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14:5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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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葉飲料治大病
日本石川縣金澤市有一位55歲的家庭主婦,名字叫上原美鈴,三年前丈夫患腦梗塞在一次偶然事故中倒下了。其后,整天為后遺癥而苦惱不堪。她頭腦中一直考慮如何救治丈夫。后來她發現是松葉飲料治好了不可救藥的丈夫。“殺死丈夫,然后我也自殺”頭天晚上上原美鈴下了這樣的決心,第二天看了電視中介紹松葉可治大病的報導。她抱著最后一線希望,決定對已瀕臨絕境的丈夫試一試。于是,她到商店購買了攪汁器和電動榨汁機,松葉從家里附近就可以采集到。開始自己動手制作松葉飲料。但是這樣喝非常苦澀,于是又往里面加入了檸檬和蜂蜜等,松葉汁的濃度用水來適當調節。試做了幾十次,終于調出了能夠令人滿意的味道。那種滋味恰似青蘋果汁的味道。于是她就用它代替茶水給丈夫飲用。發現它能醫治丈夫的癡呆,且他暴躁的脾氣也大為減輕,顯現出恢復好轉的樣子。松葉飲料對醫治癌癥、禿頭、白發也有效。松葉對延年益壽能起到良好的功效,古代有“仙人食松”的說法。它的確是長壽之源。古代又有“松壽萬年”的說法?!渡褶r本草》中說,松葉有三大藥效。那就是強健心臟、降低高血壓和強精。因為如果心臟的跳動正常、順暢就不必擔心高血壓了。所以它應該能夠醫治許多人為之煩惱不已的老年性疾病。由于松葉有抗氧化的作用,所以它能夠抑制人體內有害的活性氧的產生,對預防癌癥也有效。而且還對醫治胃潰瘍、糖尿病、哮喘、便秘、宿醉、脫發和白發有很大的療效。如果每日最少能喝二杯的話,那對醫治疾病和保健身體是很有成效的。下面介紹一下松葉飲料的簡單制作方法。1、準備松葉10克。10克的松葉也就大約為人的一只手所能握住的量。松葉無論是紅松還是黑松皆可。但是請避免選擇枯萎變色的葉子,盡量選擇新鮮的松葉。之后再準備四分之一個檸檬(一定要剝皮后再使用),以及150-200毫升水就可以了。2、因為松葉有可能被意外污染,所以一定要用洗滌劑加以清洗,再用流水加以沖洗。將水洗后的松葉搗爛,加入檸檬和水。冬天天氣寒冷可以使用微熱的水,效果不會有什么改變。3、盡量使用細眼的茶過濾網或油過濾網將其過濾。過濾后就可以飲用了,喜食甜食的人再加入一杯蜂蜜。但是,有糖尿病需要控制糖分攝入的人則要禁忌。松葉飲料一定要在制好后二個小時之內飲用,否則長時間加以保存會降低療效。
重點優撫大病救助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解決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中的困難,使在鄉重點優撫對象醫療難的問題得到真正解決,根據國務院《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實施在鄉重點優撫對象大病救助,應堅持“政府牽頭,社會支持,自救為主,救助為輔”的原則。
第二章救助對象和范圍
第三條救助對象為生活特別困難,無自救能力,且除優撫定期撫恤補助外無其它資助渠道和資金來源,同時未享受大余縣醫療保險的下列優撫對象:(1)在鄉老復員軍人;
(2)“三屬”定期撫恤人員;(3)紅軍失散人員和蘇區老干部;(4)七級以下在鄉革命殘疾軍人;(5)帶病回鄉退伍軍人。
大病醫療保險與重大疾病保險合作模式
我國大病保險與重疾險的發展及現狀
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大病保險已覆蓋城鄉居民達11.29億人,實際報銷比在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平均提升10%至15%左右。2019年更是提出要將醫療保險人均財政補助標準的一半用于大病保險,統一并降低大病保險起付線,報銷比例爭取由上年的50%提高到60%。大病保險從開始試點至今總體呈現穩步發展趨勢,并取得了較為明顯的成果,不僅有效緩解了城鄉居民重大疾病費用負擔,還在精準扶貧落實工作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建立時間較短,我國大病保險制度仍不夠完善,還存在諸如運營公司數量少且虧損居多、大病保險統籌層次較低及保險責任分配不夠清晰的問題,導致許多地區沒有能夠及時實現國家醫改辦規定的改革目標。我國大部分地區采取市級統籌的方式,雖然基金抗風險能力不強,但是能夠在小范圍統一的基礎上總結經驗并穩步推進,適時實現省級統籌。而率先實行省級統籌的地區,則可實現政策統一實施、保險對象來源擴大、區域性疾病分散、抗風險能力提高和全省政策公平,具有較強基金抗風險能力。其中,吉林、西藏、青海以及甘肅四省份采取省級統籌,是因為轄區內人口密度較低且城鄉差異相對較小,便于實現大范圍內統一規劃。截至2018年年底,我國重疾險產品種類已經有115種,主流熱銷重疾險產品也達到70種以上,而且不少產品中保險責任包括的病種數量能夠達到100種甚至更多。其保費收入在健康險原保費收入的3796.4億元中占比達到56.8%,并且保費收入同比增長9.4%。從產品種類來看,重疾險一直在不斷創新發展,以適應市場的需要。從保費收入水平來看,重疾險在健康險中居主導地位。從保費收入增長水平來看,重疾險目前處于快速發展階段。從2018年統計的居我國醫療保險保費收入前五的產品中重疾險保費收入占比情況來看(見圖1),也能夠說明我國重疾險發展至今狀況良好且勢頭強勁。但是隨著快速發展,重疾險也在實踐過程中顯現出例如監管力度不足、消費者對產品存在認知誤區、市場信息不對稱以及與大病保險產品的替代效應等問題。
我國試行商業保險參與大病保險管理的現狀
