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器官移植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8 20:2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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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器官移植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人體器官移植,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體健康,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人體器官移植,適用本條例;從事人體細胞和角膜、骨髓等人體組織移植,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第三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全國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的監督管理工作。
刑法下人體器官移植問題研究
摘要:在沒有人體器官移植技術之前,一個病人往往一確診就因無法醫治而面臨死亡,而現在因為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的出現,使得很多患者重新獲得了生命。我國目前對該種犯罪類型實施嚴厲的打擊,并進行嚴格的刑事規制,但是面對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的日益多樣化,我國關于此類犯罪的刑事規制比較滯后,研究人體器官移植所涉刑法效應問題,對器官移植類犯罪實行進一步的刑事規制,對我國預防、遏制和打擊相關器官犯罪有著至關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器官移植;犯罪;刑法效應;醫療秩序
一、域外人體器官移植的立法實踐
世界各國(地區)對人體器官的立法主要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對死亡判斷標準的立法,二是對活體器官移植的立法,三是對尸體器官移植的立法。(一)器官移植與死亡標準的判定。作為醫學中的一個重要課題,死亡標準的判定與器官移植手術密切相關,傳統理論將“心臟死亡”認定為死亡標準,但是隨著醫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一標準引起了較多的爭議。除了對“心臟死亡”的質疑之外,世界各國也一直在討論是否有必要將腦死亡確定為新的死亡標準。關于腦死亡標準的立法,美國、英國、法國以及瑞典等國家已經通過立法將腦死亡確定為新的死亡標準,而有些國家雖然沒有將腦死亡確定為新的死亡判斷標準,但是高標準已經得到了學界的高度認可。關于器官移植立法中涉及死亡判斷標準的問題,世界各國目前存在兩種立法模式,一種是立法模式,比如美國早在1981年就頒布了《統一的死亡判定法案》;另一種是將死亡判斷標準在器官移植的法律中體現出來,比如1997年,日本頒布的《關于器官移植的法律》,其中將“腦死亡者的身體”界定為“尸體”。(二)活體器官移植的相關立法。關于活體器官移植的立法,各國(地區)針對可再生器官與不可再生器官有著不同的規定。對待可再生器官,立法往往比較寬泛,比如規定可再生器官的獲取是基于治療、診斷等合法目的即可。對待不可再生器官的移植,世界各國(地區)的立法均非常嚴格,比如英國在1989年就規定,不可再生器官移植只能在有基因聯系的人之間發生。除此之外,不可再生器官移植的規定還遵循知情同意原則,即器官捐獻者必須親自表達愿意捐獻器官的意愿;不危害生命、健康原則,即如果器官移植會對捐贈人的生命或者健康產生危害時,那么這個器官移植行為是不被允許的,如我國澳門的立法除了上面的規定之外還規定了器官捐贈者的損害賠償權;限制行為能力人特殊保護原則,這一原則要求未成年人或者其他不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如果要進行器官捐獻,則必須經過其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三)尸體器官移植的相關立法。各國針對尸體器官移植的立法中,除了刑事法這種實體法有相關規定之外,更多的體現在程序法中,因為尸體器官移植的規范需要嚴格的程序把關。尸體器官移植涉及到很多方面的程序,比如尸體器官獲取的標準、捐獻的準則、如何分配管理、如何移植操作等。針對尸體器官移植的程序,世界各國制定了各種法律進行規范管理,如新西蘭早在1964年就頒布了《人體組織法》對尸體器官移植的獲取、捐獻、分配、移植操作等程序進行了詳細規定;之后新西蘭又將一些內容進行專門立法或者附于某些部門法中,比如1988年,新西蘭又頒布了《驗尸官法》,其中專門就尸體器官的獲取進行了規定。尸體器官移植的立法中,最重要的一個環節就是尸體器官的獲取,就目前世界各國的立法來看,尸體器官的獲取主要分為自愿捐獻、推定同意、需要決定以及器官商業化4個準則。
二、我國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的刑法效應問題
(一)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行為的刑法效應。1.組織出賣人體器官行為犯罪化的正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罪狀描述為:“組織他人出賣人體器官。”筆者認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中把人體器官當作商品看待,在其概念中,人體器官具有商品的性質,也就是說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是指組織出賣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將自身活體器官作為商品出賣的行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組織者同時也違反我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的相關規定。我們從該《條例》中可以看出,人體器官已經不再考量來源,也將尸體器官在內的器官列入名單中。從侵害法益的角度考量,生命健康權是我國公民的最基本權利,是國家應該保護公民的最基礎的法益,因此,也是刑法保護公民最主要的目的。2.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犯罪構成。關于犯罪客體的定義,刑法明文規定,犯罪客體是犯罪行為所觸犯的而為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系。違法行為危害性的標準之一便是犯罪客體。在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中,犯罪行為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和社會管理秩序,所以,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所侵犯的客體具有雙重性的特征。犯罪構成的另一標準是犯罪的客觀方面,客觀方面主要包括犯罪的實行行為、損害結果、因果關系、方法手段等。