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分配思想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12:02:46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公平分配思想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分析論文
一、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內涵和特點
在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公平問題的實現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到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刻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提出了自己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公平分配思想。
1.以按勞分配為主: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基礎
按勞分配作為社會主義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是社會主義的基本分配原則。因此,鄧小平同志多次強調,按勞分配原則,這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始終是一個很大的問題。“我們一定要堅持按勞分配的社會主義原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實行按勞分配的原則,是由其客觀經濟條件決定的。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以生產資料公有制為主體的所有制是按勞分配的前提,特點是實行按勞分配,生產力水平不高是實行按勞分配的物質原因,這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經濟規律。但是,究竟如何堅持這一原則,仍是一個需要不斷探索的課題。過去很長一段時間內,我們堅持平均主義分配原則,它在本質上是與社會主義的主體分配原則相對立的。平均主義實質上的不公,是導致效率下降的癥結,為此我們曾付出沉重的代價。
鄧小平同志早已注意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分配特點。他認為,必須堅持按勞分配的原則,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相當長時間內,我國將實行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這也就需要我們在不同的所有制經濟中,實行不同的分配形式。但始終應該堅持按勞分配是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分配方式的主體。
2.共同富裕: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本質
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研討論文
摘要: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是對馬克思主義科學公平分配理論的繼承與發展,體現了中國的國情與特色。按勞分配、共同富裕、效率與公平的辯證統一構成了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核心內容和理論精髓。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具有鮮明的時代性、強烈的實踐性、獨特的創造性。在新形勢下,繼承和發展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對于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關鍵詞:鄧小平理論;公平與效率;和諧社會
自古以來,公平就是人類社會追求的理想目標。人們由于社會背景、經濟地位和利益的差異,必然導致對公平有不同的理解。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改變了傳統的利益結構和人們的價值觀念。面對社會轉型,人們收入分配差距的拉大,社會公平問題便構成了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中國的改革開放已經經歷了三十個年頭,在這短短的三十年中,國家的收入分配方式、機制和體制都發生了根本性的變化。在改革之初以平均主義為特征的傳統公平觀已經完成其歷史使命,取而代之的是以刺激效率,促進增長,形成合理收入差距的新時期公平分配思想。
一、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內涵和特點
