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管理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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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摘要:本文認為,要使地方政府走出制度創新的困境,應著重從三個方面入手,即:地方政府應履行自己的產權職能,以制度創新促進產權的多元化,并通過產權保護,解決微觀主體的動力激勵問題;以制度化約束規范中央與地方的制度創新關系;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實現制度創新的范式轉換,如收縮公有經濟的市場戰線、明確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和放松管制等。
筆者曾撰文指出,轉型期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在中國的市場化制度變遷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但其本身也存在著難以克服的困境和弊端,如:中央規制下制度創新的空間限制;[1]“公用地災難”與統一市場的阻隔;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之間的沖突;創新非均衡下制度變遷水平的區域差異等。本文主要針對地方政府制度創新中存在的問題,探討走出困境的路向選擇。
一、多元產權選擇與微觀主體的動力激勵
產權是新制度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問題,完善的產權制度安排是經濟增長的關鍵。但產權制度不會在自然狀態下生成,需要政府的介入。政府憑借其暴力潛能和權威在全社會實現所有權,降低產權界定和轉讓中的交易費用;為產權的運行提供一個公正、安全的制度環境;利用法律和憲法制約利益集團通過重構產權實現財富和收入的再分配,扼制國家權力對產權的干預。[2](P130~197)我們在考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經驗時,可以發現,多元產權選擇是一個成功經驗,如廣東南海市的“五個輪子一起轉”、浙江大力發展鄉鎮企業和個體私營等多元產權企業、廣東順德對企業的多元產權改造等。現在,從國有制、集體所有制、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私營個體所有制、混合制、合伙制、國外獨資和合資等等,都有應有的法律地位。哪種產權制度有利于經濟發展和適合于本地的實際,都應該予以扶持和鼓勵。這也是政府職責的應有之義。
當然,我們這里并不主張給予哪種產權形式以特殊政策,政府的主要任務是履行界定產權和保護產權的職責。對于公有企業,要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明確各級地方政府的產權界限,實現資產管理層次化到產權配置層次化的轉變。對于地方所有的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不適合改制的企業的資產管理,其管理模式可參考深圳的三級授權經營模式,把國有資產的最終產權與經營權分開,使國有資產的產權人格化,解決所有者虛位、國有資產無人負責的問題。為了真正實現政企分開,可以考慮在地方人大(屬廣義的政府范疇)設立類似于“國資委”那樣的機構,作為國有資產的人格化代表,并減少委托——鏈條,以便降低交易費用和提高監督的有效性。在產權保障方面,除了中央政府應建立起完整的產權法律體系外,地方政府也應有與中央政府配套的產權監管體系,對有關的產權主體進行約束和監督。對于一些小型國有企業和鄉鎮集體企業可以考慮以政府主導的形式對產權進行重組,進行積極的創新和試驗,甚至是“試錯”。在這方面,廣東順德的經驗值得參考,他們對公有企業的改制就是走產權多元化的道路,具體方式有:嫁接外資;劃股出售、公私合營;分拆求活;多種形式租賃、公有民營或民有民營;企業兼并、拍賣;控股、參股;債權股份化或債務等值化改造;企業“先關后改”;公開上市;依法破產。通過改制,使產權具有可分解性(即財產權可以分解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可分散性(即企業產權股份化、多元化和社會化)和可讓渡性(即產權可以按照一定的規則進行轉讓、買賣、出售、出租),滿足市場經濟對產權交易的要求,使得在產權市場尚未開放的情況下,實現產權制度創新的突破性進展,從而化解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的規制約束。
除了對公有產權的界定和保護之外,地方政府還應繼續走增量改革之路,加強對非公有產權的保護。因為,這是目前很多地方最薄弱也是最迫切需要進行制度創新的環節。
產權主要是通過降低交易費用和實現外部性的內在化而實現對經濟的促進作用的。而能夠實現這兩大功能的產權應是那些資產能量化到個人的產權。公有企業在這一方面存在著重大的缺陷,由于資產不量化到個人,其委托—成本大,“內部人控制”使最終所有者難以實現對資產的有效監督,這是造成其經營困難的根本原因。而私有產權因資產的明晰量化和權利義務邊界的確定性而產生極大的激勵,它的私人收益率最接近于社會收益率,由此帶來極高的生產效率。中國的改革實踐,充分證明了這一點。自1980年以來,中國私營經濟產值以平均每年71%的速度增長,到1999年6月,私營企業占國內生產總值的33%(而國有企業產值占工業總產值的比例則從1978年的78%下降到1999年的33%)。目前,私營經濟的貢獻已經接近或超過國營部門,但其所占用的國家資源比重卻微乎其微,而“耗用了2/3最為稀缺的資本資源的國有經濟對國民生產總值的貢獻只占1/3。”[3]中國私營企業用非常有限的資源去高水平甚至是超常發揮其內在的潛力。
然而,我們應該看到,私營經濟的高效率和低成本的增長并沒有伴隨其他制度的相應變遷,它的發展還存在著一些嚴重的制度障礙。從政府方面來看,主要的問題有:(1)產權保護制度欠缺。現有的法律和法規對私營企業合法財產和其他權益的規定比較薄弱,私營企業在與其他經濟主體之間出現糾紛時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護,從而使其發展的原動力受到削弱。(2)市場經濟中的公平公正原則沒有真正實現。私營企業在諸如市場準入、銀行信貸、稅費征收和其他社會負擔等方面常常受到不公平的待遇。(3)政府運作的不規范和官員擁有太多的超經濟權力,使私營企業主不得不從“尋利”轉向“尋租”,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從私營企業本身來看,問題主要有產權界區不清、家族化管理、規模小、產業結構的低級化和產品結構雷同等。其中,最主要的問題是產權界區不清,表現在:相當一部分私營企業主家庭成員或家族成員內部自然人之間的產權界區不清;一部分私營企業,盡管其資本的形式確是私人資本,卻在法律形式上戴了一頂“紅帽子”;[4]一些私營企業是在沒有真正的出資人的混沌狀態下生成的,如負債借錢,從而造成天然的產權不清;一些私營企業主以個人的資本籌辦企業,卻以“合作”之類的形式注冊成立公司。產權主體界區不清的危害是多方面的:不利于企業的資本積累;企業法人的獨立性和完整性易于被侵害;影響企業的治理結構和管理權威;造成有關人員之間的權、責、利不明確,而產生“搭便車”的道德投機。[5](P42~57)
科思將交易費用概念引入經濟分析中,揭示了交易費用與制度形成的內在關系。他認為,企業和市場的邊界是由市場的交易費用和企業內部的交易費用的相互比較來決定的。[6]但中國在向市場的過渡過程中,需要政府對市場的培育和扶持,企業與市場的交易過程多了一個政府的環節,決定了企業的交易費用必須考慮政府這一因素。柯榮住通過實地調研并運用統計模型的方法分析了企業、政府和市場三者之間的交易費用變化,[7]認為企業的交易費用由4部分構成:企業與政府的交易費用;市場與政府的交易費用;企業內部交易費用;企業除負擔第二項費用之外的交易費用。中國私營經濟發展的初期,第一、二項交易費用是最重要的(這與科思的理論有所不同),是中國過渡經濟時期私營經濟發展中具有實質性影響的制度問題。柯榮住進一步分析,寬松的準入政策比寬松的規制政策更有決定性作用。因為,寬松的準入政策會使私營企業更有發展的機會,而且政府也會采取與其相配套的規制政策,從而使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不斷降低,提高其發展的動力。本文認為,政府在實行寬松的準入政策和規制政策的同時,還要履行其產權方面的職能和社會職能,減少企業第三項和第四項方面的交易費用,以進一步調動私營企業發展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的事實,本文認為,地方政府在私營產權激勵方面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切實解決私有產權的保護問題。我國的個體私營經濟從改革初期的“邊際的、填補空缺”的角色發展到現在的社會主義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已經獲得了國家的正式法律地位,可以說進入了國家的政治經濟體系范疇,政府理應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實施保護。目前,在國家的物權法還尚未出臺的情況下,地方政府可以結合本地的實際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建立保護私有產權的制度,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這一制度需求,實現地方性制度均衡,以消除私營經濟發展的心理顧慮。
第二,為私營經濟創造一個公平開放的制度環境,減少私營企業的交易費用。這里既包括降低私營企業的市場準入費用,也包括在土地使用、信貸稅收等方面的平等機會。但首先是要給予私營企業與其他經濟形式相同的市場準入條件,因為,市場準入條件的放松會帶來連續的制度響應,促使地方政府規范市場,降低規制費用,以及做好產權界定降低企業內部交易費用等工作。
第三,厘定產權邊界。私人產權界區不清本質上是私人企業主自身的問題。我們講保護私有產權,首先要尊重私有企業主自主選擇的權利。“因為私營資本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對企業發展究竟有效無效,最清楚重新界定產權所需要支付的代價究竟有多高。”[5](P58)但當私人資本意識到界定產權的成本遠遠小于繼續維持產權含混所蒙受的效率損失時,就會要求進行制度創新,要求政府出面界定產權。這時,地方政府就應協助做好企業的資產評估工作,界定產權主體及邊界,保證產權主體權利義務的落實。當然,在解決私人資本產權不清的問題上最為重要的是要給予其市場直接融資的制度條件。在這方面,目前我國還存在嚴重的制度短缺。市場融資有兩個主要渠道,一是公開上市發行股票,二是通過銀行借貸。而政策對私營資本上市有諸多限制,銀行貸款也有非常苛刻的條件。這雖然是中央政府制度創新空間的范疇,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利用自己的組織優勢去推動這些領域的制度變革。
