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化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5 04: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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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金融合法化研究論文

【摘要】民間金融在我國存在已久,但是長期以來,民間金融基本處于分散、隱蔽和不穩定的狀態,也時常成為政府打擊、取締的對象。2005年末,隨著山西平遙的日升隆和晉源泰兩家小額貸款公司的掛牌,民間金融從地下走出,成為了合法的民營金融機構。民間金融合法化后能否像人們期待的那樣健康、有序、規范地發展?

【關鍵詞】民間金融合法化

所謂民間金融,泛指個體、家庭、企業之間,通過繞開官方正式的金融體系而直接進行金融交易活動的行為,包括民間借貸、民間互助會、地下錢莊、地下投資公司等。民間金融按照活動性質可分為灰色金融和黑色金融?;疑鹑谝话闶侵负侠聿缓戏ǖ?,但對社會有益的活動,它們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但在不同程度上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黑色金融則指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的,對社會有害的金融活動,既為現行法律所不容,也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民間金融的合法化則是指對于灰色金融進行規范化、公開化、機構化、組織化的轉變,使得這一部分民間金融能夠在政府的監管下,法律的約束下公開、規范、有序地發展。

一、民間金融合法化的意義

1、有利于為巨大的民間資本尋找出路。民間資本已成為我國國有資本、跨國資本以外的第三支力量。2005年5月25日,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中國區域金融運行報告》,該報告透露了2004年浙江、福建、河北三省民間融資規模,分別約在550億、450億元和350億元,相當于各省當年貸款增量的15%~25%。2005年10月21日,人民銀行廣州分行課題組了一份報告——《關于廣東民間投融資問題的研究》。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的調研數據顯示,截至2004年末,廣東民間資本存量已經高達1.2萬億元。上述數據顯示,我國民間資本存量的絕對值是巨大的,大量的民間資本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或者閑置或者低效運轉,民間資本缺少合理的出路。讓這些資金找到合適的投資渠道,既實現利益最大化,又對國家經濟有益,這是民間資本的迫切需求。

2、有利于解決中小企業及農村融資難的問題。改革開放以來,民營中小企業發展非常迅速,成為我國經濟發展的一支生力軍。盡管非國有企業的工業總產值已經超過了65%,可是民營企業所得到的銀行信貸還不到貸款總額的30%。目前我國的金融機構信貸門檻過高,而且貸款手續復雜、耗時長、成本高,且對借款人資格審查、擔保人經濟狀況都有嚴格的界定標準,中小企業由于自身的規模小、資質差等原因獲得貸款的成本相對更高、獲得貸款的幾率相對更低。目前農村地區的農戶,其從正規機構獲得的貸款方式主要有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商業性貸款、小額信用貸款及農業銀行的小額扶貧貸款,但這些貸款還遠不能滿足農戶的需求。正規合法的民營金融機構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中小企業和農戶融資難的問題,能夠為中小企業和農戶開辟新的融資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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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中國私募基金合法化

【摘要】私募基金即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在資金規模和法律風險方面遠超過公募基金,鑒于私募基金的風險,必須盡快將其納入法制化軌道,且應將重點放在規范管理人和托管者的市場準入條件,培養能承擔風險、成熟理性的投資者上來。

一、合法化的理由

早在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7年11月14日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依法只對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公募基金進行了規定,而只字未提私募基金,但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許可”這一現代民商經濟領域的法治原則,現行法律也未做出禁止私募基金存在的規定。因而,私募基金本來就不違法,那么“合法化”一說也便不成其為問題了。剩余的也就僅是討論對私募基金應不應規范和如何進行規范的問題了。因而,盡管“私募基金合法化”這個說法不盡準確,但主張在法律上對私募基金的地位予以明確,倒的確是項頗為必要而且合理的要求。這主要涉及到私募基金業和投資者的風險控制問題。

私募基金是我國證券市場10多年來發展的結果,它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的同時,對我國的證券市場及國民經濟的發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而且為我國資本市場培養了大量優秀的人才并為其潛能發揮創造了條件;同時對培育成熟理性的機構投資者起到了很大的幫助作用。但以上諸多優勢都不能掩蓋私募基金所蘊藏的巨大風險。概括地講,我國私募基金存在著如下

