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事跡范文10篇
時間:2024-05-05 02: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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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先進事跡材料
去年7月9日我市發生了重大暴雨洪災,洪水漫過了河堤,淹沒了街道,造成了道路,電力,通訊中斷,部分房屋受損,特別是河堤邊的居民受損嚴重。在這次特大洪澇災害中,鎮黨委政府心系百姓,立即組織全鎮人員抗險自救,鎮百姓也舍生忘死積極自救譜寫一首抗洪搶險的英雄壯歌。
,男,50歲,個體經營者,出生在本鄉的他,始終以“舍小家,保大家”的精神,全身心投到抗洪救災過程中,以對人民生命和財產高度負責的責任感,閃耀著他高尚人格的光輝。
連日幾天的大雨,沱江水位急劇上漲,河畔的街道頓時被洪水吞沒,冒著大雨,挨家挨戶的通知百姓們轉移,他聯系并組織到平時一起打球的籃球愛好者們,派專人聯系鎮黨委政府,其余的不懼危險,忘我的投入到搶險之中。首先牽掛的是鄰里們的安全,組織大家維系老百姓有序的轉移并盡力的搶救物質財產,他自己的酒坊卻蒙受了巨大的損失。洪水摧毀了交通線,他拿出自己儲存的食物和物資分散給眾人,讓受災百姓撐過了最艱難的時期。
奮戰在抗災的最前線,幾天幾夜沒有合眼,腦子里想的是群眾的安全,心里掛念的是群眾財產的損失,轉移這戶群眾及財產,又馬不停蹄地跑到那家詢問情況,立即轉移。災難可以將人打到,也可以激發出人的昂揚斗志和力量。始終以飽滿的精神鼓舞大家,他單薄瘦弱,卻不知疲倦,他滿身疲憊,卻堅毅果敢。
災情過后,同志始終關心鄰里的生活情況,多次與在救災時認識的群眾電話聯系,盡管自己的酒坊損失很大,也給與生活困難的群眾幫助,積極關心受災群眾,投身災后重建。在災后重建過程中,積極捐獻物資貢獻力量,并捐獻2萬余元用于災后基礎設社的建設。在抗洪救災中不怕困難、頑強拼搏、不畏艱險,在他身上我們看到了“堅韌不拔”的偉大抗洪精神。
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暫行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弘揚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匡扶社會正義,動員廣大群眾積極參與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安徽省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條例》有關要求,結合黟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為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在自然災害和事故中搶險救災、救死扶傷的行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約定義務時的行為,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實行精神獎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
實施獎勵和保障義勇為事跡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弘揚社會正氣,樹立社會主義榮辱觀,鼓勵公民見義勇為并保護其合法權益,根據《省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障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障,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見義勇為行為,是指公民在法定職責之外,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四條對見義勇為人員實行精神獎勵、物質獎勵和提供保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建立縣見義勇為人員獎勵保障工作協調小組(以下簡稱協調小組),由縣綜治委牽頭,公安、民政、人勞社保、財政、衛生、教育、宣傳媒體等有關部門為成員單位,辦公室設在縣綜治辦,負責協調有關見義勇為人員的舉薦、確認、獎勵、保障、宣傳等工作。
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進一步推進我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持續發展,經區政府第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以及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對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區各單位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一區雙城”同發展共繁榮的戰略構想,把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與其他各項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同評比、同落實。
二、明確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任務
全區各級綜治部門要積極做好見義勇為工作,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并把見義勇為工作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主動協調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事宜。
全區各級公安機關要把見義勇為工作當作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事項,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人員,配合綜治部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在行為確認、動員群眾、調查取證等方面,做到行動及時,認真負責,保護有力,保障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見義勇為宣傳工作計劃
為了向廣大居民宣傳見義勇為、踐行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典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精神,彰顯見義勇為的英雄事跡,弘揚社會正氣,為街道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安居樂業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根據轄區情況,特制定2015年見義勇為宣傳工作計劃。
