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06: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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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版權產業與版權制度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本文通過比較的方法,對中美兩國的版權產業、版權制度的發展現狀進行了梳理,對中國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在與世界接軌中存在的差距和不足進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觀念的變革將是中國完善版權保護制度、實現版權產業發展的首要問題。

【摘要題】出版與法制

【關鍵詞】版權/版權產業/版權制度/博弈論

孤立的、靜止的把版權產業和版權制度置放于一國的參考系中進行分析,觀察到的現象和結果往往是封閉狀態下的產物,對版權產業的屬性、版權產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和作用、版權制度的完善程度等所作出的判斷難免滲透著片面的、主觀的色彩。這種分析問題的方法使一國主體很難感受到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國際社會和組織對一國經濟構成的壓力和危機,也無法體驗到本國和它國之間發展上的距離。正如1979年,中國與美國就《中美貿易協定》進行雙邊談判時,封閉國度里的中國人根本不知道知識產權為何物一樣,更對美方堅持在協定中訂入“知識產權”保護條款感到困惑和不解。于是,知識產權(含版權)作為一種無形資產權是否需要保護、如何保護,就成為當時不容回避而又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也成為法學界重點關注和探索的問題。此后,中國完成了一系列國內知識產權立法,參加了一系列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并初步建構起了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框架體系。由此推論,固守“圍城”內的價值判斷標準,無異于“坐井觀天”。版權產業作為20世紀90年代迅速崛起的新興產業部門,對其在一國的價值定位應該通過比較的方法來確定,即將諸多國家的同質物納入同一個參考系中,用統一的標準進行衡量,才能找到差距、感受壓力、體驗危機,才能把握定位、完善對策、實現發展。

一、版權產業的內涵——不同法律語境下的分歧

版權產業是指以版權為核心基礎的產業,故對版權產業內涵的研探離不開對版權屬性的分析。綜觀世界各國的版權制度,基于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差異,在版權的定位上形成了風格迥異的文化傳統,體現了不同的法律價值取向,也造就了不同的法律用語。從共性的角度來看,各國的版權立法基本上都將版權確定為無形資產權,都對版權進行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的劃分,也都將版權視為作者依法對其創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享有的獨占、處理和使用自己作品的專有權利。但是,各國對版權價值屬性的歸納,對版權是否可以賣絕、是否可以全部轉讓等版權使用問題的闡釋,卻因立法內容的不同而存在個性上的分歧。以美國為例,在美國的版權法律體系中,版權的價值支點是構筑在“財產價值觀”的基礎之上,強調的是版權的商業目的,認為版權的實質是復制、傳播作品的權利,故美國為保護作品文化傳播功效的充分實現,在立法內容上多出于商業貿易的考慮,堅持版權的單一財產性質,而淡化作者的人格利益。例如,美國1976年《版權法》(現行版權法)第201條規定“著作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或實施法律而轉移”,而且版權的有期限轉讓和無期限轉讓、全部轉讓和部分轉讓等均被法律所許可。究其美國版權立法動因,一種深邃的“契約論”式的法律觀念貫穿于其中,即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不是將作者的精神權利保護作為第一要義,而是側重于對作者經濟權利的保護,要求作者更多地創作并傳播優秀作品,以促進文學、藝術和科學的發展,并最終帶動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之相反,中國版權的價值取向是將“人格價值觀”作為版權立法的哲學基礎,堅持的是以保護作者人身權利,或者說是精神權利為中心的法律理念。這種思想在中國加入WTO前夕,于2001年新修改的《著作權法》中仍有所體現。在該法中,為縮短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之間的差距,以順應國際知識產權貿易的發展,中國首次通過立法的形式確認版權中的財產權依法可以轉讓。承認版權的經濟屬性,全面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是新修改的《著作權法》的一大亮點,但遺憾的是《著作權法》關于版權轉讓的規定未能細化,許多敏感問題至今在學理界并未得以解決。例如,比之傳統物權,版權的對象——作品是無形的,無形之物能否像有形商品一樣在交易中被全部轉讓,即一次性賣絕版權;如作品項下之權利不能全部轉讓,版權所有人在行使部分權利轉讓時有無期限制約等,這些問題歸根結底還是版權價值觀的問題。美國的版權法公開宣稱“財產價值觀”,確定本法只保護表達,不保護思想;中國的版權法主張“人格價值觀”,視作品為作者智慧的結晶和人格的延伸,但又羞羞答答地承認作品中財產權利的經濟屬性,這也就是為什么在中國的版權法中,找不到有關版權保護標準的法律依據的主要原因。顯然,中美版權價值的取向標準迥然不同,這一差異對各自版權產業的形成有著不可否認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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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的狀況及對策

