創新,因此社區矯正的性質對于刑事法律來說很容易回答。相比監禁刑執行,社區刑罰執行的價值、功能的體現有賴于社會力量的參與、教育手段的重視,但這不影響社區矯正刑罰執行方式的定性。因此,從刑法規范的角度來說,過去、當下、未來都是將社區矯正作為一種刑罰執行方式來定性,那么,其執行機關自然應當是刑罰執行機關。社區矯正工作同時包含懲罰性和恢復性兩方面屬性,兩者并不矛盾,因為社區服刑人員既是罪犯,又是具有矯正可能性、有限人身自由、接受矯正再教育的特殊預防對象。但正是這種雙重屬性,容易導致實務工作中有失平衡。由于各地隊伍設置、資源配置情況不同,矛盾傾向也各有不同,一旦形成力量單一、力量傾斜的情況,很容易引起社區矯正的功能傾斜與變味,違背其刑罰設置的懲罰性與恢復性初衷。其中,特別是“輕懲罰”的傾向最具潛在危機:過分強調社會力量參與、利用社會資源、配置矯正社工幫助社區服刑人員,有利于提升矯正活動的多樣化和矯正資源的豐富性,但卻容易使社區服刑人員對社區矯正產生“幫困扶助”的印象,弱化接受懲罰的意識。因此,對于社區矯正懲罰性的復歸具有必要性,有助于正本清源、正視社區矯正根本的刑罰執行性質。出于對社區矯正性質的把握,將社區矯正機構表述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社區矯正性質,也符合我國國情下社區矯正所主要發揮的刑罰執行作用,而對恢復性、社會性、福利性的重視是社區矯正與嚴格自由刑、監禁刑進行區分的特性,是社區矯正發揮其特殊功能和優勢的方法和手段,不能掩蓋其本質屬性。2.修改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積極作用(1)如果《刑法》將“社區矯正機構”修改為“社區刑罰執行機關”,首先可解決《實施辦法》中規定的由司法行政機關承擔社區矯正工作但缺乏上位法依據的緊迫問題。(2)“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表述相對明確、涵義清楚。以監禁刑罰為例,刑法第46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并未對監禁刑罰的執行機構進行單一的劃定,實際的執行機構包括監獄、看守所、少管所、拘役所等。因此“社區矯正機構”也無需明確劃定為具體的、單一的機構,例如在《實施辦法》中規定的司法所。(3)即將出臺的《社區矯正法》與《監獄法》屬同一法律層級,監禁刑罰執行與社區刑罰執行相對應,采用“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提法不僅符合其性質,也有利于清楚界定社區矯正的適用范圍。(4)回顧《刑法修正案(八)》,采用“依法實行社區矯正”的說法實際上是為社區矯正法正式出臺預留空間、做好準備。刑法對于社區矯正的規定應當按照刑法體例做出方向性的確認,再由社區矯正法來具體規定,對刑法起到援引補充的功能。〔20〕“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簡明扼要,是相對于監禁刑罰執行機關而言的,利于刑法與社區矯正法做好法律規范間的銜接配合。從發展的角度來說,這兩個刑罰執行機關的劃分既是有區別的,又包含著刑罰執行的共性,“社區刑罰執行機關”的名稱符合刑事執行一體化的發展趨向。3.“社區刑罰執行機關”替換“執行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從刑法條文的明確性和銜接性來考慮,在《刑法修正案(八)》出臺之前采用“執法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的提法是適當的,因為當時的《刑法》規定管制、緩刑、假釋由公安機關執行,考察、監督的執行主體明確,故不同表述并不影響對于這三類罪犯執行機關的理解。而《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社區矯正機構”的表述卻模糊了執法主體,在這種背景下,造成了對原有的“執行機關”、“考察機關”、“監督機關”的規定指向不明的感覺,必須結合《刑事訴訟法》和《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來理解,但實際上《實施辦法》的制定者與刑事立法者在認識上也存在差異,這樣就導致社區矯正執法機構長期以來沒有明確的法律地位。從社區刑罰執行的功能而言,不宜采用“考察機關”和“監督機關”。緩刑和假釋的執行均是對于法院刑事裁決的執行,“考察”突出了對緩刑犯在考驗期限內的考察,“監督”突出了對假釋犯的附條件釋放監督,這樣的表述雖然能體現出緩刑、假釋的差異和特征,但是卻限制了社區矯正作為刑罰執行多元功能的發揮。