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涉外版權的法律應用

時間:2022-04-28 06:3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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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涉外版權的法律應用

摘要:近年來,隨著新的媒體形式的不斷發展,版權保護已經成為一個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熱點問題,其中涉外版權法律適用問題逐漸增多并引起立法界和學界的重視。對此,我們必須從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學說和相關立法入手,對我國有關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立法實踐進行審視和分析,進而提出完善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建議,這樣才能清楚地理解和掌握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規則,將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規則從一般性的涉外法律適用體系中提煉出來,形成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具有相對獨立特點的涉外版權法律適用規則。

關鍵詞:版權;涉外沖突;法律適用

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實質上是指利用沖突規范來援引準據法,用以解決涉外版權法律沖突的過程,即選擇何種法律來調整跨越國界的版權法律關系。由于版權在法律上的特殊性質,沖突法制度在這一領域的發展,到目前為止是十分有限的,已有這種立法的國家還不是很多,大多數國家均無這方面的專門規定。關于版權的法律適用,因為在過去很長時期內,只注意到版權的地域性,其結果便如著名國際私法學者馬丁•沃爾夫所指出,在這一類權利最早出現時,流行的舊理論認為它僅具有君主或者國家所授予的個人特權或獨占權的性質。后來這種理論雖遭拋棄,但其結果之一卻被保留下來,即任何國家只保護它自己通過特別法或一般法所賦予的那些專利權、商標權和版權。任何國家都不適用外國的法律,也不承認根據外國法律所產生的這一類權利。一個在甲國取得的版權,只能在甲國受到保護。如果權利享有人想要在乙國求得保護,他必須到乙國并根據乙國法律去申請第二個版權。這樣,同一件作品,雖然可以在不同國家申請幾種版權,但每一種版權都只能在它取得的國家的領土內有效,從而其準據法當然只能是各該版權授予國家的法律。這也就是版權法律適用上嚴格的“屬地主義”觀點。目前盡管這種觀點仍是版權法律適用的主要原則,但它畢竟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生了一些變化。如法國國際私法學者巴迪福(H.Batiffol)指出,由于各國都認為版權的承認一概得有國家的干預,如法國及多數拉丁語國家,均以版權的國家授予為權利請求的必要條件,所以版權所適用的法律,理所當然應該是權利授予國的法律。據此理論,法國法院對于由在外國取得版權的所有人提起的有關偽造的訴訟,是不予受理的。但是根據法國1844年的一項法律的規定,在法國授予版權,如果原來也在外國取得了版權,則在法國的這一版權,應稱之為“輸入版權”,只是其保護期限,不得長于已在外國取得的版權。因為這種輸入版權,并非授予新的權利,而只是對外國既得權利的承認,因此,即使采取專利獨立保護的原則,也不能完全不顧及其在國外取得的原始權利。法國學者巴丁(Bartin)便曾主張,原始權利失效,輸入權利也同樣失效。法國最高法院在19世紀后半葉的幾個判例中也有此說,并且認為即使原始權利和輸入權利分屬于不同的兩人,如果這一權利是同一的,也應適用上面的理論。〔1〕

總的說來,傳統版權領域的法律選擇遵循嚴格的地域性原則,法院必須求助于行為發生地來確定是否存在侵權行為。這一基本原則也已經整合進了相關的國際公約,例如伯爾尼公約底5條(2)的規定。值得注意的是,以地域性為基準的法律選擇規則在版權案件中仍廣為接受,盡管此類規則在其它領域已經逐漸失寵。這種規則的普遍存在源于版權法自身具有的地域性特征。所以一般地認為,版權權利通常“位于”權利誕生地,也只能因發生在該地的行為而受到侵害。〔2〕在跨國侵權訴訟中選擇適用權利誕生地(來源地)法之外的法律不僅有可能導致商業交易中的不確定性,也會導致一種不適當的做法,即由一國的法院對根據另一國法律創設的權利及其范圍進行裁判。至少就目前來看,在涉外版權侵權案件中,最好是由內國的法院適用有關的外國法。也就是說,創設和界定涉嫌被侵犯的權利的國家的法律應該起支配作用(這取決于侵權行為發生在多個外國國家)。〔3〕應該說,版權的法律適用經歷了一個完全由國內立法調整到由國內立法和國際條約共同調整的發展歷程。隨著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創作的不斷豐富和創新發展,在媒體傳播技術不斷進步的促進下,以外國法或者國際條約來解決涉外版權法律適用問題,已經是大勢所趨,由此在涉外版權法律適用領域,產生了不同的學說和主張。

一、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學說和相關立法

對版權法律適用沖突的解決,目前有四種不同的主張:

1.適用作品來源國法律說。又可稱為權利來源國法律說,即適用創作作品、產生版權的國家的法律,包括首次發表地法律(作品國籍國法律)和作者所屬國法律(作者的屬人法)。這種學說的理論基礎來源于傳統的既得權學說,主張版權受作品來源國法支配,即適用作品最初發表地國或作者所屬國的法律。《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并不傾向于適用這一法律原則。《布斯塔曼特法典》則采納了這一學說,該法典規定:“一切財產,不論其種類如何,均從其所在地法”,“工業產權、版權以及法律所授予并準許進行某種活動的一切其他經濟性的類似權利,均以其正式登記地為其所在地”。應該說,大多數國家是不愿意放棄屬地主義原則而適用作品來源國法律的,那樣會實際造成法律適用上的諸多不便,因此,這一學說在實踐中并不常被采納。

