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相關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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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網絡環境檔案信息制約因素對策
中圖分類號:TN915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791(2011)09(c)-0193-02
在信息瞬息萬變的今天,利用網絡平臺獲取信息資源己成為人們最熟悉和最常用的方式,檔案作為信息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網絡環境下對檔案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利用,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利用者的需求,順應時展潮流,無疑也是推動檔案事業發展的新契機[1~3]。但隨著信息技術的飛速發展和社會的不斷進步,如何科學、快速、健康地開發利用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值得我們不斷探索和研究。
1網絡環境下我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
在網絡環境下實現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實際上是通過把館藏信息資源進行收集、整理、鑒定、編研等一系列過程,挖掘檔案信息資源,借助網絡平臺提供利用服務,實現檔案最大價值和發揮檔案最大作用的一種服務手段[2]。我國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雖然在十年多的時間中實現從無到有的發展,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和進步,但是,其總體發展水平還處于初級階段。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還存在著諸多問題和制約因素。
1.1 網絡環境下我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缺乏配套的標準體系
檔案網站缺乏統一的標準。我國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主要借助檔案網站為網絡平臺進行提供和利用,從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我國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己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及巨大的進步,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檔案網站缺乏統一標準體系,各檔案網站功能不一,質量參差不齊等。館藏檔案信息資源數字化建設缺乏全國統一標準。檔案信息資源數字化建設是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根基,因此也是制約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重要因素之一。檔案信息資源的數字化建設與以往前幾年相比已經取得了較大的進步,正由傳統紙質檔案管理模式向紙質和電子文件并舉的檔案管理模式轉變,在轉型過渡階段仍存在不少制約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因素。
1.2 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法律法規不夠完善
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知識產權問題[3]。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版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等,是凝結了勞動者智慧的結晶。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過程凝結了檔案工作者的智慧與勞動,具有獨創性,因此檔案信息資源也要受到相關知識產權的保護。對于是否認定為知識產權的度很難把握,實際操作性不強,檔案信息資源的形成者和利用者的相關意識淡薄,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未進行明確的限制和規定,因此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知識產權的問題未能夠及時解決,目前還存在著一定的難度。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與公民隱私權問題。在現在網絡信息觸手可及的情況下,我國的公民隱私權并沒有完全受到重視和保護,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過程中保護公民隱私權的相關法律法規還未健全。
1.3 檔案機構缺乏復合型人才
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人員服務意識不強。與以往傳統的檔案提供利用服務方式相比,長期的“重藏輕用”服務觀念不符合新時期的發展要求,現階段檔案資源開發利用服務正在由被動服務轉為主動、被動服務并舉的方式,服務模式由管理型轉為服務型,因此在傳統檔案管理思想向現代檔案管理思想轉變的過程中,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意識和主動性還有較多欠缺。檔案管理人員知識結構較單一。現有的大部分檔案管理人員知識結構比較單一,雖然對于傳統的檔案管理業務比較熟悉或精通,但在網絡環境下對檔案信息資源進行開發和利用卻存在知識能力不足的問題,大部分檔案管理人員可以對己開發出的檔案信息資源系統和數據庫進行錄入、對網站后臺進行簡單的添加或刪除,但是萬一出現任何系統問題、數據庫架構需要調整以及網絡問題需要防范等技術問題,大部分檔案管理人員就束手無策了。因此,現在檔案管理隊伍嚴重缺乏系統掌握網絡技術、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和檔案現代化管理技術等的綜合型人才,不能順應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發展要求。
2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對策
如何有效解決上述問題,以保障和推動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開發利用的順利發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和關注,也對檔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課題[4]。我們認為,應突出做好以下幾個方面工作。
2.1 加強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標準化工作
檔案網站是提供檔案信息資源利用的窗口,通過檔案網站這個平臺實現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提供利用服務,是當今時代最流行最便捷的服務方式。因此在檔案網站建設過程中必須要以人為本,在提供利用服務的過程中要把用戶至上作為服務原則,設置的每個功能都要有利于公眾訪問和利用。這就要求檔案網站建設從需求分析、版面設計、功能定位等各個方面都要實現檔案網站建設的標準化,既有利于對檔案網站進行考核、監督和測評,又有利于檔案網站建設的不斷完善發展,有利于實現檔案網站的集群化管理和檔案信息資源的共享。
2.2 建立健全網絡環境下開發利用的安全防范措施與相關法律法規
加強網絡技術建設,確保網絡檔案信息資源真實可靠。從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制約因素中得知,保護網絡檔案信息資源有內因和外因二部分組成,因此,在加強網絡技術維護的措施上也要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著手。其中內因主要在于檔案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網絡維護意識和技術水平,建立相關防火墻技術、加密技術、數據傳輸技術、檔案信息網絡控制技術、訪問權限設置以及其他防御和控制技術來保護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資源安全。要對計算機操作系統、服務器、檔案信息數據庫等進行定期更新、升級、殺毒,以免出現系統漏洞導致病毒侵入。在檔案管理規章制度中也應該完善相關的操作規定以免因內部人員操作失誤造成不法分子侵入的機會,不斷補充在網絡環境下檔案管理人員的職業道德規范和加強人員職業素養,讓檔案管理人員的服務理念、職業道德水平和職業素養與工作能力不斷提高。外因主要在于提高維護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抵御外部攻擊的防范意識和能力,制定相應的檔案信息倫理規范及具體的法律法規,對不法分子進行有效的約束和懲治,并且檔案工作人員要定期對網絡上的檔案信息資源進行檢查、監督,發現異常情況立刻處理和跟蹤解決,以免被黑客惡意攻擊、篡改、刪除,造成系統癱瘓等巨大損失。建立健全網絡環境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相關法律法規。在網絡環境下,檔案事業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維護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的各種具體法律法規及制度,并做好與其他法律法規之間的銜接性和兼容性,使制定出的法律法規更科學更完整。在觸手可及的網絡環境下,讓公民積極利用己開放的檔案信息資源的同時,又要培養檔案用戶和檔案工作者的檔案信息倫理意識,正確使用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資源,保護檔案信息資源不受污染,不被濫用和惡意篡改。檔案信息資源管理者應制定各種使用規范和細則來約束和告知利用者哪些可為哪些不可為,從根本上避免一些因不知而為之的誤操作行為。檔案信息資源管理者應對利用者進行監督,發現不良異常情況及時查處。檔案信息資源管理者也應遵守職業道德,不得以故意泄露檔案信息資源牟取私利,違反檔案信息倫理,一旦查出必將嚴懲。要健全和完善的保護檔案信息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以法律為準繩,以檔案信息倫理為約束,保護檔案信息資源不受侵害。檔案信息倫理是道德的約束,而保護檔案信息資源的相關法律法規則是強制性的約束,因此用道德的約束和法律強制性的手段一起控制和保護檔案信息資源不受侵害是最有效的保護措施。
2.3 培養復合型檔案管理人才
增強檔案工作者的服務意識,全心全意為檔案用戶提供利用服務。檔案工作者的服務意識現在正處于由被動服務方式向被動與主動并舉的方式的轉型過程中,在此階段必須要加強檔案工作者的服務意識,要以大力開發檔案信息資源為動力,通過網絡平臺了解用戶的需求,與用戶建立良性互動平臺,積極地與利用者進行交流,及時反饋檔案利用者的各種意見建議和需求以及投訴等,及時解決用戶在利用過程中所遇到的問題,并將這些問題進行總結,建立FAQ(常見問題咨詢機制),將利用者利益與需求放于首位,形成一種“為利用者而開發,為利用者所服務”的服務觀念,一切以利用者為中心的檔案服務意識,全心全意為利用者提供所需的檔案信息資源。改善檔案工作者的知識結構,培養適應網絡時展要求的復合型人才。如果檔案工作者沒有良好的知識結構來維護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僅靠檔案信息系統外包模式,檔案工作人員簡單的錄入工作和相關信息的上傳工作,很難全面了解本機構提供檔案利用的需求,對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就會不全面,更難實現對已開發的檔案信息資源進行有效地管理和維護,有效的檔案信息資源利用更是無從談起。
綜上所述,在網絡環境下我國檔案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工作在其發展歷程中已取得初步的成效。對于目前網絡環境下開發利用工作所存在的各種問題和制約因素,相信在未來發展的道路上也會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檔案網站的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檔案人才綜合素質的不斷提高、公眾檔案意識及檔案利用意識和能力的不斷提高等都會迎刃而解,并且能夠開發出以多種形式展現的多種多樣的檔案信息資源,通過各種網絡平臺或途徑開展檔案信息資源利用服務,讓利用者隨時隨地可以獲得已公開的各種信息,發揮檔案自身的最大價值,滿足社會各界的利用需求,使檔案信息資源更好的服務于社會各界,創造更多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推動檔案事業持續穩定地發展。
參考文獻
[1]王碧蓮.網絡環境下的檔案信息化建設與利用[C].新時期檔案工作論文集,2005.