從整體狀況來看,自政策提出以來,我國各地區試點工作不斷取得顯著成效。根據最新報告數據顯示,截至2020年前三季度,我國大病保險覆蓋10億多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參保患者實際報銷比例平均提高14個百分點。其中,以河南、四川、廣東以及福建四省為首,實現了省內全面落實居民大病保險試點運行,并在商業保險參與大病醫療保險管理模式上取得了創新突破。例如“新鄉、洛陽模式”“江陽模式”“湛江模式”以及“廈門模式”,都是在試點過程中各省市探索出的,合作機制相對健全、運行狀況相對良好的典型合作模式。但是在各地區具體實施過程中,執行狀況與政策目標仍存在一定差距。首先,從風險分擔主體來看。在商業保險參與大病保險管理的政策下,應由政府和保險公司共同分攤被保險人的重大疾病風險。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運行規則完全由政府制定,保險機構在整個過程中僅充當了“出納”角色,基本沒有實質上參與大病保險經營管理。并且,部分地區還存在各部門間權責劃分不清的問題,使得保險公司在合作中長期處于被動地位。其次,從政策目標來看。大病保險制度作為重大疾病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部分,其成立目的主要是為了緩解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減少“因病致貧”現象。但是在具體實施過程中,由于受益群體廣泛且報銷額度普遍偏低,導致大病保險定位不清,呈現出成為一項社會福利的趨勢。最后,從政策措施來看。大病保險籌資方式主要為基金劃轉,籌資途徑以及報銷范圍都過于依賴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不僅缺乏獨立性,還會使保險公司機動調整空間不足。典型模式我國商業保險參與大病保險制度管理,在經過探索與發展后,逐漸形成國家負責強調大病保險公平性與均等化,商業保險負責強調其效率性和差異性的分工機制。并在許多地區形成了符合民情、合作機制完善且運行良好的典型模式。主要總結為模式、合同模式和聯辦模式三種,其各自代表為“杭州模式”“廈門模式”和“太倉模式”,具體介紹如下。三種典型模式的特點對比見表1,模式運行機制見圖2。模式模式是指商業保險公司受政府委托,利用其網點資源分布廣泛、重疾險經驗積累豐富以及精算技術水平高等專業優勢,設立專戶代為管理大病保險基金并提供一系列經辦服務的模式。這種模式下二者合作方式較為簡單,保險公司無需承擔保險基金盈虧及投資盈虧等風險責任,只需通過收取費用提供管理運行技術與服務即可。該模式的優勢是能夠彌補大病保險運行技術不足的短板,并且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障大病保險公益性以及政府主導地位。該模式的劣勢是保險公司不承擔經營風險,二者合作深度有限,不僅會加大政府財政壓力,而且還缺乏對保險公司的有效激勵。模式的代表為浙江省“杭州模式”。這一模式成立了專門的社會醫療保險管理服務中心,將大病保險交其統一管理。商業保險公司可以通過競標方式獲得資格,通過提供相關技術與服務收取費用,遵循管理服務中心規則并受其嚴格監管。合同模式合同模式是指政府通過與商業保險公司訂立合同,將大病保險基金委托給商業保險公司主導經營管理,承保公司自主經營且自負盈虧。這一模式可以理解為,政府作為投保人,用籌集到的大病保險資金為被保險人統一投保團體重疾險,并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保險公司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提供風險保障。該模式的優勢是能夠充分利用商業保險公司的專業性提高經營管理效率,且對保險公司激勵作用較強。該模式的劣勢是存在保險公司盈利性與大病保險公益性之間的矛盾,以及對保險公司監管力度較弱。合同模式的代表為“廈門模式”。在這一模式中,商業保險公司同樣可以通過競標方式獲得承保資格,但是政府除了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保費和制定相關約束政策外,并不對商業保險公司的具體管理進行直接干預。聯辦模式聯辦模式是指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聯合辦公,保險公司政府管理大病保險基金并收取適當管理費用,基金盈虧二者按比例分攤,是模式與合同模式的綜合。該模式的優勢是政府與保險公司共擔風險與盈利,能夠在一定程度上緩解政府財政壓力并激勵保險公司,增強合作穩定性。該模式的劣勢是保險公司盈利性與大病保險公益性之間的矛盾依然存在且容易出現二者權責界限不明的問題。聯辦模式的代表為江蘇省“太倉模式”。在這一模式中,政府與商業保險公司通過訂立合同明確雙方權責范圍,確定聯辦機制并規定分攤比例,保險公司按政府委托管理范圍收取適當管理費用。
不同類型地區合作模式選擇
運用系統聚類的方法,對我國31個?。▍^、市)按重大疾病保障水平進行類型劃分。以我國2002年至2018年31省(區、市)人均重大疾病保障額度(LIN)作為分類指標,運用多元統計分析中Ward聚類的方法,采用SPSS22.0軟件,以Euclidean距離作為測量間距進行歸類。具體分類結果見表2。綜合上述分析,針對不同類型地區表現出的差異,結合上文中對現行大病保險、重疾險典型合作模式的總結,我國重大疾病保障高、中、低水平三類地區,可分別選取合同模式、模式與聯辦模式三種合作模式。在實際參考過程中,各地區可以根據各自不同發展情況進行適應性調整,具體分析如下。
大病保險異地結算可行性分析
摘要:隨著大病保險政策的不斷推行,大病保險覆蓋的范圍日益擴大。文章從大病保險政策出臺以來,各地政府實施方案的效果入手,從經濟和社會可行性、制度可行性、技術可行性四個方面分析了大病保險異地結算是否具有可行性,在整體性治理理論指導下,研究大病保險政策是否符合居民的需要,如何才能更好的實現大病保險異地結算。
關鍵詞:大病保險;整體性治理;異地結算;可行性
