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審判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05: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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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審判制度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公開審判制度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也是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定原則。審判活動依法公開進行,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在各項審判活動中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范審判活動,是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法院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本文從公開完善的涵義、內容出發,在分析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中公開審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礎之上,以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依據和意義,提出了完善我國公開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構想。
[關鍵詞]公開審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義社會的糾問式訴訟中,法庭不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審訊一般都不公開進行,判決主要以審訊被告人的書面記錄或被告人的供詞為依據,是封建專制集權在訴訟中的表現,訴訟的民主性遭到嚴重的破壞遇踐踏。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主張民主、自由、人權的資產積極對封建糾問式訴訟進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訴訟制度。而公開審判,就是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伴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我國以憲法的形式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原則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更為民主化,其是民主國家原則在司法體制中的重要表現之一。
一、開審判的涵義及主要內容
公開審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人民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我國民事訴訟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公開審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可見,我國對于公開審判原則通過國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訴訟民主性、公開性以及對人權的保護。公開審判與司法裁判活動公開性、透明性的內在屬性十相一致的,將案件的審判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助于實現對審判權的制約,同時也將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質量,從而實現審判的公正。公開審判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其一是整個法庭裁判過程的公開,即控辯雙方爭議的戰士,政局的提出、雙方的辯論等具體環節應予以公開。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其二是法院結論的公開。基施工中獲取法院最后解決爭端的意見。其三是向當事人公開,即
小議中國公開審判制度的完善
[論文摘要]
公開審判制度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也是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定原則。審判活動依法公開進行,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在各項審判活動中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范審判活動,是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法院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本文從公開完善的涵義、內容出發,在分析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中公開審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礎之上,以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依據和意義,提出了完善我國公開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構想。
[關鍵詞]公開審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義社會的糾問式訴訟中,法庭不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審訊一般都不公開進行,判決主要以審訊被告人的書面記錄或被告人的供詞為依據,是封建專制集權在訴訟中的表現,訴訟的民主性遭到嚴重的破壞遇踐踏。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主張民主、自由、人權的資產積極對封建糾問式訴訟進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訴訟制度。而公開審判,就是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伴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我國以憲法的形式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原則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更為民主化,其是民主國家原則在司法體制中的重要表現之一。
