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斯·韋伯權力合法化思想淺析論文
時間:2022-10-01 05: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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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馬克斯‘韋伯是現代社會學三大“奠基人”之一,他對權力這一社會基本概念提出了自己獨特的見解。文章圍繞韋伯的權力合法化觀念及其官僚制理論加以闡述,并試圖探析其對中國社會正當統治的理論意義。
[關鍵詞]權力;合法化;馬克斯·韋伯;政治穩定
在當代社會學領域,德國社會學家馬克斯·韋伯可以算得上是最具影響和最有爭議的學者之一。他一生致力于社會、政治和經濟問題的研究,寫下包括《經濟與社會》《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國家社會學》等大量學術著作,對社會學、經濟學、政治學和管理學的發展作出了重要的貢獻,他的理想行政組織體系理論(官僚制)對后人理解權力的合法性更是產生了深遠的影響。筆者從理解韋伯權力理論的基礎上淺議這一理論思想對我國政治穩定的啟示作用。
一、合法性的解釋
合法性這一名詞最早來源于拉丁文legitimare。其解釋是合法或聲稱合法。這一名詞的使用多見于西方法典或法律條文中,但它與政治學范疇內的合法性有本質的區別;前者是指事實、行為等構件合乎法律的要求,嚴格限制在法律所規定的界限之內,這是法律意義上的解釋;而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則強調了政府受到公民的尊重或其公民承認服從權力的義務,是政府與公民雙向作用的結果,側重于政府的正當性上,政府可以此為基礎要求公民服從。政治學意義上的合法性正是本文所關注的重點。
回顧過去,從古希臘以來的西方政治哲學家們在論述政治權威和秩序的時候總要或多或少的提及合法性問題。為了更好地理解合法性,筆者依據時間順序簡單地對其內涵進行梳理。柏拉圖是最早論及合法性的一位思想家,他在《理想國》中將美德即知識作為自然秩序的本體論,把美德作為政治合法性的絕對標準。其學生亞里士多德也提出劃分政體合法性的標準,這個標準就是“正義”。他在《政治學》一書第六章中解釋道:“依絕對公正的原則看,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到統治者利益的政體都是錯誤的或者是正宗政體的變態。”中世紀后,社會思想同基督教神學教義聯系到了一起對衡量合法性作出了全新的解釋,一方面來自于神的權威,這樣形成了教會與國王之間權力的爭斗,誰在斗爭中占據了優勢,誰就具有了“君權神授”的身份;另一方面來自于臣民的同意,即國王與臣民之間建立契約關系,合法性就是契約的達成。這兩個標準對現代憲政主義思想和西方法治傳統的形成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其后,隨著文藝復興的興起和宗教改革的進行,導致了中世紀神學體系的崩潰。人們對存在已久的合法性認識產生了懷疑即“天賦人權”的思想沖擊了王權至上和神權不可褻瀆的觀念。這時,國家主權思想也開始出現。為了確立新標準,人們把合法性與國家主權進行了有機的交融,把國家至上和個人主義進行了改造,一方面強調公民與政府權威的關系必須建立在廣泛的社會契約之上,“天賦人權”的思想根植于整個社會肌體之中,另一方面保留了大量的自然法傳統和人倫傳統,美國《獨立宣言》對這一時期的思想有經典的表述:“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賦予他們一些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為了保障這些權利,才在人們中間創立政府,政府的正當權力源于被統治者的同意。任何形式的政府只要變得有損于這些目標,人們就有權改變或廢除它,并創立新的政府?!笔耸兰o末、十九世紀初這一思想也受到了來自休謨、黑格爾的攻擊,合法性問題受到了合乎法律性的沖擊,也就是本文開頭所談及的來自于法律意義上的合法性解釋和法律條文的界限,而理論界也由自然法傳統轉向了歷史主義和實證主義的社會學軌道上來解釋合法性,由此引出了十九世紀馬克斯-韋伯的關于合法性的認識。
