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改革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8 21:1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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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檢察改革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提出,我國從整個司法系統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推進檢察改革,還面臨很多課題,但可以通過分析我國檢察改革中應當處理好的四大關系來透視我國檢察改革的問題和方向。文章分析了在檢察改革中檢察體制與憲政體制的關系;隱形程序與明確法律規則的關系;打擊犯罪與維護公正的關系;檢察一體與檢察官獨立作用的關系;檢察機關與偵查機關的關系。
[關鍵詞]檢察改革憲政體制隱形程序客觀義務檢察一體化
我國的檢察改革是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展開的,而且暗合了世界法律演進的潮流。上世紀70年代末的美國進行了檢察制度改革,英國80年代初進行了刑事司法改革無不是在完善和發展自己的法律制度,通過改革之路來完善本國的法律制度是各國在不斷探求后得到的共同的經驗。我國自上世紀90年代就被司法改革的浪潮所席卷,檢察改革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法學界和實務部門普遍關注的話題。改革目標之一在于促進法律自身完備和發展,以適應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發展的需要。其最終目標是實現法律能量的最大釋放,使法律在整個社會規范中具有極大的權威。然而如何以中國法治化進程為背景,從整個司法系統的角度深入研究和推進檢察改革,還面臨很多課題。近幾年來檢察機關加大了改革的步子,力圖把檢察改革向縱深發展。其中有的改革是向西方發達國家學習的結果,有的改革則是從我國司法實踐中得到的啟發,部分改革項目在試點運作中更是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改革的思路和路徑的選擇是值得稱道的,在改革的過程中不僅關注道理宏大的價值的實現,更注意把它與不棄微末的制度與程序結合起來。筆者欲通過我國檢察改革中應當處理好的四大關系來透視我國檢察改革的問題和方向。
一、檢察體制與憲政體制的關系
英美法系以權利為主線的檢察制度模式,英美國家重視個人權利和自由,其憲政的核心是限制國家權力,檢察制度也滲透著以公民權利制約司法權力的基本價值取向。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檢察官當事人化,檢察機關在行使職權時的法律地位與公民對等;第二,檢察機關的職能和職權受到較大的限制,主要職能是進行公訴;第三,檢察機關的組織體系較為松散,檢察官制度的職業化建設有限。在大陸法系國家,其檢察制度是以權力為主線的。國家主義觀念占據了主導地位,國家至上的理念成了國家積極全面的介入刑事訴訟的理論根據。檢察制度也體現出了突出國家權力的特點:第一,檢察機關的地位高于當事人;第二,檢察機關的職能、職權廣泛,擁有對罪案的偵查職能,也有權指揮司法警察的具體偵查活動。檢察官永擁有對偵查、審判行為的監督職能;第三,檢察機關的住址體制事實上形成了一體化的領導體制。前蘇聯社會主義法系以監督權為主線的檢察制度模式。這種檢察制度的特征是:第一,檢察機關在國家憲政中具有獨立的憲法地位,其根本職責是為了維護法制統一而進行法律監督;第二,檢察機關享有廣泛的法律監督權,不僅享有在刑事訴訟中的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在民事訴訟中也享有監督權;第三,檢察機關建立獨立的組織系統并實行上下垂直的體制。[①]
由上述分析可見,不同的憲政制度下檢察制度也存在明顯的不同。我國的檢察制度改革必須站在本土化的基點,借鑒國外的檢察制度亦必須考慮與本土憲政結構和法律文化的兼容與整合,尋求普遍性真理和我國本土資源的最佳結合點。我國檢察改革必須在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和人民檢察制度的框架內進行。視我國憲政體制于不顧,而奉西方“三權分立”為圭臬,必將使我國檢察制度背離其設立的初衷,而使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產生沖突,甚至淹沒于西風東漸的狂潮,而且這樣的改革本身必然會夭折。眾所周知,任何一項制度只有具有合憲性才具有合法性。要想正確把握檢察機關的性質和職能必須從憲法的高度探求。當然有人從訴訟構造的角度還有訴訟職能的角度認為應當取消檢察機關監督的職能,筆者認為檢察機關的該項職能是憲法明確規定的,要想發生變化僅從下位法規定是不合適的,應從憲法的角度來認識。在憲法沒有做出修訂之前,檢察改革應在現有的憲法框架之下進行,擅自超越憲法的做法是不值得稱道的。
檢察制度改革研究論文
提要:當今許多國家都在進行檢察制度改革,以確保司法的公正與神圣;我國也不例外,檢察制度改革作為我國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部分,亦是政治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本文只是對我國檢察改革做一個粗淺的論述,以期作一塊引玉之磚,求教于大方。
關鍵詞:檢察制度檢察機關檢察權檢察官