一、開審判的涵義及主要內容
公開審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人民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我國民事訴訟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公開審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可見,我國對于公開審判原則通過國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訴訟民主性、公開性以及對人權的保護。公開審判與司法裁判活動公開性、透明性的內在屬性十相一致的,將案件的審判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助于實現對審判權的制約,同時也將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質量,從而實現審判的公正。公開審判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其一是整個法庭裁判過程的公開,即控辯雙方爭議的戰士,政局的提出、雙方的辯論等具體環節應予以公開。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其二是法院結論的公開。基施工中獲取法院最后解決爭端的意見。其三是向當事人公開,即法庭審判必須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下才能進行,特別是對于證據的調查、采納活動等一系列實質性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參加。其四,應當向社會公開要求法院不得將旁聽審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應當允許當地的公民、國內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許新聞媒體記者在場予以報道等等。可見,獲得公開審判不僅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社會公眾的一項民主權利。因此,法庭深深犁一般應采取口頭和公開的形式,法院有義務將公開審判的時間和地點預先公布于眾,而且要為公眾旁聽法庭審判提供充分的便利。總的來說,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公開審判原則軍進行了一定的貫徹落實,體現了我國法制化的進程。
公開審判制度發展完善研究論文
[論文摘要]
公開審判制度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也是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定原則。審判活動依法公開進行,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在各項審判活動中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范審判活動,是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法院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本文從公開完善的涵義、內容出發,在分析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中公開審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礎之上,以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依據和意義,提出了完善我國公開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構想。
[關鍵詞]公開審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義社會的糾問式訴訟中,法庭不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審訊一般都不公開進行,判決主要以審訊被告人的書面記錄或被告人的供詞為依據,是封建專制集權在訴訟中的表現,訴訟的民主性遭到嚴重的破壞遇踐踏。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主張民主、自由、人權的資產積極對封建糾問式訴訟進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訴訟制度。而公開審判,就是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伴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我國以憲法的形式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原則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更為民主化,其是民主國家原則在司法體制中的重要表現之一。
一、開審判的涵義及主要內容
公開審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人民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我國民事訴訟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公開審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可見,我國對于公開審判原則通過國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訴訟民主性、公開性以及對人權的保護。公開審判與司法裁判活動公開性、透明性的內在屬性十相一致的,將案件的審判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助于實現對審判權的制約,同時也將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質量,從而實現審判的公正。公開審判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其一是整個法庭裁判過程的公開,即控辯雙方爭議的戰士,政局的提出、雙方的辯論等具體環節應予以公開。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其二是法院結論的公開。基施工中獲取法院最后解決爭端的意見。其三是向當事人公開,即
