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意見

時間:2022-03-19 11: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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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權益保護意見

為貫徹落實《市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進一步推進我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持續發展,經區政府第次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見義勇為是指為保護國家、集體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不顧個人安危,與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作斗爭或者搶險救災的行為,以及協助有關機關打擊違法犯罪活動。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時代精神的具體體現。進一步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對于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榮辱觀、倡導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維護我區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全區各單位要進一步重視和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緊圍繞“一區雙城”同發展共繁榮的戰略構想,把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列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主要內容,與其他各項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檢查、同評比、同落實。

二、明確加強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目標任務

全區各級綜治部門要積極做好見義勇為工作,弘揚見義勇為精神,并把見義勇為工作成效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體系,要成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主動協調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獎勵和保護的具體事宜。

全區各級公安機關要把見義勇為工作當作公安工作的一個重要事項,在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同時,切實保護好見義勇為人員,配合綜治部門、見義勇為工作機構在行為確認、動員群眾、調查取證等方面,做到行動及時,認真負責,保護有力,保障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和進步。

三、建立健全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組織機構

(一)進一步借鑒外地經驗,成立“西湖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理事會)”,并制定章程和有關制度。“協會”主要職能是:確認、審核、報批和推薦見義勇為先進事跡,管理和使用見義勇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獎勵見義勇為人員。“協會”受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領導,日常業務主管單位為區綜治辦,區綜治辦要指定專人具體負責對見義勇為工作的檢查、監督和指導。

(二)各街辦(鎮、管理處)要成立相應組織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此項工作,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隸屬同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管理,主要職能是收集、確認、審核和上報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工作

(三)各社區(村)要指定專人負責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主要職能是收集和上報見義勇為先進事跡,形成貫通全區上下的見義勇為工作網絡。

四、完善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措施

依法維護和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是見義勇為權益保護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據我區實際,進一步規范見義勇為的確認、救助、獎勵、保護工作程序,調整表彰獎勵標準,形成比較完善的見義勇為保障體系意義重大。

(一)本區公民(指具有本區戶籍的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非本區人員(指本區戶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本區公民在本區行政區域外的見義勇為均按此意見執行。

(二)區人民政府根據見義勇為人員的事跡,授予“西湖區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頒發證書;其中一般見義勇為行為,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000-2000元;在見義勇為過程中造成流血并負傷較輕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3000-5000元;在見義勇為過程中負傷較重或造成肢體殘疾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1萬-3萬元(并申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在見義勇為過程中犧牲的,一次性獎勵人民幣伍萬元(并申報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因實施見義勇為行為負傷的人員,應當及時送醫院救治;醫療機構應當積極組織搶救和治療,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諉、拒絕或拖延。救治見義勇為負傷人員的費用按《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無工作單位且生活困難在本區發生見義勇為負傷人員醫療期間,由協會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給予每月不低于本市當時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經濟補助。

(四)因見義勇為致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企業職工、無工作單位人員,其傷殘等級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評定。因見義勇為致殘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其傷殘等級由民政部門參照有關優撫規定評定;戶籍在本區的傷殘待遇所需經費,由協會從見義勇為專項資金中支付。在評殘過程中,區衛生醫療機構等部門要給予積極配合。

(五)因見義勇為犧牲,其撫恤按照國家有關因公(工)死亡規定辦理;國家沒有規定的,戶籍在本區的協會或民政部門從專項資金中給予一次性撫恤金。

(六)見義勇為人員傷殘后尚有一定勞動能力而無工作單位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有關規定解決就業;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養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由區民政部門按照規定批準或報市級民政部門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關福利機構。

(七)因見義勇為犧牲或者致殘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其家屬沒有生活來源的,由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推薦其家屬就業;愿意從事個體經營的,由區工商、稅務等部門給予優先辦理證照、減免有關稅費等照顧。

(八)對獲得“市見義勇為先進分子”榮譽稱號的犧牲和一至四級傷殘人員的子女,在入托、義務教育階段入學時,區教育部門在同等條件下予以照顧。

(九)被確認為見義勇為行為的外地務工人員,勞資關系在本市轄區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等。

(十)見義勇為行為的確認應由事發地綜治部門和見義勇為工作協會共同負責,接受當事人的申請,并按照確認條件在7個工作日內對發生在行政區域內的見義勇為行為進行調查、核實,并完整準確地填寫《見義勇為審批表》,上報區級見義勇為工作協會和綜治部門進行審批。

(十一)對事跡特別突出的或在見義勇為行為過程中英勇犧牲的應當及時表彰,在區級表彰的基礎上,要積極向全國、省、市推薦表彰對象,對集體見義勇為或其他見義勇為行為實行年終統一會議表

(十二)見義勇為發生地的街辦(鎮、管理處)綜治部門或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要對每個發生在轄區的見義勇為人員建立檔案資料,要詳細記錄見義勇為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成員情況,工作、生產、學習情況,享受烈士撫恤、低保情況,經濟收支情況,傷殘費用情況等,做到底數清,情況明。

(十三)在現有見義勇為基金基礎上,區見義勇為工作協會要努力爭取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熱心公益事業的企業家及其他個人的捐助,當年見義勇為獎勵不足部分及相關工作經費由區財政負責保障。

(十四)全區各相關單位要進一步構建宣傳平臺,充分調動新聞媒體的積極性,營造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濃厚輿論氛圍。要大力宣傳《區見義勇為權益保護辦法》,在全社會樹立見義勇為光榮的社會新風尚;要大力宣傳見義勇為英雄事跡,為社會樹立學習榜樣,增強見義勇為人員的光榮感;要宣傳黨委、政府對見義勇為事業的重視和支持,宣傳社會各界對見義勇為人員的關心、愛護,引導和激勵更多熱心公益事業的組織和個人為見義勇為事業添磚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