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正義范文

時間:2023-03-23 18: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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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正義

篇1

關于法治的本性,古羅馬法學家塞爾蘇斯有言:“法律乃公正善良之術。”自此以后,公平正義成為法律固有的屬性。所謂“術”就是指一種技藝和工具,一方面,法律是一種實現公平正義的技藝,法諺云:“法律是善和衡平的藝術。”所謂“藝術”,就體現了法律作為人們長時間智慧積累的結果,公平正義的實現也需要法律職業者不斷提高自己的從業技術。另一方面,法律相對于公平正義而言具有工具價值,是實現公平正義的最重要手段。

公平正義是一切法律所追求的價值,是法律的精髓和靈魂。正義體現了某種秩序的內在要求,是構建普適性秩序的內在需要。換言之,法律作為行為規范,以調整社會關系為目的,必然以正義作為其基本價值。19世紀的《法國民法典》曾被稱為是自然法的產物,反映了自然法的要求。波塔利斯指出,“實定法是永恒的正義的要求,一切立法者都不過是這種永恒正義的詮釋者,否則一切法律都會具有隨意性和不確定性。”他把法律作為自然道德法則中正義價值的一種體現。盡管現在我們對法律的最高價值究竟是什么,不同的學派仍然看法不一,但按照大多數人的看法,公平、正義是法律的最高價值。一方面,法律是公平之術。“法不阿貴,繩不撓曲。”是非曲直,一準于法,法為評判是非曲直的準繩,其具有公平的特點,這就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也正體現為法律上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處理。只有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夠在此基礎上真正實現民主法治。可見,法律作為公平之術也是民主法治原則的當然要求。另一方面,法律也是正義之術。其在立法和司法的方方面面都有所體現。這就是說,在立法上要體現分配正義的要求,立法要本著公平的原則來配置人們的權利義務關系,規范人們的行為。在司法上要體現正義的要求,當立法上的分配正義在現實生活中受到阻礙時,就需要通過司法的途徑來進行矯正。

“法律是公平正義之術”的說法,在今天仍然是具有現實意義的。首先,既然公平是法律的最高目的,那么,立法中要以公平正義作為其追求目標,并據此配置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立法為民就應當以立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正義是一切規則存在的正當性基礎。我曾經參與了一些重要民事法律的制定,深感在立法中貫徹公平正義價值的重要意義。例如,《合同法》的重要目的是保障合同嚴守,而遵守合同就是交互正義的當然要求。《物權法》要全面保障物權,而按照洛克的看法,在沒有財產權的地方,也就沒有社會的正義。所以保障物權也就是實現社會正義的應有之義。《侵權責任法》確立了不得損害他人,造成損害應予賠償,這些都是千百年來流傳的正義法則。《侵權責任法》強化對無辜的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濟,并制裁不法行為人,這也是矯正正義的必然要求。現代民法充分體現人文關懷精神,強化對弱者的保護,其實也是實質正義的成分體現。所以,檢驗法律的規則究竟是“善法還是惡法”,說到底就是要判斷其是否可以體現正義的價值。公平正義不僅在所有的價值中處于最高的位階,而且,如果缺乏正義價值,相關的制度和規則就不可能在沖突利益之間作出合理的選擇。因為在法律中可能存在多種價值,各種價值也可能相互沖突,但是,價值的位階性就可以妥當地解決此種沖突。所以,公平正義價值能夠指導立法中法典價值體系的統一性。

其次,公平正義價值也是司法活動的最高指導。在糾紛的解決方面,正義也是一項重要的原則。過去我國法院裁判中一直主張公平效率是司法的永恒價值。我認為,公平和效率價值存在一定的主次關系,公平是司法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司法活動追求的目標,不能單純為了追求效率而犧牲公平。不能以效率價值取代公平正義或者將其置于公平正義價值之上。正義是平衡各方利益、解決社會矛盾的基礎。所謂司法為民,其實最根本的就是要維護司法公正,使得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個案中真正感受到正義,而絕不能讓不公正的司法審判傷害人民群眾對正義的感受。“無私謂之公,無偏謂之正。”這就要求司法審判人員應當在司法裁判中做到公正司法,應當對各方當事人一視同仁,不得枉法裁判。平衡相互沖突的利益和矛盾必須考慮是否符合公平正義,這些都是司法裁判的當然任務。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內在要求,也永遠是法治的價值和基本理念。只有秉持公平正義的理念,在立法中公平解決各種利益的沖突,合理分配各項權利,在司法過程中保護各項權利并妥善解決各項權利之間的沖突,才能將依法治國戰略部署落到實處。(責任編輯/吳文仙)

篇2

深刻理解公平正義理念的豐富內涵,對于政法機關和廣大政法干警而言,樹立公平正義理念,必須準確把握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一、合法合理。公平正義的首要內容便是確保一切行為符合法律規定。法律是根據民主程序制定的,充分體現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本身就蘊含著公平正義的精神。政法機關嚴格執法,就是合乎了公平正義的形式要求。

同時,執法者還必須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一是權力行使應當符合法律賦予該項權利的目的。現實中,有的政法機關把法律賦予的行政處罰權作為創收渠道,為干警制定罰款指標;有的政法機關為保護本地利益爭案件管轄權,等等。凡此種種,執法權力被用于法律規定之外的目的,這顯然是,與公平正義相違背。二是案件與處理結果輕重幅度相當。對犯罪分子處罰的輕重應當與其所犯罪行輕重相當,罰當其罪,不能重罪輕罰,也不能輕罪重罰。行政處罰也是如此,畸輕畸重就違反了公平合理原則。三是同樣情形同樣處理。這一方面是法律自身的要求,更重要的是符合社會公眾對公平合理的理解和期望,同時也有助于遏制執法權力的濫用、維護法制統一和法律權威。

篇3

1. 公平正義是“以人為本”的基本要求,體現了對人的尊嚴的尊重。“以人為本”又稱“人本主義”,要求一切社會治理活動應以人為中心來對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進行全方位改造,以構建一種充分肯定人的價值和尊嚴的良性社會秩序。“以人為本”強調尊重人的生命和價值,彰顯人的主體地位,正如康德在哲學上得出的“人是目的”的結論:“你的行動,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時候都同樣看作是目的,永遠不能只看作是手段。”(參見[德]康德《道德形而上學原理》,苗力田譯,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81頁)

中國自古就有類似的民本思想。早在商周時期便有“民可近,不可下,民惟邦本,本固邦寧”(《尚書?五子之歌》)的思想;管子的“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為本。本理則國固,本亂則國危”(《管子?霸業》),被認為是“以人為本”的詞源;儒家的許多思想家也都有這種民本思想,如孟子的“民為貴,社稷次之,君為輕”(《孟子?盡心下》)。

