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建房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17: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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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

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實行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后,為盡快改善城鎮居民和一些行業職工住房緊張的狀況,國家相繼出臺了一些政策,鼓勵職工通過購買普通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含集資合作建房),租賃住房等多種方式改善居住條件。但是,近年來,一些地區出現部分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等問題。為維護住房制度改革成果、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們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7號)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77號)等文件精神,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制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嚴禁黨政機關利用職權或其影響,以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合作建房,超標準為本單位職工牟取住房利益。

二、對已審批但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開工建設。

三、已經開工建設的集資合作建房項目,房地產管理(房改)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重新審查項目供應對象、面積標準和集資款標準。對住房面積已經達到當地規定標準等不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的職工,取消其資格。對雖然符合參加集資合作建房條件,但住房面積(以前已享受政府優惠政策的住房面積和新參加集資合作建房的面積合并計算)超過當地規定的,按照當地住房面積超標處理辦法執行。對單位違規向職工提供集資建房補貼的,責令收回。

四、符合規定條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進行集資合作建房的企業和單位,要嚴格執行《建設部、發展改革委、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關于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建住房[20**]77號)和其他有關集資合作建房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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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當代合作建房的稅收差異

所謂合作建房,通常是指由一方(以下簡稱出地方)提供土地使用權,另一方(以下簡稱出資方)提供資金,合作建房。從實踐來看,合作建房存在形式多樣性,而稅收政策規定較模糊。如有的合作建房形式非法律規定和稅收意義上的合作建房,究竟該如何納稅,使得合作雙方存在困惑。鑒于合作雙方通過成立合作企業進行合作建房的稅收政策規定比較清晰,本文主要針對其中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經營資質,企業間的合作建房形式所涉及的營業稅問題作個探討,供商榷。

目前,營業稅對合作建房的界定及相關征稅規定,主要見于兩個稅收文件,一是國稅函發[1995]15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以下簡稱156號文),二是國稅函[2005]100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作建房營業稅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1003號文)。其中156號文第十七條對合作建房的兩種形式,即“以物易物”和成立合營企業,分別作了征稅規定,而1003號文進一步界定了稅收意義上的合作建房。即,對“以物易物”的合作建房如何征稅,首先要確定合作雙方是否取得了擁有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權,再確認是否按156號文規定征稅。

那么為什么要按是否取得新建房屋所有權來區分按不同稅收規定繳納營業稅呢?

這是因為新建房屋如在合作雙方之間按約定進行分配,可能導致出地方喪失一部分土地使用權,同時出資方因取得建筑物而取得一部分土地使用權,使得出地方的土地使用權的權屬發生變化,帶來新建房屋所有權相應的變化,從而使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發生改變。因此,確定新建房屋所有權歸屬,是界定合作雙方納稅主體及納稅義務的前提。

這又帶來另一問題,新建房屋的所有權究竟是出地方還是出資方,或是歸雙方共同所有?由于企業間的合作建房往往是為了進行房地產開發,根據《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確定房地產開發項目,首先需要報經有批準權的各級政府發改委批準,習慣上把這種報批行為稱為“立項”,立項的主要目的是確認新建房屋的權屬。《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一條及《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房地產開發建房立項后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依據土地使用權證確認新建房屋權屬。因此,簡言之,誰立項,新建房屋所有權就屬于誰。

實踐中的合作建房立項方式通常有以下三種:一是出地方立項,二是出資方立項,三是雙方聯合立項。而156號文和1003號文并未明確以上三種立項方式哪種屬于稅收意義上的合作建房,下面,筆者分別就以上三種立項方式,對合作雙方如何繳納營業稅作個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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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畢業論文:合作建房會計處理探討

開發企業以本企業為主體聯合其他企業、單位、個人合作或合資開發房地產項目,且該項目未成立獨立法人公司,按分配方式可分以下兩種:

一、以分配開發產品為目的的合作

案例1:2006年2月,甲房地產公司在開發南苑小區的過程中,因為資金不足,吸收乙公司投資900萬元,丙公司投資300萬元,三方約定,房產建成后,乙公司可得3000m2,丙公司可得1000m2,剩余歸甲公司所有,當年11月南苑小區開發完成。假如“首次分配”時,能夠計算出計稅成本為2800元/m2。

31號文件規定:開發企業在首次分配開發產品時,如該項目已經結算計稅成本,其應分配給投資方開發產品的計稅成本與其投資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筆者認為:由于未能成立獨立法人公司,乙、丙公司不是法律意義上的股東,也不屬于代建性質,只是定向銷售的客戶,因此,會計處理為:

1.收到乙、丙公司投入資金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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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移民建房的特點及法律適用問題思考

近年來,庫區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審理的涉及三峽移民建房糾紛案件,發現在城鎮移民建房過程中,由房地產開發引發的移民建房糾紛具有其自身的特點,在法律適用上面臨許多具體的問題和障礙,筆者就此作一淺析,以期與同行共勉。

一、庫區城鎮移民建房的主要現狀

從近年來人民法院審理的移民建房糾紛看,庫區城鎮居民的移民建房主要有兩部分:一部分是單位職工的移民建房;另一部分是街道居民的移民建房。他們在移民遷建中都存在著各自不同的情況。

在移民遷建中,作為各機關、企事業單位的職工移民建房這部分,移民建房多是由國家按單位原占地面積和改建情況無償劃撥土地,由單位出面與建筑公司簽訂建房合同,統一修建,房屋建成后職工集資以成本價取得該房的所有權。建筑公司提供技術和勞務,并獲取相應的報酬。這是一種典型的集資建房方式。此處建房單位可看作是定作人,建筑公司可看作是承攬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可參照承攬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

另一部分則是街道純居民的移民建房。這部分街道居民沒有工作單位,沒有固定的職業,只是一個單純的街道居民,不可能在單位集資建房,故他們的移民建房主要是在街道居委會指導下進行。

街道純居民的建房存在兩種模式:一是“大聯建”的建房模式。即街道居委會以自己的名義與開發商簽訂一個總的移民遷建安置協議,然后在該協議下開發商再分別與各居民戶簽訂一份移民安置購房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通常是由居委會將居民所有的土地交給開發商,由開發商投資開發,房屋建成后根據居民原有土地面積及房屋面積開發安置該居民,居民取得相應的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安置剩余的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一般稱為“大聯建”。這種情況實際是土地使用權人(主要是負責管理劃撥給居民的街道居委會)提供土地,房地產開發商提供資金和技術,以街道居委會(土地使用權人)名義進行開發,這正是我國實踐中的合作建房形態之一。二是“小聯建”的建房模式,即由街道居民聯戶自建。一般是由十幾戶居民聯合起來,政府將居民所有的土地直接劃撥給居民,由這部分居民共同出資修建房屋進行安置并對安置剩余的房屋的利益按投資比例分配;或是將該塊土地交由開發商開發修建,由開發商自行投入資金和技術建房,房屋建成后,移民根據原有土地及房屋面積與開發商進行歸補結算取得房屋的所有權,除安置原有移民外的其余房屋歸開發商所有。這種建房方式稱為“小聯建”,實質上同于“大聯建”的合作建房性質,只是合作的一方為自然人(即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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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性質合建契約論文

論文摘要:合作建房是指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另一方投入實際資本并組織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為。其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即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入股,合作開發經營開發房地產。在實踐中卻因和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而產生糾紛。在合作建房關系中,必然會有一方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部分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依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3條,房地產轉讓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結果是對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對合作建房所有權原始取得人的確定也很關鍵。

一、概述

二、關于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

三、和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確定

四、合作建房產權糾紛的預防

關鍵詞:合作建房合建契約產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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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中法律問題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合作建房是指當事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出資,另一方投入實際資本并組織施工,共同建筑房屋的合同行為。其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7條,即土地使用權可以作價入股,合作開發經營開發房地產。在實踐中卻因和建房屋產權歸屬問題而產生糾紛。在合作建房關系中,必然會有一方轉讓土地使用權或部分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依我國《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3條,房地產轉讓包括合作建房,合作建房的結果是對建成房屋利益的分享,所以對合作建房所有權原始取得人的確定也很關鍵。