[2]鄧有海,田洪文.淺析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J].北京檔案,2002(8).
篇2
國內的新聞網站大部分是依托原傳統媒體的底蘊及新聞資源的供給而發展的互聯網媒體,此次如此利好的政策出臺,其意義之一,就是國家為這些傳統媒體辦的新聞網站創造了新的發展機遇和空間。傳統媒體自辦的新興媒體應抓住機遇,在內容、平臺、渠道、技術、經營,尤其是在管理體制方面下工夫,那么除此之外,還應當在哪些方面抓住此機遇呢?
傳統媒體新聞網站由于記者采訪資質原因,以前只能通過轉載新聞、為傳統媒體提供增值服務等來承接、展開傳統媒體的部分業務,因而經營困難,其艱難的生存現狀在于沒有屬于自己的新聞資質話語權,尤其在過去10年的互聯網黃金發展時期,傳統媒體新聞網站夾在了被重點支持的中央級新聞網站和影響巨大、體制靈活、業已成熟的商業網站之間,完全不在一檔重量級上與之競爭。傳統媒體新聞網站既要履行媒體義務,為政府、為社會、為大眾服務,又得不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上級主管部門的重點扶持,更受政策所限不能開展商業網站能做的業務,還須自負盈虧,真是難為生計、舉步維艱。加上前些年“老傳統媒體人”內心對傳統媒體的“自信”、對新興媒體的“不在乎”而造成嚴重的支持力度缺失、機會錯失等,從而做不出與商業網站相同影響力的新聞傳播品牌,更談不上后續的發展。
首批核發記者證的新聞網站不僅包括中央、全國性行業新聞網站,還包括地方重點新聞網站,網絡媒體與傳統媒體以同一標準統一管理,這意味著傳統媒體新聞網站記者與傳統媒體記者從今往后將具有完全相同的權利與義務。深度理解這呼之欲出的政策松綁,是國家為新聞網站打造自身公信力和權威性而提供的發展空間和重大機遇。新聞網站有了自己的記者證,內容上打破了僅能做非時政原創內容的局限,豐富了原創新聞的源泉和動力,這劑強心劑的注入必將提升新聞網站的競爭力,網站的生存發展將得到保障。獲得記者證資質的新聞網站勢必會加快整合新聞內容,提高質與量,提升網站影響力,由此提升新聞網站的經營能力。
篇3
關鍵詞:數字圖書館,知識產權,合理使用
1引言
在現代網絡、信息資源高速發展的時代,數字圖書館的發展將面臨著各種新形式的知識產權風險。面對這些風險的挑戰,需要國家政策的保障,尤其是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通過國家政策的統籌協調,在保證知識產權人的合法權益前提下,對數字圖書館的文獻數字化、數字信息開發、利用、傳播以及服務模式給予必要的支持和保護,這樣才能有助于數字圖書館的發展、有助于資源的利用、有助于推動信息時代的進步。我國自1997年以來,先后了《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修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多次修改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年通過、2002年和2006年修訂)》。但是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關于圖書館豁免權的規定卻很少,對數字圖書館發展的支撐嚴重不足,導致我國數字圖書館被訴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時有發生。因此,國家在修訂知識產權法時,應該結合圖書館包括數字圖書館發展的實際需要,用法律手段促進數字圖書館的發展。
2數字圖書館合理使用與我國相關法律法規
科技的進步既推動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也帶來了更加復雜的知識產權問題。知識產權法自產生以來,就一直在公眾與著作權人利益之間尋求平衡。目前,著作權合理使用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以下簡稱《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06)》,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3)》等法律法規。
2.1《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
根據《著作權法》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當然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作品在一定條件下也受法律保護。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筑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著作權法》不保護“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時事新聞;歷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著作權人的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絡傳播權、攝制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另外還要注意著作權的保護期限問題。《著作權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民的作品,其發表權等保護期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其發表權等保護期截止于作品首次發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2.2數字圖書館館藏作品數字化的相關規定
數字圖書館的建設離不開對于館藏作品的數字化處理,只有將作品數字化后應用于服務,才能從根本上發揮數字圖書館的作用。《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七條規定:“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該條例強調不是任何作品都是可以通過數字化形式復制的,而是添加了幾種必要前提條件,只有“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才能數字化復制。這項規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進數字圖書館保護人類文化遺產,但由于規定的限制性也制約了數字圖書館的發展。盡管該條例規定有不足之處,但是我們在建設數字圖書館時應當注意,避免違反條例相關規定。
2.3數字圖書館不經版權人許可傳播數字化作品的相關規定
數字圖書館存在的意義在于利用館藏資源給予社會相應的公益服務,只有最大限度地發揮館藏資源的作用,才能體現圖書館建設的價值。隨著科技知識的不斷豐富,很多讀者到館閱讀已經不能滿足自身需要,于是就需要復制一些必需的作品研究。《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7條規定:“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該規定強調只能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服務,并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第6條還規定“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規定強調對于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只有“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才能“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但對于“少量”的具體標準并沒給予明確界定。即便法律缺乏對具體要求清晰的規定,我們也應當明確:不經版權人許可的數字化傳播不支持館舍以外的服務。
3數字圖書館業務知識產權風險規避策略
3.1館藏文獻數字化
將館藏文獻轉變為數字化館藏,是建設數字圖書館的基礎工作,但這種虛擬館藏卻并未被法律認可。不加限制和區分地將館藏文獻數字化,容易存在侵犯知識產權的風險。館藏文獻數字化不得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了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的幾種情況,但是也明確規定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不受保護期限制的。因此在對館藏文獻數字化的過程中,要充分考慮著作權人的各種權利,在必要的時候要獲得著作權人的許可。
3.2數字信息采集
在數字信息采集過程中,采購人員首先應當明確數字信息的合法性,防止獲取非法數字信息。要著重注意合同中關于知識產權的相關條款,通過合同中的版權保護條款處理好與權利人的知識產權關系,盡量將預知的利用數字信息服務規范在合同中寫明。比如:在許可協議對用戶的定義上,要考慮自己服務的范圍,盡可能根據自己的服務范圍確定用戶的定義。再有對于數字信息的使用方式,也是雙方約定的重點。數字圖書館的宗旨是充分滿足用戶的需求,如果一個電子數據只能被用戶瀏覽不能下載打印,顯然不利于用戶使用,也容易迫使用戶產生侵權行為。所以數字圖書館應該在合同約定中要求最大化的使用形式。
3.3數字文獻傳遞
數字文獻傳遞是數字圖書館服務的重要形式,也是數字圖書館服務價值最大化的體現。避免數字文獻傳遞過程中的知識產權風險是開展數字圖書館業務尤其要注意的問題。首先數字文獻傳遞不能隨意歸屬在合理使用的范圍內。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也不必支付報酬的情形,并不適用于對作品的轉載和通過網絡向公眾提供傳播服務。所以數字文獻傳遞就應當經過著作權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這就需要在獲得數字文獻過程中,與著作權人達成許可協議。其次對于獲得授權的數字文獻傳遞要盡到版權保護義務。數字圖書館作為數字文獻的承擔人有義務保護數字文獻的版權,做文獻傳遞服務過程中做必要的提醒,提示用戶遵守知識產權法和數字文獻版權保護聲明等。目前國內數字圖書館,包括中國國家數字圖書館的通行做法是在網站中加入“文獻提供中心版權聲明”,要求用戶使用范圍僅限于個人學習、研究或者學校課堂教學、科學研究,并且不得超出《著作權法》合理使用的范圍。
3.4數字信息挖掘
