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研究
時間:2022-06-05 10: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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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錯少年(delinquentjuvenile),指出現不同程度罪錯行為,并需要矯正治療的一類少年的統稱。在美國聯邦與各州的法律中,對“少年”的年齡界定各不相同,主流觀點是將少年的年齡范圍界定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1]“罪錯”行為大致可概括為兩層含義:其一為“罪”,可理解為觸犯刑法的行為,具有較大社會危害性、情節較為嚴重;其二為“錯”,可理解為觸犯刑法但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或觸犯其他法律的行為,以及尚未觸犯法律的越軌行為等,社會危害性較低。2017年,美國少年法庭的數據顯示,社區矯正是少年案件最主要的矯正方式,在所有少年案件中運用的比例達到63%,而這一比例自1997年開始就保持在60%以上。[2]顯然,社區矯正已成為美國應對少年案件的最主要的矯正形式。除此之外,美國還有“非正式”的社區矯正體系,用以應對沒有正式進入司法體系的罪錯少年,給予他們適當的矯正措施。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矯正建立在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基礎上,以康復主義(RehabilitationIdeology)為主流理念,其中包含大量的康復(rehabilitation)與矯治(treatment)措施等。這些措施并不代表對罪錯少年既往罪錯行為的回應,因此不具有懲罰性,而是對罪錯少年即時狀態的回應,旨在改變罪錯少年的不良心理與行為,并促進其個體發展與未來福祉,其內涵與中國社區矯正語境中的“教育矯正”非常類似。中美兩國雖然制度、法律土壤不同,但卻不約而同地將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放在了極其關鍵的位置。相比之下,美國是社區矯正的發源地之一,自1825年美國貴格會在紐約市建立了第一個專門的少年矯正所—庇護所(HouseofRefuge)開始,經過近兩個世紀的發展,美國在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理論與實踐上有很多“前車之鑒”;而中國社區矯正舶來于西方,針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仍處于發展的初步階段。2016年,我國廣東省就報告了針對未成年犯的社區教育矯正方式過于簡單,難以獲得未成年人的認同,導致未成年社區服刑人員的再犯率高于總體再犯率。[3]基于這種現狀,從矯正理念,實踐特征與方法等各方面分析認識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有助于我國在客觀認識的基礎上,批判性地吸收美國的經驗,避免其教訓,獲得有益的啟示。
一、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法律制度基礎與矯正理念
(一)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法律制度基礎——少年司法制度。要理解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就必須先理解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1899年,美國伊利諾伊州通過了《無人照管、疏于管教及罪錯少年的矯治與監管法案》(AnActfortheTreatmentandControlofDependent,NeglectedandDelinquentChildren),即廣為人知的《少年法院法》。這標志著美國,也是世界上首次建立了獨立的少年法院,意味著美國的少年司法體系首次與傳統刑事司法體系實現分離。同時,這也代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司法理念的分離。