在中國經濟高速發展的今天,仍然面臨著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的問題。2012年8月,國務院六部委共同《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各地政府紛紛籌劃大病保險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2015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又了《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提出了要穩定資金來源、提高統籌層次、擴大覆蓋范圍,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覆蓋職工、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的有機銜接、政策統一的大病保險制度。
一、大病保險異地結算的經濟可行性
(一)經濟發展水平提高
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國家對醫療衛生方面的投入不斷增加,為大病保險更高層次的發展提供了資金支持。2015年國家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國內生產總值達636138.7億元、人均國內生產總值達46629元、衛生總費用達35312.4億元,其中2001~2014年衛生總費用平均增長速度為15.7%。從表1可以看到,2011~2014年我國衛生總費用不斷增長,衛生費用占GDP比重也不斷增加,為大病保險的異地結算提供了更穩定的資金來源。2014年,杭州市全市生產總值達9206.16億元、人均生產總值129448元,全市保險收入3204138元、保險賠付1190338元。杭州市經濟的發展成為杭州實現大病保險異地結算的基礎和保障。
農村困難群眾救助大病制度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3號)的精神,給予農村困難群眾必要的大病醫療救助,經縣政府研究決定,就建立健全我縣農村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制度,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針,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大精神,以給予農村困難群眾必要的大病醫療救助為目的,以規范管理、完善措施、建章立制為重點,堅持低標準起步,努力搭建農村困難群眾大病醫療救助平臺,為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穩定服務。
二、基本原則
農村醫療救助制度是政府撥款和社會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籌資,對患大病的農村五保戶和貧困農民家庭實行醫療救助的制度。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合理確定對象,科學劃分標準,突出救助重點,采取政府救助與社會互助相結合,切實保障農村困難群眾的大病醫療救助。
三、救助對象及標準
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分析論文
一、參加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能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該問題涉及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對此,各地的政策也不盡相同。如,上海市外來從業人員綜合保險政策實施后,要求此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外來從業人員必須一律參加綜合保險,而不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天津、濟南、合肥等地則規定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應按照原有的方式繼續參加醫療保險,不得由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轉為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而重慶、成都、廣州等更多的地方則是將選擇權交給企業。如《重慶市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市級統籌暫行辦法》第17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重慶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市級統籌辦法》為農民工辦理了基本醫療保險的,繼續按原辦法執行,也可改按本辦法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對用人單位而言,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與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繳費水平不同,為降低用人成本,很多用人單位乘機將以前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其結果不僅使已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喪失了個人帳戶,而且以前的繳費年限也不再計算,這雖然有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減輕農民工本人的經濟負擔,但事實上卻降低了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為維護農民工的既得利益,維護醫療保險關系的穩定性,勞動與社會保障部應出臺相關的政策,明確禁止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得將已經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農民工轉為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