數字圖書館通過數字信息挖掘合法建立的知識元數據庫是受著作權保護的產品,在提供給他人使用的時候要防止濫用,同時也要注意在建立數據庫的過程中遵守相關法律的規定。從著作權角度分析,數據源可以分為兩類:1)由有著作權作品建立的數據庫。在制作數據庫過程中,如果使用有版權的作品時,應當尊重按照《著作權法》規定,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并支付報酬。2)由不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建立的數據庫。在制作此類數據庫時,由于所使用的作品不受著作權保護,所以不涉及侵權問題。但是使用超過著作權保護期的作品時,要注意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4結語
篇4
關鍵詞:電視節目版式 知識產權 著作權 反不正當競爭法
1.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現狀分析
電視節目版式已經成為了一個極具商業價值的全球性產業。我國有很多本土化的優秀節目,也有不少屬于其他國家和地區節目的模仿之作。一些模仿者向節目版式原創者支付了不菲的許可費,在取得使用權的基礎上制作了更為本土化的節目。但是,大多數模仿者采用了他人的電視節目版式,卻不愿意繳納高昂的許可費,引起了一系列的法律糾紛。下面就對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來源進行簡要的分析。
1.1 獨創電視節目版式
獨創的電視節目版式,是指電視節目的實質內容和表現手法經獨立創作而產生,且相較同類節目而言具有非模仿性和差異性的版式。電視節目版式只要不是對已有作用的完全的或者實質的模仿,而是在表現形式上與已有作品存在差異,就可以視為具有獨創性,從而視為新產生的作品,而不是已有作品的翻版。
我國的電視產業在近些年來發展很快,也通過借鑒西方和港臺娛樂電視節目形式和制作技巧來進行電視節目的改革創新,在此期間出現了很多很優秀的本地化電視節目;也有在購買國外電視節目版權之后通過本土化創新后改變成為新的電視節目版式。
1.2 部分模仿國外優秀節目版式
在電視節目版式方面,大多節目制作者選擇吸取其中部分有益元素,比如,吸取優秀節目先進的思想內容.在形式上,電視節目版權沒有具體的模式界定,我國沒有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國外也很難界定到底借用多少元素才算是侵權。因此,只要不把對方過多的具體環節搬過來,保持具體形式上不相同,就難以稱之為侵權。從此意義上看,上海東方衛視《舞林大會》訴訟中也可以有驚無險,因為它是部分模仿,具體形式上有所不同。比如,在舞蹈種類上,《與星共舞》只有國標舞,而《舞林大會》還有拉丁舞、HIP-HOP、恰恰等形式。同時,比賽的淘汰規則等也有很多變化[1],這使得創作出的電視節目版式還是具備了一定的創新性加工。
1.3 沒有獲得授權的全盤模仿抄襲
電視節目版式模仿行為與出版物的版式一樣,節目版式的構思、制作和維持需要付出大量的腦力勞動及人力、技術和資金投入,完全模仿他人版式,不異于無償竊取他人的勞動成果,顯然違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公平和正義。即使各國的著作權都沒有對其保護做出規定,也可以認為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
2. 國外電視節目版式保護的現狀
從國際上看,迄今世界尚無一個達成共識的電視節目版式版權保護法,就連自稱電視節目版式版權保護非常完善的歐洲也沒有對電視節目版式有統一的版權保護。但是很多國家還是通過各種方式給予電視節目版式一定的保護,下面為幾個國家電視節目版式法保護的概況。[2]
意大利版權法目前正在修訂,目的是增加了版權保護一系列客體,考慮到電視節目版式巨大的經濟價值,電視節目版式制作的經濟成本,要求足夠的法律保護力度以維護所有人的利益,決定把電視節目版式列為其保護客體。意大利的法律制度明確界定了電視節目版式,并在不久的將來為其提供更有力的保護。意大利法律還有一個額外的保護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手段,即反不正當競爭法。當兩個電視公司使用電視節目版式發生沖突時可以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在這種情況下,電視節目版式權利人可以根據不正當競爭法和專業上的失當行為提訟,要求法院做出裁定.在法國,電視節目版式可以獲得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澳大利亞保護電視版式的主要途徑有合同形式的專營權或牌照。所有者授權各種詳細的版式內容,以便購買者可以做出自己的版本。然而,這種合同給予被許可人是一個承諾的漏洞,并不能阻止未經許可復制競爭對手的電視節目版式。因此,減少了排他性的經濟價值。如果法律不保護電視節目版式防止其被克隆,競爭對手在市場上則無經濟成本,處于競爭優勢。電視節目版式某些內容可能會被注冊為商標,某些獨特的名稱也可以注冊為商標。在澳大利亞,所有者將版式的標題作為一個貿易或服務商標,這是最簡單的,也可以把在電視節目版式中的人物和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獨特的道具作為商標注冊。
3. 完善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
對于我國的電視節目版式保護,應該吸收和借鑒國外保護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發揮反不正當競爭法、合同法等其它法律的補充作用,同時完善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在未來確立一個以著作權法保護為主導地位、以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為補充手段,以其它法律為輔助手段的法律保護體系
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和社會經濟的發展,作品的形式不斷地發展演變,亦即思想和情感的外在表現形式出現了很多新的變化,版權的對象范圍也在相應擴充。[3]我國2001年新修改頒布的著作權法,主要致力于解決與國際條約沖突的部分條款和因網絡環境給版權保護整體帶來的新問題。除此之外,對其他問題,尤其是版權法保護對象的擴充也給予了必要的關注,增加了雜技藝術作品一項對象,也就意味著可以增加電視節目版式為著作鄰接權的保護客體。首先,就電視節目版式而言,形式上雖然與文學、圖案等不同,但它都是人的獨特構思的外化,只是載體和外化的途徑不同。其次,從電視節目版式的侵權行為的認定上來看,部分“克隆”具有可行性,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律上的版權糾紛。現在一般的電視節目版式,即一個權威性的涵蓋各個方面的一個電視節目版式,如設置、事件序列、音樂等,可以用來作為訴訟的證據。[4]最后,電視節目版式可以借鑒電視節目進行版權登記。電視節目版式進行版權登記給予我們啟示,我國的電視節目版式也可以進行版權登記,當電視節目版式發生糾紛時,可以以電視節目版式的版權登記作為證據,以更好的維護電視節目版式所有權人的利益。
同時,我們也可以確立確立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電視節目版式的補充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可以對電視節目提供保護,從而達到間接對電視節目版式保護的目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是以維護市場經營者公平、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為立法宗旨,制止不正當的競爭行為。由于移植者違背誠信原則使用他人的節目,必然使他人收視率下降,從而導致廣告收入等利益減少,構成不正當競爭。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用不正當競爭這個武器對綜藝節目移植現象予以保護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
再次,對電視節目版式的保護除了著作權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外,所有權人維護自己的權利時,還可以適用其它的法律保護電視節目版式。如準合同和不當得利方法。不當得利是填補侵權法和合同法之間的某些裂縫的實質權利。同時,有許多電視節目,例如,把所有人物、包括汽車、香蕉和火車名稱注冊為商標。這些就可以區分正式授權和未經授權使用的商標,可以抑制第三方濫用。[5]
4. 總結
電視節目版式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對電視產業乃至整個文化產業具有重大影響。它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雖然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還尚不完善,但通過研究,仍然可以通過以上建議的方式來對電視節目版式進行法律保護。即可通過確立我國著作權法對電視節目版式的主導保護,也可運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補充性法律保護,還可通過其他法律,包括合同法、商標法以及專利法,來進行輔助保護。只有這樣才能積極有效的完善我國電視節目版式的法律保護問題。
參考文獻:
[1] 徐惠敏:《電視節目版式的著作權保護》,《法制與社會》2008年第10期(下)。
[2] 鄧園桃:《電視節目模板的法律保護》,湖南師范大學碩士生畢業論文,2009年。
[3] 劉劍文,傅緒橋:《我國版權轉讓貿易立法的現狀與完善》【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學院學報), 1996(1)
[4] 魏瑋:《知識產權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兼論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規則》《西南民族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8年第9期。
篇5
【關鍵詞】網絡文學;著作權;研究綜述
1網絡文學著作權現狀
