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法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3 16:2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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掃除文盲單位檢查評估辦法
第一章檢查評估的范圍和單位
第一條縣級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的檢查驗收,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文件和本辦法負責組織實施。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對此項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
第二條檢查評估的對象為: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實施掃除青壯年文盲的縣級行政區劃單位。
第二章檢查評估的指標要求
第三條掃除青壯年文盲單位評估標準
1949年10月1日后出生的年滿15周歲以上人口中的非文盲人數,在農村達到95%以上,在企業、事業單位和城鎮達到98%以上;
土地資產評估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推進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根據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行政區劃范圍內(包括市轄縣、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以及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行為,必須依據本辦法進行土地資產評估。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資產評估是指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委托或授權地產評估機構,依據國家規定和有關資料,運用規定的原則、程序、標準和方法,以統一的貨幣單位,對被評估宗地地產價值進行評價和估算,作出該宗土地的地價。土地資產評估的地價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可得利益反映出的價格形態,包括級差地租、配套費、開發成本等。
第四條*市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工作,由*市土地評估委員會實施統一領導,由*市土地管理局實施統一管理。國有土地資產評估價格,市區范圍內(即市轄五區)必須經*市土地管理局確認后方可生效;各縣(市)范圍內必須經各縣(市)土地管理局確認后方可生效。
第五條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市區由*市土地管理局、各縣(市)由各縣(市)土地管理局統一組織土地資產評估。集體所有制土地需要出讓使用權的,必須先征用為國有土地,并進行相應的土地資產評估,方可辦理出讓事宜。
第六條行政劃撥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在經濟活動中凡涉及到下列經濟行為的,必須申請市、縣(市)土地管理局進行地產評估:
新時期資產評估辦法與選擇
資產評估是對資產現行價值進行評定估算的一種專業活動。資產評估方法是實現評定估算資產價值的技術手段。它是在工程技術、統計、會計等學科的技術方法的基礎上,結合自身特點形成的一整套方法體系。該體系由多種具體資產評估方法構成,這些方法按分析原理和技術路線不同可以歸納為3種基本類型,或稱3種基本方法,即市場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一、市場法
市場法是利用市場上同樣或類似資產的近期交易價格,經過直接比較或類比分析以估測資產價值的各種評估技術方法的總稱。
市場法是根據替代原則,采用比較和類比的思路及其方法判斷資產價值的評估技術規程。因為任何一個正常的投資者在購置某項資產時,他所愿意支付的價格不會高于市場上具有相同用途的替代品的現行市價。運用市場法要求充分利用類似資產成交價格信息,并以此為基礎判斷和估測被評估資產的價值。運用已被市場檢驗了的結論來評估被估對象,顯然是容易被資產業務各當事人接受的。因此,市場途徑是資產評估中最為直接,最具說服力的評估途徑之一。
市場法是資產評估中若干評估思路中的一種,通過市場法進行資產評估需要滿足兩個最基本的前提條件:一是要有一個充分發育活躍的資產市場;二是參照物及其與被評估資產可比較的指標、技術參數等資料是可搜集到的。
一般地說,在市場上如能找到與被評估資產完全相同的參照物,就可以把參照物價格直接作為被評估資產的評估價值。更多的情況下獲得的是相類似的參照物價格,需要進行價格調整。參照物差異調整因素主要包括3個方面:一是時間因素,即參照物交易時間與被評估資產評估基準日相差時間所影響的被評估資產價格的差異;二是地域因素,即資產所在地區或地段條件對資產價格的影響差異;三是功能因素,即資產實體功能過剩和不足對價格的影響。
立法前評估必要性研究
摘要:設區市自獲得立法權以來,由于立法能力和立法經驗等方面的不足,重復立法、借法擴權和借法逐利等問題在設區市立法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給立法質量帶來了風險和挑戰。本文通過梳理立法評估制度在我國的發展歷程及在設區市的實踐現狀,認為立法前評估對于提高立法規質量,解決設區市立法中存在的重復立法、借法擴權和借法逐利等問題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因此有必要在設區市建立立法前評估機制。