在社會主義發展的初級階段,公平問題的實現直接關系到社會主義改革、發展和穩定,關系到社會主義的前途和命運。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后,鄧小平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深刻總結了我國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的成功經驗和失敗教訓,繼承和發展了馬克思主義科學理論,提出了自己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公平分配思想。
1.以按勞分配為主:鄧小平公平分配思想的基礎
公平是分配制度的理性基礎論文
〔論文關鍵詞〕分配制度公平效率勞動價值論
[論文摘要〕活勞動是創造價值的源泉,財產是價值創造的物質條件。社會勞動成果在勞動者和財產所有權之間如何實現分配,如何認識勞動的社會正義和財產所有權的保護是建構社會分配制度的基礎。社會分配制度的核心是公平與效率的統一,但公平是社會分配制度建構的理性基礎;脫離了社會公平分配理念的分配制度就是對一切現行人類社會制度的徹底否定。
社會財富的創造和分配問題是經濟學的根本問題。前者著重解決社會財富的性質、源泉及其增長途徑,其核心就是社會經濟生活的效率問題;后者著重解決社會財富分配的依據、途徑及其合理性,其核心就是社會分配制度的公平問題。對于它們所包含的具體問題的解決構成了經濟學的主要內容。從人們津津樂道的美國負所得稅制度,到效率與公平的經濟學難題;無論是調整勞資關系的法律、公平稅賦制度的設立,還是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促進教育機會均等的教育新體制等制度安排的出現;無一不體現著社會收人分配制度中公平與效率的統一。公平不僅僅與效率一樣是經濟學的主要問題,而且公平分配制度的確立與經濟效率提高關系密切。因此,把公平和分配當作兩個不同領域的不同范疇,進而認為二者互不相干的思想是不符合人類社會經濟學理論發展一般規律的看法。
一、我國社會收入分配現狀的嚴峻性呼喚分配公平
目前,在我國“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社會分配制度指引下,社會收人的地區、行業、人均差距急劇擴大,社會弱勢群體間題凸現,公平問題已經成為影響社會穩定和發展的根本性難題。有些同志無視社會收人分配領域公平原則的重要性,認為衡量公平分配的標準彈性很大,很難在量上定性;缺乏共識;會因時間和空間不同而發生變化;來否定經濟學中的公平分配原則,這種觀點是不能成立的。首先衡量公平分配的有全世界基本上都接受的兩大標準,其一是反映社會收人分配公平程度的量化指標基尼系數:其二是經濟學指標體系中經常運用的人均收人差距的比值。這兩者是世界范圍內公認的衡量收人分配是否公平的標準體系,由于它們是運用具體國家具體時間人們的實際收人分配統計值進行計算,因此從根本上避免了因為時間和空間變化所帶來變化,是從實際的結果對現行的收人分配制度是否公平進行衡量并加以修正,而不是幻想用一個公平的標準一勞永逸的解決問題,這是認識公平分配原則的一般基礎。
目前,我國基尼系數已經上升到0.45左右。根據經濟學的一般規律,基尼系數小于0.2為高度公平,大于0.6為高度不公平,基尼系數為0.4通常是國際上通行的警戒線。我國0.45的基尼系數已經超出了國際上通行的警戒線,進人了國際公認的收人分配嚴重不公平的警戒區域,說明社會的收人分配差距的拉大和貧富分化的現象已經成為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大事。2002年農民人均收人247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7703元,表面差距是1:3.1[Z}。按照經濟學的一般原理,城鄉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線在3.0就意味著社會安全存在重大風險,說明我國社會安全已經處于風險之中。但實際狀況比表面現象更加可怕,根據邱曉華的推算,農民收人中有40%是非貨幣性收人,而貨幣性收人中還要拿出20%用于第二年擴大再生產,買農藥、種子、化肥等。如果再考慮城市居民在住房、教育、醫療補貼等方面的隱性福利因素,城鄉差距就是1,5,甚至1:6。因此,按照我國城鄉居民的收人差距警戒線,城鄉居民收人差距比值在3.5就意味在著社會安全已經處于危機的警示,再次提醒我們城鄉收人差距的問題其實已經威脅到了社會的安全。2003年伴隨新的中央領導集體履新,明確提出取消農業特產稅、承諾農業稅每年減少一個百分點并最終取消農業稅,并提前到2006年在全國全部免征農業稅,對種糧農民進行直接的補貼、對糧食實行支持價格等有力措施,才使城鄉居民收人差距急劇擴大的趨勢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2004年農民人均收人2936元,城市居民人均收人9422元,二者表面差距仍然達到了1:3.2,說明城鄉收人差距的形勢仍然嚴峻。
實現社會公平分配的條件分析的報告
公平分配是社會充滿活力的必要條件,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本前提。總書記在黨的十七大報告中細致闡述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增加城鄉居民收入”的思路——“要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勞動、資本、技術、管理等生產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公平”二字被置于相當顯著的位置。如何才能實現社會公平分配的戰略構想?筆者認為:公平的收入分配應當包括三個組成部分,即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公平,缺少任何一個條件,都不可能是真正的公平。
