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4 12:2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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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

水權制度發展論文

一、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同志曾經指出:“只有走以最有效利用資源和保護環境為基礎的循環經濟之路,可持續發展才能得以實現”。這句話表明,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是發展區域循環經濟。

從理論層面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建立在區域經濟理論和循環經濟理論上的經濟形式。即指在一定區域內,以循環經濟理論原理為指導,以區域經濟理論為基礎形成的經濟模式。區域循環經濟是一個相對的概念,首先區域本身就既可以表示一個企業或一個工業園區,也可以表示一個城市或一個國家。因此區域循環經濟可以是在其區域內部的企業、工業園區等單元發展循環經濟的基礎上,在更高層面、更廣范圍和更大深度上實發展的循環經濟;作為整個社會的組成單元,只有區域循環經濟很好的建立并發展起來,才能帶動整個社會的產業結構優化,真正建立起節約型社會,實現整個社會的循環經濟發展。

從實踐角度上講,區域循環經濟是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手段,最終目標是使區域內的經濟、生態環境和人類社會達到共同的和諧發展,其實質是在充分貫徹實施循環經濟的“4R”原則(減量化原則、再使用原則、再循環原則、重組化原則)的基礎上,通過“資源→產品→再生資源”這種生產原材料和生產廢棄物相互之間的交換建立起來生態產業鏈。

區域循環經濟的主要特征有:

1.由點及面的發展模式。一個區域內各個地區的自然資源不同,發展程度有差異,因此不能全面鋪開發展循環經濟。首先根據區位優勢理論和自然資源的實際稟賦,選擇區域內的重點地區;接著選取該地區內的核心企業,利用循環經濟原理對該企業進行試點,從而帶動整個地區,進而整個區域發展循環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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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發展論文