檢察制度產生及其發展的歷史較短,在制度構建上現仍不夠成熟。檢察制度的雛形是14世紀左右法國出現的“國王制度”,然直到18世紀法國大革命以后,才產生了近、現代意義上的檢察制度,其初衷是監督警察濫用警察權,防止法官自由擅斷。也許有人會說中國也有自己的檢察制度淵源,即古代御使制度,這個說法是講不過去的,中國傳統的司法體制是一種絕對行政化,父母官式的管理而遠非現代競技性的、權力制衡意義上的檢察制度。我國現行模式的檢察制度是源于十月革命后蘇聯的模式,今天的俄羅斯以及東歐的國家已經發生了劇烈轉軌,我們目前這種體制的運行亦積弊頗深。1999年的憲法修正明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一治國方略。政治的民主化、科學化,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經濟的市場化等得到進一步的深入發展。我國檢察制度作為上層建筑的重要組成部分,配合著政治體制的改革,以適應經濟基礎的變化,理應在制度構建上進行相應的變革。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檢察機關的地位獨立以及檢察機關的職權范圍等已成為當前檢察制度改革重點。本文擬從這幾個部分對當前我國檢察制度改革作一初步的剖析。
一、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
檢察權之定位,直接決定著檢察機關有無獨立性、獨立程度之高低以及檢察權如何配置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檢察權的正確定位,是理順所有檢察工作的出發點。關于檢察權如何定位?現在,在我國學術界有四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
1、我國的檢察權是一種行政權;
檢察院改革開放講話
同志們:
在我國檢察機關恢復重建30周年和市檢察院建院30周年之際,市檢察院召開紀念改革開放暨建院30周年座談會,暢談歷史、回顧工作、謀劃發展,很有必要,也很有意義。在此,我代表市委向為我市檢察機關建立和人民檢察事業發展作出貢獻的同志們表示崇高的敬意!向全市廣大檢察干警和檢察系統的老同志們表示親切的問候!
恢復重建人民檢察機關,是我們黨在改革開放初期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進程中的一件大事。30年來,我市檢察機關在市委的直接領導和省檢察院的指導下,在市人大的依法監督下,緊緊圍繞全市改革發展大局,認真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依法嚴厲打擊刑事犯罪,認真查辦和預防職務犯罪,不斷強化對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保障經濟社會快速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市委對檢察機關工作是滿意的,廣大人民群眾對檢察機關也是信賴的。
下面,我就檢察機關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現,認真做好新形勢下檢察工作講幾點意見。
一、準確把握憲法定位,毫不動搖地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檢察制度
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承擔國家法律監督職能。檢察制度作為我國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是政治屬性、人民屬性、法律監督屬性的有機統一。檢察機關要認真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不斷強化政治意識、法律意識。自覺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統一思想,武裝頭腦,堅定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念。要以對黨、對人民、對憲法高度負責的態度,切實履行好法律監督職能。在工作實踐中,既要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又要始終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既要嚴格公正執法,又要服務于全市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既要保證執法辦案的法律效果,又要確保良好的政治和社會效果。
檢察改革最佳效果理性思考論文
黨的十六大提出關于推進司法改革,實現依法治國方略的戰略實施,這是新時期強化司法工作新的里程碑。同樣,檢察改革勢在必行,這就存在著一個以檢察改革的成效推進檢察事業跨世紀發展的重大戰略性問題。筆者認為,檢察改革作為司法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應該是理性的著眼于達到最佳預期效果的改革。其理性主要表現為:著眼于從制度上保證檢察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理順檢察機關和黨委、人大、政府的關系;著眼于提高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效率,調動工作積極性;著眼于“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創造一流的工作業績。是否符合這些條件,是我們判斷具體進行的檢察改革行為或方案是否理性的標準。
一、檢察改革應達到的最佳效果
檢察改革應達到的最佳效果,就是要保證檢察改革的目的最大限度地得以實現。檢察改革總的目的,就在于確保國家專門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從制度上保證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逐步減少業務管理工作中的行政色彩,增強檢察機關的司法屬性,從而充分發揮其對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圍繞發展這一執政興國第一要務服務的作用。