現代社會,“以人為本”要求每個作為主體的人應該被公平對待,尊嚴受到最基本的尊重,以有助于提升人的自由、價值、發展與人性的解放。“相同情況相同處理,不同情況不同對待”這樣的形式平等是正義的要求,而增加“把人當目的”、“尊重他人為人”這樣的實質要求(參見夏勇主編《法理講義:關于法律的道理與學問(上)》,北京大學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234頁),才能真正確立公平正義的界限。對人的尊重集中體現在公平對待人的尊嚴價值,而對弱勢群體的尊嚴的尊重是社會的底線正義,提升他們尊嚴的價值預期就是提升尊嚴在這個社會中的價值平均值與閾值。如農民工激情殺人已經不是少數個案,透過老板的欠賬賴賬等表象,我們可以看到真正導致他們舉刀殺人的直接動因其實是他們沒有感受到作為人和作為勞動者所應該享有的最基本的尊重。

2. 公平正義是化解社會矛盾的根本,是實現社會和諧與穩定的基石。社會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激化,是轉型期中國的一個基本特點。隨著社會利益結構的變化和社會成員利益訴求的多樣化,征地拆遷、醫患矛盾、環境污染、勞資糾紛、嚴重犯罪等問題不斷凸顯,使各種社會矛盾交織在一起。總體來看,當前我國社會矛盾主要表現出以下特點:其一,社會矛盾在局部地區激化,表現為某些極端社會沖突。某些原本是一般社會矛盾或普通案件最終卻演變為非常極端的事件,如貴州的甕安事件。其二,某些社會矛盾演化成對政府的仇恨,甚至是對公職人員的瘋狂報復。這在楊佳襲警案中體現得極為清晰。其三,情緒有所升級,并外化為極端的行為。最為典型的例子便是近期發生的系列殺害學生、兒童案。

這些社會矛盾激化的背后,我們可以看到顯著的不滿情緒。而公平正義是社會利益關系的一種平衡器,是緩解社會不滿的解壓閥,如何解決好社會不公問題,是實現轉型期中國社會和諧與穩定的當務之急。

3. 公平正義是政治、社會、經濟層面頂層設計的指針。2014年3月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公平正義的關鍵是社會制度的公平正義。在羅爾斯的正義理論中,第一個正義原則是平等的自由原則,即每個人對與其他人所擁有的最廣泛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正義原則是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即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滿足兩個條件:(1)差別原則,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即在機會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參見[美]羅爾斯《正義論》,何懷宏等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第6065頁)。這些正義原則正是一個國家在制度層面進行頂層設計的基礎。

一方面是政治制度層面的公民權利,包括個人的人身自由和財產權利應受到公正的保障,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的權利應作為一種優先規則。“平等的政治自由和思想自由將確保公民們自由而明智地憑借充分有效地實踐其正義感,將正義原則應用到社會的基本結構及其社會政策之中。”(參見[美]羅爾斯《政治自由主義》,萬俊人譯,譯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354頁)這種對平等的自由的特別關注為公民的自由權利得到保障提供了理論依據。“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我國憲法正是體現了這種精神,在這種正義觀下,即使是對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能以社會整體之名任意剝奪他們的基本人權,酷刑和逼供更是應當被禁止。換言之,倘若公民的自由可以任意剝奪,基本人權可以以各種理由隨意限制,那么公平正義也將蕩然無存。另一方面是社會、經濟制度層面的正義問題。公正與效率的博弈貫穿于社會、經濟各個層面。當下的中國,公平正義原則強調的是公正優先于效率,機會的公平原則優先于差別原則。強調公平正義,便是要求社會、經濟層面的機會均等優先于收入和財富的不平等分配,正義的社會必須保證公民有公平競爭的機會。只有在此基礎上才能考慮市場機制和不平等分配。這便要求對弱勢群體給予特別關注,“合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反映了對弱勢群體的偏重,表現出一種盡力通過傾斜或某種補償使所有社會成員處于一種平等地位的愿景。最少受惠者作為社會弱勢群體,亟需社會關心和幫助,也是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關鍵點。這在當下中國表現得尤為顯著,如下崗工人、農民工、拆遷戶等,他們往往對自身利益缺乏必要的保護能力,沒有足夠的社會資源,容易在欠薪、拆遷等問題中因處于弱勢而產生情緒,亟需制度層面的保障。可以說,社會良性治理的終極目標就在于實現公平正義。

篇4

這些天,在徐老師的輔導下,我認真地閱讀了《讓世界充滿愛??同心共建和諧社會》這本書,我覺得里面的《尊重是公平正義的基石》最令人義憤填膺。

《尊重是公平正義的基石》講了五個十六七歲的青年把一個蓬頭垢面的乞丐拖到山里一頓暴打將他拖到鐵軌下然后逃離。最后,那位乞丐在送往醫院的路程中喪命。

這時,我想起去年我在東北發生的與這件事截然相反兩件事:有一次,我坐公交車,走到一半,有一個走路顫顫巍巍的老奶奶住著拐杖上來了,碰巧沒有空座,她布滿皺紋的臉上流露出焦急又無助的神情。我見了立刻起身,說:“老奶奶,到這里坐吧!”那個老奶奶先是一愣,又反應過來,顫巍巍的坐了下來,剛才的焦急又無助一掃而光,取締它們的是滿意和高興……

還有一次,我看見一個乞丐倦縮在墻角睡午覺,與其說是睡午覺,不如叫作“偎灶貓”,連被子都蹬掉下來了。我趕緊走過去,把被子拉到他的身上,還囑咐了幾句:“以后睡覺蓋好被,別凍著。”就匆匆的走了……

徐老師曾說過:“學會尊重人是做一個好學生的開始,而不會尊重人的學生不算學生。”所以,我們要從生活中的一點一滴開始學會:“尊重是公平正義的基石”!

篇5

在公訴工作中,只有緊緊圍繞“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檢察工作主題,充分發揮審判監督的檢察工作職能.加強對審判監督重要性的思想認識。有效創新不同的監督方式,大力強化審判監督的綜合功效,才能夠切實維護了刑事審判訴訟活動的公平正義。筆者結合“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執法為民的工作要點

公訴工作的重要職責是審判監督.執法為民的要點就是不斷提高公訴案件的質量,實現案件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堅持做到一是既重實體監督,又重程序監督,既強調實體正義,又強調程序正義,確保實體、程序監督并重。二是既重抗訴監督,又重行為監督,通過抗訴糾正錯誤的判決裁定:同時加強對審判人員執法行為的監督,查辦錯誤判決、裁定背后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糾正審判活動中的違法或不規范行為等。三是既重公訴監督,又重自訴監督,雖然刑事自訴案件較少,且屬自然人的求刑行為。為無需偵查的特定輕微刑事案件,但目前自訴案件的審判監督幾乎處于盲區狀態,應當將其納人刑事審判監督范疇,從而突破審判監督的瓶頸。強化抗訴監督手段