【摘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從產生到現在對很多國家打破奴役的枷鎖、爭取自由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其正呈弱化的趨勢顯現。至于國家主權是否會推出歷史的舞臺,那么,我們只能預測,卻不可斷言。【關鍵詞】國家;主權;發展一、歷史回顧在主權一次引入政治學之前,主權只是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關系的一個非常具體的普通術語,它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政治理論中并發展起來的。法國政治學家布丹是最早將主權一詞引入政治學的。在其名著《國家論六卷》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并對主權作了如下的定義:“主權是在一國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是“絕對的”和“永久的”,但同時他也承認主權須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隱含有“相對主權”的因素。而格老秀斯的學說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基礎,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在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礎上提出主權具有如下的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力約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正所謂“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國”。對于主權權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們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權就是這樣一種無限的權力。就主權的絕對性而言,霍布斯大大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盧梭也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傳統的主權理論的實質是主權的絕對性,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轉讓、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國內國外享有無限的獨立性。這一在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隨著民族國家的壯大而一直在國際法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它奠定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產生的理論基礎,爾后從歐洲傳遍世界,成為廣大亞非拉國家和地區打破西方殖民枷鎖,爭取民族解放、獨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爭武器。它對于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二、現階段的發展(一)趨勢上的弱化國家主權在總體上呈弱化的趨勢。其原因有很多,包括全球性問題的影響、國際組織的影響、跨國公司的影響、國際制度的影響等。(二)全球性問題的影響全球性問題日益凸顯對國家主權形成的挑戰。在經濟全球化進程中,世界各國面臨的共同問題日益尖銳,能源、環境、資源短缺、糧食、債務、貿易保護主義、人口、難民、、核擴散、國際恐怖主義問題等等以及極地深海和太空開發中出現的問題,早已越出國界向各處擴散,并在不斷地惡化,成為影響全球發展的重大問題。它們的解決已經不是一國或幾國的能力所能為,必須依靠世界各國的共同努力,相互協作、通力合作才能解決。這些全球性問題突破了主權國家疆界的限制,模糊了內外事務的界限。從國家行使管理權力的角度看這必然會威脅到主權國家原有的統治能力。(三)國際組織的影響國際組織對國家主權提出了挑戰。經濟全球化的迅猛發展,是與國際經濟組織的日益增多與作用日益增強相伴而行的。在現代的世界經濟格局中,已經出現了一系列重要的超越國家之上的政治機構和國際組織,比如世界銀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貿易組織、歐共體及歐洲聯盟、亞太經濟合作組織、亞洲開發銀行、非洲開發銀行、聯合國工業發展組織、聯合國糧農組織、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北美自由貿易區、拉美自由貿易區、中美洲共同市場、西非國家關稅同盟、南美洲共同市場等世界性、區域性組織大量涌現,并同國家建立了相互依存的緊密關系,對國家主權產生了沖擊和影響。一些實力單薄的國家對強大的國際組織存在著資金、技術或管理上的依賴性,從而給國際組織介入國家職能提供了機會,另一方面,一些國際組織已經成為國際政治行為主體,進入到國際政治的運行軌道,并對國家主權和管理職能帶來直接或間接的影響。[1][2][][](四)跨國公司的影響跨國公司作為國際經濟活動的最主要的主體,在全球化過程中其影響也不容忽視。當今跨國公司已經發展為影響和左右世界政治經濟過程的實力強大的非國家行為主體,它們的財力和能量甚至超過了一些中小民族國家。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的生產、投資、貿易以及隨之而來的與東道國社會日趨緊密的聯系,使國家的主權受到多方面的挑戰、掣肘與沖擊。(五)國際制度的影響在全球化進程中,國際制度對國家主權形成了侵蝕。經濟全球化進程在很大程度上是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推動的。制定全球化“游戲規則”的主要是發達國家。這就使得權力結構中的不平等和等級的繼續存在難以克服,同時也為新的不平等和等級的出現提供了基礎(發達國家在全球體系中具有先發優勢,這種優勢是長期積累而成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發達國家的先發優勢除了體現在物質力量上,更體現為對正在形成的全球規則的主導作用上。現有的主要國際規則和國際制度,特別是經濟方面的全球性組織,基本上都是在西方國家的主導下形成的,在內容和運作上暗含著對西方國家的傾斜,許多制度安排都未將發展中國家考慮進去。此外,還有國家觀念、聯合國、民族國家內部問題等等因素對國家主權的弱化帶來了很大的影響。(六)事實上的強調正因為國家主權在趨勢上是弱化的,所以作為利益憂關的各個民族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都在極力爭取主權的穩固和不流失。1.適應性的增強。全球化的發展給各國帶來挑戰的同時也帶來了機遇。隨著各國深入參加各個國際組織、適應國際交往中的各項規則,原先不知所措的現象已經有了很大的好轉,在激烈的競爭中發展中國家也在極力縮小與發達國家之間的差距,并且更重要的是他們學會了如何與處于強勢地位的國家面對且不會太受欺壓。他們學會了生存的法則。2.對抗中的回應。尤其是國力弱小的國家,他們在對抗強國的干預時往往采取理論上的回應,在實踐中往往采取在聯合國的調解下取得可能性的利益。隨著時間的發展,聯合國的作用正在逐漸增強,現在任何一個國家在采取重大行動時如果饒開聯合國而單獨行動,往往會受到相應的制約,起碼會失去名義上的優勢。而數量較多的小國家往往可以聯合起來對抗大國,在妥協與平衡中爭取到自己的利益。三、可能性的理想既然總體性的趨勢是國家主權的弱化,那么若干年后是否會形成統一性的世界國家呢?似乎并不是不可能的,一些存在的問題也是可以得到解決的,當然,必要性的技術是迫切要解決的。例如,這個世界國家是采用聯邦的形式,現在的主權國家成了一個個聯邦。領導人的選擇采取投票普選的形式。60億或者更多的人投票,看上去是不可能的,或者是代價太大。當然如果我們的網絡技術發展到一定程度就不一樣了,每個人都可以在網上投票。主權國家之間的問題是內部問題,即邦與邦之間的問題。矛盾的焦點是地球與其他星球之間的沖突,人類與外星生物之間的沖突。當然,前提是我們發現了外星人,又或者有其他的矛盾。以上的這些看似是幻想,但是人類如此迅速而猛烈的發展,到了那一步,又有什么不可能呢?參考文獻[1]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2]亨廷頓.文明的沖突與世界秩序的重建[M].北京:新華出版社,2002.[3]霍布斯.利維坦[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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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的憲法保障探索