我國版權保護制度建立的時間較短,導致人們知識產權意識薄弱,從而使得網絡文學抄襲、侵權、盜版等各種問題猖獗。鄭延培的《論網絡文學作品的版權保護》一文分別從網絡文學的創作階段、傳播階段、衍生作品等三個方面分析了侵權行為現象。韓杰煒的《淺談網絡文學侵權現象及版權保護》一文則從網絡文學盜版侵權的主要方式和原因分析網絡文學到版權侵權現象。徐偉杰的《從網絡小說抄襲成風淺談網絡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保護現狀及策略》一文從民事責任、刑事責任、行政救濟三個方面介紹了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現狀。同時指出由于維權意識淡薄、處罰力度不夠、平臺鉆法律漏洞,造成了網絡文學作品抄襲成風的現象。李紫菱的《網絡文學抄襲預防與法律規制研究》中也對網絡文學抄襲原因進行分析,提出侵權成本低、舉證維權困難、經濟利益驅使、平臺審查監管不嚴等問題。
2網絡文學著作權保護的難點
很多研究在談論網絡文學著作權現狀的同時,也提出了網絡文學著作權保護的相關問題和難點,比如:孟昱含的《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研究》、楊昭昭的《大數據時代網絡文學的版權保護》、楊雨梅的《網絡文學版權問題探究》、陶宇的《網絡文學著作權侵權問題分析》等文。從上述文章中我們可以看到網絡文學侵權現象嚴重,而對網絡文學著作權的保護難點主要體現在幾個方面:第一,對網絡作品侵權行為的認定不夠明確,網絡的虛擬性等特點,使得維權取證困難,而且很多網絡作品的侵權行為比較隱蔽,導致難以界定。第二,網民們版權意識薄弱,互聯網的免費資源、數據共享觀念影響了對網絡文學著作權的保護,人們對知識版權概念模糊。第三,我國目前針對網絡文學版權的相關法律法規相對發展滯后,很多侵權行為無人管理,致使網絡侵權維權困難,且維權的成本過高,讓人望而卻步,從而促使侵權現象屢禁不止。
3網絡文學著作權保護的對策
針對網絡文學著作權侵權問題,相關研究均相應提出對策和解決方法,總體來說大致可以從三個方面著手。
3.1技術方面
互聯網技術的發展使得網絡侵權行為更加便捷,因此我們需要開發相應的網絡技術,保護網絡文學著作權,網絡服務的經營商應加強相關的網絡技術保護措施,規范網站各種制度。鄭延培在《論網絡文學作品的版權保護》一文里針對網絡服務商提出:1)明確網絡服務商應履行初步審查義務;2)建立健全侵權作品處理機制;3)建立版權投訴機制;4)防止濫用“避風港規則”。從而明確了網絡服務商的相關義務。
3.2立法方面
由于網絡文學侵權成本低,而維權成本卻很高,最終導致侵權者肆無忌憚。因此,在立法方面應相應簡化訴訟程序,同時更新完善相關法律,從而減小執法者對侵權行為界定的困難,加大對侵犯著作權的打擊力度。韓杰煒在《淺談網絡文學侵權現象及版權保護》一文中提出加強法律監管,具體體現在:加強著作權集體管理并同現有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合作;建立健全法律體系;提升司法機制的效力;明確侵權賠償標準,暢通訴訟維權的道路。孟昱含的《網絡文學作品侵權行為研究》也就完善我國網絡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體系提出:首先,準確認定網絡作品著作權侵權行為;其次,通過降低取證難度維護著作權人合法權益;再次,降低網絡文學作品維權成本;最后,提高民眾對知識產權法價值的普遍認同意識。
篇6
【關鍵詞】電子書 電子閱讀器 版權產業 版權保護
如今,以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為代表的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正給出版領域帶來革命性的影響。傳統圖書市場以碼洋數字作為衡量收益大小唯一標準的格局已經被打破,“數字化”這一概念及現實正逐漸成為主流話題,圖書也正在緩慢地從紙墨氤氳的香氣與質感中走向虛擬的二進制代碼――電子書時代。而電子書作為一種新技術的產物能否在未來實現跨越式發展,其關鍵在于背后的版權問題能否得到合理的解決。
一、作為版權產業重要組成部分的電子書及其閱讀器行業
1、版權產業。版權即著作權,是知識產權的一種類型,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版權產業這一概念最早于1978年在瑞典被首次提出,在我國也被稱為“文化產業”。對這一概念的定義,我國學者通常認為,版權產業是指個人或行業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與享有版權的作品有關,并直接或間接的受版權法律規范的產業。主要包括與復制、發行、傳播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有關的行業以及收集、存儲與提供信息的信息產業。①
顯然,從上述定義可見,圖書出版發行業是版權產業的核心支柱產業,而電子書作為傳統圖書的數字化表現形式,仍然具有書籍的本質屬性。總結起來,大體包括兩種類型,一種是將已出版的紙質圖書進行數字化技術處理后成為以電子顯示屏為瀏覽載體的電子書;一種是在網絡上或移動數字閱讀終端上原創發行的電子書。無論屬于哪種類型,電子書與印刷型圖書共同歸屬于版權產業這一大框架之下,它們繞不開的共同點便是版權問題,包括版權的授權和保護等問題。
2、電子書及其閱讀器行業發展現狀。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全球出版業就已經注意到了電子圖書的前景。但直到2007年以前,大部分業內人士,無論是出版社工作人員、相關專家學者、還是社會大眾,都還在憂心忡忡于電子書是否能夠賺錢,而根據美國出版商協會的統計,2009年,全美最大的13家出版商的電子書銷量同比暴增176.6%,銷售額超過1.69億美元,占整個圖書銷售市場的3%,雖然3%的份額暫時無法撼動整個出版市場的格局,但2010年無疑將成為電子書發展史上的里程碑。②在中國,從占市場份額95%以上的漢王電紙書的迅猛發展便可窺見市場熱度,從2008 年8 月到2008 年12 月底,漢王電子閱讀器在4 個月的時間里銷售了5 萬本;2009 年的上半年, 漢王科技的電子閱讀器銷量已接近10 萬臺。③
在市場蓬勃發展的環境下,在眾多硬件生產商、電信運營商、內容提供商等新力量介入行業進行攻城略地的現實情況下,如何保證產業鏈能夠健康穩定地發展,在技術創新大踏步前進的同時,繼續做好內容的創新、行業的創新,平衡產業鏈中上、中、下游各方的利益,充分保護內容產出源頭――作者的創作積極性,成為行業發展的核心問題,也即版權問題。
二、版權授權主體問題
電子書與紙質圖書一樣都具有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傳播權、演繹權等基本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在電子書的版權問題中,由于涉及到的授權主體問題紛繁復雜,因此產生版權授權主體不明的情況。
2010年6月30日,中華書局訴漢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漢王電紙書產品預裝古籍作品涉嫌侵犯中華書局點校本《二十四史》及《清史稿》著作權一案,在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開庭審理。作為電紙書硬件商的漢王科技在沒有認真查驗核實國學網是否具有點校本《二十四史》和《清史稿》版權的情況下,便用一攬子授權法將其收錄到自己的電紙書產品中,作為預裝內容售賣給消費者。這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漢王科技希望通過版權授權來規避可能出現的糾紛,然而這種防范法律風險做法的前提便是要明確知曉版權授權主體究竟是誰。
三、電子書版權保護對產業的意義
當已經獲得合法授權的數字化作品成為電子書的內容之后,電子閱讀器終端對于數字內容的保護就成為行業中最關鍵的一環。在網上免費下載圖書成為人們的習慣,而付費閱讀發展卻步履艱難之時,對電子書內容的版權保護就成為關系著行業能否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如果內容提供者與內容流通服務平臺因為盜版泛濫而只能從電子書行業獲取微博的利潤,那么內容生產者的創作積極性將會受到打擊,參與數字化的進程也將放緩,拒絕提供最新的作品作為電子書行業銷售的強勁內容來源,導致的后果則是行業發展會因為內容的匱乏而舉步維艱。當年如iPod一類的MP3播放器讓硬件廠商盈利頗豐,卻將傳統唱片業推向了深淵,現在,音樂迷們習慣于通過網站提供的免費音樂下載功能來聽音樂,整個音樂產業因盜版損失巨大。
電子閱讀器的出現是否會重蹈覆轍,讓傳統出版業也陷入絕境,這主要還依賴于閱讀器對于數字知識產權的保護是否徹底。因此,電子閱讀器對于版權保護的重大意義在于,“電子出版容易被復制、容易被拷貝,所以很難盈利,也很難得到應有的重視。但是,電紙書彌補了這一重大缺陷。電紙書的存儲器拷進數據之后就不會再被拷貝走,從源頭保護版權。”④這樣可以防止消費者隨意將電子書免費轉給其他人,可以有效保護出版社和作者的利益。而飽受詬病的盜版問題的解決對于現代數字出版而言至關重要,如果沒有內容保護措施,產業鏈上各個環節的參與者的利益都將無法得到有效的保護。
隨著數字化技術與信息網絡的快速發展,對作品的利用機會和使用方式發生了更加深刻的變革,傳統的版權利益平衡觀念亟待重新審視和解讀。要保護和激發作者的創作積極性,則必須依法保護作者的正當權益。這就是版權所具有的專有性的特點,版權保護在智力勞動成果、鼓勵民族智力創新,維護市場的秩序,營建良好的投資環境,促進文學藝術、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和產業發展等方面的作用也日益彰顯。⑤
四、版權保護措施
傳統的版權保護模式是以著作權法律法規為主要依據,以處理法律糾紛機制為核心的規則體系。然而現代社會互聯網技術飛速發展,我國國務院于2008年6月5日頒發的《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中就明確提到:“有效應對互聯網等新技術發展對版權保護的挑戰”。因此,新的版權保護應該利用社會各界的力量,在原有的傳統模式的基礎上擴充方法,真正實現版權價值。
1、加強公民的版權意識。今天,版權保護已被上升到國家戰略高度,與整個國民經濟發展聯系到了一起。我們也應該看到,在全社會范圍內尊重版權的觀念與意識還處于低水平的階段,國民的版權意識還普遍薄弱,全社會對版權保護在建設創新型國家、提高民族創新能力方面所發揮的作用還認識不夠。因此面對盜版猖獗的現象,在版權保護方面,除了法律、行政等保護手段外,更重要、更治本的便是普及全民的版權意識。