審判制度改革完善論文
[論文關鍵詞]審判制度審判原則完善措施
[論文摘要]我國現行的審判制度存在諸多的不足之處,亟需改革和完善,目的是確保嚴格執法,消除司法腐敗,真正實現司法公正。本文擬從幾個角度討論審判制度改革和完善的措施及可能性。
審判方式改革的目的就是確保嚴格執法,消除司法腐敗,真正實現司法公正。當前國內討論最多的就是如何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將法庭的整個審判活動置于當事人及群眾的監督之下,放權給合議庭和獨任審判員,最終的目標是實現法官獨立,即指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不受來自法院外部的干涉和法院系統內部的干涉。法官獨立是現代司法制度的核心和基石,目前改革的關鍵是改革和完善審判制度。
如何改革與完善我國的審判制度,以達到司法公正的目的,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需要改革和完善。
一、進一步落實獨立審判原則,改革法院體制和人、財管理模式
要在我國建立以法官為中心的審判機制,這就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我國審判公開原則研究論文
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法院組織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都在總則中規定了審判公開的原則。可見,審判公開原則是我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原則。自從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頒布以后,人民法院對貫徹執行審判公開原則極為重視,經過20多年的司法實踐,取得了較為豐富的經驗。隨著社會的發展,審判公開這一原則的內涵日趨豐富,它作為一條國際司法原則,在刑事訴訟中反映一個國家的民主程度,而我國目前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仍有一定的差距,人們對審判公開的認識通常還停留在法律一般規定上。雖然有關探討審判公開的理論文章頗多,但隨著我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入及受外國司法制度的影響,筆者以為,對這一原則的內涵、適用范圍及公開程度等方面的認識有必要作進一步的探討。
一、審判公開原則的概念及內涵的再認識
審判公開這一重要的訴訟原則的產生絕非偶然,它是針對歐洲中世紀封建主義專橫、秘密審判、法官擅斷和酷刑等制度提出的。18世紀意大利杰出的法學家貝卡利亞在猛烈抨擊封建社會拷問、秘密審判和酷刑等制度,極力倡議對刑事制度進行理性主義和人道主義的改革的同時,在其名著《論犯罪與刑罰》中提出“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貝卡利亞這一閃光思想的提出,經歷了一個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使審判公開原則逐漸為各國所接受。
我國1979年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在總則中明確規定了審判公開原則,該法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修訂后的《刑事訴訟法》第11條對原條文未作任何修改。一些教科書把審判公開原則概括為:審判公開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和宣告判決,公開進行,允許公民到法庭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也就是把法庭的全過程,除了休庭評議之外,都公之于眾。具體而言,其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審理過程公開。法院審理案件的活動包括證據的提出、調查與認定等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以外,一律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導。二是審判結論公開,即公開宣判。判決書及其據以下判的事實和理由應以公開的形式宣布,允許新聞記者報導,法庭也應向社會公告。三是審判公開的對象既包括向當事人公開,也包括向社會公開。此外,筆者認為,審判公開還應包括裁判文書公開。宣判公開,即將判決結論以公開的形式宣布,這是法律規定的程序。然而僅僅是公開宣告判決是不能充分體現審判公開的真正內涵的,應將其內容也公開。換言之,就是要將裁判文書通過媒體、網絡向社會公開,準許公民自由查閱和接受社會監督。對此,法律雖沒有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公開裁判文書是現代各國司法制度的通例。在英美法系的一些國家,如美國、英國都定期或不定期發表判決書。目前,我國有些地方的法院也已經建立起專門的網站,通過網絡的形式向社會公開裁判文書,這一舉措真正完整地體現了公開審判原則的精神內涵。裁判文書公開除了公開判決書之外,還應有選擇地公開裁定書,如維持原判的二審裁定書等。一些只涉及簡單的程序問題的裁定可不必刻意去追求形式上的公開。
二、審判公開原則的適用范圍和公開的程度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審判公開原則適用于絕大多數刑事案件包括一審、二審和再審除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特殊情況外的案件。但如果當案件的公開審理可能危及社會安全利益或損害公民的基本人權時,則不應公開審判。我國刑訴法和有關司法解釋均規定了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是有關國家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十四歲以上不滿十六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歲以上不滿十八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1條第2款還規定:“對于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法庭應當決定不公開審理。”除了刑訴法和司法解釋規定的刑事審判公開的例外情形之外,還有以下兩類案件在審判實踐中大多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疇:1.