(一)行為及其存在缺乏法律依據

我國的《證券法》、《信托法》都沒有對私募基金的含義、資金來源、組織方式、運作模式等問題做出明確的規定,即使是作為草稿時的《投資基金法》第十章也僅僅把私募基金簡單地定義為“向特定對象募集的基金”。而且據起草工作小組組長王連洲表示,當時提出私募基金主要還是著眼于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而不是證券投資基金。由此可見,當時私募的證券投資基金問題并沒有引起管理層的足夠重視,對其合法化、公開化問題尚未進行深入的研究。因而《證券投資基金法》也對此采取了回避的態度。《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通過公開發售基金份額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適用本法”,這實際上就很明確地把“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對象財產委托”這一非公募方式排除在本法的適用范圍之外了。這樣以來,中國的私募基金將繼續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沒有取得合法的法人地位,面臨巨大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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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在我國的運作狀況及合法化研究

摘要:私募基金在我國的出現符合居民財富增長的宏觀經濟背景,符合居民財富尋找增殖途徑的要求。這種市場化特征很強的基金品種,在我國已經走了一條自下而上的發展道路,這與公募基金的發展道路是有區別的。所以,涉及到對待目前市場上這些變相的“私募基金”的態度上,我們應該遵循尊重現實,尊重歷史的態度,使其能夠規范化,減少對市場的震蕩與沖擊。

本論文主要是闡述我國私募基金現階段的運作狀況及其合法化的研究,分別從五個部分來分析。第一部分,通過與公募基金的對比來分析私募基金的特點及運作優勢,從而顯示私募基金的重要地位;第二部分,從私募基金在我國發展歷程的角度來分析其產生的客觀背景,從而說明私募基金是市場自發創新的產物;第三部分,從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趨勢及私募基金的特點和優勢,來分析我國發展私募基金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第四部分,從私募基金的利益保障和違規操作,來分析我國私募基金需要合法化;第五部分,從金融監管的角度來分析我國私募基金要如何合法化。

關鍵詞:私募基金運作優勢合法化

Abstract:Theemergenceofprivateenlistingfundinourcountryisnotonlyinaccordancewiththemacroeconomicsbackgroundofinhabitants’increasingfortune,butalsosatisfyingthoseinhabitantswholookforthewayofreproducingtheirfortune.Thiskindoffundwithstrongmarketfeatureshasgonethroughafrom-bottom-to-topway,whichdiffersfromthepublicenlistingfund.Hence,whenwedealwithsomeso-called“privateenlistingfund”incurrentmarket,weshouldtakeanattitudeofdeferringtorealismandhistory,tonormalizethosesothattheshocktothemarketcanbereduced.

Thisarticleelaboratesontheresearchofoperatingsituationandnormalizationofprivatefundincurrentmarket.Inthefirstsection,Iwilldisclosetheimportanceofprivateenlistingfundbyanalyzingthecharacteristicsandoperatingadvantageincomparisonwithpublicenlistingfund.Inthesecondsection,Iwillexplainthebackgroundunderwhichprivateenlistingfundemerged,attheangleofthedevelopmenthistory.Andit’stheresultofspontaneousinnovationofthemarket.Inthethirdsection,Iwilldiscussthenecessityandfeasibilityofdevelopingprivateenlistingfundinourcountrybyanalyzingthetendencyofsecuritymarketandthecharacteristicsandadvantageofprivateenlistingfund.Inthefourthsection,Iwillpresentwhyprivateenlistingfundneedtobelegalizedbyanalyzingguaranteeofinterestandviolationofoperation.Inthefifthsection,Iwillillustratehowtolegalizetheprivateenlistingfundattheangleoffinancialsupervision.