上述檢察改革的總的目標即最佳效果的實現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檢察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工作效率得到提高。機關以效能為本,效能以人為本。要強化領導班子建設,通過領導班子建設帶動和促進各級檢察隊伍建設。領導干部要以身作則,率先垂范,以自己的模范行為和表率作用影響和感染廣大干警,敢于讓干警“向我看齊”,做到正人先正己;要強化隊伍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增強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在整個檢察隊伍素質得到有效保證的情況下,還有一個提高機關工作效能的問題。效能建設是把管理的諸要素有機結合在一起的管理活動,它是管理科學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高層次的管理形式和載體,加強檢察機關效能建設,是提高工作效率的關健。筆者認為,效能建設的基礎便是規范化建設。近幾年來,全省各級檢察機關都在搞規范化建設,特別是從今年開始,省院把規范化建設擺上了重要日程,旨在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使全省檢察機關規范化建設基本到位。相信隨著規范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各項規章制度的全面落實,檢察工作一定會走向制度化、科學化、法制化的發展軌道,檢察隊伍的素質和形象一定會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工作效率也會得到最大限度的提高,各項工作一定能夠取得新的成績、開創新的局面。
(二)檢察體制及其運行機制,能夠有利于充分調動干警的工作積極性。現行的檢察體制中確實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內設機構形式與檢察法律監督內容不相適應的地方。譬如,在全國許多檢察機關,由于強調上下對口,普遍存在著分工過細、忙而不均的問題,一些干警在此情況下,熱衷于到待遇比較高或工作量比較少的部門工作。而對待遇較低或工作量比較大的部門不感興趣。由于這樣,有的同志產生了疲勞厭戰情緒,有些同志的業務能力則得不到全面的提高。因此,要從體制創新和機制創新入手,積極穩妥地推進各項檢察改革,保持內在動力,增強檢察機關的生機和活力。要進一步深化主訴、主辦檢察官制度,要以保證案件質量、提高工作效率、完善效果、增強責任為目的,切實賦予相應的權力,落實崗位津貼,實現責、權、利的有機統一;要積極推行機構改革,有效配置人才資源;要大力推進崗位目標責任制,嚴格考核和獎懲,建立起注重實績、公開公正的評價機制,使干警的職級、法律職務晉升和表彰獎勵,都有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的激勵競爭機制,從而進一步激發隊伍的活力,使工作積極性得到淋漓盡致的發揮。
縣檢察委員會改革調研報告
檢察委員會是人民檢察院在檢察長主持下的議事決策機構,對于提高辦案質量和議事水平,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1999年以來,最高人民檢察院將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列為六項檢察改革措施之一。經過十年的改革,檢察委員會的工作在實踐中仍有不如意的地方,檢察委員會的職能發揮不夠全面,體現法律精神和刑事政策的決策能力不強,工作效率不高;在組織形式上行政色彩濃厚,決策議事程序上不夠規范合理,影響了檢察委員會的權威和作用的發揮。如何加快檢察改革步伐,深化檢察委員會工作改革,完善檢察委員會制度,提高檢察委員會的議事能力和工作效率,堅持科學、民主決策,保證依法正確行使檢察權,充分發揮檢察委員會作用,仍是需要探索的問題。筆者結合實踐,就檢察委員會改革談些粗淺看法。
一、檢委會運作存在的問題和改革的方向
1980年施行的《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規范檢察委員會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不斷加快、檢察事業的不斷發展和檢察改革的不斷深化,《條例》僅有8個條文已經不能適應工作和形勢發展的要求,一些規定過于原則而導致實踐中理解不一致、執行不統一;一些開展檢察委員會工作必需的制度和機制缺失,在機構設置、成員結構、議事范圍、議事程序等方面不明確、不規范,工作難以規范化、制度化。這突出反映了檢察委員會目前在體制上存在缺陷,運作上存在不足,需要進行改革、完善,使檢委會議事決策高質、高效、民主、科學。
當前,在我國檢察實踐中,對檢委會的改革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是“取消說”。理由是西方發達國家的司法體系中沒有檢委會制度,我國的檢委會制度在檢察實踐中存在諸多弊端,影響了司法獨立和公正執法。隨著改革進程的深化和我國司法體制與世界司法體制的接軌,檢委會制度應當取消。第二種是“獨立說”,理由是檢委會制度出現的諸多弊端,其根本原因在于外界的干擾,而這種干擾檢察機關無法抗拒的根本所在,是“人、財、物”的管理權受制于地方政府的支配,所以作為檢察機關重大事項決策機構的檢委會能否敢于公正執法,關鍵在于檢察機關能否“獨立”。第三種是“完善說”,理由是檢委會作為“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的制度,只有遵循的義務,沒有取消的權力,該制度在運行中的不足無須“大刀闊斧”,只要個別改善即可。應該說,三種改革之說各有合理內核,但脫離我國的國情實際和缺少馬克思主義辯證發展的思維觀。為此,筆者認為: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檢察官素質的提高和國家政治體制與司法體制的改革,檢委會制度及其功能將會發生變化,或有被新的機制整合的可能。但在我國現有的條件下,檢委會改革的方向不是“制度的廢棄”,也不是“個體制度”的獨立,而應是在我國現行政治體制下,對原有制度的完善和創新,這種完善應立足于使檢委會的功能得到符合時事的轉變,這種創新應立足于發展的和可能變化的新情況,在創上敢“廢”,在新上敢立,直以至達到改革之目的。
