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探討

時間:2022-01-27 10: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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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探討

摘要: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事件涉及人數多,社會影響大,對公共安全與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正確認識勞動關系矛盾,理清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對維護社會制度、減少社會損失意義重大。本文以薪酬視角為切入點,從事件的潛伏、發展、衰退三個階段探討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提出針對性解決對策。

關鍵詞:勞動關系;薪酬公平;形成機理;集體性

2020年新冠病毒肆虐,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不少企業業務受阻,瀕臨倒閉。特殊背景下,勞動仲裁數量不斷增多。根據國家人社部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全國各級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與仲裁機構共處理案例93.7萬例,涉及勞動者103.5萬人,其中集體性勞動爭議占比雖然不足2%,但人數比重達到20%以上。在勞動爭議中,通常涉及人數眾多,若不及時處理,就會由集體爭議演變為群體性事件,對社會和諧造成負面影響。面對影響重大的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事件,如何有效化解與應對矛盾,不僅是對企業發展也是對社會安全、公共管理的重大考驗。對勞動者而言,薪酬是工作最直觀和敏感的因素,當薪酬與預期不符時,就可能產生薪酬不公平感,當不公平感缺乏法律、工會、薪酬談判等支持時,勞動者薪酬訴求難以達成,就會引發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因此,基于薪酬視角,梳理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制,有針對性地找出預防矛盾的建議,對企業管理、社會和諧意義重大。

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內涵與特點

(一)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內涵

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在勞動過程中產生的關系。所謂勞動關系矛盾,是勞動者與雇傭方因利益、目標與期望不一致而產生的對立狀態。從法律制度維度講,勞動關系矛盾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圍繞基于勞動合同,圍繞勞動關系變更、終止、接觸產生的糾紛與爭議。矛盾形式表現為罷工、抵制、辭職、解雇、懲處等。根據參與主體,勞動關系矛盾可分為個體矛盾與集體性矛盾。個體矛盾是單個勞動者與企業就勞動關系發生的矛盾;集體性矛盾是勞動糾紛群體性事件,是勞動者的集體行動,其擁有共同利益訴求,以爭議、罷工、游行、上訪的形式爭取自身合法權益。

(二)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特點

1.利益性勞動關系的根本屬性為利益屬性,勞動關系是依賴利益建立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都將利益最大化視為目標,因此,利益關系是勞動關系的基礎。基于勞動關系的利益屬性,決定了勞動關系矛盾的根本原因是雙方的利益矛盾。2.不公平性根據公平理論,不公平感是引發勞動關系矛盾的主要因素。勞動關系是一種交換關系,勞動者利用勞動換取薪酬,當勞動者認為付出與收獲不對等,或是與其他相比時出現不公平感,勞動關系矛盾就會逐步產生,并引發勞動爭議。在一些勞動關系矛盾事件中,爆發原因就是由于勞動者認為同等工作或是同類企業發放薪酬更高,由此引發不公平感,決定追討利益,從而產生群體勞動糾紛事件。3.激烈性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表現為多人共同產生的勞動爭議,表現出多人共同上訪、罷工、游行等。勞動糾紛往往是由于企業制度改變、福利降低等原因,涉及人數眾多,若企業不及時應對和處理,就會導致個體情緒激動,進而引發激烈的群體對抗行為。