2.適用被請求保護國法律說。這種學說主張版權采屬地主義保護原則,適用被請求對某作品給予保護的國家的法律。《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及部分國家的立法體現了這一主張。其中,《伯爾尼公約》規定:“就享有本公約保護的作品而論,作者在作品起源國以外的本同盟成員國中享有各該國法律現在給予和今后可能給予其國民的權利,以及本公約特別授予的權利。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保護。因此,除本公約條款外,保護的程度以及為保護作者權利而向其提供的補救方法完全由被要求給以保護的國家的法律規定。”《世界版權公約》規定:“任何締約國國民出版的作品及在該國首先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均享有其他締約國給予其本國國民在本國首先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任何締約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在其他各締約國中,享有該其他締約國給予其國民未出版之作品的同等保護,以及本公約特許的保護。為實施本公約,任何締約國可依本國法律將定居該國的任何人視為本國國民。”這一法律適用原則具有一定的可適用性,但是不宜適用于解決作者身份、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與國籍關系密切的問題。

3.適用當事人合意選擇的法律說。這種學說主張應充分尊重當事人合意,根據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由當事人自由選擇的法律來解決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沖突,在當事人沒有選擇的情況下,可以適用法院地法或行為地法。《瑞士聯邦國際私法法規》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請求權,當事人得于損害發生之后,合意選定法院地法為準據法”,“就知識產權所訂之契約,依本法關于債權契約之規定(即可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之原則,由當事人合意選定準據法)定其準據法。”這種學說雖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遭到了多數人的反對。認為涉外版權法律關系有別于一般的涉外物權、合同、侵權、婚姻家庭等法律關系。它雖然是一種私法性質的法律關系,但同時也具有很強的公法性質。是否給予外國公民的作品以法律保護以及給予多大程度的法律保護,被認為是關乎國家政治和經濟利益的主權行為,這種行為只能由國家立法機構統一行使,做出符合國民利益要求的法律規定,而不能允許當事人這種個體進行自由選擇。

4.兼用作品來源國法律和被請求保護國法律說。這種學說又被稱為綜合適用法律說,是目前各國通常采納的作法。這一學說實質上是采取分割法,將涉外版權法律關系按照不同的法律關系類型進行分割,分別適用不同國家的法律。該學說主張對與國籍聯系較為密切的版權權利的產生和存續問題,如作者身份、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適用作品來源國法律解決;而對版權權利的行使問題,則適用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伯爾尼公約》和《世界版權公約》(具體規定前文已列明)以及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如英國、德國、意大利、荷蘭等國)的立法采納了這一主張。其中,《秘魯民法典》的規定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凡有關知識產權的存在和效力,如不能適用國際條約或特別法的規定時,應適用權利登記地法律。但承認和實施這些權利的條件,由當地法確定(包括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使用行為地的法律和侵權行為地的法律)。總的說來,大多數國家基本確立了如下的適用原則:(1)國際條約優先適用。如果國際條約規定了最低限度的保護要求,即使被請求保護國(應是締約國)的法律保護低于這一標準,也必須給以國際公約所要求的保護水平。(2)盡量適用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對與版權實質方面有關的問題,各國一般都適用被請求保護國的法律(往往是內國法)來解決法律沖突。(3)以作品來源國法律作為補充。對作者身份、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等內容,一定條件下可以適用作品來源國的法律來解決法律沖突。

二、我國有關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立法實踐

對于涉外知識產權關系的法律適用,我國并沒有在正式的基本法律中加以明文規定,基本是以我國國內法作為法律適用的準據法。這種現狀顯然并不能應對當前飛速發展的知識產權國際交往的需求。尤其是網絡的迅速發展,使得作品傳播形式和傳播效率發生了本質的轉變,傳統的版權交易手段以及法律調控手段已經不能滿足業界發展的需要。隨著對外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發展,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日趨復雜。其中,知識產權的法律適用問題也不再象過去那么簡單——極少產生適用外國法的現象,基本以國內法調整為主,以加入的國際條約的調整為輔。為解決這一問題,目前國內很多學者都提出我國應建立涉外知識產權法律適用制度,其中包括了涉外版權法律適用制度。學界一般認為,對于涉外版權的法律適用,可采取如下做法:1.版權的成立、效力以及作者身份的認定適用作品來源國法或最初登記地法。2.版權的權利內容、期限、保護范圍、權利限制適用被請求保護國法。3.網絡版權合同案件,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適用當事人自愿選擇的法律或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4.版權侵權案件,一般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如果侵權行為地難以確定,可適當擴大解釋侵權行為地。仍然不能確定的,則結合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應該適用的法律。5.只要不產生規避我國強制性法律規定和違反社會公共秩序的后果,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法院地法或有關國家的法律作為準據法。

