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制度民法體系歸屬分析
時間:2022-02-19 10:5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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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我國民法總則中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雙軌制的立法模式,在法律使用中還存在著較大的問題,在實際法律事故發(fā)生時無法做到很好地辨別。見義勇為是一種更高層次的無因管理行為,被救助人的法律地位不如無因管理中的無因管理人,在價值評價上存在著相應的矛盾,在判定上也存在較大的難度。通過梳理雙軌制立法模式,發(fā)現(xiàn)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之間并不是互相獨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提出了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關系處理的優(yōu)化方案。
在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的關系上,二者是采用雙軌制的立法模式,而我國民法總則沿襲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在不同的條數(shù)中分別規(guī)定了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但是在使用上還存在諸多矛盾,立法論上應該選擇更加系統(tǒng)的立法模式,將其達到一定高度后會有效減少矛盾的產生。本文在論證過程中仍然采用見義勇為這一概念,明確論證范圍推動我國國家利益和社會利益的發(fā)展。
一、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與問題的提出
1.雙軌制立法模式梳理。我國在早期的立法過程中就對雙軌制立法模式進行了系統(tǒng)分析,也對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進行了系統(tǒng)的概述。見義勇為和無因管理二者并行不是我國民法總則中獨創(chuàng)的,在法律制定過程中考慮到了《民事案件案由規(guī)定》,對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糾紛進行分析,不同的案件也在不同的聯(lián)系中將民法債權進行細化,也對無因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進一步明細。在1986年對無因管理的民事權利及發(fā)生原因做了規(guī)定,在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對民事權利予以保留。很多學者在對無因管理系統(tǒng)了解過程中,都將無因作為一種債的發(fā)生原因。同時無因管理的原則性規(guī)定是很多學者在設立合同時所掌握的,而另一方面民法總則在正式通過的過程中,借助了民法草案的方式,通過對其他國家相關法律的借鑒來對無因管理進行界定,在這個過程中看到俄國的法典中沒有明確其債權原因,而是單獨將其定位一種債的特點。對于我們國家來說,財產是人民的,我們也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對見義勇為行為進行確定后,通過最高法院對法律進行進一步修正以保證見義勇為者在行動時得到更多的保障,避免受害者承擔責任,這更利于我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雙軌制立法模式帶來的問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已經完整地規(guī)定了其構成要件和法律的后果,屬于完全符合要求的一種求全基礎。其性質上也屬于較新的法律條文,這樣的雙軌制立法模式中還存在很多問題。在應用上還存在著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問題,行為人上受益人請求補償自己時無法真正地實現(xiàn)自己的權利。在民法總則運用時其法律后果較為明顯,第一,不同請求人收益補償?shù)男枰_定侵權人的責任情況,而侵權人沒有能力賠償?shù)男枰笄謾嗳速r償。對于當前的法律而言,受益人沒有對見義勇為者補償?shù)牧x務,法律也沒有規(guī)定要進行酬謝,只是通過道德約束來進行??梢姰斍暗呢熑涡螒B(tài)是按照一定的順序進行的,受益人的補償和賠償需要通過本人的損失情況來合理界定,沒有按照正確的心理要求進行賠付。第二,當前見義勇為的構成要件還存在相關差異。為了進一步減少受害者的損失,需要受益人提供更多的補償,才能夠使受益范圍更加明晰,同時對社會的督促效果更加明顯,因此在管理義務出現(xiàn)時,就要做到盡量進行管理,即使沒有也不能請求被管理人賠償。第三,補償范圍也不同。行為人有補償義務,但是并沒有要求全額來補償,而受益人的經濟情況需要由法院來決定,通過對比可見行為人作出見義勇為之事還需要更加系統(tǒng)地進行裁決,而這一評價矛盾是雙軌制立法的主要問題,影響我國立法的規(guī)范性和正當性。