要努力突出“兩個重點”。一是突出重點案件,把有罪判無罪。量刑畸輕畸重,法院改變罪名,法院裁定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當事人涉法控告申訴尤其是多次上訪的案件作為重點監督案件,必要時會同監所檢察部門按檢察一體化原則共同辦案,對涉法案件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體現抗訴監督的司法剛性。二是突出重點問題,將經濟犯罪、職務犯罪輕刑化,罰金刑影響主刑.同罪不同罰等做為審判監督的重點問題。

落實三項機制。一是落實溝通協調機制,與人民法院在加強監督的同時更注重協作配合,堅持案件承辦人針對個案,列席合議庭,主管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及時了解掌握審判動態,提供抗訴信息資源,充分表達檢察機關的公訴主張,確保抗訴工作在監督與協作下順暢開展。二是落實補強證據機制,在受案審查后,對影響定罪科刑的關鍵證據堅持查清查實,形成鐵證,以其作為案件無論在任何訴訟環節都能辦成鐵案的基礎。如果達不到這一訴訟標準,在退補重報環節嚴把受案關,以引導取證方式補足補強證據,為案件抗訴監督強化證據保障。三是落實抗訴說理機制。著重從案情證據、法律適用等方面向作出原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當事人以及上級檢察院、案件管轄黨委、人大等領導,監督部門和社會群眾闡述抗訴理由,尤其針對有被害人的量刑畸重的抗訴案件更注重從情與法的角度釋法說理,做到以情、以理、以法服人抗訴,達到三個效果的統一。

三、增強非抗訴形式監督實效

篇6

關鍵詞 社會保障 公平正義 醫療保險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九五”計劃和2010年遠景規劃目標綱要》中提出“初步形成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優撫安置和社會互助、個人儲蓄積累保障相結合的多層次社會保障制度”。2005年2月19日,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提高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專題研討班上的講話中提出,“把維護社會公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綜合運用多種手段,依法逐步建立以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分配公平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平保障體系”。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已經初步建立起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社會保障制度通過改善和增進國民的福利,維護了社會穩定。公平正義原則與社會保障制度有著天然的聯系,其理念、制度規則及實施機制都與公平正義的精神密不可分。

一、社會正義及公平理論

羅爾斯對公平正義進行了深入的闡述,提出兩個正義原則第一為平等自由原則,第二為機會的公正平等原則和差異原則相結合,這兩個正義原則是在“無知之幕”的假定下得出的,并非具體針對某種制度或某種現實社會條件。“無知之幕”假設在原初狀態,每個選擇主體都不知道其他方的具體個別情況,為了避免自己選擇到最壞結果而提供部分現有利益給最少受惠者,所有人只有通過給最少受惠者帶來補償利益的方式才能夠獲得比其他人更好的生活,“社會契約”因此而達成。(約翰·羅爾斯著,何懷宏,何包鋼,廖申白譯,1988)羅爾斯成功的假定了一個場景,誘使其他人站在弱勢群體的立場上,利用人自私自利的本性激發了人們提高弱勢群體生活狀況的動機,維護了社會公平。

社會公平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包括起點公平、機會公平、結果公平三個方面的內容。(曹慶慶,2009)起點公平最普通的例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因身份、地位、金錢等因素的影響而享受不同的待遇。機會公平也稱為過程公平,如果所有受到影響的公民在決定形成過程中有真正說話的機會,那么該程序就是公平的(喬治‘弗雷德里克森著,張成福,劉霞,張璋,孟慶存等譯,2003)。結果公平則更加關注產生的結果,通過最終獲得的獎勵和報酬來體現付出的勞動和努力。

二、社會保障制度中體現的公平與正義

制度一般包括理念、規則和實施機制,理念闡述了制度的制定初衷和整個體系中貫穿的原則,規則將理念具體化,成為可以遵循操作的規范體系,實施機制則是將理念和規則轉化為實際行動的過程。社會保障制度作為制度的一種,也由理念、規則和實施機制構成。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言,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體系中最為基礎的部分,起到社會保障的主干作用,而醫療保險作為關系到人民健康水平和生活狀況的重要保障力量,在社會保險各個分支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因此,醫療保險中體現的公平正義,將是社會保障中體現公平正義的一個縮影,代表了社會保障中的公平正義。

1.社會保障理念中的公平正義之爭

社會保障理念是關于社會保障制度的目的、宗旨和價值,它主要回答“應該建立什么樣的社會保障”的問題,理念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靈魂。(崔鳳,2005)社會保障理念實際上是建立社會保障要達到的目標和價值。社會保障制度以公平的社會財富為手段,以正義的社會行為為目標,以保護社會成員的權益為出發點和歸宿點。(張科,2009)社會保障制度調節了收入之間的差距,為生活在底層的弱勢群體提供了生活保障,平衡了人們之間的福利需求,減緩了社會的不平等。

作為社會財富二次分配的一種重要途徑,社會保障天然地追求公平,從單純的平均主義到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再到公平、正義、共享價值理念的倡導,充分體現了社會保障價值理念的理性回歸。(劉振杰,2010)表面上看來,社會保障將某些人的財富進行了轉移,依靠勞動和智慧所的的財富被剝奪,從而使遭受貧困、疾病、失業、災害等困難的人得到救助,是不符合市場分配體制中的“多勞多得”和“自負盈虧”的,市場經濟條件下生活水平較好的人沒有義務和責任為其他人提供幫助,即使是進行幫助也只是出于道德認識。表面上看來社會保障進行財富的轉移是違背公平正義的。

實際上,首先,社會保障所進行的二次分配沒有對原來的分配秩序起到重大的影響,只是在不影響其生活總體質量下的進行小小的調整,維持底層社會群體的最根本的生活需要,沒有實現社會財富整體的不公平倒置。其次,按照經濟學中的“邊際效用遞減”規律,一定的財富對于需要的人來說效用是很大的,但對于生活充裕的富人來說只能帶來很少的效用,社會財富的二次分配帶來了社會總體效益的提升。第三,社會保障在追求社會效益的同時,也提高了經濟效率。社會公平的實現利于社會的穩定,而穩定的社會將會為市場提供良好的社會秩序,為經濟效率的追求塑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從而使社會的人有條件創造更多的社會財富。

2.社會保障規則中的公平正義之爭

社會保障制度規則是指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總和,是社會保障理念的體現,它主要回答“社會保障是什么樣”的問題。(崔鳳,2005)社會保障制度規則將社會保障理念具體化,以更具可操作性的方式,體現了理念中的公平正義。社會保障規則中的某些規定存在著一定的公平正義之爭。

就醫療保險來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城鎮職工醫療保險有著社會保險的強制性特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作為針對農民的醫療保障,本著自愿參加的原則,更大程度上屬于互助共濟。諾奇克在《無政府、國家和烏托邦》一書中,提出正義意味著權利,而權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就引起人們的思考:醫療保險的強制性是否侵犯了個人權利,違背部分保險對象的意愿而強迫其放棄不參保的權利,也就是說,強制性原則是否非正義。