關鍵詞:立法前;評估;實踐;必要性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賦予所有設區的市地方立法權①。截至2021年7月,全國新賦予地方立法權的273個市(州)已制定地方性法規11334件②。彌補了原立法體制之不足,并且對于國家治理體系的完善和地方治理能力的提高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能力和立法經驗等方面的不足,給立法質量帶來了風險和挑戰。重復立法、借法擴權和借法逐利等問題在設區市立法中不同程度的存在。在報告中提出:“推進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如何保證立法質量、維護法制統一成為設區市立法面臨的重大課題。本文通過對立法前評估的實踐進行梳理,認為設區市立法剛剛起步,探索立法前評估,制度障礙小、回旋余地大,對于保障設區市立法質量具有特別重要的價值,因此有必要在設區市構建立法前評估機制。
一、立法前評估開創
(一)立法評估制度的開創
立法前評估是在立法后評估制度基礎上發展而來。2004年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印發)提出:制定機關、實施機關應當為“切實解決法律規范之間的矛盾和沖突”,應當定期對規章、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這是國家政策文件首次提出“立法評估”的概念,但因是對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因此實質上是立法后評估。在此背景之下,我國的一些省市相繼開展了地方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工作,如重慶市、廈門市。與此同時,有些地方的人大也開始啟動立法后評估制度,如2004年重慶市人大常委會對本市正在實施的160余件地方性法規進行評估,2005年上海市人大對2003年開始實施的《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正式啟動立法后評估工作程序,都屬于地方立法在立法評估制度上的有益嘗試。2011年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務院)白皮書中提出要“建立健全立法后評估機制”,這是在中央文件中首次提出“立法后評估”的概念。立法后評估的實踐不僅解決了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與矛盾,保障了法制統一,提高了地方立法的權威性,而且為我國立法前評估制度構建積累了經驗。
立法評估的積極措施
本文作者:王錫明工作單位:甘肅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
“立法前評估”一詞走入公眾視野時間不長,2008年全國人代會上,就有代表提出,應該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在立法前對法律法規進行評估。所謂立法前評估,指在啟動立法程序前,對立法項目的立法必要性、可行性和法規中主要制度的科學性、可操作性以及法規實施的預期效果、社會影響等進行分析、評價,使立法機關可以據此作出更為科學合理的立法決策,力求從源頭上排除影響立法質量的不利因素。相較于立法中和立法后的評估,立法前評估重點解決對某一事項是否需要立法、何時立法以及如何立法等源頭問題,對于增強立法的科學性、民主性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許多地方雖然在立法理念上,已經基本實現由速度型、粗放型立法向質量型、精細型立法的轉變。但不可否認的是,影響、制約地方立法質量的問題仍然存在。如有的立法的項目選擇缺乏統一、可操作的立項標準,缺乏必要的規范和約束,隨意性較大,法規的“立、改、廢”跟不上形勢的變化發展;不少地方法規草案90%由行政主管部門起草,有的部門在確定立法項目時,對有利于維護部門利益的項目積極申報,而對關系改革自身利益的項目就不熱心;在設定權利義務時,方便自身執法的因素考慮較多,而對方便行政相對人、更好地提供服務的義務考慮較少,部門利益的影響仍然存在;還有的地方重復、交叉、盲目立法,不僅導致立法資源浪費、立法權威受損,甚至造成法繁擾民,阻礙、制約了經濟社會發展等。究其原因,一個重要的方面就是在于立法前期工作不足,在法規立項、起草時對重要問題研究不深、不透。
最近,天津市、山東省人大在立法前按照“實踐需要、特色鮮明、重點突出、切實管用”的要求,吸收起草單位、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對擬立法規進行“立法前評估”,最大程度地“過濾”掉那些不合法、不合適的立法項目,有效地提高了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從源頭上確保了地方立法工作積極有序開展。
立法前評估是改進地方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新的積極舉措。首先,可以確保立法前做到心中有數。通過評估,立法機關能夠根據評估結果,考慮法規是否該立,能否立好。其次,立法前評估是制定出良好法規的基礎性工作。第三,是維護社會正義的制度建設。立法是平衡各方面利益的過程,也是分配權利和義務的過程。通過立法前評估,引入第三方機構,便于立法機構根據評估合理分配各方利益,有效克服地方立法部門利益。第四,立法前評估,是在正式立法之前,通過采用多種評估方法,分析判斷法規項目的立法條件是否成熟、立法時機是否得當,能否進入下一步的立法計劃,并通過對相關技術、政策、成本效益以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分析,平衡法規擬定的主要制度、措施是否合理、可行,也就是通過立法前評估解決是否應當立法、何時立法以及立什么樣的法的問題,這對于降低立法成本,增強立法的前瞻性、科學性和可行性具有重要的意義。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后,對地方立法提出了許多新的任務和要求,最主要的是對地方性法規的質量要求更高了。地方立法由原來的“搭架子”轉為更重質量的“精裝修”,走精細化立法、科學立法之路,就需要在立法前進行評估。
