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刑法保護探討
時間:2022-08-18 10:3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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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見義勇為是我國的傳統美德,我國政府歷來提倡見義勇為,以維護我國良好的社會秩序。但是相關人員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也可能會造成一些過度損害,應當如何對這些損害進行處理,不僅關系到人民的心理道德,同時也關系到刑法價值目標的實現,具有較大的意義。基于此,本文就圍繞這一內容進行了分析與探究,找出我國刑法中“見義勇為”損害過限保護的不足,并提出一系列完善建議。
【關鍵詞】見義勇為;過度損害;價值目標;完善建議
隨著時代的快速發展,我國人民的綜合素質也處于不斷提升的過程中,越來越多的人們意識到幫助他人的重要性,在實際生活中也給予了他人諸多幫助,見義勇為行為不斷增多。不過我們在看到見義勇為英雄輝煌燦爛的同時,也應當對那些因為見義勇為而深受其害,甚至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提升關注度,更好地對其權利進行保護。現實中我們看到很多因為見義勇為而被追求刑事責任的人員,他們不僅忍受著大眾的冷嘲熱諷,而且背負著較大的心理包袱,甚至會對其一生產生重要影響。出現這些問題與我國法律制度體系以及保障措施等脫不開關系,這呼吁我國政府要做好法律體系的健全,更全面、科學地對見義勇為人員進行保護,提升公眾的見義勇為心理,消除大眾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后顧之憂”。
一、“見義勇為”的概述
(一)“見義勇為”與“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第一,見義勇為的含義。當前我國法律中并沒有針對于見義勇為做出明確的定義和標準,甚至很多有關的文件中都沒有提到過這一行為,這體現出我國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廣義而言,見義勇為指的是所有保護公共財產安全、保護人民合法權益以及保護國家安全的行為。最初我國見義勇為被納入法律體系是在1991年,在該年中青島市政府在地區法律規范中列入了這方面的內容,對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進行法律保護,取得了不錯的成果。后來我國很多地區開始對這一行為進行效仿,紛紛在自身的地方法律體系中納入見義勇為方面的內容,不過各個地區的立法標準并不統一,這導致見義勇為的認定也存在較大的差別,不利于司法實踐的有效開展,亟待進行健全和完善。第二,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含義。見義勇為損害過限指的是,見義勇為者在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時候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所造成的財產或者人身方面的損害。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在對見義勇為損害過限行為認定的時候要從兩個方面來,首先,該行為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即滿足見義勇為的三個特征,這是基礎;其次,對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損害超過了“適度性”規定,產生了不必要的重大損害。具體來說,在對“適度性”進行界定的時候,筆者認為應當將我國行政法理論中的“四階”比例原則作為重要依據和標準。(二)“見義勇為”行為的特征。見義勇為行為與普通的對抗、自衛等行為并不相同,其具有自身的特征:首先,沒有義務去實施這些行為。這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者本身不是必須要實施這些行為的,其沒有法律義務來實施這些行為。如果其有這方面的義務或者責任,那么就無法將行為視為見義勇為行為。其次,實施這些行為并非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見義勇為行為人實施這些行為本質不是為了對自身的財產或者利益進行保護,而是為了對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進行保護,且這種保護存在一定的正當性。假設其所保護的行為屬于非正當行為,那么也不可將其視為見義勇為。最后,行為人的行為動機占據道德制高點,同時滿足事跡突出的要求與標準。不管是救人、救災、搶險還是同犯罪行為作斗爭,這都是高尚道德行為的體現,也是行為人實施見義勇為行為的動機品格體現。而事跡突出指的是這一行為應當與普通的好人好事存在一定區別。這三個特征是見義勇為行為與其它行為進行區分的重要表現形式。
二、“見義勇為”中損害過限刑法保護的現狀