一、宣傳重點
1、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典型所體現的社會主義榮辱觀的基本要求和本質內涵。
2、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典型所代表的社會正氣,正義終歸要戰勝邪惡,為非作歹的畢竟是極少數,社會風氣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應具備的社會責任,說明匡扶正義、見義勇為、維護社會穩定是每一個公民應盡的責任。
4、大力宣傳見義勇為先進典型深厚的思想積淀、一貫的良好表現、厚積薄發的優秀品質和無怨無悔、默默奉獻、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制度
第一條(目的)
為了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秩序,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含義)
本辦法所稱的見義勇為,是指個人為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制止違法犯罪、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以及搶險救災的行為。
第三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范圍內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保護。
文化產業園見義勇為宣傳工作總結
弘揚正氣,懲惡揚善,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委黨委行政高度重視見義勇為工作,始終把見義勇為工作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在縣政法委和縣綜治辦的領導下,我委積極開展了見義勇為宣傳活動,取得了明顯成效,現將活動總結如下:
一、成立組織,加強領導
召開專題會,成立見義勇為宣傳工作活動領導小組。黨委書記任組長,黨委副書記、綜治辦主任任副組長,黨政辦公室、綜治辦、派出所、治安安全股、社會事務股、團委、各村支部、旅游公司等負責人為成員。轄區各村、學校、景區也成立領導小組,加強對見義勇為工作的領導和宣傳力度,使見義勇為工作扎實開展。
二、廣泛宣傳,引起重視
9月30日,我委集中組織全體干部職工、各村“兩委”人員和轄區相關單位負責人觀看《四川省見義勇為專題片》。充分利用電子顯示屏、橫幅、標語、板報、宣傳欄、小喇叭等各種形式開展宣傳活動;各村、學校采用宣傳陣地、墻報、學習園地等方式開展,用先進事跡教育人、鼓舞人,引起社會各界的普遍關注和重視。活動期間我委在人員密集場所和重要路口懸掛橫幅3條,印發宣傳資料500多份,受教育人數3000人以上。通過廣泛宣傳把社會各界人士都動員起來,增強他們敢于同一切壞人壞事做斗爭的勇氣和信心,狠狠地打擊了犯罪,有力地維護了轄區社會穩定。
本次宣傳活動范圍廣、內容豐富、效果明顯。今后,我委將繼續加大見義勇為工作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覆蓋面,使見義勇為活動再上新臺階。
見義勇為新感想
敬愛的黨組織:
道德經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萬物而不爭,處眾人之所惡,故幾與道。通過今天課前討論對長江大學見義勇為群體的英雄事跡的學習,我對這句話有了更深刻的認識。
去年,長江大學15名學生結“人鏈”救人的英雄事跡在神州大地引起強烈反響,3名犧牲大學生的事跡更是感動了無數人。為救兩名落水少年長江大學十多名大學生手拉手撲進江中營救,兩名少年獲救,而3名大學生不幸被江水吞沒。三個風華正茂的生命就這樣走了,走得悄無聲息又驚天動地,走得大義凜然卻又令人痛惜;兩名落水少年獲得了新生,他們卻獻出了生命。換作是我,我不知道我有沒有他們的勇氣,把生的希望帶給他人,把死的危險留給自己,用生命的壯舉發出時代的青春宣言,但他們的精神是值得我們發自內心的去尊敬,去學習!長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們每一個人之中,英雄的事跡會永遠記錄,不會消逝!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副院長、大學生發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華表示,“這是一個英雄的壯舉。人需要"義利觀",義在利之上。”“一個人的本質,不僅僅是簡單的存在,更應該是一種超越的價值和追求。這種精神的信仰,就體現為大義。任何社會都需要提倡這種大義。”見義勇為是當前社會經久不衰的話題。現實中既有象魏青剛似的英雄給人們帶來的感動,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淚”事件給人們帶來的心痛,還有未成年人盲目見義勇為而獻身讓人們感動和心痛的同時開始的反思。對于這個救人事件,盡管人們依然會質疑大學生們救人方式的科學性和生命價值的對等性,但是,這并不能否定見義勇為作為一個時代命題的價值和意義。見義勇為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正義不是自然而然地降臨到我們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竭力維護。社會是一個聯合體,只有相互攙扶,相互為善,世界才可以變成一個美好的人間。這些大學生為我們樹立了典范。
此時此刻,我讀懂了臧克家的那句話:“有的人活著,他已經死了;有的人死了,他還活著。”在陳及時等英雄身上,我找到了這句話的深刻含義。作為光榮的中國的一員,對任何對于國家和人民有利的事,我們都將義不容辭。“有國才有家,有家才有愛。”舍小家,為大家。今天,何東旭、方招和陳及時隨滾滾江水去了,但他還活著,活在我們每個人心中,并活在國家精神文化的無價寶庫中。長江大學見義勇為舍己救人大學生英雄集體的事跡,著實教育了廣大青年學生一番,也將引導我們自覺以英雄楷模為榜樣,牢固樹立科學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榮辱觀。公務員之家:
作為當代大學生,作為國家的未來,在還無法完全踐行偉大歷史使命的情況下,我們需要做的就是認真汲取文化知識,拓展自己的能力,提高自己的素質。這一切不單單是為自己將來進入社會而準備,也是為了完成自己肩負的使命而準備。社會在飛速進步,中國在飛速發展,被譽為“國之棟梁”的大學生,我們要做的就是用自己學到的一切來推動社會與國家的繼續快速發展。一個大學生辦不到,但是當全中國的大學生都有了這樣的使命與信念,我相信,這一切就不是空談。我們接受了教育,知識的力量之大,懂得祖國的未來在大家的肩上扛著,大家正擔負著何等的重任,都知道真的要做好自己。現在,先從自己的努力做起吧,為了自己,也為了祖國!