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

從潛伏階段、發展階段、衰退階段梳理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

(一)潛伏階段

在潛伏階段,主要表現為“燃燒物質”增加,即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不協調關系,也是引發矛盾的根本原因,如薪酬不公、契約破裂等。薪酬不公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法定方面,根據勞動法,勞動者應享有社會保險、福利、加班補償等,當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克扣加班補貼等,就會導致勞動者產生薪酬不公感;二是心理契約方面,當勞動者認為自身薪酬低于同類企業或是同類工作,就會認為單位沒有為其提供公平的薪酬,產生憤怒與失望的情緒;三是程序公平,即所有員工適用一個薪酬制度,擁有崗位同等的權利與待遇,若單位中存在“關系戶”,享受更高的薪酬待遇,就會導致其他員工產生不公感。契約破裂是勞動者以事實為依據,認為單位履行職責未達到心理預期,員工就會產生心理落差,進而引發心理契約破裂。當勞動者產生該心理狀態時,會持續獲取內外部資源,并對企業制度與上級行為進行解讀與思想加工,產生憤怒、失望等情緒。隨著“燃燒物質”不斷增多,會拉大員工的心理差距,負面情緒隨之而生,負面情緒會在員工群體內不斷發酵,若企業未對員工的情緒進行疏導與處理,就會成為爆發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重要元素。反之,若能夠及時采取措施化解員工負面情緒,就會發揮“安全閥”作用,企業內部重新回歸穩定狀態。

(二)發展階段

在發展階段,“燃燒物質”持續累積,當增加到一定程度,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會由隱性轉變為顯性。基于利益上的矛盾,勞動者與企業間會逐步處于對立狀態,而共同的訴求與遭遇又導致勞動者形成組織化。此時,單位對矛盾的處理方式決定了事件后續走向,若采取積極態度與方式,滿足勞動者訴求或是解決勞動者問題,就會使勞動者情緒得到緩解,實現“安全閥”效果。但若單位采取回避型、對抗型方式,就會使得“導火索”出現,促使事態進一步升級。例如,當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引發糾紛時,若用人單位以強硬姿態表示不會解決時,就會引發群體動員,產生集體性維權與對抗。同時,勞動關系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外,還涉及政府或工會,是勞動糾紛的訴求渠道,在糾紛中,若訴求渠道不暢,或是難以解決問題,加上糾紛進程中各類負面信息的傳播與擴散,可能導致矛盾激化,集體性事件達到高潮。

(三)衰退階段

衰退階段為最后一個階段,當出現集體性事件時,當地政府與相關部門都會采取應急措施,平息事件。在該階段,會展開集體談判,就糾紛問題進行探討,達成雙方相對滿意的結果,員工也會重構心理契約。但需要注意的是,盡管事態得以平息,但若未解決根本矛盾,或是采取強制措施驅散集體行動,一旦遇到其他“導火索”,就會導致集體性事件復發。例如,在集體談判協商中,若協商僅表現為形式化流程,未發揮勞動關系秩序恢復職能,也未能有效維護勞動者利益,面對困境,勞動者難以通過協商解決問題或滿足訴求,只能以組織大規模對抗作為行動策略。

應對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的建議

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形成機理如同物質燃燒,要避免事件的出現,就必須有效管控“燃燒物質”“導火索”,為每個階段施加“安全閥”,使單位內部處于穩定狀態。

(一)建立公平的薪酬制度

在潛伏階段,薪酬不公感是勞動者產生負面情緒的關鍵要素。對此,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公平的薪酬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勞動者對應的社會保險、福利等,調研市場同類企業各崗位的薪酬情況,制定相對平等甚至是有競爭力的薪酬體系,并為不同崗位制定統一薪酬標準。此外,在企業內部建立通暢的訴求渠道,當員工對薪酬有異議時,由人力資源部給予解釋,并對其進行心理疏導,化解心理不滿情緒。

(二)采取靈活平和的應對方式

大量實踐案例證明,對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處理方式不當是導致矛盾升級的關鍵原因。在勞動關系中,政府應當作為監督者、調節者,協調勞動關系。當集體性勞動關系矛盾事件產生時,政府應減少對抗、單一的處理方式,而應采取靈活、平和的方式進行協調溝通。優先對勞動者進行疏導,了解其具體訴求,穩定勞動者情緒,采用協商的方式緩解與化解矛盾。同時,政府還應建立通暢的勞動爭議處理渠道,制定高效的調解仲裁程序。

(三)重塑工會角色

工會應當代表勞動者的利益,如果工會角色含混,在談判協商階段就無法發揮應有職能。在未來發展中,應當實現工會在化解集體性勞動糾紛中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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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馬佳明 單位:上海交通大學國際與公共事務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