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實信用原則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2 22: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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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探究論文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被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是無可質疑的,瑞士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條規定“權利之行使用義務之履行,應依信義誠實的為之”。可見它在我國甚至國外的法領域中都充當著主導地位,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誠信---市場的不變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一直恪守承諾講誠實信用為自己創下打不倒的天下。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即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一種古老的道德標準,隨著市場交易的頻繁被確立為一項交易的基本準則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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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誠實信用原則研究論文

「摘要」“誠信納稅”是全國政協九屆五次會議上提出的話題,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法治經濟要求誠實信用,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能否適用稅法?如何適用?筆者試就該問題談一粗淺看法。

「關鍵詞」誠實信用適用稅法「正文」

一、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上的本來意義

《合同法》第16條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此條規定,確立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君臨整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法上成為普遍性原則,主要見于私法規定之中,如《民法通則》第4條、《擔保法》第3條、《票據法》第10條、《個人獨資企業法》第4條、《合伙企業法》第4條等。

就誠實信用的定義,一般認為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的意志。①也即立法者為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的發展。誠信原則,論其性質,一含有“誠”的因素,誠已、誠人、誠物,不僅是當事人之間的信用利益,也包括第三人或公眾的信用利益。二含有“信”的因素,即相對人于其所信,應不受欺,其正當期望不應失望。

作為概括條款的誠信原則,其初適用于一般的惡意抗辯,其后漸次發達,適用范圍由債之關系而不斷拓展,各國在民法典中均有表述。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48條)則將誠信原則上升成為民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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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研究管理論文

論文摘要

誠實信用原則在私法領域尤其是在民法債權理論中被視為“帝王條款”、“最高行為準則”,其基本語意是要求人們在民事活動中行使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時應當講究信用,嚴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否則將獲得不利的法律評價。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這就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確定了誠實信用原則在我國民法中的地位。

本文在對誠實信用原則分析的基礎上,進一步討論了它在合同法中的適用。認為誠實信用原則被法律界學者稱之為“帝王規則”是無可質疑的,瑞士法典第2條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日本民法典新增第1條規定“權利之行使用義務之履行,應依信義誠實的為之”。可見它在我國甚至國外的法領域中都充當著主導地位,具有重要的實際意義。

關鍵詞:誠實信用民法通則適用實際意義

誠信---市場的不變法則,是市場經濟的生命,是任何事物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的制勝法寶。在市場經濟迅速發展的今天,人們一直恪守承諾講誠實信用為自己創下打不倒的天下。誠實信用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則,簡稱誠信原則,即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恪守諾言,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承諾,是一種古老的道德標準,隨著市場交易的頻繁被確立為一項交易的基本準則及基本的道德要求。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即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應當誠實、守信用、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其內容具體體現為(1)任何當事人要對他人和廣大消費者誠實不欺,恪守諾言,講究信用;(2)當事人應依善意的方式行使權利,在獲得利益的同時,充分尊重他人的利益和社會利益,不濫用權利加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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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其運用

一、誠信原則的概念,基本內容與歷史沿革

關于誠信原則,古今中外,無一個統一的概念。在我國,民法通則頒布之前,理論界對誠信原則的研究甚少,一些有影響的民法教科書等學術著作中也鮮有提及。在民法通則頒布以后,這方面情況才有所改變。但對于誠信原則的概念和判斷是誠信的標準,學者們的看法也并不一致。有主張以“善意”為判斷標準的,有主張以“公平”為標準的,還有人主張應以誠實和信用本身為標準。

筆者認為,誠信原則的精髓或者關鍵在于“善意”,無論是“誠實”還是“信用”,均是以此作為出發點的。“誠實”和“信用”只是“善意”的要求在某些方面的具體表述。如果從更加抽象的意義上講。誠信原則可以是指民事主體在進行民事活動時,不管是行使權利還是履行義務,都應符合“善意”的要求,對于誠信原則,不能僅就字面去理解,不能僅看作是“誠實”與“信用”這兩個方面的要求,而應把它看作是“誠實”、“信用”與“善意”等幾個方面要素的有機組合[3]。

