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利益的法律機制探索
時間:2022-10-08 04:0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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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張雪強工作單位:江西科技師范學院法學院
一、參與社會分配的勞動者之界定
作為參與社會分配的主體,勞動者應當是包括整個社會范圍內的全體勞動者,任何行業、任何職務以及城鄉所有勞動人員,都應當被包含在內。對勞動者的界定,是對勞動者利益保護及其參與改革利益公平分享探討的前提,否則主體的不確定就無法準確定位和深入分析。我們究竟對勞動者的定位是什么?是依據現有勞動法律上所指的與用人單位相對應的有雇傭關系的勞動者,還是全社會所有的勞動者?如果是全體勞動成員,那么農民是不是勞動者?如果是,那么現有的關于勞動者公平參與社會分配的法律機制就將農民遺忘了。因此,在討論勞動者公平參與社會分配之前,非常有必要對社會分配語境下的勞動者進行范圍上的劃定。現有的勞動法律對農民此類勞動者公平分配權利保障不力。而包括農民在內的全社會范圍內的勞動者是當前社會分配上的弱勢群體。要充分體現社會分配的公平合理性,我們應當站在對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分配這個角度,應該包括全社會所有的勞動成員。
二、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內容范圍
在參與社會分配的具體內容方面,勞動者可以分配的范圍應當是我們整個社會在改革以后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社會經濟物質利益。特別是經濟發展后,隨著社會財富的不斷增加,勞動者應當對增加的社會物質利益進行分享。我國勞動者覆蓋著整個經濟建設的方方面面,因而勞動者參與的社會分配也應該涉及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從分配范圍上說,勞動者能夠參與的領域越多,對于勞動者利益的保護而言必將越有利,充分、全面地認識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范圍和分配的內容,能夠為社會分配法律機制的完善創造空間。勞動者自身組成結構的豐富,決定了勞動者參與社會分配的內容也是十分廣泛的。在當前,勞動者參與分享的社會物質利益主要涉及的是就業機會、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通過自身的勞動獲得的其他收益。但就目前而言,勞動者參與的社會分配范圍存在著相當多的不足。這些不足有的是社會發展遺留的問題,但在制度層面上,這也是法律保障機制的缺憾。
三、當前社會分配法律制度中涉及勞動者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勞動就業機會上的不平等
勞動者最大的特點就是其通過自身的勞動獲得報酬,從而實現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勞動者要想能夠充分、積極、平等地參與社會分配,首先要有獲得勞動的機會,否則勞動者所謂的收益就無從談起。就我國目前而言,勞動者在獲得勞動就業機會上存在著不平等現象。例如,學歷差別、性別差別、戶籍差別、地域差別等等。當然,在勞動就業上,是允許存在適當的差別的,社會分工不同,不同的勞動對于從業勞動者的要求是不同的,但這種不同或者差別應當是在合理、合法的范圍內,不能假借這種所謂的差別要求來制造勞動者就業的歧視和障礙。因此,要讓勞動者能夠在社會分配中獲得公平的收益,就要在合法的范圍內消除勞動者就業機會上的不平等。對于勞動者就業機會的平等,國家還要通過制定有關法律法規,注重加強對全社會范圍勞動者勞動前的教育和培訓的投入,尤其是貧困地區和低收入家庭勞動者的勞動技能教育和培訓,為勞動者公平參與勞動就業提供了平等的條件。
(二)勞動者收入上的不平等
勞動者的收入主要是通過勞動獲得報酬。我國的改革開放在經濟領域最顯著的一個變化就是在勞動者的收入上出現了差距———這也是當前我國社會分配不均衡的重要表現。改革開放打破了以往計劃經濟時期“大鍋飯”的現象,反對平均主義,勞動者按照勞動量來獲得報酬。這種收入上的差距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勞動者的勞動積極性,活躍了經濟,為我國改革開放后的經濟發展注入了活力。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進行,勞動者之間這種收入上的差距正出現越來越大的趨勢,造成了某些方面社會矛盾的激化。我國當前勞動收入上的分配不公平主要表現為不同行業間勞動者收入的差距、不同地域間勞動者收入的差距以及某些部門行業內部不同職位和級別勞動者之間收入的差距。例如:國家壟斷經營行業與一般行業勞動者之間收入的差距較大、我國東部地區與中西部勞動者之間收入的差距以及有的企業中高層管理者與普通員工之間收入差距的過大等等。應當說,適當的收入差距是必要的和積極的,但是當這種差距過大,就會影響到社會公平,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導致勞動者在改革發展成果分享上的不平等。
(三)對于特殊勞動者群體的保護不力
我國在改革發展過程中,出現了一些比較特殊或者說有別于傳統的勞動從業者,這部分勞動者以農村進城務工人員為典型代表。由于我國是從傳統的農業化國家向現代工業化國家發展,加之在農村經營方式改革之后,大量的農村勞動者轉移到城市,農村進城務工者在為我國的城市化發展和建設作出巨大貢獻的同時,在勞動過程中也受到許多不平等對待,大量農民工的利益被侵害,拖欠工資、勞動環境惡劣、勞動安全無法保障等現象非常嚴重。農村進城務工人員是我國社會勞動者中重要的成員,如果他們的利益無法得到合法、公平的保障,那么我們所說的勞動者公平享受社會分配就失去了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是不完整的。此外,對于全社會經濟發展而言,農業中種植業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財富的增加所作出的貢獻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國當前農村從事種植業的農民的收入仍無法體現其作用和價值,存在著同為的農民的種植業者與其他勞動者之間在社會利益分配上的不公平。