一、版權貿易總體情況

(一)1990~2000年間的圖書版權貿易[1]

1992年10月,中國成為《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的成員國。從此,中國具備了開展版權貿易的良好法律環境,圖書版權貿易開始迅速發展起來,海外版權貿易尤其是引進版權數量逐漸增多。我國圖書版權引進與輸出比的變化可以以1991年為線劃分為兩個階段,1991年引進與輸出數量基本持平;1991年之前,版權輸出大于引進;從1992年中國加入國際版權公約開始,引進情況開始發生兩個根本性變化。

一是引進數量開始超過輸出,二是版權引進地從以我國的臺港地區為主逐步轉為以外國為主。1992年以后又可以1996年為線來劃分比例情況,1996年之前,引進與輸出比在4∶1之內,1996年以后,引進與輸出比大體維持在10∶1的狀態。1990~2000年十年間的總體情況是,我國通過出版社開展的圖書版權貿易數量超過30900種,其中引進25700多種,輸出5100多種。就引進與輸出的比例看,十年間的總體比例大約是5∶1。

(二)2001~2004年間的圖書版權貿易

從2001年開始,國家版權局對版權情況進行全面的統計工作,為定量研究我國圖書的版權貿易提供了可靠的數據保證。在2001年圖書版權貿易為8861種,到2004年達到11354種,具體引進、輸出情況如表1。表1圖書引進、輸出情況引進輸出比13∶18∶115∶18∶1年度2001年2002年2003年2004年引進數量(種)8226102351251610040輸出數量(種)63512978111314合計8861115321332711354從表1可以看出,2001~2004年間圖書版權引進與輸出的比例平均約為10∶1,存在著嚴重的貿易逆差。特別是在2003年,引進與輸出比達到近年來的最高值15∶1,一度引起出版界的極大關注。到2004年,版權貿易逆差有較大回落。為更好地研究我國圖書版權貿易的現狀,現列出2001年和2004年版權引進地和輸出地的主要國家和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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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美國版權制度與版權經濟問題

摘要:反觀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版權制度建立已有相當的時間,并且在不斷的實踐中進行了調整,結構趨于成熟,豐富的建設經驗對于我們的版權制度建設是非常有利的。美國作為一個市場化程度很高的國家,其加強版權的立法保護,除了有其司法實踐的需要之外,重點在于通過制度的調整促進其國內的產業變革及其經濟發展,版權制度的改革最直接的經濟目標就是促進其國內的版權產業的發展。

關鍵詞:版權制度版權產業版權經濟

一、美國的版權制度發展簡析

美國是世界上市場化程度最高的經濟體之一,政府在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中主要扮演一個“仁慈調節者”的市場管理的角色。從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美國的經濟發展逐步形成了對世界經濟的主導性影響,在版權保護等制度性變革方面,美國也同樣是起著“領軍”作用。從20世紀8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就不斷的調整其國內的版權法律體系,通過對于版權法的修訂加大對版權所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其協調版權經濟與版權市場中“版權人”、“版權產業”和“版權產品消費者”之間的利益平衡。美國于1998年10月頒布了《數字千禧版權法》(DigitalMillenniumCoyrightActof1998,縮寫為“DMCA”)。這一法案是數字化時代下網絡著作權立法的嘗試,同時也是網絡形成的初期著作權利益沖突折衷的產物。其主要特點體現在以著作權人為中心,加強對其權益的保護,同時又對網絡服務提供商(InternetServiceProvider,簡稱ISP)的責任予以限制,以確保網絡的發展和運作。美國國內版權保護立法的改進以及美國積極推動世界的版權立法活動,充分反映了美國政府對版權制度是很重視的。