二、對檢委會工作改革的幾點建議
(一)加強組織建設,改善委員結構
司法體制改革檢察權的配置與定位
〔摘要〕在司法體制改革大背景下,人民檢察院的部分職能轉由監察委員會承擔,從而引起檢察權的重大變化。在面臨保障監察委員會職權的規范運行、檢察院與監察委員會工作銜接等一系列問題的境況下,應當對改革后檢察權的變化有一個整體的、準確的認識。只有厘清檢察權的性質與定位,分析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權造成的影響,提出新形勢下檢察權的合理配置方案,才能為檢察機關內設機構的改革與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正確方向。
〔關鍵詞〕檢察權;改革;合理配置
一、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檢察權的定位與性質
隨著司法體制改革和監察體制改革的穩步推進,我國既有的國家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已經發生重大改變,由原來人民代表大會領導下的“一府兩院”制度轉變為“一府兩院一委”制度。國家權力的重新配置無疑對檢察機關的職能產生了巨大沖擊,加之監察委員會所行使的“監察權”中,反貪、反瀆以及預防職務犯罪本身占據了之前檢察院整體業務內容的三分之一,致使檢察院職能中的偵查權基本被架空,導致一些學者對檢察院是否還具備“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以及檢察權的性質產生了質疑。(一)檢察權的定位。檢察權是國家通過立法賦予檢察機關的一項重要職權,但是檢察院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憲法地位一直都存在著爭議。在面對監察體制改革對檢察權所帶來的重大影響,不少學者就新形勢下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想法。有學者認為,在司法體制改革中出現了檢察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兩種監督主體,這種情況在世界上較為罕見,這種權力架構的定位是暫時的,會在以后的憲法修正中作出修改。有的學者則認為,在監察體制改革的新形勢下,應當對檢察權的內涵重新作出界定,將檢察機關定位為公訴機關和訴訟監督機關[1]。筆者認為,人民檢察院的憲法地位只能是法律監督機關,檢察權的定位并不會因“監察權”的出現而發生變化。一方面,從新修改的《憲法》第3條可以看出,我國“一府兩院一委”的權力配置格局已經正式形成。從我國國家權力配置橫向結構上來看,監察委員會只是作為與“一府兩院”地位相對等的新增設的第四個國家機關,改制后仍然由政府掌握行政權,法院和檢察院掌握審判權和檢察權。另一方面,檢察院作為獨立的國家機關,其地位和職權主要體現于《憲法》第134條和第136條之中。《憲法》第134條是規范檢察院地位的首要條款,是對檢察院的憲法定性,即國家法律監督機關;而第136條則主要規范檢察院行使職權的統稱,即檢察權[2]。因此,只要憲法沒有作出修改,檢察院仍然是法律監督機關,而檢察權也仍然是并列于行政權、審判權和“監察權”之外的一項獨立的國家權力,并不因機構的調整和職能的削減而發生改變。(二)檢察權的性質。檢察權的性質歷來是學者和司法部門爭議的焦點,主要有行政權說、司法權說、雙重屬性說(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和法律監督權說四種觀點[3]。筆者認為,檢察權應當定性為法律監督權。其原因有以下三點。1.從現代檢察制度的起源來看。首先,我國檢察權的職能主要包括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盡管體制改革后職務犯罪偵查權轉由監察委員會行使,引發檢察權的屬性發生了重大改變的爭議,但是從現代檢察制度的起源來看,檢察官是由早期法國和英國“國王人”演化而來,目的是確立公訴制度,保證追訴犯罪活動的順利進行,代表國王監督行政權和審判權的實施,維護法律統一和法律權威。可以看出,檢察權在誕生之日起就與法律監督相伴而生,檢察機關的首要職能是代表國家和政府追訴犯罪,國家檢察權的核心在于公訴權而非職務犯罪偵查權。其次,雖然出現了監察委員會職能交叉和分權,但是檢察機關“職務監督”職責的轉移并不代表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責的完全轉移,其中的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等法律監督職責并未發生變化,監察機關的監察職能沒有也不可能取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2.從檢察院的公訴權來看。公訴是檢察機關參與刑事訴訟并對刑事訴訟實施法律監督的一種形式,公訴人是檢察機關對刑事訴訟全過程實施法律監督的階段性監督的外在表現。公訴是對國家追訴犯罪活動的外在形式的表述,而法律監督是對其本質屬性的表述[4]。