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范文10篇
時間:2024-03-02 04:02:04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農藥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農藥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管理,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和生態環境,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人畜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農藥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經營、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經營是指經營者的采購、儲存、銷售農藥等行為。
第三條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本規定。各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沒有設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區由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負責其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縣級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委托植物保護機構或者其他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具體負責農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議農藥中毒臨床搶救
【摘要】目的探討急性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搶救及治療。方法回顧性分析40例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患者,在急診搶救室洗胃后保留胃管,徹底清洗污染部位,及時使用解磷定、阿托品等藥物治療。結果治愈37例(92.50%),死亡3例(7.50%)。結論有機磷農藥中毒的搶救必須分秒必爭,根據患者的臨床表現,判定病情輕重,進行搶救和處理。
【關鍵詞】有機磷農藥中毒;急診處理;阿托品;解磷定
有機磷農藥中毒是農村常見的急診病之一。在搶救中,根據患者的臨床表現,判定病情輕重,進行搶救和處理,重度口服中毒者搶救須分秒必爭,有效徹底洗胃是基礎,運用解毒劑是否恰當是搶救的關鍵,積極有效地進行綜合治療能提高搶救的成功率,也是搶救有機磷農藥中毒的一個不容忽視的重要環節。現將救治經驗總結如下:
1臨床資料
1.1一般資料本組40例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中,男16例(40.00%),女24例(60.00%),年齡9~75歲,平均28歲;誤食被有機磷農藥污染食物中毒18例(45.00%),皮膚吸收中毒12例(30.00%),誤服2例(5.00%),口服有機磷農藥自殺8例(20.00%);發病以20~30歲組最高,共21例(52.50%),其次是20歲以下組,共11例(27.50%),死亡3例。中毒后入院時間最快30min,最遲3天。
1.2臨床表現所有患者均有頭暈、惡心、多汗、瞳孔縮小,有肌束顫動者18例,嘔吐者33例,腹痛腹瀉者21例,昏迷者17例,精神恍惚語言不清者16例。在治療的40例中,按病情可分為輕、中、重三級[1]。輕度中毒21例,中度10例,重度9例。
全縣農藥監管總結
在省、市局的關心支持與指導下,我縣嚴格按照省、市局2013年農藥監督管理實施方案,認真做好了2013年的農藥監管工作,為我縣農業生產取得豐產豐收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時做好了高毒高殘農藥的監管工作,為保障我縣人民身體健康作出了應有工作。現將2013年我縣農藥監管工作總結如下:
一、加強宣傳,努力營造農藥監管良好氛圍
農藥是農業生產的重要因素,做好農藥監管工作對于農業生產十分重要,要想更好地做好農藥監管工作,全面提高生產、銷售、使用的合法和守法意識十分重要,為此,我縣今年著重加大宣傳發動工作,努力營造了農藥監管的良好社會氛圍。
一是充分利用電視媒體,向全社會宣傳農藥監管的重要性,提高農藥經營者的守法意識,增強農民群眾的合法用藥與合理用藥的意識,提高農民群眾依法維護權利的意識。在縣有線電視臺開設的《經濟時空》欄目中,播放了《農藥管理條例》,定期地對農作物安全用藥進行播放。二是充分利用傳單的形式,向社會和群眾宣傳農藥監管工作,全年共發放宣傳資料10000余份,在縣街心花園開展安全用藥咨詢服務,結合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向菜農、糧農宣傳安全高效農藥的使用。三是充分利用會議文件、培訓班等形式,向經營者宣傳農藥監管,在今年的四月分開展了全縣農藥營經營者的培訓,請市局領導到會宣講了合法經營有關的法律法規,如何全面合理地使用農藥等知識,取得了良好的社會反映。四是開通宣傳車,到邊遠地區進行宣傳,做到農藥監管不留死角。
二、創新思路,全面提高農藥監管服務質量
要切實做好農藥監管,創新工作思路是關健。我們今年一是著重在管理上創新,對全縣所有農藥經營商全面實行歸檔管理,全面建立農藥經營者檔案,對于沒有固定場所的流動商販堅決打擊。二是開展星級經營者評選活動,對于經營合法守信的給予掛牌獎勵,對于一些屢教不改的違法違規經營者,建議有關職能部門取消營業執照,情節嚴重的還將移交司法機關進行處理。三是全面建立舉報制度,開沒舉報電話,對接到的群眾舉報三個工作日內排查清理。四是搞好服務,依法扶持一些信譽好,質量好的農藥產品進村入戶,提高放心農藥進村入戶率。
市農藥管理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國務院《農藥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農藥是指用于以下不同目的、場所的各類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一)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林業的病、蟲(包括昆蟲、蜱、螨)、草和鼠、軟體動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倉儲病、蟲、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
農藥中毒患者護理干預
一.護理程序
1.1評估及救治
患者急診入院后,首先評估神志、瞳孔、T、P、R、BP、心率,皮膚顏色等一般情況。迅速徹底清除毒物。對口服中毒者必須進行徹底、正確的洗胃即12h后再次洗胃,并在洗胃結束后從胃管內注入硫酸鎂導瀉;對皮膚吸收中毒或者口服中毒皮膚、頭發被嘔吐物污染者須給予洗頭、全身擦洗并及時更換衣褲,避免毒物再吸收。盡早、足量、反復持續應用解毒藥物如阿托品、解磷定等,并嚴密觀察病情變化。
1.2提出護理問題,擬訂護理計劃并實施;及時進行效果評價