因為誠信原則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達成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這一原則包含兩個方面:一是“誠信要求”,二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在這一原則中最重要又是最基本的一點是“誠信要求”,[4]即民事活動中的任何一方必須本著善意進行民事活動,任何惡意的即以損害對方或社會利益為代價獲得己方利益的民事行為都違反了誠信原則。違反這一要求,盡管不違反任何法律條款和合同,但是,法官仍可裁定惡意方敗訴,以求達到個體公正。這一原則的內涵和外延都具有不確定性,但它又是強制性原則,可以調整任何民事活動的任何階段,以補充具體法條與合同條款之不足。

所謂善意,筆者以為主要是指進行民事活動的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應給予對方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和社會的利益以必要的考慮和保護,應當通過正當的途徑與方式去實現正當的目的,對必要的和正當的掌握,可由法院根據當事人雙方的情況,交易的通常習慣,社會道德允許的范圍及法律和契約具體規定等加以確定。而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由應根據誠實、信用及善意三個方面的要素予以確定。

1、設立民事權利義務時,應實事求是,不弄虛作假,不隱瞞重大情節。2、在民事權利義務設定以后,應恪守信用,嚴格依照法律或合同行事,并尊重社會的道德和交易規則,給予對方、他人及社會的利益以必要的考慮和保護,不得規避法律和濫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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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分析

1民法的產生

民法是社會交往過程中逐步孕育、反復演化最終形成的法律體系,對比憲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來講,民法屬于社會道德和成員意志的真實而普遍的體現,這就造成了民法中存在大量的習慣法因素,由于習慣法來源于傳統、風俗和規范,因此蘊含著社會道德和倫理等重要內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著社會的價值趨向。誠實信用原則是我國傳統社會的道德基礎,作為習慣法的衍生法,誠實信用原則被全面地融入到民法的精髓之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實際要求是在社會活動中誠實守信,避免在自身利益追求時造成對他人和社會利益的損害。有了誠實信用原則作為基礎,現代化和規范化的民法才有產生的可能,無論從古代還是現代的民事法典,無論從大陸還是海洋法律體系,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中的確立就是民法產生的必要前提與條件。

2誠實信用原則在傳統社會和道德中的價值

中華民族有千年的文明和歷史,傳統的道德和社會倫理對社會有著深遠的影響,在階級社會統治者用誠信來約束被統治者的思想和行為,進而維護其專制下的統治。誠實信用原則在傳統社會社會中無處不在,明太祖朱元璋的統治采用“明刑弼教”的策略,將刑罰和教化作為治國的手段,教化處于主導地位,希望通過教化來維護社會的穩定,進而做到對封建道德為維護。刑罰相對于教化處于輔從地位,對違反傳統社會和封建道德進行無情的打擊。朱元璋曾經借用朱熹的學說來教化臣民:“父子有親、夫婦有別、長幼有序”,這無疑包含了樸素的誠實信用原則。傳統社會誠實信用原則是社會和道德的基礎,對于每一位成員的思想和行為具有調整和規范的作用,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道德的核心內容,目的是建立良好的社會風尚,進而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達到對傳統社會問題發展的保證作用。誠實信用原則在傳統社會中不僅規范著社會成員的具體行為,而且更在一定程度上起著規范社會成員內心活動的作用。對于傳統道德來講誠實信用原則深遠意義在于對社會生活和經濟生產環境和氛圍的營造,有助于社會形成成員間文明、和諧交往的空間,更好地實現社會成員之間、社會成員與社會之間共同構成平衡的關系,在確保自身利益和價值不受侵犯的同時,維護他人和社會的利益和價值。

