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化解范文10篇
時間:2024-02-26 13: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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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化解機制調研報告
當前。各種矛盾和問題不斷出現,國正處在改革發展的關鍵階段。處理不好就會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大局。這迫切需要各級黨委、政府下大力氣解決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確保社會平安發展。近年來,山東省市委、市政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總結人民群眾的實踐創造,探索建立了以“平安協會”為載體的社會平安發展新機制,有力地促進了當地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做法,為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化解社會矛盾、加強社會治理、推動科學發展與和諧發展提供了有益經驗。
以人為本的矛盾化解機制
現階段。直接關系社會穩定。然而在這一問題上,如何化解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有的地方和有的領導干部還存在錯誤的思想認識,過分迷信權力的作用,習慣于以高壓手段處理社會矛盾、應對突發事件,結果不僅難以有效化解矛盾,反而有可能使矛盾激化。市委、市政府在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過程中深刻認識到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只有堅持以人為本,發動和組織人民群眾參與矛盾化解和平安共建,才能真正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和持續發展。2011年2月,汶南鎮建立了全市第一家“平安協會”并很快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平安發展方面顯示出巨大作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市委、市政府及時總結推廣了其做法和經驗。短短3年多時間,313個“平安協會”全市各地發展起來,成為促進社會平安發展的重要力量。
平安協會”具有自治組織的性質。平安協會”黨委、政府領導下。法律規定范圍內協助做好社會治安防范、矛盾糾紛化解、法制宣傳教育等工作。依法開展活動,由社團登記管理部門審批、群眾自愿參與的群眾自治組織。堅持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監督、自我發展,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同時接受市綜治委的領導和業務指導,增強工作的權威性。黨委、政府通過引導、組織和協調,保證“平安協會”正確發展方向,但絕不包辦代替。
平安協會”把人民群眾作為平安建設的主體力量。平安協會”主體成員由社會各界有較高政治覺悟和較強協調能力的人構成。平安協會”化解矛盾、促進穩定中發揮了避免群眾與黨委、政府正面沖突的防波堤”作用,其中“三老”老干部、老黨員、老模范)人員是主力軍。由于始終致力于讓群眾直接參與矛盾化解和社會治理。防止某些突發事件蔓延和矛盾激化的減壓閥”作用,增強黨委、政府與人民群眾聯系的黏合劑”作用。直接參與矛盾化解和社會治理,又促進了廣大群眾參與意識和參與能力的提升。
這啟示我人民群眾是社會發展進步的根本力量。堅定不移地依靠人民群眾,黨執政的基石;人民群眾中蘊藏著維護穩定、促進發展的巨大力量。只有真心實意地相信人民群眾。才能形成社會平安發展的良好局面。
社會矛盾化解研究論文
摘要:現階段,中國社會矛盾具有頻發性、多樣性、復雜性、階段性特征。正確處理這些矛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與迫切任務。由于社會矛盾的多變性、事物內部條件的不確定性,客觀上增加了矛盾的處理難度,我們要有經常地、不間斷地處理矛盾的思想準備,要有足夠的耐心。運用馬克思主義基本原理,論述了化解現階段中國社會矛盾的三種辯證方法。
關鍵詞:社會矛盾;辯證方法;社會和諧
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通過的《決定》指出:“目前,中國社會總體上是和諧的。但是,也存在不少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我們要始終保持清醒頭腦居安思危,深刻認識中國發展的防治性特征,科學分析影響社會和諧的矛盾和問題及其產生的不和諧因素,更加積極主動地正視矛盾、化解矛盾,最大限度的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的減少不和諧因素,不斷促進社會和諧。”[1]為貫徹落實這一精神,我們必須學習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唯物辯證方法,正確分析和恰當處理各類社會矛盾。
一、化解不同條件不同性質的社會矛盾堅持“多樣論”
唯物辯證法認為,矛盾是普遍的、絕對的,但具體矛盾的解決方式,則因矛盾的性質和解決矛盾的具體條件的不同而不同。客觀世界是一個錯綜復雜的多種矛盾的統一體,矛盾的復雜、多樣,規定了矛盾解決的形式和矛盾斗爭的結果是多種多樣的。“當著我們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爭性的時候,要注意矛盾的各種不同的斗爭形式的區別。否則就要犯錯誤。”[2]當前,中國社會利益關系、社會價值觀、社會結構具有多樣性、復雜性特征,更加需要我們堅持從解決矛盾的實際出發,針對不同矛盾采取不同的解決方法。
