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維度下發展權分析
時間:2022-12-08 05:34:00
導語:人權維度下發展權分析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在人權系統中,發展權是一項嶄新的權利,最初是由塞內加爾最高法院院長凱巴·姆巴耶于1970年在斯特拉斯堡人權國際協會開幕式上提出的。而它作為一種人權規范和人權制度被正式確認,集中地記載于1979年和1986年聯大先后通過的《關于發展權的決議》、《發展權利宣言》這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中。但是由于受到不公正的國際政治經濟關系和傳統人權文化的影響,發展權仍然是當代國際人權理論和實踐領域中存在嚴重分歧和尖銳對立的問題。為此,我們有必要從人權法高度深入開展對發展權的研究。
一、發展權是一項人權
所有的基本人權和自由必須與生存權、不斷提高生活水平的權利聯系在一起,即與發展相聯系,人類沒有發展就不能生存。因此,從根本上講,發展權是一項人權,而且是一項不可剝奪的人權。人作為發展進程的主體,應當是發展權的積極參與者和受益者,不僅如此,全人類都應個別地或集體地對發展負有責任,并應為發展而促進和保護適當的政治、社會和經濟秩序。換言之,每個個人和所有民族對于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的發展都有權參與、享受并為之作出貢獻。唯有如此,在這種發展中,全部的人權和基本自由才能夠得到充分地實現。
二、發展權是國家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統一
發展權已經成為國際法的一般法律原則,作為國際法主體的國家,據此原則,當然享有發展權。但是發展權也是個人所享有的權利,因此,國家在享有發展權的同時,應當擔負現實發展權的義務。換言之,發展權是國家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的統一。《漢城宣言》指出,作為國際公法一般法律原則的發展權,意味著各國彼此合作,基于對普遍承認的人權和關于建立各國友好關系及合作的國際法原則的共同理解,制定體現在聯合國憲章和國際人權法案中的公民、文化、經濟、政治和社會標準。有的學者指出,發展權是使人權與各國權利和義務相聯系的法律努力,旨在創設個人享有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的條件,對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尊重,旨在促使國家通過有關行為責任或效果責任嚴格遵守其有關人權的承諾。因此,發展權應視為國家為促進和保護人權的權利。
三、發展權是自決權的必然延伸
自決權意味著一切國家和民族獨立決定其命運,選擇其政治、社會和經濟制度的權利。自決權原則已成為當代國際社會公認的一項基本國際法原則,即國際法的“憲法性”原則,不可被其他任何國際法原則所排除,如果其他國際法原則與其相沖突,自決權原則將優先適用。因此,有人認為,自決權原則屬于國際法上的強行法范疇。
聯合國大會在1952年第421D(V)號決議中就確認,“人民和各民族的自決權”為基本人權。在內容上,民族自決權包含著該民族“自由謀求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的權利。因此,就屬于人權范疇的發展權而言,它不僅以民族自決權為基礎,而且是民族自決權的延伸。有鑒于此,《發展權利宣言》規定,發展的人權也意味著充分實現民族自決權,它包含各國可依照關于人權的國際公約對其所有的自然資源和財富行使充分主權這一不可剝奪的權利。
四、經濟發展是發展權的核心
就發展權的實質而言,發展權是提高人類的生活質量的權利。促進發展權實現而作出的任何努力和實施的各項政策,其目的都必須是不斷提高全體人民的福利,保護本國人民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保證人民有均等的機會獲得基本資源、教育、醫療保健、食品、住房、就業和公平分配收入,保證男女平等,消除社會非正義等。就發展權而言,雖然其意味著一個民族在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綜合發展的權利,但是,我們應當注意到經濟的發展是其他方面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經濟發展是發展權的核心。如果抽去經濟發展這一精髓,發展權就失去了其本身的存在意義。
五、發展權是一項集體人權
從前述的發展權內容可以得出如下結論:發展權不僅僅是一項個人權利,而且是一項集體權利,個人組成的國家、民族乃至全人類是該集體權利的主體。因此,發展權作為一項人權,應當理解為既有個人的方面,也有集體的方面。發展權不應僅僅理解為一項個人的權利。國家的進步和發展能促進個人的發展,而個人的發展反過來又能促進社會的發展。因此,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認為是互不相容的。發展中國家之所以將發展權視為集體權利中最重要的乃至根本的人權,就在于它們認識到發展與人權密切相關。在發展中國家看來,如果將發展權僅僅看作公民的政治權利,就忽視了經濟權利與政治權利之間的直接聯系。經濟落后和社會的不發達,是個人人權充分實現的障礙,集體權利是個人人權的基本前提,是個人人權得以實現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