3民事行為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社會的發展離不開人與人的交往,在沒有民法進行民事行為規范時,人與人的活動就已經達成了誠實信用的基礎,并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在獲得廣泛認同的基礎上,成為習慣和道德的重要內涵。有了誠實信用作為基礎人與人的交往和民事行為就找到了平臺,商業交易、日常交往就有了基本保障,城市和社會得以發展,民法的產生就有了堅實的基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誠實信用原則為及時的民法體系已經建立,各類民法無不在法律條文中明確誠實信用原則。例如我國《合同法》將民事行為中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作為一套明確的原則作出規定,特別是在合同終止后還明確了根據相關規定當事人要履行通知、保密、幫助等后契約異物,著無疑是對誠實信用原則的再次明確。由此可以看出,民事活動中不單單在行為中要體系誠實信用原則,而且要在之后也要服從于誠實信用原則,這既是民事行為體現誠實信用原則的實際表現,同時也是確保雙方利益和訴求的重要基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經濟發展民事行為的種類和方式正在增加,民法體系正在不斷完善,但是誠實信用原則已成為社會成員從事民事行為普遍認同并且遵守的價值準則,真實地在民事行為中得到執行和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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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司法研究

摘要:作為我國民事訴訟法中重要的補充性法律原則之一,誠實信用原則于實現我國人民對公正、快速、經濟的民事訴狀的追求具有十分積極的作用。從理論上來說,民事訴訟中的誠實信用原則的適用對象并不僅僅限制于當事人,其也對法院具有較大的影響,規范限制了法院的相關審判行為。現階段我國民事訴訟案件中普遍存在一定程度信用缺失的現象,這不僅違背相關的法律以及道德規范,更對我國長期構筑和諧社會以及健康的法制環境造成了嚴重的消極影響。本文從誠實信用法律原則的相關基本概念出發,具體分析了該原則適用主體、范圍以及司法應用展開的方式。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民事訴訟;司法適用

作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之一,誠實守信對維持社會的公正與和諧發揮著重要的作用。我們每一位中華民族的子孫都有義務去傳承并弘揚這一傳統美德。但就現階段狀況而言,我國誠信缺失的現象在社會各界普遍存在,這一行為嚴重侵害了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為了維護我國公民自身的法律權利,民事訴訟中的參與人應嚴格遵循誠實信用的法律原則,保證法律的公正性與客觀性。同時,相關當事人也應該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嚴格規范自身的言語與行為,確保相關信息的真實性與客觀性,使民事訴訟案件的處理結果實現最大程度的合法與公平。

一、訴訟誠信原則背后的訴訟觀

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經濟在三十多年間發生了天翻地覆的變化,與此同時,我國民事權利立法的供給量也逐漸開始增加,相對自由的民事訴訟觀念開始逐漸萌發。雖然,我國至今并沒有確立以自由主義為基本核心的當事人民事主義民事訴訟模式,但隨這一訴訟體制誕生的訴訟權利卻出現了普遍濫用的情況,且這種訴訟權利濫用發生頻率有逐年上升的趨勢。更嚴重的是,我國法律信仰以及相關法律制約體制的缺失使得民事法律訴訟權利自由主義向極端化逐漸發展。在現實案件中,只有少部分群體利用訴訟權利及訴訟過程漏洞非法追逐自身利益,但這些行為卻對我國的司法公正性與權威性產生了極大的破壞。就廣泛的社會環境以及普遍發生的法律案件而言,這種狀況導致了不同社會階、不同社會群體之間的不信任程度的加深,這種不信任加深的情況甚至發生在法官、當事人以及其他參與訴訟的人員之中。就本質而言,在民事訴訟過程中,任何一方都具有誠實守信的愿望與需求,訴訟當事人希望法院能夠誠信處理案件,法院希望訴訟當事人能夠誠信地敘述案件的經過并闡述詳細的案件信息。然而,最近幾年來,以維持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為基本要求的主導思維嚴重影響著法院處理訴訟的指揮權。同時,我國的社會信用評價體系又逐漸與民事訴訟的體制逐漸脫離關系。這兩種司法現狀直接導致了我國在民事訴訟過程中欺詐訴訟、虛假訴訟以及草率訴訟集中出現的現象,這些現象常常發生在婚姻、繼承利益以及借款貸款糾紛的民事訴訟過程中。因此,為了凈化我國司法訴訟環境,在民事訴訟法中增加設置以誠實守信為基本核心的訴訟體系制度成為了我國健全法律制度、積極建設法治社會的一種必要的嘗試與決定。