二、流動就業的農民工能否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這涉及到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各地出臺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政策基本上沒有作出規定,做法卻不盡一致。一些地方對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參加新型合作醫療保險不設任何限制,只要他們愿意加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一律予以接收。這是因為,一方面,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兩種醫療保險可以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另一方面,在現有條件下,了解外出務工人員是否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十分困難,很不現實。而有些地方則不允許長期在外務工的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以防止參保人的逆向選擇,避免因為參保人兩地參保而出現合計報銷的醫療費用超出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況。從理論上分析,現階段各地所實施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繳費水平較低,保障水平有限,而籌資能力的限制也決定了現階段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的保障水平也不高。所以,即便允許農民工兩地參保,也很難出現兩地報銷的費用總額高于實際發生的醫療費用的情形。此外,農民工大多屬于青壯年群體,相對于老人和兒童而言,發生疾病的概率較低,如果將外出務工的農民工排斥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體系之外,必然會影響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的收支平衡,加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風險。當前的主要問題應是如何切實保障農民工的基本醫療需求,而不是如何防止農民工的過度醫療保障。因此,在現階段,各地應允許農民工同時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這樣,既可提高農民工的醫療保障水平,又可在一定程度上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平穩運行。但從長遠來看,隨著國家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財政支持力度的不斷加大及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保障水平的不斷提高,應逐步限制外出務工的農民工在輸出地和輸入地兩地同時參保,規定他們只能選擇參加一地的醫療保險,即參加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反之,參加了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就不能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
三、缺乏劃分穩定就業和流動就業農民工的標準
當前,農民工的構成較為復雜,大致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與城鎮用人單位簽訂規范的勞動合同,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第二類是農閑時外出務工,農忙時回鄉耕種的季節性農民工;第三類是在不同的崗位和職業之間、不同的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不停轉換的流動性農民工。從理論上講,第一類農民工除不具有城市戶籍以外,與城鎮居民不存在本質區別,應將他們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第三類農民工則應通過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來解決他們的基本醫療保障問題;而所謂的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主要應針對第二類農民工實施。也正因為如此,《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明確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直接將穩定就業的農民工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但由于缺乏對農民工進行科學分類的法定標準,特別是由于缺乏穩定就業的農民工與流動性農民工之間的統一的劃分標準,致使各地在農民工大病醫療保險的參保對象問題上出現較大的差異,并呈現出如下三種不同的模式:
農村居民大病保險指導方案
一、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堅持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統籌安排,政府主導、專業運作,責任共擔、持續發展,因地制宜、機制創新”的原則,把維護全市人民群眾健康權益放在首位,在新農合待遇的基礎上,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醫療消費水平及新農合基金承受能力相適應、覆蓋全市農村的大病保險制度。利用商業保險機構的專業優勢,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險的運行效率、服務水平和質量;促進新農合、大病保險與醫療救助的協同互補,構建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和穩健運行的長效機制,切實減輕農村居民大病醫療費用負擔,有效解決群眾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二、資金籌集
(一)籌資標準。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新農合籌資標準、農村居民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情況、新農合實際補償比及農村居民大病保險保障水平進行測算,合理確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2013年我市農村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確定為每人15元。今后,可根據新農合籌資標準和省農村居民大病保險政策調整,逐步提高農村居民大病保險資金籌集標準。
(二)資金來源。從新農合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新農合基金有結余的縣(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縣(區),在提高年度籌資標準時統籌安排大病保險資金,逐步完善新農合多渠道籌資機制。資金實行按季度撥付,在每季度第一個月月底前劃撥到位。
(三)統籌層次。新農合大病保險實行市級政策統籌,全市統一籌資標準,統一待遇水平,統一組織實施。
新農合大病統籌補助實施方案
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協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準則,減輕參合農民大額醫療費用擔負,提高農村居民的醫療保證程度,有用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依據《市新型農村協作醫療大病統籌賠償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踐,擬定以下方案。
一、賠償對象范圍
我縣2012年度參合農民,住院總費用累計達6萬元以上的,依據本方案給予大病統籌賠償。
二、資金起原
大病統籌賠償基金按昔時新農合籌資規范的3%,重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三、賠償前提及核算公式
大病醫療保險制度發展策略
1我國大病醫療保險的主要形式
目前我國實行的大病醫療保險并不是單一的制度,而是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障、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以及商業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統稱。新農合大病醫療保障是在新農合制度框架內,衛生部、民政部和財政部等有關部門針對特定重特大疾病,通過實行按病種付費和提高報銷水平等措施,為參合者建立的醫療保障機制。2010年首先啟動了提高農村兒童先天性心臟病和急性白血病的醫療保障試點工作,2011年以省為單位全面實行農村兒童兩病保障,并在全國范圍內推廣終末期腎病、婦女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艾滋病機會性感染、耐多藥肺結核6類重大疾病醫療保障工作。2012年又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I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12類疾病納入重大疾病保障試點范圍。2012年,國家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保監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社會〔2012〕2605號),則是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實施的起點。城鄉居民大病醫療保險是針對城鎮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參保(合)者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等情況,利用部分新農合基金、城鎮居民醫?;?,向商業保險機構購買大病保險,在參(保)合群眾患大病發生高額醫療費用的情況下,對新農合、城鎮居民醫保補償后需個人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保障。