俞可平先生在《民主是個好東西》一文中表示:“推進民主政治,需要精心的制度設計和高超的政治技巧。”立法前評估是地方人大常委會提高立法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的一項新舉措,是加強和改進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的有益探索和嘗試,還需要不斷總結探索。我們期盼各地立法機關和政府從制度改革的系統性出發,進一步完善規則設計、規范程序,從源頭基礎性工作開始,從編制立法計劃做起,使民意可通過機制的“過濾”滲透到決策過程,進而形成富有地方特色的法規規章體系。
行政立法評估主體研究
一、行政立法后評估主體的確立標準
行政立法后評估主體的確立標準并非單一,根據不同的標準可確立,后評估主體也有所不同。首先,根據后評估主體是否由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可分為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和非法定的評估主體。法定的后評估主體,顧名思義就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規定享有評估權的主體,其所提供的評估意見具有法律效力。我國首先將后評估制度最早運用到了行政許可的過程中,實現了行政許可的許可后評估。同時,有學者將法定后評估主體進一步區分為強制性主體和非強制性主體。而非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完全就基于評估主體的評估,評估的內容也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但隨著立法的逐步完善,非法定的后評估主體也可能轉化為法定的后評估主體。其次,根據后評估主體的數量,可分為單一后評估主體和多元后評估主體。單一后評估主體就是指單一的評估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最為典型的就是實施機關對行政機關立法進行后評估;而多元后評估主體則表現為評估主體在評估過程能中的一種職責的分工,根據在評估中職責的不同,可將其分為評估單位和參與者。對于如何建構多元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主體,即評估單位和參與者,將在下文中詳述。最后,還有學者確立了其他標準,比如評估單位、程序和效力的差異標準,分為國家評估和社會評估,國家評估將會導致行政立法的立改廢,而典型的社會評估比如社會機構評估和專家評估,其評估結論通常只具有參考價值。
二、行政立法后評估主體中評估單位的選擇
(一)當前我國評估單位的選擇模式。1.選擇制定機關擔任評估單位的模式由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作為評估單位組織評估的優點在于制定機關了解其所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意圖、設置目標以及價值取向等信息,能夠從根本出發,發現制定的行政法規、規章是否偏離了制定意圖。但制定機關擔任評估單位也存在明顯的弊端,在于制定機關僅從立法意圖出發,容易產生先入為主的觀念,而不考慮實際的實施情況,對措施的具體施行不了解就斷然的作出評估。目前河北省政府就采取制定機關作為評估單位的模式。2.選擇實施機關擔任評估單位的模式該模式下,因為實施機關是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主體,所以才更容易發現行政法規、規章在實施中所遇到的問題,能夠“正中要害”且及時的組織評估,但缺點在于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機關在組織后評估的過程中,通常會基于自身利益的考慮,總想擴大自己的權力,減少自己的責任,難以做到客觀公正。我國《許可法》第20條規定的評估主要采納該模式。3.建立專門機構作為評估單位的模式在《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立法后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第5條就提出,要設立一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一個由專家、學者、律師等實際工作者組成的評估機構,并且確立了從事法律、經濟和立法業務的專家、學者、律師所占的比例。該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吸收各方的意見,實時有效的組織對行法規、規章的有效評價,可增強評估結果的客觀、公正。但存在的問題就在于由于這是一個看似獨立的專門機構,但其評估經費、資料等將受制于委托評估的主體或政府法制辦,為了評估機構的運轉將只考慮委托評估人的利益而不考慮公眾的利益。(二)域外評估單位的設置模式。縱觀域外實行立法后評估制度的國家中,主要有兩種典型的模式確立評估單位,一種是以德國為代表的分散模式,另一種是以英國為代表的集中模式,所謂的分散模式是指聯邦政府和州政府的組成部門共同成為評估單位。而集中模式是指由一個專門的立法評估機構作為評估單位統一對立法的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在兩種模式的比較之下,分散模式的優勢在于可將評估的內容、評估責任分攤,有助于提高評估的效率,但弊端也是明顯的,正是由于分散,所以才會缺乏統一的標準,評估主體容易主觀判斷,喪失評估的客觀性。而集中模式將評估的主體、內容、責任全都“集中化”,確立統一的評估原則和評估標準,使得評估的結果會更加具有客觀性,但作為評估機構的評估的工作量是相當多的,責任也是較為重大。(三)我國評估單位的完善路徑。行政立法后評估的目的在于發現行政法規、規章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而后給所評估的行政法規、規章一個適當的評價,從而有利于行政法規、規章的完善。筆者認為選擇制定機關作為行政立法后評估的評估單位的理由是:其一,制定機關作為評估機關,在對行政立法作出評估以后,能夠啟動修改程序,對存在問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及時的修正,能夠真正的體現后評估的作用。其二,如果選擇實施機關作為后評估的評估單位的話,可能會導致雖然行政法規、規章的實施已經存在了問題,但是如果組織評估對其進行修改,將有損實施機關的利益,因此,實施機關不愿意啟動后評估程序進行評估。其三,行政法規、規章的制定機關可以調動豐富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用于行政立法后評估,能夠及時、科學、有效的組織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的開展,從而使得行政后評估發揮其效果;最后,根據《我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我國各級人民政府自身也負有提高行政立法質量的責任。