第四,加強意識形態宣傳,消除社會對私有產權的歧視。意識形態的最基本功能就是通過強化人們對產權和其他制度的認同而減少統治階級的統治費用。但意識形態這種非正式制度安排由于源于“傳統根性和歷史積淀”,[8]比正式制度安排更具有持久性和滯后性。雖然從法律上中國早已確立了私營經濟在國家經濟生活中的合法地位,但人們思想中的“公有”意識仍根深蒂固,它仍然在很多情況下影響著制度的制定和實施。因此,地方政府應強化對私營經濟在中國經濟中重要地位的宣傳,并給予其應有的政治待遇,逐漸消除人們對私營經濟的歧視,使私營經濟的發展有一個寬松的社會環境。
第五,除了上述產權、制度環境和意識形態方面的創新以外,地方政府還應建立符合市場運作規范的政府行政制度秩序、發展要素市場、引導私營企業的產業結構向高級化轉變、引導它們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提供信息服務以減少交易費用和經營風險等。
二、以制度化約束規范中央與地方之間的制度創新關系
一些后發國家尤其是東亞國家的歷史經驗表明,不發達國家在向市場制度變遷過程中,中央政府的有效協調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央政府高度的組織動員能力、權威主義的政治傳統和作用機制以及強調集體價值為核心的傳統文化,是東亞國家現代化的重要原因,也是中國可以借鑒的富有價值的制度遺產。西方市場化和現代化的變遷過程是在比較有利的國際國內環境下一步步演變而來的,而現在的不發達國家既面臨著國內要求快速發展的社會壓力,又面臨著國際上日益增強的經濟政治壓力;既要保持不斷變革的勢頭,又要保持社會的穩定和統一,因此,強有力的中央政府的主導作用是應對這種復雜局面的重要保證。
從過去一個世紀西方的發展規律來看,市場制度的發展和市場功能的擴大,并不是伴隨著政府功能的縮小,相反,政府功能尤其是政府的經濟功能在不斷強化。在政府體系內,出現了兩個集權化運動:一是地方政府向中央政府集權,二是議會權力向政府行政首腦的轉移。一個成熟的市場體系的有效運作,需要有一個有效的政府尤其是有效的中央政府,以保證市場的有序競爭。政府在市場運行中的功能是綜合性和整體性的,主要表現在:[9](1)有效的市場運作,需要有一個統一的、開放的和規范的市場秩序,以使原材料、商品、人才、勞動力、資金等資源要素能夠自由和有序流動,降低交易費用。但是,市場又是一種分散的力量,它在運行中很容易與地方性的力量結合,不斷地弱化社會的凝聚力。地方政府的“經濟人”性質使其出臺一些地方保護主義的制度安排,從而阻隔市場的統一,影響要素的自由有序流動,最終導致市場功能和交易活動的萎縮。因此,只有具有高度權威的中央政府運用其組織力量才能塑造統一的市場秩序。(2)中央政府的宏觀調控是建立和健全市場經濟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科學、結構合理的制度體系是成熟的市場體系的必然要求,而統一的制度體系的安排和貫徹,只有在統一的政府權力體系中才能實現。(3)市場的運行需要公共產品和社會保障。一些公共產品投資大、見效慢,并具有壟斷性,特別是關系到全局性的公共產品,如基礎設施,它們是市場運行所必需的,需要政府的統一規劃和大量投入。
可見,在調整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的關系時,一定的中央集權是需要的。但是,中國這樣一個大國,各地的資源稟賦千差萬別,需要多級的分層調控,需要多層的制度創新,不然,就會扼抑特色性制度潛能的發揮,扼抑人們對制度的合理預期和創新動力,地方市場的活力也就難以顯現。而沒有繁榮的地方市場就沒有繁榮的全國市場。為此,必須找到一條既有利于中央適度集權,又有利于調動地方積極性的兩全之策。這個兩全之策就是遵循市場的原則,以市場作為規制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關系的坐標:一是無論中央的制度創新還是地方的制度創新,都不要超越政府與市場的邊界。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就由市場調節,市場失靈的地方有的就需要政府進行制度創新。二是以市場的原則劃分中央和地方的創新空間,既要有利于全國統一市場的有序運轉,又要有利于地方市場的繁榮,發揮地方政府創新的積極性。
根據上述原則,中央的制度創新空間應是:制訂國民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并以相應的制度安排,如通過財政政策、貸幣金融政策、產業政策等引導產業結構的合理化和高級化;建立社會總需求和總供給的管理機制,保持總供求關系的動態平衡;對收入分配關系進行宏觀調控,建立既保證效率又兼顧公平的收入分配與調節制度;維護國有資產的所有者權益,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建立和健全市場規則,打破地區、部門對市場的侵害和封鎖,培育全國統一的市場體系,保護市場的公平競爭;組織和提供公共產品(全國性的);協調工農、城鄉、地區關系,實現制度的均衡發展。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空間包括:根據中央政府的發展規劃,制定本地區的發展規劃,并作出與此規劃和中央宏觀目標相協調的地方制度安排;制定地方財政和區域性收入分配制度,引導和調節本地區的市場供求關系;培育地方性市場體系,推動區域市場與全國統一市場的開放和對接,為本地區社會經濟生活的規范運行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管理地方國有資產,保證其完整、保值和增值;在國家產業政策的框架內調整本地區的產業結構,實現區域內資源的高效配置;組織和提供本地區的公共產品。
中央與地方制度創新空間界線的落實,除了以法律化的機制約束兩者之間的制度博弈關系外,還要建立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監督機制:一是中央對地方的政治約束,這集中體現在中央對地方的人事控制權方面。二是采取切實可行的有效措施,鏟除地方保護主義。解決這一問題需要中央與地方的相互配合和協調,從法律、行政和經濟等多方面進行綜合治理。為了加大治理、預防和懲罰力度,可以把這一工作列入最高權力機關的工作日程,對其進行專項治理;中央和地方的紀檢、法律監督部門應將這問題列為執法監督的一項專門內容;中央對地方的績效評估中,應改變過于強調經濟發展指標的做法,引導地方政府放棄片面追求經濟速度的發展思路。三是中央對地方的經濟約束。要通過建立財政補助制度和財政監督制度等一系列經濟制度,形成一種中央對地方的硬性制約和推動機制,達到調控地方制度目標的目的。西方各國中央政府建立的對地方政府的“財政制約和推動機制”值得我們借鑒。它以中央政府控制大部分財政收入為基礎(中央財政收入總額約占國民總收入的60%以上),中央政府通過將收入的一部分以財政補助的形式撥給地方,達到引導地方政府實施中央制度安排和宏觀協調社會發展的目的。在亞洲的日本和韓國,財權主要集中于中央,然后中央政府通過撥款和補助等轉移支付手段,達到調整地區間財力差異,促進區域經濟均衡發展的目的。在日本,中央政府為貫徹自己的政策意圖特設了國庫支出金,采取直接撥款的方式,將一部分資金撥給地方使用,這部分資金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高達20%。[10]因此,通過轉移支付,增強地方政府的制度變革能力,是一個可行的辦法。目前,我國在中央與地方分稅制下,中央通過轉移支付返還地方的稅收比率以及地方獲得中央補貼占上交中央稅收的比率,都要有規范的制度約束,保證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的穩定性和公平性,防止轉移支付總量被擠占及轉移支付的隨意性。同時,要根據中國的國情,確定轉移支付的比重,即應以不損害發達地區的經濟增長潛力為前提,否則就會造成與“效率優先”原則相悖的保護落后、挫傷先進的結果。我們在解決地區之間的差距問題上,不能簡單地采取“劫富濟貧”方法。要承認,一定的不平衡總是存在的。在某種意義上,不平衡還有利于增加不同地區之間的競爭壓力,促使各地更好地挖潛,實施制度創新,使資源配置達到更優狀態。落后地區的發展,主要應建立在對自身資源優勢的充分認識的基礎上,進行切合實際的制度創新,摸索一條適合自身實際的發展道路,這才是一個治本的辦法。
三、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實現制度創新的范式轉換
政府在市場經濟中應扮演什么角色,不同的理論流派有不同的側重。以亞當·斯密為代表的古典經濟自由主義到現代經濟自由主義從“政府失敗”出發,主張無需國家干預的市場,由“看不見的手”發揮調節作用;克服市場缺陷的出路是明晰產權而不是國家干預;市場失靈的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而不是市場自身。而從15世紀末的重商主義到凱恩斯理論以及制度經濟學派,則從“市場失靈”出發,強調國家干預的作用。布勞恩和杰克遜認為,市場失靈的原因是存在公共物品與外部效應、存在不完全競爭(在自然壟斷的領域內存在降低成本提高利潤的現象)、存在信息的不完全、存在不確定性。[11]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預去彌補市場的不足。
根據新制度經濟學的理論,市場本身就是一套社會制度,市場中的交易包括契約性的協議和產權的讓渡,還包括構造、組織交換活動并使其合法化的機制。簡言之,市場就是組織化、制度化的交換,它本身便包含著政治體系的力量與影響,深深地嵌入廣泛的政治與社會結構之中。“無形的手”背后有著有形的社會結構在調節以私利為目的的個人及其行動。在一個健全的市場體系中,需要有產權和交易活動能得到合法認可和有效保護的制度環境,這要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做到。所以,不存在絕對不受政府及其制度約束的市場“真空”,所謂的“市場失靈”其實在較大程度上是“制度失靈”的外顯。[12](P348)
但是,政府的作用只能限于彌補市場的不足,而不是取市場而代之:一是維持秩序職能,即有效保護產權和提供市場交易的基本博弈規則;二是解決市場本身無法克服的外部性問題,提供社會所必需的公共產品。地方政府作為地方利益的維護者和地方公共秩序的建設者,在處理政府與市場的關系上,要以制度創新去彌補市場的缺陷,實現市場化的制度均衡,既防止制度供給的過剩,也要防止制度供給的不足。