通過對不同病情的患者給予正確的評估而提出相應的護理問題,擬訂護理計劃,采取實施有效的護理措施,并對效果及時給予評價,根據病情變化,提出新的護理問題。在這期間,應特別注意要嚴密觀察阿托品化時間。阿托品化的指征:瞳孔較前擴大;顏面潮紅;口干,皮膚干;肺部濕羅聲減少或消失;心率加快等。當患者達到阿托品化或者毒菌堿樣癥狀明顯好轉,報告醫生,將阿托品改為維持量并注意阿托品減時間不能減量,減量不能減時間,同時應控制輸液滴速,每分鐘不能超過60滴,并在24小時內暫禁食。
1.2.2在病情緩解階段為防止反跳的發生,應繼續觀察病情變化,注意有無反跳先兆癥狀出現。反跳先兆癥狀:精神萎靡、胸悶憋氣、出汗、流延、面色由紅轉白,瞳孔縮小,肌肉震顫等。一般主要觀察以下幾個方面:a,意識,患者神志清楚后又轉入嗜睡,神志模糊或者由安靜狀態突然轉為煩燥不安;b,瞳孔,患者已經散大的瞳孔又逐漸縮小時,應特別注意;c,血壓及其他生命征,血壓正常后又突然升高,體溫驟降(低于36攝度)并持續不回生;如再次出現心率增快、胸悶、憋氣等應該考慮為反跳先兆的預兆。所以有機磷農藥中毒患者在七天內應嚴密觀察病情,警惕反跳先兆的發生。
農藥銷售指導意見
為加強我縣農藥市場的管理,嚴格限制高毒農藥的使用,建立健全農藥市場長效管理機制,切實規范農藥市場經營管理秩序,確保全縣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質量安全,根據省農業委員會和市人民政府工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現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實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建立追溯購銷記錄制度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條例》規定,我縣對高毒農藥實行定點銷售。根據《農藥管理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時應注明農藥毒性類別,同時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經營。
(一)高毒農藥名單。根據農業部第1586號公告,高毒農藥名單為:苯線磷、地蟲硫磷、甲基硫環磷、磷化鈣、磷化鎂、磷化鋅、硫線磷、蠅毒磷、治螟磷、特丁硫磷、殺撲磷、甲拌磷、甲基異柳磷、克百威、滅多威、滅線磷、涕滅威、磷化鋁、氧樂果、水胺硫磷、溴甲烷、硫丹等22種。
(二)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名額。我縣具有有限公司執照且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農藥批發單位6家,因此縣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批發)不超過6家,鎮鄉級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零售)43家,主要設在原43個鎮鄉建制時的集鎮上。
(三)高毒農藥定點銷售單位選定條件。符合《農藥管理條例》第十九條、《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之規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有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技術人員;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規章制度;有與其經營的農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農藥標簽市場存在問題
1農藥標簽存在的主要問題
(1)無農藥登記證或偽造假登記證以及冒用他人登記證。有些名不經傳的邊遠小廠鋌而走險,生產無農藥登記證號產品,如“菌毒黑槍”;有的農藥標簽上雖標注了農藥登記證號,但在農藥公告書及農藥信息網上卻查無此證,如“害光光”;有的登記證號明知是他人的卻印在自己的產品標簽上,如“農民寶”。
(2)擅自更改商品名,存在一證多用現象。有的農藥雖然注冊了農藥登記證號,但商品名變化多端,促使一個登記證號包裝了多個農藥產品,典型的如:“卷葉蟲怕”、“茶園·良巨”、“好直通”3種農藥產品均使用同一農藥登記證號(LS20030602),成為“萬能藥”。
(3)通用名不標注或標注不切實際。有的農藥標簽故意隱匿中文通用名,只標注英文化學成分,即使專業技術人員亦難以分清其有效成分,如“追螟殺”和“蚜多克”等產品。有的生產廠家故弄玄虛,將農藥商品名置于醒目位置,最大字號印制,而中英文通用名稱卻小字號印制,誤導消費者。
(4)擅自擴大農藥產品的使用對象和范圍。農藥標簽普遍存在不按登記要求而擅自擴大使用對象和范圍的現象,故意在標簽上添加未經注冊登記的專家建議性字注釋和圖譜指導,如“三步倒”、“五步殺”“農特安”等產品。
(5)包裝標識本末倒置,令人費解。一些小企業將自己的廠名寫得偏角、字號小、卻將商、經銷商寫得明顯、突出,以誘導消費者。
農藥生產管理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藥生產管理,促進農藥行業健康發展,根據《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農藥,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藥,是指用于預防、消滅或者控制危害農業和林業的病、蟲、草及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調節植物、昆蟲生長的化學合成,或者來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質的一種物質或者幾種物質的混合物及其制劑。
第四條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對全國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負責開辦農藥生產企業的審核和批準(以下簡稱農藥生產企業核準)和農藥產品生產的審批。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經貿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農藥名稱管理規定
為規范農藥名稱,維護農藥消費者權益,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農藥名稱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
一、單制劑使用農藥有效成分的通用名稱。
二、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不多于5個字的,使用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的組合作為簡化通用名稱,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之間應當插入間隔號(以圓點“·”表示,中實點,半角),按照便于記憶的方式排列。混配制劑中各有效成分通用名稱組合后多于5個字的,使用簡化通用名稱,簡化通用名稱命名基本原則見附件1。
三、對衛生用農藥,不經稀釋直接使用的,以功能描述詞語和劑型作為產品名稱(詳見附件2);經稀釋使用的,按第一、二條的規定使用農藥名稱。
四、農藥混配制劑的簡化通用名稱目錄見附件3。尚未列入名稱目錄的農藥混配制劑,申請者應當按照第二、三條的規定,在申請農藥登記時向農業部提出簡化通用名稱的建議,經農業部核準后,方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