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行為范文10篇

時間:2024-02-16 06: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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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行為

廣告競爭行為及制度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進步和發展,網上宣傳交易也變得越來越普遍,經營者往往利用網絡廣告開宣傳攻勢。來吸引更多的“點擊率”,在競爭中取優勢。

一般而言,網絡廣告主要分為:(1)通過網絡服供應商(ISP)廣告..這種方法主要是在網站主頁廣告.用戶在訪問頁面以尋求服務時就必然要觸廣告內容。目前,幾乎所有的網絡服務供應商都在己的頁面上提供廣告服務.(2)通過軟件廣告,些免費軟件本身的安裝程序中就包含廣告,如果不意則無法安裝該應用程序。或者在安裝完成后運行出現廣告。該種軟件在網絡上被稱為“流氓軟件”(以電子雜志等形式,通過電子郵件廣告。這種廣成本極其低廉.在網絡上又被稱為“垃圾郵件”從網絡廣告的實踐來看.一些經營者在使用網廣告進行宣傳時,往往采取假冒域名、虛假宣傳、侵關鍵字鏈接、抄襲網頁等不正當的手段,由此產生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層出不窮網絡廣告一旦被用于正當的目的,就會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利益,阻礙網經濟的發展鑒此,對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依予以規制,就顯得尤為必要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在網絡經營活中,經營者在使用網絡廣告作為宣傳手段時,違反律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網絡經秩序的行為網絡廣告的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關于禁止利用絡廣告從事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具體規定,也包括違反了自愿、平等、公平、真實、誠實信用原則或公認商業道德,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的行為傳統廣告由于受國界的限制,一般只能在國內,而網絡廣告則不同.由于其在互聯網上,可以傳播到上網的任何國家和個人,其超國界、無地域性給法律的適用帶來了很大的難題,因此一旦各國存在立法差異。法律管轄與適用的國際性沖突也就很難避免。

網絡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之所以大量出現.其原因主要在于網絡廣告成本較低卻存在高額利潤。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有幾億網民.網上消費、購物的人數不斷增加.如此大的市場必然會催生網絡廣告經濟的產生.網絡廣告多在網站上.比電視、廣播廣告的成本都要低得多,卻有著巨大的宣傳效果。在這樣的利益驅使下.一些人不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采用虛假宣傳,抄襲廣告內容等形式,損害競爭對手的權益。與此同時.一些網絡廣告經營者缺乏公平競爭意識與觀念。在這個新興的領域,由于網絡交易的虛擬性,使得交易主體的身份更難以識別,一旦發生網絡侵權或違約,就很難迅速確定責任主體。這樣的特點,使得一些經營者為了迅速起家.很容易以網絡作掩護,摒棄循規蹈矩的經營理念而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近年來.網絡的商業價值已經迅速被人們所認可,網絡廣告呈現加速發展,但由此伴生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越來越成為網絡進步的阻礙。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所稱的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網絡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違反了經濟活動中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擾亂了網絡環境本應正常的經濟秩序。

一方面.網絡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層出不窮,嚴重影響和阻礙了網絡的發展。網絡環境的技術特點,決定了不正當行為人可以輕易地使用不道德的手段追逐不法利益,還經常能逃脫法律的制裁,這嚴重擾亂了網絡環境本應具有的公平平等的競爭秩序。對網絡經濟活動來說,增加了交易成本,降低了運行效率,不利于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對網絡技術來說,造成了網絡資源的嚴重浪費和損失.不利于技術開發向著正規的方向進行

另一方面,網絡廣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侵犯了正當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正當競爭行為會給正當經營者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造成其與侵權者之間競爭實力的失衡,從而進一步影響其生長、發展與壯大。對在網絡環境中進行經濟活動的消費者來說,權利也受到侵害。例如,利用域名、網頁等媒介產生的非法廣告,極易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導致消費者時間和金錢的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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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動態競爭情形下企業競爭行為研究