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實行行為有兩個,即組織和出賣。筆者認為,因為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是侵犯公民的生命健康權這一最基本的權利,所以對組織這一行為的認定一定要相對寬泛,對組織以此擴大理解,不能設置過多的限定。由于目前沒有關于此罪的司法解釋,根據司法實踐以及學術觀點,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中,組織行為主要是指為了實現順利出賣他人器官的目的所進行的一些行為手段。在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供體往往是被高額的報酬所吸引,從而做出傷害自己的承諾。在整個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犯罪中,組織者、中介組織、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器官移植的受體、人體器官收購者、協助者等都屬于器官交易犯罪的交易者。值得注意的是,犯罪主體是自然人,由于組織出賣人體器官需要醫學領域的支持,所以醫院以及相關醫療單位在犯罪環節中必不可少,但是我國《刑法》并沒有規定單位作為本罪的犯罪主體,僅僅在《器官移植條例》相關規定中對參與此類犯罪的單位進行行政處罰,這就表明參與此類犯罪的單位并不會收到刑事處罰,這顯然不符合刑法懲罰犯罪、保護人民的任務。3.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刑罰適用。就對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的刑罰強度來講,刑罰的輕重是由犯罪行為所侵犯的法益的大小所決定。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侵犯了公民身體健康權的同時還破壞了我國醫療管理制度,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的穩定,因此,刑罰的懲罰強度應該與該犯罪所侵犯的法益決定。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給無數患者帶來福音,造福人類。因此作為立法者,應該具有謙抑精神,并且從有助于人體器官移植的角度考量設計合理的法定刑。(二)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犯罪行為刑法效應。1.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犯罪化的正當依據。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首先違背了公民的自主決定權,我國《刑法》保障公民的自主決定權,因此,在器官移植中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尊重器官捐獻者的自主決定權,這種權利包括器官捐獻者的知情、同意、拒絕以及臨時放棄的權利。從我國《刑法》中可以看出,刑法要求對未成年人的人身絕對保障。非法摘取、騙取不滿18周歲的人的器官被刑法絕對禁止,這是出于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護。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的行為比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的行為更加嚴重,對社會所造成的影響也更加惡劣,因此,更應該被刑法所禁止。2.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行為的犯罪構成。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的犯罪是指沒有經過本人同意,摘取器官;或者摘取的是未成年人的器官;除了欺騙別人捐獻器官,還有強迫他人捐獻器官的行為。值得注意的是,關于刑法法條中所指的“本人”是指的具有完全行為能力的人,不包括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如果一個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作出愿意捐獻器官的決定,那么應該視為正常意愿,可以進行器官移植手術。筆者認為,刑法中關于此類犯罪中所用的強迫一詞應該做廣義的解釋,這是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器官供體的生命健康權。針對器官捐獻行為,只有完全行為能力人以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正常的時候所做的決定才能夠視為自愿行為,其他的比如未成年人等限制行為能力人都不能夠自主決定是否捐獻器官,行為人的監護人人也沒有權利作出類似決定,這是為了保護器官捐獻者的生命健康權。但是在器官類犯罪中,還有一種特別惡劣的行為,比如用暴力的手段、威脅脅迫、欺騙的手段摘取受害人器官的行為。這種行為會帶來特別嚴重的后果,所以針對以上這類行為,我們應該更加廣泛地理解強迫一詞。3.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犯罪的刑罰適用。面對當前這種嚴重的形勢以及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犯罪對公民個人以及社會的危害,我國應該就此類犯罪單獨進行法定性的設定,當然這要基于我國目前的基本國情以及刑法結構來綜合考量。就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非法摘取、騙取他人器官類犯罪日趨多樣化,并且隨著醫療技術的不斷發展這種犯罪也會越來越復雜,所以針對不同情況,應進行合理的法定刑設計,以滿足對我國打擊人體器官移植犯罪的需要。自由刑在刑種方面是打擊此類犯罪的基本刑罰,除了自由刑之外,對此類犯罪中涉及經濟利益的,應該增加罰金刑以顯示對該類犯罪打擊的決心和力度。(三)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犯罪行為刑法效應。1.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犯罪化的正當依據。隨著現代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我國出臺相關條例明確了對活體器官摘取的限制,從而導致在器官移植的實踐中,相對較多供體的捐獻源來自死者。所以在器官移植中,不能與人體器官移植的基本倫理價值相違背,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充分尊重死者的生前意愿,如果本人生前明確表示拒絕捐獻人體器官,就不能在其死后以任何方式摘取其器官。非法摘取尸體器官行為實質上是對尸體的一種破壞行為,同時這種行為對逝者家屬的情感也會帶來很大的傷害,嚴重破壞了社會的公序良俗。所以,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懲罰,被刑法所禁止。2.非法摘取尸體器官行為的犯罪構成。“違背本人生前意愿”,違背本人生前意愿的意思是說本人生前明確表示不捐獻尸體器官而出現摘取該名死者身體器官的行為。在這種情形中,除了本人明確拒絕的情形還包括對死者器官摘取的程度或者種類與其生前所允許的程度跟種類不同的情形。