Keyword:Privateenlisting,Fund,Operatingadvantage,Norm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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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斯·韋伯權力合法化思想淺析論文

[摘要]馬克斯‘韋伯是現代社會學三大“奠基人”之一,他對權力這一社會基本概念提出了自己獨特的見解。文章圍繞韋伯的權力合法化觀念及其官僚制理論加以闡述,并試圖探析其對中國社會正當統治的理論意義。

[關鍵詞]權力;合法化;馬克斯·韋伯;政治穩定

在當代社會學領域,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可以算得上是最具影響和最有爭議的學者之一。他一生致力于社會、政治和經濟問題的研究,寫下包括《經濟與社會》《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國家社會學》等大量學術著作,對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和管理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他的理想行政組織體系理論(官僚制)對后人理解權力的合法性更是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筆者從理解韋伯權力理論的基礎上淺議這一理論思想對我國政治穩定的啟示作用。

一、合法性的解釋

合法性這一名詞最早來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其解釋是合法或聲稱合法。這一名詞的使用多見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條文中,但它與政治學范疇內的合法性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指事實、行為等構件合乎法律的要求,嚴格限制在法律所規定的界限之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解釋;而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則強調了政府受到公民的尊重或其公民承認服從權力的義務,是政府與公民雙向作用的結果,側重于政府的正當性上,政府可以此為基礎要求公民服從。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

回顧過去,從古希臘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家們在論述政治權威和秩序的時候總要或多或少的提及合法性問題。為了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筆者依據時間順序簡單地對其內涵進行梳理。柏拉圖是最早論及合法性的一位思想家,他在《理想國》中將美德即知識作為自然秩序的本體論,把美德作為政治合法性的絕對標準。其學生亞里士多德也提出劃分政體合法性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正義”。他在《政治學》一書第六章中解釋道:“依絕對公正的原則看,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到統治者利益的政體都是錯誤的或者是正宗政體的變態。”中世紀后,社會思想同基督教神學教義聯系到了一起對衡量合法性作出了全新的解釋,一方面來自于神的權威,這樣形成了教會與國王之間權力的爭斗,誰在斗爭中占據了優勢,誰就具有了“君權神授”的身份;另一方面來自于臣民的同意,即國王與臣民之間建立契約關系,合法性就是契約的達成。這兩個標準對現代憲政主義思想和西方法治傳統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后,隨著文藝復興的興起和宗教改革的進行,導致了中世紀神學體系的崩潰。人們對存在已久的合法性認識產生了懷疑即“天賦人權”的思想沖擊了王權至上和神權不可褻瀆的觀念。這時,國家主權思想也開始出現。為了確立新標準,人們把合法性與國家主權進行了有機的交融,把國家至上和個人主義進行了改造,一方面強調公民與政府權威的關系必須建立在廣泛的社會契約之上,“天賦人權”的思想根植于整個社會肌體之中,另一方面保留了大量的自然法傳統和人倫傳統,美國《獨立宣言》對這一時期的思想有經典的表述:“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人們中間創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源于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變得有損于這些目標,人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并創立新的政府?!笔耸兰o末、十九世紀初這一思想也受到了來自休謨、黑格爾的攻擊,合法性問題受到了合乎法律性的沖擊,也就是本文開頭所談及的來自于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解釋和法律條文的界限,而理論界也由自然法傳統轉向了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的社會學軌道上來解釋合法性,由此引出了十九世紀馬克斯-韋伯的關于合法性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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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安樂死合法化的立法建構策略

摘要:安樂死的合法化研究是世界范圍內的課題,如何恰當而理性地予以制度構建和安排更是突出的現實需要。為了促進我國法制的進步和人權的保障,有必要對安樂死的概念、立法現狀作出分析,對安樂死應當合法化的理由進行論述,并對安樂死制度的構建做出一些探討,以便安樂死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關鍵詞:安樂死合法化人權

1986年,**省漢中市發生了我國首例安樂死案。這一案件引發了我國各界人士對安樂死的全方位討論。隨著討論的展開,越來越多的人開始支持安樂死的合法化。但時隔二十余年,我國在安樂死方面的立法仍處于空白狀態。而放眼國外,不少國家已經將安樂死立法工作提上日程,荷蘭、比利時甚至已經通過立法承認安樂死的合法性。

一、安樂死的概念

安樂死,來源于古希臘euthanasia一詞,具體包含兩層意思:一是指無痛苦地安然去世;二是指為結束患者的痛苦而采取的無痛致死術。對于安樂死的概念,學者們有不同的觀點。有學者認為:所謂安樂死,是指病人患有痛苦不堪的疾病無法治療,且瀕臨死亡,為了減輕其死亡前的痛苦,基于患者本人的請求或同意,采取適當的方法,促其提早死亡的行為。另有學者認為:安樂死,即一個面臨死亡并掙扎在難以忍受的肉體痛苦中的人要求安樂地死去時,他人出于道義考慮,用致死的手段結束其生命。結合安樂死的申請人、安樂死的實施主體、患者痛苦的來源等,筆者認為,安樂死是指患有不治之癥的患者在危重瀕死狀態,因無法忍受精神和肉體上的極度痛苦,自愿提出請求,由醫生按照法定程序盡可能無痛地結束患者的生命。