借助社會力量,解決某些社會矛盾。從城鄉基層到黨政機關黨政負責人的選配,應在民主選舉的基礎上再由組織任命,以緩解群眾反映強烈的“少數人任命少數人,被任命人只對上級負責”的干群矛盾。在公路、機場、橋梁、樓舍等重大項目建設上,可采取聽證會的方式,公開項目的所有信息,讓項目設計方、投標方、發標方、代表方、媒體方、紀檢方共同參加聽證,以減少領導干部腐敗的機會,緩解腐敗現象有增無減的矛盾。對于許多利益糾紛與矛盾,可以采取調解方式,使雙方或多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盡力取得矛盾各方當事人基本滿意的處理結果。
調解法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探究
【摘要】調解一直是中國十分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機制,但是,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調解制度的設計不夠科學、完善,采用的是“分散式立法”模式,調解員待遇等現實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調解的實效。因此,及時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以充分發揮調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的作用,就顯得十分必要。
【關鍵詞】制定;《調解法》;多元矛盾化解機制
中國是調解的故鄉,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被實踐了數千年,外國稱其為“東方經驗”,調解一直是中國十分有效的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和諧的基本機制,調解作為糾紛發生后的最先介入的解決方式,在解決當地民間糾紛中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平息相當一部分糾紛,使其不至于轉化為訴訟,它的過濾篩選作用大大緩解了審判機關的工作壓力,減輕了審判機關的負擔,保證了司法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過濾篩選后的糾紛進入訴訟后通過司法調解也不至于演變成更為激烈的沖突和嚴重的社會對抗,有效防范了“民轉刑”。這套制度的有效運作有力地促進了國家政權穩固、社會穩定和人民群眾之間的和諧,其在化解社會矛盾、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方面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由于現有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也嚴重影響了調解功能的實效。及時制定一部統一的《調解法》,以更加充分有效發揮調解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中的作用,十分必要。
一、制定《調解法》的現實必要性
(一)黨和國家的要求。黨的報告中提出的“提高社會治理社會化、法治化、智能化、專業化水平。加強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機制建設,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等精神;黨的四中全會決定中強調“完善正確處理新形勢下人民內部矛盾有效機制。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通道”、“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社會矛盾糾紛多元預防調處化解綜合機制,努力將矛盾化解在基層”;鄉村振興戰略有“治理有效”的要求;在2019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提出,“把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挺在前面”,黨和國家的要求需要進一步發揮調解的優勢和功能。(二)制定《調解法》是健全有效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的需要。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不斷發展,經濟活動和社會活動越來越頻繁,爭議也越來越多,需要有不同的爭議解決機制。在現有的和解、調解、仲裁、復議、訴訟五種爭議解決方式形成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中,調解有其獨特的優勢和作用。調解具有成本低,迅速和便利的特點;調解以其常識化的運作程序消除了訴訟程序給當事人帶來的理解困難;以通情達理的對話和非對抗的斡旋緩和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調解能彌補法律適用不能的不足,可以根據自主和自律原則選擇適用的規范,如地方慣例、商業習慣和行業標準等解決糾紛,在“法律的籠罩下”進行協商和妥協,并可能達到雙贏的結果,體現了自認的效益最大化和自治的價值取向。由于沒有《調解法》,司法行政部門、鄉鎮司法所的法律地位不明確。在實踐中,鄉鎮司法員更多的是被鄉鎮人民政府抽調參與非法律業務活動,致使人民調解工作因缺乏司法所的有效專業指導而嚴重被弱化,導致大量的一般糾紛因缺乏調解這一道防線的有效“篩選”而直接進入了法院,以陜西省為例,全省基層法院受案率僅2017年度就上升了24%以上,2018年度在2017年度基礎上又上升了20%,基層法院因人少案多苦不堪言。