三、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參與者
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參與者主要指的是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并以自己的名義提出評出意見,供評估單位參考、采納,從而影響評估結果的主體,主要包括了:行政法規、規章的實際實施機關、。律師、專家、公眾等,其中,實施機關以及專家的參與的重要性自然是不言而喻的,下文中,將重點討論公眾參與對于行政立法后評估的重要意義。(一)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法理學基礎1.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是人民主權原理的要求盧梭就提出了合法性的源泉、政治權利的根源在于人民,只有人民的意志才是唯一的法律,立法權是主權的核心,立法權屬于人民,而且只能屬于人民。因此,從他的觀點上來看,立法權最能代表“公意”,代表主權。基于立法權的重要性,所以作為主權者的人民有權參與立法,同時也包括了行政立法,不僅可以參與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制定,還應當參與行政立法的后評估工作,這就體現了公眾并不是被動的接受行政立法,而是參與其中,充分行使自己的權利,體現主權在民的思想,這也是民主政治的基礎,法治的根基。2.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是實現分配正義的重要途徑立法過程是一個利益博弈的過程。為了在立法過程中充分的考量各方利益,實現分配正義,就必須要求參與立法的各利益代表必須要取得平等的法律地位,換而言之,首先應當是均有機會參與立法活動,其次就是在立法過程中,各方利益代表都有權表達意見,享有話語權,正如許章潤教授所言:“立法作為分配正義,必須向社會敞開大門,讓各方參與分配的策劃,協商和厘定,達到最低限度的共識。”因此,行政立法后評估作為行政立法程序的一部分,要想實現行政立法的公平公正,實現行政立法的分配正義,就需要公眾對評估工作的積極參與,監督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效果,表達自己的看法,以民主化的立法來保障實體的正義,同時以立法的民主化來保障程序的正義,二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真正的實現分配正義,而行政立法后評估作為行政立法的程序之一,通過公眾參與來直接體現程序正義。(二)實現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具體舉措。1.科學選擇參與主體關于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公眾的選擇,通常以利害關系理論為主要依據,即選擇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公眾,要從受到該項行政立法影響的相關公眾中選擇,由于兼顧行政成本和效率,不可能讓全部受其影響的公眾都參與到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工作中,而應當要選舉出代表來參加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但是否任意選出一位利益影響者參與評估工作都能發揮其效果,筆者認為,有的行政立法涉及范圍廣泛,可能其中有些利害關系人并不關心行政立法對其利益的影響,所以可能會抱著無所謂的態度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工作,這樣就不能發揮評估的作用。因此,在選擇公眾代表參與評估的時候,不能僅考慮利害關系這一項標準,還應當參與主體對各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的關心程度。2.加快公眾參與的法治化進程各國的《行政程序法》中都有關于公眾參與行政活動的規范,為了發揮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效果,應當盡早出臺《行政程序法》,才能給我國的公眾參與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同時,還應當修改我國《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等,修成其內容中的一些模糊概念,確立公眾參與成為行政立法后評估中的一項必須步驟,避免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任意、盲目和原則。3.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中公眾參與的意見反饋機制有學者提出,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應當是全過程的參與,其中包括了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動議、參與評估的具體實施過程以及最終的意見信息反饋。如果不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公眾參與意見反饋機制的話,那么公眾參與整個行政立法后評估的工作將只是“走過場”,這就導致了評估單位在公眾參與之前對評估的結果其實早已定奪,那么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將不會對評估行政法規、規章等行政規范性文件產生實質的影響,這樣的參與無疑導致資源的浪費,違背了行政立法后評估制度設立的初衷,因此,必須要建立行政立法后評估公眾參與的意見反饋機制,對公眾的評估意見進行收集、歸納、整理,然后明確反饋給公眾,反饋的形式可以多樣,包括直接反饋、通過召開新聞會的形式范闊或者通過報紙、公告欄或者互聯網的形式反饋,這樣才能體現公眾在行政立法后評估中的價值,提升公眾參與行政立法后評估的積極性。