然而,我們在考察轉型期中國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時可以發現,地方政府經常直接參與本地企業的經營活動,代行了市場的職能。這種創新有其客觀必然性,因為在市場機制不健全的情況下,難以誘發微觀主體的制度創新,或者即使微觀主體有創新的需求和動機,在中央制度進入壁壘的約束下也難以實現創新的愿望,從而使地方政府充當了制度創新的主角,彌補了市場和企業的不足,但其弊端也伴隨而生。一是造成了政企不分,增加了企業交易過程的環節和費用,也使企業難以獨立地走上市場。前面提到的“公用地災難”、中央與地方制度博弈目標的沖突等弊端,根源就在于地方政府代行了市場的職能。因為,與企業綁在一起后,地方政府就難免會從本位主義出發,在其權力范圍內施行有利于本地企業的制度安排,從而與其他地區和中央的制度變遷目標發生沖突,應驗了“諾思悖論”:成也政府,敗也政府。一方面,地方政府過多地干預市場,出現了制度供給過剩;另一方面,在公共產品的問題上卻出現了制度供給不足。要走出這一困境,就要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從代替市場到退出市場,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領域交由市場去調節,由市場主體根據需求自主實施制度創新,政府則主要作為市場秩序的維護者而發揮作用。
政府退出市場職能領域后,在產權多元化的基礎上,微觀主體的誘致性制度創新才能萌生和繁榮,最終達到由政府主導的供給型制度變遷方式向需求誘致型制度變遷方式的轉變。只有實現了這一轉變,一個國家的制度變遷才會走上良性循環的軌道,持續性的制度均衡才有可能出現。因為,在一個自主和平等的環境中,微觀主體能夠及時感知和捕捉到獲利的機會,并在自愿和一致的基礎上,通過排除外部性和搭便車等問題,最終完成制度創新。這種創新,更有利于轉化為人們的自覺行為,“集體行動控制個體行動”,[13]達到制度創新的預期效果。
為實現制度創新范式的轉換,地方政府主要應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創新:
第一,收縮公有經濟的市場戰線。公有企業的產權缺陷使其極易陷入資產無人負責的境地,改革的基本思路應該是:今后在一般競爭性行業里,不再搞公有企業。對原有一般競爭性行業中的公有企業要改造成非公有企業,包括改造成混合所有制企業。這是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問題的一個根本辦法。由于地方所屬企業能夠增加與銷售收入掛鉤的上繳費用,能夠提供員工飯碗保障地區就業和社會穩定,所以地方政府總是傾向于外延式的經濟擴張,導致嚴重的重復建設問題,并且還會想方設法維持企業甚至是長期虧損企業的生存。只有斬斷了地方政府與企業的資產隸屬關系,才能從根本上解決無效擴張的現象。道理很簡單,沒有哪一個私人資產所有者會允許企業的無效擴張的。
第二,明確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有關政府職能的邊界問題,總的來說,它應限于市場失靈和維護秩序領域。類似于企業投資和經營等微觀領域的事務,應交由市場去調節。但在實際管理活動中,受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會自覺或不自覺地走入市場職能領域。最近某省政府出面組織,由若干國有資產公司出資組建熊貓集團(控股)有限公司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4]這種“拉郎配”的政府行為,是地方政府追求規模、熱衷于評比的排序、表現政績的傳統管理方式的延續。它明顯超越了政府職能的合理邊界,也遭到了部分企業的反對。張維迎說:“哪一個國家,哪一個地方,政府在處理企業問題上花得精力越多,企業在處理與政府關系上花得精力越多,這個國家就越落后。”[15](P210)
第三,放松管制。管制即按照某種規則行事之意,目的是要使市場競爭處于一種公平的狀態,避免社會利益的損失。張維迎認為,西方管制的基本理念是怎么去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和有效運轉。他們普遍同意,自由簽約是最重要的,只要交易雙方的協議不形成對第三方的損害,管制就沒有必要;只有市場運轉會形成對他人利益的損害,而這種損害又無法通過當事人之間解決時,才需要政府管制。而我們過去的計劃經濟從一開始就立足于取消市場和消滅市場。[15](P99~111)由于政府官員在實施管制時有自己的效用函數和信息的不完全等原因,使政府管制經常失效,因此,我們現在的問題是要放松管制,而不是加強管制。目前,放松管制的重點是對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進行改革。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是計劃經濟的產物,是政府直接干預和控制企業的主要手段,由此產生了諸如阻礙資源有效配置、行政效率低下、尋租和腐敗滋生和蔓延等弊端。因此,改革的重點是減少審批的事項和明確政府審批的范圍,衡量的尺度是:一是市場尺度,即凡是市場能調節的,政府就不要設立審批去干預。二是經濟尺度,這主要從成本—效益方面考察審批的收益與成本是否對稱。三是技術的尺度,即從技術能力方面看行政審批能不能把審批的事務管住,審批管不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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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征文對象
本次論文征集活動面向全國范圍內色彩領域科技工作者,邀請中國流行色協會會員、基地企業、理事單位科技工作者參與,歡迎廣大色彩科技人員和色彩應用人員踴躍投稿。
二、征文類型
本次征文面向尚未公開發表或在三年內公開發表的原創性論文(2009年1月1日后正式發表的論文),已請注明出處。
三、征文內容
色彩科學應用與發展領域的各類研究及應用成果。內容包括:紡織品、服裝及服飾、工業設計、汽車工程、城市規劃、城市建筑與環境色彩、室內裝飾、光學、照明設計、數碼設計、印刷技術、色彩文化、藝術研究、色彩教育、家居設計、個人形象設計等。
四、征文要求
(一)內容
立意新穎、色彩應用具有時代感和創新意識、圍繞主題、理論或方法創新務實、觀點明確、資料翔實、文獻引注規范。
(二)篇幅
論文正文字數不超過5000字、摘要不超過300字。 (三)格式
論文采用Word文擋,頁面按A4紙排版,正文字體為宋體五號字,單倍行距。主要框架包括:(1)題目;(2)作者姓名、單位、郵政編碼;(3)中文摘要;(4)英文摘要(5)中文關鍵詞:(6)正文;(7)參考文獻;(8)作者簡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工作單位、職稱職務、研究領域和成就、通信地址、電話、傳真和E-mail。請在參考文獻之后附作者簡介。“作者簡介”請用五號黑字體左起頂格排,后空一格,接排。作者簡介在200字以內。論文中圖片黑白和彩色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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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評審,入選的優秀論文將由國家正規出版社公開出版,為論文作者頒發優秀論文證書,并擇優在《流行色》、《色彩中國》和中國流行色協會網站等媒體刊登。論文集將被中國知網“中國重要會議論文集全文數據庫”收錄。
(二)部分入選優秀論文將推薦在11月30日召開“紀念中國流行色協會成立三十周年”學術報告會上宣讀及做學術交流。
(三)本次論文征集和出版不收取任何費用。
七、聯系方式
聯系人:秦愛梅
電話:010-85229522 85229582
傳真:010-8522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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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醞釀階段
1979年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推進以及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當時我國的行政體制的弊端日漸凸顯,為了解決行政管理體制的不適應性以及時展中復雜的政治與行政管理問題,我國的行政體制改革逐漸被提上日程。I982年是我國于改革開放后的第一年,同年行政管理科學得以恢復。縱觀這一時期,由于學科本土化的意識還比較差,公共管理還沒有形成完善的框架體系。大多數的研究都局限于政府管理及公共管理一般理論性研究,并且公共管理的學科主要偏向研究政府的行政管理以及公共管理理論的研究[1]。
(二)恢復和積淀階段
經過改革開放后一段時間的發展,我國的公共管理學科教育已經進入恢復階段。1S>86年,我國的高校開始將行政學作為政治學的二級學科進行本科教育,其中部分高校還設立了行政管理的碩士教學點。1987年公務員制度的建立也為公共管理學科的發展以及教育提供了很好的契機。并且在1988年中國行政管理學會開始在北京成立。至此,我國的公共管理開始形成體系,大量的行政學論文及專著開始涌現。
(三)突破和發展階段
12年,黨的十四大確立了中國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方針。為了順應時代的發展,中國原有的行政體制也相應發生了變化。并分別于13年3月和8月決定進行中央政府機構改革和公務員制度改革。而后于1994年我國的國家行政學院正式成立。這些都為公共管理的研究和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歷史機遇,之后各地方政府開始成立地方行政學院,這一時期很多的公共管理學者開始研究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和經典著作,我國公共管理的研究視野由此打開。
(四)轉型騰飛的新階段
I"8年《普通高等學校專業目錄》對公關管理分散的專業和理論性的教學模式做出調整,并正式將公共管理設立為管理學下屬門類,主要包括行政管理、公共事業管理、勞動與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管理五個專業。這一階段主要是針對市場的需求,注重培養公共管理專業人才。在學科體系方面,中國公共管理的學科體系基本形成。公共管理的研究任務也從政府行政為導向轉為以公共問題為導向。
二、中國公共管理學科發展問題分析
綜上所述,公共管理在我國的發展也僅僅只有二十幾年的時間,但是發展速度確實驚人和令人欣喜的。但是我們應當可以清晰的看到,作為一門學科的公共管理,其在中國的發展還是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亟待解決。
(一)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方面本土化不足
我國的公共管理是在中國社會主義改革以及引進西方發達國家理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但是由于發展時間較短,長期奉行西方經典理論,并且缺乏實踐發展經驗,忽視了中國具體國情問題的研究因為沒有任何一種理論和管理模式是萬能的,更何況中國與西方資本主義國家也存在著典型的制度差異。隨著經濟全球化的加劇,各國在政治上聯系曰益密切,中國在21世紀面臨著更大的挑戰與機遇。因此,如何在國際舞臺上根據我國的現實國情,構建適應我國發展的公共管理理論迫在眉睫。