發展權作為一項由全體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的參與、促進和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各方面發展所獲利益的基本人權形式,隨著近幾年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發展,在整個世界憲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使得更多國家的憲法對其做出積極反映。我們研究發展權與當代憲法發展的關系,對豐富當代憲法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展權是憲法人權的新發展

1.發展權對個人權利原則的發展。傳統的憲法人權觀都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導向,以個人主義原則為基礎,孤立、單個地對待個人權利。發展權并不否認個人主義法律價值觀合理的一面,同時也側重于“人”作為社會集合體的普遍存在的價值,其基點在個人,又不惟個人,還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結合而成的民族和國家等集體。

2.發展權對憲法人權內容的拓展。發展權涵蓋了傳統人權的部分價值內容,是在生命及由此產生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形式上的拓展與提升,包含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廣泛發展,是一項旨在增進、延伸和強化所有傳統人權的基本人權。

3.發展權對憲法人權普遍實現的推動。發展權作為人權體系中的一項基本人權,對于全人類人權的普遍實現具有舉足輕重的價值功能。理論上,發展權以其自身具有的超越于其他人權的價值優勢和復合性人權的要素,極大地豐富了人權的形式、內容和功能。發展權法律制度的安排立基于權利義務關系,每個“人”都有權利從他人和社會獲得合法的發展利益,充分享有免于他人對自身發展權利施以妨礙和侵犯的消極自由和能動自主地謀求發展的積極自由。實踐上,發展權能夠不斷地消減發展差距與發展障礙,保護人權平等,增進社會正義,推動社會的發展與人類進步。

二、憲法對發展權的意義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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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發展論文

【摘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從產生到現在對很多國家打破奴役的枷鎖、爭取自由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其正呈弱化的趨勢顯現。至于國家主權是否會推出歷史的舞臺,那么,我們只能預測,卻不可斷言。

【關鍵詞】國家;主權;發展

一、歷史回顧

在主權一次引入政治學之前,主權只是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關系的一個非常具體的普通術語,它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政治理論中并發展起來的。法國政治學家布丹是最早將主權一詞引入政治學的。在其名著《國家論六卷》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并對主權作了如下的定義:“主權是在一國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是“絕對的”和“永久的”,但同時他也承認主權須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隱含有“相對主權”的因素。而格老秀斯的學說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基礎,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在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礎上提出主權具有如下的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力約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正所謂“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國”。對于主權權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們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權就是這樣一種無限的權力。就主權的絕對性而言,霍布斯大大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盧梭也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

傳統的主權理論的實質是主權的絕對性,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轉讓、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國內國外享有無限的獨立性。這一在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隨著民族國家的壯大而一直在國際法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它奠定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產生的理論基礎,爾后從歐洲傳遍世界,成為廣大亞非拉國家和地區打破西方殖民枷鎖,爭取民族解放、獨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爭武器。它對于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現階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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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權發展論文

摘要:國家主權是一個國家的最高權力。它從產生到現在對很多國家打破奴役的枷鎖、爭取自由解放起到了巨大的作用,但是隨著經濟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其正呈弱化的趨勢顯現。至于國家主權是否會推出歷史的舞臺,那么,我們只能預測,卻不可斷言。