一方面,檢察院通過審查起訴活動,確定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收集的證據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對犯罪性質與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以及有無遺漏其他犯罪行為,從而對犯罪嫌疑人作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退回補充偵查的決定,由此起到對公安機關行使偵查權進行法律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只有檢察院對案件提起公訴,才能進入法院的審判程序。法院不能對未受公訴機關(自訴人)指控的被告人或犯罪事實進行審判,以防止審判權的濫用,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并把檢察機關對法院審判權的法律監督作用落到實處。由此可見,我國檢察院的公訴權本身就具有法律監督權的性質。3.從我國政治制度和歷史傳統來看。首先,我國的政治制度有別于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模式,實行的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我國的國家權力統一歸屬于人民代表大會,由人民代表大會委托具體的國家機關行使。根據《憲法》規定,人民代表大會享有立法權、任免權、決定權和監督權,監督權只是人大主要職能之一,因此單靠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還遠遠達不到目的,為實現對權力的制約、保障國家權力的正確實施,需要設立專門的監督機構來行使職責。在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下的“一府兩院一委”的權力架構中,監察委員會只是負責監督公職人員行使權力的廉潔性和勤勉性,而檢察院仍然要承擔法律監督職能[5]。因此,檢察機關行使權力具有法律監督的性質。其次,雖然我國的檢察制度受到前蘇聯影響、借鑒了列寧關于法律監督的理論,但是這并不是確立我國檢察權性質的唯一依據。自古以來,我國就有設立監督職能機構的傳統,戰國時期初步建立的御史制度,其職責是“糾察百官、監督地方”,與我國現代檢察制度在地位和形式上頗有相似之處。作為我國檢察權的歷史淵源,也能從側面反映出我國的法律監督理論建立的基礎之一就是吸收傳統文化的精髓。因此,將檢察權定性為法律監督權是對我國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二、司法體制改革對檢察權造成的影響
監察體制改革將職務犯罪偵查權轉由監察委員會行使,表面上看只是削減了檢察權諸項職能中的一項職能,實則給檢察權帶來了一系列的重大影響。(一)檢察權的職能結構發生了重大調整監。察委員會的成立,使原本檢察權中偵查權、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三分天下”的權力結構基本不復存在。一方面,查處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犯罪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原來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職務監督”職責轉移到由監察委員會實施監察,人民檢察院不再履行這一重要職責。筆者認為,對于檢察權職能的削減,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是檢察權的弱化,但是由此也會讓檢察權的職能更趨向于精細化,有利于改變檢察機關以往“一職多能”的混亂狀態,促使檢察機關完善自身機構設置,更好地行使公訴權和訴訟監督權,真正回歸檢察權法律監督的本質。隨著我國公益訴訟制度的建立,公益監督將成為人民檢察院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重要形式,公益訴訟監督權也將成為新的檢察權職能結構中的一項重要權能。人民檢察院通過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兩種途徑。對食品藥品安全、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領域的違法行為實施法律監督,是對檢察機關法律監督職能的擴展和延伸。轉隸后檢察權的“一減一增”意味著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得到加強的同時,也會把工作的重心向行政執法領域傾斜[6]。(二)訴訟監督權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訴訟監督作為檢察權的“半壁江山”,從訴訟階段上看主要分為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和執行監督,包括提起抗訴(上訴)、批準逮捕、提出檢察建議和進行檢察糾正等多項權能。雖然以往檢察機關這些權能都有明確的分工且內容不同,從表面上看都屬于獨立行使職權,但是實踐中訴訟監督的職能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職務犯罪偵查權才能得以發揮。除通過抗訴或上訴啟動訴訟監督程序以外,檢察機關主要是針對訴訟中的相關部門的違法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或建議來行使法律監督權。由于之前檢察機關具有職務犯罪偵查權,因此在提出檢察建議或糾正意見后,有關部門通常會充分采納并進行糾正改錯。但職務犯罪偵查權轉隸后,這種監督方式所起到的作用力度有所降低,使檢察機關職能虛化的“軟骨病”變得更加嚴重。正如學者所說,司法體制改革雖然對檢察權的運行帶來一些負面效應,但是重構檢察職能的過程,或許正是診治“軟骨病”的最佳時機[7]。(三)檢察權與監察權的銜接問題。