社會保險作為保險的一種,存在著“大數法則定律”,即在一定人群中患病的概率是一定的,參保人數的基數越高,制度運行的風險就越小,醫療保障功能就越強。醫療的供方和需方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如果不實行強制原則,患病風險大的人更傾向于參保,而身體健康程度高、患病風險小的人則會拒絕參加,從而增加了醫療保險運行的風險性。自愿性容易導致部分保障對象在身體狀況比較好的時候拒絕履行保障義務,而在年老多病的時候享受社會保障帶來的福利,這對于一直履行保障義務的人是不公平的。強制性的原則表面上看違背了個人對于接受保障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實際上是更大程度上維護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在自己身體水平好的時候幫助患病的人減輕的負擔,當自己患病的時候才有條件得到其他人的幫助。當將患病的概率乘以眾多的人群基數時,整體的患病可能性將呈現穩定的狀態,人的健康水平存在一定的周期性,不可能一直履行保障義務而享受不到被保障的好處。因此,醫療保險的強制性將潛在的風險和未來的成本進行分攤,使長短期的利益進行平衡分配,在更長遠的時間范圍內和更寬廣的覆蓋范圍內實現了社會的公平正義。

3.社會保障實施機制中的公平正義之爭

社會保障實施機制是社會保障制度發揮功能作用的過程,是將社會保障制度變為實踐活動的過程。(崔鳳,2005)實施機制將理念和規則轉化為實際行動,實施機制的效果決定了社會保障初始目標能否實現。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如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優撫安置等基本上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在政府的主導作用下社區、企業、市場等不同程度的參與。社會保障實施過程中政府起到絕對的領導作用,不僅推動著社會保障的發展方向,也決定了其他主體的參與程度及參與形式。隨著市場經濟的優勢不斷體現,政府為主導甚至政府全權操控的形式是否能體現社會公平,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成為爭議的話題,也就是說,采取政府主導的形式是否符合社會公平與正義的要求。

就醫療保險來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明確指出“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2010年10月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提出“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制度”,體現了政府的組織、引導、支持責任等。

政府在社會保障中的實施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主要體現為三個優勢:(1)政府在社會特別是中國社會長期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具有非營利性的特點,由其作為社會公益的代言人,有著天然的正義本質,政府在社會保障中承擔主要的責任,防止社會保障向營利性和投機性方向轉變,保持社會保障政策的穩定性;(2)私人市場的逐利性本質,不符合社會保障長期性的特征。社會保障的周期長,如養老保險要繳費幾十年后才能享受到養老待遇,沒有足夠的經濟實力和穩定的制度規劃是難以起到保障的作用的。私人市場與政府相比,難以保證長期的穩定性,雖然在處理一定事務時有很高的效率,但是完全由市場主導容易使社會保障這一公益事業成為營利的工具。而且私人市場的實力較為薄弱,一旦出現基金監管和運行風險,或者入不敷出,則容易推脫責任,使社會保障事業中斷;(3)我國NGO、NPO組織及社區的發展現狀難以承擔起社會保障的任務。國外如泰國即實行社區范圍內的醫療保險,以社區為籌資單位,通過群眾集資建立醫療基金,從而支付社區內部的醫療、保健等服務。在我國,NGO、NPO的力量較為薄弱,影響范圍也較小,政府對其也存在著不信任感,而社區作為主導力量的話統籌范圍又過小,籌集的資金和覆蓋的人群限制了抗擊大病風險的能力。所以,政府可以充分調動市場、社區等的力量,發揮其在某些方面特有的優勢,但是,政府的主導作用有利于控制社會保障的運行方向,具有更強的合理性。

三、社會保障制度中公平正義的欠缺及改進措施

社會保障制度是以保障社會公民的基本生活為目的的,但是任何制度的運行都會有違背制度設計初衷的行為出現,社會保障制度運行中公平正義的欠缺主要體現在制度實施方面,具體體現為保障范圍、保障待遇、保障管理機制等方面,值得采取更為科學的方式進行阻止和修正。

1.社會保障范圍內的公平正義缺失及改進

社會保障范圍內的公平正義既包括覆蓋范圍的公平正義,也包括對保障對象的界定。就覆蓋范圍來講,“應保不保”的問題影響了保障對象的公平性。隨著社會經濟結構的不斷調整和變遷,出現了更多的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這是在原有的社會保障覆蓋范圍內所沒有涉及的。如原有的醫療保險劃分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三個保障體系相對獨立,卻沒有包含日益增多的長期生活在城市中的農民以及在農村謀生的城市人,通過戶籍制度的區分使得部分人成為社會保障范圍的漏洞,對于沒法參與任何一個社會保障體系分支的人是不公平的。這就需要在修訂相應制度政策的時候考慮到保障銜接,克服傳統判定方法的局限性,體現覆蓋范圍的公平。

就保障對象的界定來講,“不應保而保”的問題浪費了社會保障資源,影響了社會保障覆蓋范圍的公平。社會保障的公平正義要求對待所有符合條件的社會保障對象不論其身份、地位、歷史背景等其他限制條件,只要符合社會保障范圍的規定即可享受社會保障待遇。但是目前由于社會保障的運行存在一定的“道德風險”,有些人通過偽造證明、瞞報、虛報等方式騙取社會保障待遇,而實際的實施過程卻難以有效的甄別出來。對于“不應保而保”現象,如果能夠制定科學的預防機制是可以進行規制的,如大連市采取“社區公共服務社”的方式,集中使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勞動能力的人群參與到社會服務中,從而將有隱形收入和隱性就業者甄別出來,起到很好的效果。這給社會保障中其他方面的監督與規制提供了借鑒意義,借助制度的約束及各方面的監督力量,提高違反規定的“機會成本”,維護社會保障的公平。

2.社會保障待遇的公平正義缺失及改進

社會保障為國民提供的待遇不應因社會成員的不同行業、職業、地域而有所偏頗。然而,實際的社會保障待遇存在著多種差距,城鄉差距表現的最為明顯,同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在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的地區享受到的待遇也不盡相同。表1中表示了山東省青島市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不同待遇。

由表可以推算出,如果一個農民和城鎮居民因病住院同時花費了2萬元,參合農民獲得的補償將是9325元,城鎮居民獲得的補償將是13250元,且在任何一個住院花費的層次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都比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高15%~20%的報銷比例。雖然參合農民比城鎮居民繳納少一些的參保籌資額,但是患病的概率是類似的甚至更高,患大病也需要到更高層次的醫院中進行治療,報銷比例的差距對于低收入的農民來說是更大的負擔和不公平。當然,長期的城鄉二元制對現行的社會保障制度帶來了很大的影響,消除社會保障待遇的不公平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而且實現城鄉間待遇的均等化不僅不可能,更是另外一種形式的不公平。但是,正是需要一種公平意識作為指導,才能夠逐步縮減這個差距,緩解農民一直付出而生活困苦的局面,實現權利與義務的對等。