一、確保社會成員受教育和就業的權利是實現公平分配的起點公平
所謂起點公平就是指社會成員在從事某項社會活動時具備相同或相近的起點。在現代社會中,確保社會成員受教育和就業的權利是實現公平分配的起點和前提。
社會成員受教育程度對收入分配有著重要影響。受教育的程度不同,往往意味著就業機會、就業能力的不同,也意味著將來收入的不同。中外大量的事實都證明,受教育越多,掌握的知識越多,一般來說發展的機遇就越多,工資收入和生活質量也就越高。就我國目前情況看,雖然各級政府在實現教育公平方面已做了大量工作,且取得了很大成效,但教育不公平還是十分明顯的,突出地表現在城鄉教育的差距上。教育的城鄉“二元結構”,造成農村人口受教育機會少,受教育年限短,教育質量低。目前城市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達13年,而農村人口還不足7年,相差近一倍。由于農村教育落后,導致農民文化科技素質偏低,在農業生產中先進的科學技術利用率低,經營方式粗放,經濟效益低下。在黨的十七大的報告中,強調“教育是民族振興的基石,教育公平是社會公平的重要基礎。”把優先發展教育提到了人才強國、民族振興的高度,把促進教育公平作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社會的基礎。設想通過建立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對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教育實行特殊政策,建立對貧困學生資助體系以及改革教學內容和考試招生制度等等辦法,來解決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問題,逐步接近教育公平的目標。近幾年,國家加大了教育的投入和對貧困學生的資助,據財政部副部長王軍介紹,自2005年底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以來,全部免除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的學雜費,為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補貼住宿費。與此同時,國家助學體系不斷完善,每年用于助學的財政投入、助學貸款和學校安排助學經費達500億元。到去年,“兩免一補”政策已在全國農村全面推開,惠及全國近1.5億農村中小學生,新的資助體系解除了社會困難群體對子女接受教育的擔憂。所有這一切都是圍繞滿足社會成員公平的接受教育而采取的有力措施。
就業關系個人的收入狀況,關乎每個人的生存與發展。讓每個勞動者擁有平等的就業權利,也是實現收入分配起點公平的必要條件。就業平等意味著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應有平等的就業權利,這一權利不因個人性別、年齡、民族、地域、文化、經濟能力及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我國目前就業不平等主要表現在:能否找到理想的工作未必取決于真才實學,有些名義上是公開招聘,實際上存在暗箱操作;勞動力自由流動受到種種制約,處于就業最不利地位的是農民,尤其是中西部經濟發展落后地區的農民。黨的十七大報告提出了“就業是民生之本”的思想。而要實現這一思想,就必須改革現階段我國的就業準入、戶籍管理等制度,實現勞動力的自由流動和平等競爭;改善就業和創業環境,為就業者和創業者提供諸如稅收優惠政策等必要的條件;建立對困難群眾的就業援助以及解決零就業家庭幫扶制度。等等。一方面要通過發展經濟增加就業崗位,一方面要通過“以創業帶動就業”,鼓勵通過自主創業緩解我國就業壓力,讓每個勞動者擁有自己的就業崗位和合法收入,滿足每個人的生存與發展的需要。據國家統計局的報告,黨的十六大以來,我國就業總量保持了持續穩步增長,就業結構進一步優化,各地就業再就業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失業率得到了有效的控制。我國城鄉就業人員從2002年的73740萬人增加到2006年的76400萬人,增加了2660萬人,年均增加665萬人。城鎮就業人員占全國的比重從2002年的33.6%上升到2006年的37.1%,使鄉村就業人員占全國就業總量的比重從2002年的66.4%下降到2006年的62.9%。2002—2006年,城鎮登記失業率均保持在4.0%—4.3%的較低水平。
二、建立完善的分配制度是實現公平分配的過程公平
解讀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
如何認識和解決貧富差距過大,是當前人們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沒有再提“效率優先、兼顧公平”,以及“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先富起來”,而是強調“努力緩解地區之間和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注重社會公平”。對此,人們有不同的解讀。這是否意味著中央關于分配的指導思想發生了轉變?現就這個問題談談筆者的看法。