面對科技日新月異的發展,市場的變化也越來越快,各種針對于版權保護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在出版商和美國政府的工作慣例推動之下,美國版權保護的立法工作也加快了速度。自1978年美國的現行版權法實行以來,大概每年都要進行修改。根據相關的統計數據,自1992年1月1日至1993年7月的一年多的時間中,美國制定的法案、修正案等就有33個。立法速度的加快一方面是由于美國的特殊立法機制,另一方面也是為了應付現代新技術對于版權保護的沖擊和影響。由于全球化浪潮的推動,各經濟實體之間的關系變得越來越緊密,為了適應這一發展趨勢,美國加快了加入國際公約的腳步。1988年,美國加入《伯爾尼公約》。為了適應1996年12月公布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WPPT)的要求,美國又對其版權保護的法案進行了修訂,1998年頒布的《數字千年版權法》(DMCA)便順勢而生。該法案的一個主要目的和作用就是銜接兩個公約。

隨著數字技術的高度發展,新問題新情況層出不窮,對原有的版權保護方式帶來了沖擊,怎么解決當前高技術發展情況下出現的版權糾紛問題就成了美國國內各界共同關注的問題。進行版權保護法案修訂的另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想將新形勢的版權產品擴展到版權保護法案的框架之內。美國的版權保護立法比較及時,并且及時根據國內經濟發展的情況作出調整,這一點非常值得我們學習。整個的立法保護制度運行直接并有效率。另外,美國的立法保護中對于版權作品的合理使用范圍的及時調整以平衡作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這一點更是對我們的改革具有現實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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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貿易原則與技巧思索

自1992年中國加人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尤其是2001年中國加人世界貿易組織后,中國的版權貿易日益繁榮,圖書版權貿易逐漸成為出版社的日常工作甚至是重點工作之一。要做好版權貿易工作,需要在出版社版權貿易長遠規劃與整體思路的指導下,運用一些操作原則與技巧,保障版權貿易的順利開展,取得最佳效益。

一、重視整體規劃

1,樹立國際出版意識,挖掘戰略合作伙伴在中國出版積極走向國際化的今天,出版社應加強國際出版意識,將版權貿易工作納人出版社發展整體規劃之中,以版權貿易的繁榮開展增強出版社參與國際出版競爭的能力,充分利用國內、國際的資源和市場,進一步提升中國出版在國際上的影響力。根據出版社自身的發展方向和產品特點,發掘出版領域相同或相近的海外出版社作為長期合作伙伴,是保障版權貿易高效開展、促進出版社國際化轉型的有效戰略之一。由于出版領域相同或相近,雙方版權合作的幾率就高.而在長期的項目合作過程中,雙方又會不斷增進了解與信任,從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比如,上海辭書出版社是一家以辭書出版為特色、涵蓋傳統文化出版的大型出版社,而中華書局(香港)有限公司也是一家以中華傳統文化出版為特色,兼及漢語工具書出版的出版社,因此,兩家出版社從《學生同義詞典》、《學生反義詞典》等漢語語詞工具書開始開展版權貿易項目,在彼此增進了解的基礎上,逐步將合作范圍擴大至《袖珍圖文本•四大名著故事》等傳統文化讀物,至今雙方一直保持著良好的版權貿易合作關系。由于彼此之間非常熟悉與信任,雙方在版權貿易條件磋商、合同訂立、版稅支付等環節節省了大量時間與精力,有力保障了出版物在最短時間內推向市場,使版權貿易項目帶來的效益實現最大化。因此,尋求與自身發展規劃相契合的合作伙伴,是出版社制定版權貿易整體規劃時尤需考量的問題。

2.注重品牌建設,提升品牌效應版權貿易規劃應注重品牌建設,以強勢產品、規模效應打造出版社在國際出版市場上的地位,提升出版社品牌產品在海外同行中的認可度,以專業品牌促進版權貿易。上海辭書出版社作為漢語工具書出版的重鎮之一,其版權貿易的規劃目標是逐步建立其漢語工具書的品牌地位。近年來,圍繞這個目標,該社哪漢語大詞典》、《現代漢語大詞典》、《古漢語大詞典》、《新詞語大詞典》等品牌工具書為主推對象,將其多語種版本及電子版權輸往韓國、日本、越南、美國等國家,逐步建立、鞏固其漢語工具書在全球圖書市場及數字出版領域的品牌地位,在國際圖書市場打造其漢語工具書專業出版社形象。相應地,逐步累積的品牌效應自然會為出版社贏得更多的版權項目合作機會,擴大版權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二、講究操作原則與技巧

1.‘.以我為主,,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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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紡產業版權保護調研報告