3.社會保障實施中的管理機制的公平正義缺失及改進

提高社會保障管理效率,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是維護社會保障實施中社會公平的最大保證。目前有的政府作為唯一的參與主體,參與到社會保障的管理中,存在著專業化不夠、人浮于事,財政投入難以保證等效率低下的現象。政府的主導作用不代表政府作為參與主體的一元性,可以通過發揮市場、社區、NPO、NGO等的作用,既調動多元主體的積極性,提高社會保障的效率,又通過引入各方面的監督,促使整個管理機制更加透明和高效。

多元主體引入社會保障的管理體系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新鄉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引入商業保險后,財政供養人員從519人減少到56人,管理費用從每年1000萬減少到300萬元。(李華,楊中浩2009)通過將多元主體引入社會保障的管理機制中,提高了管理效率,提供更高效率的社會保障體系是體現政府執政為民、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好方式。

四、結語

社會保障作為保障國民基本生活的制度或社會政策,能夠增進社會福利,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增長。在建立“多層次、廣覆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只有樹立公平正義的價值觀,用公平正義的精神指導行政行為及政策法規,才能夠將社會保障更加切合人民所需,為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的提供利益維護機制,為社會成員提供福利機制,為全體公民提供穩定的后方保障。提升公平意識,強化正義理念,切實為全體公民提供合適的保障體系將是社會保障工作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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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極樂空間》的時間背景設為2145年。當人類科技高度發達,在外星球生活已成為現實后,有錢人已全部移居至位于外太空的名為“極樂空間”的斯坦福圓環中。這些居住在太空的少部分人類,享有頂級的醫療條件,他們不用工作也不會生病。相比之下,地球卻成了一座巨大的貧民窟。無權無勢的窮人們被遺留在這里,沒有人權的他們不僅受到機器人的嚴格管理,還從事著危險而繁重的工作,每天在水深火熱中茍延殘喘。影片主角麥克斯也是其中的一員,他從小便希望移民到“極樂空間”去。然而隨著不可移民法案的頒布,他的夢想被徹底粉碎。

一次意外,使麥克斯受到嚴重的輻射,在沒有任何醫療設施的地球他只能等死。不愿坐以待斃的麥克斯決定鋌而走險,與當地武裝分子合作,準備向“極樂空間”進發。由于虛弱的麥克斯已很難移動身體,因此他不得不接受身體改造,將自己變成了一名生化戰士。經過精心策劃,麥克斯決定綁架他的上司卡萊爾,并利用其身份信息通過“極樂空間”的大門。卡萊爾每周會乘坐其專屬的無人駕駛飛機往返地球與“極樂空間”。這架飛機外形犀利,像跑車一樣,機頭還印有著名汽車品牌布加迪的標志。該機采用后置矢量發動機,可垂直起降,并能進行超聲速飛行。

在卡萊爾有一次離開地球前往“極樂空間”時,麥克斯和武裝分子首領斯派德準備劫持他。然而在綁架過程中,卡萊爾不幸中彈身亡。得知消息的“極樂空間”總帥德拉庫特派出了擁有重型武器、裝甲和無人機的軍用運輸機前來支援。一番交戰后,麥克斯一行人僥幸逃脫。于是德拉庫特放出數架無人機,在貧民區空中進行24小時不間斷搜尋。這種圓盤形無人機采用四旋翼結構,體積小巧,內置高清攝像頭,可清晰地R別出目標。在嚴密的監視下,麥克斯終于被發現了。無人機將視頻實時回傳給后方部隊。隨即,士兵們被派遣過來對麥克斯實施抓捕。經過激烈的戰斗,麥克斯雖僥幸躲過一劫,但也意識到自己的時間所剩無幾,必須馬上前往“極樂空間”進行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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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品使用者、傳播者以及公眾之間的規范的總稱。知識產權法在對知識產品的確權、知識產品利益分配、權利的行使和限制等方面體現了公平正義價值取向。在知識產權實踐中,公平正義價值取向也具有重要意義。

“價值”,一般是指客體對主體的生存和的效用。根據馬克思關于價值的觀點,“價值這個普遍的概念是從人們對待滿足他們需要的外界物的關系中產生的”;[①] “是人們所利用的并表現了對人的需要的關系的物的屬性”。[②] 馬克思關于價值的一般定義對于理解法的價值具有重要意義。法律制度與人存在一定的價值關系,法的價值便是人與法律之間的一種需要與滿足的特定關系。法的價值有多方面,其中公平和正義價值是其重要方面。有學者指出:“對于任何法律制度而言,規則正義都是首要的或根本性的,離開了規則正義或制度正義,就不可能最大地實現社會正義。”[③] “法律條文不是孤立制定的,是立法者對社會上各種現存的利益加以綜合平衡的結果,其本身就包含著一定社會整體對公平和正義的理解。”[④]知識產權法也不例外,以條文形式體現的知識產權專門法律都體現了對公平與正義價值的追求。本文將對知識產權法蘊涵的公平正義價值作出初步探討。

一、體現于從事智力創造自由的知識產權法公平正義精神

知識產權法的社會效用和目標是基于個人自由。從事創作、發明等智力創造或者說知識創造活動是憲法規定的一種公民的自由權利。這種權利和自由在知識產權法中得到了充分保障。具體體現為,在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律中確立知識創造者在知識產權法中的合法地位。任何人只要進行了知識產權意義上的知識創造活動,都可以依照知識產權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相應的知識產權。也就是說,在通過知識創造取得知識產權這一點上,知識產權法對任何人給予了均等機會。

以著作權法為例,創作在著作權法中具有關鍵意義,但它是一種事實行為。創作既是產生作品的前提,也是確定作者身份的依據。在現實中,能夠成為作者的范圍十分廣泛——無論是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只要創作了作品,均可成為作者。這種廣泛性也是基于作品的范圍十分廣泛,眾多作品涉及作者的范圍也是很廣泛的。在這里作者取得著作權法中作者身份的法律地位是建立在平等基礎之上獨創性勞動的結果。不過,并不是任何人能夠成為著作權法中的作者,成為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者是有條件限制的。例如,有關當事人應當具有創作能力,即掌握一定的文學、或知識并具備把這種知識以一定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力與技巧。如果沒有創作能力,就談不上作品和相應的著作權的產生。在專利領域也存在類似情況。

二、確保公平、合理分享社會知識財富的知識產權法公平正義精神

知識產權法中的公平和正義,意味著知識產權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對等以及權利義務的分配符合正義原則,并且意味著公平、合理分享社會知識財富。在公平與正義的范圍內,可以使多元化的知識產權利益的結構實現有序化。知識產權法在各種利益之間特別是知識產權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益之間求得平衡,需要引入公平和正義原則,以公平正義確定知識產權法中各種利益的歸屬,使利益主體各得其所,也就是使利益的分配實現各方都能夠接受的程度。