二、誠實信用原則在民事訴訟中的適用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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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功能

被譽為“帝王條款”的誠實信用原則,其在民法中的地位是不言而喻的。但不管法律條文制定的如何完美,如果執法者對其內涵沒有真正了解、對其本質沒有真正把握、在司法活動中沒有對其準確地動用,其價值必然難以實現。誠實信用原則本身所具有的“非規范性、模糊性、衡平性、強行性、強制性補充性”等特點,決定了其在適用上存在相當程度的困難。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官如何運用誠信用原則,甚至比作為法律條文的誠實信用原則來的更為重要。

誠實信用原則就是要求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維持雙方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平衡的立法者意志。概言之,誠信原則就是立法者實現上述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目的在于保持社會穩定與和諧的發展。三方利益平衡是這一原則的結果,當事人以誠信、善意的態度行使權利、履行任務,法官根據公平正義進行創造性的司法活動,是達到這一結果的手段。這一原則在當前的法律表現形式十分廣泛:民法通則第四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合同法第六條“當事人行駛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由此足見其觸角伸張范圍之寬,涉及領域之廣。在民事實體法中誠實信用原則的功能之一是指當事人活動時必須具備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態的要求,對當事人進行民事活動起著指導作用,無疑:誠實信用原則也是對民事審判模式轉變后制約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的最好原則。其功能之多,我不能在次一一列舉,現就.誠實信用原則的社會功能和指導民商事活動的功能等發表一點愚見。對這幾項功能作一點淺見,以引發大家的探討。

一、誠實信用原則概述

(一)誠實信用原則的淵源

我國古代典籍中早就出現了“誠信”一詞。《商君書•靳令》把“誠信”與“禮樂、詩書、修善、孝悌、貞廉、仁義、非兵、羞戰”并稱為“六虱”。據《新唐書•刑法志》記載,“唐太宗于貞觀六年,親錄囚徒,閔死罪者三百九十人,縱之還家,期以明年秋即刑。及期,囚皆諧朝堂,無后者。太宗嘉其誠信,悉原之”。這兩出所稱的“誠信”,指人際關系中的誠實不欺,如同作為法律術語的債是個外來語一樣,作為法律術語的誠信原則也是個外來語。誠實信用在拉丁文中是BonaFides,在法文中是Bonnefoi,英文中是GoodFaith,直譯都是“善意”,在德文中是TreuundGlaube(忠誠和相信),在日文中是“信義誠實”。中國繼受大陸法系后,立法和法學理論都通過日本受德國的影響很大,因此,漢語中指稱誠信原則的語詞是德文指稱的直譯。

誠實信用,簡稱誠信,誠即真誠、誠實;信,即守承諾講信用。誠信的基本含義是守諾、踐約、無欺。[1]它要求人們在市場活動中講究信用,誠實不欺,在不損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誠實信用恪守諾言,是一項古老的倫理道德標準。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社會分工的出現以及私有制的產生,交易也隨之產生,誠實信用作為交易的一般原則和日常行為道德準則就開始形成并廣為接受和傳承。從古哲人的“人而無信,不知其可也”,古詩人的“三杯吐然諾,五岳倒為輕”,到民間流傳幾千年的“一言既出,駟馬難追”、“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可見一斑。而它從倫理道德的范疇提升到制度建設的層面最早也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時代,因此誠實信用也是一項古老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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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商平臺的規范價值

[摘要]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是我國電子商務規范發展的制度結果,也是我國知識產權法調整電子商務交易秩序的規范保障。基于我國《電子商務法》規定的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結合民事法律體系中的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制度功能的分析厘清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價值,對我國完善和細化電子商務交易秩序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導民事主體行為模式與實現民事行為價值的基本原則,在民事法律體系中有重要的法律地位。誠實信用原則協調電子商務交易中不同主體的行為模式,引導主體基于良善意愿維持交易秩序,通過尊重知識產權保護而構建利益平衡的合理機制。