“見義勇為”宣傳活動工作方案
根據省、市、區政法會議精神,為進一步弘揚社會正氣,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街道工委、辦事處經研究決定在街道轄區開展以見義勇為主題的宣傳活動。
一、指導思想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以科學發展觀為指針,彰顯見義勇為的英雄事跡,弘揚社會正氣,營造學習、崇高、關愛、爭當見義勇為道德模范的濃厚氛圍,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實推進精神文明建設。
二、組織機構
組長:
副組長:
見義勇為刑法保護探討
【摘要】見義勇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我國政府歷來提倡見義勇為,以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秩序。但是相關人員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也可能會造成一些過度損害,應當如何對這些損害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人民的心理道德,同時也關系到刑法價值目標的實現,具有較大的意義。基于此,本文就圍繞這一內容進行了分析與探究,找出我國刑法中“見義勇為”損害過限保護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議。
【關鍵詞】見義勇為;過度損害;價值目標;完善建議
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綜合素質也處于不斷提升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們意識到幫助他人的重要性,在實際生活中也給予了他人諸多幫助,見義勇為行為不斷增多。不過我們在看到見義勇為英雄輝煌燦爛的同時,也應當對那些因為見義勇為而深受其害,甚至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升關注度,更好地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現實中我們看到很多因為見義勇為而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他們不僅忍受著大眾的冷嘲熱諷,而且背負著較大的心理包袱,甚至會對其一生產生重要影響。出現這些問題與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以及保障措施等脫不開關系,這呼吁我國政府要做好法律體系的健全,更全面、科學地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保護,提升公眾的見義勇為心理,消除大眾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后顧之憂”。
一、“見義勇為”的概述
(一)“見義勇為”與“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第一,見義勇為的含義。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針對于見義勇為做出明確的定義和標準,甚至很多有關的文件中都沒有提到過這一行為,這體現出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廣義而言,見義勇為指的是所有保護公共財產安全、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最初我國見義勇為被納入法律體系是在1991年,在該年中青島市政府在地區法律規范中列入了這方面的內容,對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保護,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后來我國很多地區開始對這一行為進行效仿,紛紛在自身的地方法律體系中納入見義勇為方面的內容,不過各個地區的立法標準并不統一,這導致見義勇為的認定也存在較大的差別,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有效開展,亟待進行健全和完善。第二,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見義勇為損害過限指的是,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人身方面的損害。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對見義勇為損害過限行為認定的時候要從兩個方面來,首先,該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即滿足見義勇為的三個特征,這是基礎;其次,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害超過了“適度性”規定,產生了不必要的重大損害。具體來說,在對“適度性”進行界定的時候,筆者認為應當將我國行政法理論中的“四階”比例原則作為重要依據和標準。(二)“見義勇為”行為的特征。見義勇為行為與普通的對抗、自衛等行為并不相同,其具有自身的特征:首先,沒有義務去實施這些行為。這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者本身不是必須要實施這些行為的,其沒有法律義務來實施這些行為。如果其有這方面的義務或者責任,那么就無法將行為視為見義勇為行為。其次,實施這些行為并非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本質不是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而是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進行保護,且這種保護存在一定的正當性。假設其所保護的行為屬于非正當行為,那么也不可將其視為見義勇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占據道德制高點,同時滿足事跡突出的要求與標準。不管是救人、救災、搶險還是同犯罪行為作斗爭,這都是高尚道德行為的體現,也是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動機品格體現。而事跡突出指的是這一行為應當與普通的好人好事存在一定區別。這三個特征是見義勇為行為與其它行為進行區分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見義勇為”中損害過限刑法保護的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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