國資評估管理辦法通知
各地級市以上國資委(經貿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省屬企業:
國務院國資委《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國資委令第12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已頒布。為規范我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行為,維護國有資產出資人合法權益,促進企業國有產權有序流轉,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現將《暫行辦法》轉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資產評估管理工作是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產權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之一,《暫行辦法》是新的國資監管體制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基礎性文件。各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組織相關培訓,認真學習《暫行辦法》;嚴格執行《暫行辦法》的各項規定,做好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二、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其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對全省企業國有資產評估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三、經省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經各級人民政府批準的經濟行為事項涉及的資產評估項目,分別由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核準。
四、各地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應當建立年度資產評估工作監督檢查制度。檢查工作一般采用定期或不定期對資產評估工作和資產評估項目抽查的方式進行。各地和省屬企業在每年度終了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檢查及處理情況上報省國資委。省國資委按照《暫行辦法》有關規定,對各地級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省屬企業資產評估管理工作以及資產評估項目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檢查中涉及評估機構的問題,移交其行業主管部門;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知識產權評估的優勢法綜述
論文摘要:結合實例給出TedHagelin提出的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法。該評估方法以含被估知識產權的產品、方法或者服務為載體依據被許可企業的會計報表提供輸入參數,計算該載體因獲得知識產權許可而增加市場份額、價格等競爭優勢從而量化該載體的競爭優勢后,進一步分析該載體所得利潤中相應類型如技術、聲譽或運營知識產權的權重.計算出被估知識產權的價值。最后分析該方法存在的不足。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評估;許可;評估方法
知識產權價值評估是知識產權(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質押、轉讓、許可等過程中非常重要的內容。知識產權價值評估在不同背景下所關注的主要因素和采用的計算方法都存在著差異。
目前傳統評估方法對知識產權存在一定的不足…,例如傳統的評估方法(如市場法和成本法)不能適用于一切情形知識產權評估的要求,如許可和企業合并就屬不同情形。盡管大量學者對知識產權評估方法進行研究并提出了不同的評估方法。但評估時,評估人員根據不同的評估客體和要求選擇不同評估方法,沒有一種方法可以適用于所有知識產權評估。在這樣的背景下,TedHagelin基于知識產權對企業產品或服務競爭優勢的影響提出了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法(CompetitiveAdvantagevaluation簡稱CAV方法)。盡管該方法存在一些不足,但該方法對于評估知識產權束(知識產權的集合)的許可具有明顯的優勢:如對某一產品而言,多個專利或專利與技術秘密的一攬子許可較單一專利或單一技術秘密的許可更為常見。而在進行一攬子許可時,可整體考慮該知識產權束對產品競爭優勢的影響,從而獲得有益的參考。本文介紹知識產權評估的競爭優勢方法,并對該方法存在的不足進行探討。
1CAV方法主要內容
CAV方法可以用于多種知識產權價值評估,例如專利、商標、商譽、版權等J,尤其適用于知識產權或知識產權束的獨占許可、排他許可和一般的普通許可等不同許可類型的許可使用費的評估。
論立法效果評估的意義