[關鍵詞]誠實信用原則;知識產權保護;電商平臺;規范價值

電子商務平臺承擔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定義務是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發展完善的主要趨勢,也是互聯網知識產權法律規則構建的重要環節。傳統上電商平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責任承擔以獲得侵權責任的豁免為主要形式。我國在相關法律規范的修改和制定過程中也順應了上述趨勢,修訂后的《專利法》《著作權法》通過規則的訂立明確了包括電商平臺在內的互聯網平臺以承擔知識產權侵權之連帶責任為基礎的知識產權保護義務。《電子商務法》則通過第41條至45條明確規定了電商平臺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規范結構。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牽頭制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管理》進一步結合我國電子商務領域發展實際,借鑒電子商務平臺知識產權保護已有經驗建立了國家級標準,對細化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有重要意義。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法律體系中的主要原則,規范和調整民事主體的行為模式,協調與分配行為主體的利益需求。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以保護主體權利,平衡知識產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為制度目的〔1〕。電商平臺圍繞互聯網商品和服務的交易模式符合誠實信用原則的規范邊界,而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亦需要誠實信用原則的宏觀指導。《專利法》第20條引入誠實信用原則規范與調整專利注冊和專利權行使是誠實信用原則指導知識產權法律規則的必然結果。因此,誠實信用原則對于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也應當具有指導不同主體協調的行為模式及構建利益平衡和權益分配的制度意義。本文基于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結合誠實信用原則在民法體系中的規范價值與制度功能,討論誠實信用原則對電商平臺知識產權保護的規范價值。

一、電商平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則

(一)規則的基本形式

電子商務平臺是互聯網平臺的一種常見類型,也可以稱為互聯網平臺的一種經營模式。電商平臺經營以利潤的獲取作為首要經營目的,而降低經營過程中的成本則是利潤最大化的保證。傳統知識產權保護規則通過豁免法律責任的立法規范影響電商平臺的經營模式和行為選擇,以侵權連帶責任的法定豁免為平臺經營釋放一定的空間,減少了電商平臺因第三方行為而產生的法律風險。在此基礎上通過逆向的行為激勵功能調整電商平臺設計知識產權內容使用的經營行為。圍繞這一制度功能的目標,知識產權保護規則的具體立法形式以豁免平臺侵權責任為主,包括美國《數字千禧年法案》、歐盟《電子商務指令》、我國《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以條款細則形式構成制度化依托。電商平臺通過法律規定獲得知識產權的侵權豁免,需要滿足復雜的規則要求。譬如《電子商務法》第41條規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與知識產權權利人加強合作,依法保護知識產權”,即明確了電商平臺在知識產權保護過程中圍繞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從屬法律地位,通過合作方式進行知識產權保護,而不是主動在經營過程中保護相關權利內容。其第42條至45條則引入程序復雜的“通知移除”規則,要求電商平臺在接到知識產權權利人的法定通知后履行相關義務的法定要件。這些規則本質上是對域外相關法律規范的引入和參照的立法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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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探析

眾所周知,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有義務把誠信美德宣傳出去。但當前,我國社會各界卻針對誠信問題極度缺乏,這在無形當中會威脅到公民本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民事訴訟是中國公民合法維權的重要法律路徑,所以在訴訟時,需要切實遵守誠信原則,人民在合法維權時也要約束自己的行為及言行,以保障訴訟信息的精準度和真實性與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公正性。