2、使用版權保護技術。通過技術來保護作品不被擅自使用是目前最直接、最見成效的方法。技術保護措施包括了控制接觸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使用作品的技術措施,控制傳播作品的技術措施,以及識別非授權作品的技術措施。⑥2001年l0月修改通過的《著作權法》,新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禁止避開、破壞權利保護技術措施權”、“禁止刪除、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權”等著作權項,完善了技術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電子書行業較多使用的是一種被稱為數字權限管理DRM(Digital Right Management)的技術來保護數字化內容。DRM是一個管理數字版權的機制,藉由計算機軟件或硬件來限制數字電子書使用的權限 (例如使用期限、使用次數和使用范圍等),達到防制盜版的功用。例如限制這本電子書可閱讀的章節,或限制使用者的閱讀期限,這些都是DRM常用的功能,因為電子書可以透過因特網,將可快速的傳遞到世界各個角落,DRM數字版權系統將會是重要議題。⑦
數字水印技術也是一種較為便捷的為避免文本被非法復制和盜用而采取的技術措施。標識有作者、所有者、發行者、使用者等名稱的記號隱藏在文本中,使擁有版權的人易于查找和辨認,而用戶只能在屏幕上閱讀,卻無法復制。
除此之外,還有權限設置方法等多種相關的技術措施。各個電子閱讀器生產商都通過使用相應的技術手段來保護各自的產品免遭盜版,例如北大方正推出的方正Apabi方案的核心就是版權保護,具體措施是:(1)通過Apabi下載過的電子書,只能在下載的PC機或筆記本電腦上閱讀,采用專用閱讀器,每次復制字符不超過64個漢字,下載的電子書與本地機器捆綁,一本電子書僅限在一臺機器上閱讀,這些措施可防止非法拷貝和非法傳播;(2)提供精確的電子書銷售數據,為出版社、發行商、網絡書店之間的商務往來提供依據。⑧
3、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我國先后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等相關保護版權的法律法規,然而電子書以及電子閱讀器屬于新興事物,現有的法律法規滯后于信息技術的發展,在很多問題上還存在法律漏洞或不明晰的情況,還有不少存在爭議的領域,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對電子書侵權行為的打擊力度。國家應該從戰略高度進一步加強版權法律法規修改完善及普法宣傳工作、積極建立新形勢下的版權糾紛調節機制。
4、創建公正公平的外部環境。政府部門在引導、推動電子書行業發展的過程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規范、高效的版權監管體系應當是一項極其有利于電子書版權保護的舉措。有關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幫助業界規范市場秩序,從源頭上規范出版單位與作者的數字版權歸屬,設立數字出版資質準入機制,鼓勵建立國家級數字版權交易平臺和國家級數字版權內容平臺。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從市場監管方面,為電子書產業的健康發展創造公正、公平的外部環境。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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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王睿,《iPad破冰電子書江湖》[J].《出版人》,2010(5、6):17-19
③李巍、牛芳,《3G 電子閱讀器將成氣候中國市場仍有四個難題期待突破》[J].《世界電信》,2010(1、2):113-116
④佚名,《架起數字媒體出版時代的閱讀橋梁――專訪漢王科技董事長劉迎建先生》[N].《中國傳媒科技》,2009(7):36
⑤包韞慧、陳丹、梁靖,《數字環境下的版權利益平衡與版權產業發展》[J].《北京印刷學院學報》,2010(1):16-19
⑥吳漢東,《網絡時代的版權產業和版權保護問題》[J].《法人》,2009(1):54-56
⑦江偉銘、賴志軍,《Android 電子書DRM解決方案》[J].《電子與電腦》,2010(5):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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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馬力海、張波,《電子書背后的著作權困惑》[J].《出版參考》,2010(6):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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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融資一直是制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健康、快速發展的“瓶頸”。作為資產證券化方式之一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已逐步成為理論界與實務界關注的重點之一。目前,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初步具備了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基本條件,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供給充足。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主要包括專利權、商標權以及版權,對于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來說,科學技術專利的研究開發已成為其生存和發展的重要基礎,越來越多的企業在這方面投入大量資金,以獲取技術優勢與高額回報。近幾年來,隨著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涌現,知識產權發展迅速,數量上已有相當積累,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隨著我國政府對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的加強、保護范圍的擴大和保護技術的成熟,知識產權交易日益活躍,越來越多的知識產權市場價值得以形成和體現。所以,從基礎資產供給的持續性和充足性角度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是可行的。
(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成長期和成熟期風險相對較低。按照企業的生命周期劃分,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發展要經歷種子期、初創期、成長期、成熟期及衰退期。企業在各階段的特點不一樣,所采取的融資方式也應有所不同。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從實際出發,在不同發展階段采取不同的融資方式(具體見圖1)。
表1 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可選擇融資方式
因為與種子期、初創期相比,處于成長期和成熟期的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創業風險、技術風險較小,技術相對成熟,知識的預期收益逐漸明晰,甚至趨于穩定,己經具備相當的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基礎,可以在一定條件下采用知識產權證券化方式融資。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的實踐基礎已具備。從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看,已有的資產證券化實踐為實施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如2005年8月,中金公司推出“中國聯通CDMA網絡租賃費收益計劃”,募集資金93.6億元;2006年8月,中信證券推出“江蘇吳中集團BT項目回購款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募集資金16.58億元;2006年9月,大連萬達集團聯合邁格里銀行發行“商業房地產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募集資金11.52億元,成為首單內地房地產證券化產品;2006年10月,深圳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推出“南光股份格蘭云天大酒店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募集資金0. 8億元,成為2006年8月15日銀監會下發65號文后的第一只準證券化信托產品。這些資產證券化產品的問世為我國投資銀行大規模地有序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了寶貴經驗,有利于推動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稅制、監管和法律法規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提高參與者、投資者和監管者對資產證券化的認識和理解,同時也為我國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創造了有利條件。
二、知識產權證券化的途徑