一、家紡市場發展催生版權保護。

在市場發展初期,傳統的織造工藝、單一的花色花型成為制約市場發展的“瓶頸”。1996年8月,臺灣東帝興公司林氏兄弟帶著已在臺灣注冊版權的100多個新款花型來到志浩市場,很快熱銷,開業一個月就賺了幾千萬元,然而好景不長,毫無版權意識的當地農民布商迅速盜版,并以低價傾銷。利益受損的東帝興公司向剛剛掛牌的××市版權局投訴,正是這次投訴將版權保護和××家紡聯系在一起。市版權局接到投訴后,進行了認真研究,并就相關問題及時請示江蘇省版權局和國家版權局。省版權局和國家版權局明確指示,印花布美術圖案作為美術作品,其版權理應加以保護。于是,市版權局組織相關部門前往志浩市場展開聯合執法。對侵權盜版的查處震撼了當地商戶,使他們認識到版權保護的力量,經營戶們開始主動尋求建立有序的市場環境。

對于印花布、床上用品等家紡產品來說,新穎獨創的花型就是產品的生命力。隨著市場的不斷發展壯大,家用紡織品花型設計這一智力成果,逐漸成為這個產業的核心競爭力。市場上的經銷商們常常面臨著保護自己花型和盜用他人花型的矛盾,而政府機構也在積極尋求有效途徑來規范和治理無序的家紡市場。走過不少彎路之后,雙方共同選擇了版權管理與保護之路。

在市版權局的扶持培育下,1997年3月,通州市川港鎮政府成立了由川港鎮鎮長任組長的志浩市場版權管理領導小組,同時組建了全國第一家鎮村級版權管理基層組織--通州市志浩市場版權管理辦公室,受市、縣兩級版權管理部門的委托,開展著作權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建立起包括花型版權登記初步審查制度、著作權糾紛調解制度、侵權盜版初步認定制度等一系列家紡市場知識產權保護制度。2002年10月,受志浩市場版權保護成功實踐的啟示,相鄰的海門市三星鎮黨委、政府主動將版權管理引入疊石橋床上用品市場,也成立了由鎮長任組長的版權管理領導小組,同時組建海門市三星鎮版權管理辦公室。至此,通海兩大家紡市場版權管理機構得以建立健全。

2002-2007年,兩大市場共收繳盜版印花布160.89萬米,收繳盜版繡花成品611套,調解侵權糾紛1267起,賠償經濟損失728.6萬元,行政處罰10起。

二、版權保護促進家紡市場發展壯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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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涉外版權的法律應用

摘要:近年來,隨著新的媒體形式的不斷發展,版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其中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問題逐漸增多并引起立法界和學界的重視。對此,我們必須從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學說和相關立法入手,對我國有關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立法實踐進行審視和分析,進而提出完善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建議,這樣才能清楚地理解和掌握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規則,將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規則從一般性的涉外法律適用體系中提煉出來,形成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具有相對獨立特點的涉外版權法律適用規則。

關鍵詞:版權;涉外沖突;法律適用

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實質上是指利用沖突規范來援引準據法,用以解決涉外版權法律沖突的過程,即選擇何種法律來調整跨越國界的版權法律關系。由于版權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質,沖突法制度在這一領域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是十分有限的,已有這種立法的國家還不是很多,大多數國家均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關于版權的法律適用,因為在過去很長時期內,只注意到版權的地域性,其結果便如著名國際私法學者馬丁•沃爾夫所指出,在這一類權利最早出現時,流行的舊理論認為它僅具有君主或者國家所授予的個人特權或獨占權的性質。后來這種理論雖遭拋棄,但其結果之一卻被保留下來,即任何國家只保護它自己通過特別法或一般法所賦予的那些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任何國家都不適用外國的法律,也不承認根據外國法律所產生的這一類權利。一個在甲國取得的版權,只能在甲國受到保護。如果權利享有人想要在乙國求得保護,他必須到乙國并根據乙國法律去申請第二個版權。這樣,同一件作品,雖然可以在不同國家申請幾種版權,但每一種版權都只能在它取得的國家的領土內有效,從而其準據法當然只能是各該版權授予國家的法律。這也就是版權法律適用上嚴格的“屬地主義”觀點。目前盡管這種觀點仍是版權法律適用的主要原則,但它畢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生了一些變化。如法國國際私法學者巴迪福(H.Batiffol)指出,由于各國都認為版權的承認一概得有國家的干預,如法國及多數拉丁語國家,均以版權的國家授予為權利請求的必要條件,所以版權所適用的法律,理所當然應該是權利授予國的法律。據此理論,法國法院對于由在外國取得版權的所有人提起的有關偽造的訴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根據法國1844年的一項法律的規定,在法國授予版權,如果原來也在外國取得了版權,則在法國的這一版權,應稱之為“輸入版權”,只是其保護期限,不得長于已在外國取得的版權。因為這種輸入版權,并非授予新的權利,而只是對外國既得權利的承認,因此,即使采取專利獨立保護的原則,也不能完全不顧及其在國外取得的原始權利。法國學者巴丁(Bartin)便曾主張,原始權利失效,輸入權利也同樣失效。法國最高法院在19世紀后半葉的幾個判例中也有此說,并且認為即使原始權利和輸入權利分屬于不同的兩人,如果這一權利是同一的,也應適用上面的理論。〔1〕