二、我國安樂死的立法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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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規模管理私募基金公開合法化研討論文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差異;國外私募基金的運作特點;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我國私募基金發展前瞻進行論述。其中,主要包括:私募基金是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私募基金一般都運用財務杠桿操作、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比較簡單、工作室的收入大多不直接向客戶收取、國內私募基金的異軍突起,實際上是對現有規則的一種突破、私募基金的公開化和合法化將是大勢所趨、投資者將有更多的選擇機會等,具體請詳見。

[摘要]私募基金在投資策略和運作方式上有以下顯著特點:嚴格限制投資范圍。私募基金一般是封閉式的合伙基金,不上市流通。私募基金投資策略高度保密。私募基金一般都運用財務杠桿操作。私募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比較簡單。私募基金一般采取與業績掛鉤的薪酬激勵機制。私募基金操作手法多樣。我國私募基金的發展現狀:由于缺少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國內業已存在的地下私募基金只能以各種變通形式存在,如果按照基金的要求來衡量,其中一些還不能算作基金,但一旦時機成熟,它們將很可能演變為真正意義上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的公開化和合法化將是大勢所趨,但大規模發展尚需時日。私募基金要真正浮出水面還有很多障礙,包括法律建設和制度安排,其具體實施細則的頒布以及大規模的實踐還會有一個“時滯”,操作中將可能采取先試點,然后逐步放開的漸進方式。

一、私募基金與公募基金的差異

私募基金是相對于公募基金而言的,指不是面向所有的投資者,而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機構投資者和富有的個人投資者集資金而設立的基金,它的銷售和贖回都是基金管理人通過私下與投資者協商進行的,一般以投資意向書(非公開的招股說明書)等形式募集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容易發生不規范行為,所以,一些國家的法律法規明確限定私募基金證券的最高認購人數,超過最高認購人數就必須采用公募發行。

與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以下優勢:(1)由于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2)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3)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但是,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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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鴉片戰爭期間華工出洋研究論文

[摘要]第二次鴉片戰爭前,招工出洋合法化因國內外形勢的變化已呈現出必然趨勢。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后,列強將招工出洋合法化權利從廣州一口擴展到了中國各通商口岸,由此對中國近代社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

[關鍵詞]第二次鴉片戰爭;華工出洋;招工出洋合法化

Abstract:BeforetheOpiumWar,ChineselaborershadbeenbannedtogoabroadforworkbyQingGovernment,butafterthiswar,moreandmoreChineselaborerswentabroadandtherequirementforlegalizationofemployingChineselaborersforoverseasworkgraduallybecameurgent.BymakinguseoftheSecondOpiumWar,theBigPowerlegalizedthispolicyandspreaditfromGuangzhoutoeveryothercommercialandtradingportsinChina.

Keywords:theSecondOpiumWar;Chineselaborersgoingabroadforwork;legalizationofemployingChineselaborersforoverseaswork

鴉片戰爭之前,由于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的封閉性以及對海外反清力量的防范,嚴禁華工出洋是清政府的一貫政策。鴉片戰爭以后,由于通商口岸的開放、外人領事裁判權的獲得以及各資本主義國家及殖民地勞動力的短缺等原因,華工出洋規模不斷擴大。因沿海口岸非法招工活動日益猖獗,對正常的貿易活動產生了不利影響,使得招工出洋合法化呈現出必然趨勢。第二次鴉片戰爭爆發使招工出洋合法化的大門首先在廣州打開,《北京條約》的簽訂使招工出洋合法化從廣州一口擴展到了中國各通商口岸。