以1997年美國Pullman Group以David Bowie所出版唱片特許使用權為支持發行證券融資獲得成功為標志,知識產權證券化在美國、日本、歐洲等地獲得較快發展。但到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證券化方面還處于探索階段,缺少明顯成功的案例。基于國外經驗和我國社會信用基礎薄弱、資本市場還不很成熟的現狀,我國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應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利用政府政策支持增強投資者信心。如美國早期實施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也是采用政府主導型模式,由政府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提供信用支持,為解決住房金融問題,推動美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業務的發展,做出了非常突出的貢獻。筆者認為,可以由政府出資組建特殊目的公司,采購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的知識產權,以拓展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融資渠道。具體可采用以下知識產權證券化操作流程(見圖2):
圖1知識產權證券化交易流程
(一)知識產權出售階段。即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作為知識產權的所有者,又稱原始權益人,將知識產權未來一定期限的許可使用收費權通過契約的形式出售給專司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特殊目的公司,形成知識產權的真實出售。知識產權的所有者通過產權出售獲得融資,特殊目的公司通過真實購買知識產權獲得證券化的基礎資產。
(二)建立知識產權資產池階段。首先,特殊目的公司根據中小型高新技術的融資需求確定證券化目標;然后,對其所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流的知識產權進行清理、估算,根據證券化目標以及知識產權的期限、行業等特征確定證券化的知識產權范圍;最后,將擬證券化的知識產權的風險與收益進行結構性重組,構造資產池,實現風險對沖,降低知識產權的總體風險水平。
(三)信用評級和增級階段。為保證所發行證券達到投資者要求的信用級別,證券發行前應由特殊目的公司聘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信用評級機構對知識產權進行內部信用評級,并根據內部信用評級結果和中小企業的融資要求,采用破產隔離、劃分優先證券和次級證券、金融擔保等信用增級技術,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保證發行成功。
(四)發行評級與證券銷售階段。特殊目的公司對證券進行信用增級后,應聘請信用評級機構對知識產權證券進行正式的發行評級,并將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由證券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知識產權證券。證券承銷商處將證券發行收入劃轉給特殊目的公司后,特殊目的公司再按合同約定劃轉給企業,實現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目標。
(五)資產管理階段。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應指定專門的資產管理公司或親自對知識產權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并將這些收入全部存入托管銀行的收款專用賬戶,專門用于對特殊目的公司和投資者的付費和還本付息。
(六)付費階段。這是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最后階段,由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將存放在托管銀行的資金轉入投資者賬戶和各中介機構賬戶,償還投資者本息,向各機構支付中介費用,最后的剩余部分則全部歸企業所有。
三、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的政策建議
2006年,我國開始大力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政府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如《關于推進科技型中小企業融資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等,國家開發銀行等金融機構相繼推出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為知識產權證券化奠定了基礎。為了加快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推行速度,還應對以下方面進行改善:
(一)完善相關法律法規。目前,我國還缺乏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相關法律支持,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在知識產權證券化過程中會遇到一系列的法律障礙,如在知識產權轉讓過程中,知識產權的抵押、定價、轉讓、合同變更等缺乏法律依據;我國法律法規對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資格和投資方向界定嚴格,阻礙了對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投資;由于《企業法》和《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限制,特殊目的公司不能以發行證券的收入購買基礎資產,知識產權難以實現“真實出售”。國外在知識資產證券化初期也與我國一樣,存在種種法律障礙,如日本的相關法律禁止以專利作為信托對象,不允許以專利這類知識資產為依托發行證券。但自2000年以來,日本相繼修改了《證券法》、《破產法》、《資產證券化法》、《信托業法》等一系列與專利資產證券化相關的法律,為專利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清除了法律障礙,極大地促進了專利資產證券化的順利實施。為促進我國知識產權證券化的發展,應加快相關法律法規的建設,適時修改相關融資程序、資產抵押、投資主體方面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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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版權維護;版權意識
中圖分類號 G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7)188-0003-02
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數字出版數量在全球名列前茅,文化產業在國民生產總值中所占比例逐步增長,文化產業鏈發展勢頭迅猛。其中,作為產業鏈中的數字出版產業發展態勢已遠超其他產業。《2016中國數字出版產業年度報告》顯示:“我國數字出版產業年收益接近870億元,其產生的效益相當得可觀”,發展態勢令人驚嘆。從2003年至2015年,這12年之間,同比增長幅度遠超文化產業鏈中其他行業,單2015年年收益率和生產總值是2003年的近三倍[1]。在數字出版產業迅猛發展中,其所引發和出現的弊端也越來越多:版權的保護力度不夠、數字出版物侵權嚴重、盜版侵權充斥市場等隱性問題,從而嚴重制約了該行業健康快速的發展。
1 現階段數字出版的特征
數字出版是人類文化的數字化傳承,它是建構在計算機技術、通訊技術、網絡技術等高新技術的基礎之上,融合并超越傳統的新興產物。其主要分為以下幾種類別:離線出版物(CD、VCD、DVD)、網絡出版物(電子雜志、個人主頁、BBS、BLOG、WIKI等)、按需出版物、電子書等。“十一五”期間,其主要形態以網絡出版物居多。例如,“網絡原創文學、網絡教育出版物、網絡地圖、網絡動漫、網絡游戲等”。針對數字出版,我們對其主要特征和性能進行了分析和研究。
1.1 內容生產數字化
數字出版物主要基于如下生產路徑。首先,通過使用數字的現代化技術,再輔助使用一些當下流行的軟件或設備(手機、IPAD等)對要出版物進行處理、潤色和再加工,最終形成適合發行的出版物或作品,這就是所謂的數字出版。然后,發行出版物或作品的發表形式不同于以前。業內一般會采用公共網絡平臺推送、相關機構官網對外公布、EMAIL形式作品,用戶可以通過網絡平臺持續對作品或出版物進行瀏覽與鑒賞。
1.2 管理形式數字化
傳統出版物或作品囿于相關機構審查嚴格、程序復雜、出版速度滯后等問題,造成作品或出版物在時代性與數量上難于滿足用戶需求。而數字出版卻呈現出內容豐富多彩、形式迥異的作品供用戶瀏覽。相比之下,數字出版作品的審查程序較為寬松,主要是因為數字出版者本身充當管理者,不用接受類似傳統出版物嚴格審查程序。數字出版的發行人,其資格不受限制,只要精通網絡或熟悉運營模式即可。國內數字出版的運作模式更多體現于依托電子商務平臺的銷售與管理上,智能的“優勝略汰”。[2]但是,大量作品充斥在平臺上,管理者無法進行全面化、系統化、規范化的審查,造成現在網絡上大量污穢、負面、消極的作品泛濫于互聯網等新型媒體平臺,嚴重制約著數字出版的健康快速發展。
1.3 傳播銷售渠道便捷
廣泛地使用互聯網是數字出版作品傳播和的主要途徑和手段。首先,大部分出版者會建立自己的網站,通過網站出版物信息。所以,互聯網在其傳播中的作用尤為突出,從而數字出版作品不受時間、地點、環境的影響。例如,“盛大文學”采用一種新的銷售推廣模式,利用互聯網、微信、微博等新興媒體進行大范圍策劃宣傳,并成功收購國內較有優勢的原創文學網站:“起點”“紅袖添香”“言情小說吧”和“瀟湘書院”等網絡平臺。因此,數字出版作品影響更加深遠。
2 我國數字出版中版權保護現存問題及成因
2.1 數字出版法律法規缺位
我國《出版管理條例》規定:出版單位包括報社、期刊社、圖書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電子出版社等,出版單位要經國家相關部門審批、確定出版范圍、具有符合資格的從業人員等。換言之,只有傳統出版機構才具有資格條件享有《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版權利,而絕大部分電子商務平臺不享有這種權利,從而部分數字出版的主體很難受到法律保護。數字出版的相關法律法規還不健全,版權問題面臨很大挑戰,即新興數字化出版版權問題所產生的糾紛和矛盾[3]。由于數字出版物的信息量過大、作品良莠不齊,而管理者又無法進行全面化、系統化、規范化的審查,且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由此引發出的版權問題矛盾與日俱增,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數字出版的發展進程和優秀作品創作。