建立在“國家親權”(ParensPatriae)基礎上的美國少年司法體系,旨在維護少年的最大利益,把罪錯少年從傳統刑事司法體系的嚴刑中轉移出來,在獨立的保護與福利型的司法體系中,給予罪錯少年個體化的矯治康復措施,促使他們復歸社會。這與傳統刑事司法中的懲罰、報應、維護社會正義等理念有根本區別,也是美國少年司法體系得以獨立的前提與基礎。[4]國家親權理念,是美國的少年司法制度得以建立的哲學基礎。在英國的影響下,美國自殖民地時代就秉承國家親權理念。這一理念的內涵主要包括三點:首先,國家是兒童最后的父母,對兒童負有責任;其次,國家親權高于父母親權,如果父母不能適當的履行其監護權時,國家有權剝奪父母的這種權利;最后,國家在履行親權時,要以兒童為本,維護其最大利益。國家親權的理念根本性地改變了國家與兒童的關系。在19世紀后,這一理念被少年司法領域廣泛引用,奠定了美國福利型少年司法的基礎。[5]美國少年司法體系保持著其獨立性,在理念、程序與處置上,皆與成人刑事司法體系不盡相同,少年法庭甚至在用詞的選擇上也非常慎重,以避免對罪錯少年的“標簽化”。例如,用“罪錯少年”(delinquent)的稱謂代替“罪犯”(criminal),用“處置”(disposition)代替“量刑”(sentencing)等。(二)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理念——康復主義。在美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背景下,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在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中占據主流。康復主義矯正理念興起于20世紀20年代,主張對罪錯少年施以康復和矯治的措施,而非懲罰,其最終目的是促使罪錯少年重歸社會。“醫療模式”是康復主義矯正理念的主要表現形式。康復主義的潛在假設是,罪錯行為并不是自由意志選擇的結果,而是由各種內外因素所引起的,因而罪錯行為就像“疾病”,而矯正就是“醫生診病”,是識別導致犯罪的風險因素并“對癥”消除它們的過程。因此,美國罪錯少年的矯正過程借鑒了許多醫療上的方法和詞匯,如犯罪病理學(Pathology)、交叉感染(Infection)、診斷(diagnosis)和矯治等。[6]在醫療模式的指導下,美國非常注重對少年罪錯的風險因素研究,識別了大量與少年罪錯行為相關的風險因素。同時,為保證教育矯正的有效性,美國在社區矯正中廣泛地運用個案調查評估等方法,以便如“診病”一樣確定罪錯行為的“癥結”所在,并聘請心理學、精神病學和社會工作等方面的專業人士參與矯正,為罪錯少年設計個體化的專業矯治方案和項目。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是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基礎,直接促使美國產生了大量針對風險因素的、專業化的社區教育矯正項目及其相關研究,促進了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實踐的個體化、科學化與專業化發展,也促進了個案社會調查、循證教育矯正、恢復性矯正等矯正模式與方法的興起與運用。20世紀80年代,由于矯正效果不盡如人意,美國民眾開始質疑康復主義矯正理念,并普遍地傾向于更加強硬、嚴厲的懲罰措施,有學者開始質疑美國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理念,在“康復”與“懲罰”之間搖擺不定。[7]但康復主義矯正理念目前仍是美國少年司法矯正的主流,因為康復主義更加符合美國少年司法的根本價值取向與公眾的期待。[8]
二、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特征
美國獨立的少年司法制度和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決定了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體現出一些實踐特征。(一)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對象與體系的連續性。美國少年司法體系具有獨立性,學者們普遍認為其司法程序是民事的而非刑事的。[9]正因如此,比起嚴格的刑罰執行活動,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更像某種“幫助”或“服務”。而突破了刑罰的框架后,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具有更廣泛的矯正對象與完整連續的體系。