由于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權的“剝離”,導致對與此權利相關聯的一系列業務工作均產生了“附帶性”影響,諸如控告、舉報、司法警察職能、技術部門同步錄音錄像業務以及辦案工作區的使用等,都需要依據職能變化作出進一步的調整。這就要求檢察機關和監察委員會在查辦案件方面建立職能銜接機制,將原先檢察機關職務犯罪預防等部門的職能,包括機構和人員一并轉隸給監察委員會,由監察委員會依法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雖然這種職能轉移使得公訴部門不再像以往那樣受到檢察院內部機構設置的制約,在職務犯罪案件審查起訴的過程中只能通過檢察機關自身予以監督,但是對于監察委員會移送審查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檢察機關仍需要認真審查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對是否符合起訴條件進行認定,從而作出依法起訴、不予起訴退回補充調查或自行補充偵查的決定。這其中尤其需要做好辦案程序的銜接工作,在審查起訴中形成良好的官方溝通協調機制,以達到檢察權和監察權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作用。
淺談司法改革檢察技術人才培養
檢察機關在司法改革、兩反轉隸后,面臨著檢察技術職能調整變化的陣痛,基層檢察院技術部門如何應對變化,是應當深入探討的。檢察技術人才,尤其是基層檢察技術人才,在兩反轉隸后,也面臨著辦案方式和觀念的轉變,作為檢察技術工作中極為重要的技術人才培養問題,應當引起高度重視。下面以一基層院A院為例,管中窺豹,討論一下基層檢察院技術人才的培養問題。
一、技術人才培養情況
改革、轉隸前,A院設一級科室技術科,有副科長一名,已在檢察機關工作7年,一直負責全院的技術工作,主要完成文證、電子證據鑒定、同步錄音錄像、檢察專網維護、辦公設備維護、會議系統管理等工作,同時還要負責A院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另有一名司法會計已于多年前轉任偵監科科長,較少的參與司法鑒定工作。培訓方面,按照省院的要求參加省院組織的各類技術、信息化知識學習。改革、轉隸后,原技術科負責人轉隸到監察委,院黨組安排案管辦主任兼任技術科副科長,負責技術科工作,又配置了一名2017年才從大學畢業的事業人員作為助手,兩人都是技術新手,缺乏必要的技術培訓,工作上手慢,同時兩人還要完成A院案管辦所有工作。A院原有的司法會計已經轉為檢察官,不再負責司法會計工作。技術人才青黃不接、儲備嚴重不足。技術人員少,任務繁重是基層檢察院技術部門必須面對的問題。
二、技術人才培養存在的問題
(一)檢察機關對技術人才培養重視程度不夠。長期以來,檢察機關核心部門是公訴、偵監、反貪這一類科室,技術工作往往被單位視為后勤、輔助類工作,甚至一些院將技術人員視為“網管”,認為技術部門只需要做好網絡通暢、應用系統能使用就可以了。長期的忽視,導致技術部門存在感嚴重不足。至于人才培養就更缺乏。依此發展,在司法改革和兩反轉隸后,這個問題就更加突出。司法改革后,將檢察人員進行分類,檢察技術人員被列為檢察輔助人員中的一類,底層設計很明確的將檢察技術人員和檢察官進行了劃分,斷絕了檢察技術人員向檢察官晉升的通道,在直到目前有關部門還未出臺檢察技術人員職業保障相關的配套政策情況下,這種人為的制造“專業化”分類的后果就是讓檢察技術人員越來越邊緣化。所以當兩反轉隸時,一些檢察技術人員毫不猶豫的放棄檢察機關待遇而選擇轉隸到監察委謀求自身發展時,這種選擇其實就是更加理性的無奈之舉。人才的流失,讓檢察機關在改革中更加舉步維艱。(二)現有檢察技術人員培養方式單一,缺乏深度。以A院為例,市、縣級院基本上不會專門對檢察技術人員進行培訓。以往檢察技術人員參加的培訓主要省院組織的技術、信息化培訓。司法改革、兩反轉隸后,基層院技術人員變動較大,接受的培訓就更少了。從培訓的內容上看,主要是系統應用操作上的培訓,缺乏深層次的知識教授與培養。(三)改革后新的變化對檢察技術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現有技術人員素質難以適應要求。司法改革、兩反轉隸后,檢察機關的職能發生了一些變化。隨著大數據、人工智能技術的興起,按照檢察機關智慧檢務的要求,各業務條線的智能系統都將按照計劃上線運行,檢察大數據、智慧應用支撐等功能對檢察人員提出的新的技術要求,檢察技術人員要掌握新技術、新方法,僅靠技術人員自身學習是難以適應要求的。
三、探索人才培養方面問題解決之法
對檢察院刑檢部門深化改革的思考
大力轉變執法理念,深入進行檢察體制改革,是面向二十一世紀、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現實需要。檢察院的刑事檢察部門,作為檢察院開展各項業務工作的基石,在檢察院各職能部門的改革中始終處于前列。主訴檢察官制度的確立、多媒體技術在庭審中的運用、庭前證據開示制度、普通程序簡易審的試行、偵查監督部門的成立,都打破了舊有的辦案模式,體現了新的辦案理念。與此同時,一些反映現行刑事訴訟體制深層次矛盾的問題仍然存在,影響著改革的深入進行,因此,轉變執法理念,對檢察體制進行宏觀規劃,加快改革的進程在當前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擬從刑檢部門的一些現象入手,對刑檢部門的進一步改革作一些探討。
一、現行刑檢工作機制的不足之處
1、捕訴分設辦案效率低下
