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議中國公開審判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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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中國公開審判制度的完善

[論文摘要]

公開審判制度是我國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公開審判制度也是訴訟活動的重要法定原則。審判活動依法公開進行,是我國現行法律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基本要求。在各項審判活動中全面落實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范審判活動,是增強審判活動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直接地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切實提高審判人員的綜合業務素質和法院執法水平的重要舉措。本文從公開完善的涵義、內容出發,在分析我國現行訴訟制度中公開審判存在的缺陷的基礎之上,以實行公開審判制度依據和意義,提出了完善我國公開完善制度中不足的一些構想。

[關鍵詞]公開審判;法治;司法公正;司法透明

公開審判,是司法公正的基本保障之一,是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在封建主義社會的糾問式訴訟中,法庭不允許當事人在法庭上展開辯論,審訊一般都不公開進行,判決主要以審訊被告人的書面記錄或被告人的供詞為依據,是封建專制集權在訴訟中的表現,訴訟的民主性遭到嚴重的破壞遇踐踏。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后,主張民主、自由、人權的資產積極對封建糾問式訴訟進行了改造,建立了新的訴訟制度。而公開審判,就是確立的一項重要的訴訟原則。伴隨著社會主義革命的勝利,我國以憲法的形式規定了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審判原則是法院的審判活動更為民主化,其是民主國家原則在司法體制中的重要表現之一。

一、開審判的涵義及主要內容

公開審判,指的是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允許人民群眾旁聽,允許新聞記者采訪報道。我國《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以外,一律公開進行。”第152條規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公開進行。”我國民事訴訟第1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私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公開審判。”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可見,我國對于公開審判原則通過國家根本大法以及基本法予以了規定,體現了我國對于訴訟民主性、公開性以及對人權的保護。公開審判與司法裁判活動公開性、透明性的內在屬性十相一致的,將案件的審判置于群眾的監督之下,有助于實現對審判權的制約,同時也將有助于提高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質量,從而實現審判的公正。公開審判應當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其一是整個法庭裁判過程的公開,即控辯雙方爭議的戰士,政局的提出、雙方的辯論等具體環節應予以公開。貝卡利亞曾經說過:“審判應當公開,犯罪的證據應當公開,以便使或許是社會唯一制約手段的的輿論能夠約束強力和欲望。這樣,人民就會說:‘我們不是奴隸,我們受到保護。’”其二是法院結論的公開。基施工中獲取法院最后解決爭端的意見。其三是向當事人公開,即法庭審判必須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下才能進行,特別是對于證據的調查、采納活動等一系列實質性的訴訟活動,當事人必須參加。其四,應當向社會公開要求法院不得將旁聽審判的人限制在特定的范圍內,應當允許當地的公民、國內其他地方的人以及允許新聞媒體記者在場予以報道等等。可見,獲得公開審判不僅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也是社會公眾的一項民主權利。因此,法庭深深犁一般應采取口頭和公開的形式,法院有義務將公開審判的時間和地點預先公布于眾,而且要為公眾旁聽法庭審判提供充分的便利。總的來說,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公開審判原則軍進行了一定的貫徹落實,體現了我國法制化的進程。

二、我國在貫徹公開審判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雖然我所各級人民法院對于公開審判予以了極大的重視,也取得了一些進步和發展。比如有的地方對于18歲以上公民只要持個人身份證即可旁聽,有的法院添置了電子熒屏等等。但是,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公開審判制度上,仍然存有一些方面的投降,是我國現行的公開審判是一種形式上的公開,而非實質性的公開,總的來說,我國各級人民法院在貫徹公開審判制度中存在有以下諸多方面的缺陷。

(一)我國現行的審判公開為一種半公開狀態.其主要指的是合議庭評議部對外公開.合議庭評議的秘密進行,這確實有助于減少法官在評議案件時的心理負擔,對法官的人身安全有一定的保護作用.當然,這也與我國法官的素質不高有關,與私法拳手行政權一級黨委等的干涉有關.但是,半公開的審判,很容易膽汁司法專橫.法官雖然是一個理性和法律的化身,但是其中就是一個普通的人,企業有利益取向,企業有偏好.,而且目前法官素質普遍不高的現狀就更加容易導致其在進行秘密評議活動肆意進行,尤其是在行政以及其他因素的作用之下,“暗箱操作”就完全具備了現實的條件.因此,判決并沒有依據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質證采綱人的證據而形成判決結果的現象在實踐中屢有出現。可見,形式上公開的審判最終極可能導致案件的處理不公正。

