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司法體制改革調研報告
時間:2022-04-24 02: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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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及弊端;解決經費保障的對策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管理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即“分級財政、分灶吃飯”的檢察經費管理體制、由于體制的制約,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由當地政府部門來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的基層院更是面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現行體制增加了地方檢察機關對同級財政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工作的力度、由于現行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缺乏保障機制、建立司法經費保障領導責任制、改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進一步促進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落實、實行檢察經費財政單列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近年來,在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狀況有了較大改善。但由于缺乏穩定、有效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檢察經費保障不足仍是制約司法工作發展進步的突出問題之一,基層檢察院特別是貧困地區基層院尤為突出。加快建立體制更加合理、機制更加有效、管理更加科學、保障更加有力的檢察體制,已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重大課題。為此,筆者結全我院的實際經費保障情況,就基層檢察院司法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問題作些粗淺探討。
一、檢察機關經費保障的現狀及弊端
我國現行的檢察機關管理體制是以地方黨委為主、上級檢察機關為輔的雙重領導體制,即“分級財政、分灶吃飯”的檢察經費管理體制。依靠當地財政部門供給,是基層檢察院業務經費來源的主要渠道,但檢察院經費的分配和劃撥權由地方財政獨攬,又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劃撥的隨意性很大,何時劃撥、劃撥多少,完全受制于財政部門,而且審批程序也繁鎖,造成經費核撥不及時,經費保障率極不穩定。而財政撥款主要是人員經費,每月除去正常人員工資、社會保障費后所剩無幾,根本無法滿足正常的辦案、學習、培訓、車輛使用以及辦公用品等各方面的需求。從某種意義上講,經費保障問題已成為制約檢察事業發展的瓶頸,其弊端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阻礙了持續發展。
由于體制的制約,檢察機關的人、財、物都由當地政府部門來管理,隨意性大,特別是不發達地區的基層院更是面臨著諸多難以克服的困難。具體表現在:一是裝備經費無法保障。現行體制下檢察機關經費由當地財政撥付,許多基層院債務纏身、裝備落后、各項檢察業務舉步維艱;二是檢察隊伍素質無法保障:由于物質待遇捉襟見肘,檢察干警生活質量長期處于低水平狀態,經濟負擔沉重,心理壓力加劇,沒有財力和精力繼續學習,業務水平不能得到提高。部分干警工作熱情低落,宗旨意識淡漠,理想信念動搖。
(二)制約了職權行使。
現行體制增加了地方檢察機關對同級財政的依賴,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上級檢察院領導下級檢察院工作的力度。如有的地方政府通過控制檢察機關的經費來控制檢察機關的業務工作,檢察機關在辦理具體案件中不得不看當地政府的臉色行事。有些地方政府因檢察機關秉公辦案影響了地方的利益,就以經費緊張等為名拖欠檢察機關的業務經費,對檢察機關實行的有關改善檢察機關工作條件和檢察人員生活待遇的措施不予支持。還有些地方政府財政部門無視檢察機關的特點,將其與行政機關一樣采用地方經費包干,甚至給司法機關下創收指標。
(三)滋生了利益驅動。
由于現行政法經費保障體制存在先天性缺陷,使得中央三令五申的“收支兩條線”的規定缺乏保障機制,多年來難以真正落實,收支掛鉤、以收定支現象在許多地方屢禁不止,難免導致一些檢察機關受利益驅動,為錢辦案、越權辦案,滋生司法腐敗,損害公正執法。
二、解決經費保障的對策
當前,要按照黨的十六大關于改革司法機關人財物管理體制的精神,以促進檢察機關獨立公正執法為目標,積極探索改革和完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建立與檢察機關行政、人事和業務管理體制相適應的檢察經費保障體制,減少市、縣兩級檢察機關對同級財政的依賴,克服地方保護主義的影響,從制度上保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
(一)建立司法經費保障領導責任制。一是各級黨政一把手要站在維護穩定、鞏固政權建設的高度,牢固樹立“經濟發展是政績,社會穩定也是政績”的觀念,把對各級司法機關經費落實情況納入考核各級主要領導工作業績的體系之中。對未按標準實施保障的,上級可采用扣減其財政轉移支付和中央政法專項補助等方法,由上級財政直接撥付司法機關使用。二是各級檢察機關的一把手對于落實經費保障標準責無旁貸,在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領導關心與支持上多做工作,有所作為,進一步增強黨政領導和財政部門對檢察工作的了解,主動地支持公用經費標準貫徹落實。同時,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等部門的監督作用,上級財政部門和檢察機關也要加大對下級財政部門和檢察機關的檢查監督工作,把保障標準真正貫徹落實。
(二)改善司法經費保障體制。改變小預算—大決算的保障形式,實行以財政預算撥款為主體,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以及財政返還罰沒款為補充的檢察機關公用經費供給辦法,建立穩定的檢察經費保障機制。進一步明確職責,劃清“分級管理、分級負擔”的范圍,對于檢察機關的人員工資和公用經費等由同級財政負擔;對一次性大型裝備經費、基礎設施建設經費等,則應納入同級地方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由上級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以地方解決為主,中央和上級財政補助為輔。
(三)進一步促進公用經費保障標準的落實。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現行財政管理體制和事權劃分原則和《經費保障標準》確定的開支范圍和分類要求,在年度預算
(四)實行檢察經費財政單列。根據檢察機關的性質和履行職責的要求,應實行檢察經費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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