社會公平是一個歷史范疇
在不少人的觀念中,公平是一個超歷史的絕對的概念,公平就是平均分配,就是人人有份。其實,“社會公平”是一個歷史范疇,而且是一個法律用語,在不同的生產力、生產方式和經濟制度中包含不同的內涵;在每一種特定的經濟關系中,不同經濟地位的當事人有完全不同的公平觀念和標準。離開生產方式的性質談論社會公平,離開生產談論分配,不僅是沒有意義的,也是不科學的。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拉薩爾,曾鼓吹以“公平的分配”代替當時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公平分配。對此,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中指出:“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惟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經濟關系是由法權概念來調節,而不是相反地由經濟關系來產生出法權關系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種極為不同的觀念嗎?”他說,作為同量勞動相交換的按勞分配,固然體現了平等的權利,是一種進步,但這種平等的權利仍然被限制在資產階級的框框里,對不同等的勞動者來說是不平等的權利,包含著各種弊病。要避免所有這些弊病,權利就不應當是平等的(按勞分配),而應當是不平等的(按需分配)。他還說,把分配看作事物的本質并把重點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錯誤的。消費資料的任何一種分配,都不過是生產條件本身分配的結果。而生產條件的分配,則表現為生產方式本身的性質。
回顧人類歷史,在所有對立的生產方式中,都不可能有真正意義的社會公平。真正的社會公平在于社會成員對生產條件的共同占有和聯合勞動,在于消除等價交換、消滅階級和實現自由全面發展。但是,這一切都取決于生產力條件,只有在生產力高度發達的共產主義社會高級階段才有可能實現。我們現在所講的社會公平,都只是一定生產方式中的、歷史性的、相對的公平。在我國現階段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多種所有制并存和合同勞動的普遍存在是既定的前提,因此,不可能完全實現上述意義的社會公平。所謂社會公平,主要是權力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就分配公平來說,只要是堅持了按勞取酬和按要素分配的原則,只要是沒有出現貧富過分懸殊的情況,都不能說是不公平。
社會公平只能建立在生產力發展的基礎上
有人認為,我國貧富差距過大是實施“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方針造成的;今后,“‘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理念,也將讓位于‘效率與公平并重’,或‘更加注重公平’”。持這種看法的人,往往把社會公平單純看作是公平分配的結果,把社會公平完全寄托于公平分配。這種看法至少包含兩個方面的錯誤:第一,把分配關系和生產關系割裂開來。其實,分配關系不過是生產關系的背面和表現,要實現公平的分配,必須以公平的生產關系為前提。第二,把分配同分配的對象分離開來。但是,公平分配只能以可供分配的產品為前提,離開生產力的發展和產品的豐富,談論公平分配只能是空頭支票和畫餅充饑。
勞動者利益的法律機制探索
本文作者:張雪強工作單位:江西科技師范學院法學院
一、參與社會分配的勞動者之界定
作為參與社會分配的主體,勞動者應當是包括整個社會范圍內的全體勞動者,任何行業、任何職務以及城鄉所有勞動人員,都應當被包含在內。對勞動者的界定,是對勞動者利益保護及其參與改革利益公平分享探討的前提,否則主體的不確定就無法準確定位和深入分析。我們究竟對勞動者的定位是什么?是依據現有勞動法律上所指的與用人單位相對應的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還是全社會所有的勞動者?如果是全體勞動成員,那么農民是不是勞動者?如果是,那么現有的關于勞動者公平參與社會分配的法律機制就將農民遺忘了。因此,在討論勞動者公平參與社會分配之前,非常有必要對社會分配語境下的勞動者進行范圍上的劃定。現有的勞動法律對農民此類勞動者公平分配權利保障不力。而包括農民在內的全社會范圍內的勞動者是當前社會分配上的弱勢群體。要充分體現社會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我們應當站在對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分配這個角度,應該包括全社會所有的勞動成員。
二、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內容范圍
