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1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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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

鄉矛盾糾紛排查調節工作細則

一、聯席會議制度

鄉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矛盾糾紛形勢,研究解決存在的突出問題,村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建立會議制度,研究矛盾糾紛調解方案,分析當前矛盾糾紛形勢。

二、排查制度

堅持執行村、單位每月排查、鄉每月排查一次社會矛盾糾紛,重要時期,實行每日排查和“零報告”制度,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的突出問題,要及時組織開展集中排查和研判,提出工作建議,制定調處方案。

三、分流制度

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辦公室對群眾要求調處的社會矛盾糾紛,實行統一登記受理,然后根據矛糾紛的性質、類別,按照“屬地管理”、“分級管理、歸口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有權分流指派到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調處辦公室指派的矛盾糾紛,有關部門的單位要按照分流指派的任務和要求,強化調處責任,落實調處措施,確保調處效果,并及時反饋調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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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矛盾糾紛化解機制的意見

根據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新時期信訪工作意見”和“關于全面開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意見”,對建立健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機制,有效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工作,預防和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提出了明確意見和要求。為貫徹落實好會議精神,結合我鄉實際,切實做好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化解工作,就有關問題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工作原則和目標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著力構建矛盾糾紛排查化解體系,著力排查化解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問題,著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和問題,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黨集,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更好地為經濟發展服務。

(二)工作原則

堅持事要解決,注重預防。依法按政策解決問題,積極幫助群眾克服生產生活困難。統籌艱苦各相關群眾的利益訴求,在協調利益關系中化解和預防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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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匯報

現將縣工信委2014年2季度矛盾糾紛排查調度情況報告如下:

一、本季度矛盾糾紛情況

本季度我委對各類涉穩情況進行了16次的排查,未發現也未出現各類性質的矛盾糾紛;總體與去年持平。經過我委領導與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全縣重點工業企業和本單位及系統保持了和諧穩定的發展局面。

二、本季度無上報的矛盾糾紛

本季度經過16次的排查,沒有發現也未出現突出矛盾糾紛,因此沒有上報的突出矛盾糾紛情況。

三、工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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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會議紀要

一、會議基本情況

2015年1月25日下午,我局綜治負責人在局長辦公室主持召開了2015年1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交賬會,我局相關負責同志參加了會議。

會上,負責綜治工作的同志匯報了2015年1月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情況,并對突出矛盾化解情況進行了交帳,并落實了調處責任,明確了化解時限。進入2015年以來,我局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狠抓防范,強化管理,有力地保證了本月旅游行業未發生一起影響社會安定和重大刑事治安事件。具體落實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的工作制度。落實了旅游景區景點、旅行社、旅游星級旅店的社會矛盾排查調處和信訪工作措施,有效化解矛盾糾紛,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會議認為2015年1月矛盾糾紛形勢平穩,沒有出現矛盾糾紛問題。

二、突出矛盾糾紛及調處措施

本月無突出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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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方案

邊界地區穩定是社會穩定的重要組成部分,化解邊界矛盾糾紛,是時代賦予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組織義不容辭的責任。今年6月27日省司法廳聯合省司法廳在省市召開了邊界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第一屆年會。為貫徹落實此次年會和兩省司法廳《關于加強邊界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努力創建平安和諧邊界的意見》文件神,全面推進我市邊界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現結合我市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如下:

一、目標任務

在邊界地區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把邊界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作為平安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總體規劃,制定具體目標,明確相關任務。通過建立健全地方黨政領導,司法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各司其職、密切配合,邊界地區廣大干部群眾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積極預防、快速調處等各種行之有效措施,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邊界矛盾糾紛的發生,把邊界地區的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解決在邊界、解決在萌芽狀態,實現邊界地區長期和諧穩定,促進邊界地區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二、工作措施

(一)建立健全組織網絡。各縣(市、區)司法行政部門要在鞏固完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基礎上,對現有的邊界聯防聯調組織運行情況進行一次調查分析。凡未建立或雖然已建立但工作不正常的,要主動與毗鄰單位溝通,盡快建立健全縣(市、區)、鄉鎮(街道)、村居(社區)的三級聯防聯調組織網絡,尤其要抓好縣(市、區)和鄉鎮(街道)兩級聯防聯調組織建設。

