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5 09: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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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

淺談存款保險制度利弊

摘要: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本文淺談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以及必要性。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風險,金融改革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在推進利率市場化進程中,曾發生過大量商業銀行的倒閉事件:初期每年商業銀行倒閉的數量為兩位數,1987~1991年平均每年則達到200家,最高一年達到250家。銀行的大量倒閉使得凝聚的人們血汗的儲蓄頃刻間灰飛煙滅,嚴重損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系統的穩定。而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后,由于投保銀行可以從保險機構取得資金救助或得到存款理賠,從而最大限度地保護存款人的利益,也極大地減輕銀行的壓力和風險。歷史經驗和國際實踐表明,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抵御金融風險的一道重要防線。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利弊分析

中國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關鍵時期,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的戰略調整必須要有一整套有效的金融監管制度和風險防范體系,是否應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自然成為了各方關注和討論的重點問題。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無缺的,為有效借鑒國際經驗,以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體系。我們應該一分為二地分析一下存款保險制度的利與弊。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消極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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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改革論文

早在二戰之前,日本就提出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設想和建議,但遭到銀行當局的否決。戰后初期,隨著日本經濟的重建和復蘇,金融制度和銀行經營體制表現出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發展需求的傾向,1955~1956年,日本先后發生3次銀行經營危機、8次信用金庫經營危機。鑒于此,1957年1月,大藏省向國會提交了《存款保障制度基金法案》和《保全金融機構經營的特別措施法案》等,但遺憾的是兩法案均未能獲得通過,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再次擱淺。

進入20世紀60-70年代后,日本經濟進入高速增長時期,經濟的高速發展對金融市場的健康、快速運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融市場流通資金不足及企業運作資金缺口不斷增大問題成為日本政府和金融部門面臨的兩大難題。促進金融體制改革,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可有效緩解此等難題。但是,在引入銀行競爭機制的同時,保護廣大存款人利益、建立公平的問題銀行處置機制、維護金融體制穩定也成為必須。在此背景下,建立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事宜再一次提上議事日程。

1971年4月,眾、參兩院一致通過了大藏省制定的《存款保險法》,同年7月,日本存款保險機構(DepositInsuranceCorporationofJapan,簡稱DICJ)成立,至此,日本存款保險制度終于正式建立。該制度成立之初,內部組織機構并不完全獨立,其理事長由日本銀行副總裁兼任,理事長、理事及專業金融人士(7名以內)共同組成存款保險機構的決策核心營運委員會。其業務范圍也十分有限,僅限于收取保險費用和支付保險金。其原始資本金和存款保險限額也很少,前者僅為4.5億日元,分別由日本政府(財務省)、日本銀行和民間金融機構三方各出資三分之一籌集。后者的上限僅為100萬日元。盡管如此,存款保險制度畢竟在日本建立了起來,這走出了日本建立健全金融安全網的關鍵一步。

從上述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曲折過程來看,推動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主要因素大可有三:其一,經濟的高速增長。如果沒有20世紀60-70年代的經濟高速增長,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建立可能再度擱置。其二,金融市場的需求。在經濟高速增長背景下,滿足企業資金需求,提高金融市場效率的要求催生了日本存款保險制度。其三,政府的風險防范意識。日本政府意識到引進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競爭機制,提高金融市場效率,雖然可以滿足國內金融市場及企業的資金需求,但同時也必然使金融風險增大,存款人的利益也受到威脅。正是這一較為清醒的風險防范意識,使日本政府在引入金融競爭機制的同時,適時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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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存款保險制度論文

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和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開放,建立存款保險制度已成為我國金融市場亟待解決的問題。文中回顧了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論述了這一制度在我國建立的必要性。

關鍵詞:金融業;存款;保險;必要性

隨著經濟全球化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指旨在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一種制度安排,它要求接受存款的金融機構為其吸收的存款向存款保險機構投保,當投保機構發生危機無力支付存款時,由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援助或直接對存款者給予償付。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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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1.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上世紀30年代初,美國受經濟危機影響,幾乎每年就有兩千家以上銀行倒閉。為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建立聯邦存款保險局(FDIC),率先確立強制存款保險制度。20世紀60年代中期以來,隨著金融業日益自由化、國際化的發展,金融風險明顯上升,絕大多數西方發達國家相繼在本國金融體系中引入存款保險制度,臺灣、印度、哥倫比亞等部分發展中國家和地區也進行了這方面的有益嘗試。上世紀80年代以來,系統性銀行危機波及全球,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都同樣受到了嚴重威脅。為了降低金融危機的可能性,減少金融危機造成的社會成本,各國都著手建立金融安全網。迄今為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其中有近70個是于這一時期建立的。