在“違背本人生前意愿”中,對“本人”一詞的理解,筆者認為,應該包括未滿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未成年人。我國法律明文禁止未成年人捐獻器官,但是我國法律并沒有禁止未成年死者捐獻器官,所以,如果未成年人在死亡之前有捐獻器官的意思表示,并經監護人同意,應該允許未成年死者捐獻尸體器官。“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違反國家規定,違背其近親屬意愿摘取其尸體器官。”在這里需要明確的是,所謂的國家規定,這里是指國務院頒布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以及一些相關內容的地方性法規。如果死者生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捐獻尸體器官的,法律就推定為“沒有表示不同意”,在這種情況下,死者的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就具有同意捐獻該死者人體器官的權利。在這里判斷“近親屬”的范圍要按照“國家規定”進行,《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近親屬限定在配偶、成年子女、父母的范圍內,明確了同胞兄弟姐妹無這項權利。3.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犯罪的刑罰適用。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的行為在破壞了死者尸體的完整性的同時也傷害了死者親屬的情感,與死者生前的意愿或者死者家屬的意愿相違背,此類犯罪以盜竊、侮辱尸體罪論處。只要存在摘取死者器官的行為,就是非法摘取尸體器官犯罪的主體,但是在實踐中,出現了醫生為了挽救患者而利用尸體器官的行為,值得我們單獨探討。有學者認為醫生為了挽救患者而擅自摘取死者尸體器官的行為屬于緊急避險,雖然沒有經過死者生前或者死者近親屬的同意,但是醫生是為了拯救更大的法益而犧牲了較小的法益,況且醫生主觀上沒有盜竊、侮辱尸體的故意,醫生所為目的也具有正當性,因此,不應該追究醫生的刑事責任。針對以上觀點,筆者認為是不正確的。首先尸體雖然處于醫院的控制范圍以內,但尸體的歸屬權并不屬于醫院,而死者尸體的歸屬權只能屬于其近親屬,因此醫院對尸體沒有支配權。其次,如果對這種行為不進行必要的刑法規制,而僅僅是進行民事賠償亦或是行政處罰的話,極有可能出現將器官變相買賣的情況,因為醫生也是普通人,我們在肯定他們為醫療事業作出貢獻的同時也應當預防因為對此類行為的放縱而引發的犯罪。再者,不論是誰,只要沒有合法的程序,其從尸體上摘取器官的行為都是對尸體完整性的破壞,這是不允許的,而且這種行為也是對死者家屬的一種傷害更是對死者的一種侮辱。筆者認為,不管是出于何種善意的目的,都不應該以犧牲死者的法益以及死者家屬的情感來成全患者的要求。如果出現此類行為,完全可以按照侮辱尸體罪對其進行處罰。而對于一些醫療工作者參與中介組織買賣死者器官并從中獲利的行為,則可以參照盜竊罪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人體器官移植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是指將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移植給患者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技術。
第三條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衛生部成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負責組織相關專家擬訂全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提出評議意見。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人體器官移植醫療需求、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技術和人才隊伍水平等綜合因素,制訂本行政區域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并報衛生部備案。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報衛生部備案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對本行政區域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進行合理布局,嚴格控制數量,嚴格技術準入。
人體器官移植登記通知
**、**、**市衛生局,各有關醫院:
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工作的通知》(衛辦醫發〔20**〕87號)要求,我廳與**軍區聯勤部衛生部聯合于20**年6月18日至7月1日,對我省第一批通過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審核的醫院名單及由省衛生廳和**軍區聯勤部衛生部根據區域衛生工作需要和醫療衛生布局擬指定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技術的醫院名單進行了公示。公示后,我廳已將準予開展及指定開展人體器官移植醫院的名單(見附件)報衛生部。
請已被準予開展及指定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醫院及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診療科目變更登記,各有關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部關于修訂〈醫療機構診療科目名錄〉部分科目的通知》(衛醫發〔20**〕174號)辦理人體器官移植相應專業診療科目登記。
凡未獲得人體器官移植資格核準或未進行相應診療項目登記的醫療機構,一律不得開展相關人體器官移植工作。獲得資格核準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要嚴格按照《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和衛生部《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管理暫行規定》以及相關的技術管理規范,加強管理,依法執業、規范行為,確保人體器官移植的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
衛生局人體器官移植治理指導方案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醫療服務市場秩序,嚴厲打擊非法人體器官移植行為,維護群眾的健康權益,現將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關于印發<市人體器官移植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淄衛監字〔2012〕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以下意見,認真抓好落實。