美國的社區教育矯正不僅針對違犯刑法的罪錯少年,更針對普通違法少年和未觸犯法律的越軌少年等群體。相關機構根據矯正對象罪錯行為的嚴重與危害程度,給予不同強度與針對性的社區教育矯正。例如,未觸犯法律的越軌少年可以自愿或通過父母、老師的轉介進入社區教育矯正機構,如青少年服務局(YouthServiceAgency)或家庭服務局(familyServiceAgency),接受預防型的教育矯正。美國非常鼓勵這一方式,這是有行為問題但未達到違法犯罪程度的青少年,以及有特殊需要的家庭獲得幫助與服務的重要途徑。而犯有輕罪或非暴力犯罪的少年,則可以通過轉處制度(diversion)提前離開正式的少年司法程序,直接進入社區教育矯正機構進行矯正,以避免正式的司法程序所留下的記錄和產生的不良“標簽”,這是美國少年司法中的“非正式”社區教育矯正。美國許多州都設置了初犯項目(Firstoffenderprogram),初犯項目并不只針對“初犯”的少年,概括來講是針對需監管少年、輕罪少年和非暴力犯罪少年的轉處項目。初犯項目往往包括多種類型的教育矯正措施,包括對受害者賠償、社區服務、職業訓練、教育和咨詢等。(二)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處置的靈活性。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處置的靈活性有賴于美國少年司法體系的特點。相比于刑事司法的“量刑”,美國對少年案件的裁量是個體化的、模糊的和靈活的。“罪刑相適”原則能執行社會正義,卻并不能反映少年獨特的個體境況和需求,這不符合美國少年司法的目的。因此,美國的少年法官在案件裁量時,會依據個案情況,附加個體化的社區矯正“特殊條件”,為每個罪錯少年“量身定制”最適合的社區教育矯正規劃。美國的少年法官與社區矯正官享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discretion)。少年法官在進行少年案件的裁量時,個體化原則(Individualization)是最重要原則之一。例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州法律規定,每個少年、每個家庭、每個受害者都是獨特的,因此對少年案件的處置必須最適合于罪錯少年的矯治、監管、康復和福利。[10]此外,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官在矯正過程中也有重要的話語權。少年法庭在判處罪錯少年社區矯正時,經常附加“模糊”的條件,如“遵循社區矯正官的建議”等,這事實上給予了社區矯正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而社區矯正官也會依據他們所了解的罪錯少年個案的具體情況,為他們安排適當的、個體化的社區教育矯正措施。這種靈活性使美國的社區教育矯正一方面能夠最大化地滿足罪錯少年的個體需要,另一方面卻也造成了美國社區矯正的混亂狀態。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中,少年法官、社區矯正官的司法權限重疊不清,造成了教育矯正的“碎片化”問題。[11]此外,由于美國的少年法官和社區矯正官掌握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對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過于依賴于少年法官和社區矯正官的個人判斷。有研究指出,由于缺乏客觀的社區矯正標準,美國的社區矯正存在非公正情況,有些社區矯正官甚至具有“種族主義”傾向,在對非洲裔美國少年進行矯正時,傾向于選擇更嚴厲的懲罰性措施而非教育矯正。[12](三)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非強制性。正因為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服務”性質,因此,許多情況下社區教育矯正的參與是不具有強制性的。罪錯少年的社區矯正官會以“建議”的形式向罪錯少年及其家庭推薦某種適當的教育矯正課程或服務,罪錯少年可以自愿參加,不具有強制性。有時,罪錯少年可以通過自愿參與一些社區教育矯正課程等,爭取少年法庭和少年社區矯正官的“從輕處置”。美國社區教育矯正的環境更加寬松,這不易引起矯正對象的逆反與對抗,使教育矯正更易于被矯正對象接受而發揮真實效果,但是罪錯少年身心發展并不成熟,且大多是具有心理、行為問題的特殊群體,將社區教育矯正建立在自愿的基礎上,矯正環境過于寬松,很可能造成社區教育矯正的實施困難與效果低下。