(二)研究方法上定量研究不足
定量研究是指研究者事先設定假設成立,并確定變量之間的因果關系,然后用一些檢測工具測量和分析這些變量,從而驗證人員預先設定的假設一般而言,公共管理方面的定量研究是指將運用統計技術運用到公共管理研究領域。
在我國公共管理定量研究的這一問題上,相關學者總結了七本我國主流行政管理刊物,根據其對2729篇論文的統計結果顯示,我國的公共管理論文規范研究占到了總數的94.5%,處于理論研究的論文占到了總數的96%,而論文中沒有涉及到數據分析的則占到了論文總發表數量的94%。也就是說,當前我國關于公共管理的研究大多數還是處于理論研究和問題分析階段,而對公共管理的定量研究卻是少之又少。
(三)在學科教育上公共管理理論研究與實踐脫節,導致發展乏力
公共管理在我國經歷了二十多年的發展,適應中國國情的公共管理的理論結構初步建立,同時我國公共管理學者也充分吸收借鑒了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共管理理論研究成果。但是在我國的高校教育體系中,無論是公共管理的理論知識還是教學模式都比較陳舊,主要表現為:教師主要以理論講述為主,就理論講理論很難能夠使學生更好的理解公共管理的方方面面。其次由于忽略引領學生參與教學實踐,很難培養學生在科研方面的能力。最后,中國經濟的發展與在公共管理實踐部門的投入和支持力度也是遠遠不足的。就目前而言,實際部門所做出的努力遠遠達不到學界的需要。
三、公共管理學的未來發展任務
(一)借鑒西方的管理理論與立足中國本土化研究相結合
借鑒西方國家的公共管理理論與著作的本意也是為了促進我國公共管理學科的發展,但是這種全盤照搬西方公共管理理論分析中國公共管理的事實,完全不考慮國情的研究方法顯然是不正確也是不可取的。中國的公共管理研究必須在借鑒西方研究成果的基礎之上,結合中國實際,切實分析我國的具體國情,從而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公共管理研究。個人認為公共管理學科研究的本土化,可以分為兩部分,第一,借鑒國外的管理實踐,中國的學者可以運用國外的管理理論和方法解決中國管理實踐中的現實問題。通過研究分析國外的管理實踐,了解國外學者如何從管理實踐中提出問題,如何通過具體的研究工作建立相關的管理理論同時必須分析國外公共管理理論是如何在管理實踐的推動下不斷演迸和發展的。第二,考慮中國的具體國情,公共管理學者必須以中國公共管理實踐為依據,通過選擇中國政府、學校、企業以及其他各類社會組織的各種管理問題作為研究對象,在研究中建立起適應中國國情的公共管理理論。
(二)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相結合的研究方法
雖然定量研究方法存在自身所固有的局限性,但這也是公共管理學科科學化的方向。所以我們必須從實證經驗出發,借助相關的技術和數理分析模型,這對公共管理研究者準確有效的分析現實情況具有
其實&性研°究方法與定量研究方法并不存在孰優孰劣的問題,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現實國情,要求我們在研究方法上要做到定量研究與定性研究的相互結合,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源上避免因為單純的依靠理論研究而不切合中國實際的情況發生;同時又可以避免單純追求技術手段而忽視真實嚴謹的定性研究方法。也就是說定性研究與定量研究的完美結合才能更加真實且生動的反映中國公共管理現狀。
(三)改進高校公共管理教學方法
經過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得知,公共管理并不是一門純理論性的學科,它與當前我國國情以及政治、經濟發展現狀聯系緊密。因此在對其研究與教學方法上,完全依靠理論教學是不可取的。所以在公共管理的教學方向上,我們建議高校能夠將當前我國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現狀與公共管理的現實需要向結合,而當前對公共管理的研究主要是以高校的科研為主,所以加強對高校公共管理專業的學科教育就顯得尤為重要。
由于公共管理的教學模式既不同于一般的學科教育,也不同于在職培訓。所以公共管理的教學方法應是有利于引導學生主動參與教學活動,全面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專業素質,即在課堂中可以采用靈活多樣的教學方法,諸如案例分析法、開放式教學發、情景模擬和經驗交流等。這些方法要求老師必須有深厚的理論功底,同時又要求學生掌握社會實際問題。這些教學舉措上的改進對于提高公共管理研究人員的素質和能力都是十分必要的。
(四)爭取公共管理的國際話語權
隨著全球化的進程的逐步加快以及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我國在世界上的影響力將越來越大,中國公共管理的國際化發展路徑將成為大勢所趨。也就是說我們需要用全球化的眼光來審視當前我國公共管理學科體系建設。這就要求我國學者認真總結我國公共管理的實踐經驗,運用中國特色的理論基礎建設我國公共管理模,并充分繼承中華傳統文化的精華,在全球公共管理氛圍之下形成中國特色,從而在推動全社會的發展上貢獻自己的力量,已達到提升中國國際話語權的目的。從另一方面來看,通過公共管理學科的發展來推動國家治理的水平,也是中國公共管理朝國際化邁進的重要步驟。
四、結語
伴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政府治理模式將越來越受到普通民眾的關注,公共管理必將會成為擁有廣闊發展前景的學科,這也怡好順應了國際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的發展趨勢。因此,我們要在充分吸收國外先進公共管理理論的基礎之上,結合我國公共管理的實踐經驗,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公共管理理論體系和研究方法。從而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輸送公共管理學科專業人才,為我國社會主義事業建設奠定相應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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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政務發展中暴露的一些問題,制約了其巨大潛力的釋放,應該引起電子政務利益相關者的高度重視。
一是,電子政務的管理機制、組織化和投資機制問題。電子政務的推進需要人、財、物,更需要有一個架構良好、權責分明、上下互動的組織機制來做保障。
二是,電子政務的績效評估問題。目前中國各級政府和各個部門都對電子政務建設進行或多或少的投資。據有關研究機構的統計,每年的投資額高達數百億。但是這些項目的建設成果如何,存在哪些問題,以及如何改進等等并沒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還未建立科學、規范和實用的電子政務績效評估體系。
三是,電子政務能力建設。電子政務建設不僅是系統的建設,而且是與系統應用相關的各種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設,特別是公務員應用電子政務的意識、技能和態度等的培養,關系著政務服務的質量和效率、更關乎著電子政務的成敗。
四是,用戶培養問題。過去我們對用戶的關注比較少,因為主要在“打基礎、上項目”階段。隨著我國電子政務由建設期在向應用期過渡,我們應該向應用要效益。電子政務的用戶不僅包括廣大的公眾、企業組織,也包含政府公務員,這些群體是電子政務的大“市場”。從供需角度來看,公眾(和企業)就是政府大“市場”的客戶,客戶就是上帝,公眾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發展問題。政府是一個整體,在電子政務建設的初期,電子政務建設在各個部門和地區并未起頭并進,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強,整體發展水平參差不齊,形成了政府內部顯著的數字鴻溝。
六是,外包、IT產業與信息化帶動問題。根據統計,2006年中國市場的運維外包規模達到59.24億元,同比增長22.3%。在中國,電子政務的深入發展,催生了中國IT運維外包服務市場的崛起和發展。電子政務采用外包的方式,尋求策略性外包,尋求成本與人才的優勢,使政府本身可以專注于核心工作,提高工作的附加值和成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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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工商部門; 企業; 信用監管。
一、與工商部門自身職能的關系。
實施企業信用監管是提高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執法效能的重要途徑,是整頓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的治本之策,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基礎工作的必要手段。企業信用監管應是工商職能的重要組成內容,同時能體現出現代工商行政管理的新理念、新發展。從工作內容上看,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充實、深化,通過信用監管,利用現代化手段使依法監管更為到位。如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資格的合法性審查,法定代表人的信用數據庫的建立,將提供查詢功能; 另一方面是對工商職能的提升、拓展,在依法監管的基礎上,體現以德監管,從處罰到處罰與激勵結合,從他律到他律與自律結合,從打擊到打擊與教育結合,從行政管理到行政管理與社會監督結合。
從實施形式上看,一方面在現有職能中相對突出、強化信用的要求,顯示出信用監管的特色; 另一方面,更是與現有職能的有機融合,將信用監管滲透在對市場主體監管的全過程,并通過工商業務工作的各個環節加以施行,如信用信息的采集,就是在登記、年檢、各個專項治理、辦案等過程中同時完成的,分類監管就體現在基層工商所的日常巡查中。從戰略意義上看,一方面彰顯了服務型工商的本質要求,突出了公共服務型政府職能的再造,通過企業信用監管,促進企業信用建設乃至誠信、和諧社會建設,另一方面工商部門以信用監管為核心,著力制度創新,推進職能整合,實現全程監管,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的企業監管機制,確保企業準入“優生”,存續“優育”,退出“善終”。
二、與管理信息化的關系。