(一)知識產權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等以達到知識財富的公平和合理分享

我們看到,知識產權法中存在不同的利益主體和利益關系。這些不同利益主體的利益關系在知識產權法中是通過具體設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而得以實現的。知識產權法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既可以包含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義務、知識產品使用者的權利義務,也可包括知識產權人與知識產品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知識產權法中對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對等確認,主要還是通過知識產權人的權利義務與知識產品使用者的權利義務關系的對等來確定的。

從知識產權制度的宗旨出發,一方面,知識產權法是鼓勵知識創新和促進知識擴散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授予專利權人、著作權人等知識產權人以專有權,具有充分的正當性。并且,隨著社會的發展,知識產權的主體和保護范圍有不斷擴大趨勢,這是在新的環境下知識產權保護所必須考慮的。另一方面,社會公眾在知識產權法中也存在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知識產權諸制度中,使用者都能通過該法律制度享有一定的權益。如果使用者的權益得不到保障,從更廣泛的意義來說,知識產權人的利益也將無法得到保障,因為任何知識產權人在一個環境下是所有人,在另一個環境下則是使用者。知識創造離不開對他人已有成果的利用。著作權法中合理使用制度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之間進行作品權益分享的制度。在不同的知識產權制度中,各種利益主體的地位都是獨立的,他們根據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律分別享有獨占使用、授權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強制許可使用、合理使用等利益。從社會知識財富利用的角度來說,知識產權制度的很多設計就是為了確認、保障和促進知識資源的公平分配,以實現社會分配正義。

可以說,知識產權制度對知識資源社會分配正義的實現,是通過設定知識產權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來實現的,即通過確定知識產權人和其他主體的權利義務以分配立法者所追求的正義。在設定權利和義務方面,實現知識產權人和使用者之間的利益平衡,始終是一個根本性的指導原則。利益平衡既反映了知識產權立法的政策目標,也是激勵創新,促進知識的生產、擴散和使用的重要保障。美國《憲法》的知識產權條款[⑤] 就反映了這一思想。該條款提出了一個很明確的政策目標,即限制壟斷權的惟一的目標是為了促進革新的進步。在Sony Corp. of America v. Universality Studios 案[⑥] 中,法官斯特溫斯指出:美國國會授予的壟斷特權既不是無限的也不是主要地提供一個特殊利益。相反,授予有限的權利只是一個手段,通過這種手段,實現了重要的公共目的。它旨在激勵作者和發明者的創造性活動,手段是提供一個特定的報償,且允許在有限的專有控制權屆滿后公眾能夠接近他們的天才產品。這一憲法政策目標通常被描述為在授予知識產權人和公眾的權利之間的一個精妙平衡。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法的利益平衡是實現和確保正義的手段。知識產權法通過平衡知識產權人和知識產權法中其他相關利益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以分配正義。

知識產權法中權利配置和權利義務關系的設定,本質上是一種對知識資源的合理配置,反映了知識產權制度的利益平衡思想。知識產權制度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確立知識財產的分配模式、原則以及具體內容,其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財富的最大化,并在此基礎之上增進消費者福利和促進社會進步。“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對權利和義務所進行的分配就是實現對知識資源以及社會利益進行權威的、公正的分配,這種分配實質所體現的就是對各個不同利益集團之間的利益進行平衡和協調。”[⑦] 如果知識產權法律制度通過協調知識獨占和知識共享的沖突,實現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或者至少使兩者趨向于平衡或者使兩者利益平衡狀況得到改善,那么從確保公平、合理分配和分享知識財富目的的角度看,知識產權法就實現了公平正義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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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公平正義又是現代社會進行制度安排和制度創新的重要依據,是協調社會各個階層相互關系的基本準則,也是一個社會具有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追求公平正義是人類社會發展的一種進步的價值取向,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形成的重要前提和基本特征。和諧社會是追求公平正義的社會,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必須大力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在對公平正義的追求上,經濟法與和諧社會找到了契合點,以公平正義為最高價值的經濟法應當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理論支持和制度保障。

一、經濟法保證經濟公平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基礎和前提

和諧社會應是各方面利益關系得到均衡和協調的社會。利益上的差異和矛盾總是不可避免的,要使這種差異和矛盾不會導致社會沖突,就需要從資源占有和分配機制上加以調整,不能以犧牲弱勢群體的利益為代價來維護強勢群體的利益。具體地講,要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正確處理效率與公平的關系。不論是基于人類完全理性假設而主張國家對經濟施行全面干預的傳統經濟法,還是基于人類有限理性假設而對主張國家經濟實施適度干預的現代經濟法。經濟法在本質上乃是以公法介入私法;國家干預社會經濟生活的結果。當中國經濟法而從傳統經濟法向現代化經濟法嬗變的時刻,追求效率與公平的相對平衡無疑是其主旨與精髓。這種相對平衡至少要包括如下內容:

首先是競爭公平。競爭是效益之源,競爭是效益之母。正是由于競爭機制的良好運行,市場經濟才能得以有序運行,并使資源得到有效配置,使社會效益目標得以實現,要保證競爭機制的運行,就必須保證競爭公平,要解決好中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競爭應著重解決兩個公平。其一機會公平,大家要站在同一起跑線上。這樣才能調動競爭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性,從而使利益驅動機制得以運行。其二規則公平,保證所有的運動員都遵守同樣比賽規則。

其次是合理差別待遇。競爭機會的公平,并不必然導致結果的公平,這就需要伸出國家之手,施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制度,對失衡的利益予以矯正,從而恢復不同主體間特別是個體與國家、與社會利益的協調。在經濟法領域,實行差別待遇原則,又分為宏觀調整與微觀調整。在宏觀方面,又分為不同經濟成份之間利益平衡與不同地區之間利益平衡。在微觀方面,國家應制訂相關法律和程序,通過各種途徑保障低收入者的收入,為社會福利的實現籌集資金。

最后是分配公平。它是指對資源成果的分享公平,其主要關注的是“如何將權利、權力、義務和責任分配給一個社會或群體的成員問題。”分配公平的法律制度與措施應遵循經濟法的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三者彼此聯系,不可分離,責是基礎,利是目標,權責相當,責利相諧,不能畸輕畸重,只有遵循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才能保障分配公平目標的實現。關于分配標準的選擇,應根據我國現存生產力的發展水平以及社會經濟結構的特點,將按勞分配作為最主要的分配標準,以按需分配和按資分配作為補充標準,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確保分配公平內涵的實現。