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87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實踐中,對上訴案件,二審法院往往從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方面考慮,審理的方式為:合議庭經過閱卷,提審被告人及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人的意見后,認為案件事實與第一審認定的沒有變化,且證據充分的,一般都不開庭審理。當然,開庭審理與審判公開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概念,但開庭是審判公開的前提條件,不開庭就不可能旁聽。2.減刑、假釋案件。實踐中,人民法院審理減刑、假釋案件一般都是采取書面形式進行,即根據刑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裁定。可見,這兩類案件在實踐中也屬于不公開審理的范圍。筆者認為,前述兩類案件應盡可能地公開審理,公開的方式可以是多樣的。如二審書面審理的刑事上訴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以召開新聞會的方式,向新聞媒體介紹不開庭審理案件的二審情況,或者將二審裁判文書通過網絡向社會公開,以彌補案件審理過程不公開這一程序的不足;至于減刑、假釋案件,完全可以公開開庭審理,不少法院都已采用了這一做法,我們海南中院今年上半年也開始大規模地實行公開開庭審理減刑、假釋案件,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既增強了審理案件的透明度,又提高了辦案的效率和質量,對促進服刑犯人接受教育改造也起到了積極的作用。關于審判公開的程度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審判實踐中,對于審判公開,法官大多機械地依照現有的法律規定來操作:1.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定期宣判的案件,也應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開庭審理和宣判時,允許公眾旁聽,允許新聞媒介采訪、報道。2.凡法律規定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除了休庭評議之外,其他的審判環節一律公開;凡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所有審判程序一律不公開。筆者認為,審判公開的程度,涉及審判過程的每一個環節,要把握好這個“度”,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研究和探討。1.靈活掌握審判環節的公開或不公開。在開庭審理的過程中,對于哪個環節應公開,哪個環節不應公開,或是公開的內容是什么,盡管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但在具體操作時,法官完全可以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前提下,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靈活掌握。也可以參照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和借鑒其好的做法。如美國聯邦憲法修正案第六條規定,在一切刑事案件中,被告享有被公開審判的權利。需要注意的是,這個權利是給予被告的而不是公眾的。換句話說,如果被告放棄這一權利,而法官認為審判應該閉庭進行,那么公眾沒有權利要求法庭必須讓審判對公眾開放。如果公開審判不僅不會促進,反而會損害司法公正,那么法官可以全部閉庭或者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我們不妨作這樣的嘗試:在某些案件的審判中,如果遇到涉及個人的隱私時,法庭可以宣布暫時禁止公眾旁聽,等這一環節審理完畢再恢復公開;或是證人出庭作證時,為了保護證人的人身安全,法庭也可以作出暫時不公開審理由或禁止某一部分人旁聽的決定,待證人作證完畢時再重新對公眾開放,等等。同樣,在審理一些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過程中,如果被告人要求公開某個環節或法庭認為某個環節公開有利于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的,也可以公開這個環節的審判。這樣的做法,筆者以為,不僅沒有違反法律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而且更能體現審判公開的程序正義,促使法官改變執法觀念,更好地維護被告人及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建議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明確。2.全面公開法庭審判過程的實質內容。(1)庭審過程公開。即控辯雙方的舉證、質證、辯論及法庭的認證都應在法庭上展示;(2)宣判公開。如前面介紹的宣判時僅宣讀裁判文書是不夠的,應將裁判文書認定的事實、證據,下判的理由、法律依據以及裁判結果向社會公開。
法院執法環境分析論文
一、外部環境方面
1、地方保護主義是導致人民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因素。由于案件的執行結果影響到地方的經濟利益,有的地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慮,對外地法院前來執行的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礙,抗拒執行。
2、部門保護主義給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造成相當大的困難。由于部門利益作怪,國土、金融等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拒不配合法院辦案。如在執行案件中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要求國土部門、房管部門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相當難,延誤了執行時機,影響了案件執行。對破產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破產法明確規定由清算組予以處置,但國土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文件,認為應該由他們處置,而現在政府傾向于國土部門,所以現在法院處置破產企業的土地資產就很困難。個別銀行片面考慮自身利益,也以種種借口拒絕法院劃撥、扣劃被執行人的款項。