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工作是以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為基礎,同時又對工商系統自身信息化建設產生強大推動力。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是一個對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征集、存儲、加工并使用的循環反復的過程,這一過程的順利實現,要以計算機及網絡技術的運用為前提,沒有信息化的基本條件,沒有強大的數據庫,沒有高智能的軟件,沒有互通互聯的信息網絡,企業信用監管的實施是難以想象的。因此,應以“金信工程”為契機,努力創造工商部門管理信息化的條件,加快系統信息化建設的步伐。同時,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對工商系統的信息化要求高,它也成為加快工商行政管理信息化進程的催化劑。首先,它促使計算機軟件的編寫、采用,促使在各項業務中運用信息化管理,以保證企業信用信息能夠在業務流程中實現自然輸入、交換、處理、共享; 其次,它促使計算機硬件的配置,由于企業信用監管將級別管轄與屬地管理相結合,最終通過基層工商所實現監管,這要求工商系統內部上下、橫向之間必須實現信息交換,對外必須實現全方位地信息輸入,促使基層工商所、窗口受理單位都具備接收、發送信息的條件,以保證對企業的信用監管工作落實到位。工商部門企業信用監管體系的建設,要利用與信息化共同發展的過程,搭建好技術平臺。
同時,要加大人員、財力投入,加強計算機人員培訓和專業人員的選聘,使電腦、人腦有機地結合。
三、與法律環境的關系。
加強企業信用監管作為工商職能的一個新探索,要努力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監管。首先,必須遵循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一是行為法定原則,即企業信用監管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要依法進行并對行為后果承擔責任; 二是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即對企業信用監管的依據、程序和形式,應當公平、公正、公開地開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三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即對違法行為依法制裁的同時,要進行警示教育,從正面引導規范,不搞不教而誅,做到攻大奸戒小過。其次,必須依法運作。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法規。法律、法規、規章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企業法人及法定代表人的監管職責、已在工作中運用的文件、報表等,是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征集的基本依據和資料。二要創造條件規避法律問題。如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公開,最有影響的是等級好的、等級差的兩端。對等級好的,可以通過征求意見的程序,以自愿方式進行公示、提供查詢; 而對信用等級差的,因其一般都因違法違規受到行政處罰,則采取公布其違法違規事實的方式,對其進行公示。三要注意內外有別。信用監管中的評估標準、等級、公示等,法律條件尚不充分,可作為內部監督措施實施并注意內部保密性,以避免引起法律訴訟。同時,要積極著手研究開發,為企業信用監管提供法律保障。可探索在立足內部管理后再依法、有序地向社會公開,從行政規章、法規最后到法律的立法過程。當前工作的重點,在于充分利用制定工商行政規章的空間,為企業信用監管創造條件。
如對一些報表的設計上,按照企業信用監管的要求,增加欄目,明確內容,便于信息的處理; 對企業信用評估,可采取全系統統一指標體系、評估模型,但分地區分級統一參數的方式,以使評估既具有權威性,又能更切合各地實際; 對分類監管,可將企業的信用等級與工商系統內部已有的監管措施進行重新整合,使之配套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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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經濟、技術的發展,各組織間的競爭日趨激烈,在充滿競爭的動態環境中,挑戰與機遇并存,正如Choppin所說:“無論是技術的發展,還是組織形式的變化,21世紀上半葉的真正挑戰將是對動態變化的成功管理。”“許多第三世界國家依靠大量的、未受過良好教育的人來促進經濟的發展,必將導致生活標準的相對降低,任何組織試圖利用未受教育的勞動力,采用降低工資的經濟方式參與競爭,都注定是要失敗的。”各國政府為在激烈的競爭中生存,并不斷追求卓越,保持競爭優勢,首先要營造主動學習的氛圍;其次,要把教育過程作為個人與組織終身學習的過程,對外部變化的調整及適應只有通過不斷地學習來實現。全球化進程的推進與中國入世過渡期的逐漸減少使得我國政府建立學習型組織成為當前的迫切要求。全球化進程的推進使得建立學習型組織勢在必行
20世紀90年代以后,全球化進程明顯加快,已成為當代世界經濟最突出的特征,傳統的行政觀念已無法適應“市場化”時代的變化,政府在行政觀念上要作出適應新的“時代”調整,即由傳統的行政向學習性管理觀念進行轉變。政府在面對“全球性”市場時所應作出的調整,應是用管理中的學習理念來改造傳統的行政理念。重要的是依據政府活動環境的變化不斷調整政府的行為,提高政府的運行效率。簡言之,就是政府官員要實現從“官僚理念”向“學習理念”、“經營理念”、“責任理念”的轉變,即改變原來那種只強調政策的執行而忽視大量資源投入后所產生的實際結果的狀況。如今,在世界各國政府對市場經濟產生認同的情況下,對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也形成了一種廣泛共識。“全球性市場”時代要求對官僚體制的政府在結構上作出重大改革,以適應社會的動態發展變化。社會生活節奏的緩慢是官僚體制得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之一。在這種條件下官僚政府利用其層次系統的權威和功能使大規模的復雜任務得以有效完成。但進入80年代后期以后,全球信息、知識以無與倫比的速度擴展開來,社會生活的需求也日益多樣化,而傳統的官僚政府體制嚴格的層次架構使之無法對社會的動態變化作出靈活的快速反應。官僚政府體制的滯呆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決策的時宜性差。這是因為官僚體制的政府在對大量信息進行處理的流程經常出現阻塞,從而使決策層不能作出及時決策,影響了對各種社會問題的及時處理。二是官僚體制的政府在提供社會服務方面不能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由于資源使用的決策權與資源使用的執行權呈現分離狀況,因此就出現了有資源配置決策權的卻不了解社會需求的動態變化,而決策的執行者雖了解社會的動態需求變化卻又沒有資源配置的決策權。出于解決上述兩方面的問題,增強政府對社會需求變化的敏感度,對官僚體制政府進行改革、建立學習型政府的必要性顯得日益突出。中國加入WTO后要求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
中國入世,首先是政府入世,是公務員的觀念、素質和能力要入世。入世對我國最大的挑戰,是對政府職能、行政體制和管理方式的挑戰。我國入世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將主要承擔三大職責:第一,我國政府必須保證WTO規則在全國范圍內的統一實施。第二,我國政府必須保證管理經濟行為的公開、透明。第三,我國政府必須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其實施的管理經濟的行為有向法院提起司法審查的權利。為了保證我國政府入世后能全面履行上述三大職責和相關承諾,我們必須轉變政府職能和觀念,改革行政體制和方法,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建立學習型政府。首先,要建立有限權力政府,從而在權力的源頭上最大限度地控制行政權的惟我獨尊,切斷行政權的無處不在,限制行政權的無所不管,轉化行政權的無所不能。其次,要建立遵循正當程序政府,具體表現為必須遵循以下三個原則:平等原則、公開原則和公正原則。再次,要建立責任政府。責任是法律的生命,政府責任是法律責任的主導方面。沒有政府責任,行政權的運行就沒有制約,公民權的行使就沒有保障,違法行政就不可能受到追究,依法行政就不可能真正推進。我國入世以后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必須實現公民從義務本位向權利本位、政府從權力本位向責任本位的深刻轉變,保證政府始終對人民負責,對人民制定的法律負責,建立社會主義的新型責任政府。最后,要真正認識到建立學習型政府是實現以上目標的根本途徑。建立學習型政府組織的基本要素
在學習組織中,組織學習的內容不僅包括而且遠遠超過學校教育的內容,在建立學習組織的過程中,應注重如下基本要素。
1、結構化的培訓過程:結構化的學習在發展初期是非常重要的,應該同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培訓應該與改進小組的工作要求相一致,在這里,教育和文化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它將有利于組織對動態變化做出快速響應。
2、結構化的信息過程:事實上,用結構化的方式傳授知識和技能,必須在掌握外部變化信息和內部變化信息的基礎之上進行,這也是開發組織策略所必需的。3、過程管理:只有把學到的知識應用于實踐之中,才能體現出知識的價值,過程管理的實踐遠遠超過任何培訓,引入具有交叉功能的過程管理的內容是十分必要的,如若不具有關于過程的全面知識,改進組織是不可能的。
4、改進小組:團隊是連續改進和連續學習的核心,由此引起的比、學、趕、幫、超的學習熱情將是組織實現最終目標的關鍵,因此,改進小組是教育過程中的基本要素。在結構化的連續學習過程中,改進小組不再是非正式組織,而是必要的管理工具,有效的改進總離不開改進小組的貢獻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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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益訴訟;檢察機關;制度構建法國最先創建檢察機關代表國家參加公益訴訟,法國的檢察理論認為,檢察機關的職責就是維護公益;在美國,總檢察長是美國政府、各州政府的首席法律官員,是聯邦政府和州政府機構及立法機關的法律顧問和公共利益的代表;在日本,檢察官代表國家維護秩序及善良風俗,他們不僅可以對個人所犯公罪提起國家公訴,而且可以參加到民事訴訟當中。