二、經濟法追求社會利益本位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價值支撐

和諧社會構建的價值基礎是社會利益的存在和被尊重。對個人權利的尊重無可厚非,但如果片面強調這一點,漠視社會整體利益,那么不僅對社會整體,即使是對個人而言也是極其有害的。正是認識到這一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才成為我們追求的目標。經濟法是“社會本位”的法,這是經濟法各種理論的共識。“社會本位”可以理解為社會整體利益至上。這一利益本位立場是生產社會化和法思想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的必然結果。在自由市場經濟階段,對社會經濟的調節主要依賴價值規律這只“無形之手”,市場主體遵循價值規律自由競爭、優勝劣汰。民法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保護平等市場主體的權利和利益,促使市場調節充分發揮作用。與此相適應,法思想也遵循個人本位。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的提高和壟斷的形成,大量無序競爭扭曲了價值規律的作用,影響到經濟的整體運行經濟不時出現大起大落,形成周期性的經濟危機市場調節所固有的缺陷日益顯露。人們呼吁國家伸出“有形之手”干預經濟生活,以保證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穩定發展。同時,民法的契約自由、私權絕對原則導致個體利益和社會整體利益的激烈沖突這就促使法思想開始由個人本位向社會本位轉變。在這種背景下孕育和誕生的經濟法“為了填補市民法所剩留的空白狀態”,“從一開始,就表現出國家站在全社會的高度,從國民經濟的整體出發對社會經濟活動進行干預的社會利益本位立場。”它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它的任務是既要對具有盲目性、自發性的自由競爭狀態進行調控,實現經濟穩定協調發展,又要對具有擴張性、官僚性的政府經濟行為進行控制防止因權力過度膨脹或權力至上而損害市場主體的利益,妨害市場機制對資源的基礎性配置作用”。

經濟法的“社會本位”立場可以在各部門經濟法中得到驗證。首先是競爭法。競爭必然引發不正當競爭和壟斷,這是由競爭的消極功能決定的。在自由市場經濟階段,由于生產力水平的限制,競爭的副作用難以造成嚴重后果,因此,民法能充分維護市場主體的競爭權利。但隨著生產社會化程度和生產力水平的逐步提高,不正當競爭和壟斷因其破壞公平競爭秩序、阻礙科技進步、損害消費者利益而越來越與社會整體利益相沖突。競爭法便應運而生。稱為“經濟憲法”的競爭法試圖通過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的規制,維護整個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競爭法追求的是維護代表社會整體利益的整個競爭秩序,而不是單個市場主體的競爭權利。其次是宏觀調控法。市場對經濟的調節具有被動性、滯后性的特點,是一種事后調節。這種事后調節導致信息不暢、供求失調、經濟結構失衡,造成經濟大起大落和經濟危機的爆發。為維護社會經濟的整體運行和良性發展,克服市場調節機制的缺陷,國家便開始運用一定的經濟政策和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的經濟活動,以實現有限資源的最優化配置。這就是國家對經濟的宏觀調控,規制國家宏觀調控行為的宏觀調控法也只能是立足于社會整體利益。最后是國家投資經營法。由于市場主體的唯利性,在任何時候市場經濟中總存在著一些一般市場主體不愿或不能進入的領域,如公共設施的營建、社會公益事業和涉及國防安全和社會治安等,是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隨意進入的領域,而這些領域于社會公共利益而言又是必不可少的,國家便直接以投資者身份參與這些領域的經營活動。國家投資經營,其主要目的不是盈利,而是為了調節社會經濟總體結構、維護社會公益。因此,國家投資經營法也只能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為己任。

三、經濟法解決政府與市場關系、權力(利)邊界為和諧社會構建提供制度保證

“社會經濟已經發展到這樣的地步,離開國家的經濟職能和調節經濟的法律,社會經濟就會立即陷于崩潰”,這是當今時代的政治經濟背景。在這種背景下,社會和諧和社會穩定的首要問題是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問題。因為,如果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沒能得到很好的處理,權力(利)邊界沒有合理劃分,不僅市場的效率會遭受損失,更為嚴重的是,權力介入市場經濟運行會直接導致社會不公平出現,導致社會問題的產生,導致社會不和諧。

實際上,政府對經濟活動介入已經越來越多地被利益所驅動。而對于政府與市場關系、權力(利)邊界問題,傳統的強調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和私人自治的民商法無能為力。如何控制政府過多地干預市場,就成為一個世界性的難題。在這個問題上,經濟法已經作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已經在建立政府與市場的制度性關系上取得了成效。經濟法可以詳細而具體地規定政府部門在具體經濟活動中的權力(利),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所要承擔的責任,還可以規定政府要從職能型政府向提供生產信息、提供有公信力的認證、提供培訓等服務型政府轉換,這些都顯示了經濟法在“干預政府”方面的有益探索。即如嚴重影響我國社會穩定和諧的腐敗問題,其根本的一個源頭即是權力可以輕易地進入市場,可以隨便地對市場進行干預。對于腐敗現象,除了體制內外加強監督制度建設和執行力度之外,對于政府與市場關系能夠“制度化”地界定和劃分,才能大大減少權力在市場上的“尋租”行為,減少腐敗,從而保障社會真正的和諧。

經濟法產生于糾正市場和政府失靈,這決定了經濟法在其產生過程中,不僅有國家(政府)的作用,而且存在各種利益團體的參與,存在著在程序和機制上的社會性傾向。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一部經濟法的產生,不僅要遵循傳統的立法機制,而且要充分地吸收社會各方面意見,協調社會各方面利益,經過程序上充分的調研和公開的聽證,以使包括政府各部門在內的利益能夠充分表達和充分整合、協調。經濟法為解決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其運行及宗旨實現過程中,不僅有國家的政策號召,有政府部門的組織實現機制,而且需要廣大的社會中介機構,乃至社會團體的參與。例如高校、行業協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組織等參與其中。這種社會力量與政治力量的配合與協調,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實施機制,以及政府部門實行的“問責制”,使得經濟法作為一個國民經濟運行層面上的“外在制度”法,從產生機制及運行和實施機制上都具備了解決社會矛盾、協調社會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的品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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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日)金澤良雄:經濟法概論.甘肅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5~2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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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統治行政到管理行政,從服務型政府到公共治理,政府的服務范圍越來越寬泛,介入的社會事務越來越多,需要處理的社會問題和矛盾同公民的需求和愿望有很大差距,作為利維坦的怪獸是不得不必須的罪惡,但隨著民主進程的加快,傳統的粗暴、強制性命令手段已不適應決策民主化、科學化進程,根據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和制度延續,學者王紹光把政策議程的設置歸為“關門模式、內參模式、上書模式、動員模式、借力模式、外壓模式”。隨著利益分化的加劇,專家、傳媒、利益相關群體和人民大眾發揮的作用越來越來,關門模式和動員模式日漸式微,內參模式成為常態,上書模式和借力模式時有耳聞,外壓模式出現頻繁。單一行政命令的動員型管理正轉向多元化回應型服務型政府轉變,政府履行的職能越來越多,雖然有制度和技術層面的支撐,但“市場失靈”下的政府干預同樣會陷入“政府失靈’的怪圈。作為理性治理方法的公共政策擔負著資源配置和利益分配的重任,因此,公平、公正就是政策評估繞不過去的“卡夫丁”峽谷。和諧社會決不是一個沒有利益沖突的社會,而是一個有能力解決和化解利益沖突,并由此實現利益大體均衡的社會。利益表達是公共政策制定的首要環節,通暢的利益表達渠道有助于公共政策問題的認定和保證政策的利益取向,也是化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探究我國公共政策制定中利益表達所存在的問題并有針對性地加以完善,才能保證公眾利益訴求得以廣泛表達,確保公共政策公平公正。權威專家俞吾金教授提出,公平正義是當代文明社會的基本價值觀念,作為后發國家的中國還缺乏作為現代公平正義價值觀念的支援意識的文化土壤。就分配正義而言,孔孟儒家主張政治的目的在于實現和保障民眾的私利,公家之利則用于維持國家的運轉及養老、救濟、賑災等社會福利,這些觀念轉化為歷史上的土地、賦稅、農商、教育、社會保障等相關制度。”就政治哲學而言,孔孟從“天”、“正名”和“民本論證政治合法性的根據,其中蘊含有公共責任意識和民權意識的萌芽。”因此,程序正義是前提,效果最優是目標。公共政策程序正義是在公共政策的制定、執行、評價與終止的過程中,依照憲法與行政法規的要求,按照法定的順序、方式與步驟作出政策選擇的行動。其內在價值在于確保政策選擇不偏離公共性的方向,以及國家公共權力在決策過程中對公民權利的尊重和社會秩序的自覺合理建構。