(四)最低工資制度的不健全
我國在改革發展過程中,針對勞動者收入問題,制定了最低工資制度,其目的是為了保障勞動者最基本的生活。這項制度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出現了不盡如人意的情況。最低工資的標準劃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制定的程序也過于體現行政色彩,并且最低工資的制定沒有與社會經濟發展程度同步,甚至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速度。因而在制定最低工資標準、實施最低工資制度以及通過最低工資制度保障勞動者生活需要的目的等都無法實現(例如,我國部分城市的肯德基、沃爾瑪等外資企業的中方員工單位時間的報酬就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對于勞動者特別是低收入和暫時失業的勞動者來說,根本無法保障其在社會分配中獲得最基本的社會分配收益。
四、對勞動者公平參與社會分配法律機制的建立
(一)完善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法律制度
勞動者參與社會公平分配,前提就是能夠公平地獲得勞動機會。只有在獲得勞動機會上實現公平,才能有接下來的勞動收益及勞動相關利益的公平分配。加強勞動者就業促進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就業促進法》的主導下,建立配套的法律機制,構建全社會勞動者就業機會的平等環境,為勞動者公平地參與經濟社會的利益分配創造條件。除了必要的、合法的勞動用工上的差別對待外,應消滅勞動用工單位對勞動者就業方面的歧視和不合法的差別待遇,這將是對勞動者參與社會公平分配的前提性問題,也是法律機制構建中首要的環節。
(二)保障勞動者平等收入的法律制度
對于勞動者的收入平等法律制度的設計應包含幾個方面:1.通過認真貫徹以《勞動合同法》為主的相關法律制度,讓勞動者依法獲得自身的合法勞動報酬,防止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發生,同時,為勞動者在工資被拖欠的情況下提供法律支持;2.通過有關法律的頒布和實施,對全體勞動者的收入進行法律監督,尤其是對一些過高收入群體的收入進行監督,使包括國家壟斷經營行業的從業人員以及企業高層收入進一步透明化、公開化。為防止類似所謂“灰色收入”、“隱形收入”等情況出現,國務院已經出臺了相關限制國有金融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年薪的規定,這種作法值得借鑒,可以在有關法律制度中進行相關的規定。3.通過健全《個人所得稅法》等法律制度,用稅收方式對勞動者之間的收入差距進行調節,防止勞動者收入之間的差距加大。例如,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實情,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勞動者勞動之外的其他收益如投資收益等加強法制化管理。
(三)加強對特殊勞動者的法律保護
1.盡快建立外來務工人員勞動法律保障機制。針對我國當前農村勞動者進入城市務工以及勞動人員流動性越來越強的現實狀況,建立起更加完備的法律制度體系,對以農民工為典型代表的流動勞動者提供法律保障。包括取消戶籍對勞動就業和勞動報酬標準的限制,放開地域間勞動就業的地方保護。2.完善對農村勞動者的收入保護制度。農民是我國經濟社會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針對農民主要依靠農業種植和養殖為勞動收入主要來源的現狀,通過立法的方式,保護農民收入的持續增加,實施對從事種植業和養殖業的農民特別是低收入農民的補貼措施。另外,嚴格規范對農產品收購價格的制定和執行,減少糧食收購過程中的中間環節,逐步放開糧食等農產品的收購市場,提高從事種植業等農民勞動者的收入,減少城鄉間勞動者收入差距。
(四)最低工資制度實施的法制化
最低工資制度是在當前行業發展不平衡,勞動者間收入不平等的情況下,保障困難行業和困境企業的勞動者生存、發展的重要制度。應該加大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力度,這其中應當對最低工資制度頒布立法,盡快完善最低工資標準制度,加大最低工資制度的執行力度,充分發揮這項制度的功能。1.要將最低工資的制定過程嚴格程序化。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出臺最低工資保障法,規范最低工資制定過程中的參與主體和商討機制,更要在最低工資制度中反映出勞動者的需求,使之真正成為勞動者利益需求的法律保障。2.要加強對最低工資制度實施的監督。最低工資制度現階段更多的是依靠勞動行政部門的監督,而行政監督權容易受到當地經濟發展指導思想和地方經濟利益的左右,行政監督可能流于形式而失去嚴格性和堅決性。因此,要通過最低工資立法,在勞動行政部門之外賦予勞動者個人或者勞動者組織更多的監督權利。3.對最低工資制度的違法行為實行司法化。通過最低工資立法,使得當勞動者收入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時,勞動者能夠通過法律方式尋求救濟,增加最低工資制度的可訴性,使最低工資制度在實施上更具體和可行,這是最低工資制度制定的目的,也是最低工資制度法制化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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