關鍵詞:國家;主權;發展

一、歷史回顧

在主權一次引入政治學之前,主權只是表示統治者與被統治者之間等級關系的一個非常具體的普通術語,它是在國家統治者的權力在國內高于一切的情況下介紹到政治理論中并發展起來的。法國政治學家布丹是最早將主權一詞引入政治學的。在其名著《國家論六卷》中,布丹提出了近代國家主權學說,并對主權作了如下的定義:“主權是在一國中進行指揮的絕對的和永久的權力。”布丹的主權概念是“絕對的”和“永久的”,但同時他也承認主權須受自然法和神法的限制,隱含有“相對主權”的因素。而格老秀斯的學說奠定了近代國際法的基礎,他認為主權就是國家的最高統治權,主權行為不受任何其他權力的限制,也不從屬于其他任何人的意思。在英國革命時期,著名的啟蒙思想家霍布斯在布丹的基礎上提出主權具有如下的屬性:主權至高無上,不受任何權力約束,既不受前人的法律約束,也不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約束。主權不可轉讓,不可分割,正所謂“權分則國分,國分則不國”。對于主權權力,霍布斯的看法是,人們能想象得到使它有多大,它就有多大。主權就是這樣一種無限的權力。就主權的絕對性而言,霍布斯大大發展了布丹的主權學說。盧梭也認為主權是永遠不能轉讓,不可分割的。

傳統的主權理論的實質是主權的絕對性,認為主權是不可分割、不可分享、不可轉讓、不受任何限制的,在國內國外享有無限的獨立性。這一在數百年的歷史發展中隨著民族國家的壯大而一直在國際法理論界占據著主導地位。它奠定了近代歐洲民族國家產生的理論基礎,爾后從歐洲傳遍世界,成為廣大亞非拉國家和地區打破西方殖民枷鎖,爭取民族解放、獨立自主的思想源泉和斗爭武器。它對于民族國家的形成和發展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

二、現階段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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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原則與憲法發展

本文作者:苗連營吳禮寧工作單位:鄭州大學法學院

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必然以保障人權為其根本價值追求,一套體現憲政精神的法律制度必須以保障人權為其核心命題和最終歸宿。我國當代憲法的發展過程同樣體現出了人權的基本精神和要求,并且經由觀念的發展、個案的推動和文本的修改,使這一精神和要求不斷得到彰顯。但是憲法原則必須化為具體行動才會結出現實的果實,29年4月13日的《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正是這一要求的體現。借此機會,梳理我國憲法中人權規范的發展演變,并揭示其特點與發展趨勢,對構建獨具特色的人權行動綱領或許具有理論上的價值。