一、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行為介紹

因為民事訴訟期間,法院屬于其關系的核心,誠信原則要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同時,誠信原則有著很強的教化性、引導性,能提高法院服務社會的水平,具有顯著的政治功能。(一)當事人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行為反應是多樣化狀態,不能預測。誠信原則沒法適應全部行為,只能按照當事人行為合理歸類,從而細化行為狀態。采取手段產生利己的民事訴訟行為。該種行為有明顯的不正當特征,導致原來不利于自己的訴訟條件,通過不正當途徑來轉變。不滿足法律規范,影響對方訴訟狀態。一般常用的手段有:在有益的管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不正當原因申請提早執行和財產保全;有證據但沒有正當原因拒絕提供。對于不合法行為的確定主要采取法律、民俗、社會秩序、行為目的和訴訟結果等展開。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明確當事人行為,并需要其負責訴訟成本。行為之間有沖突。民事訴訟環節,當事人的訴訟言行存在區別,與原來的言行相反或有沖突,且對對方當事人產生侵害。對這種行為,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對他們實施具備法律效應的否定。這種狀態下,主要按照對矛盾的處理目標是否規范加以判別。比如,在進行仲裁時,當事人從申請民事訴訟轉變成仲裁調解,或惡意制造一種非法的狀態,即無法認可的違反品德的行為。這種狀態下與自己所追尋的效益目標不相符,且不滿足情理,超過界限。這時,法官僅能結合自身經驗進行判斷。但是,因為法官專業能力、品行等都不相同,因此,既能基于誠信原則來判斷,謹慎處理。如果超過界限的沖突行為,或不適宜采用誠信原則的現象,也能考慮不使用誠信原則。非法采取民事訴訟的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范疇內,采用相關訴訟權利。由此保障當事人的司法維護,并為法院判案帶來保障。但是,當事人在采用相關訴訟權利時,應當具有善意、合法、滿足民事訴訟權利的核心目的等原則。如果當事人利用訴訟權利,非法侵害別人,惡意加大法院壓力,將被視作濫用法律權利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法院能適當采取誠信原則進行避免。(二)法院行為。民事訴訟方面的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保證頭腦清醒,滿足法律法規,公正公平。誠信原則對于法院行為的限制主要有:隨意采取訴訟指揮權。在處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院是審判機關,占有較高的主導位置。法院能夠控制民事訴訟審判的基本進度,控制民事訴訟流程,從而保證民事訴訟進程正常開展。但是,這一過程依舊可能會產生法官濫用職權的現象,在組織訴訟流程時,違背了民事訴訟流程的觀念,違背了當事人訴訟目標,有損當事人的基本權益與司法公信力。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嚴格遵循程序標準,時刻堅持誠信、善良、公平、合法、規范的訴訟程序審判訴訟案件,保障當事人權益。法官不能出現為官謀私行為,不能隨意解釋法律,不能私自采用訴訟程序。典型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有:隨便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給予當事人雙方足夠的防御和攻擊機會。違背法律標準調整訴訟程序,并且怠于嚴格管理庭審秩序。隨意采用事實認定權。法院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認定事實,做出合理的審判結果,這是法官的關鍵權利。因為社會關系的繁瑣性,社會矛盾出現原因的多樣化,法院不能預兆各種實際狀況,法律表述可能有歧義,自行裁決有不確定性現象。誠信原則需要法院采集足夠的證據,以及可以證明判別公正合理的證據,促使雙方當事人獲得相應的利益平衡。隨意使用這項職權的情況主要表現是:沒有履行審批責任,即超過法律規定界限范圍,沒有自主調查采集證據,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十分。此外,對審判案件中所需的證據,因為當事人客觀因素沒有主動采集,沒有進行全面調查,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失衡。法官在審批劃分證明職責時,要基于誠信原則,依靠案件研究雙方當事人舉證實力,從而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二、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途徑