一、認真傳達學習。人體器官移植涉及重大倫理和政治問題,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和廣大群眾的身體健康。加強人體器官移植監管,是《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賦予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和醫療機構的法定職責。3月21日上午,市人體器官移植專項整治行動啟動儀式正式舉行,市衛生局衛生監督局印發了《關于印發<市人體器官移植專項整治行動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淄衛監字〔2012〕7號),對全市人體器官移植專項整治行動工作進行了部署安排,通過三個階段進行組織實施,并提出了具體要求。全縣各級醫療機構(包括縣級醫療單位、鎮衛生院、專科醫院、診所、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要組織行政管理人員、醫務人員認真學習《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市局方案”等法律規定和工作要求,切實增強依法執業的法律意識和法律責任,建立醫院、科室、人員三級崗位職責,堅決杜絕非法開展人體器官移植的行為。
二、深入開展自查。全縣各級醫療機構要認真對照3項“工作重點”進行自查,深入查擺醫院及醫務人員是否組織、參與非法開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是否組織、參與摘取健康人體器官的行為,是否為非本院開展器官移植手術提供移植配型實驗情況,是否為非法從事器官移植相關工作提供場所等行為。
縣衛生局對此項工作非常重視,專門成立了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這項工作的組織領導,要求對存在違法問題的單位或個人,將一查到底,絕不姑息。
三、鄭重作出承諾。全縣各級醫療機構、各級醫務人員要簽訂《依法執業,不從事非法器官移植承諾書》,鄭重作出公開承諾。承諾:堅決抵制非法人體器官移植行為,不提供非法人體器官移植場所,不進行非法人體器官移植配型檢驗;醫務人員不組織、參與非法人體器官移植手術、麻醉、護理等工作,不向非法人體器官移植活動提供配型檢驗結果,不向非法器官移植活動提供技術指導和人員培訓,以及其他承諾事項。
器官移植研究論文
摘要:被譽為“21世紀醫學之顛”的器官移植是指為恢復患者完全喪失功能的器官的功能,而相應地將他人健康的器官移植于患者的一種醫療技術。它的出現使患有器官功能障礙患者看到了生存的希望,然而在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過程中,與該技術相關的某些行為也引起了越來越多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其中不乏具有刑事犯罪性質的刑法學問題。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一定程度上規范了有關器官移植行為,但是對于那些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與刑法當罰性的刑事犯罪性質的行為,則需要從刑法學的角度,分析研究器官移植所涉及的刑法問題。
關鍵詞:器官移植;刑法;犯罪
1器官移植與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1.1器官移植與刑法的關系
根據2007年國務院公布實施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條,人體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體器官捐獻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將其植入接受人身體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過程。
器官移植不同于一般醫療過程,它不僅涉及醫生和患者雙方,而且很大程度需要依賴第三方,即器官捐獻者才能完成整個醫療過程。同時,由于供需嚴重不平衡所導致的潛在的巨大“商機”使得人體器官移植不僅僅是一項單純的醫療技術,更多的涉及了社會、法律、倫理等方面的問題。例如人體器官買賣、偷取尸體器官等,就是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所引發的一些刑法方面的問題。
器官移植臨床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護患者健康,根據《執業醫師法》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人體器官移植技術是指將他人的具有功能的心臟、肺臟、肝臟、腎臟等器官移植給患者以代替其病損器官的技術。
第三條醫療機構開展人體器官移植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衛生部主管全國人體器官移植工作。
衛生部成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委員會,負責組織相關專家擬訂全國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范,對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上報的人體器官移植技術臨床應用規劃提出評議意見。
器官移植研究論文
摘要:器官移植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福音,但它也引發了大量刑事法律問題。各國法學界針對這些問題進行了激烈爭論,相關立法也對包括買賣人體器官、強摘他人器官等器官移植犯罪進行了規制,這在一定程度上維系了各國生命倫理秩序的穩定。近年來,我國器官移植技術也獲得了飛速發展,但相關立法卻并未對器官移植涉及刑事責任方面的問題做出實質性規定,為此,需要在我國《刑法》中增加關于器官移植犯罪及其刑事責任方面的專門規定。
關鍵詞:犯罪;器官移植;刑事責任
Abstract:Whileorgantransplantationconducestorecoveryoftheinjuredorsickman’shealth,italsotriggersoffsomeissuesincriminallaw,onwhichheateddebatesareprovokedinlawcirclesallovertheworld.Consequently,statutesprohibitingsellinghumanorgansorcompulsorilymovingother’sorgansareenacted,which,tosomeextent,ishelpfultothemaintenanceofworldwideorderoflifeethics.InrecentChina,organtransplantationengineeringhasacquiredsubstantialaccomplishment.However,nospecificprovisionpertainingtothecriminalliabilityarisingoutoforgantransplantationhaseverbeenincorporated.Therefore,itisnecessaryforustosupplementprovisionsspecifyingillegalorgantransplantationandrelevantsanctionstotheCriminalAct.