目前刑檢部門普遍分設為批捕和起訴二個業務職能機構,實踐證明這種設置加大了司法成本,不符合效率原則。(1)、工作重復,人力資源浪費,司法成本增大。刑檢部門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刑事案件提請逮捕時,認定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基本證據都已到位,到提請起訴時只不過將這些證據材料整理有序、裝訂成冊。由起訴階段的承辦人重復批捕時的閱卷審查、提審復核等工作,延長了辦案時間,對司法資源的浪費顯而易見。(2)、捕后偵查階段,對公安機關的監督脫節。捕訴分設后,在對犯罪嫌疑人批準逮捕到審查起訴之間形成一個空檔,無人對這一階段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進行監督,對證據的變化負責督察。(3)、捕訴分設后,在批捕部門和起訴部門之間為“捕后不能訴”產生矛盾。因批捕、起訴對證據的要求不同,有些符合批捕要求的案件,因客觀條件的變化而導致“捕后不能訴”時,起訴部門往往責怪批捕部門對案件證據不夠充分就批捕,而批捕部門則埋怨起訴部門過于謹小慎微,不會運用證據大膽起訴。
2、檢警關系模糊法律監督不能落到實處
我國傳統的訴訟結構將檢警兩家關系定位為“互相配合、互相制約”,這種沒有具體制度保障的設計導致現實中檢警兩家關系常處于尷尬境地,隨著刑事政策的變化在配合與監督之間搖擺不定。(1)、在“強調打擊、輕視人權”司法理念指導下,懲治犯罪,保護社會是首要任務,公安機關往往把懲治犯罪作為維護社會治安的主要手段,并把批捕人頭數作為考核斗爭成效的首要標準。檢察機關承受著懲治犯罪專政職能的巨大壓力,在辦案中片面追求高批捕率,放松了對批捕標準的把握,結果許多輕微觸犯法律的犯罪嫌疑人被送進看守所,社會治安則未見好轉。(2)、法律監督阻礙重重。隨著批捕部門向偵查監督部門職能的轉變,法律監督工作成為考核刑檢部門工作的重要指標,而辦案中法律監督則困難重重,主要表現在:渠道不暢,案件來源受到局限;程序不明,實際操作舉步維艱;追責乏力,案件監督難以落實;關系不順,掣肘行為時有發生等。刑檢部門投入大量的精力四處挖掘線索,多方調查取證,上下協調關系,公安機關則指責檢察機關抓著小錯上綱上線,兩家陷入監督越多,檢警關系越緊張,監督越難開展的怪圈之中。(3)、各自為政,刑事案件訴訟質量下降。公安機關辦案中注意力主要放在查清案件事實、捕獲犯罪嫌疑人、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上,刑檢部門則要求充分、全面和固定的證據。移送刑檢部門的案件出現證據收集不夠全面、充分甚至存在矛盾時,因檢警兩家互不隸屬沒有制度規范,刑檢部門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公安機關不配合導致訴訟效益低下。案件勉強移送法院后,律師抓住這些證據上的問題展開辯護,案件質量無法提高。
區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構想
改革是當今時代的主旋律,司法體制改革是這個主旋律中不可缺少的音符。我國的司法體制,雖然經過幾十年的探索和實踐,已經顯示出自己的優勢和強大生命力,但也存在著不科學、不合理的地方,尤其是林區、礦區、農墾等區城設置的司法機構,已不適應當代中國的國體和政體的要求,有悖于憲法規定的在人民代表大會監督、負責之下的一府兩院制,一定程度上成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障礙,所以司法體制改革勢在必行。筆者依據我國憲法及有關法律,結合洮河林區的實際對白龍江林區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提出構想,與大家商榷。
我國憲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條中規定,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這種政治制度表明,我國的政治體制不是實行分權制衡的原則,而是實行議行合一的體制原則。“一府兩院”的國家機關,其權力來源于人民代表大會。
憲法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以及專門檢察院組成。各級人民檢察院由同級的權力機關產生,并向它負責,受它監督。同時,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和專門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雖然我國檢察機關獨立于行政機關之外,但是由于地方檢察院完全按行政區劃設置,卻與行政機關相對應。
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條第三款之規定,省一級人民檢察院和縣一級人民檢察院,根據工作需要,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可以在工礦區、農墾區、林區等區域設置人民檢察院,作為派出機構。所以,國有林區檢察機關是根據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的規定,由國家在國有林區設置的人民檢察院,行使國家檢察權,而不是林區自己建立的檢察機關,行使林業所賦予的權力。因此,它既不是專門檢察院,也不是與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相對應的地方檢察院。就白龍江林區檢察機關來說,是由省一級地方檢察院在國有林區設置的派出機構,是由法律規定的地方檢察院這類檢察機關中的一種特殊形式。
白龍江林區屬全國九大林區之一,地跨甘南、隴南、臨夏三市州。就洮河國有林區來講,地處甘肅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境內,橫跨卓尼、臨潭、康樂、合作三縣一市,東西長約公里,南北寬約公里,總面積公頃,林地公頃,森林覆蓋率為,其森林資源還包括珍貴野生動物梅花鹿、雪豹、細嘴松雞、巖羊、金錢豹等國家一、二級保護動物數十種,洮河林區也是黃河的重要支流——洮河的水源涵養林,洮河林區生態保護的成敗也是關系到投資一百多個億的甘肅引洮工程的成敗,所以洮河林區在保護和發展森林資源、珍貴野生動物,維系和保護生態平衡,構建人與自然的和諧等方面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洮河林區的重要性決定了必須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司法保障體制,包括必須設置國有林區檢察機關。