制定《調解法》,確立司法行政機關及鄉鎮司法所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多元矛盾化解機制,減輕法院的辦案壓力,使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重大、疑難案件的處理上,勢在必行。根據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新組建的司法部主管調解、仲裁、復議工作,其職責要求就是要在建立健全“非訴訟化”的多元矛盾化解機制發揮主導作用。(三)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對調解制度的設計不夠科學,嚴重影響了調解優勢的發揮和調解實效。存在的問題主要有:1.有關調解的規定散落在有關法律、法規之中,未形成統一規范。我國現有的調解種類有:民間調解(包括人民調解、律師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等)、訴訟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人民調解、訴訟調解、司法確認作出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律師調解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調解、勞動爭議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作了規定,行政調解則散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之中,是典型的“分散式立法”。2.我國現有的法律規范和調解的政策性文件對調解工作的規定不夠完善。目前雖然有人民調解、訴訟調解方面的專門性規定,但是在律師調解、商事調解、行業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勞動爭議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等方面,有關調解的規定和政策性文件依然過于簡單、原則,操作性差,缺乏具體規范。同時,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和司法解釋,除合法自愿形成的人民調解協議、法院調解協議有法律效力和仲裁調解協議經仲裁調解書確認具有法律效力外,律師調解協議、商事調解協議、行業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現有的法律并無明確規定,導致了調解功能不能得到有效發揮。司法確認僅限于人民調解協議,律師調解協議、行政調解協議等調解協議能否進行司法確認并無法律依據,法院也往往以無法律依據不予進行司法確認。3.調解隊伍素質良莠不齊,調解組織范圍太窄,調解人員的待遇沒有規定等現實問題,影響了調解實效。由于我國沒有統一的《調解法》,沒有統一的調解員資格準入制度。現階段,我國眾多的調解人員素質參差不齊、法律水平高低不一的現象十分突出,調解的質量不高。一些鄉村的調解人員由于法律水平低,依宗族勢力、依落后習慣和民俗進行強制調解的情況還時有發生。調解組織范圍太窄,僅限于基層的人民調解組織,縣級、市級能否建立調解組織,建立起的調解組織以及商事調解組織具有何種法律地位等問題,均不明確。調解員的待遇、政府采購調解組織的調解服務、調解隊伍建設、調解經費納入政府預算等問題均無法律制度安排,大大影響了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四)符合世界法制發展的基本規律。在世界法制這個大背景下看,我國制定《調解法》,也并非獨創。因為日本早已于1951年就將一系列分立的單項調停法統合為一,由國會制定并通過了統一的《民事調停法》,該法雖后經多次修改,但一直沿用至今。澳大利亞也于1991年出臺了《澳大利亞調解和仲裁法》,美國也已于1998年10月頒布了《ADR法》(即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法),美國的《ADR法》所規定的訴訟外糾紛解決方式有談判、調解、仲裁等方式。因此,我國制定《調解法》,也是適應世界法制基本趨勢的必然選擇。
二、《調解法》的基本內容
三解三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匯報
為積極響應區委、區政府開展“三解三促”活動的號召,我局以開展機關干部下基層了解民情民意、破解發展難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干群關系融洽、促進基層發展穩定、促進機關作風轉變為工作重點,堅持問政于民、問計于民,深入村了解群眾的需求,現將區農林局開展“三解三促”活動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情況匯報如下:
一、存在的主要矛盾糾紛
我局目前為止,已接到幫扶村村矛盾糾紛事件7起,(已化解4起)一是上房小組陸衛琴因丈夫前幾年患白血病,家里花費巨大,現丈夫已去世,自己靠賣水果小生意維持生活,目前生活困難,要求我局幫助申請低保;二是年紀60多歲,家里一個兒子智力低下、一個兒子智力正常,要求申請低保服務;三是的因腦受傷造成癡呆,本人無勞動能力,兒子智力低下,家庭收入少,目前僅靠其妻打零工維持生活,生活困難,要求申請低保;四是的因丈夫去世多年,靠自己打零工生活,家中還有一個15歲兒子在上學,生活相當艱苦,要求申請低保;五是村民反映鐵路橋洞內地面常年積水的問題,要求政府盡快解決,便于通行;六是、村民小組要求安裝自來水的問題;七是村民反映藕栽種多年后,肉質變硬,表皮陳色,要求我局給予技術上的指導與幫助。
二、目前已化解的矛盾糾紛