KeyWords:crime;organtransplantation;criminalliability
器官移植是20世紀生物醫學工程領域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技術,是人類改變傳統的藥物治療方式而使傷病器官恢復功能的一種新型醫療模式,它給醫學領域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在基因治療、人工生殖和器官移植三大領域中,器官移植的醫學和法律實踐最為成熟,取得了舉世公認的重大進展。”[1]但是,因器官移植而引發的倫理和法律問題也最為復雜,有關刑事法律方面的問題自然也在其中。
一、器官移植及其對刑法帶來的挑戰
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管理論文
摘要:器官移植過程中會發生各種損害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情況。為此,需要我國制定一部專門規范人體器官移植與捐獻的《人體器官捐獻與移植法》;需要在該法中將不提倡未成年人捐獻器官作為一項重要立法原則,并建立包括器官來源審查制度、器官移植許可證制度等在內的多項器官移植安全保障制度;此外。還需要在刑法、民法中采取相應的配套措施。
關鍵詞:器官移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法律保護
器官移植是指通過手術等方法,替換體內已損傷的、病態的或者衰竭的器官。器官移植是20世紀以來醫學領域的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新技術,它為人類醫學救死扶傷帶來了革命性的變化。伴隨著新世紀的來臨,器官移植也進入了一個蓬勃發展的新時期。據全球移植中心名錄(WTCD)的統計,迄今已有60余萬名身患不治之癥者通過器官移植獲得了第二次生命,移植的器官不僅具有良好的功能,而且他們身心健康,過著和正常人一樣的生活,育齡婦女能懷孕生育,少年兒童能健康成長。在我國,器官移植自50年代末期即已開始,70年代開始應用于臨床。目前已開展了10多種臨床器官的移植,其中肝移植技術已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居世界第四位;而在腎臟移植、小腸移植等方面也取得了較大的突破,獲得了廣泛的社會贊譽和良好的療效。但與此同時,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也引發了大量的社會問題和法律問題,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侵害問題便是其中之一。生命權益即圍繞人的生命而產生的各種生命權益,具體包括人的生命權、健康權、長壽權以及與健康權密切相關的身體權等。由于“人的生命是人存在的基礎,是人維持其生活的基本物質活動能力”,因此,在現代法治社會中,保護人們的生命權益就成為維持人生存和發展的必需。當前,依法治國已經成為我國當代社會主旋律的情勢下,探討如何在進行器官移植的過程中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生命權益,對于豐富和發展我國的法制建設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器官移植及其可能對未成年人生命權益造成的損害
從科學哲學的角度上來說,科學技術是一把“雙刃劍”,器官移植作為一項具有相當難度的生命科學技術,其發展為許多具有器官移植疾病或器官功能性障礙的患者帶來重獲健康希望。但與此同時,器官移植作為一種實驗性的治療行為,也潛藏著種種風險。盡管現有的器官移植手術是建立在長期總結治療經驗或反復科學實踐的基礎上的,已經具有了相當的適應性,但由于醫方的失誤、供體器官的衛生狀況以及接受器官移植的患者自身的狀況等原因,依舊極有可能引發一些嚴重的諸如身體傷害甚或死亡等侵害生命權益的事件。而在這些生命權益侵害的事件中,未成年人生命權益的侵害顯然也在其中。在器官移植中,未成年人既可能會作為供體捐獻或提供身體器官,也可能會作為受體而接受他人捐獻的器官。而無論是在前一種情況下還是在后一種情況下,客觀上都存在著其生命權益被侵害的可能。具體說來:
(1)無論作為供體還是作為受體,器官移植手術都會給未成年人帶來一定的創傷及痛苦,并有可能引發某些并發癥,導致其健康狀況下降。
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與立法構建
一、我國面部器官移植制度之缺憾與反思
(一)國家暫無器官移植統一立法。1.我國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現狀。目前,我國有關面部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還比較缺乏,國務院曾于2007年頒布《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在之后的幾年,曾有人大代表向國家提出制定器官移植法的相關議案,但是由于各種主觀與客觀的原因最終沒能實現啟動其立法的程序。我國在器官移植的立法上明顯落后于一些西方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及管理制度也相對缺乏,醫療機構把一些地方性法規作為我國器官移植的一般性法律依據。