在參與社會分配的具體內容方面,勞動者可以分配的范圍應當是我們整個社會在改革以后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物質利益。特別是經濟發展后,隨著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勞動者應當對增加的社會物質利益進行分享。我國勞動者覆蓋著整個經濟建設的方方面面,因而勞動者參與的社會分配也應該涉及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從分配范圍上說,勞動者能夠參與的領域越多,對于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而言必將越有利,充分、全面地認識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范圍和分配的內容,能夠為社會分配法律機制的完善創造空間。勞動者自身組成結構的豐富,決定了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內容也是十分廣泛的。在當前,勞動者參與分享的社會物質利益主要涉及的是就業機會、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通過自身的勞動獲得的其他收益。但就目前而言,勞動者參與的社會分配范圍存在著相當多的不足。這些不足有的是社會發展遺留的問題,但在制度層面上,這也是法律保障機制的缺憾。
三、當前社會分配法律制度中涉及勞動者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初次分配兼顧效率和公平可能性研究論文
摘要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事實上是社會財富分配中效率與公平問題長期得不到解決的結果。公平與效率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兩者要兼顧,不可偏廢。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通過生產要素創造更多效益實現的;而通過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打破經營壟斷等措施可以逐步實現初次分配的公平。
關鍵詞初次分配公平效率
總書記在十七大報告中闡述科學發展觀時說:“收入分配差距拉大趨勢”是“我國發展中出現的新階段性特征之一”。[1]追述到十六大報告,我們發現它是這樣表述的:“收入分配關系尚未理順”,但是并沒有把它提到階段性特征的高度。這表明,現在黨中央越來越重視這個關系到和諧社會建設大局和人民切身利益的問題。其實“收入分配差距拉大”事實渉及倒一個非常重要的課題,即如何處理好效率與公平的問題。
公平與效率是內生于市場經濟的基本矛盾之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存在兩者之間的矛盾,它們是對立統一的辯證關系。“市場公平是效率的前提,效率是市場公平的結果;效率是實現社會公平的物質基礎,社會公平是實現效率的保證。”[2]公平與效率相輔相成、相互促進,兩者能夠兼顧,不可偏廢。我們發現,處理公平與效率關系的指導思想在此次報告中也發生了變化。即“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1]關于這個問題,黨的十六大報告表述如下:“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3]這里關鍵的變化在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處理好效率和公平的關系,而不僅僅是初次分配只注重效率。其中,初次分配是指根據各生產要素在生產中發揮的效率帶來的總收益多少進行分配,高效率獲得高回報,其依據主要是效率原則;再分配是指在初次分配的基礎上,政府通過稅收、政策、法律等措施,調節各收入主體之間現金或實物的分配過程,也是對要素收入再次調節的過程。通過對概念的分析,我們知道初次分配在很大程度是針對效率而言的,即收益的多少,高效率,高回報,也就是說公平在初次分配中是式微的。
在改革開放到十七大的近三十年的時間里,我們堅持的一直是效率優先的指導原則。可是隨之帶來的矛盾也越來越多,越來越深,特別是貧富差距的問題,越來越成為執政黨所困擾的問題。甚至一度讓有些人懷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正確性。“當然,一部分地區、一部分人可以先富起來,帶動和幫助其他地區、其他的人,逐步達到共同富裕。”[4]這個作法在改革開放的初期曾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也是可行的。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漸漸的成為人們貧富差距的一個重要因素。市場的法則是優勝劣汰,其中有資本、懂管理、精技術的那部分人可能先富起來了。但是廣大的老百姓卻仍然被鎖在祖祖輩輩經營的廣袤土地上,“農業穩定發展和農民持續增收難度加大,我國經濟發展的結構性問題仍然很突出。”[1]中國八億多農民,當然還有其它收入低的階層的人,他們在生產要素的占有上就不公平,也就是說他們在致富的起點上就客觀的存在不公平。當然,也就很難談得上再次分配的公平。為此,我們需要重新認識這個問題,重新調整處理效率和公平的思路:即初次分配就要注重公平,而不僅僅是注重效率。