的家事情,我局上門核實情況,共有兩個兒子,兩個女兒,三年前丈夫死亡,大兒子正常,自己已婚在外面打工,小兒子因搶劫做牢,還有5年釋放,女兒都已成家。自述女兒、大兒子常年不來看望自己,早年享受困難戶求助,現自己在網吧掃地800元/月。已核實其上述情況,詢問兩個鄰居與其述說情況一致,目前我局已通知其可申報低保。的所反映的家庭困難已核實,和其兒子辦理殘疾證明后,可申報低保。的家反映的情況,經我局上門核實,兒子已享受低保,其本人已再嫁他人,且身體健康,不符合享受低保待遇。村民反映的鐵路橋洞內地面常年積水的問題,我局已經和市政府溝通協商,爭取幫助解決問題。、村民小組要求安裝自來水的問題,目前我局通過和市有關單位請示,現在答復安裝。針對反映的蓮藕肉質問題,我局準備組織的種藕專業戶到廣昌考察學習。
三、化解矛盾糾紛存在的困難
社會矛盾的法律化解解析
本文作者:鐘玉清孟玲菊工作單位:中共承德市委黨校教學科研部法學組河北民族師范學院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我國社會發生了深刻變化,取得了舉世矚目的驕人業績。但是不容忽視的是,在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時,我國社會還存在著諸多矛盾,有些矛盾還相當尖銳,我們必須認真面對并加以解決。當前我國社會主要矛盾仍然是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同落后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在這一矛盾基本面沒有改變的前提下,社會矛盾又呈現出許多具體的類型,比如從矛盾對立雙方亦即主體的角度,將其劃分為干群矛盾、貧富矛盾、城鄉矛盾、區域矛盾、勞資矛盾、其他矛盾,其他矛盾包括諸如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又體現為如下一些特征:主體多元化、客體復雜化、規模群體化、類型多樣化、當事人尋求解決糾紛的方式極端化、矛盾總量擴大化等。多年來,我們一直在積極探索對社會矛盾進行化解的有效途徑,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當前解決社會矛盾的主要機制及其評價
一般認為,“機制”一詞系英語“mechanism”的意譯,指機械的結構及其工作原理。19世紀的一些生物學家在生物學分析中率先引入了“機制”的概念,用以指生命有機體的內部結構及其活動規則。后來,人類學家、社會學家和經濟學家在各自研究中借用了這一概念,泛指事物的內部結構及其運行規律。于是就產生了諸如“政治機制”、“道德機制”、“法律機制”等。1.政治解決機制。20世紀以來,政治學家開始把“機制”引入政治分析,“政治機制”概念已被政治學家普遍接受。政治機制是一個高度綜合的概念,它既包含靜態結構,又包含動態的程序;既包含內在的關系,又包含外部的形態;既包含顯性的制度,又包含隱性的規范。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基本制度框架。其中,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既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也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富有中國特色的實現民族平等、保障少數民族權利的基本政治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直接體現人民當家作主的一項重要政治制度。基于文化傳統、政治體制、法治進程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我們的政治制度在很多方面還會受到人治思維、人治文化的影響,這使得我們的政治行為尚不能完全納入法制軌道,基于上述制度而設計出來的社會矛盾化解機制,則很容易在人治的道路上徘徊。2.道德解決機制。道德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方面有賴于行為人內心自律,一方面有賴于社會輿論的評價。前者是主動遵守道德,后者是被動遵守道德。比較來說,道德主要是通過前者也就是依靠人們內心的自我強制來實現其社會功能的。長期以來,我們在貫徹“以德治國”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嘗試,取得了不容否認的成就,比如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構建和宣傳、通過社會道德楷模的樹立和宣傳等等。但是必須看到的是,道德解紛功能的發揮有賴于社會整體道德水平的不斷提高,有賴于行為人的嚴格自律,有賴于法律制度的外在強制作為支撐,道德自己無法承擔起徹底化解社會矛盾的重任,單純的道德說教只能回歸到人治的老路上去。3.法律解決機制。當前我國已經建立起以“三大訴訟法”為基本制度框架,以協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為基本流程的矛盾化解機制。當然這一機制作用的有效發揮還需要解決很多問題,如何完善這一機制,將在本文第二部分進行闡述。4.關于信訪制度。通俗地講,信訪制度的本質就是信訪人通過一定的方式啟動一個較大權力來糾正一個較小權力的錯誤。信訪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這是一種“自上而下”的權力系統內部的自我糾偏,其本質仍然是人治的,其價值就在于彌補法律的不足,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當前信訪制度有被主流化的趨勢,信訪制度的被強化,使法律逐漸被邊緣化,于是又回到了人治的老路上了。綜上所述,政治解決機制、道德解決機制、信訪制度三者盡管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因其自身的人治屬性,我們不能無限夸大、強化其解紛功能。依法治國,就是要使法律機制在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面前大顯身手,那么,我們應當如何完善這一機制呢?