韋伯首先把權力定義為“在社會交往中一個行為者把自己的意志強加在其他行為者之上的可能性”,既然是可能性的存在,就為韋伯合法性的引出提供了邏輯起點。韋伯認為“權力的合法性是對合法性的信仰——也就是相信‘有權統治’的信念”。“遵從一個統治體系比服從的事實更為重要。”他把政權或統治體系的正當性與最古老及最基本的政治爭議(政治義務)聯系起來,從政治行為和信仰的角度來解釋合法性的概念,摒棄了前人從道德和抽象的契約關系角度解釋的不足。換句話說,他不是在抽象的意義上分析人們服從國家的行為,而是討論了人們為什么事實上有服從國家或者統治體系的行為。什么條件和程序促使人們視權威為正當,而支持了一個政權的存在?我們可以把韋伯的這一觀點理解為合法性本身會賦予社會一種秩序和命令、權威性和約束力并存的特征,而這種特征把權力轉化為一種威懾力強勁的權威,在這樣的結構下權力性質就有了合理的依據,公眾也就有了服從的義務。這樣,就從社會意義和公民社會意識的層面都合乎邏輯地給合法性以全新的詮釋。
二、韋伯的權力的合法化理論
馬克斯·韋伯把合法化理解為一種社會現象,基于某一社會基礎來考慮權利合法化是他對政治學的經典貢獻。他將社會中特定的“支配系統”進行了歸納,確立每一種情況下合法性建立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韋伯構建了他的經典理論——權力理想概念——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三種權威類型,希望借助于這一理論框架闡明政治統治的高度復雜性。韋伯的每一種權威類型都以政治合法性的特點來源為特征,因而從本源上解釋了為何人們服從某一政權的原因會各不相同;在分析過程中,韋伯還從社會自身不斷變化和發展中,把處于不同社會階段上的“支配系統”進行比較和對照,區分了簡單的傳統社會與工業化及高度官僚制社會權力來源的不同,對我們認識和理解當今世界政治體系和格局提供了新的視角。
韋伯的第一種政治合法性類型以確立已久的習俗和傳統為基礎即傳統型權威(traditionalau-thority)。事實上,這一類型的核心在于習俗和傳統的影響,把習俗和傳統理解為包含了從過去傳到現在的所有東西即存在已久的習慣、習俗、制度、社會或政治體系、價值、信仰等。這些由前人已接受并被歷史神圣化的“一直就存在”作為固定且不容置疑的規則被公眾普遍接受,既反映了社會的連續性傳承,也反映了傳統型權威是社會向來如此的方式并無需證明的事實。最明顯的例子是在中國社會長期存在的家長制、父權制以及在一些農村還存在的老人政治。傳統型權威的另一個特征是與權力和特權的世襲制度緊密聯系,例如在中東地區沙特、摩洛哥等國依然存在王朝統治正是此種表現。傳統型權威在現達工業化社會中的影響已經微不足道,但在英國、西班牙、荷蘭等君主立憲制國家中仍然有尊重王室、服從傳統、履行義務等價值不斷傳承,可見傳統型權威仍然不斷地影響著政治文化的發展。
韋伯提出的第二種合法性支配形式是克里斯馬型權威(charismaticauthority)。這種權威的基礎是個體的人格力量,也就是人的超凡魅力??死锼柜R(charisma)最早是一個神學術語,專指神賜予之物,是天主教教義中門徒的權力的來源。韋伯把這一神學概念用于解釋社會現象,指代個人力量或魅力通過對其他人的心理控制而確立領導地位,因此,克里斯馬型權威有著近乎神秘的特質,包含了激發忠誠、情感依賴甚至獻身的精神。韋伯指出這種權威與個人地位、社會位置或職務無關,而純粹是領導人作為某種英雄或者圣人有能力向追隨者進行直接和個人的傾訴,來發揮影響。在當代政治界不乏這樣的人物,如希特勒、墨索里尼、卡扎非等都無一例外地利用了其自身的人格特質和魅力來激發忠誠,從而擴大權威和穩定政權。這樣的統治合法性完全是基于公眾對于領袖人格崇拜的背后支撐。
韋伯提出的第三種政治合法性類型是合法一合理型權威(legal-rationalauthority)。他將權威與界定清晰的一套法律規則聯系起來,權力最終決定于正式的憲法規則,這些規則制約或限制著公共權力和公職人員的權力行為,是為大多數現代國家典型運用的權威運作形態。與前兩種合法性類型相比這種類型的優點在于權威附屬于職位而非個人,他被濫用或者造成不公正的可能性更小。因此,他能夠維系有限政府的存在,還能夠通過勞動分工提高效率。這一類型是韋伯官僚組織理論的核心。也是被韋伯認為在現代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權威制度。韋伯也用“官僚制”來稱呼這一類型。三、韋伯權力合法化思想對中國社會現狀的啟示