論文關鍵詞:動態競爭競爭戰略競爭優勢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度發展,企業的競爭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競爭者、競爭環境之間存在著彼此交錯的相互關系。一方面.企業之間競爭的范圍已經變得越來越大,競爭對手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另一方面,企業卻承受著越皋越大的競爭壓力。為了走出迷霧般的困境,企業家們必須積極地理解和學習這種動態競爭環境中的生存方式,掌握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競爭的全球化和技術改革打破并重新塑造了許多行業的競爭規則,使市場環境變得越來越復雜和不可預測,與此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競爭與發展的機遇。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強烈地影響著企業的競爭戰略.并使它變得難以持久。以動態的競爭思想應對動態變化的市場環境是企業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

1動態競爭理論的發展

國際競爭環境的改變,企業之間競爭方式、強度的變化使企業及相關學者對企業競爭理論有了新的理解。隨著研究的不斷深人.西方管理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就在總結七八十年代競爭理論的基礎上提出并發展了動態競爭理論。1994年,理查德·達韋尼在其主編的(Hyper—Competition:Man.agingtheDynamicsofStrategicManeuvering)提出了“超級競爭”的概念.1996年喬治·戴和大衛-瑞伯斯坦合編的(WhartononDynamicCompetitiveStrategy)中將這種競爭現象歸納為“動態競爭”,并對動態競爭戰略作了較為細致的研究。發達國家在各種產業中市場份額較集中的基礎上形成的企業之間的強烈競爭性對抗為動態競爭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提供了思想源泉和豐富的市場案例.促進了動態競爭理論的產生和發展。現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產業結構的變革與成熟,我國某些行業已經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動態競爭傾向,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有著強烈的需求。動態競爭理論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運用與豐富。

2我國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的需求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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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

我國從1995年開始對國有企業進行產權制度的改革,隨著國有資產的股份化和國有股在市場上的流通和轉讓,國有企業最終將會解除它們與政府這樣或那樣的行政隸屬關系,擺脫束縛它們的婆婆,真正成為獨立的和有完全責任能力的市場主體,走入市場競爭機制。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必須要保護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我國當前經濟生活中形形色色的限制競爭主要不是來自經濟力量,而是來自舊體制下的行政權力。因此,我國的反壟斷法應當既反對經濟壟斷,又反對行政性的限制競爭。在當前,來自舊經濟體制下的行政性的限制競爭十分嚴重,已經成為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建立有效競爭目標模式的嚴重阻力。

一、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的主要表現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是指政府及其所屬機構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的行為。所謂濫用權力,是指它們既不屬于政府為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進行的正常經濟管理活動,也不屬于政府為實現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而采取的產業政策、財政政策等經濟政策和社會政策。

行政性限制競爭行為在我國現階段的表現主要有:

1.企業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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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業協會競爭行為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規定的不足;完善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法律責任制度的建議等進行講述,包括了明顯的行政壟斷性、實施主體的特殊性、實施過程的隱蔽性和穩固性、實施后果的嚴重危害性、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責任主體不明確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行業協會限制競爭法律責任

論文摘要: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具有行政壟斷性等一系列特征,現階段的反壟斷法對于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存在諸多不足,主要問題表現在立法規定過于簡單和原則、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體系不完善以及查處機制不健全。為有效預防和查處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必須抓緊制定統一的《行業協會法》、明確法律責任主體、完善法律責任體系、明確查處機制。

一、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的特征

行業協會限制競爭行為是指行業協會以其決議、決定、章程等形式,意圖排除、限制會員之間的競爭、會員與同非會員的競爭,或者實際達到排除、限制競爭后果的行為。其主要特征如下:

(一)明顯的行政壟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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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種限制競爭行為辨析探究論文

摘要: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其他經營者而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的規定,是指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濫用行政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經營者正當的經營活動,或者限制經營者跨地區、跨部門的交易,干擾、阻礙正常的交易活動的行為。限購排擠行為與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是兩種不同的限制競爭行為。對二者進行合理、有效的規制,是競爭法的重要任務。作者闡明這兩種行為的概念、特征、法律規制之必要性,并在此基礎上對二者進行比較分析,有助于正確地認識和規制這兩種行為。

關鍵詞:限購排擠行為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行政壟斷

競爭法主要包括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其立法體例大致可分為三類:分立式、合立式和綜合式。鑒于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性質上的差異,我國的競爭法采用了分立式的立法體例。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11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包括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嚴格意義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如假冒行為和虛假廣告行為等;也包括一些限制競爭行為,如限購排擠行為和濫用行政權力限制競爭行為等。本研究對這兩種限制競爭行為作簡要分析。