1.接邊縣(市、區)建立聯防聯調工作委員會。重點研究、部署和推動聯防聯調工作的全面展開,協調和協助調處跨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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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匯報

開年以來,我繼續按照縣大調解辦的文有關件精神,深入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切實化解影響穩定隱患。現將第一節度開展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有關情況匯報如下:

一、糾紛排查調解情況

1、加強組織建設,完善調解隊伍。為調解規范化建設,不斷完善調解組織網絡,目前,形成——村——組的調解工作網絡,調委會設在司法所辦公室,并配有專用的調解員,村級調委會設有調解室。同時,健全工作各項制度,用制度規范調解工作。

2、深入排查,及時調解糾紛。認真執行糾紛排查機制。實行村委會每半月一查、每月一查的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對重大節假日和敏感時期實行重點排查,及時調處,確保重大節假日與敏感時期無民間糾紛激化和群體性事件發生,堅持調解優先的原則,力爭通過調解化解糾紛。截止三月份底,無一例因矛盾糾紛上訪案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繼續執行矛盾糾紛排查分析制度,指導各村調解員組織每月對本轄區進行兩次以上排查,發現糾紛苗頭要及時疏導,使其消除在萌芽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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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處化解矛盾糾紛交流材料

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矛盾糾紛聯動化解層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下發后,為有效緩解派出所值勤處警工作壓力,進一步和諧警民關系,派出所按照《市矛盾糾紛聯動化解層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的要求,結合轄區治安實際,于年7月專門成立“1+1+X”模式調處室,探索推行“1+1+X”調處法,專門負責行政調解工作。2個多月來,調處室共受理矛盾糾紛24起,化解矛盾糾紛24起,調處成功率達100%,避免了一批“民轉刑”案件的發生,維護了轄區社會治安大局穩定。

一、定位“準”。街辦是市政治文化中心,經貿活躍,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治安情況歷來復雜。轄區面積56平方公里,下轄5個社區居委會,10個行政村,300余家行政企事業單位,行業場所近400余家,流動人口近6萬人。派出所現有民警28人,年接處警3200余起,每天接警處警,案件查處應接不暇,對頻發的田界、宅基地、鄰里糾紛,利益矛盾而發生的斗毆事件,往往一連幾次調解都不能解決。這類矛盾糾紛案件被民警戲稱為扯不斷,嚼不爛“牛皮筋”,牽扯民警大量的精力,警力安排更是捉襟見肘,民警們一接手此類案件便是心有余悸。《辦法》下發后,派出所根據市局部署,在多方調研的基礎上,決定整合綜治、司法、土地、民政、社區等調解力量,形成聯調機制,成立“1+1+X”模式調處室,讓“大調解”機制延伸到基層實體單位,專門調處“牛皮筋”,既化解矛盾、定紛止爭,又節約警力、提高效率。為此,派出所聘請1名政法戰線退休的老同志進駐矛盾糾紛調處室,采取“1+1+X”模式,即1名責任民警牽頭、1名專職調解員主持、相關部門負責人及雙方當事人參與調解模式,“1+1+X”調解模式運行以來,有效地緩解了民警“調處難”的壓力,讓基層民警從繁瑣的糾紛中解脫出來,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治安防控及社區警務之中。調處室的運行也得到了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及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大力支持,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魯平華多次到調處室調研,對調處室寄于厚望,市公安局對調處室運行也給予了大力支持,局長田益群也多次深入指導。