雖然我國法律中關于見義勇為損害過限進行了一定的保護,但是這些內容存在力度不足,涵蓋面較窄的現象,且很多內容較為籠統,我國學者們針對于這一內容進行了研究,總結這些研究結論可以得出如下幾種理論:(一)防衛過當說。必須要明確的是,我國刑法和民法中都存在防衛過當方面的內容,不過雙方之間存在一定“量”的差別,這使得處置結果存在較大的不同。假設沒有明顯超越了必要限度,且導致嚴重后果的,不屬于刑法中的防衛過當,不會構成犯罪,而假設超過了必要限度,即便是沒有造成非常嚴重的后果,那么也可能會構成民法中的防衛過當,需要對行為人追求民事責任。這就可知,我國民法與刑法之間是存在一定沖突的,如果在刑法上構成了防衛過當,那么在民法上一定構成了防衛過當,但是在民法上構成防衛過當的,很多時候在刑法上并不構成防衛過當。所以我們在分析見義勇為損害過限的時候僅對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且產生了較為嚴重后果的行為進行分析。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要對見義勇為與防衛過當的界線進行明確界定,并做出對應的處置,這兩種行為雖然具有一些交叉點,不過也有不同的地方,應當從三個方面進行把握,即危險源、義務源以及所保護的利益。(二)避險過當說。見義勇為損害過限涵蓋了兩種利益的衡量,即損害利益與所保護利益的比較,因此該行為與避險過當具有某種重合性,那么在處理見義勇為損害過當行為的時候到底能不能用避險過當呢,這一觀點的學者認為要首先對兩者的關系進行詳細分析,只有明確其關系,才能夠更好地對問題進行解決。從刑法方面來看,避險過當的構成一方面要求超過必要限度,另一方面還必須是造成了較為嚴重的后果。而之所以對緊急避險人做出處罰,原因在于其避險行為超過了必要限度。不同學者針對于“限度”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觀點,形成了三種學說,即必要說、輕于說和法益權衡說。最后一種學說的學者認為在對緊急避險進行認定的時候,要明確其保全利益有無顯然大于損害利益。這一種理論拓寬了緊急避險的范圍,能夠促進這一行為的認定和保護。見義勇為損害過限也可以對這一學說進行運用,不過由于雙方之間存在諸多區別和差異,所以也不能完全將這一學說運用到見義勇為損害過限中。(三)超法規阻卻事由說。見義勇為行為是具有明顯正當性的,所以通常應當對其違法性進行阻卻,排除對其適用刑事制裁。就現實情況來看,我國刑法并沒有對見義勇為刑事責任以及損害過限進行全面規定,那么在這一行為過限時怎樣確保刑法的正義性,對不必要的刑罰進行排除,不對見義勇為人的積極性進行打擊就成為了值得深入思考的問題。而是否可以運用超法規阻卻事由對其進行認定呢,這方面的學者認為要對阻卻事由與見義勇為雙方的契合度做出判斷,明確其價值是否一致,如此才能夠下最終的結論。
三、“見義勇為”損害過限刑法保護的建議
(一)用避險過當和防衛過當來處置。在見義勇為者損害過限產生了十分嚴重的后果,且與避險過當、防衛過當的構成條件相符合時,才能夠按照避險過當和防衛過當行為進行處置,且在定罪的時候還要進行從嚴把握,量刑的時候則要從輕懲處。詳細來看,只有在見義勇為行為人過限行為導致第三人或者不法侵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時候才能夠運用避險過當或者防衛過當來處置,否則應當對其這方面的行為進行排除,不對其刑事責任進行追究。也就是說,見義勇為行為人的行為構成了避險過當或者防衛過當,在對其進行刑法裁量的時候也要比通常意義中的避險過當、防衛過當輕,而就一般物質性利益而言,因為其不存在重傷或者死亡的結果,所以沒有相當性,要對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進行免除。(二)以超法規阻卻事由處置。從性質方面而言,本身見義勇為行為是存在一定正當性的,是以個人之力對抗危險和災害的,因此應當從刑法中對其進行鼓勵,對其過限行為進行寬容。筆者認為我國政府應當對域外經驗進行借鑒,在我國刑法中加入一些與見義勇為有關的阻卻違法事由,且在當前立法中對避險過當、防衛過當的構成條件進行放寬,免除或降低這方面的法定責任。從另一方面來看,當前社會中人們對于見義勇為行為有較大的后顧之憂,這導致該傳統美德面臨著消亡,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從法律層面對這一行為進行倡導,并給予一定的保障和鼓勵。這就要求立法者要從法益保護視角對道德中的“正當性”做出篩選,對達不到這一標準的人采用懲罰的形式進行完善和糾正,以對其道德行為進行引導,且在對道德中的“正當性”進行明確之后,采用自由裁量權對實施符合道德“正當性”的行為而產生損害過限的行為做出刑法中的寬宥,從而對其罪刑進行減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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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閆邵華 單位:河南廣亞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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