立法效果評估就是由立法機關專門委員會、有關政府部門、人大代表、社會公眾、專家學者等機構和個人對現行立法在實施中的效果進行分析評估,最終形成評估報告報立法機關,然后再由立法機關針對立法缺陷及時加以矯正和彌補。近兩年,地方立法機關相繼啟動立法效果評估工作:2004年,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選擇郵政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農村土地承包條例這3件地方性法規,開展了以“透過實踐看得失”為主題的“立法回頭看”活動;今年7月,福建省人大常委會對兩年前制定出臺的《福建省青年志愿服務條例》實施情況和社會效果進行全面調查評估;日前,《上海市歷史文化風貌區和優秀歷史建筑保護條例》的立法效果評估工作正在有序進行,對它的評估工作將持續到年底。以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與實踐對推進地方立法工作的科學化水平和立法過程的健全完善,無疑具有積極意義。
我們知道,立法的目的在于通過實施法律,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我國現行立法制度一直高度重視立法后的檢查監督制度,比如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有權對立法提出意見和建議的立法監督制度,以及立法機關經常進行的執法檢查制度等等。但它們關注的都是立法后法律實施狀況的某一個方面,并不是對某部法律法規從制定到實施各個環節的綜合總結評價。通過立法效果評估,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法律實施情況,即對法律法規進行系統的立法效果評估,至今還是一個法律空白。據報道,上海市人大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上海共有180多部地方性法規,但一直沒有做過立法后評估,成為“以往立法中比較忽略的一塊”。如今,立法效果評估的啟動將有助于完善立法環節,提高立法質量,填補立法評估制度空白,從理論到實踐都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其次,立法效果評估是促進立法觀念轉變的一項具體措施。自覺擺正位置,主動查找問題,讓執法者和人民群眾給立法工作者提意見,從而總結立法工作經驗,檢驗立法工作得失,并深化對科學發展觀、群眾觀、實踐觀的認識,強化為民立法、立法為民的思想,這對提高立法工作的針對性、可操作性都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事物發展規律告訴我們,任何一部法律法規都不可能天衣無縫一勞永逸,隨著立法背景時過境遷和法律實施外部條件不斷改變,不少問題與不足在長期的法治實踐中必然會暴露出來。沒有法治至上的決心誠意,恐怕是不敢貿然評估的。從此意義講,以上三地人大的立法效果評估也體現了立法機關實事求是的務實態度和自我否定的可貴膽識。
再次,立法效果評估以實證調查為基礎,可為法律法規的立、改、廢提供實踐依據。任何時候立法本身都不是目的,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實施法律,在于使法律符合民意,在于法律法規能夠有效地約束和規范社會生活。因此,法律實施的效果是檢驗一部法律是否具有科學性、是否被公眾普遍遵守和認可、法律本身及實施環境是否存在問題的基本標準。而這些情況必須通過“立法后評估”才能夠全面、系統、客觀地掌握,即立法效果評估能夠對諸如法律制度是否合法合理、是否維護了公平正義、是否保障了人權秩序、是否產生了應有效益、是否需要廢除抑或繼續保留完善之類問題作出回答。立法機關在此基礎上對產生偏差者進行糾偏矯正,對出現漏洞者打上“補丁”,對不夠周全者進行修訂完善,對不合時宜者及時撤銷廢止,以便有針對性地改進地方立法工作,同時還能夠進一步分析取得成效的原因,從而總結出立法工作中帶有規律性的成功經驗,從而實現依法治國的與時俱進。
黨內法規評估工作報告
加強鄉的黨內法規制度實施是全面從嚴治鄉的長遠之策、根本之策,是推進鄉人民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保障,事關鄉長期執政和鄉的長治久安。
一、指導思想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國共產黨廉潔自律準則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兩項法規活動,確保各階段學習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加強黨員干部遵紀守法、廉潔從政的重要準則。推行黨內規范性文件后評估制度,通過政府深入開展黨內法規實施規范性文件的執行、實施一段時間后的實施效果、功能作用以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和綜合評估,以提高鄉黨內實施法規文件的質量和水平。
二、原則和目標
(一)評估原則:1.客觀公正,在制度層面,主要考察黨內法規實施后是否與憲法法律相抵觸、是否與上一位階黨內法規相一致、是否與同級黨內法規相協調;在實踐層面,則主要考察黨內法規實施后與現行執行機制、實施慣例等是否適應、協調。做出客觀的評價結論,提出公正的評估意見;2.公眾參與。以群眾路線工作法為準繩,以多種形式和渠道保證公眾有效參與黨內法規實施后評估工作;3.注重實效。實施后的黨內法規對管黨治黨乃至治鄉產生的具體影響,即是否有效的維護了治理秩序、是否強化了黨的建設、是否達到了分配正義、是否實現了資源的有效配置,以黨內及社會知曉率、滿意度、適用率等為評估指標;4.實施黨內法規的成本與所獲得的規范效益是否成比例,執行黨內法規的方式和強度是否有益于黨內法規規范效果最大化的實現;
(二)評估目標。通過深入開展黨內法規實施后評估工作,建立公眾參與機制,深入了解其通過切身感受所反映出對有關政府決策原則、理念、制度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并在下一步決策工作中加以吸收,實現機關與公眾互動交流,促進科學決策、民主決策,改進決策工作、提升決策質量,切實保障政府決策過程透明度和科學性,進一步實現好、維護好群眾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