當然,這也并不意味著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是完全自愿的。美國的少年法官和少年社區矯正官具有廣泛的自由裁量權,如果他們認為必要,可以強制性地要求罪錯少年,甚至包括其家長一同參加某種特定內容的教育矯正,如心理輔導和情緒控制課程等,如果罪錯少年拒絕或未按要求參加,則可能要承擔嚴重的法律后果。但這種強制性的社區教育矯正又與美國社區教育矯正“服務”“康復”的初衷產生了矛盾。(四)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運行的市場化。美國的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是一種“服務”,遵循“市場化”的運行模式,大多數情況下,這種“服務”是有償的,矯正對象需要繳納一定費用。以美國得克薩斯州為例,得克薩斯州的少年社區矯正部門將其下45%的教育矯正項目通過合同外包的方式,外包給專業的矯正服務機構負責,它們絕大部分是私立或半私立的機構。[13]美國的付費社區教育矯正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政府財政的壓力,更重要的是使專業機構承擔專業服務,提高了教育矯正的效果,但這種模式也廣受詬病。目前,美國有21個州的少年社區矯正部門向罪錯少年收取“監管費”(SupervisionFee),根據其社區矯正時間的不同,監管費從10美元到2000美元不等,平均每人每月的監管費為50美元左右,這些費用還不包括咨詢、藥物測試與治療等專業化矯正所產生的更高額收費。[14]事實上,收取費用與少年社區矯正的初衷相悖。首先,卷入少年司法系統的少年往往來自低社會經濟地位的家庭,社區矯正的費用會給他們的家庭造成債務或沉重的壓力。而一旦這些罪錯少年不能按時繳納費用,他們就可能被認為違犯了社區矯正條件,從而面臨監禁或社區矯正的延期,這與促使他們順利回歸社會的目的相背離。其次,教育矯正費用所帶來的壓力,使罪錯少年無法專注于行為的改變和自身的發展。而一旦他們對收費的公平性產生質疑,這種質疑很容易轉變為對少年司法制度本身的質疑,這會極大影響罪錯少年對社區教育矯正的服從性,也必然會影響教育矯正的效果。
三、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實踐方法
在美國康復主義矯正理念的指導下,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體現出個體化、專業化、發展性等潛在要求,這也直接促進了美國社區教育矯正中個案社會調查、循證教育矯正,以及恢復性矯正等方法的發展。(一)個案社會調查法在社區教育矯正中的運用。對每個卷入司法程序的罪錯少年進行個案社會調查并出具相應的社會調查報告,是保證社區教育矯正個體化和針對性的前提和基礎。在美國的少年司法中,對每個卷入少年司法程序的罪錯少年進行個案社會調查,并出具社會調查報告(socialinvestigationreport)或社會研究(socialstudy),是每個少年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也是社區矯正官制訂個體化教育矯正計劃最重要的依據。美國的社會調查報告,之所以也被稱為“社會研究”,是因為社會調查報告中,不僅包含罪錯少年個人、家庭及社會關系等客觀背景信息,還包括在客觀信息基礎上對其進行的標準化評估結果,以及專業人士給出的教育矯正建議等。美國賓夕法尼亞州的少年法官委員會指出,在一份標準的社會調查報告中,至少應包括[15]:少年的罪錯行為及嚴重性;少年在家庭、學校和社區的行為模式;少年目前身體、智力、情緒和社會化的發展程度,并且基于這些信息理解少年目前的行為和預測未來可能會出現的行為問題;少年家庭、學校和社區的態度,以及他們的態度會對罪錯少年重新適應社會造成的影響;必要的心理學、精神病學和醫學報告及評估;就業情況和就業機會;基于社會調查事實基礎上的社區矯正官對其的評估結果,以及建議性的處置措施等。這些信息層層遞進,較為全面地描述出罪錯少年的背景、現狀、需求,社區矯正官往往以此為基礎和參考,開始專業化、個體化、有針對性的社區教育矯正。伴隨著社區教育矯正的進程,社區矯正官會不斷補充罪錯少年社會調查報告中的內容,使其盡可能詳盡和專業。社會調查報告就像罪錯少年的“個人檔案”一樣,跟隨他們歷經整個少年司法的過程。而正是由于社會調查報告在美國社區教育矯正,乃至整個少年司法過程中的重要地位,美國許多州法律規定必須要分配足夠人力和專業資源,按時高質量地完成社會調查報告。