一、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內涵。
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公民重要權利的民事案件,在無人起訴的情況下,以法律監督者的身份代表國家將案件提交人民法院進行審判,要求人民法院追究違法者民事責任的訴訟。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活動的開展,不僅有利于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弱勢群體的利益,而且有利于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彌補市場缺陷,監督行政失職行為。
二、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范圍。
(一)侵犯國有財產案件。侵害國有財產主要有:在國有土地、礦藏、水流、海域、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等自然資源出讓、開發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公共工程招標、發包過程中,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損害的;在企業改革改制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在國有資產拍賣、變賣過程中,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公害案件。公害案件主要是通常所說的直接造成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財產損害的環境污染事件,近年來,環境污染事件明顯增多,然而由于我國現行法律確立的權利主體偏離了社會的現實需要,針對環境污染提起的訴訟卻寥寥無幾。
(三)涉及公民重大利益并損害公序良俗的民事案件。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形成了不少行業壟斷部門,如醫藥、電信、供電、鐵路等。經濟轉型后,由于利益驅動,這些壟斷行業常借助于其自身實力,人為地分割市場,任意操縱商品價格,破壞市場競爭秩序,甚至是制定一些“霸王條款”,恣意侵害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四)其他涉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重大民事案件。如行政不作為案件,在一些地方,行政機關為本地的經濟發展、財政收入,對企業忽視環境保護,使得環境污染和破壞問題日益惡化的問題置之不理。
三、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
(一)直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方式。這一訴訟方式多適用于侵害不特定的公共利益的案件,在我國,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受理后,確認屬實的,應當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宣告合同無效,使該行為的后果恢復到合同訂立之前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首起檢察機關以原告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的1997年5月河南省方城縣人民檢察院對方城縣工商管理論文" target="_blank">行政管理局和湯衛東提起民事訴訟案件就是這種方式。
(二)支持公益訴訟方式。在目前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法院對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持慎重態度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以支持者的身份參與訴訟,不失為切實有效的可行之舉。在2010年12月,昆明市中級法院審理的以昆明市環保局為原告,昆明市檢察院作為支持起訴人的環境污染案件采取了這樣的做法。檢察機關與本案件沒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不能作為本案的原告,僅作為支持機關參與進來。
四、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程序(一)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民事公訴案件的訴訟程序應同其它訴訟一樣,檢察機關認為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了侵害,可以自行立案;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如發現侵害國家利益或社會公益現象,可以通知檢察機關予以立案調查;其它機關、個人發現相關線索時有權向檢察機關控告。
(二)立案。在立案階段有二個問題要注意:一是立案標準。
對于立案標準,目前各地檢察機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水平和狀況采用不盡相同的標準。但應考慮一些基本的原則:比如符合法律規定的可訴案件,適合進行公益訴訟案件,有重大影響的案件等。二是立案程序。檢察部門在對案件進行初查之后,決定立案的,應制做《立案決定書》啟動訴訟程序。
(三)調查取證。檢察機關可根據自己開展公益訴訟的方式,采用單獨調取證據或幫助受害人收集證據的方法進行,查清問題,調查證據就會層次清楚,脈絡清晰,從而有的放矢,把握調查取證的主動權。
(四)審查起訴。起訴階段是檢察機關開展公益訴訟的極為重要的階段,審查結束后應制作審查結論,對應提起訴訟的,可依職權向法院起訴。目前檢察機關在提起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憲法》、《民法通則》及國家對防止環境污染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訴訟程序主要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五)出庭支持訴訟。在法院接受起訴,啟動訴訟程序后,檢察機關必須認真做好出庭準備工作,在庭審中要充分運用已掌握的證據,適時舉證;對對方當事人所舉的證據進行認真質證;并積極參加法庭辯論,做到有理有利有節,確保勝訴。判決生效后,還要密切關注執行情況。
(六)判決的效力。在一般民事訴訟中判決的效力只發生在當事人之間,那么在公益訴訟中就存在一個判決效力擴張的問題,即不僅對參加訴訟的被代表成員有約束力,而且對于那些未特別授權給代表人的集團成員也有約束力;不僅對未參加訴訟的主體具有約束力,而且可能對那些根本料想不到主體也具有約束力。
因此,對公益訴訟進行審判而作出的判決就能有效的反映當前社會大眾所普遍關注的利益,能確認符合當前經濟發展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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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摘要新形勢下,中國各級政府都應當建設服務型政府。未來中國地方政府的活動將會越來越突出這一性質,使政府從“管”老百姓轉變為通過“管”好社會事務來為老百姓服好務。
關鍵詞政府職能轉換服務型政府
1服務型政府的概念及特征
所謂服務型政府,是相對于管理型、權力型、命令型政府而言,它是在公民本位、社會本位理念指導下,在整個社會民主秩序的框架內,通過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組建起來的以為公民服務為宗旨并承擔著服務責任的政府。
服務型政府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政府只提供市場、企業和個人不能或不愿提供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眾所周知,現代經濟學普遍把產品分為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物品(除政策、法規外)往往是投資規模大、投資周期長,對于企業而言,投資于公共物品無利可圖;對個人而言,則往往無力承擔。而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排他性特征,又使得人們容易產生搭便車的心理,即某人參與了公共物品的消費,卻不愿意支付或充分支付生產成本而依賴他人支付。這種搭便車的心理(以及避免被搭便車的心理)導致了集體的不理性:大家都不愿提供公共物品。這就決定了公共物品不可能由市場提供。經濟學上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的劃分方法很好地界定了服務行政的范圍:政府只應該向公眾提供公共物品,而不需要也不應該涉足私人物品的生產。私人物品完全可以由市場機制實現有效率的供給,政府沒有必要介入私人物品的生產。二是政府應當鼓勵公共服務市場化。雖然政府應當提供公共物品,但是政府決不可以壟斷公共物品的生產。即使事實上只有政府有能力提供的服務,也沒有理由因此而禁止私人企業去嘗試和尋求其他方法,也就是在不使用強制性權力的情況下提供這些商品和勞務的方法。人們完全有可能找到一些新的方法,使一種在過去不可能由那些愿意為之支付費用的人排他性獨享的服務成為一種可供交易的服務,進而使市場方法能夠在它此前無法適用的領域中得到適用。政府不得壟斷公共物品的供給意味著私人和私人企業可以進入這些領域,這些公共服務行業是面向市場開放的。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給應該向私人開放,與私人不愿意提供公共物品并不存在矛盾。作為服務型政府,不僅不可以壟斷公共物品的供給,而且應當鼓勵公共服務市場化,因為在存在競爭的情況下,服務行政的弊端會降至最低程度,并能和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要求相兼容。
2創建服務型政府的必要性
2.1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建立和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客觀需要