在社區矯正中,對緩刑犯不僅要考察,而且要監督,同時要教育矯正;對假釋犯不僅要監督,而且要教育矯正,同時,“考察”和“監督”之間難以進行質的區別。因此,刑法中仍然保留的對不同類型罪犯有不同機關表述的提法已是一種過時的提法。容易導致“考察機關”只考察、“監督機關”只監督而不進行教育矯正的誤讀。刑法中之所以有三種機關的差異表述,在于管制是我國的主刑之一,而緩刑、假釋是“刑罰的具體運用”,是刑罰處罰的另一種有條件的處置、執行方式。有觀點認為,在緩刑與假釋之間,緩刑替代短期自由刑,而假釋替代中長期自由刑,因此立法以“監督機關”說明對于假釋犯的管理應比緩刑犯(“考察機關”)嚴格。〔21〕高銘暄教授也提出了應當區別管理、區分管理機構的觀點。〔22〕應當看到,在國際范圍內,一些發達國家在對社區罪犯的管理中注意到區別管理和區別管理機構的傾向,例如在美國的許多州中,分別設有緩刑辦公室和假釋辦公室,對未成年犯有專門的未成年管理機構,以體現出在管理機構上的區別。但是在我國,由于對社區服刑人員的適用率比較低,在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法中雖然列舉了對社區罪犯管理不同名稱的三種機構,但在事實上只有一個管理機構承擔管理,這就是公安機關的派出所,但派出所由于工作繁忙,只能是兼職管理社區罪犯。在我國社區矯正試點后,逐步將執法主體從派出所轉到司法所,不僅沒有考慮到用不同的機構管理不同的罪犯,甚至沒有考慮到用專門的機構來管理社區罪犯。所以,從現實的國情出發,在刑法中列出三種不同的管理機構,只是理想和紙上談兵,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建立專門的專業化的社區矯正機構,隨著社區服刑人員適用比例的擴大和人數的增加,再進一步考慮設立不同的管理機構,在刑法中目前的三種機構表述的規定是脫離實際的。而用“社區刑罰執行機關”替代則是一個適當的選擇。
剖析社區矯正立法的問題
《刑法修正案(八)》從法律上確立了社區矯正制度,賦予了司法行政機關指導管理社區矯正工作職能。《社區矯正法》和兩院兩部《實施辦法》正在緊鑼密鼓地研究制定之中。進一步明確社區矯正對象的管轄、機構設立和運作、工作體制和執法權限以及加強對流動對象的監管等問題,對于加快立法進程、完善社區矯正制度具有重要意義。筆者就此談點粗淺的認識和看法。
一、關于社區矯正對象管轄的問題
管轄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不容回避的重要問題,是社區矯正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在管轄問題上,筆者建議采取以經常居住地為主、以戶籍地為輔的原則。
第一,經常居住地與矯正對象聯系最密切。經常居住地是社區矯正對象賴于生存和從事社會交往的特定區域,與他們日常生產生活關系最密切、最直接,便于矯正機關及時了解掌握其思想動態和行為狀況,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矯正工作。一旦發生諸如矯正對象脫管、違法犯罪情況時,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最大程度地避免和減少對社會的危害。經常居住地也是其單位所在地和家人、親屬、朋友、鄰居共同生活的地方,有利于在熟悉的環境中接受矯正、改過自新,更好地回歸和融入社會。
第二,社區矯正對象流動性日益增強。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特別是隨著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公民自由流動越來越成為一種普遍現象。有人估計,目前我國每年僅外出務工人員不下2億人。同時,一個人在某地因犯罪被判刑之后,往往因擔心遭受社會歧視或他人報復,寧愿到外地打工也不愿回原地生活,這些都使矯正對象的流動性日益增強。
第三,我國民法關于住所的規定具有較強的借鑒意義。我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以他的戶籍所在地為住所,經常居住地與住所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為住所”。《民法通則》和最高院司法解釋關于住所的規定,以聯系緊密性為選擇趨向,有利于節約社會成本和方便人民群眾,為社區矯正立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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