一、第二次鴉片戰爭前華工出洋背景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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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小產權房法律問題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開發是指依據本法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房屋建設的行為??梢姾戏ǖ倪M行房地產開發只能是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的利用范圍只能在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以及鄉村公共設施和公共事業建設中選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除法律外,國務院辦公廳在2007年l2月30日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強調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小產權房似乎得不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但小產權房的何去何從也將牽動著眾多農民及城市中下等收入水平居民的切身利益。

一、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分析

(一)日益高漲的屠價.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國家嚴格控制農業用地的總量不得突破從而保證糧食的安全。隨著中國改革開放進程的不斷JJu快,中國目前城鎮人口已達到5.8億,城鎮化水平已超過了45%,這是中國歷史上最大的一次城市化轉型。土地資源的緊張與日益增多的城市人口對于房屋的需求嚴重失調。而土地資源的緊張也必然能導致土地的市場價值上升,相應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支付給政府的土地出讓金也會高漲,這也是近年來為什么會有如此多地王誕生的原因。房地產商支付的高額土地成本必然要通過增長房價的方式來保全。相對與城市的大產權房,小產權房自然會受到開發商以及城市收入水平在中下等的居民的青睞,開發商不必繳納土地出讓金,成本降低,而且獲得農村集體土地相對于城市土地要容易得多。城市中下等收入水平的人由于沒有能力在城市購買高額的房屋,自然會將目光轉向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

(二)城鄉二元結構的土地制度我國由于特殊的政治歷史原因,將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所有土地。國家針對的是城市的土地,集體釗對的是城市郊區和農村所有的土地?!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63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條規定,只有國家所有的土地才能用于房地產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是不能直接進行商品房的開發建設的,只有通過國家相關部門的補償征收后,使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才能出讓給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開發。小產權房的核心問題是集體土地上面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能否進入土地交易的一級市場。

在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國家是按照土地的用途進行補償的,農民獲得的少量的征地補償費與政府獲得的天價土地出讓金相比,顯然農民處于極度弱勢的地位。農民意識到將自己擁有所有權的土地進行出讓或自行進行房地產開發,所獲得的利益將會更多,所以在巨大的經濟利益的驅動下,小產權房產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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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制定過程探討

摘要:教育政策制定過程是相當復雜的,它包括教育政策問題認定、教育政策議程、教育政策決定和教育政策表達與合法化等幾個階段。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今天,我國的教育政策正在走向科學化、民主化與法制化。

關鍵詞:教育政策;制定過程;政治文明;民主化;科學化

在黨的“十六大”報告中,鮮明地提出了“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歷史任務。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是不斷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的題中應有之義。我國教育政策制定過程與決策機制研究是發展我國政治文明,促進教育政策科學化、民主化、法制化的重要內容,對提高我國教育政策水平具有重要意義。

教育政策制定過程是相當復雜的。這不僅是因為它要受到政府內部因素如政府部門、公務人員和決策體制等的影響,而且要受到政府外部的利益集團、研究機構和大眾民意等因素的制約。因此任何一種把政策制定過程簡單地看作為線性或理性化過程的傾向都是危險的。

一般來說,對教育政策制定有兩種理解方式,一種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為整個政策過程,它包括政策問題、政策議題、政策決策、政策執行和政策評估等幾個階段。一種是把教育政策制定理解為政策形成(policy—formation)或政策規劃(policy—formulation),指從問題界定到議案抉擇以及合法化的過程。前者是廣義地理解教育政策制定的概念,它把政策執行、政策評估等環節稱為后政策制定階段。后者是狹義的概念,認為教育政策制定過程與教育政策執行過程是兩個完全不同的階段。本文所探討的教育政策制定過程就是從狹義上來理解教育政策制定。它主要涉及我國教育政策制定到底經過了哪幾個階段(process)以及與之相關的在此過程中各政策主體(actors)之間如何相互作用這兩個根本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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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經驗與規范之間:合法性理論的二元取向及意義

合法性”(legitimacy)不僅是政治學,而且是哲學和社會科學的一個重要范疇。這一范疇雖然形成于西方,但具有一定的普遍分析價值,并且成為當代政治學特別是有關國家理論及民主理論的核心概念之一。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合法性”一詞在學術界被廣泛使用,而且人們在使用這一概念時也具有一定程度的通約含義,但從學理意義上說,“合法性”是一個十分復雜的概念,有關理論建構更是見仁見智。特別是在當代政治社會學中,明顯存在著合法性的經驗理論與規范理論二元化的張力,這是很值得研究的一個學術問題。本文旨在對這兩種不同取向的合法性理論進行分析,揭示此二元化取向及其張力的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并在此基礎上澄清對于合法性概念的若干認識誤區。