例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就規定要優先劃撥足夠的人手和資源完成罪錯少年的社會調查報告,如果少年個案被羈押,則限時10個工作日內完成社會調查報告,其他個案的社會調查報告完成時限則是3周。[16](二)循證方法在社區教育矯正中的運用。1997年,美國馬里蘭大學的研究者謝爾曼(L.Sherman)和同事發表了長達600頁的研究報告《預防犯罪:什么有效,什么沒效,什么有前景》(PreventingCrime:WhatWorks,WhatDoesn’t,What’sPromising),分析了500多個犯罪預防研究,最終識別出了有效犯罪預防實踐,被認為將循證方法應用于司法領域的先驅。謝爾曼認為,過去的矯正實踐中所欠缺的一個關鍵環節就是運用研究評估的結果去指導矯正決策。[17]因此,循證矯正最根本的原則就是用研究得出的“最佳證據”指導決策,從而采用“最佳實踐”。2002年,美國重新修訂《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法》(JuvenileJusticeandDelinquencyPreventionAct),在其中加入了要求州政府優先給予循證教育矯正項目撥款資助的內容。而依據這一法案而建立的美國少年司法與犯罪預防辦公室(OfficeofJuvenileJusticeandDelinquencyPrevention,OJJDP)隸屬于美國聯邦司法部,該部門通過研究、資助、宣傳和政策建議等,支持和促進美國少年司法循證教育矯正實踐的運行,成為美國罪錯少年循證矯正實施的指導與核心部門。循證矯正首先要確保研究證據的有效性,因此,美國進行了大量含有隨機對照試驗的實證研究來評估社區教育矯正項目的有效性。并采取元分析(meta-analysis)和系統評價(systematicreview)等研究方法,提升研究證據效力,旨在評價教育矯正項目的真實效果。可以說,美國的社區教育矯正是以大量實證研究結論為基礎的,這基本保證了美國罪錯少年社區教育矯正的效率和效果。(三)恢復性矯正法在社區教育矯正中的運用。美國少年司法及康復主義的矯正理念,由于過度關注罪錯少年的最大利益,甚至有時忽視社會整體利益,一直備受詬病。在這種背景下,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一部分學者提出了一種新型的司法范式——平衡與恢復性司法(BalancedandRestorativeJustice)。為平衡罪錯少年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平衡與恢復性司法要求少年司法要關注賠償和修復被罪錯行為損害的受害者、社區紐帶,提高罪錯少年的綜合能力以減少罪錯行為并保護公共安全。平衡與恢復性司法模式特別強調,對罪錯少年的矯正應具有更長遠的眼光,關注罪錯少年的能力發展。[18]在平衡與恢復性司法范式指導下的教育矯正方法,被稱作恢復性矯正。恢復性矯正法,立足于更長遠的“能力發展觀”。與傳統矯正關注罪錯少年的缺點與問題的視角不同,恢復性矯正認為首先要發現和識別少年本身、其家庭以及所處社區的優勢和資源并加以運用。因此,相比于一些“污名化”的處罰措施,判處罪錯少年對受害者和社區作出相應的補償,如社區服務等,是更明智的,因為在矯正過程中,罪錯少年更可能形成社會責任感,并真正地悔罪。恢復性矯正項目,如賠償社會、修復與被害人關系等觀點,非常符合美國的傳統價值觀,因此在美國有較為穩固的社區和民眾基礎,許多社區和受害人愿意參與到恢復性司法項目中去。必須看到的是,恢復性的社區教育矯正以罪錯少年的能力發展為核心,注重社會紐帶的修復,關注改變社會對罪錯少年消極看法,幫助其回歸社會,是一種根本性的教育矯正方法。
四、結語
美國針對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歷史較長,經驗豐富,但并不是其所有的經驗都有可取之處。美國罪錯少年的社區教育矯正,注重罪錯少年群體的特殊性,在矯正理念與實踐方法上都與成人刑事司法矯正進行了區分,建立了針對不同程度罪錯少年的完整的、連續的社區教育矯正體系,注重個體化的社會調查,實證化的教育矯正評估研究與罪錯少年的能力發展,其科學化、專業化、個體化、發展性的教育矯正方法,值得借鑒。但必須看到的是,美國社區教育矯正由于其法律上的模糊性,實施的非強制性與運行模式上的市場化等特征,導致有時過于寬松,或收費過高,以至于無法有效執行并產生良好效果。
作者:蘇春景 趙茜 單位:魯東大學教育科學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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