總的說來,傳統版權領域的法律選擇遵循嚴格的地域性原則,法院必須求助于行為發生地來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這一基本原則也已經整合進了相關的國際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底5條(2)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地域性為基準的法律選擇規則在版權案件中仍廣為接受,盡管此類規則在其它領域已經逐漸失寵。這種規則的普遍存在源于版權法自身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所以一般地認為,版權權利通常“位于”權利誕生地,也只能因發生在該地的行為而受到侵害。〔2〕在跨國侵權訴訟中選擇適用權利誕生地(來源地)法之外的法律不僅有可能導致商業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也會導致一種不適當的做法,即由一國的法院對根據另一國法律創設的權利及其范圍進行裁判。至少就目前來看,在涉外版權侵權案件中,最好是由內國的法院適用有關的外國法。也就是說,創設和界定涉嫌被侵犯的權利的國家的法律應該起支配作用(這取決于侵權行為發生在多個外國國家)。〔3〕應該說,版權的法律適用經歷了一個完全由國內立法調整到由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共同調整的發展歷程。隨著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的不斷豐富和創新發展,在媒體傳播技術不斷進步的促進下,以外國法或者國際條約來解決涉外版權法律適用問題,已經是大勢所趨,由此在涉外版權法律適用領域,產生了不同的學說和主張。

一、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學說和相關立法

對版權法律適用沖突的解決,目前有四種不同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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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版權保護論文

一、復制權問題

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對電子信息作品進行復制行為,除了所謂“暫時復制”,還有應用計算機本身“復制”功能進行操作以及應用下載軟件執行下載程序等方式。用計算機“復制”功能操作,一般很難予以控制,不論是因特網服務商還是電子信息化作品作者本人,均無法得知進行復制操作的行為人是否有權復制,更無法得知其復制行為是否為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欣賞、使用或學習等“合理使用”的情形。這樣,給對網絡版權侵權行為的控制帶來了極大的不便。

有人認為,應由因特網服務商履行實質審查的義務,防止自己的用戶非法復制。理由是因特網服務商從版權人處獲得許可發行其作品,后服務商又與用戶簽訂因特網服務協議,本著我國民法理論及《民法通則》中闡述的權利的行使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因特網服務商應保證其用戶不損害版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理上看,這種做法確實有道理,然而現實生活中卻不可行。這種做法意味著服務商承擔了更多的審查、監督義務,作為平等主體的用戶完全可以拒絕非行政主體的服務商對自己的資質和實體權利予以調查了解。由此,等于把服務商置于了一個兩難的境地:一方面可能面臨版權人一方主張版權權利,一方面又可能面對用戶的拒絕而致使審查不能。“兩面不討好”的角色是絕對不利于因特網服務的發展的。

其實,“雙贏”的方法還是有的。近些年火爆異常的bbs(網絡論壇)即給我們提供了一個啟發。在論壇上,各版主為了防止網民們散布非法言論以及從事一些其他不法行為,會采用屏蔽技術對非法信息及不法言論進行屏蔽遮蓋,以維護網絡文明。各因特網服務商也可借鑒這種做法,可以在與用戶的服務協議條款中約定,如果用戶進行違法活動或通過非法手段進行網絡民事行為,服務商可直接將相關內容予以屏蔽;或者版權人要求任何復制其作品內容的行為均需得到其許可,則服務商亦可采取屏蔽的辦法對該類作品予以保護,待用戶征得許可后再單獨對該用戶撤銷屏蔽。二、“侵權”與“合理使用”的區分認定問題