如廣州、上海等城市相繼出臺了一些地方性規章制度,如《遺體捐獻條例》《志愿捐獻遺體管理暫行辦法》《深圳經濟特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來解決在我國器官捐獻及移植的過程中出現的各類法律糾紛、法律問題,所以這些地區及城市頒布和實施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為醫療實踐活動中對發生的器官捐獻及移植等問題提供了法律上的保護及依據,但由于受各方面的影響,存在其范圍的局限性,并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全國范圍內在面部器官移植中普遍存在的問題。2.我國現行法規的不足與缺憾。國務院于2007年5月1日頒布實施《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該條例是行政立法,只屬于行政法規,所以其法律權威性和強制力偏弱。《條例》中主要對關系到人體器官移植過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項做出了一定的規定,但沒有對器官的捐獻者、器官的接受者之間的合法權益進行保護的規定,只依靠現有的《條例》來規范與約束法律主體之間的醫療行為是不合適的。為使供、受體之間的合法權益得到更為周全和細致的保護,現行法規還需做進一步的完善。這幾個法規,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與缺憾:(1)規定范圍模糊,缺乏一定解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中有部分內容已不能解決當下器官移植手術中出現的新問題及新矛盾,特別是本文中研究的對象——面部器官,在該條例第2條第1款中對于移植范圍的規定中,就沒有涉及對面部器官的內容,所以該條規定的器官范圍過窄,不利于對面部器官移植技術的法律保障。(2)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弱,難以有效遏制器官移植中的違法活動。《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是行政立法,只屬于行政法規,所以沒有如民法、刑法的權威性和強制力,這樣不利于調整人體器官移植的各種法律關系。因為是行政法規,所以《條例》主要對關系到人體器官移植過程中的行政管理事項做出了一定的規定,沒有對器官移植中法律主體的行為進行立法說明。(二)對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的反思。筆者對我國器官移植法律立法現狀的研究,總結出我國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缺陷與不足,進而有所反思:一是我國醫學專家與法律專家經過多年的研究與討論,最終形成的《條例》是以行政法的形式頒布的,法律位階較低,無法適用于現實的所有需要。所以在現有《民法》《刑法》內容的基礎上增加對人體器官捐獻、移植的主體的法律內容是必要的。二是在面部器官移植方面的規定太少,《條例》及地方法規中對心臟、腎臟等大器官都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對面部器官沒有提到,在實施中我們只能參照執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會影響這項醫療項目的應用及發展。而且現行法規對活體器官移植的內容規定得較多,對尸體器官移植的內容規定得較少,而本文研究的面部器官移植必須是尸體器官進行的移植,這無疑是另一個影響的因素。但從整體上來說,我國在器官移植的立法道路上已經邁開了步伐,正朝健康有序的方向前進,我們可以預見,通過我們的努力,我國器官移植技術將越發成熟,相配套的法律法規也終將完善。
二、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之理論構建
縱觀各國器官移植的法律制度,根據我國國情,筆者從理論的層面對未來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活動中的立法工作進行理論性探討,將從此角度來分析在立法過程中可能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并可以加以規范,更好地指導實踐中的立法工作。(一)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的立法目的。1.保障面部器官移植法律關系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立法須以醫學倫理學中強調的“救死扶傷”為目的,使患者的身體恢復健康或使容貌恢復正常等,從而保障面部器官的供體和受體的合法權益,并促進該項醫學技術健康有序的發展。2.從根本上解決器官緊張的社會狀態從我國現行的器官捐獻的法律措施上看,通過幾年的努力,我們雖然取得了一些成績,但離問題的解決還有很長一段路要走。通過研究調查數據,近五年來,我們每年有100多萬人需要器官的移植,2016年登記捐獻器官的志愿者只有66336人,其中6529人通過器官移植獲得健康。隨著醫學事業的發展,我國器官捐獻移植數量會逐年大幅度遞增。器官捐獻量年均增幅達到32%,器官移植手術量年均增幅達到23%。截至2019年,全國已登記器官捐獻志愿者達到116萬人,成功實現捐獻的人數達到2萬例。[1]我國年捐獻量現已位居世界第二位。如何改善現行的捐獻及移植制度來保障我國公民器官移植的醫療全過程是我們亟待找尋的答案。(二)厘清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因為面部器官移植的器官有醫學的移植標準,并非所有的自愿捐獻者都可以成為供體,正如前面所說,捐獻者的血型、白細胞等指標都必須和手術患者相匹配,對年齡也有一定的要求,最好是以青壯年為佳,且臉部在死亡時保存完整,從捐獻者的面部進行器官的剝離、修剪到移植,直到移植至手術患者臉上的整個過程必須要在4個小時內完成。