二、危難救助義務分析
無因管理和合同等其他制度的核心區(qū)別就是沒有法定或者是約定義務的確定。無因管理不干涉他人的事物,自羅馬法以來,沒有法律上的義務;而見義勇為的成立同樣也沒有法律作為支撐。當然,當時自然人面對危險是普通人,是否有救助義務在我國法律中沒有確定的解釋。但在立法論上也有相關的爭論,當普通人施以救助,那么見義勇為的行為在根本上于無因管理的制度框架內就可以解決。在我國大陸體系內,我國的刑法中規(guī)定了見危不救罪,對救助義務的做法進行明確確定,民法中也對見到危險不救助的民事責任進行確定。我國古代法律也有類似的規(guī)定,對普通人的救助義務進行明確的分析。筆者認為我國在當前情況下,不應該對行為人加以救助義務,主要是因為當前法律與道德的互動關系并不明顯,結合當前的世界觀和價值觀,義務道德從最低點出發(fā)讓社會變得更加有序,使社會變得更加文明。道德標尺是人處于社會中需要遵循的,法律代表的是義務,道德能夠與法律義務相結合才能夠對其進行有效的劃分。當然在學界需要有效地區(qū)分救助事項的危險和救助之舉。當沒有危險時,一般就有對人加以救助的義務,雖然存在不妥但是十分必要,在道德標尺中進行對比無法對救助人的義務道德進行確定,)并且司法具有獨立性與立法的根本性不同,行為人需要更加自由地使用權益,避免對其產生破壞。
三、價值理念分析
為了進一步根據立法的選擇來對民法學中的問題進行解釋,本身無法從立法上進行論證,這一規(guī)范的合理性與合規(guī)性還是要再次進行分析。當請求人要求被救助人支付損失時,法律上不利于使用無因管理這一關鍵詞,而這作為該條的立法依據本身還存在一定的問題。應當采取有效的責任模式,適用于責任的前提,當加害人侵害了他人行為之時就需要注意其違法性,這時候見義勇為者需要請求人補償,而無因管理之債的應有之義就是保證其公平沒有相關的干涉,特定的損失也說明了法定之債從本質上是公平的責任,但是這些體系在應用民法總則時體現(xiàn)了立法者的理念轉換。同時,關于當見義勇為受益人的補償義務,應該建立多元化的救助機制,通過行為人的損失機制來側面的論證其合理性,也要加強研究,因為即使無法向受益人損失請求補償,還是可以通過行政獎勵的方式來填補損失,但是當前在定義過程中其界限越來越模糊,可以說出現(xiàn)了明顯的誤解,這樣無法實現(xiàn)法律規(guī)范性。同時司法在解決和平等主體之間的利益關系過程中,對利益歸屬的確認十分重要,這屬于不同層面的問題,不能相互替代。
四、見義勇為與無因管理關系處理的優(yōu)化方案
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之間并不是互相獨立的,而是相互依存的。在無因管理之外單獨定義見義勇為可能會使法律體系產生混亂,也會在應用時產生矛盾。在無因管理中受損失的不僅僅是個人,也可能是一個集體和國家的利益。在當前的時代背景下,一定要構建更加優(yōu)化的法律系統(tǒng),通過有效機制鼓勵見義勇為的行為。通過多元化的救濟機制來推動無因管理制度的規(guī)范,無因管理所受的損害需要行為人對其進行管理,通過要求賠償來推動救助人的責任豁免,也可以適當完善無因管理制度的立法規(guī)定。因此在立法寶典中應該明確被管理人履行的補償義務。國家可以通過社會保障制度確定無因管理的具體情況,被管理人出現(xiàn)的問題不應該由雙方分擔,增加損失引發(fā)矛盾。
五、結語
綜上所述,在構成上無因管理和見義勇為是一種隸屬關系,見義勇為缺乏立法的正當性,但司法實務中兩者在法律適用上還存在較大的問題,同時,對見義勇為的概念進行說明,將其理論性與實際應用有效結合。減少“救助他人”這一寬泛的概念的使用,而將不同的情形進行細化,如何對見義勇為制度的民法體系歸屬進行研究,是當前司法機關所要思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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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劍翎 單位:上海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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