服務型政府的根本任務就是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法治社會的要求,提供良好的市場經濟發展環境。經過20多年的改革開放,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但是傳統計劃經濟的影響仍然較為嚴重,舊體制下最困難的問題被積淀下來,轉型時期的特殊問題也已凸現。政府直接管理經濟、地方保護主義、部門與行業壟斷、假冒偽劣等問題仍然存在,這些既不符合WTO規則,也嚴重影響了整個市場經濟體系的規范發展。服務型政府,正是改變過去政府管理中不規范、不完善的地方,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將政府主要精力放在加強與改善宏觀經濟調控,規范市場、創造良好市場環境,提高公共服務水平和能力等方面;使政府管理符合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推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
2.2建設服務型政府是由我們黨的宗旨和政府性質決定的
我們黨的宗旨是為最大多數人謀利益,這也是的一個基本觀點。貫徹“三個代表”的要求,本質在堅持執政為民。黨的一切工作,都以實現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最高標準。我們黨致力于發展先進生產力和先進文化,正是為了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的需要,實現和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堅持“三個代表”的最終落腳點。我們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這就決定了政府所做的一切,必須是也只能是為人民服務、為人民謀利。
2.3建設服務型政府是各國政府改革的重要趨向
在席卷西方世界的政府再造之風中,特別是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各國的政府均以重塑服務型政府為其主要目標。1994年,英國政府進行了“政府信息服務”的實驗,1996年11月公布“GovernmentDirect”計劃,提出新形態的公共服務以符合未來社會的需求。美國政府于1994年9月20日頒布了“顧客至上:服務美國公眾的標準”,主張建立顧客至上的政府。同年12月,美國政府信息技術服務小組提出的政府信息技術服務的遠景報告認為,改革政府不只是人事精簡、減少政府赤字的問題,更需要善于運用信息技術的力量徹底重塑政府對民眾的服務工作。還有新西蘭的“公共服務部門之改造”以及日本的“實現對國民提供高品質服務的行政”,都體現了政府改革的目標———構建服務型政府。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也在創建服務型政府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先后多次進行以轉變職能為重點的機構改革。
3創建服務型政府的路徑選擇
3.1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關鍵
建設服務型政府,首先要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所謂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不僅是指公務員具有較高的業務素質,更是指公務員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強烈的服務意識。培養公務員的服務意識,必須強化公務員的職業道德、責任意識、敬業精神,提高公務員的業務能力、服務本領。具體而言,要著重強調以下三點:一是主動性。國家公務員要有主動為公眾利益服務的熱情,善于發現問題、了解問題,會做調查研究,能夠以敏捷的反應能力去體察、了解社會客觀事物,并積極預防和解決問題。同時也意味著國家公務員能夠積極回應民眾的需求,為其提供高品質的服務。二是高效性。行政效率是達到行政目標的最重要手段。人民需要高效率的政府,希望政府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尋找完成行政工作最迅捷、最經濟的途徑和方法。三是公正性。行政機關的活動以及相關的制度對任何人都不偏不倚,一視同仁。因而國家公務員在理念上,要承認社會公民具有平等的權利。政府所提供的機會和福利盡可能地在社會成員之間公平分配。在具體的施政行為中,要有一種“非人格化”的依法精神。即不因親而優特,也不因疏而冷漠,既不因位高而特殊,也不因位低而歧視。消除個人的、非理性和感情的因素,維護社會公正與正義。
3.2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
根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總體要求,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中要遵循五個原則。①合法原則。即設立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符合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必須公開。沒有規范性文件依據,而依部門內文件設立的審批事項一律取消。②合理原則。指設立和實施行政審批必須有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有利于政府實施有效管理。③效能原則。要求簡化程序,減少環節,方便群眾,強化服務,縮短時限,避免多頭、重復審批,提高效率,以較小的行政資源的投入,實現最佳的政府工作目標。④責任原則。按照“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有行政審批權,就要對審批的事項負相應責任。行政審批機關不履行、不正確履行對許可對象的管理職責或者違法審批要追究責任,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⑤監督原則。即對行政審批機關行使審批權進行監督制約,保證合法、合理、公正地行使行政審批權,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相對人對審批提出異議,要做出書面答復,并告知有申請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審批機關要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將處理結果通過適當方式回復舉報人、投訴人。“合法、合理、效能、責任、監督”五項原則是相互補充的有機整體,在實際運用中,不能割裂,片面強調其中一項或幾項。特別是要把握合法原則和合理原則的有機統一,即使是符合合法原則的審批事項,如果不符合合理原則,該項審批也應通過立法程序予以取消;雖然符合合理原則,但不符合合法原則,則應通過相應的立法程序,制定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予以確定。
3.3建立行政服務中心是實現服務型政府目標的重要方式
行政服務中心就是將原政府職能部門的各項職能集中到一個大廳,面向服務對象統一提供對口服務。建立行政服務中心可以使公民不再需要分別找各部門科室,就在大廳內一次性解決問題,由跑多門變為進一門。與行政服務中心相配套的制度還有首問責任制和公開承諾制。首問責任制要求第一個受到咨詢的公務人員負首要責任。如所詢問事務屬于本窗口職責范圍則必須負責接待并為之辦理所有事務,若不屬于本窗口服務內容,則負責指點或幫助聯系相關部門人員接待,不得推諉搪塞。公開承諾制度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實行政務公開。行政服務中心的一切服務項目、辦事程序、服務時限及管理規章一律公布于眾,對服務質量和提供速度進行公開承諾并接受群眾監督。“一站式服務”、首問責任制與公開承諾制構成了行政服務中心的核心運轉機制,是行政服務中心這一新生事物的新意所在。建立行政服務中心是對傳統行政管理體制的變革和揚棄,是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改革和創新。行政服務中心通過將審批、審核事項集中辦理,實行“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辦公”、“一條龍服務”,通過“陽光下作業、規范化管理”的形式,公開所有辦事過程,使行政活動過程和行政權力的運用公開化、透明化,提高權力運行的透明度,為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服務型政府打下良好基礎。
3.4發展電子政務是實現服務型政府的重要手段。
電子政務的主要目標就是建立起以為公眾服務為導向的政府。發展電子政務屬于政治體制改革范疇,電子政務的實施過程,就是政府打破公共服務領域的壟斷,提高服務效率,更快捷、更直接和更廣泛地為社會服務、為公眾服務的過程。公眾由此可以獲得更多的公共信息資源,可以享受政府更具體、更個性化的服務。電子政務的公開性決定了上網的政府必須實行政務公開。首先是要求政府行為公開,無論是政府決策還是政府審批都不能實行暗箱操作,必須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接受人民的監督。再就是要求政務信息公開,凡是法律規定需要向公眾公布的政務信息都必須上網,向公眾公開。
3.5推進公共服務社會化是實現服務型政府目標的有效途徑。
公共服務社會化主要是指將原來由政府承擔的一些公共服務職能,大量地轉移給非政府組織和私人部門,即從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完全由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提供轉變為政府利用社會的力量由社會自治或半自治組織以及私營企業向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和產品,一些私營部門、獨立機構,社會自治、半自治組織等社會組織都將成為公共物品及服務的提供者,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務展開競爭。政府通過對社會力量的組織、利用和管理,實現公共管理和服務的社會化,以便在不增加政府規模和開支的情況下改善公共服務,提高行政效率。公共服務社會化可以使許多非政府機構加入到公共服務和產品的提供隊伍中來,這樣原先由政府承擔的很大一部分公共管理職能轉移出去,政府可以部分地甚至完全地從日常事務中解脫出來,專心于政策的制定和執行、市場經濟秩序的維護、基礎設施的建設,真正做到“掌舵,而不是劃槳”,為公眾提供更多,更優質的服務。這也是實現“小政府、大社會”的前提。