一、限購排擠行為

限購排擠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為了排擠其他經營者而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的行為。該行為限制了消費者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的行使,使生產同種商品的其他經營者被排斥在特定的市場之外,妨礙了市場公平競爭。為保護公平競爭,維護競爭秩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明文禁止了這一濫用優勢地位的限制競爭行為。限購排擠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一)客體與客觀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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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資企業競爭行為論文

一、問題的提出及文獻背景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吸引外商直接投資(FDI),截止到2001年底,已累計批準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90484戶,合同外資金額達7459.09億美元,實際使用外資金額達3954.69億美元。FDI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已經占據重要地位。2001年,FDI占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中的比重為10.73%,在工業固定資產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重為24.06%;外商投資企業的資產占工業資產總額的10.1%,工業增加值占全部工業增加值的比重為24.6%,銷售收入占全部工業銷售收入的26.8%,利潤占利潤總額的29.2%,出口額占出口總額的50.8%;外商投資企業提供的增值稅占全國增值稅總額的比重達25.91%(江小涓2002,見圖1)。

FDI和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經濟中的重要性不斷加強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但是,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在中國市場上的行為是否合理,國內一直存在擔心和爭論。爭論的核心是:實力雄厚的跨國公司在中國大量投資,是否會產生壟斷。如果形成壟斷,就會抑制國內投資,阻礙新投資者進入,并且向消費者索取高價,產生壟斷利潤,從而損害國內生產者和國內消費者的利益。如果這種情況存在,就意味著吸引外資導致的投資增加、技術進步和效率改善等多方面的利益,不是以更適用產品和較低價格的形式轉移給我國的生產者和消費者,而是以較高利潤的形式被跨國公司吸收。

附圖

圖1FIEs在中國重要經濟指標中的比重

這種擔心和爭論在近幾年有所加強。20世紀90年代初期以來,著名跨國公司在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的投資,一些項目的規模很大,遠遠超過中國國內同類企業,占據著企業規模排名的前列,產量占全行業產量的較高比重。例如,自20世紀90年代后期以來,微電子、移動通訊設備、轎車、制藥、工程機械等行業中排名前10位的大企業,跨國公司投資企業都占據著2/3以上的席位。在20世紀90年代后半期,外商投資企業的產品占據手機市場九成的份額,占據著轎車2/3以上的份額。其中一些企業,獨家占據了市場很大份額,市場集中度很高。從理論上推論,有產生壟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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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評述

內容提要:破除壟斷,鼓勵競爭,是促進中國電信市場健康發展的核心因素。公平、有效的競爭能激發電信市場的活力,促進電信業的發展;不正當的、惡性的電信市場競爭不但擾亂了公平的競爭秩序,損害用戶利益,同時也阻礙了技術進步、破壞了電信資源的合理配置、損害了社會利益。在電信競爭中的不正當行為中,商業賄賂尤為突出。令人擔憂的是,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致使電信市場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有蔓延之勢。本文擬就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表現形態、危害性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簡要評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關鍵詞:商業賄賂電信競爭評述

商業賄賂是賄賂的一種形式,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產生和發展起來的經濟現象。在當今世界各國,商業賄賂行為是普遍存在的,已成為最主要的一種賄賂形式。為此,世界許多國家的競爭法都將商業賄賂作為一種典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禁止。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與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個人在帳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給對方回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帳。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帳。”以上兩款僅就商業賄賂的形式和行為作了概括性的描述,遺憾的是沒有對商業賄賂的概念作出定義。直到1996年11月,國家工商管理局了《關于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下稱《暫行規定》),“商業賄賂”才作為一個正式的法律術語加以使用。《暫行規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業賄賂,是指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而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賄賂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行為。”按照《暫行規定》的解釋:“財物”主要指現金和實物,包括經營者為銷售或者購買商品,假借促銷費、宣傳、贊助費、科研費、勞務費、咨詢費、傭金等名義,或者以報銷各種費用等方式,給付對方單位或者個人的財物。鑒于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暫行規定》分別是于1993年和1996年頒布的,所以對商業賄賂形式的認定比較簡單。事實上,商業賄賂的表現形態遠比《反不正當競爭法》與《暫行規定》描述復雜的多,特別是進入21世紀,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各經營者的商業賄賂形式更是紛繁多樣。