一、經驗主義合法性理論:現代政治學的主流范式

人類社會有關合法性的思想源遠流長,可以說自古希臘有了哲學和政治學以來,就存在對合法性問題的認識和探討。不過,在這個問題上的系統化研究并明確把“合法性”當作一個核心概念,是現代政治社會學的一個貢獻。這一貢獻可以追溯到德國著名政治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其著述不僅是關于合法性研究的經典文獻,而且主導了現代政治學和社會學領域合法性研究的范式,至今仍有著重大影響。

在M·韋伯看來,由命令和服從構成的每一個社會活動系統的存在,都取決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養對其存在意義的普遍信念;所謂合法性,就是促使人們服從某種命令的動機,故任何群體服從統治者命令的可能性主要依據統治系統的合法化程度,即統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實現的程度。因此,“重要的是這一事實:在特定情況下,個別對合法性的要求達到明顯的程度,按照這一要求行動的類型被認為是‘正當的’,這一事實更加確定了要求擁有權威者的地位?!保ㄗⅲ篗.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uentherRothandC.Wittich,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68,p.214.)這意味著,合法性不過是既定政治體系的穩定性,亦即人們對享有權威者地位的確認和對其命令的服從??梢?,韋伯是從經驗研究的角度對既定社會事實加以認定,即在現實政治中,任何成功的、穩定的統治,無論其以何種形式出現,都必然是合法的,而“不合法”的統治本身就沒有存在的余地。

韋伯這種著重從經驗事實的角度對合法性加以分析的方法,對當代政治學有重要的影響。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后,政治社會學家T·帕森斯、S·M·李普塞等再次發起了對合法性的研究,由此引起了廣泛探討,其中大部分學者對合法性的界定都承襲了韋伯式的經驗取向,經驗主義邃成為合法性研究的基本范式。例如,按照李普塞的說法,“任何政治系統,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維護一種使其成員確信現行政治制度對于該社會最為適當的信念,即具有統治的合法性?!保ㄗⅲ篠.M.Lipset."SomeSocialRequisitesofDemocracy:EconomicDevelopmentandPoliticalLegitimacy",AmericanPoliticalScienceReview,V.53(March1959),p.86.)J·羅思切爾德則認為:“政治系統統治的合法性,涉及系統成員的認知與信仰,即系統成員承認政治系統是正當的,相信系統的結構與體制及在既定的范圍內有權使用政治權威?!保ㄗⅲ篔.Rothschild."PoliticalLegitimacyinContemporaryEurope",inB.Benitch(ed.)LegitimationofRegimes,BeverlyHills:SagePublicationsInc,1979,p.38.)政治學家G·A·阿爾蒙德也認為:“如果某一社會中的公民都愿意遵守當權者制定和實施的法規,而且還不僅僅是因為若不遵守就會受到懲處

,而是因為他們確信遵守是應該的,那么,這個政治權威就是合法的……正因為當公民和精英人物都相信權威的合法性時要使人們遵守法規就容易得多,所以事實上所有的政府,甚至最野蠻、最專制的政府,都試圖讓公民相信,他們應當服從政治法規,而且當權者可以合法地運用強制手段來實施這些法規”(注:G·A·阿爾蒙德等:《比較政治學:體系、過程和政策》,上海譯文出版社1987年版,第35-36頁。)這種把合法性等同于社會公眾對政治系統的認同和忠誠的觀念,代表了當代社會對于合法性概念的最一般、最普遍的認識。對此,德國政治社會學家哈貝馬斯曾評論說:“在今天,社會科學家對合法化問題的處理,大多進入了M·韋伯的‘影響領域’。一種統治規則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隸屬于該統治的人對其合法性的相信來衡量的,這是一個‘相信結構、程度、行為、決定、政策的正確性和適宜性,相信官員或國家的政治領導人具有道德上良好品質,并且借此而得到承認’的問題?!保ㄗⅲ汗愸R斯:《交往與社會進化》,重慶出版社1989年版,第20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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