一、憲法價值的法理詮釋

從近代以來,人自身的價值得到承認和尊重,人是根本、是目的這一價值判斷成為共識,并進而決定了確保人自身價值實現的人權的根本性地位。按照康德的理論,人不應該把他人作為手段而應該把他人同時也作為目的,否則就是一種不正義的表現。正義就是“一種最基本的、與人的存在相一致的正義,是一種尊重原則基礎上的正義”。①在每一個人都是以目的而不是手段出現的時候,他們就有資格作為一個獨立的主體提出自己的正當利益要求和基于這種正當要求而行動的自由,這也就是在正義的基礎上為社會主體提供了能夠獲得發展的可能性,如果沒有這種正義存在,如果一個人和另一個人是不平等的,只能是另一個人的手段時,就使得一個人事實上已經喪失了人的尊嚴和地位,不再是社會上受尊重的主體,成為了他人完全的奴隸。因此,人權是以對他人的尊重為倫理前提的,人權是一種目的性利益,它是以“人是目的”作為自身的倫理核心的,所以人權不得放棄、也不得轉讓,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分配、交換和贈與。但是,人權在被寫進憲法之前僅是一種道德權利,只具有使人們對各種事物產生思想上和觀念上的正當性批判的功能,但隨著人權入憲,人權從應有權利進入了法定權利狀態。正如米爾恩所言,“人權是道德權利,不是政治權利。……任何一項人權只有在特定場合下的解釋對它提出要求時,才能成為一項政治權利。”②為什么人權不能僅僅停留在應有權利階段而必須被寫進憲法呢?首先,從人權外在表現形式來看,人權作為人應當享有的權利,主要表現為道德主張,在形式上不夠公開和明確,而人權入憲之后則使其具有明確性、公開性和一致性等特點,使原來裸露的權利加上了一層法的外膜,從而具有了法律的優點。這些優點就是富勒所說的法的內在道德性,即一般性、公開性、可預期、明確、無內在矛盾、可遵循、穩定性、同一性等特點。③其次,從人權保障機制來看,人權在入憲以前主要是靠人們的內在信念、道德感和社會評價方式加以維護,而人權入憲后在實現過程中有專門機關加以保障和維護。所以,僅停留在口頭上和道德主張上,也即僅把人權看作應有權利是不夠的,人權要想獲得真正的實現就必須成為法定權利,走進憲法。可以說,“尊重原則”使主體找到了人權存在的倫理基礎和存在的正當性,而要進一步使主體真正獲得人的地位和尊嚴就必然要求人權從應然權利形態進入法定權利形態,從而達到人權可以現實化的要求。這樣,才能真正實現對人權的尊重和維護。但基于人權的重要性,憲法作為其保障機制究竟能否承擔起這一期待,則是需要進一步討論的問題。具體而言,就是說憲法權威是怎樣構建的,它建立在什么樣的基礎之上才能夠支撐起人權保障的重擔。我們認為,憲法權威建立在這樣的基礎之上:其一,憲法自身的法律屬性。即通常所說的憲法的幾個重要特點,包括制憲程序的異常復雜,憲法的規范性、穩定性、根本性和最高權威性等。其二,權力的多元分配。“憲法權威關乎憲法的生命,而真正的權威決不單是規范意義上的,因為規范中的權威也可能在現實生活中被掃除干凈;真正的權威也不單是道義上的,因為觀念的沖突也會使權威發生分裂和消解。憲法的權威還必須存在于一種合適的政治結構中,或者說,一種合理的政治結構是憲法權威的基本保障。”④的確,憲法不應當是一堆華麗辭藻的堆砌,它應當通過政治權力的多元分配而建立一套確立與維持人權保障的政治結構。所以,憲法通過對政治行為和政府活動進行有效控制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規則來確立自己的權威,并進而實現對人權的根本保障。其三,國家與社會的兩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的兩分是近代社會的基本形態,并為憲法權威的建構奠定了社會基礎。憲法則溝通了市民社會與政治國家,居于二者之上并保持著二者的平衡,從而具有了無可置疑的權威性。其四,憲法自身的正當性。憲法本身不僅僅是一紙規范,更是人民權利的憲章,通過確認不可讓渡的人權來體現其理性,也即民主讓渡不能違背憲法基本權利的規定與精神。憲法通過規定和保障基本權利獲得了正當性,這種正當性又反過來論證了其權威性,二者相輔相成。總之,人權保障體現了憲法的終極價值,是憲法的全部意義所在。憲法的保障則是人權最直接有效的保障形式,沒有其保障,人權就不可能轉化為公民的法定權利,它將永遠停留于一種無國家強制力的道德訴求或主張,停留于習慣的運作狀態。同時,人權本身作為一種道德標準又對憲法具有一定的制約作用,該制約作用正是憲法權威的依據,也是道德意義上服從憲法的依據。我國憲法的正當性同樣是從人權保障條款中獲得的,雖然直到24年,人權一詞才正式進入憲法文本,但是此前的憲法文本同樣體現著人權保障的精神。撇開1975年和1978年憲法不論,1954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中不乏對公民(人民)基本權利的規定,雖然沒有使用人權這一字眼,但這些規定仍然是人權精神在憲法文本中的體現。雖然在改革開放前,這些規定并不具有實踐上的價值,但是改革開放以來,憲法關于基本權利的規定逐漸顯現出蓬勃的生機。