二、用情“真”。群眾為親人,用真心感化當事人。在矛盾糾紛調解中,雙方都各執一詞,似乎都有理由,集在一起調解,火氣都大。民警與調解員將雙方請到調處室后,一把椅子、一杯清茶、一聲問候,使他們備感溫暖,從而拉近與民警、調解員的距離,讓雙方止渴、止怒、止氣。隨后請他們心平氣和地陳述事件發生的過程,這樣起到了“穩壓器”的效果。高某、張某因田界多年來就有矛盾,6月18日下午,高某因田里棉苗被人扯了幾棵而罵人,在田中打藥水的張某誤認為是在罵他,一氣之下,用打藥水的嘴桿將高某的臉部打傷。高某報警后,被送進醫院。7月24日上午,雙方都被請到派出所調處室,其雙方在深圳、廣東的子女先后來到調處室。民警、調解員將雙方參與人分別安置在辦公室,端茶遞水,學習法律,講明道理,曉以利害,摸清雙方的基本要求并做好工作。張某賠付高某住院費用,簽訂了調解協議。次日上午,民警、調解員會同司法所長,頂著烈日,到高、張承包田中,與村干部一道,重新丈量界定田樁,使兩家矛盾徹底解決。調處室運行以來,通過用真心、真情有效化解了一批矛盾糾紛。

三、站位“高”。化解矛盾糾紛,排除不穩定因素,是一項瑣碎、繁雜的事情,不僅要有真心,還要有信心,更要有耐心,同時還要站在全市社會穩定的高度來化解矛盾,如果處理得不好,雙方都不滿意,矛盾糾紛得不到解決,有的甚至導致民事案件轉變為刑事案件的惡果,造成長期到北京、宜昌市上訴,直接影響社會穩定。年9月,王某因車禍死亡,妻子彭某和兒子相依為命。年7月,經人介紹,外地農民熊某欲到彭家落戶。78歲的父親王某不滿這樁婚姻,認為熊某來家上門做女婿是來掠取其兒子、孫子的財產。7月28日晚,王某到媳婦彭某家與熊某發生爭吵,后稱熊某打他而報警,派出所民警出面調查,熊及鄰居多人證實沒有打,為了緩和矛盾,經數次工作,熊拿出500元作為賠償費給王某,雙方簽訂協議。事過幾天,王某反悔,要賠償5萬元,派出所民警上門做工作十多次無效,隨后王某先后到北京、武漢、宜昌等地上訪,引起各級領導的高度關注,在認真研究分析王某反復上訪理由原因后得出結論:王某主要是害怕其兒子留下財產被熊繼承,孫子得不到遺產(死亡獲得賠償金45萬元及住房)。經過認真分析研究后,于年8月4日上午由綜治辦牽頭組織派出所、司法所、社區和村書記、治保主任等單位人員參加的聯合調解組,來到村委會,并請來王某的親人一起共同做工作。調處中,通過做其媳婦彭某的思想工作,彭同意將全部財產變更至王金龍的兒子名下,王某再無話可說,心滿意足的表示不再上訪,并再次簽訂了協議。

四、方法“活”。矛盾的產生,總有主要矛盾方面和滋生的次要矛盾。主要矛盾抓住了,一切問題就會迎刃而解。在調解矛盾中,調處室民警及調解員根據矛盾糾紛的具體情況,靈活運用調解方法,達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7月20日下午,70多歲的老婦余某被鄰居中年婦女周某上門毆打,后兩家人及親屬參與毆打,事態有進一步激化的跡象。為防止“民轉刑”案件發生,鑒于周某家人尚不知情,民警及調解員在一起分析研究原由后,將老人的親屬請到調處室,指出矛盾產生的根源,并曉以利害,其家人同意調解,使矛盾得以化解。

在調解中,調解地點的選擇至關重要。為了方便群眾,調解地點有時定在村委會,有時定在調處室,有時選在廠礦企業,靈活選擇,有利于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7月11日,某企業職工李某上班時,被丈夫前妻王某毆打,造成極壞影響。民警接警調查得知,這件事的起因是因為其丈夫與前妻王某所生的女兒長期得不到經濟支付,丈夫不履行合同等諸多原因引起,民警決定調解處理。為了方便群眾并挽回影響,他們將調處室遷到企業安保部辦公室,在經過調解后,王某承認打人不對,并當面向李某賠禮道歉,雙方簽下協議,一起糾紛終于得到了妥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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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調解工作要點2篇

第一篇

2014年,全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要以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為指導,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為目標,進一步深化大調解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社會矛盾糾紛化解能力,提升矛盾糾紛調處質量,努力實現矛盾糾紛調解率、調解成功率、群眾對調解工作的滿意率持續提升,民轉刑案件發生率、非正常越級上訪率和群體性事件發生率不斷下降,推動我鄉大調解工作再上新臺階,現就我鄉2014年“大調解”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點:

一、深化大調解機制建設,全力夯實大調解工作基礎

1、加強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建設。推行鄉矛盾糾紛大調解協調中心實體化、實戰化、規范化建設;推動落實接待受理、分流指派、協作調度、檢查督辦以及重大矛盾糾紛直接調處的五項職權。健全完善協調中心各項組織制度,優化工作流程,加大考核力度,努力將協調中心打造成集社情民意、輿情匯集、分析研判、矛盾調處、大調解工作協調管理于一體的一線實戰單位。

2、健全人民調解組織網絡。依照《人民調解法》的要求,認真加強基層調解委員會規范化建設,深入推進“平安”創建活動,充分發揮人民調組織的作用。一是進一步規范村(居)人民調解組織建設,村(居)調解網絡覆蓋率要達到95%以上,確保村(居)人民調解工作組織制度健全、人員落實、工作規范,發揮作用。二是鞏固提升“大調解”工作進社區、進農村院落、進學校、進醫院、進市場(商場)、進車站等面向群眾的一線調解“窗口”工作,完善各級各類調解組織登記備案制度,夯實“就近就快”調處矛盾糾紛的基層基礎,努力實現第一時間妥善化解矛盾糾紛。始終把各村(居)鄉級各單位納入我鄉“大調解”工作機制中,為“大調解”工作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積極發展區域性、行業性、重點領域、特殊人群的人民調解組織,努力構建多種類型、不同層次、全面覆蓋的人民調解組織體系,形成專門機構、專職人員、專業調解的調解格局。五是健全和完善人民調解組織設立備案制度,進一步規范人民調解委員會工作流程、內部管理、卷宗管理,組織卷宗評選,著力提升調解質量。

3、突出調解工作隊伍建設。努力建設一支“熱心調解、熟悉法律、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隊伍,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員隊伍素質,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委員隊伍建設。一是建立健全村(居)調解委員會,配齊配強人民調解員。二是加強鄉村(居)兩級調解員的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培訓提高人民調解員對潛在矛盾糾紛的發現和預警能力,對新型矛盾的化解能力,對重大矛盾糾紛的管控能力和突發矛盾糾紛的應急能力,著力培育“優秀人民調解員”,提高大調解工作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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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矛盾糾紛調解補助方案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全鎮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充分調動基層調解矛盾糾紛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源頭上維護社會穩定,結合我鎮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鎮村(居)委會、治調中心戶。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矛盾糾紛,是指社會各領域、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發生的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矛盾糾紛,包括上級有關部門交辦的上訪件和信訪件、群眾來信來訪和申請調解的矛盾糾紛以及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受理并分流指派的矛盾糾紛。

第四條矛盾糾紛的分類:

㈠一般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一般矛盾糾紛:⑴事實清楚、雙方爭議不大,一方當事人申請調解的;⑵涉及人員在3人以下,金額在2000元以下的;⑶鎮綜治維穩信訪中心交辦的一般矛盾糾紛。

㈡疑難矛盾糾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疑難糾紛:⑴涉及人員在3人以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⑵民事糾紛、工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涉及金額在2000元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糾紛;⑶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信訪部門交辦的疑難矛盾糾紛;⑷反復多次未調解成功的一般矛盾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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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方案

為進一步維護全區社會穩定大局,確保“南京青奧會”、“省運會”期間社會和諧穩定,根據省、市、區專項行動相關要求,確保在6月20日至9月30日期間,我區涉軍人員不發生突發性上訪事件,特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工作目標

確保不發生因責任不落實而產生重大信訪事件,確保不發生因處置不到位而產生個人極端事件,確保不發生因工作不得力而產生社會炒作和負面輿情,為南京青奧會和省運會安全順利舉辦創造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二、工作原則

在區委、區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積極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妥善處置涉軍信訪問題,做到重點穩控,緊急處置,協調一致,服從全局。

1、堅持源頭預防,全面排查。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從源頭上減少“兩參人員”信訪突出問題,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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