捐獻者不能有遺傳病史和傳染病等,而這些都需要從法律上進行規制。因為捐獻的面部器官有移植時間的限制,所以目前很多國家在器官移植的相關立法中大多確立了腦死亡標準。1968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提出“腦死亡”的定義,迅速深入人心,并進入許多國家的立法層面,使得摘除器官手術本身的法律與倫理困境得以破冰。科學意義中的腦死亡學說是以腦死亡為真正的死亡結果,有利于進行如面部器官移植這樣的器官移植活動。中國現行關于界定腦死亡的標準是全腦功能的喪失,是一種不可逆轉的狀態,即昏迷的原因明確,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但是由于我國受傳統文化觀念的束縛、社會發展與科學發展的不同步,在我國的立法現狀中,尚無對腦死亡的定義與標準,因此,確立腦死亡標準作為面部器官移植立法的前提條件是具有現實的適用性意義。(三)明確面部器官捐獻的原則。1.自愿無償捐獻原則按照《條例》規定,應當遵循自愿、無償的原則。對于面部器官的捐獻行為,死者生前已經表達自愿捐獻意愿的,只要有書面的證明材料,供者的愿望即具有法律效力。2.知情同意原則實施面部器官移植手術前必須注意供、受體雙方的知情同意。在面部器官移植過程中,供體是捐獻者的遺體,手術從切除供者的面部器官到移植至受體的時間必須是有醫學標準的,不能超過一定的時間。如果超時,可能造成器官的浪費,而且必須有足夠的理論研究去論證患者只有通過此類方法獲得最大的收益,證實該方法對患者利益的最大化,并沒有可以替代的其他方法,最后要求供體或供體的家屬與受體及其家屬簽署必要的協議。3.秘密原則在該《條例》中,規定醫務人員應當對器官的捐獻者、接受者及申請器官移植手術的患者的個人資料進行保密。因此,在人體器官移植中也應該引入此類的原則,不僅是個人資料的保護,而且對雙方的身份等一切可能知曉對方的內容也要進行保密,除非供、受雙方達成見面協議,這樣做一方面解決了潛在的倫理危機,另一方面保證了其可能產生的法律問題。所以,在臉部器官移植的相關規定中,應該規定供、受體雙方的保密原則及互盲原則,以此保護各自的民事權利不受侵害。4.無償原則《條例》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問題是如何能以法律的形式切實界定這一行為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比如,在這個供體難求的現狀中,如何規避隱性的器官買賣行為,如何避免實施手術的醫務工作者從中獲取暴利的行為。5.手術適用原則(1)受體要符合醫學中的標準。郭樹忠團隊在《換臉換的是什么?關于中國首例臉部器官移植的回顧與反思》的文章中特別提到,進行器官移植的適應人群需要納入醫學標準機制。目前我國專家共同認為可移植的受體包括腫瘤、外傷、感染、先天畸形等導致的,面中部或全面部的復合組織缺損、生活質量受到嚴重影響,并且使用傳統的修復與重建外科方法修復效果不佳的患者[2]。其次,受體要有面部器官移植的愿望和承受手術后帶來的所有問題的心理素質,因此在手術前對受體要進行必要的心理測試及心理疏導工作。例如,從我國首例“面部器官移植”患者的死亡案例中可以看出,該患者由于在術后對醫囑認識不足,沒有按照醫囑按時服用藥物,最終導致患者死亡。因此,醫療機構在選擇患者的時候要綜合考慮患者的各項指標是否符合進行器官移植的要求,確保患者和醫生建立長期和諧的醫患關系,保障術后長期的抗免疫治療能夠正常進行,而這些,都應該被納入到立法的范疇中。(2)受體要符合法律中的標準。由于現代科技的發展,“刷臉”成為個人電子信息認證的手段之一,而面部器官移植就可能成為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一種途徑,所以,在受體進行面部器官移植前需要對受體的手術資格進行合法層面的核實與確認。比如,可以在術前由醫療單位聯合公安機關對受體的身份及其是否有犯罪記錄進行核實,并且建立相應的術后身份變更制度,錄入相關的電子身份檔案,由實施手術的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開具相關證明,到公安機關按照一定要求重新辦理身份證。6.公平、公正原則由于中國器官捐獻的現狀是器官供體短缺,受體很難找到合適的供體,當在供體來源緊張的前提下,如何合理安排受體實施移植手術時的先后順序,就成為一個關乎患者切身利益的問題了。所以,必須從立法的層面進行規制器官分配的行為。7.法定許可原則進行面部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必須具備從事器官移植相應的技術水平與業務能力。對于不具備相應資格與技術的醫院、診所及個人是不能從事面部器官移植手術的,否則會造成違法犯罪。(四)明確面部器官移植的程序。至今,我國尚無專門的器官移植管理機構,更沒有針對面部器官移植的機構。器官移植現狀比較混亂,不管是醫療機構,還是供、受雙方都會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如可能出現醫療機構開展此項技術的資格認定問題,醫療機構缺乏專門的管理制度,移植器官的程序也各不相同,供體有意捐出自己的器官卻無處可捐,患者找不到適合自己的器官,只有靠醫療機構自尋器官等現象,而這些問題的凸顯都是由于我國對器官移植的組織管理缺乏統一的程序規范所造成的。所以,應成立專門的器官移植管理機構,建立全國統一的器官移植程序,規范醫療機構對器官的管理,如首先對醫療機構建立許可證準入制度、備案登記制度,在供、受體進行器官捐獻與移植前,到本地公安機關備案,確定身份的合法性。
三、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法律制度之立法構建