二、從思想到規范的轉化

人權,從來就不僅僅是一個有關自然權利或道德權利的法律概念,更不僅僅是一個純粹的學術性問題,而總是與特定時期的社會發展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西方思想史上許多重要的人權理念、人權原則也都是在社會大變革時期孕育產生并顯示出其巨大的制度性意義的,人權的基本原理也由此受到了思想家們相當精彩而深刻的解構與論證,其思想觀點和研究成果對相關國家的政策選擇與社會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從世界憲法發展的歷史來看,任何一個國家都是先有了人權思想,然后才有了憲法文本對人權的宣示,我國也不例外。要在我國憲法文化中追溯人權概念的源頭,需從民權概念談起。民權這一概念最早出現在日本,有主權在民的含義。此概念進入中國語境是基于中國民主革命過程中歷史現實的需要,以民主理念為基礎吸收中西政治思想而融合生成的一個綜合性概念。中國的民權話語有其獨特的內涵,所指的不是不受侵犯的個人權利,而是一種公共參與的權利。以民權概念來表達人權和民主的訴求或許是一種不得已的選擇,因為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民主一詞很敏感,而人權概念所要突出的是個人,這又與傳統文化偏重集體、排斥個人的理念格格不入。民權概念更容易為當時的情勢所接納,因此,民權概念與人權概念還是有著較大的差別。而對于近代意義上人權概念及其特質進行闡釋的,最早要屬嚴復。嚴復以天賦人權觀念對抗君權神圣理念,宣揚“人人生而平等,人人各得自由”,“民之自由,天之所畀也”。“侵人自由者,斯為逆天理,賊人道……故侵人自由,雖國君不能。”⑤可見,嚴復宣揚的人權是天賦的、不可轉讓和分割的,神圣不可侵犯。在自然狀態下,人人自由平等。在這一點上他不僅與改良派走到了一起,并且和新興的革命派達成了一致。此外,梁啟超、康有為等人也熱情地宣揚天賦人權思想,然而無論是嚴復的自由觀念,還是康梁的天賦人權思想,以及譚嗣同等的“仁學”主張,都在表達著一種工具主義理念。其中偏重于對“民”的重視,而少有對“人”的關注。而真正實現從民權到人權概念轉變的,主要是在五四時期。五四時期,人權作為獨立之人格、平等之權利、自由之思想被提出來,體現了對個體價值的張揚與崇信。在這里,人權意味著“要獨立自由之人格,要平等自由之人權”。新中國成立后,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迎來了人權建設的春天,中國的人權事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新中國成立后初期,“人權”概念曾經是一個禁區。然而雖然沒有援用“人權”概念,但是新中國的立法還是明確地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1954年憲法就比較全面地確認了中國公民的基本權利。⑥后,1978年憲法恢復了1954年憲法的部分規定,并且在思想界出現了第一次人權研究的熱潮。1982年憲法對中國公民的權利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不過對一些具體的權利規定和在“人權”概念方面仍顯得有些滯后。1988年前后,為紀念《世界人權宣言》通過4周年以及法國大革命和法國《人權宣言》發表2周年,中國又開展了關于人權的討論,被認為是第二次人權研究的高潮。從1989年下半年開始,中國出現了人權討論的第三次熱潮并持續至今。這次理論討論的一個重要成果便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于1991年11月1日發表的《中國的人權狀況》白皮書,這是中國政府向世界公布的第一份以人權為主題的官方文件。白皮書的重大歷史意義在于:一是突破了“左”的傳統觀念和禁區,將人權稱為“偉大的名詞”,強調實現充分的人權“是長期以來人類追求的理想”,是“中國社會主義所要求的崇高目標”,“是中國人民和政府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從而首次以政府文件的形式正面肯定了人權概念在中國社會主義政治發展中的地位,理直氣壯地舉起了人權旗幟;二是將人權的普遍性原則與中國的歷史與現實相結合,以“生存權是中國人民的首要人權”等基本觀點為線索,鮮明地樹立起中國的人權觀,系統地闡述了中國人權的真實情況,回答了國內外普遍關心的問題。此后,人權成為中國對外宣傳的一個重要主題,每年國務院的政府工作報告在闡述對外政策時,都要闡明中國在人權問題上的基本立場。自此人權問題不再是一個禁區,學者們也積極地參與這一問題的討論,大大促進了中國人權理論與實踐的發展。2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了憲法修正案,首次將“人權”概念引入憲法,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這可謂中國民主憲政和人權事業發展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人權觀念的誤解、禁區到理直氣壯的發展人權理論,再到黨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權”,特別是憲法上人權保障條款的誕生,不僅直接折射了人權觀念在我國的解放和發展,更標志著人權保障制度在我國的跨越。29年4月13日,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了《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9-21年)》。這是中國第一次制定的以人權為主題的國家規劃,行動計劃明確了未來兩年中國政府在促進和保護人權方面的工作目標和具體措施。這份文件涉及到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權利等具體的人權內容,其中民生問題尤為突出。雖然民生不同于民主,也不是一項具體的權利,卻關系到每一個公民的切身利益,改善民生也是人權制度的現實追求,因此把民生問題作為重點加以強調,有利于促進民眾生存狀態的改善。同時,這份文件的,表明人權概念不再僅僅是一個法律原則和社會理想,更是一項具體的行動目標,從而使人權保障工作變得更加具體和有的放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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闡述會計信息產權規劃發展