商業賄賂產生于經營者的逐利動機與不良的商業道德,也與政治體制、經濟體制及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很大關系。10在我國電信市場競爭中,由于我國競爭法和電信法的不健全,加之部分電信運營商的不良的商業道德行為,商業賄賂的手段和形式也是變化多端的。令人擔憂的是,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沒有引起有關部門的足夠重視,致使電信市場中的商業賄賂行為有蔓延之勢。下面就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的特征、表現形態、危害性以及法律責任等問題作簡要評述,希望能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1、電信競爭中商業賄賂行為的特征

商業賄賂行為分為商業行賄與商業受賄兩大類。本文所指的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主要指電信業務經營者的商業行賄行為,即電信業務的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向交易相對人或有關人員,提供獲得電信服務交易機會或有力交易條件,以引誘其作出有利于行賄者的行為,其目的是促成交易活動或取得經營上的便利,以擠掉同業競爭者或實現更高的市場占有率。電信競爭中的商業賄賂行為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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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競爭行為理論管理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動態競爭理論的發展;我國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的需求日益迫切;動態竟爭環境需要動態競爭戰略;動態競爭的定義;動態競爭行為的利弊分析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國際競爭環境的改變,企業之間競爭方式、強度的變化使企業及相關學者對企業競爭理論有了新的理解、是否是在相同的領域決定是否是處于動態競爭狀態的企業對規模沒有必然的限制、是否是針對某些或某個對手在動態競爭中、競爭行為的效果與對手反應是否具有必然的聯系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動態競爭競爭戰略競爭優勢

論文摘要: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的深度發展,企業的競爭環境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企業、競爭者、競爭環境之間存在著彼此交錯的相互關系。一方面.企業之間競爭的范圍已經變得越來越大,競爭對手的界限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另一方面,企業卻承受著越皋越大的競爭壓力。為了走出迷霧般的困境,企業家們必須積極地理解和學習這種動態競爭環境中的生存方式,掌握行之有效的方法和策略。

競爭的全球化和技術改革打破并重新塑造了許多行業的競爭規則,使市場環境變得越來越復雜和不可預測,與此同時也為企業提供了競爭與發展的機遇。快速變化的市場環境,強烈地影響著企業的競爭戰略.并使它變得難以持久。以動態的競爭思想應對動態變化的市場環境是企業在日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發展的必然選擇。

1動態競爭理論的發展

國際競爭環境的改變,企業之間競爭方式、強度的變化使企業及相關學者對企業競爭理論有了新的理解。隨著研究的不斷深人.西方管理學者從20世紀90年代初開始,就在總結七八十年代競爭理論的基礎上提出并發展了動態競爭理論。1994年,理查德·達韋尼在其主編的(Hyper—Competition:Man.agingtheDynamicsofStrategicManeuvering)提出了“超級競爭”的概念.1996年喬治·戴和大衛-瑞伯斯坦合編的(WhartononDynamicCompetitiveStrategy)中將這種競爭現象歸納為“動態競爭”,并對動態競爭戰略作了較為細致的研究。發達國家在各種產業中市場份額較集中的基礎上形成的企業之間的強烈競爭性對抗為動態競爭理論的研究和發展提供了思想源泉和豐富的市場案例.促進了動態競爭理論的產生和發展。現今,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市場產業結構的變革與成熟,我國某些行業已經出現了非常明顯的動態競爭傾向,企業對動態競爭理論有著強烈的需求。動態競爭理論已經在我國得到了很大的運用與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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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公司競爭行為變化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我國市場結構的變遷;跨國公司競爭行為的變化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中國已成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最多的國家、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后,推動了我國的市場結構的改變、從高度分散競爭性市場到寡頭市場、市場集中度的變化、在資金、規模、技術、管理等方面的優勢逐漸顯示出來、進人壁壘的突破、跨國公司憑借規模優勢。占據了有利的市場地位、我國國內行業的技術壁壘在其技術優勢面前沒有絲毫阻擋作用、從寡頭市場到相對分散的競爭性市場、從價格壟斷到價格下調、從技米鎖定到加快技末轉移、跨國公司在東道國期望通過技術鎖定戰略防止技術外溢等,具體請詳情見。

