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責任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4 13:5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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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責任保險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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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合理性論文

論文關鍵詞: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經濟合理性;社會公益性;法律正當性

論文摘要:在海上污染及安全事故的損害補償中,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以其所具有的經濟上的合理性、社會公益目的性以及法律上的正當性,成為眾多國際海事公約和國內海事立法的普遍選擇。當然它也不可避免地帶有許多局限性,需要得到財務擔保、直接索賠以及自愿保險的彌補和矯正。

海上強制責任保險是指對海上的環境污染以及旅客傷亡等損害賠償責任進行強制保險的一種保險制度。它是一種新型的法律制度,在國際上最早是在《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民事責任公約》)中首先被確立的。目前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主要包括油污強制責任險和旅客強制責任險兩種類型,其中海上油污強制責任險作為解決海上污染事故損害賠償的必備手段,已成為眾多海事國際公約和各國國內立法的普遍規定。

同侵權損害賠償、其他保險賠償等一樣,海上強制責任保險也是損害賠償的一種方式和手段,它之所以受到越來越多的青睞,是其具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所不具備的經濟合理性和社會公益性的結果。而在這個本來踐行私法自治原則的領域中,立法之所以利用公權力的介入使其強制化,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的目的。當然,公權力的介入以及海上責任保險的強制化必須要接受法律正當性的檢驗,否則就可能因涉嫌侵害私權利而失去其正當性和合理性。而且,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并不是一個完美的制度,它也有缺陷和不足,需要進行補正和完善。

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的經濟合理性解析

除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外,在法律上還有其他損害賠償方式,例如對海上事故責任人的侵權損害賠償,取消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或者提高其責任限額,要求受害人投保財產險或意外傷害險等。但無論是與其他方式相比較,還是就其制度本身而言,海上強制責任保險制度都具有無可比擬的經濟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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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環境強制責任保險研究論文

環境責任保險是隨著環境污染事故的頻繁發生和公眾環境權利意識的不斷增強,由公眾責任保險(簡稱CGL)發展而來的。目前,在以美國為首的工業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已進入較為成熟的階段,不但在分散排污企業環境風險、保護第三人環境利益和減少政府環境壓力等方面發揮了獨特的作用,還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企業保護環境、預防環境損害的監督管理。然而,面對經濟高速增長下日益突顯的環境損害問題,我國卻至今尚未全面建立實質意義上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僅在公眾責任險略有涉及。因此,我們不妨借鑒美國的成功做法,加強研究,進而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概述

1.環境責任保險的產生和現狀

環境污染具有緩慢性、間接性、復雜性等特點,環境侵權鑒定極其困難。隨著環境問題引起越來越多的國家重視,環境侵權領域發生了一系列有利于受害人求償的變化,如起訴資格的放寬、被告擴大、無過失責任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因果關系推定、巨額賠償等等。但是企業排污難免,因此背上了更加沉重的包袱,甚至面臨破產、倒閉。為了促使企業進行綠色生產,促進經濟循環發展,同時及時有效救濟受害人,迫切需要將如此大的環境侵權責任風險轉嫁出去,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環境責任保險制度也就應運而生。

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正日趨成熟和完善。國外有以下三種環境責任保險的立法模式:第一種,以德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保證或擔保相結合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該國《環境責任法》第19條規定:“為了保證某些特別危險設備的經營人能夠承擔本法規定的賠償責任,設備經營人必須與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約定一旦發生特定的損害,保險公司即予以賠償”;第二種,以美國為代表,即采取強制責任保險為原則的制度。美國針對有毒物質和廢棄物的處理、處置可能引起的環境損害賠償責任實行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第三種,以法國為代表,即采取任意責任保險為主,強制責任保險為輔的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在西方發達國家,環境責任保險已成為了責任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呈現出了強大的生命力,促進了生態經濟的發展。

目前,我國責任保險占產險的比例還不到3%,環境責任保險所占比例更是微乎其微。構建環境責任保險制度,實現環境侵權責任社會化是發展循環經濟亟待解決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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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特點論文

[摘要]本文用保險法的基本原理,來闡述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以及基本保險關系,同時也對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責任險基本保險關系社會救助基金

一、前言

經過10年醞釀、4次審議后,備受關注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終于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并于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實施。今年4月30日由國務院公布的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也同時于今年5月1日起生效。這部法律在很多方面對原先的交通法規作了新的規定。最大的改變就是:在調整人、車、路三者的關系中,改變了過去幾十年“以責論處”的管理思路,明確了生命權大于路權的準則。立法思想發生了從偏重保護機動車到保護行人的變化。歸責原則從過去所采用的過錯原則到現在的無過錯原則。無疑是一大進步。對于交通事故發生后的認定,加重了處于強勢地位的機動車一方的責任,從而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行人和非機動車駕駛員的利益。總的說,新法更注重了一種人文的關懷,一種合乎人情的理性的法,更體現了情理法的合一。

新《交通安全法》值得關注的地方很多,其中最引人注目的還是第三者強制責任險和設立社會救助基金-新《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意味著,全國所有上路行駛的機動車都必須投保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這是中國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確提出機動車必須強制投保第三者責任險,而此前第三者責任險只是一個附加險種,不具有強制性。但是,這只是一個原則性的條款,在一片贊嘆聲之中,高興之余,隨之而來便是對它的爭議。事實是相應配套措施出臺的滯后,使第三者強制責任險仍然處于混沌狀態。