存款保險制度的良好運作既有賴于健全的銀行監管制度,也有助于實現銀行審慎監管目標。因此,存款保險、金融監管和最后貸款人職能之間具有很強的互補關系,缺少任何一個環節都會影響到其他職能的有效發揮。與此同時,考慮到由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向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轉變已成為國際趨勢,我國商業銀行在國外拓展業務會遇到存款保險問題,進入我國的外資銀行為保障其安全經營和存款人的利益,也會向我方提出存款保險的要求,因此,作為現代銀行業所必需的基礎設施,我國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的建設已刻不容緩。

隨著我國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入,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也逐步激烈,優勝劣汰在所難免。銀行金融機構作為獨立核算的法人一旦破產倒閉,誰來為存款人的利益提供保障?若央行獨家承擔最后貸款人和救援者的責任,這等于把全國的信用風險都壓在央行一家身上,給央行造成極大的負擔。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盡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給金融機構建造一道“安全網”,從而更好地促進我國金融改革與發展。

2.存款保險的種類及現行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存款保險的種類。目前國際上通行的理論是把存款保險分為隱性(implicit)存款保險和顯性(explicit)存款保險兩種。隱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則多見于發展中國家或者國有銀行占主導的銀行體系中,指國家沒有對存款保險做出制度安排,但在銀行倒閉時,政府會采取某種形式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因而形成了公眾對存款保護的預期;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以法律的形式對存款保險的要素機構設置以及有問題機構的處置等問題做出明確規定。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于:明確銀行倒閉時存款人的賠付額度,穩定存款人的信心;建立專業化機構,以明確的方式迅速、有效地處置有問題銀行,節約處置成本;事先進行基金積累,以用于賠付存款人和處置銀行;增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責任。截至目前,全世界已有67個國家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55個國家建立了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美國和德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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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探究論文

內容摘要:本文從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入手,來探討建立一個符合我國實際的、較為完善的存款保險制度。

關鍵詞:存款保險收益成本問題

存款保險制度含義與功能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中設立保險機構,強制地或自愿地吸收銀行或其它金融機構繳存的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制度。存款保險制度的設立,首先是為了消除因銀行擠提而導致的系統性風險。其次才是對存款人的存款提供全額或部分的保險,保護一般存款人的利益;第三是建立處理有問題銀行的合理程序,便利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減少“銀行太大而不能倒閉”的道德風險。此外,一些存款保險機構還履行最后貸款人和監管參保機構的職能。

存款保險制度起源于美國。美國于1933年率先通過立法建立存款強制保險制度,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20世紀70年代起,存款保險制度加速向新興市場經濟國家擴展,在IMF的183個成員國中,有67個國家采取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其他國家則采取不同程度的隱性保險制度。

我國有必要建立存款保險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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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出發,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及功能的闡述,結合當前我國金融行業風險狀況,對于如何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分析和初步研究。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創新金融風險

一、引言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1/3的銀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超過9000家,嚴重影響了金融體系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基于這一背景,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和《國家住宅法》,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ESLIC),標志著現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此后,許多國家引入了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日本于1971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德國于1976年、英國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險制度。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設立了這種制度。目前,已有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臺灣地區于1982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臺灣“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于1985年設立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香港行政區在2000年就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實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幾起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事件之后,現已將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隨著中國金融業加大金融深化與開放程度,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就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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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文章從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概念出發,通過對存款保險制度存在的基礎及功能的闡述,結合當前我國金融行業風險狀況,對于如何建立符合中國實際的存款保險制度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分析和初步研究。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創新金融風險

一、引言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為存款類金融機構建立專門的保險機構,投保成員機構定期向保險機構繳納保費,當投保成員機構面臨危機或破產時,保險機構向其提供流動性資助或者代替破產機構在一定限度內對存款人予以賠付的制度。真正意義上的存款保險制度產生于20世紀30年代。30年代的經濟危機使美國1/3的銀行破產,倒閉商業銀行超過9000家,嚴重影響了金融體系和整個社會經濟的穩定。基于這一背景,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GlassSteagallAct)和《國家住宅法》,設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和聯邦儲蓄貸款保險公司(ESLIC),標志著現代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此后,許多國家引入了這一制度。加拿大于1967年設立了存款保險公司;日本于1971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法》,并于同年成立存款保險公司;聯邦德國于1976年、英國于1982年比分引入了存款保險制度。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一部分發展中國家也設立了這種制度。目前,已有72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我國臺灣地區于1982年頒布了《存款保險條例》,由臺灣“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于1985年設立了“中央存款保險公司”。香港行政區在2000年就為建立自己的存款保險制度做出了實質性的努力,并在逐步真正落實銀行存款保險制度。我國在經歷了亞洲金融危機的沖擊和幾起國內金融機構的破產倒閉事件之后,現已將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存款保險制度列入金融改革和發展中的一項重要課題。隨著中國金融業加大金融深化與開放程度,經濟的貨幣化、金融化、自由化程度的不斷提高,金融的風險累積就越大,公眾儲蓄存款損失的概率也越大,加之中國加入WTO后,面臨國際金融機構的挑戰,必須快速健全金融體制,特別是包括市場的退出機制,因此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勢在必行了。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特征