(二)許多法院進行“庭后問卷”,是公開審判流于形式。七叔腰肢許多法院在庭審以后,要求檢察機關將全案卷宗移交法院,然后進行的閱卷工作。此種行為嚴重分割了被告人的權利,因為聽后問卷制約建房提交的控訴材料,還包括許多未經法院質證確認的證據,再加上我國各級法院在宣判多采用定期宣判,而很少采用當庭宣判,這就為法院庭后問卷提供了一個充足的時間,因此在形成判決時,首檢方提交卷宗材料的影響,并沒有依據法庭審理情況或根本就忽視法庭審理就能夠得出一份判決結果。可見,庭后閱卷不僅分割了辯護方的利益還是的公開審判制度流于形式。

(三)審判委員會的存在,使公開審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分割。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對聽審理并且平以后,應當做出判決,但其有規定了對那些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合議庭認為難以做出決定的,可以由合議庭提請法院院長決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議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析第114條對疑難、復雜、重大的案件作了一個界定,即擬判處死刑的、議庭成員意見有重大分歧的、人民檢察院抗訴的、在社會有重大影響的以及其它需要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可見除了前幾類案件外,最后一類是靈活性的規定,而法院內部的管理有待由行政化的色彩,因此審判委員會往往由法院院長來著急,討論和決定的案件就會突破告發解釋的范圍。另外,現在法院內部的“錯案追究制”使得一些法掛白玉到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或外界干預較多的案件時,就會將這種風險轉移到審判委員會。審判委員會成員由于不參加法庭審理過程,而是通過聽取匯報、進行秘密討論和集體表決方式做出表決。可見,其不是基于直接言辭原則、集中審理原則的基礎而作出判決,這樣的話,之前法庭審理上的公開就失去了任何意義。

(四)審判向社會公開的力度不夠。這主要包括因為客觀上的原因和主觀上的原因而導致向社會公開的程度不高。客觀上的原因,主要是指現在還有一些法院特別是一些基層法院的場地非常簡陋和狹小,根本沒有能力讓眾多的公民、媒體參與旁聽。主觀上的原因,主要指的是一些法院對于一些本影公開的安家呢如雨已公開,有的可能是受了其它罌粟的影響,比如黨政干涉,有的則是自作主張。有一些公開審理的案件,可能旁聽席上坐滿了人,但有可能作的全是身著便衣的公安、檢察官和法官,這樣通過限制旁聽人員的資格來達到其目的,這些都損害了我國的審判公開制度。

三、實行公開審判制度的依據和意義

(一)徹底的公開審判制度是與社會主義民主的本質相輔相成的,相互促進

的。社會主義的民主就是大多數人的管理社會事務。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作為國家主人的人民當然享有對司法工作了解和監督的權利。這種了解和監督表現在人民不僅有權了解合議庭多數成員的意見,也只有權了解少數成員的不同意見;不僅有權對代表人民行使司法權的審判組織集體進行監督,也有權對每一名審判人員進行監督,這樣才能充分體現社會主義民主的真實性和廣泛性,也是這樣才能真正達到以權利監督權力,防止權力濫用的目的。

(二)徹底的公開審判符合法官的獨立性特點。長期以來,我國所強調的審判獨立僅指整個法院系統獨立于外部權力的壓力和干預,而很少論及法官在法院內部的獨立,這大概與我國倡導民主集中和集體負責而對個人化傾向滿腹狐疑的傳統有關。司法職業的內在要求決定了法官的活動具有濃厚的個人色彩。在英國,每一名法官都是獨立的個體,具有單獨的個性和聲望,他們被看作并作為獨立的個體對待。即使當他們組成合議庭審理案件時,也有權利并且確實經常作出自己的評判,這種評判是以個人名義作出的,而非代表法院的判決。在將來作為判例引用時,也要以作出判決的法官的名義被引用.在美國,法官的獨立性更強。1987年8月聯合國經濟與社會理事會通過的《世界司法獨立宣言》(草案)第2條規定,“每個法官均應自由地根據其對事實的評價和對法律的理解,在不受來自任何方面或由于任何原因的直接或間接的限制、影響、誘導、壓力、威脅或干涉的情況下,對案件秉公裁決,此乃他們應有職責。”第3條規定,“在作出裁決的過程中,法官應對其司法界的同行和上級保持獨立。司法系統的任何組織,以及等級和級別方面的差異,都不應影響法官自由地宣布其判決的權力。”1993年9月14日在科倫坡舉行的第五屆亞太地區首法官會議所通過的《審判獨立聲明》(草案)也作出了類似的規定。可見,強調法官的審判獨立性是國際社會的共同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在審理案件過程中以及確定判決結果時的協商、協調、妥協是十分必要的,但法官作為獨立的個體有權作出自己的評判并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評判。