二、第三者強制責任保險的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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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范圍研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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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范圍的可行性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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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范圍擴大分析論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一)強制保險屬于商業性保險

盡管絕大多數強制保險都是政策性的業務,但仍然由商業性保險機構以盈利為目的開辦,因此是商業性的險種;而社會保險是福利性的保障制度,是不以盈利為目的的社會福利事業,由專門的社會保險機構承辦。

(二)強制保險中投保人是為第三方投保的,即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外的、由于被保險人的過失或無過失侵權而受到經濟損害的第三方可以從保險公司直接得到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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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海上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是海上責任保險正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也開始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并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強制責任保險將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此外,海上責任保險立法還出現了國際趨同和統一化的趨勢,并且在一些領域內已經成為現實。

[關鍵詞]海上責任保險;保賠保險;強制保險

以海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對象的海上責任保險是海上保險的重要類型之一,保賠保險以及船舶碰撞責任險等都屬于海上責任保險的范疇。自從海上責任保險誕生后,海上責任保險在規模數量、承保范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船舶碰撞責任條款已經成為船舶保險的必備內容,大的船東保賠協會也已發展到十幾家,其所承保的船舶總噸位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0%以上。不過,隨著近幾十年來人類科技和文明的巨大發展和進步,海上責任保險正面臨著一場新的變革,海上責任保險開始出現獨立化,其立法出現強制化和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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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責任保險立法研究論文

[摘要]盡管海上責任保險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是海上責任保險正占據日益重要的地位并有獨立發展的傾向;海上責任保險立法也開始更加注重對受害人的保護并有進一步強制化的趨勢,雖然這并不意味著強制責任保險將完全取代任意責任保險;此外,海上責任保險立法還出現了國際趨同和統一化的趨勢,并且在一些領域內已經成為現實。

[關鍵詞]海上責任保險;保賠保險;強制保險

以海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承保對象的海上責任保險是海上保險的重要類型之一,保賠保險以及船舶碰撞責任險等都屬于海上責任保險的范疇。自從海上責任保險誕生后,海上責任保險在規模數量、承保范圍以及組織形式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發展,船舶碰撞責任條款已經成為船舶保險的必備內容,大的船東保賠協會也已發展到十幾家,其所承保的船舶總噸位占世界船舶總噸位的90%以上。不過,隨著近幾十年來人類科技和文明的巨大發展和進步,海上責任保險正面臨著一場新的變革,海上責任保險開始出現獨立化,其立法出現強制化和國際統一化的趨勢。

一、海上責任保險的獨立化傾向

盡管海上責任保險在19世紀上半葉就已經在英國出現,但在其后近一個世紀的時間里它并沒有得到人們的特別重視。船舶碰撞責任險一直隸屬于船殼險,而且它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只占很少的一部分。雖然保賠保險在海上責任保險中幾乎占有壟斷地位,但是由于保賠協會所具有的相互性和會員封閉性,普通人對其根本就不了解,更別說理解其制度模式與運作機制了。在20世紀早期,一位保險評論家在談到保險時認為海上保險所承保的風險不過是貨物、船舶、運費以及造船人的風險;而到了20世紀中期,另一個評論家認為海上保險的三個分支是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運費保險,保賠保險則只是在對船舶險所作的注解里被提及到。這正是對當時海上責任保險地位的形象說明。

不過從20世紀五六十年代開始,海上責任保險的地位開始發生轉變。在“托利·勘庸”事件后,1969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以下簡稱《油污責任公約》)規定了海上油污強制責任保險制度。由于商業保險人拒絕承保船東的上述責任風險,船東互保協會就成為唯一可以向船東提供此類責任風險保障的組織。保賠保險由此引起人們的極大關注,其在海上保險中的地位也得以大幅提升。現在,占世界商船總噸位90%以上的船舶都在保賠協會投保了保賠險,每年“船東保賠協會國際聯盟”的16家保賠協會的保費(會費)收入總額都在10億美元以上。在海上保險領域已經形成了貨物保險、船舶保險和責任保險三足鼎立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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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保險范圍探究論文

摘要:責任保險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發展的一項重要保險制度。但鑒于我國的法制現狀與保險市場的發展程度,責任保險的推行還存在著較大現實障礙,無法自動實現其社會管理職能。因此,應在責任風險重大的行業和企業實行強制性的責任保險,并以此為基礎推動自愿責任保險的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強制保險;責任風險;保險費;法制環境

自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提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以來,責任保險作為社會管理功能最強的險種,其發展和完善受到了空前的重視,被保監會提到了“講政治”的高度。但在我國目前的發展階段,責任保險的自愿推廣還存在較大的難度。因此,為了充分發揮責任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對風險較大的群體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風險,保護弱勢群體的利益,目前我國應對必要的責任風險通過強制保險的方式承保,并根據我國的經濟與法制發展要求,逐步擴大強制保險的范疇。

一、強制保險概念辨析

強制保險是指基于國家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需要,通過法律法規的形式實施的,所有符合規定的企業或個人必須投保的保險。

強制保險一般是國家或政府實現社會政策或經濟政策的工具,這一點是與社會保險相:—致的。社會保險也是國家或政府通過立法形式強制實施的一種保險形式。為了與社會保險相區分,更科學地界定強制保險的定義,有必要認識強制保險以下的兩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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