二、公共政策評估的方法演進

西方政策評估研究自19世紀末開始至現在可分為四個階段,第一階段是政策效果評估階段,自19世紀末到二戰前夕,主要關注點是政策實施的效率與政策目標的實現程度,第二階段是1945年至20世紀70年代初,關注點是評估結果的價值和實用性分析;第三階段是20世紀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關注點是政策價值取向,即政策所體現的社會公平、公正問題;第四階段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后,關注點是政策評估過程中的多方需求,多元互動,綜合了對政策效率、政策公正性的共同關注。美國學者豪斯曾將西方政策評估方法劃分為八類;近代以來,弗里曼和瓦斯康塞洛斯等人提出,評估的目標是為了增進社會福祉,促進社會公正、意識形態,特別是民主的發展,于是,他們提出了批判社會理論評估,執行過程中采取價值堅持和價值批判的立場,并擁護政治民主理念,與此同時,在社會價值觀方面與利益相關者批判性地銜接,綜合運用多種方法進行評估,如響應式評估、參與式評估、民主審議評估等。我國對公共政策科學性的研究肇始于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陳振明認為,公共政策評估方法主要有前后對比法、實驗和準實驗模型法、影子控制法等。徐家良認為,公共政策評估可以從定量分析方法、定性分析方法和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方法三個方面去進行。公共政策評估除了項目驗證等技術性的分析之外,還應從組織情景、組織理念、問題情景、社會目標、社會基本價值理念等方面對公共政策進行分析和評價,強調復述、分析、批判、再復述、再分析等不斷的辯證評價。

三、改進和提升評估的措施與手段

1956年,政策科學家拉斯韋爾把政策過程研究分解為情報、提議、規定、合法化、應用、終止和評估七個階段,這種根據政策過程劃分不同階段的理論被稱為階段論或階段模型。80年代中后期以來,又出現了制度性的理性選擇理論、間斷—平衡框架、政策評估框架、倡導聯盟框架、大規模比較研究方法的因果漏斗框架和多源流分析框架等。保羅·薩巴蒂爾(Sabatier,PaulA)與漢克·C·簡金斯·史密斯(Jenkins—SmithHankC)提出的倡導聯盟框架較好地分析了導致政策變遷的演化路徑,關注政策子系統中基于不同信念而結成的倡導聯盟,同時注意聯盟之間的互動關系與政策子系統外部要素與環境相互作用而備受學界關注;此外,約翰、金登在1984年出版的《議程、備選方案與公共政策》一書中提出的多源流分析模型也非常適應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通過問題流、政策流和政治流三股溪流的并行與交匯,以焦點事件的觸發機制為時機,用調查實驗和定性分析,讓不同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評估過程中,用多元的方法全面感知與把握政策效果,查找政策漏洞,修正與改善政策的實施效果。首先,轉變政策制定和評估理念。公共政策評估主體就是直接或間接地參與公共政策評估過程的個人、團體或組織。政策制定時要考慮到不同的支持聯盟與焦點問題,要體現統治階層的意志和公民的利益訴求,要及時地感知和搜素問題流,用科學的判斷前瞻性的眼光來解決社會問題。例如,可以設立專門評估委員會,該委員會由各利益集團的代表所組成,委員會的成員并不直接參與政策的制定和執行過程,也不作為評估主體或客體出現,它的作用在于整個過程的具體工作上,避免人為因素導致評估結果丟失或瞞報。其次,完善制度,形成多方參與評估長效機制,強化評估組織的作用。對于政策的評估,要以法律形式確保其能夠長效保持。不是一個偶然的公民或社團組織參與,也不是一個象征性的意見調查。而是作為一個考核政府的指標實實在在的把公平評估結果放入到社會管理實踐中。目前,公共政策評估缺乏科學認識和認真態度,評估的工作方法與方式主要是以政府為主,評估成本意識不強,評估積極主動性孱弱,往往是花費大量時間金錢,評估結果多傾向與有利于政府自身的方向,造成評估結果的可信度下降。政策評估要達到更為科學、合理的程度,就要在政策評估的某些環節上,讓普通的、非利益集團操控的人參與評估活動之中,即可稱之為政策評估中的公民參與。⑨因此,要注重介于政府和民眾之間的第三方中介組織,由官員、專家、學者、政策受益對象共同組成評估組織,通過權威性和廣泛性的聯盟,避免內耗造成能量場的散失,凝聚力與感召力不強的局面出現,用政治流和政策流的適時交匯來打開“機會之窗”,政策制定、實施、修正、終結各個階段都進行跟進式評估,及時糾偏,努力提升政策評估的效用。再次,評估指標與方法要切合中國國情。制度生長的土壤具有共性和個性。西方的評估標準與技術是在后工業化時期和信息化時代基礎上產生的,目前我國尚處于工業化初期,在工業化向信息化躍進的階段,用過高的評估標準和過于現代化的評估技術手段會不適應我國現代化的實際,所以,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政策評估指標體系,比如GDP的績效增長與環境保護措施的同步進行,收入差距的縮小與人民幸福感指數的提升,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產品提供的完善程度,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制度的推進程度等等,都必須與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相匹配。復次,評估信息化和常態化。目前的政策評估多是在實踐中遇到了阻力和問題才進行聽證、論證,沒有建立信息庫與常態化評估模式。應利用大數據時代信息化的優勢,廣泛搜尋與政策內容相關的關注信息,進行動態測評與數據采集,適時分析輿論傾向,少用價值判斷引導,多用事實證據論證,用數據和事實驗證,用豐富的信息資料內容來讓政策對象理解政策,進行合理化評估;常態化的評估方式就要有健全的組織與人員,積極主動地形成慣例和制度,每出臺一項政策就要注意配套相應的評估辦法、評估標準和參與途徑,充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行使好自身的權利與義務。

四、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