3、對法院的行政干預未能杜絕。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時,經常會遇到一些黨政領導以穩定為名“打招呼”、“提要求”。法院在執行一些案件時,地方黨委、政府、人大也以涉及穩定為名(有的被執行單位只有二三十人),要求法院暫緩執行。由于法院的人、財權受制于地方,對地方有較大的依賴性和服從性。所以,一些基層法院對行政干預往往只能妥協。如某縣法院在審理一起破產案件中,縣委決定以已抵押資產安置職工,這有違法律規定,使法院很難辦。
4、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輿論審判的干擾比較大。一些媒體的宣傳報道從案件的偵破階段就開始了,對案件的性質、事實甚至判決結果都發表見解。如果法院最終認定的案件的性質、事實和判決結果與媒體不一致,廣大的媒體受眾就會懷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1997年我國實施的新刑訴法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由法庭判決,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說了算。輿論審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而且有礙司法訴訟程序和司法公正,也與我國新聞主管部門關于對未決案件的報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聞紀律格格不入。
二、內部環境方面
法院執法環境研究論文
一、外部環境方面
1、地方保護主義是導致人民法院執行難的重要因素。由于案件的執行結果影響到地方的經濟利益,有的地方出于局部利益的考慮,對外地法院前來執行的不予配合,甚至制造障礙,抗拒執行。
2、部門保護主義給人民法院辦理案件造成相當大的困難。由于部門利益作怪,國土、金融等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拒不配合法院辦案。如在執行案件中根據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要求國土部門、房管部門協助辦理過戶手續相當難,延誤了執行時機,影響了案件執行。對破產企業土地資產的處置,破產法明確規定由清算組予以處置,但國土部門根據國土資源部的文件,認為應該由他們處置,而現在政府傾向于國土部門,所以現在法院處置破產企業的土地資產就很困難。個別銀行片面考慮自身利益,也以種種借口拒絕法院劃撥、扣劃被執行人的款項。
3、對法院的行政干預未能杜絕。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在辦理破產案件時,經常會遇到一些黨政領導以穩定為名“打招呼”、“提要求”。法院在執行一些案件時,地方黨委、政府、人大也以涉及穩定為名(有的被執行單位只有二三十人),要求法院暫緩執行。由于法院的人、財權受制于地方,對地方有較大的依賴性和服從性。所以,一些基層法院對行政干預往往只能妥協。如某縣法院在審理一起破產案件中,縣委決定以已抵押資產安置職工,這有違法律規定,使法院很難辦。
4、一些重大刑事案件受到輿論審判的干擾比較大。一些媒體的宣傳報道從案件的偵破階段就開始了,對案件的性質、事實甚至判決結果都發表見解。如果法院最終認定的案件的性質、事實和判決結果與媒體不一致,廣大的媒體受眾就會懷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1997年我國實施的新刑訴法確立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被告人是否構成犯罪,要由法庭判決,而不能是除此之外的任何組織或個人說了算。輿論審判不但侵犯了被告人的基本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而且有礙司法訴訟程序和司法公正,也與我國新聞主管部門關于對未決案件的報道不得擅自定性定罪的新聞紀律格格不入。
二、內部環境方面
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及對策
法院獨立審判的公正與否與依法治國的進程具有最直接、最密切的關聯,關系最廣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法院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因此法院的獨立公正審判對于保護、維護好人民的利益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多而且復雜,如社會因素,法律制度因素等等,都對法院獨立審判的公正與否產生較大的影響。但在這一系列因素當中,現有制度落實的不夠徹底這一因素則顯的格外突出。總的說來,影響行政審判公正與效率的因素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影響法院公正獨立審判的因素:
(一)、司法程序方面
司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現為程序的保障作用難以發揮。審判程序與審判管理密切相關,審判程序是審理案件的規則和制度,解決的是訴訟程序法律問題,而審判管理是審判環節和審判組織的運作機制,解決的是審判秩序管理問題。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依據,后者是前者的保障和補充。有些法院對案件的審判不注重程序管理,審判程序的公開性差、透明度低,也使實體裁判中的"暗箱操作"有可乘之機,使得程序的保障作用難以發揮。另一方面,法官對個案的審判流程又有絕對的控制權,且不受其他權力的制衡,極易導致法官隨意增減程序。而在司法程序方面的審判結構與審判組織方面,庭審中控、辯、審三種職能合理的訴訟法律關系,能保障法院居中公正裁判。如果在法官審理案件過程中職權主義那種糾問式審判法官地位過大的話,可能會使法官不完全居于中立地位,從而不能肯定能保障公正裁判。
二)法官的素質和價值取向影響了法院公正獨立審判。法官的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業務素質兩個方面,具體表現在法官的“德、能、勤、績”四個方面的綜合評價上,司法人員只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精湛的業務素質;才能公正司法,二者必須同時具備,不可偏廢。目前社會上“一切向錢看”的思想嚴重干擾了法官隊伍的建設,影響了它的運作和機制,一部分法官政治水平低,社會責任感不強,隨波逐流;業務素質差,執法水平不高,服務觀念差,把審判權當作特權,放任使用,為了攀富比貴,辦理“三案”(關系案、人情案、金錢案),貪贓枉法、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嚴重影響了人民法院的聲譽,這是目前司法不公的最主要的原因和具體表現。
(三)社會輿論等因素的影響
人民法院內部案件請示研究論文