合理使用的問題其實就是由復制權問題引申出來的一個問題。涉及復制權問題時,最困難的環節就在于區分復制行為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特別是對電子信息化作品而言,行為主體、主觀意圖及損害結果具有極大的隱蔽性,“合理使用”與“侵權”之間的差別往往微乎其微。討論“合理使用”問題,實際上討論的就是“侵權”的認定問題。

針對“因特網服務商是否應對其用戶進行非善意復制行為負責”的問題,曾有人指出,網絡服務商應當因其用戶從事非善意復制行為而代為承擔責任。主要理由是用戶的侵權行為是通過因特網服務商的設備實現的,服務商和用戶有業務關系,最可能了解用戶的身份和行為,進而阻止侵權行為;而且,相對于版權人而言,對于防止及遏制侵害處于有利地位;無人為因特網付錢,但用戶為服務商的中介商的中介服務付錢,無人管理互聯網,但服務商可以管理自己的仿網絡系統。然而,筆者并不贊同這種由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的觀點。服務商承擔替代責任,就意味著服務上的行為侵權。而在我國民法對一般侵權行為認定的四個構成要件中,可以看出,其實服務商并沒有違法行為存在。違法行為是“復制”,版權人主張權利是因非法復制行為而引起,實施這一行為的主體是用戶而不是服務商,只有用戶的行為才滿足侵權行為四大構成要件。在我國民法理論及實踐當中,只有存在雇傭關系或監護關系才可能出現承擔替代責任的情況。顯然,這里不存在雇傭關系和監護關系,法律無法因一種服務協議而確定一方應為另一方承擔替代責任,盡管可能設立追償制度以盡量地挽回服務商的經濟損失,但于合同義務,于版權侵權之債的相對性來看,對服務商都是顯失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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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究專有出版權民法保護

專有出版權是出版者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地域范圍內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權人在內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該作品的權利。出版社基于最大化利益的追求,往往在與作者簽訂的圖書出版合同中就專有出版權的歸屬進行約定,據此獨占性地享有在約定期限、約定地域范圍內專有出版的權利。當專有出版權遭受侵犯時,出版社可尋求民事保護、刑事保護和行政保護,至于選擇何種形式的保護,要視具體情形而定。本文從一個一審法院判決已作出的案例出發,分析幾個與專有出版權有關的問題,以期闡明專有出版權的民法保護。

1案情簡介

原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豐臺區。被告:河北大德圖書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2010年3月1日,原告與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簽訂《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修訂版)》出版合同,約定由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中心享有以上作品的著作權,在合同有效期內同意將該作品的著作權轉讓給原告,授權原告出版、發行該作品。原告在合同有效期內對該作品享有排他性的專有出版權,合同有效期為1年。被告是一家長期從事圖書批發的個體書商,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友誼南大街86號圖書批發市場開設了一家登記為“石家莊市橋西區文淵閣圖書發行社”的書店。原告經調查發現,被告從事銷售原告享有專有出版權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系列圖書的盜版圖書。2010年7月5日,原告委托人李虹炎到石家莊市友誼南大街86號圖書批發市場被告書店,在河北省石家莊太行公證處的公證員黨青、公證員劉靜的監督下,以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了《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1卷1本,取得書店名片1張。以上購物過程,公證員黨青制作了《工作記錄》1份,李虹炎在上面簽字,購物取得的收據、名片由公證員劉靜進行了復印,所購書籍由公證處密封。被告的行為不僅嚴重侵害了原告對《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系列圖書享有的專有出版權,而且使原告出版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正版圖書銷售量減少,給原告造成了經濟損失,也擾亂了正常的出版物發行秩序。原告為制止被告的侵權行為,支付了購書取證費、公證費、律師費、交通費、住宿費、復印費、郵寄費等費用共計909元,原告的上述合理維權費用依法應由被告賠償。2011年1月12日,原告向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停止銷售原告享有專有出版權的《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系列盜版圖書的侵權行為,賠償原告由此遭受的經濟損失1萬元及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產生的合理開支909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2法院判決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石家莊中院)受理原告起訴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1年3月1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并于2011年5月23日作出一審判決。石家莊中院認為,原告經合法受讓取得涉案作品的專有出版權,依法應受到法律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其作品的,屬侵權行為,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行侵權復制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且不能證明其發行的涉案圖書復制品的合法來源,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于被告賠償損失的數額,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證據證實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在原告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情況下,石家莊中院根據涉案圖書作品的類型、被告侵權行為性質及銷售該圖書的銷售價、原告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等事實情節,酌情確定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4000元。因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河北大德圖書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修訂版)》(第1卷)著作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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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刑法論文