[2]商業大病醫療保險是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完全依靠單位和個人意愿自愿參加的一種保險。商業大病醫療保險通常依照個人患病的風險情況繳納保費,遇重大疾病時可以從保險公司獲得一定數額的醫療費用。目前商業醫療保險機構中已經普遍開展了商業大病醫療保險。此外,城鎮職工醫療保險中也有相應的補充保險形式。國務院在1998年《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中指出,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業職工現有的醫療消費水平,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作為過渡措施,允許建立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
2大病醫療保險的屬性
針對大病醫療保險的屬性,目前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大病醫療保險是一種在基本醫療保險制度之上的補充保險。[3]補充醫療保險是泛指對某一主體醫療保險的各種補充形式。[4]對城鄉居民而言,無論參與城鎮職工、城鎮居民和新農合等社會保險,都可視為其主體保險,在此基礎之上自愿參與的其他補償形式,都可被納入補充醫療保險范疇。它既可以是非營利性的醫療保險組織形式,如社會性醫療保險、企業(行業)互助醫療保險;也可以是營利性的商業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險不僅是滿足城鎮職工對不同層次醫療服務需求的重要籌資機制,而且也是提高醫療費用風險共擔與控制道德損害的平衡機制。主體醫療保險著重于關注衛生服務的公平性,而補充醫療保險強調衛生服務的效率。補充醫療保險應該體現自愿性與選擇性原則,更多地依賴于市場機制,通過需方選擇與市場競爭,達到其最有效率地提高衛生服務可及性的目標。因此,城鎮職工的補充醫療保險和商業大病保險更符合補充醫療保險的性質。另一種觀點認為,近年來實行的大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延伸。[5]在新農合制度和城鎮居民醫保制度下開展的大病保險,從性質來看,由政府部門制定大病保險的籌資標準、報銷范圍、最低補償比例以及就醫、結算管理等基本政策要求,并通過政府招標選定承辦大病保險的商業保險機構。從建立基礎看,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而不是參保者自愿投保,以合同契約形式形成保險基金。從參保對象看,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都必須辦理大病保險,而不是參保者自愿投保并愿意履行合同條款即可。從資金來源看,大病補充保險的資金大部分來自國家基本醫療保險,而不同于一般補充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從上述特點看,在新農合制度和城鎮居民醫保制度下開展的大病保險應屬于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重要組成部分。
3不同模式大病保險的政策要點
不同類型大病保險在實施主體、對大病的判斷標準以及具體操作等方面均不相同(表1)。具體表現在:一是保障的主體范圍不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覆蓋全體城鄉居民,而新農合大病保障僅限于參合的農村居民,商業大病保險針對是自愿選擇該險種的參保人;二是對大病的判斷標準不同,新農合大病保障是以病種作為切入點,從流行病學、臨床醫學的專業角度出發,選擇患病率高、費用高的疾病,通過實行按病種付費和提高報銷比例的方式實現費用控制,而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和商業保險均以發生大額醫療費用為基礎;三是報銷的具體比例和實施時機不同。新農合大病保障先判斷患者病癥是否符合大病條件,如符合直接進入新農合大病保障政策,按照定額或限額支付,報銷比例不低于70%,剩余部分患者自付;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需要參保人先按照所參加的基本醫療保險險種的各項政策進行補償,超過補償標準的部分,再由大病保險按照不低于50%的比例給予補償。不同大病保險間的聯系主要表現在不同制度的銜接上。如在已開展大病保險試點的地區,優先將20種重大疾病納入大病保險范圍,對自付部分超過城鄉居民大病保險標準的部分,再按照政策規定給予不低于50%的補償,有效實現對大病風險的分擔。
農民大病保險管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提高農村居民健康水平,倡導預防為主觀念,促進農民建立科學、健康的生活方式,多渠道緩解農村居民因重大疾病帶來的經濟負擔,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促進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工作模式的轉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民健康檢查和大病保險是指年滿18-65周歲(均含本數)的本區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及大病保險。
66周歲以上本區老年農村居民可自愿參加每兩年一次的健康檢查。
第三條健康檢查是指為了解農民身體狀況,醫療機構為其進行的常規性體格檢查。
第四條大病保險是指在一個保險期內(兩年),經健康檢查查出、患發并確診為本辦法規定的大病保險特指疾病可得到一定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