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合大病統籌補助實施方案
時間:2022-03-04 0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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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新型農村協作醫療(以下簡稱新農合)準則,減輕參合農民大額醫療費用擔負,提高農村居民的醫療保證程度,有用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問題,依據《市新型農村協作醫療大病統籌賠償指導意見》,結合我縣實踐,擬定以下方案。
一、賠償對象范圍
我縣2012年度參合農民,住院總費用累計達6萬元以上的,依據本方案給予大病統籌賠償。
二、資金起原
大病統籌賠償基金按昔時新農合籌資規范的3%,重新農合基金中列支。
三、賠償前提及核算公式
昔時在新農合定點病院住院總費用累計達6萬元以上的住院病人,進入大病統籌賠償范圍。大病統籌賠償的起付線為6萬元,報銷比例為30%,封頂線為10萬元。
大額醫療費用賠償金(最高限額10萬元)=(住院總費用-6萬元)×30%。
四、治理形式及賠償順序
(一)采取縣政府治理的形式。衛生部分負責日常治理,新農合治理中心負責處理詳細營業,財務部分負責審核和撥付。
(二)參合農民在執行“出院即報”的定點醫療機構住院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出院后直接向縣合管中心提出請求;參合農民在未完成“出院即報”的醫療機構發生的大額醫療費用,出院后攜帶新農合域外賠償所需資料到縣合管中心處理賠償時,還提出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賠償請求。
(三)縣合管中心收到參合農民的大額醫療費用賠償請求后,要認真審核參合農民供應的資料,對符合賠償前提的填寫《新農合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賠償審批表》。
(五)縣合管中心依據當地住院大額醫療費用賠償方案,核算賠償費用,并將相關資料整治附后,在受理15日內提交縣衛生局審批。
(六)縣衛生局審批后,報送縣級財務部分復核,核準后開具付出憑證,以存折(或支票)方式付出給參合農民。
(七)執行隨到隨請求隨賠償,不得集中或遷延處理。
五、有關規則
1、新農合大病統籌賠償關系到廣大參合農民的親身好處,各有關單位要高度注重,嚴厲把關。
2、縣新農合治理中心要增強組織指導,成立工作機構,明確任務目的,做好政策宣傳。還要把新農合準則和大病統籌賠償作為日常工作來抓,所需資金和治理經費歸入縣財務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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