(三)采用徹底的公開審判有利于克服我國司法行政化的傾向。長期以來,我國的司法管理體制是一種行政化的管理體制,將每一名法官都納入一個行政等級體系之中,普通法官接受庭長、、副庭長的領導,庭長、副庭長接受院長、副院長的領導,這就不可避免出現領導說了算,院長、庭長的拍板定案,公開審理、合議庭評議走形式的現象。如采用徹底的公開審判制度公開合議庭評議意見、審判委員會討論意見,合議庭、審判委員會每一位成員都是平等者中平等的一員,有權根據自己通過庭審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和對法律的理解作出評判,即使身為院長、庭長也只能通過參加庭審,在合議庭評議或審判委員會討論時行使屬于自己的一份發言權和表決權,而不能超過這個范圍行使權力,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杜絕當前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先定后審、審與判脫鉤、領導批條子和個人說了算等現象。

(四)徹底的公開審判為我國錯案追究制的實施提供了保障。錯案追究制在我國從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在各地法院試行起,到現在已運行多年,但卻難以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中缺乏審判組織基礎就是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由于我國庭審通常實行合議制,重大疑難案件還要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由合議庭執行,而合議庭和審判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這就必然導致實行錯案追究制時產生一系列問題,如合議庭或審判委員會成員意見不一致時,責任主體是合議庭、審判委員會全體成員還是僅僅持多數意見者?在事后證明恰恰是少數意見正確的情況下,誰來承擔責任?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而由合議庭執行的案件,責任由審判委員會承擔還是合議庭承擔?等等。實踐當中,往往導致事實誰也不會負責,難以劃分責任的明確界限,即使是明確了具體責任人也往往由于缺乏有效的群眾監督難以具體落實。而如果采用徹底的公開審判制度,合議庭評議和審判委員會討論的多數意見、少數意見一律公開,每一位成員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就為錯案追究制的實施奠定了基礎,而且也有利于通過當事人、社會的監督促進錯案追究制的落實。

(五)徹底的審判公開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服判息訟,解決糾紛。有人會懷疑,公開少數意見會增強當事人對法院的不信任感,其實,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將多數意見、少數意見一律公開,使敗訴方知道自己的主張畢竟得到了一部分人的肯定,而多數人不支持,為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創造了一種客觀性氛圍,恰恰能夠使其心悅誠服地接受法院判決,服判息訟,反而提高了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的信任感。

(六)徹底的公開審判有利于提高審判人員的執法水平,增強責任感。過于由于合議庭評議、審判委員會討論實行民主集中制且秘密進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有些審判人員不負責任、隨大流的現象,審判長和院長拍板定案的現象,而徹底的公開審判要求每一位合議庭成員或審判委員會委員都要向社會公開自己的評判意見,而對案件的評判又是一項對審判人員各方面能力綜合考察的工作,“怕出丑”、“怕露餡”的心理必然促使其努力提高審判能力,執法水平,增強責任感。

(七)徹底的公開審判制度有利于預防和清除司法腐敗現象。司法腐敗現象不僅嚴重損害了司法機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而且嚴重地敗壞了黨和國家的崇高威望。已經到了非治不可的地步。其產生的直接原因就是某些審判人員打著“公開審判”的幌子,進行著各種庭前、幕后的非法交易和操作,使原本應該公開的審判活動變成了一種“黑箱操作”,或將公開審判變成一種表面上激烈,熱鬧的“話劇表演”,導致程序的“空洞化”和“形式化”。徹底的公開審判制度嚴格規定了審判活動的方方面面,形成了有效的制度、監督機制,從而能在根本上堵塞了腐敗現象產生的根源,使其失去生存的環境。

四、完善我國公開審判制度之建議

從前文的論述可以看出,我國現行的審判公開制度是一種半公開,是一種形式上的公開,現行的許多制度及規定制約了我國審判公開的程度及范圍。筆者認為,審判公開應該達到一種徹底的公開,一種實質上的公開程度。為此,我國現行的許多做法就有改革晚上之必要,筆者從以下幾個方面談一談完善我國公開審判原則的構想:

(一)裁判結論興許哦城、理由和根據的公開。

司法腐朽和司法不公平不僅僅存在法院進行調查聽話的“庭審”過程之中。合議庭秘密的進行評議,尤其必要性,其不僅可以保證裁判者無所顧慮的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而發表自己的裁判意見及理由,而又可防止控辨雙方以及社會公眾對自己的裁判施加理性的影響。因此,合議庭評議秘密進行應加以保證。但是,對于裁判者秘密評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肆意行為以及其它可能導致裁判結論的形成不依據法庭審理情況的行為如何制約,從而制約裁判者濫用裁判權或枉法裁判現象,我們必須要對裁判結論形成的過程、理由和根據予以公開。法院裁決過程的公開可以通過法院的裁判文書來實現。現行的裁判文書制作過于簡單,缺少必要的推理和考量根據。因此,應當在裁判文書中明確、具體并有針對性地闡釋裁判的理由及根據,使當事人以及社會公眾對于裁判的形式由一個比較明確的認識,以約束法官評判證據的不當裁量。這樣,才能讓旁聽過法庭審理的公眾知道裁判是怎樣形成的,它的依據是什么,從而真正達到司法裁判過程的透明化以及徹底公開化。