(一)直接適用。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直接適用就本質上來說即進一步闡述誠信原則,并找出能夠作為定案基礎的方向來幫助法院的審判。第一,“證明妨礙”,就本質上說就是當事人違反誠信原則,指一方當事人毀滅或隱藏現有證據,這種行為會極大阻礙對方當事人開展抗辯和實施合理的證明行為,從而造成證據分布不勻、雙方力量出現失衡的現象。但是,在國家現實立法環節并未對于當事人證據存儲義務有專門規定,為此,法官直接得出“證明妨礙”的判決不可避免的會存在理論依據不足,甚至導致證據突襲的現象。對于這種現象,法官能夠根據誠信原則進行不利于證據毀壞對象的法律推定,盡量保護誠信對象的日益。而法官在審判訴訟案件時得出不利于某方當事人權益的“證據妨礙”判斷,在客觀上就是在維護程序總體公正,能夠有效避免占有壟斷性證據的當事人,憑借自身證據來影響訴訟流程的走向與結構,而且能夠在客觀上提高法院及法官的公信力,在提高當事人自身歸責觀念的基礎上,調節證據失衡的情況,從而盡量保障當事人雙方在庭審時的平等性與自由。第二,誠信原則在司法中的適用,針對證據是否具備證據資源和證據能力的審判具有顯著的現實作用。就當下的主流觀點來說,以損壞他人合法利益為基礎所采集的證據違反了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存在明顯的非法性,無法用作案件的判定依據。但是,實際生活中的案件通常更為靈活,完全排除這類證據在部分情況下并無法完全公平的判定案件事實,要求法官根據實際情況來裁量。目前,國家民事訴訟法已把誠信原則用作關鍵規范原則大力引入,為法官自主裁量帶來科學的法律依據以及理論幫助。(二)間接適用。誠信原則中間接適用就是通過原則自身的宣示適用與倫理理念來優化訴訟活動。第一,就當事人來說,該種適用途徑的主體為法官,對象主要包括參加訴訟審判的當事人,法官基于誠信原則,結合案例的不同加以解釋,并由此評定當事人的基本行為。就當前國家民事訴訟的具體情況來說,虛假訴訟、替名訴訟、偽造文件、隨意認為和調解等濫用職權的現象十分常見。為此,誠信原則針對當事人的適用非常有必要,像民事訴訟方面“或裁或審”的理念,就是針對當事人宣示的充分表現。第二,針對律師來講,其是民事訴訟中具備深厚法律知識的參與者,律師對自己的責任和被者的責任及義務都有較深刻的了解。相較于非專業訴訟對象,律師具備更高的自主性及優勢,通常會為了自身所對象的利益而采取非常措施,濫用流程標準,由此得到訴訟成功。所以,誠信原則中宣示適用主體包括律師團隊自身,通過法律規范來約束其在適當范圍內為所者爭取最大權益。第三,針對法官來講,其是民事訴訟中的最后裁量人員,其本身應當為此高度的公平與中立態度,這就需要法官嚴格按照相應的法律職業理論及職業品德。法官在進行訴訟裁量時,要時刻留意自己所扮演的角色,堅持誠信原則,滿足振蕩、合法、公平等要求。為此,誠信原則中宣示作用將有助于鞭策法官客觀執法、提高當事人主體觀念、確定律師執業范疇,并在很大意義上為別的訴訟對象帶來思想及心理方面的約束,保證訴訟活動順利開展。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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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誠實信用原則分析

摘要:民事訴訟中制定了誠信原則,但是,因為該項原則比較抽象,且存在概括性特征,加上道德標準和法律規定的雙重調節作用,促使其在司法工作中的適用性存在較大阻礙。文章將對于民事訴訟中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展開探究,介紹當事人、審判者等主體肩負誠信原則職責的重要條件,以及優化誠信原則職責體系的科學途徑。

關鍵詞:民事訴訟;誠信原則;訴訟權利;法律效應作

眾所周知,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每一位中國公民都有義務把誠信美德宣傳出去。但當前,我國社會各界卻針對誠信問題極度缺乏,這在無形當中會威脅到公民本身的合法權益。但是,民事訴訟是中國公民合法維權的重要法律路徑,所以在訴訟時,需要切實遵守誠信原則,人民在合法維權時也要約束自己的行為及言行,以保障訴訟信息的精準度和真實性與法律法規的公平性、公正性。