版權保護的刑法應對網絡版權犯罪并非是刑事法律規范意義上的獨立罪名,而是以互聯網技術為手段所實施的網絡犯罪與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交叉形態,即犯罪者利用互聯網獲取手段便捷性、信息傳播及時性等特征,所實施的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并且情節嚴重的行為。這種以網絡技術為支撐的新型犯罪形態不僅嚴重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也因傳統刑法管制缺位造成維權困境,極大影響了網絡環境的健康發展[1]。當下,我們亟須正視網絡版權犯罪所帶來的影響和挑戰,厘清當前刑法保護的主要爭議焦點,并以此為立足點,構建互聯網時代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新秩序,從而打擊網絡犯罪,維護版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面臨的新問題

互聯網豐富了版權的內涵和外延,即傳統的印刷版權逐漸向數字版權轉化的過程中,不僅版權主體范圍更加寬泛,比如,法人、組織和自然人之間混合成為版權人的情況日益增多,而且版權表現形式更加豐富,比如,多媒體作品、電子商務、計算機軟件開發、數據庫和集成電路等新的版權作品出現,同時也衍生出了更加多樣的版權,諸如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保護權等。與版權內涵和外延的擴展相適應,侵犯版權犯罪也呈現與傳統犯罪不同的特點。一是犯罪主體多元化。網絡環境中,版權侵權行為的參與者十分廣泛,他們在侵權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及作用均不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侵害一般會經歷上傳、儲存、檢索和下載等過程,在這個過程中會出現作品提供者、網絡連接服務者和作品下載者等主體,這些主體的存在都使版權享有者對作品的專有性受到削弱。二是主觀目的不明確。對版權進行保護的宗旨在于適度保護版權人的權利,合理劃分版權人和社會公眾對作品的使用范圍,從而激勵知識傳播和創新。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社會公眾出于學習、借鑒和研究等目的使用作品是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的。然而,在網絡環境下,版權犯罪目的和動機呈現多樣化的特點,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實現網絡共享,有的版權侵犯主體是為了提升個人聲望或是降低作品作者聲望。這些行為雖然不以營利為目的,但也嚴重損害了版權人的權益,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三是犯罪行為新型化。傳統模式中對版權的侵犯主要表現為未經權利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復制、發行他人的作品[2]。在網絡沒有普及之前,公眾對作品的獲取只能通過在市場中購買、租借作品的有形載體來實現,而在網絡普及之后,信息的數字化大大簡化了犯罪流程,降低了犯罪成本,行為人可以利用技術手段輕而易舉地對作品進行上傳、下載、復制或修改等,甚至還會采取技術規避措施,給版權保護帶來巨大威脅。四是犯罪后果難以判斷。《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侵犯版權行為的危害后果認定主要是依據違法所得數額這一有形標準來確定,而網絡環境下對版權的侵犯并非都是為了營利,很多侵犯版權行為可能根本就沒有違法所得或者是數額很少,而且由于網絡傳播的無限性,實施侵犯版權犯罪的范圍和影響突破了傳統地域和空間的限制,犯罪的破壞力驚人。