值得肯定的是,學界的很多研究成果已經體現到相關的立法實踐當中,雖然很多草擬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內容不一定合情合理,但這種法律實踐仍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2月24日公布的《關于深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幾個問題的通知》第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著作權案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我國國內法與我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有不同規定的,適用國際條約的規定,但我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國內法與國際條約都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對等原則并參照國際慣例進行審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4年2月18日的《關于涉外知識產權民事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答》〔4〕中有以下內容:“十、關于外國人在外國出版的作品是否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權利內容和歸屬等問題,應依哪國法來確認?答:對外國人的作品進行保護,適用作品所在國的法律。因此,外國人就其在外國出版的作品在我國主張著作權的,該作品是否產生著作權、著作權權利內容和歸屬等問題,應依我國著作權法確認。十一、對外國人主張我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民事案件的審理,是否需要適用沖突規范?答:外國人的發明創造、商標在我國依照我國法律規定的程序取得的專利權、商標權是我國的專利權、商標權,受我國法律保護;同樣,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外國人的作品,也是把外國人的作品視為我國作品、依照我國著作權法賦予其著作權。因此,審理外國人主張我國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民事案件,僅涉及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問題的,應適用我國相關法律,不存在適用外國法律的可能,故無需引用沖突規范。但表明我國在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中在法律適用上的態度和立場是必要的,故應明確說明案件的審理適用我國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2002年12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文件)第九編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法”第57條規定:“著作權的取得和著作權的內容效力,適用作者本國法律。”中國國際私法研究會(CSPIL,ChineseSocietyofPrivateInternationalLaw)起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私法示范法》第95條規定:“著作權的成立、內容和效力,適用權利主張地法。”這是因為:一般情況下,著作權的成立不需要申請、注冊或登記,在作品完成之后自動獲得版權保護,因此,適用的是權利主張地法而不是申請地法和注冊地法。

三、完善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建議

對于涉外版權法律關系進行分割,采用“分割法”,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只有這樣,才能得出關于涉外版權法律適用問題的全面結論。1.有關版權自身法律關系的爭議宜分別適用作品來源國法和作品保護國法。版權自身法律關系是指版權的產生和存續以及權利的行使、保護標準與救濟方式等問題。對于版權的產生和存續問題宜適用作品來源國法,而對權利的行使、保護標準與救濟方式等問題宜適用作品保護國法。2.版權侵權法律關系宜適用作品保護國法。這樣當侵權發生時,受害者可以得到其請求法律救濟的地方的法律保護,從而使主動權掌握在受害者手中,加強了對其的保護。3.對于版權中的合同關系,當事人對于法律的選擇應當得到準許;當事人沒有選擇法律的,宜適用與合同最密切聯系地法。〔5〕關于涉外版權法律適用的“分割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在涉外版權侵權法律關系上,筆者認為更加合理的做法是擴大解釋侵權行為地法原則為主,法院地法為補充,這符合目前關于版權侵權法律適用的通行做法。并且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和最密切聯系原則也不單單僅適用于版權合同法律關系,在侵權法律關系中,在達到一定適用條件下,是仍然可以考慮適用的。

應該說,以國際私法的理念和方法來解決涉外版權的法律沖突,制定符合實際需要的管轄權規則和法律適用規則已經成為現實需要。因此,再像過去那樣完全依靠各國國內法來調整涉外版權法律沖突已經不能解決問題。應通過國際合作致力于在世界范圍內促進知識產權法的更大程度上的融合,這是“地球村”追求的全球政策目標。盡管網絡的全球性帶來了極具挑戰性的沖突法問題,但真正的挑戰卻在于如何通過國際合作確保國內判決的執行。〔6〕對于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解決,目前比較可行的方案是通過加強國際合作來制定統一適用的沖突規范。首先,應該充分發揮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機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等國際組織的協調作用,研究制訂統一的解決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原則和規定,可以制訂有關的《示范法》,也可以制訂統一適用的國際條約。其次,加強各國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在不損害內國政策利益的前提下,探討各國的相關立法規定,尋求制定具有相同或相近法律理念的解決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規則,展開協商和談判,最終達成雙邊或多邊條約,化解彼此間可能的網絡版權法律沖突。再次,調動區域性國際組織的積極性,在區域內國家之間率先達成有關解決網絡版權法律沖突的沖突法規則。例如歐盟、東盟、美洲國家組織等可以先就網絡版權的管轄權問題或法律適用問題(甚至其中某一具體方面)達成通行的沖突規則,進而帶動世界其他國家的立法實踐。無論如何,以上任何一種方式的有效實踐,都將為解決網絡版權的法律沖突問題、建立網絡版權沖突法規則體系起到很好的借鑒作用。與此同時,各國立法機構也應該積極探討涉外版權法律沖突的特點和解決辦法,并開展有效的司法實踐,與相關的國際立法和區域性國家立法以及雙邊或多邊立法活動形成有效的互動,促使網絡媒體傳播領域早日形成科學合理的版權沖突法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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