二、如何完善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制
1.真正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法律至上就是要使法律在所有的社會規則中居于最高的地位,擁有最高的權威,具有最高的效力,在其他社會規則與法律發生沖突時,其他社會規則都必須服從于法律。這里就需要明確兩個問題:(1)“法律至上”的前提是要制定“良法”(或稱善法)。法律并非天生就是善的,法有善惡之分,優劣之別。“有法可依”,更要有“良法”可依。(2)“法律至上”不等于“唯法律論”,更不是“法律萬能論”。社會的健康和諧是由特定社會發展階段的政治、經濟、道德、法律、宗教、風俗習慣等在內的各種社會規則的共同作用的結果。法律至上強調的是法律與其他各種社會規則相互配合,相互協調,相互補充,共同作用,各種社會規則各有領地,各司其職,各行其道,當其他社會規則與法律規則發生沖突時,法律規則具有最高的權威和最高的效力,其他社會規則必須服從于法律規則。可見,①法律至上不是法律在“一個人跳舞”,而是法律與其他規則的“集體舞”,不過是法律為這個“集體舞”劃定了邊界;②法律至上絕不是法律要包打天下,而是說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也要有所為,有所不為。這里必須指出的是,法律或者法律機制的作用有效發揮會受到其他各種因素尤其是社會政治制度的影響和制約。2.構建以司法為后盾的社會矛盾多元解決機制。如前所述,我國已經確立了以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為基本程序構架的訴訟制度,同時也確立了和解、調解、仲裁等非訴訟糾紛解決制度,形成了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的糾紛解決的基本流程。但是由于傳統的、觀念的、體制的、立法技術的等等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上述糾紛解決機制尚不能完全發揮應有的作用。我們有必要借鑒其他國家的有益做法,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替代性糾紛解決”(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簡稱ADR)機制的廣泛應用,被認為是西方社會最近數十年最重要的法律發展之一。在后工業化時代的西方社會,傳統的“司法崇拜”觀念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人們試圖以正式司法制度外的糾紛處理來代替法院的處理。以調解型第三者糾紛解決模式為理論原型的“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應運而生。要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替代性糾紛解決機制,必須做好以下工作:第一,抓好誠信道德教育,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第二,進一步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第三,加強仲裁機構建設,發揮專業優勢,分流社會糾紛;第四,以行政調解為中心,規范行政權力,確保公權力依法運行;第五,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規范信訪案件處理程序,維護司法的權威。通過上述機制的建立,經過和解、調解、仲裁層層“過濾”,在糾紛仍然無法解決的時候,訴訟挺身而出,起到“兜底”的作用,使得糾紛在這里得到終局解決,真正體現司法是“維護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屏障”。3.進一步推進司法改革,治理司法腐敗,提高司法公信力。我國的司法改革是在依法治國進程中不斷推進的偉大工程,這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可以說司法改革所涉及的范圍已經遠遠超過了司法的本身,既包括思想觀念層面的,也包括體制機制層面的;既包括法律制度建設層面的,又包括司法行為層面的,涉及的面非常廣。就人民法院系統來說,已經先后頒布了三個改革綱要,分別是《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1999~2003)》、《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2004~2008)》、《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2009~2013)》。當前正在實施的第三個改革綱要。司法改革面臨的任務十分繁重,比如人民群眾十分重視的治理司法腐敗的問題、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等等,這些都必須認真下大力氣加以解決。4.推進政治體制改革,努力將政治行為納入法治軌道。政治與法律都是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兩者相互影響,相互滲透。毋庸置疑,一個社會的政治文化、政治思想、政治制度以及政治運作模式對這個社會的法制建設的影響是十分巨大的。我國政治體制改革的基本方向應當是努力使政治權力、政治行為等納入法治軌道,也就是實現政治的法治化。這是一項非常艱巨的任務,需要長期的努力才有可能實現。具體需要做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工作:(1)進一步提高黨的建設的科學化水平,依法執政。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一直致力于提高執政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并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為了進一步維護法律的權威,實現依法治國,應當進一步規范執政行為,改進領導方式,真正實現依法執政,科學執政。(2)進一步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并不斷加以完善。我們必須使人民代表大會真正體現其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地位和作用,使其在國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發揮其應有的權威和職能,唯有如此,才有可能實現依法治國的偉大構想。(3)加強國家機構的法治化建設,尤其法治政府的建設。從國家機構的設置,到職能分工,到權力運行程序以及違法行為的責任追究,都應當納入法制軌道。這里要特別強調政府的法制化建設問題,由于政府在各類國家機構中扮演著重要角色,在經濟社會發展中具有多重身份,政府既是改革的執行者,又是改革的對象,既是改革的制度供給者,又是制度的約束對象,這就必須對政府進行有效的規范,避免改革出現偏差,甚至誤入歧途。(4)進一步加強國家工作人員隊伍建設。