現有的白龍江林區兩級檢察機關是依法設立的省人民檢察院的派出機構,雖不直接受某一級地方權力機關的監督,但它接受林區各級黨委和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和監督,并通過省檢察院向省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和報告工作,接受省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其林區兩級檢察院的檢察長和檢察員,由省檢察院提請省人大常委會任免,受省人大常委會的監督,而檢察長和檢察員的任免考核,也由林區各級黨委和上級檢察院考核,最后由省檢察院考核把關,并統一向省人大常委會負責。所以對白龍江林區兩級檢察機關的監督制約關系完全是符合我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
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及弊端;解決經費保障的對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管理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即“分級財政、分灶吃飯”的檢察經費管理體制、由于體制的制約,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由當地政府部門來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的基層院更是面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現行體制增加了地方檢察機關對同級財政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工作的力度、由于現行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缺乏保障機制、建立司法經費保障領導責任制、改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進一步促進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落實、實行檢察經費財政單列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由于缺乏穩定、有效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檢察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司法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基層檢察院特別是貧困地區基層院尤為突出。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檢察體制,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為此,筆者結全我院的實際經費保障情況,就基層檢察院司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一、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及弊端
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管理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即“分級財政、分灶吃飯”的檢察經費管理體制。依靠當地財政部門供給,是基層檢察院業務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但檢察院經費的分配和劃撥權由地方財政獨攬,又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劃撥的隨意性很大,何時劃撥、劃撥多少,完全受制于財政部門,而且審批程序也繁鎖,造成經費核撥不及時,經費保障率極不穩定。而財政撥款主要是人員經費,每月除去正常人員工資、社會保障費后所剩無幾,根本無法滿足正常的辦案、學習、培訓、車輛使用以及辦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講,經費保障問題已成為制約檢察事業發展的瓶頸,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阻礙了持續發展。
由于體制的制約,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由當地政府部門來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的基層院更是面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具體表現在:一是裝備經費無法保障。現行體制下檢察機關經費由當地財政撥付,許多基層院債務纏身、裝備落后、各項檢察業務舉步維艱;二是檢察隊伍素質無法保障:由于物質待遇捉襟見肘,檢察干警生活質量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經濟負擔沉重,心理壓力加劇,沒有財力和精力繼續學習,業務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部分干警工作熱情低落,宗旨意識淡漠,理想信念動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