(二)限制檢察機關庭后移送案件的范圍并明確規定定期宣判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普遍的做法是庭審以后法院要求檢察機關將全部案卷材料均予以移送,其中包括法庭審判中沒有經過執政的和辯論的證據材料,這樣極有可能導致的后果就是法院移送的控訴材料而不庭審中的情況。因此,筆者認為對于檢察機關庭后移送的案卷材料應當限定在法庭審判中經過雙方質證以及辯論過的材料之內,這樣能有效防止“突襲性裁判”以及保證邊防的權益從而實現審判的真正公開。

對于定期宣判,筆者認為應當明確規定適用期宣判的情形。在中國的司法實踐中,絕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采用定期宣判,采用當宣判的案件往往是一些案情簡單,證據又確實充分且當事人之間并無多大意義的案件。采用定期宣判的方式,給法院后問卷以及一些法外因宿營先干間的情形,甚至“暗箱操作”提供了一個較為充分的時間,這樣就可能使裁判結論在并沒有針對法庭審理中實際情況的基礎上得出,是公開審判流于形式。因此,應當嚴格明確界定定期宣判的情形。只有這樣,才能保證裁判結論基于法庭之上的直接、言辭以及集中的原則而形成,只審判達到實質上的公開。

(三)取消審判委員會

審判委員會作為半個世紀以來同計劃經濟體制相適應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產物,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引入它已失去其存在的正當性。審判委員會保留了對大連干間進行討論和做出決定的權利,合議庭在這些案件中沒有一個實質上的裁判權,“審理與裁判相分離”的現象在審判實踐中仍然存在。審判委員會的討論實在控邊雙方無法參與、社會公眾不能旁聽的情況下進行,即使審判委員會的決定于合議庭的評議意見不一致,合議庭一般也必須服從和執行,從而導致了合議庭審而不判,而審判委員會判而不審,為了保證公開不流于形式,取消審判委員會勢在必行。取消審判委員會,而又承辦的法官直接處理案件,能一定程度的激活法官的責任心和榮譽感,并嚴格的要求自己,對案件給予足夠的重視,從而案件審判審判的質量,甚而對于剔除司法腐敗都有一定程度的促進作用。

(四)法院應為審會社會公眾的旁聽提供必要的保證

為社會公眾提供必要的保證,應當首先改善人民法院的客觀物質條件,因為許多法院的硬件不具備任何案件的公開審理,如場地的擴建,器材的添置等等。其次,應當為社會公眾的旁聽提供應當足夠的程序上的保證。目前社會公眾去法院旁聽應當事先申請“旁聽證”,其實震中帶有審批性質的活動,會使法院有意無意的控制旁聽者的范圍,從而不利于審判向所有社會公眾的公開。因此,筆者建議取消旁聽證申請程序,而應在審判時,只要旁聽者出事合法有效的身份證、記者真、工作證等證實其身份之時,均應允許其參與旁聽。另外,在每次法庭審理開始前向社會公告的問題,現在法院公告都帶有一種形式化的趨向,非常不便與群眾了解法院工作的情況,所以對一告,應保證一定范圍內的社會公眾都知曉法院將要進行的審判活動而決定是否去旁聽,如通過當地的電視臺、報紙、廣播等媒體予以公告。

(五)努力提高法官的人員素質

法官在司法系統中處于核心的位置,其在司法過程中起著決策作用;因此,對法官的人員素質要求應高于對其他司不才執法人員的要求。在司法實踐中,由于法官的素質不過硬而導致公開審判制度受到侵蝕而最終導致司法腐敗、司法不公的現象大量存在。近年來我國審判隊伍不斷壯大,法官的素質也有所提高,許多政法院校的畢業生成了充實司法隊伍的新生力量,但就整體而言,法官的素質仍然不夠高。因此,筆者認為需要提高法官的人員素質,一方面要霸主入門管,我國應建立嚴格的法官考試制度,參考人員必須有法律專業裝可以上文憑或其他專業本科文憑以上才能參與考試要保證優秀的人才來當法官;另外一方面,我們應加強法官的教育培養,使法官養成良好的職業行為習慣。

審判公開的成都市一個國家民主與法制健全與否的重要標志,其實現代訴訟結構的有機組成部分。實行公開審判的終極目的,是為了實現裁判結論的公正,將審判活動暴露與社會之中,使社會公眾根據社會公德之共識,對審判做出社會評價,進而讓審判人員有一種職業道德自我約束機制,從最大限度上實現審判結果的公正性。為了體現司法公開性和透明性的要求,我們應當從改革完善有機制中的諸多缺陷出發,構件一種先進的、民主的體制,從而保障審判的徹底公開、實質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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