好的制度,需要有人來執行,好的機制,需要有人來運轉。加強國家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是良好的制度和機制得以良性運行的基本保障。要把好招錄人員上的“進口關”、日常工作上的“監督管理關”、違法違紀時的“責任追究關”,確保國家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總之,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法律絕不能束手無策,無所作為。解決社會矛盾的法律機制的建立及其作用的有效發揮,是一個系統工程,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我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我們黨執政的科學化、法治化水平的不斷提高,隨著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不斷完善,隨著政府法治化建設的不斷推進,隨著國家工作人員隊伍整體素質的不斷提高,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偉大目標就一定能夠實現。
鄉鎮社會矛盾排查化解調研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做法與成績;我鎮存在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及其成因;建立化解我鎮社會矛盾糾紛長效機制的途徑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領導重視,抓建設統一了思想認識、建立機制,抓落實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關系到我國社會穩定全局的系統工程,必須建立科學有效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我鎮存在的主要社會矛盾糾紛、我鎮社會矛盾糾紛的成因分析、建立健全強有力的化解矛盾的組織領導機制,形成合理的組織體系、大力發展經濟,構建合理的利益關系協調機制、進一步健全群眾利益訴求表達機制、建立和推行大調解格局,完善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機制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xx鎮地處科右前旗政府南,東、西與烏蘭浩特市、吉林省洮南市接壤,這里交通便利,通訊快捷。總面積220.8平方公里,其中耕地面積8.24萬畝,全鎮轄15個行政村,31個自然屯,總人口2.1萬,是一個蒙、漢、回、滿等多民族聚集鎮。我鎮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在鎮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全鎮15個行政村都成立了調委會有專兼職調解員83人,特別是2009年各村又成立了綜治維穩工作站進一步規范了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在此基礎上,xx鎮綜治辦形成了這個調研報告。
一、我鎮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的做法與成績
近幾年來,我鎮黨委、政府及各村能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以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為指引,堅持“一手促發展,一手保穩定”,以解決民生問題為根本,以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為主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確保了我鎮社會總體上的持續穩定。
(一)領導重視,抓建設統一了思想認識。思想認識是一切工作的基礎和力量之源,也是社會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思想保障。鎮黨委、政府始終把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擺到突出的位置,當做關系黨的事業興衰的大事來抓,從抓什么到怎么抓,我們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從長規工作到長效機制,我們構筑起新型防控體系。20xx年初在總結20xx年工作中,我們發現全年共調解糾紛100余起,這項工作不僅牽扯了鎮黨委、政府很大的精力,同時也影響了全鎮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大局。基于以上認識,鎮黨委、政府在總結以往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這幾年矛盾糾紛涉及到的部門,率先提出了整合治安資源,建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心這一工作思路,著力打造安全的治安環境、交通環境、發展環境和人居環境。按照這一工作思路,結合xx鎮的實際情況,我們將維穩辦、綜治辦、信訪辦、司法所、經管站等部門納入調處中心,讓他們直接介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這一工作模式探索中,我們隨前旗政法委赴外地考查綜治維穩工作,通過學習,我們的工作思路逐漸清晰了,在借鑒外地經驗的基礎上,在旗政法委的指導下,我們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的基礎上,建立了大調解格局的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形成了以部門力量的整合、資源共享、鎮村聯動、攜手調處為主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新模式。
綜治維穩工作中心建立后,村級化解不了的矛盾在一樓信訪接待室就能得到工作人員的接待,根據來訪群眾反映的問題歸屬,由職能部門接待處理,避免了以往來訪群眾直接上樓找領導的現象。既方便了群眾,又使領導從處理接訪中騰出時間,集中精力謀發展,一心一意搞建設。
司法局矛盾化解工作總結
為推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在全縣農村的落實,著力化解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矛盾糾紛,預防和減少新的矛盾。按照“八個進村入戶”的要求,我縣開展了矛盾化解進村入戶工作,全年進村入戶化解矛盾糾紛787件,成功754件,成功率達95%以上。同時,防止因民間糾紛激化引起的自殺6件,防止因民間糾紛轉化為刑事案件13件,防止群體性上訪15件。人民調解把大量社會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和基層,大大減少了信訪量、訴訟量和可能發生的違法犯罪。