2.2 作品權利主體認定困難模糊
互聯網已廣泛運用于生活的各個方面,對數字出版的和后期發展更是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上文所述,“盛大文W”的方式已被廣大作者采用,他們的作品出版和只要在指定的網站授權,付費后便成為網站的VIP會員。用戶就可直接所需的文件或作品,而弊端是權力的主體無法確認。除上文中所提到“盛大文學”集團下的幾大專業性的網站以外,一種新型的網絡衍生系統也可以、作品、視頻等。比如,現在流行的微博、貼吧、論壇等一些自媒體,而上述出版方式在產生版權歸屬糾紛矛盾的同時,亦存在弊端與盲區。微博、貼吧、論壇等一些自媒體因無需用戶實名身份注冊、認證,所謂的名字都是虛擬的,一旦發生版權糾紛,對作品的歸屬權問題難以認定。基于以上糾紛與爭議,我國現有針對數字出版這一新興行業的相關法律法規尚不健全,這對有效確認數字出版的主體帶了一定難度。根據我國現階段國情,數字出版立法不足。本世紀初曾修訂了著作權法,2006年國務院頒布的《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少量的司法解釋與暫行規定,但以上法律法規已不能滿足我國現階段高速發展的數字出版行業。因此,一旦出現侵權和盜版等問題,會給數字出版的管理帶來很大困難,這一問題亟待解決。
2.3 產品形態數字化加重數字出版產業的盜版
現象
相對傳統出版物而言,產品形態數字化是數字出版的明顯特征,該特征使數字出版作品在下載、轉載等操作上更加便捷,為版權保護帶來了較大的難度,致使盜版現象難以控制。在國內,盜版形式大體可表現為以下情形:在沒有經得版權所有者同意的情況下,自行將傳統出版的作品轉載至互聯網;閱讀者通過微信朋友圈、微博等新媒體互相轉載數字出版作品;部分網站違法吸收、未被授權的作品等。以全球最大的搜索引擎百度為例,自2009年創建百度文庫以來,其運營模式便是采用用戶上傳的方式,而此類作品中有一部分未經授權,因此給作品的原作者和數字出版者帶來極大的利益損失。網絡運營商、平臺商在巨大利益的驅使下對這種行為采取了放任的態度,甚至自動轉載文檔、視頻、影片等盜版作品。更有甚者,為增加點擊量和訪問率,個別網站標注免費字眼以吸引網民,贏得更多廣告商,獲取更多的經濟利益,使得盜版侵權狀況處于失控的邊緣。
3 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版權保護策略與提升
3.1 完善數字出版立法以加強新媒體監管
基于我國對于數字出版版權保護的缺失,在著作權法、版權法修訂時,需明確數字出版作品版權的歸屬和保護的范疇,保護版權所有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部分網站已有較為正規的管理要求,用戶實名身份注冊,審核通過后才能登陸發表自己的作品,責任到人,有源可查。但仍有一部分網站在進行作品上傳時,并無須個人信息注冊,這樣就難以對作者的權益形成保護。筆者認為,在明確權力主體上,如無其他有效的法律依據,優先注冊的作者應確認為權利人。鑒于部分網站未在作品要求作者實名制注冊而帶來的版權糾紛問題應由運營該網站的數字出版者負責[4]。故專業化的數字出版網站應考慮采取實名制認證,還可以采取完備的注冊信息方式,如手機身份驗
證等。
3.2 鼓勵數字出版作品的創新
國家“十二五”規劃明確指出,政府鼓勵社會文化創新,提倡精神文化產品的多元化發展,促進我國人民文化生活的豐富性。國家有關部門應將文化創新改革理念作為數字出版產業立法的基本指導思想,并在具體實施條款中明確政策,鼓勵公眾生活文化創新,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精神文化。首先,國家文化主管部門在制定文化出版法規或條例時,鼓勵數字出版業立好政策,積極引導作者原創,提高創新意識,全面提升國內數字出版產業的質量;其次,數字出版商應當利用各種路徑,鼓勵作者文體創新、思維創新、形式創新,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充分激發與調動作者原創的創作積極性;最后,更新、增加作品創作類型和模式,網絡出版商應解放創作者的文本寫作框架與合法內容[5]。促使作者發揮他們的想象力、創造力。以期促進我國數字出版市場的多元化發展態勢。
3.3 提高社會公眾的版權意識
受眾的文化需求是出版工作的基點,故多數學者常關注受眾需求。但版權保護層面對于作者主體本身的研究也很重要,畢竟作者是版權的主體。[6]目前,我國作者與受眾版權意識普遍較低,維權概念不強,再加上互聯網的迅速崛起,相關數字出版法律條款尚不健全。問題出現后,使得大眾無法可依,造成社會大眾活動中普遍缺乏對版權的保護,廣大數字消費者思想中普遍存在無償使用意識,以至于盜版、竊取文本的案例屢見不鮮。因而,我國在數字出版方面的法制建設任重而道遠。
4 結論
誠然,完善版權制度,提高技術保護手段,降低維權成本以及提高公眾版權意識在數字出版版權保護層面都很重要,但在網絡技術飛速發展之際受眾的版權意識提高并非一蹴而就。特別是在“文化強國戰略思想”的背景下,傳播技術、傳播者以及大眾版權意識都應成為我們關注的焦點。在今后數字出版版權保護中,必須順應時代潮流,革新技術,結合經濟、文化、政策等多維路徑進行整合。唯有如此,才能推動我國數字出版朝著健康有序、可持續的方向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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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余義.從傳播的角度看數字出版版權問題[J].中國出版,2013(7):23-24.
篇9
在進行企業知識產權檔案分類整理的時候,需要充分考慮企業知識產權活動的特點。因此,筆者認為在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分類與整理過程中,主要應當解決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一級類目如何設置、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組成內容、不同類型的知識產權檔案如工業產權檔案、工業版權檔案、反不正當競爭檔案在整理過程中應當注意哪些問題等等。
一、企業知識產權活動的基本特點
我們都知道在檔案管理工作中有一個基本原則,就是在進行檔案的分類、整理過程中,應當遵照文件形成規律、保持文件之間的有機聯系、以便于檔案的保管和提供利用活動。那么,企業在知識產權活動中有哪些基本特點,這些基本特點對做好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有哪些影響,在進行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分類、整理過程中如何具體體現知識產權活動的基本特點,就是一個具有關聯性的問題。
知識產權法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是由《專利法》、《專利法實施細則》、《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實施細則》、《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所組成的,因此在設置企業檔案中有關知識產權檔案類目特別是一級類目的時候,就需要充分考慮知識產權活動的這個特點。
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一般都具備十分明顯的程序法特點,也就是說企業在進行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活動的時候,必須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進行,而且各種類型的知識產權文件的形成與傳遞、使用,同樣也體現出與知識產權活動這種程序性特征完全相一致的特征。這樣在進行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分類整理過程中,應當充分注意到這種程序性特征,注意保持這種程序性特征。
按照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可以用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權、注冊商標等知識產權作為手段與其他企業或者個人進行許可合作,可以按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對自己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進行轉讓。這些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性文件的特征,屬于同一個知識產權活動的內容,所以也應當納入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管理范圍。
企業知識產權活動是一直處于動態性狀態下的,因此其知識產權文件的形成過程一直不會中斷或者可能會延續很長時間,如按照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開始要延續20年之久。企業所擁有的注冊商標,只要按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在注冊期限到期之前進行續展,就又可以繼續保持其有效性。企業如果在中國提出了專利申請以后,還可以按照我國所簽署的《國際專利合作條約》(即PCT條約)的規定,向國外或者其他地區申請專利。而注冊商標則可以利用《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馬德里協定)進行國際范圍的注冊。以上這些文件都是在商標文件、專利文件形成之后又形成的新的知識產權文件,這個特點也是必須予以認真注意的。
二、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一級類目
筆者認為,在設置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類目時,應當保持與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知識產權活動的一致性,把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作為一個一級類目明確地規定下來。即在原有的企業檔案類目中,增加一個新的和原有的會計檔案等專業檔案并列的一級類目。
為什么需要把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作為一個新的一級類目,而不是把企業知識產權檔案劃分到目前現有的類目中進行整理呢?筆者認為有以下幾個原因:
從企業對知識產權的認識程度上來看。筆者曾經搜集了一些企業檔案管理標準進行研究,發現雖然在一些現行的企業檔案管理標準中,把知識產權檔案的一部分內容分別劃分在生產經營、技術管理等類目中。但是必須看到,目前我們所看到的這些企業檔案管理標準的形成時間都已經比較早了,當初在制定這些企業檔案管理標準的時候,企業知識產權活動僅僅是偶爾為之,形成的有關知識產權文件無論從類型、內容以及對企業的重要意義都不能與今天相比。
從知識產權對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重要作用來看。如果從企業對知識產權重要意義的認識程度上看,以前處于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我國企業實際上對知識產權可以說是根本不在乎的。而現在呢?目前我國企業已經普遍接受了知識產權是保證企業擁有強大市場競爭力的決定性因素之一的觀念,是把知識產權活動放在企業是不是擁有核心競爭力的高度來認識的,現在企業對知識產權的重視程度與當時而言完全是不可同日而語的。
從本文一開始對企業知識產權活動基本特點的討論來看,也只有把企業在知識產權專業活動中形成的所有文件材料集中在同一個一級類目類目中,才更加符合企業知識產權活動的規律、才可能更好地維持知識產權文件形成規律。因此筆者認為,只有把企業知識產權檔案列為新的一級類目,才有利于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二級類目的內容
企業知識產權檔案應當由哪些內容組成呢?筆者認為企業知識產權檔案二級類目應當與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所規定的企業知識產權活動范圍相一致,只要是符合其特征的知識產權文件就應當劃分進入相應的知識產權檔案二級類目中。
雖然看起來企業知識產權活動所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但是可以根據目前法學界對知識產權所包括的內容的一般理解,把企業知識產權活動劃分為企業所擁有的工業產權(專利權和商標權)、工業版權(著作權及其鄰接權)以及反不正當競爭(商業秘密與反侵權)三個方面,與此相對應,企業知識產權檔案就相應地應當包括專利檔案、商標檔案、著作權檔案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檔案這樣四個部分。
1.專利檔案:主要收集企業在專利申請、專利審查、專利權的授權及其維持、專利權的使用(包括自己企業使用、許可其他人使用、專利權轉讓等等)、專利權保護等方面形成的專業活動文件。
2.商標檔案:主要收集企業在進行商標注冊、商標審查、注冊商標及其續展、注冊商標的使用(企業自行使用、許可其他人使用、轉讓等等)、在進行商標權保護(馳名商標認定、制止侵犯企業商標權)等方面形成的文件材料。
3.著作權檔案:主要收集企業在著作權及其鄰接權的取得、使用、轉讓、許可、制止侵犯企業著作權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4.反不正當競爭檔案:主要收集企業在保護自己未公開的商業秘密、制止其他人侵犯自己企業所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同時也包括企業在制止其他人侵犯自己的企業標識、宣傳材料以及其他相關活動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等。
四、企業知識產權檔案在整理過程中應當注意的方面
在整理企業知識產權檔案過程中,需要注意哪些方面呢?筆者認為在整理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正確區分知識產權檔案與其他企業檔案類目之間的關系。企業中與知識產權相關的活動很多,因此在進行文件整理的過程中,首先應當把屬于知識產權檔案的文件與其他雖然也與企業知識產權活動有關,但是并不屬于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管理范圍的文件劃分出去。如各種有關企業知識產權管理的規章制度、企業在宣傳知識產權工作方面的文件,應當分別劃分到企業檔案的其他類目中進行保存。不能望文生義,看見有“知識產權”這四個字就往一起放。
2.保持企業知識產權文件的整體性。在進行企業知識產權文件的整理過程中,一定要注意保持企業知識產權文件的整體性,把屬于同一個知識產權活動的文件都劃分在同一個類目中進行保存。筆者建議,為了保持企業知識產權文件的整體性,可以按照“一案一卷”的原則來組織企業知識產權檔案的案卷。也就是把屬于同一個知識產權事物內容的文件,不論其形成的時間早晚、形成的部門是哪里,都集中在同一個案卷中進行保管。特別是應當把專利證書、注冊商標證等等證書都集中在同一個案卷中。
3.在收集知識產權文件過程中,應當把各種類型的、具備法律性文件特征的、具有憑證性價值的文件都集中收集起來,如一般人不注意的知識產權審查機構、專利機構、法院、工商局回函時的信封,由于上面有郵局的郵戳,因此具有憑證作用,也需要收集保存。
4.在組織知識產權檔案的案卷的時候,建議采取DA/T22《歸檔文件整理規則》中的“不裝訂”形式,因為這樣比較有利于卷內文件的補充和提供利用。當然,如果愿意采用傳統的裝訂形式也是可以的。
5.在編制知識產權檔案案卷目錄的時候,可以在專利檔案、商標檔案、著作權檔案、反不正當競爭檔案這四個二級類目下面,分別直接組織案卷目錄。
篇10
數字電視產業以數字電視為主要產出對象,以適應時展的需求為依托,以滿足人們多樣化的電視節目需求為目標,是信息時代的重要產物。與傳統電視產業相比,數字電視產業對信息技術進行了較好利用,實現全面智能化、數字化,而且數字電視的圖像更為清晰,信號為更穩定,所以能夠為人們帶來較好的服務。
【關鍵詞】
數字電視;產業;發展
在社會經濟的推動下,我國的數字電視產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各類電視節目不斷增多,更好滿足了人們多樣化的節目需求。雖然我國電視產業處于上升狀態,但是在實際情況中,依舊受到多種因素的阻礙,致使數字電視產業難以更好進步。基于數字電視產業發展的意義,其不僅能夠豐富人們的日常生活,而且在多方面都能起到較好作。因此,如何更好發展我國數字電視產業成為有關部門面臨的重大問題。
1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發展存在的問題
在實際情況中,基于數字電視產業自身特性,其涉及到多個主體,所以其中會存在多種利益關系。由于我國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對很多細節問題沒有進行明確,在實際生活中,由于數字電視產業相關部門的認知水平以及利益問題都存在著差異,所以很難在一些問題上進行統一。在這種情況下,有些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其可能會通過自己手中權利做出一些違反相關規定的事,致使數字電視產業總是保持停滯不前的狀態,難以獲得有效發展。基于數字電視自身特性,國家一般會制定出相關配套標準,以促進數字電視更好推廣和使用,這對提高我國數字電視產業方面的自主知識產權有著重要作用。雖然我國配套標準在不斷完善,但是在實際情況中,由于數字電視的復雜性以及綜合性,相關配套標準往往不能發揮出有效作用,從而給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的發展帶來了極大不利。數字電視產業涉及的產品種類及產業類型較多,我國雖然在整體上有了較好發展,但是在實際情況中,數字電視產業中的多項環節都處于停滯狀態,難以實現數字電視產業的全方位發展。基于我國國情,數字電視產業的發展會受到地區經濟水平、群眾認知度等因素的影響,而且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目前并不能完全實現無空間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的盈利情況并不理想,給其更好發展帶來了極大不利。
2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發展方法
2.1完善相關制度
在實際情況中,由于相關法律發揮不完善,版權維護成本較高。基于數字電視產業自身特性,很多相關部門為了獲取更多的經濟效益,不與其他部門進行配合,致使各部門在許多方面都不能達成共識,從而給數字電視產業的發展帶來了較大不利。因此,基于目前數字電視產業的混亂性,我國相關部門必須對實際情況進行合理分析,針對存在的各種問題對相關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并細化相關條例,明確各部門的責任和權利,要求其相互配合,共同促進數字電視產業更好運作。各級政府還應采取抓住內容,放開管道的原則,引入民間資本,參與數字電視網絡建設及運營。
2.2優化產業環節
我國數字產業中有許多亟待發展的環節,包括演播廳設備、數字電視業務運營商、數字電視接收終端產品等方面。這些環節不僅對數字產業的發展有著重要影響,其對我國數字電視產業在國外的推廣也有著較大作用。因此,國家必須從長遠的角度考慮,對數字產業中各環節的發展情況進行合理分析,學習國外先進技術,并加強對相關技術的創新,鼓勵有關機構加強對相關環節的研究,并加大投資力度,從而更好對數字產業中各環節進行優化,這樣才能更好促進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的全面發展。特別是數字電視網絡運營商,政府應加大網絡整合,通過行政和市場相結合的手段,化零為整,逐漸從縣市網到省網,再到全國一張網。
2.3提高服務質量
數字電視產業的服務對象是用戶,所以提高服務質量、增強用戶使用數字電視的積極性能夠較好促進我國數字電視產業更好發展。建議:①國家可采取一定的福利性措施鼓勵運營商進行數字電視網絡的雙向改造,實現三網融合,使得基于數字電視網絡可提供更多服務,吸引用戶從看電視到用服務;②對個電視臺等內容提供商根據用戶需求研發出更多種類的節目,并增強節目的感染力,提高直播節目的觀賞性;③運營商積極開發節目觀看者與直播節目的互動環節,增肌投票、評論等環節,改變原有被動看節目的形式,提高觀看者對節目的參與度。
3結束語
在實際情況中,我國的數字電視產業雖然得到一定發展,但是受人為因素及外部客觀因素的影響,依舊存在較多問題。我國數字電視產業中許多環節都有待發展,而且對數字電視產業的整體進步有著重要作用。因此,有關行政部門及各級運營商必須完善相關制度、學習國外先進經驗、豐富相關內容,從而更好吸引用戶,促進我國數字電視產業的更好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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