我國在人體器官移植方面的法律較其他國家而言相對落后,雖然已有一些法律規定,即2009年我國衛生部辦公廳的《顏面部同種異體器官移植技術管理規范(試行)》,其規范的內容只是從面部器官移植的醫療機構、參與面部器官移植的醫務人員及相關的技術管理做了法律上的規定與要求,沒有涉及面部器官移植中的供體和受體的權利與義務的內容,這就造成了因法律制度的制約使臨床救治工作舉步維艱,因此盡快對面部器官移植進行立法是十分必要的。在此,筆者認為,第一要制定符合中國特色的、較為全面而具體的器官捐獻及移植的法律制度,為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技術的發展奠定良好的立法基礎和立法保障;第二是從法律的角度制定相關配套的保障措施來彌補不足。(一)盡快完善我國的器官移植法律。1.形成規范統一的法律法規。建構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人體器官移植的法律體系。我國現行的《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等只是一部行政法規,沒有對器官移植中的諸多具體問題進行解決,因此,我國有必要進行制定統一的器官移植的法律法規。中華醫學會器官移植學分會副主任委員陳忠華教授曾指出:“器官的來源和相關法律法規的缺失是我國器官移植領域亟待解決的問題”,要建立《器官移植法》、《器官捐獻法》、《腦死亡法》以及《器官移植倫理學指南》這樣一種“三法一指南”的立法思想,這對完善我國器官移植起到了很好的指導作用。面部器官移植一種特殊的醫療技術行為,也是一種典型的社會活動,除了醫學范疇外,還受到諸多外因的制約,如前文提到的腦死亡問題、尸體捐獻的問題等,那么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應是全面而具體的,如應該盡快制定相關具體的法律法規對此加以規范。在器官移植醫療事業健康發展的同時,對保障人的生命健康等合法權益等方面也可以發揮出正面且積極的作用。2.完善現有的法律法規。綜前所述,總結出一些個人的觀點及看法:(1)規范及修改具體條文及法律解釋。對于現有法規中很多的內容因要涉及具體的操作,所以要在立法上保證法條的適用性。對于無法在法條中明確出來的內容或容易造成歧義的內容,可以用法律解釋的方法將其進行解釋說明。(2)明確規定器官分配的程序。為了保證器官分配的公平與公正,應在器官移植法中對器官分配的程序做出明確的規定,或者針對器官分配的原則及程序等進行單獨的立法從而保證器官分配的公平與公正。(3)修訂現行刑法,增加器官移植犯罪的內容。建議增設器官移植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而可以修訂和完善刑法。可增設如“非法買賣、摘取人體器官罪”“強迫出賣人體器官罪”等。現行法律規定,對于非法摘取公民器官的行為如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條例》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買賣人體器官,不得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的活動。可在我國現行的刑法中卻沒有針對器官移植犯罪做出相應的處罰性規定,因此,在現行刑法中增設人體器官移植的相關內容是必要的。(二)盡快對腦死亡進行立法,提高供體數量與質量。由于中國傳統思想的束縛與影響,目前對腦死亡的定義與標準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從世界上多個國家相繼完成面部器官移植手術時,因為捐獻的面部器官有移植時間的限制,所以一些國家的相關立法確立了腦死亡的標準,使得摘除器官手術本身的法律與倫理困境得以破冰。對于腦死亡的立法,我們應該認識到腦死亡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器官的質量及符合器官移植的醫學要求。從醫學的角度來看,腦死亡是不可逆的一種死亡狀態,醫療機構可以停止做無效果、無意義的各類搶救活動,從而為國家節約了寶貴的醫療資源。實行科學的腦死亡標準,可以有效地保障醫療機構合法行為,在臨床上也可以避免醫患之間不必要的矛盾與糾紛。當下社會,將寶貴的醫療資源集中分配給真正需要的人才有更大的意義。可是如果立法上不承認腦死亡這種死亡認定的標準,那么器官的摘取就成為問題,其摘取的行為本身有可能也成為犯罪。所以盡快對腦死亡進行立法,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充分凸顯出人類對生命的敬意。(三)制止器官移植犯罪,嚴禁器官交易與買賣。相對于其他部門法而言,刑法具有特殊的規制效果。由于本文研究的面部器官移植的過程中可能會出現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關系著法律關系中個體的健康發展及生命的質量,嚴重威脅到國家器官移植活動的健康有序的發展。對于這些違法亂紀的活動,我們應從法律的角度加以規范,不能只用道德倫理的約束來限制此類活動,因為我們所看到的結果往往治標不治本,這也跟社會的文明程度相聯系,根據我國現狀,將器官移植犯罪納入刑法的范疇成為國家強制力保障的一部分,是確保我國面部器官移植技術健康發展的法律屏障。對于人體器官移植而言,器官的買賣與非法的交易是最嚴重的犯罪,它帶來的惡果是難以想象的,所以嚴禁器官的買賣與非法的交易,必須要用立法的形式,用法律的手段,積極打擊各類器官移植犯罪,做出保障器官移植活動合乎法律的規定,保護器官供體、受體、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