內容提要:本文從探討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入手,初步界定了會計信息生成、傳遞中的受益和受損主體以及由此帶來的產權問題,分析了目前會計信息產權的效率,最后對會計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進行了反思。

關鍵詞: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產權效率

會計信息的基本特征之一就是同時為利益對立雙方所使用,但是會計信息可能是由利益對立集團的一方或其人編制,這樣信息不對稱現象就出現了。從信息經濟學角度看,會計信息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由于其稀缺的特點,所以在其生成、傳遞和使用過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交易雙方及復雜的交易關系,交易雙方可能的利益沖突導致了高額的交易費用。為了降低交易費用,提高交易效率,減少會計信息交換中的外部性和各種可能的利益沖突,客觀上要求采用一定的規則來解決這些問題,這樣會計信息的產權問題研究就具有十分現實的意義。

所謂產權,是指使自己或他人受益或受損的權利(H.Demsetz,1967),會計信息的交換實質上是一種權利的交換。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研究的中心論題就是:如何通過界定、變更和重新安排會計信息提供中的產權結構,降低和消除會計信息市場機制運行的社會費用,提高會計信息市場運行的效率,以達到改善資源配置的效果。

本文所界定的會計信息范圍較為廣泛,主要包括:(1)會計主體以貨幣作為計量單位編制的財務報表所包含的信息;(2)財務報表附注及其它財務報告所包含的貨幣及非貨幣信息;(3)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本文立足于我國的實際情況,對會計信息產權問題的討論主要包括:(1)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2)如何界定會計信息的產權;(3)對既定會計信息產權咨詢的分析;(4)會計信息產權界定引起的基本理論問題。

一、會計信息產權界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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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權維度下發展權分析

在人權系統中,發展權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最初是由塞內加爾最高法院院長凱巴·姆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權國際協會開幕式上提出的。而它作為一種人權規范和人權制度被正式確認,集中地記載于1979年和1986年聯大先后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發展權利宣言》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和傳統人權文化的影響,發展權仍然是當代國際人權理論和實踐領域中存在嚴重分歧和尖銳對立的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從人權法高度深入開展對發展權的研究。