合法性之所以維持政治穩定是因為它確立了一個政權統治的合理性,并因此鞏固了該政權在人民心目中的權威。按照韋伯的理論合法性的基礎可以是傳統型、克里斯馬型或合法—合理型權威。合法一合理型權威是現代社會中最普遍的合法性基礎,與憲政和選舉民主下依規則統治之行為的確立緊密地聯系。中國社會發展到今天已進入到了一個傳統與現代、歷史與現實交叉滲透的階段,一方面我們有先進發達的大城市,個別城市和地區甚至已經步入了世界發達地區行列;另一方面我們也有貧窮落后的廣大農村,部分的農村還處于或接近于農耕層次的文明狀況。客觀地講,國人的素質還較低,受教育程度還不夠高,還有著較重的接受引導的特點,這就是中國的政治現實的基礎。以上這些都決定了在中國現階段的基礎上適時地采用韋伯的習俗和傳統型合法性類型是必要的。正如韋伯所認為的,在人類發展變遷過程中的這一階段權力對于實現當時的正當秩序是極其必要的,甚至是不可或缺的。這種統治是借助于中國幾千年的農耕文化,借助于傳統的家族制、鄉族制傳統,重新認識傳統和習俗的力量,汲取傳統文化中的可取之處,構架一個和諧、團結、互助、祥和的社會主義文化。這對于新階段實現廣大農村社會穩定、鄉風文明、人民安定有序是積極和必要的。
同時,我們也可以看到,韋伯的個人魅力型合法化理論對中國也是有積極借鑒意義。判斷一種秩序存在與否,不是依賴于規則,這一點已被理論界所認識,而在于社會生活本身。盡管我們提倡依法治國已經很多年,而且也頒布了不少的法律規范,但在社會層面上得到不折不扣執行的卻并不是全部,尤其是在廣大的農村。農民素質和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農民自覺自醒還需要一個很長的時間,這就為我們的政治精英發揮才干提供了施展的舞臺。用韋伯的話講就是用少數人所掌握的權力形成一個“統治團體的主體”,通過這種政策措施在“可能實現的愿望空間里”保障多數人的權利。筆者認為在目前的階段,保持一定范圍內以培養政治精英、適當運用權力來治理社會,達到統治的目的是一個比較現實可行的方案,也是政權穩定、社會各方利益協調、弱勢群體權利得到保障和反映的政治基礎?!肮倭胖啤斌w系在我國已經表現出了不少的弊端,上文中所表述的“官僚制”即合法一合理型權威產生的高效率犧牲了社會環境和政治統治中的人性化和個性化特點,使“官僚制”不斷在社會中蔓延。然而,個人魅力型權威可以沖擊“官僚制”合法性的陰暗面,為社會和政治發展帶來一抹絢爛的霞光。
韋伯認為合法—合理型理論是社會生活中占主導地位的制度,他把這一理論比作“一部設計精心的機器”,其主旨在于實現既定目標的手段、規則和程序在其中起了巨大的作用。韋伯驕傲地把這一合法性稱為“理想的官僚制”。通過這一理論分析方法來看中國現實,會驚訝地發現我們離這一合法性的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合法—合理型要求我們要有嚴密的等級機構控制,而相比較中國的政權體系中我們的專業化標準設計、權力分層、職位分等等多方面都還存在制度的缺失,還不能夠形成理想的層層節制、環環相扣的節制體系,權力對權力的監督還不健全,嚴格的崗位責任制還沒有形成,這些都是我們黨在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方面需要加強和解決的問題。從合理性方面來看,我們對依法治國方略的貫徹還不徹底,法制建設還很緩慢,權力行使的法源依據還不健全,并且許多規定都沒有做到詳細具體、可操作性,因而沒有顯現出準確、迅速、統一、協調、節約和高效率等優勢。韋伯認為“官僚制”是“不可擺脫性”,資本主義離不開它,否則就不可能發展;但筆者認為社會主義也不能擺脫它,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需要更高程度的科層化,所以更需要它。
一個時代的土壤必將孕育出一個時代輝煌的思想家,馬克斯·韋伯就是浩瀚星空中一顆閃耀的恒星。韋伯的理論是對他生活時代的政治統治合法性的抽象,即政治合法性中順時性和共時性地并存著上文中的三種類型。雖然在韋伯以前,這三種合法性類型也以歷史性的方式存在著,而且筆者在前文中也通過分別對應的方式闡釋了三種類型對當代中國政治統治的啟示意義,但筆者認為有意義的思考應該是以習俗——傳統型權威為內在根基、以克里斯馬型為具體載體的合法一合理型政治合法性才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體制追求和價值取向。中國的政治文明建設應該堅持系統性的改革路徑,從點到面逐步推開,把政治合法性建設引向深入,把權力合法性與政治統治穩定之間的關系提升到一個更高的層次來認識,為改革提供新的視角,為黨加強執政能力建設提供新的理論借鑒。
韋伯的權力合法化思想為我們政權建設和權力正當行使提供了一些很好的指導原則。它的理論思想博大精深,其生命力和影響將是持久的,我們應當系統深入地研究韋伯的權力合法化思想,不斷延續合法—合理化的進程,推動我國政治民主建設的有序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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