一、積極推行“村聘民選”調解員進村入戶調解工作。在全縣范圍內推行人民調解員“村聘民選”、“鄉聘民選”模式。按照個人自薦、群眾推薦、組織考察的嚴格程序,從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五老”中聘請懂政策法律、文化素質較高、在群眾中有威信、熱心調解事業的同志為“村聘”人民調解員。在發生矛盾糾紛時,當事人可自主選擇調解員進行調解。同時,在各鄉鎮設立人民調解工作室,從每個村委會聘請1名人民調解員。在發生跨村糾紛或“急、大、難”糾紛時,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鄉聘”調解員調處。目前,我縣共聘請1253名村級調解員和160名鄉級調解員。
二、創新工作機制,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效能
一是嚴格執行請示匯報制。我局積極為各所設立電子郵箱,要求各所通過電話、電子郵箱、政務網等形式將工作動態向縣委、縣政府、縣政法委、縣司法局匯報。每月定期召開工作調度會,當面專題匯報矛盾糾紛排查情況,對特大、復雜的案件進行分析研討。
二是嚴格執行定期排查制。堅持定期排查與集中排查、普遍排查與重點排查相結合,實行村(居)每周、鄉鎮(街道)每半月一次大排查制度。特別要對重點單位、重點部位以及重點人、重點事、重點越級上訪和重復上訪對象,進行重點排查,并逐一建立臺帳,落實專人負責,限時結案,做到案結事了。
三是落實聯動聯調機制。為加強溝通協作,合力調處矛盾糾紛。我局加強了與公安、法院、信訪、土地等有關部門矛盾糾紛聯動聯調工作機制。
以機制創新化解社會矛盾
內容提要
近年來,廣東省佛山市在實踐中不斷創新,積極探索化解社會矛盾的機制,為深化改革和加快發展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佛山市的實踐啟示我們:正確認識和把握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出現的社會矛盾,是做好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前提;廣泛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社會矛盾調處機制,是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防止矛盾激化、保持社會穩定的基礎;妥善處理各種利益關系,切實解決好群眾最現實、最關心、最直接的利益問題,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
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是一項長期的戰略任務,也是一個重大的現實課題。近年來,廣東省佛山市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建設富裕和諧佛山為目標,把維護群眾利益貫穿于黨委和政府各項工作的始終,在實踐中大膽創新,積極探索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機制,為深化改革和加快發展營造了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
正確認識社會矛盾把握化解社會矛盾的主動權
佛山市地處珠江三角洲地區,毗鄰港澳,經濟社會轉型較早,各種社會矛盾也顯露得較早。在解決社會矛盾的過程中,佛山市把正確認識經濟社會發展新階段出現的社會矛盾作為做好化解社會矛盾工作的前提,引導廣大干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正確分析和認識現階段的社會矛盾,牢牢把握化解社會矛盾的主動權。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佛山市委、市政府從解決思想認識問題入手,引導各級干部堅決克服“只要經濟發展了,就可以‘一俊遮百丑’”的片面認識,樹立積極做好社會矛盾化解工作的責任意識和使命意識;堅決克服“解決矛盾糾紛的事情有政法部門抓,與己無關”的片面認識,樹立積極解決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的政治意識和大局意識。同時,就城鄉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領域組織開展專題調研,全面了解和準確把握實際情況,分析社會矛盾產生的根源和表現出的特點,為探索化解社會矛盾的有效途徑奠定基礎。
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方案
為切實維護社會穩定,機關各股室及委屬各單位必須進一步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營造和諧的社會環境。
一、進一步加大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設
1.加強組織領導。各股室各單位負責同志要高度重視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努力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分管領導要集中精力抓好工作部署落實,確保該工作有人管,有人抓。
2.要健全工作網絡。完善排調工作網絡,充實基層排調力量,做到排調力量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分布,真正實現全覆蓋。
3.建設臺帳一體化制度。各單位要按時上報摸底表(各半月一次)并做好歸帳存底。
二、進一步加大重點突出矛盾糾紛排查工作
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調查報告
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任務。公訴是我國檢察機關核心的標志性職能之一,是檢察機關的窗口和形象,承擔著指控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充分履行公訴職能,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相反,公訴職能履行不到位,還可能會導致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比如趙作海、佘祥林這類冤假錯案的出現,就不是在化解社會矛盾,而是在形成或者在某一個局部造成了新的社會矛盾。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履行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貫徹寬嚴相濟,全力消除矛盾。寬嚴相濟是我國一項基本刑事政策,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之一。