1.關系的有償性和互助性。存款保險主體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是有償的,即只有在投保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費后,才能得到保險人的資金援助,或倒閉時存款人才能得到賠償;另一方面又是互助的。即存款保險是眾多的投保銀行互助共濟實現的,如果只有少數銀行投保,則保險基金規模小,難以承擔銀行破產時對存款人給予賠償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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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基于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從博弈論視角對其進行理論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道德風險;博弈

一、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的現實意義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國家為了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通過法律形式建立的,由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保險金,當投保金融機構出現支付危機、破產倒閉或者其它經營危機時,由特定的保險機構通過資金援助、賠償保險金等方式,保證其清償能力的一種特殊的制度安排。

中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實質在于從國家隱性全額擔保轉換到顯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存款保險制度中的道德風險問題在我國有著突出的現實意義。我國的商業銀行長期以來都是在政府的庇護之下運作。政府的過多保護與干預造成了許多不良的后果,至今難以消除,比如,巨額不良貸款的產生等。如今,我們大刀闊斧地進行金融改革,使商業銀行真正成為自負盈虧的企業法人,就是要逐步淡化政府對銀行的影響。如果設計的存款保險制度對道德風險問題沒有充分重視,無疑將是重回老路,商業銀行有了存款保險機構這一變相的“政府保護”,重新具有了進行風險投資的“動力”,化解不良資產將遙遙無期。

二、存款制度中的道德風險的博弈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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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存款保險制度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發展

存款保險制度最初起源于美國。1929年,美國遭遇空前嚴重的經濟危機,引發了銀行連鎖倒閉的風潮,眾多存戶損失慘重。為保護銀行和存款人的利益,恢復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美國國會于1933年通過《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并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

二、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

存款保險制度的積極作用主要是防范銀行擠兌風險,保護存款人的合法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存款保險制度的理論基礎是這種制度有助于避免“囚徒困境”問題導致的銀行擠兌風潮。同時,存款保險制度還能有效地防止單個銀行倒閉的局部風險演化為銀行體系風險。但是,存款保險制度又是一把雙刃劍,其弊端主要是會導致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其結果可能是更多的銀行破產和更頻繁的系統性危機。

三、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必要性

1、作為高風險的銀行需要存款保險制度。銀行是一種高風險的特殊企業。其具有高杠率,其負債率普遍高于90%。同時其資產負債期限結構不匹配,“借短貸長”是銀行資金配置的特點。高風險企業的銀行業要求建立存款保險法律制度。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嚴重不足,遠遠低于《巴塞爾協議》規定的8%的最低資本充足率。一旦銀行發生危機甚至出現破產清理,這會直接有損存款人的利益。如果商業銀行參加了存款保險制度,在出現問題時社會公眾利益由存款保險公司來保護。這樣不但合理的保護了存款人的利益。而且避免銀行擠兌的發生,進而穩定了金融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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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制度轉變研究論文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存款保險制度的作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路徑選擇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保護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會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持正常的金融秩序、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提高金融監管水平、加強監督管理等,具體資料請見:

論文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金融;風險

論文提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我國金融市場也不斷開放。在這種背景下,我國長期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越來越顯示出局限性。如何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秩序的穩定,盡快建立符合市場化改革要求的存款保險制度,已是我國金融業亟待解決的問題。

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程度的擴大,外資商業銀行的涌入將使金融機構間的競爭更加激烈,缺乏競爭能力的中小金融機構將面臨退出市場的危險。20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際金融市場動蕩加劇。目前,美國的金融風暴使全球主要資本市場波動加劇,國際金融運行的不確定性增加,我國面臨的金融風險因素也逐漸增多。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對維護以銀行業為軸心的金融信用體系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和功能。2008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這意味著,作為一個國家金融安全網重要組成部分的存款保險制度,將全新登場。

一、存款保險制度的歷史

所謂“存款保險制度”,是有效保護存款人利益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通俗點講,為防止和應對金融機構倒閉破產等風險,銀行繳納保費,參加存款保險。當危機發生時,存款保險機構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依法參與或者組織對這家銀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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