摘要:法院或法官在行使司法權時具有中立性、決斷性,在審判上保持獨立,不受來自上級法院或外界的影響,這體現了司法獨立的內涵。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一些疑難或重大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這種所謂慣例極大損害著司法的公正公平。本文從其弊端分析,提出應取消該慣例。
關鍵詞:司法,法院,案件請示,弊端
長期以來,在我國法院體系內下級法院往往將自己管轄的具有一定難度的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并以上級法院的答復作為裁判的結果。這種做法雖然習以為常,司空見慣,但缺乏法律依據,而且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弊端。就此,本文進行初步地探討。
一、法院內部案件請示法律依據缺失——其合法性倍受置疑
關于法院內部案件請示,從字面的意思來說,即下級法院就其審理的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依其意志作出決定,并由下級法院執行,這體現了一種行政性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事實上,從權力制衡的角度和司法的屬性而言,不論中外,審判權是司法權是無可置疑的,而司法權代表著不受外力的干涉而獨立行使裁斷權,其裁判非經法律程序不能改變,具有終極性和權威性(這也就與行政權的上下級領導關系有著根本對立)。其次,與法律關于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規定相比,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和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都只規定了上下級法院間的監督關系,而未有任何領導關系的含義,即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只能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監督,而不能直接指令下級法院依其意志做出裁判,下級法院也沒有義務將自己審理的案件情況向上級法院請示。當事人如果認為下級法院的裁判不公,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上訴或申訴,此時上級法院才能啟動對下級法院裁判的監督程序。第三,法院內部案件請示作為法院系統內部的通行性做法,一直處于內部慣例的地位,而沒有公開明確的規定。這也是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所必須遵循的公開性原則相違背,且其效力令人置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它的存在和實施實質上是對我國訴訟法典的一種規避,無異于自創程序法。
因此,從合法性的層面來說,法院內部案件請示從根本上改變了憲法和法律關于上下級法院之間監督關系而非領導關系的定位,而這種改變卻沒有任何充足的法律依據和法理論證,只是一種非程序性的習慣做法而已。我們說,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價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即意味著司法審判人員在司法和審判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正和正義的原則,做到嚴格執法,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正確的裁判。[1]然而,作為司法公正基礎的依法審判原則都不能被行使司法權主體和為法律公正化身的法院所遵守,又何談司法公正呢?
人民法院內部案件分析論文
摘要:法院或法官在行使司法權時具有中立性、決斷性,在審判上保持獨立,不受來自上級法院或外界的,這體現了司法獨立的內涵。但我國司法實踐中存在著對一些疑難或重大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的做法,這種所謂慣例極大損害著司法的公正公平。本文從其弊端,提出應取消該慣例。
關鍵詞:司法,法院,案件請示,弊端
長期以來,在我國法院體系內下級法院往往將自己管轄的具有一定難度的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并以上級法院的答復作為裁判的結果。這種做法雖然習以為常,司空見慣,但缺乏依據,而且在實踐中也存在不少弊端。就此,本文進行初步地探討。
一、法院內部案件請示法律依據缺失——其合法性倍受置疑
關于法院內部案件請示,從字面的意思來說,即下級法院就其審理的案件向上級法院請示,上級法院依其意志作出決定,并由下級法院執行,這體現了一種行政性的上下級領導關系。而事實上,從權力制衡的角度和司法的屬性而言,不論中外,審判權是司法權是無可置疑的,而司法權代表著不受外力的干涉而獨立行使裁斷權,其裁判非經法律程序不能改變,具有終極性和權威性(這也就與行政權的上下級領導關系有著根本對立)。其次,與法律關于上下級檢察機關是領導與被領導關系的規定相比,我國憲法第127條規定的“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和法院組織法第17條第二款規定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監督”,都只規定了上下級法院間的監督關系,而未有任何領導關系的含義,即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只能通過法律程序進行監督,而不能直接指令下級法院依其意志做出裁判,下級法院也沒有義務將自己審理的案件情況向上級法院請示。當事人如果認為下級法院的裁判不公,可以通過法定程序上訴或申訴,此時上級法院才能啟動對下級法院裁判的監督程序。第三,法院內部案件請示作為法院系統內部的通行性做法,一直處于內部慣例的地位,而沒有公開明確的規定。這也是與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所必須遵循的公開性原則相違背,且其效力令人置疑。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它的存在和實施實質上是對我國訴訟法典的一種規避,無異于自創程序法。
因此,從合法性的層面來說,法院內部案件請示從根本上改變了憲法和法律關于上下級法院之間監督關系而非領導關系的定位,而這種改變卻沒有任何充足的法律依據和法證,只是一種非程序性的習慣做法而已。我們說,司法改革所追求的價值取向是司法公正,即意味著司法審判人員在司法和審判活動的過程和結果中應堅持和體現公正和正義的原則,做到嚴格執法,在準確認定事實的基礎上做出正確的裁判。[1]然而,作為司法公正基礎的依法審判原則都不能被行使司法權主體和為法律公正化身的法院所遵守,又何談司法公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