寬嚴相濟是指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當前,社會轉型期刑事犯罪高發,公訴部門更要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嚴厲懲處各類涉黑涉惡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努力營造一個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寬嚴相濟中,寬是基礎和前提,其更加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更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避免矛盾激化,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的產生。貫徹寬嚴相濟,一是要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對犯罪的預防、改造、震懾之功能,進一步擴大不起訴的范圍,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二是要對輕微刑事犯罪實行輕緩刑事政策。這類犯罪本身對社會關系破壞不嚴重,對這類犯罪從寬處理,有利于社會關系的修復,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二、完善辦案機制,切實化解矛盾。規范辦案行為,完善辦案機制,將整個辦案活動導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可以有效確保公訴辦案綜合效果,從而實現以立足公訴職能為基點,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通過創新辦案機制和措施,提升執法辦案效果,努力構建社會和諧的新型公訴模式。一是要轉變辦案理念,規范辦案行為。執法辦案要充分考慮社會需求,堅決摒棄機械執法、簡單辦案的觀念和陋習,注重公訴理念的與時俱進,按照高檢院“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要求,以理性的思維對待社會矛盾,以平和的態度解決群眾訴求,以文明的方式執法,以規范的行為辦案,通過踐行執法新理念,將執法辦案和化解矛盾、參與社會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二是要構建質量管理機制,提高公訴公信力。案件質量是公訴的生命線,是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最直觀的體現,是消除不穩定因素、切實化解矛盾的底線。構建和完善案件質量管理機制就是要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起對案件質量實施制度化、標準化、動態化的監控和管理體系,樹立起以“實體公正、程序合法、監督到位、辦理及時、效果良好”為內涵的案件質量觀,努力追求辦案法律、政治和社會等綜合效果的提升。三是要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提高矛盾化解的主動性。風險評估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掌握、評判公訴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問題的關鍵環節和因素,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做到早發現、早疏導、早化解,主動作為,開展矛盾預防和瓦解工作。
三、重視延伸職能,積極調和矛盾。執法辦案不能僅僅滿足于對案件依法作出法律處理,而是要向修復社會關系、預防和減少犯罪、防范辦案次生矛盾等延伸,促進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解決。一是要加強訴訟監督,促進廉潔執法。在狠抓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同時,加強與各部門的配合協調,力爭在監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上取得新成效。公訴更要切實加強對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問題的監督和糾正,并深挖背后的司法腐敗,推動法律監督工作由軟變硬,提升整個司法環境的廉潔度。二是要推行釋法說理,做到陽光公訴。在公訴工作中通過解釋法理、說清事理、講明道理,使案件的當事人得以充分理解法律,使案件的辦理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增強公訴透明度,提高公訴公信力。三是要推進刑事和解,倡導恢復性司法。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與被害人直接協商,加害人以認罪、道歉、賠償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一種司法制度。它能夠使加害人體會到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同時,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經濟受到補償的同時心靈得到撫慰,幫助其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延伸公訴觸角,全面預防矛盾。最有效化解矛盾的方法就是力求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避免矛盾的擴大和發生。傳統公訴工作的對象都是已發生的矛盾。新時期、新形勢要求我們轉變這一觀念,積極拓寬公訴觸角,充分發揮公訴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上有所作為。一是要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幫助有關單位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牢固樹立社會管理責無旁貸的意識,加強對犯案情況、案發原因、犯罪規律的調研分析,善于發現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地區的癥結所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二是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司法救助是一項社會工程,也是一個協作體系,單憑任何一個部門或單位都無法完成。公訴部門要積極參與司法救助體系的建立健全,圍繞在辦案中化解社會矛盾的要求,與有關部門緊密聯系,積極探索建立經濟救助、心理救助、安康救助、監護救助等多樣化司法救助體系,努力實現當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訴求,實實在在把群眾困難解決到位,切切實實把矛盾化解于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