一、發展權是一項人權

所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必須與生存權、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的權利聯系在一起,即與發展相聯系,人類沒有發展就不能生存。因此,從根本上講,發展權是一項人權,而且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人作為發展進程的主體,應當是發展權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不僅如此,全人類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對發展負有責任,并應為發展而促進和保護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換言之,每個個人和所有民族對于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都有權參與、享受并為之作出貢獻。唯有如此,在這種發展中,全部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才能夠得到充分地實現。

二、發展權是國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統一

發展權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據此原則,當然享有發展權。但是發展權也是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國家在享有發展權的同時,應當擔負現實發展權的義務。換言之,發展權是國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統一。《漢城宣言》指出,作為國際公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發展權,意味著各國彼此合作,基于對普遍承認的人權和關于建立各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共同理解,制定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標準。有的學者指出,發展權是使人權與各國權利和義務相聯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創設個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條件,對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國家通過有關行為責任或效果責任嚴格遵守其有關人權的承諾。因此,發展權應視為國家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權利。

三、發展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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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企業產權變遷與會計權益發展

內容摘要:企業產權主體的變遷是會計權益理論產生和發展的前提和基礎。在新經濟時代,應該突出人力資本產權主體在企業產權關系中的地位以及人力資本產權主體應該享有的所有者權益。

關鍵詞:產權主體會計權益人力資本人力資源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和不同的社會發展階段,企業產權主體、產權關系和產權結構的復雜程度不同,對會計記錄和和會計處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從而導致會計權益理論也在不斷發展和變化。

企業產權主體的變遷大體可以分為五個階段:即單一產權主體、合伙產權主體、股權轉讓受限制的多元產權主體、股權可以自由轉讓的多元產權主體以及人力資源介入的多元產權主體。正如科斯所認為的,“會計理論是企業理論的一個組成部分”。

事實上,會計權益理論的發展與企業產權主體的變遷是密不可分的,企業產權主體的變遷直接決定著會計權益理論的發展及其變化趨勢。分析企業產權主體的變遷與會計權益理論的發展之間的關系,對于正確認識現代會計權益理論的發展規律,把握會計權益理論的發展趨勢具有重要意義。

單一產權主體、合伙產權主體與業主權益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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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權納入憲法保護權利的必要性論文

摘要:人權是憲法的歸宿,憲法是人權的保障。發展權作為一項綜合性的基本人權形式,勢必在擴大憲法調控視角的過程中,對憲法人權的時空進一步拓展。憲法對發展權所具有的宣示、規范和保障功能意味著發展權的憲法化選擇是一種必然的趨勢,我們積極探尋發展權的憲法規范方式對于豐富與發展當代憲法人權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關鍵詞:發展權;憲法人權;憲法規范

發展權作為一項由全體個人及其集合體有資格自由向國內和國際社會主張的參與、促進和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各方面發展所獲利益的基本人權形式,隨著近幾年人權理論與實踐的豐富與發展,在整個世界憲法體系中的地位不斷得到加強,使得更多國家的憲法對其做出積極反映。我們研究發展權與當代憲法發展的關系,對豐富當代憲法人權的理論與實踐和更好地保障發展權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一、發展權是憲法人權的新發展

1.發展權對個人權利原則的發展。傳統的憲法人權觀都是以自由主義理念為導向,以個人主義原則為基礎,孤立、單個地對待個人權利。發展權并不否認個人主義法律價值觀合理的一面,同時也側重于“人”作為社會集合體的普遍存在的價值,其基點在個人,又不惟個人,還包括人按照特定方式結合而成的民族和國家等集體。

2.發展權對憲法人權內容的拓展。發展權涵蓋了傳統人權的部分價值內容,是在生命及由此產生的人格權、人身自由權等權利形式上的拓展與提升,包含了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廣泛發展,是一項旨在增進、延伸和強化所有傳統人權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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