如何解決初次分配公平問題,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難題。從理論上來說,主要有兩條路徑:其一,公平分配生產要素。通過對生產要素的公平分配,從而達到對生產要素所帶來的收益的公平分配;因為生產要素的占有是關鍵,通過生產要素產生生產效率和效益,沒有生產要素的占有,就很難取得生產效益的占有,正像馬克思所說的,沒有生產資料的占有,“無產者的勞動不會給自己創造出財產”[5];其二,在生產要素分配保持不變的前提下,提高中、低收入階層生產要素的生產收益。通過政策的傾斜或經濟杠桿,使這部分人群掌握的生產要素的生產效率提高,創造更高的效益和更多的收益,以達到初次收入分配公平。其實,提高中、低收入階層現有生產資料的生產效益,最終還是要落實到提高這部分生產效益在整個生產效益中的比例。
中國市場經濟道德規范的可能性研究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兼愛交利道德規范
[論文摘要]市場經濟起源于西方,當它傳入中國以后卻面臨了種種問題,其在中國的發展產生了許多困難。墨家所主張的“兼愛、交利”思想正能給我們以啟示。它告訴人們在現實的功利世界,不要放棄道德目標,在思想深處實現內圣的理想。
我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尋找一種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場經濟的思想,又不違背我國的傳統文化。
一、市場經濟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
道德是一股無形的力量約束著市場主體的行為,它使市場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幸福、正義、公平等因素。因此,倫理道德對于市場經濟而言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墨家兼愛思想與市場經濟道德規范論文
[論文關鍵詞]市場經濟兼愛交利道德規范
[論文摘要]市場經濟起源于西方,當它傳入中國以后卻面臨了種種問題,其在中國的發展產生了許多困難。墨家所主張的“兼愛、交利”思想正能給我們以啟示。它告訴人們在現實的功利世界,不要放棄道德目標,在思想深處實現內圣的理想。
我國的市場經濟活動中常常出現道德失范的問題。我們迫切需要尋找一種文化,既融合了西方市場經濟的思想,又不違背我國的傳統文化。
一、市場經濟的基本倫理道德原則
道德是一股無形的力量約束著市場主體的行為,它使市場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同時,必須考慮幸福、正義、公平等因素。因此,倫理道德對于市場經濟而言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市場經濟中的倫理道德問題
規劃和諧創新交流
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將構建和諧社會確立為“十一五”時期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目標之一,提出了“促進社會和諧”、“加強和諧社會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取得新進步”等要求,明確了和諧社會建設的規劃要點。從提出“和諧社會”的新執政理念,到制定“和諧社會”的具體規劃,實現了一個重大轉變。
立足制度安排保證構建力度
如何搞好和諧社會建設的規劃?首先是要理清發展思路。按照全會精神,“十一五”期間必須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必須加強和諧社會建設。
“全面落實”是說和諧社會建設的指導思想貫徹的廣度,保證廣度的基礎是轉變不科學的發展觀念與發展方式。當前,主要是要轉變偏重于物質財富積累而忽視人與社會發展、偏重于數量和速度而忽視效益和消耗、偏重于效率而忽視公平、偏重于保護投資回報而忽視勞動報酬、偏重于經濟增長而忽視環境治理等發展觀念與發展方式。轉變發展觀念、創新發展模式,關鍵在于各級領導能否確立正確的政績觀。有了正確的政績觀,就不會片面追求GDP的增長,而將經濟發展與社會發展放在同樣重要的位置;就不會片面強調少數群體的利益,而使多數群體分享改革與發展的成果;就不會片面索取自然界的“恩惠”,而能建立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關系。而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其中的難點,在于干部選拔、任用與考核能否形成對上負責與對下負責相一致的機制。
“加強”是說和諧社會建設的力度,保證力度的基礎是立足于新的制度安排。在過去改革與發展的過程中,行動在先而制度安排在后的現象并不少見。構建和諧社會不能走“先放水后筑堤”、“邊放水邊筑堤”的路徑,必須堅持“先筑堤后放水”的道路。和諧社會建設的新制度安排,重在協調群體利益關系的制度創新,同時實現制度供給的平衡,尤其是要向經濟社會地位比較低的社會群體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撐,切實維護他們的基本權益。
立足制度安排,是法治社會的重要特征。法治是和諧社會建設的根本保證,但只有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實施充分體現絕大多數民眾利益的時候,才能促進社會和諧。也就是說,公平立法與司法、公平建章與立制,才能為和諧社會建設提供制度保證。根據我國實際需要和國外經驗,應對政策法規進行公平性與反腐敗鑒定,完善經濟與社會規范,通過制度公平保障人民的機會公平,促進社會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