二、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現狀及主要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在制定之初,由于社會環境限制以及立法技術等原因,不可能預見網絡環境下版權刑法保護可能產生的新問題,自然也不可能對這些問題給予任何回應;而后我國雖多次頒布《刑法修正案》,也并未對版權的刑法保護規則做出修正。我國對版權的刑法保護仍局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關于“侵犯著作權罪”以及第218條關于“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相關規定,立法滯后明顯。當下,關于如何加強互聯網環境下版權刑法的保護,進而對刑法規范做出調整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廣泛關注。1.互聯網時代版權刑法保護現狀梳理近年來,為應對互聯網的沖擊,我國在版權刑法保護方面也采取了一些對策。一方面,我國通過了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首先在《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中明確了對利用互聯網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行為主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2001年修改后的《著作權法》第47條規定了對信息網絡侵權的刑事保護,列舉了可能構成犯罪的版權侵權行為。此外,我國在2002年1月1日生效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及2006年7月1日生效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中,明確了對計算機軟件以及軟件以外的著作權與鄰接權作品的刑事保護,以及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的刑事責任。另一方面,出于解決司法實踐中處理網絡版權侵權犯罪行為、保護網絡著作權的需要,2004年與2007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知識產權案件刑事解釋(二)》,其中都有涉及互聯網版權刑法保護的相關規定。2.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理性反思由上我們可以看出,立法及司法實踐對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問題都給予了一定回應,對規制版權犯罪行為,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其中仍然存在一些疑問,需要我們反思并審慎待之。首先,版權刑法規制的范圍是否需要調整。從整體來看,目前,我國版權的刑法保護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程度上都存在嚴重不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保護的范圍過窄已成為不爭的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版權的保護實質上只局限于復制權、發行權和美術作品的署名權,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7條所規定的八種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有一定的差距。在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下,版權犯罪一旦與網絡相結合就會導致刑法適用困境,主要表現為三個方面。其一,定性難。社會公眾在合理范圍內使用行為和侵權行為、合法所得與非法所得全部混雜在一起,侵權行為與侵權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其二,調查難。網絡的無形性、隱蔽性給司法機關調查取證帶來了極大困難,尤其是電子數據極易被復制,權利人難以查找到最初的侵權人,再加上傳播過程中涉及的人數眾多,調查取證更是難上加難。其三,適用難。由于網絡虛擬性、技術性的介入,侵犯版權犯罪的行為方式、危害后果等極易被異化,傳統刑事法律并不能涵蓋所有情形,使得版權刑法保護的弱化更為明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版權的對象范圍、行為方式等必然會進一步擴張,現有的刑法保護體系亟須進一步完善。其次,對侵犯版權犯罪行為的界定是否需要重構。傳統模式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所規制的侵犯版權行為主要有兩種,即復制和發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相關規定,復制主要是指以印刷、復印、錄音、錄像和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成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行主要是指以出版、出售、出租、出借或贈予等方式向社會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復印件的行為。相比之下,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傳統的復制、發行行為應當讓位于網絡傳播行為,在實踐中,網絡傳播侵權行為已然呈現比復制、發行侵權行為更加巨大的社會危害性。2004年,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將通過信息網絡向社會公眾傳播作品的行為視為“復制發行”,這為網絡侵犯版權行為犯罪化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最后,當前版權犯罪的主觀要件是否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17條、218條之規定,認定構成版權犯罪,必須要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犯罪動機。我國刑法之所以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版權犯罪的構成要件主要基于兩點考慮:一是為了營利而非法復制、發行他人作品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較大,不僅侵害了版權人的合法權益,而且破壞了國家對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二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侵權行為對社會造成的危害似乎并不大,不作為刑法規制的對象和重點,這也比較符合刑法謙抑主義精神[3]。

三、互聯網背景下版權刑法保護的應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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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機制研究論文

一、我國版權困境

與英美等版權貿易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版權貿易產業起步較晚。而版權貿易產業中版權體制還不完善。目前,經國家批準成立的專業版權機構有28家,從業人員也不過百余人,而其中23家都只限于圖書版權的,而真正能在版權貿易中發揮作用的只有三四家。

除此之外,在整體質量上,我國的版權機構還存在以下問題:

1、在體制方面,中國的版權公司大都是事業單位,個別是企業單位,工作人員大都是地方版權局或是版權處的公務員兼任,體制缺乏靈活性,制約行業發展;而國外的版權公司大都是企業單位,由專門且專業的版權人負責版權工作。

2、在范圍方面,國內的工作涉及提供版權咨詢、版權糾紛和訴訟等,同時也逐步參與前期的圖書選題策劃和后期的營銷發行,甚至在某種程度上介入出版;國外,主要是作者,與作者簽訂委托協議,代表作者這許可或出賣版權給國內外各種各樣的媒體,在最大程度上維護作者的權益。

3、在內容方面,國內是以圖書版權為主,內容比較單一。也一些音像、影視版權及相關版權;歐美國家版權涉及各個版權相關領域,發展得比較成熟完善,青睞于小說和非小說暢銷作品的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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