一、概述

二、關于合建契約的法律性質

三、和建房屋原始取得人的確定

四、合作建房產權糾紛的預防

關鍵詞:合作建房合建契約產權糾紛土地使用權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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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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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和管理行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建設標準、供應對象和銷售價格,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條從事經濟適用住房建設、交易,實施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發展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各地區因地制宜、分別決策”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住房狀況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政策目標、建設標準、供應范圍和供應對象等,并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實行申請、審批和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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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縣無土安置移民建房工作會議上的表態發言

各位領導、同志們:

移民建房工作是整個移民動遷安置工作中承前啟后的重要環節,建房工作能否順利進行,事關灘坑庫區第一水平年無土安置移民能否實現如期搬遷。針對油竹新區移民建房量多面廣、施工復雜、建房要求高之特點,我們將按照“三通先行,分批實施,把握重點,有序推進”的建房工作思路,文秘寫作網扎實做好移民建房的各項工作。為此,我代表油竹新區管委會作如下表態:

一、確保組織到位。從講大局的高度,重視移民建房工作,專門成立移民建房組織機構,克服新區工作任務重、人手緊之困難,統籌兼顧,調配精干力量從事建房工作,同時組建臨時居委會,發揮臨時居委會在建房過程中的積極作用,加強對建房工作的組織協調。實行建房分片負責制,并嚴格工作考核。做到建房工作無小事,事事有著落。

二、確保服務到位。能否為移民建房提供優質、高效服務,是對我們干部效能建設一項最有力的檢驗。要按照“三個一切”的要求,為移民建房提供全方位的服務。轉變干部工作作風,在建房現場設立建房服務辦,與有關部門一道為移民建房提供建材信息、技術咨詢、水電配套等相關服務,幫助移民解決建房施工和生活中遇到的實際問題,讓移民放心在新區建好房。同時加快移民點道路網等基礎設施建設,實施建房暢通工程,實現順利建房。

三、確保管理到位。油竹新區移民建房是一項浩大的工程,涉及215幢2445間移民房建設,將形成60萬m2的建設規模。同時,這不僅僅是在建設移民新村,更是在建設城市新區。如此工程,不僅需要嚴格管理,更需要科學管理。我們將科學制定施工方案,合理安排施工場地,堅持條件成熟一批,開工建設一批,有序推進建房。并做到質量、安全、進度同時抓,嚴格執行規劃標準,加強對移民建房資金的使用管理,從建房的每一個環節著手,強化管理,把建房工作納入規范化軌道。

四、確保配合到位。建房工作也是一項系統工程。要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和縣灘坑電站工程建設指揮部的統一指揮下,與動遷地政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密切配合,通力合作,避免相互埋怨,相互扯皮,全力以赴,共同做好移民建房工作。要以最大的信心、最大的決心、最大的努力為移民建房盡新區干部的一份力,確保圓滿完成建房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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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人大代表建議實行經濟適用房直補政策

兩會看點

引導百姓樹立合理的住房消費觀

郭松海委員說,改善居住條件是廣大百姓的迫切要求,但住房改善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城市新增人口的住房消費隨著經濟能力的提高,一般經歷廉租、合租、租用階段,其后才是購買低價房、商品房等多個消費層次。

“追求大面積商品房,新建商品房面積越大越受消費者歡迎,這與我國人口多、資源短缺的國情不適應。”九三學社的材料如是說。

郭松海委員認為,政府應加強政策輿論導向,引導房地產市場理性消費,使百姓形成多元住房梯度消費理念,根據實際收入水平和消費能力來選擇買房或租房,消除盲目攀比心理,擺脫“炫耀型、競爭型、擺闊型”的住宅消費誤區。

九三學社建議,政府建立起一個包括租、買在內的多元化房屋供應體系,滿足各種收入人群的住房需求;適當給予稅收優惠政策,搞活房屋租賃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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