一、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行為介紹

因為民事訴訟期間,法院屬于其關系的核心,誠信原則要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同時,誠信原則有著很強的教化性、引導性,能提高法院服務社會的水平,具有顯著的政治功能。(一)當事人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行為反應是多樣化狀態,不能預測。誠信原則沒法適應全部行為,只能按照當事人行為合理歸類,從而細化行為狀態。采取手段產生利己的民事訴訟行為。該種行為有明顯的不正當特征,導致原來不利于自己的訴訟條件,通過不正當途徑來轉變。不滿足法律規范,影響對方訴訟狀態。一般常用的手段有:在有益的管轄法院進行民事訴訟;通過不正當原因申請提早執行和財產保全;有證據但沒有正當原因拒絕提供。對于不合法行為的確定主要采取法律、民俗、社會秩序、行為目的和訴訟結果等展開。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明確當事人行為,并需要其負責訴訟成本。行為之間有沖突。民事訴訟環節,當事人的訴訟言行存在區別,與原來的言行相反或有沖突,且對對方當事人產生侵害。對這種行為,法院能夠按照誠信原則對他們實施具備法律效應的否定。這種狀態下,主要按照對矛盾的處理目標是否規范加以判別。比如,在進行仲裁時,當事人從申請民事訴訟轉變成仲裁調解,或惡意制造一種非法的狀態,即無法認可的違反品德的行為。這種狀態下與自己所追尋的效益目標不相符,且不滿足情理,超過界限。這時,法官僅能結合自身經驗進行判斷。但是,因為法官專業能力、品行等都不相同,因此,既能基于誠信原則來判斷,謹慎處理。如果超過界限的沖突行為,或不適宜采用誠信原則的現象,也能考慮不使用誠信原則。非法采取民事訴訟的行為。民事訴訟過程,當事人有權在國家法律法規范疇內,采用相關訴訟權利。由此保障當事人的司法維護,并為法院判案帶來保障。但是,當事人在采用相關訴訟權利時,應當具有善意、合法、滿足民事訴訟權利的核心目的等原則。如果當事人利用訴訟權利,非法侵害別人,惡意加大法院壓力,將被視作濫用法律權利的行為,對這種行為法院能適當采取誠信原則進行避免。(二)法院行為。民事訴訟方面的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在處理案件時,保證頭腦清醒,滿足法律法規,公正公平。誠信原則對于法院行為的限制主要有:隨意采取訴訟指揮權。在處理民事訴訟事件時,法院是審判機關,占有較高的主導位置。法院能夠控制民事訴訟審判的基本進度,控制民事訴訟流程,從而保證民事訴訟進程正常開展。但是,這一過程依舊可能會產生法官濫用職權的現象,在組織訴訟流程時,違背了民事訴訟流程的觀念,違背了當事人訴訟目標,有損當事人的基本權益與司法公信力。誠信原則需要法院嚴格遵循程序標準,時刻堅持誠信、善良、公平、合法、規范的訴訟程序審判訴訟案件,保障當事人權益。法官不能出現為官謀私行為,不能隨意解釋法律,不能私自采用訴訟程序。典型的濫用職權的行為有:隨便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沒有給予當事人雙方足夠的防御和攻擊機會。違背法律標準調整訴訟程序,并且怠于嚴格管理庭審秩序。隨意采用事實認定權。法院要按照實際情況來認定事實,做出合理的審判結果,這是法官的關鍵權利。因為社會關系的繁瑣性,社會矛盾出現原因的多樣化,法院不能預兆各種實際狀況,法律表述可能有歧義,自行裁決有不確定性現象。誠信原則需要法院采集足夠的證據,以及可以證明判別公正合理的證據,促使雙方當事人獲得相應的利益平衡。隨意使用這項職權的情況主要表現是:沒有履行審批責任,即超過法律規定界限范圍,沒有自主調查采集證據,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十分。此外,對審判案件中所需的證據,因為當事人客觀因素沒有主動采集,沒有進行全面調查,造成雙方當事人權益失衡。法官在審批劃分證明職責時,要基于誠信原則,依靠案件研究雙方當事人舉證實力,從而獲得公平公正的審判結果。

二、誠信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適用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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