中國已成為吸引外國直接投資(FDI)最多的國家。FDI對中國經濟發展的重要性在不斷加強成為了不爭的事實。這一現象也引起了人們對FDI對中國經濟發展影響的爭論。其中有人擔心在資金、技術、管理等方面有巨大優勢的外資企業會不會在其進人的行業內形成壟斷,從而控制中國的產業,向消費者提供壟斷高價。

他們的擔心并非多余。國家工商總局公平交易局反壟斷處調查發現,美國微軟占有中國電腦操作系統市場的95%,瑞典利樂公司占有中國軟包裝產品市場的95%,美國柯達占有中國感光材料行業至少50%的份額,法國米其林占有中國子午線輪胎市場的70%,芬蘭諾基亞、美國摩托羅拉等跨國公司占有中國手機市場的70%,美國思科占有中國網絡設備行業市場的60%。如果這種情況得不到改觀。實力雄厚的外資企業,特別是跨國集團極易壟斷行業市場,從而損害國內產業發展和消費者利益。

筆者主要分析跨國公司投資進入,對我國市場結構的影響以及在市場結構變遷過程中跨國公司的競爭行為變化。

一、我國市場結構的變遷

跨國公司進入中國后,推動了我國的市場結構的改變。在外資進人之前,中國市場是高度分散的競爭性市場。企業數量眾多,規模小,行業集中度低。而在跨國公司進人的初期,由于其具有競爭優勢,在其進人的行業一度壟斷市場,甚至獨占了市場。但隨著競爭對手的大量出現,市場競爭也越來越激烈。少數幾家跨國公司壟斷市場的局面被逐步打破,市場成為相對分散的競爭性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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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權利競爭行為探討論文

政府壟斷行業的市場開放,是一個備受矚目的話題。僅以自己的經驗看,自1998年發表關于電信競爭的一系列評論以后,經常被讀者、同學和記者朋友問到有關壟斷的經濟問題。有一個問題不容回避,當時提出的關于電信開放競爭的見解,究竟在電信業得到了什么樣的驗證,要不要修訂、補充或推翻?在其他類似產業領域里又可否被驗證?為了確定進一步研究的方向和重點,階段性地加以衡量是必要的本文側重梳理已發表意見中有推測力的命題及其驗證,重點不是舊作,而是于今的回顧和重溫。

電信論戰的癥結

開門見山地說,1998年電信開放的論戰中,我高舉的旗幟是“數網競爭”。那么,何謂數網競爭?“數網”是對電信產業現狀的一種事實陳述——同一個國家或經濟體內,并存著幾個基礎電信網絡。中國早就存在著數網。在計劃經濟時代,除了郵電部門通訊網絡(稱“公網”),還有鐵道、軍隊、電力等幾十個部門專網;廣電部門的有線電視更是一個早就存在的全國性網絡。

1994年國務院決定成立中國聯通,從此結束了“數網并存、但彼此不競爭”的局面。經政府授權,聯通作為全國性第二大公眾電信網絡,可以與原先獨占電信市場的中國公司展開競爭。這就是說,早在我發表文章之前,“數網競爭”就在電信市場初露端倪。

那么,為什么到了1998年,還要把“數網競爭”作為一種電信改革的主張提出來呢?回顧起來,主要是三個背景情況:第一,聯通的發展頗不順利,從國務院批準設立到4年以后的1998年底,聯通公司僅占全國電信市場份額的1%;第二,聯通主要靠發展新興的移動通訊,因此,原先的構想——把鐵道和軍隊等專網資源動員到電信市場參與競爭——并沒有得到實施;第三,其他部門的專網資源,特別是廣電的有線電視網,究竟在何種體制下參與擁有巨大市場需求的電信服務,仍然是一個沒有解決的問題。這三件事情圍繞一個中心問題:要不要在基礎電信網絡的層次,開放市場競爭?

當時一種主導性的思路,是維持基礎電信網的政府獨家壟斷,然后開放電信服務競爭。略有區別的是,當時政府主管部門首長主張“由國家主體電信企業”掌控基礎網絡,而一些研究者則主張,“把我國已經形成規模的電信基礎網和有線電視基礎網從經營性企業中獨立出來,成為由政府控制的國家基礎信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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