要實現公共服務社會化,政府必須廣泛采用授權或分權的方式,將社會服務與管理的權限通過參與或民主的方式下放給社會中的一些組織,授權并運用政策鼓勵社會中介組織、社區或私營機構承擔一些公共服務事業和產品。隨著社會結構的變遷,社會多元利益格局的形成,市民社會的成長,大力培育、發展和規范社會中介組織,推進公共服務社會化,建立社會自我管理機制,將成為政府社會管理模式改革的實踐取向之一,亦是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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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公眾 環境公益訴訟 原告資格 環境權
【中圖分類號】D925 【文獻標識碼】A
環境問題日益成為全世界高度關注的一項重大戰略問題。因環境污染問題導致的糾紛和沖突數量也在逐年增加,環境污染、勞資糾紛、違法征地拆遷所引發的已構成影響我國社會穩定的三大因素,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當前我國經濟發展已步入新常態,實現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探索綠色生態發展的新路子已成為國家戰略之一。環境屬于集體消費品,任何人無法獨享,單純依靠政府治理和企業自發的環境保護模式已不能實現環境利益的最大化。公眾是環境問題的利益相關者和最終承受者。①環境問題的嚴重性、環境公益的特殊性以及公民訴訟在各國的成功實踐,使公眾成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有了現實需求和實踐基礎。
“公眾”的概念及內涵
“公眾”是一個抽象的群體性概念,與“個人”相比一般指社會上的多數人。我國立法對“公眾”界定模糊,以《環境保護法》(以下簡稱《環保法》)為例,有“公眾”(《環保法》第一條)、“一切單位和個人”(《環保法》第六條)、“公民”(《環保法》第三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環保法》第三十六、五十三、五十七條)、“社會組織”(《環保法》第五十八條)等不同規定。立法語言應是準確而嚴謹的,厘清概念是正確理解和適用法律的前提,如未在立法中使用統一規范用語,至少應作出相應的立法解釋。1998年歐盟經濟委員會在《公眾在環境事務中的知情權、參與決策權和獲得司法救濟權的國際公約》中第二條第4項指出:“公眾是指一個或多個自然人或法人,以及按照國家立法或實踐兼指這種自然人或法人的協會組織或團體”。按此規定,“公眾”的范圍應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要取得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公眾”必須是受環境侵害行為直接影響或間接影響或與環境事務感興趣的人或組織。基于此,文章討論的“公眾”是排除國家環保機關在外的,以公民、環保組織為主體的、不特定多數人的一個動態集合體。
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正當性分析
公眾可以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的正當性源于其存在的理論基礎和價值意義。“環境權是環境法的一個核心問題,是環境訴訟的基礎”。②環境權理論的提出和發展為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提供了權利來源基礎。所謂環境權,是指公眾享有的在健康、舒適和優美的環境中生存和發展的權利。③環境權是20世紀60年代環境危機和環境運動的產物,由“環境公共財產論”、“公共信托理論”發展而來,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以美國為代表的很多國家予以法律認可,并得到國際公約的確認和保護。環境權理論的提出者美國的薩克斯教授認為,公民將大氣、水和陽光等公共環境資源信托給國家管理和保護,國家和公民之間是委托關系;如果公共環境財產受損,作為共有人的公眾有權提訟。④
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圍繞著環境權的性質、主體、內涵、救濟方式等內容也進行了深入研究和探索,在環境權的性質探討上形成了法律特定權利說、人類環境權說、人權說、物權說、精神美感說等不同的學說觀點。⑤盡管理論和司法實務界存在不同的聲音,但認為環境權應區別于我國環境資源法中的各種權利或權益,并不是這些權利或權益的簡單疊加或概括,而是自然人或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已成為學界的主流觀點。
環境權作為一種新型人權,包括環境信息知情權、環境決策參與權和司法請求權等具體權利。事實上我國憲法有環境權的宣示性規定(如憲法第二、九、二十六、四十一條),環保法(如第六、五十三、五十七條)和相關單行法(如《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也有環境權的隱性規定,這為環境權的存在提供了立法支撐。環境權之于環境公益訴訟,是“權利”與“權利的實現途徑”的關系,有權利必有救濟。因此,“在環境污染的情況下,任何公民都可以以自己的環境權益受到侵害為由提訟,參與到環境保護的行列中來”。⑥
公眾作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亦具有十分重要的價值意義。一方面,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公眾參與原則的必然要求,是環境民主的有力體現。公眾參與原則作為一種政治民主,被譽為“21世紀最為廣泛的社會行動和熱門的政治話語”,被廣泛地運用到環境保護中,已成為包括我國在內的各國環境法的一項基本原則。公眾提起公益訴訟,救濟受損或可能受損的環境利益,不僅是公眾參與的法律保護手段,而且還拓展了公眾參與的表現形式。在我國傳統的“大政府、小社會”治理模式下,政府決策部門出于各種利益考量,在行使公權力的過程中不愿或很少與公眾進行充分溝通,導致公眾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環境利益訴求不能充分吸納到政府治理的考慮之中。⑦當公眾的環境利益得不到體制內的保障時,公眾就有可能采取體制外的集體抗爭的形式尋求解決路徑,甚至采取打砸、圍攻政府等非理,增加了社會的不穩定因素。司法是維護環境正義的最后和最有力防線,要把公眾參與環境法治從紙面落實到實踐。
另一方面,公眾被賦予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對法律規定有關機關和環保組織作為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有益補充。2012年修訂的新《民事訴訟法》和2015年1月1日生效的新《環保法》使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在從幕后走上前臺,并且肯定了環保組織原告資格地位。《環保法》第五十八條對環保組織成為公益訴訟原告條件比較苛刻,在要求不牟取訴訟經濟利益作為前提下,又設定登記級別為地級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并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無違法記錄的限制性規定。據民政部的《2014年社會服務發展統計公報》,截止2014年全國有生態環境類社會組織6964個,但符合法定條件享有環境公益訴權的環保組織不超過300家⑧。在政策、制度、數量、經費、技術等軟硬因素的制約下,僅靠整體發育不良的環保組織擔當起繁重的環境公益訴訟,顯然無法實現立法的初衷。雖然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不乏行政機關和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的有益嘗試,但礙于行政機關與檢察院特殊的職能地位以及于法無據,到目前為止,行政機關和檢察院的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僅限于地方的司法實踐而沒有廣泛展開。公眾作為公益訴訟原告資格,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緩解環保組織的壓力,落實檢察機關支持制度。
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法律障礙與現實困難
現有立法尚未明確公眾能夠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和《環保法》第五十八條雖然從立法上確認了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法律地位,但這兩個條款直接將公民作為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資格排除在外。《環保法》第六條雖有規定公眾有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的權利,但公眾提訟能否理解為“檢舉和控告權”尚存爭議。雖然地方立法和司法實踐不乏公民環境訴訟資格試點探索,如海南省2011年7月制定的《關于開展環境資源民事公益訴訟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就規定了公民享有環境公益訴訟資格。但地方立法法律位階的低層次性和適用范圍的有限性,會導致同一案件由于認定法律依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法律后果,在一定程度有損司法的權威性。
公眾提起公益訴訟面臨重重現實困難。一方面,公眾的知情權得不到充分保障。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有效性首要前提環境信息獲取保障。雖然《環保法》第五章對信息公開與公眾參與作出了專章規定,第五十三條亦明確了對公眾的環境信息權,但公眾獲取環境信息的渠道并不暢通,存在獲取方式被動、有效信息有限、獲取時間滯后性等問題。大連、廈門、昆明、番禺等地發生的一系列影響較大的環境,主要還是由環境影響評價階段信息公開不透明所致。
另一方面,公眾提訟缺乏相應的制度保障。我國現行立法已明確非政府環保組織是當前環境司法公眾參與的主體。非政府環保組織先天發育不良且符合條件的數量有限,面對繁雜程序、高昂的訴訟成本、冗長的訴訟時間、政府保護主義下的生存壓力等多重困難,公益訴訟舉步維艱。司法實踐中,由環保組織提起的公益訴訟獲得勝訴的案件較行政機關和檢察院提起的公益訴訟少之又少,⑨也從側面反映環保組織提起公益訴訟成效的有限性,僅靠公益性環保組織來挑起環境公益訴訟的大梁,顯然是力不從心的。此外,因環境問題所具有的專業性、復雜性等特點所決定的環境公益訴訟成本高、舉證難等門檻,公民個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就更加鮮見了。
環境公益訴訟公眾原告資格的制度設計和路徑探討
立法上明確公民的環境權。中國環境資源法學會會長蔡守秋教授提出,公民的環境權作為一種基本人權、原權、、對世權、不可轉讓的權利,要從立法上予以創設。⑩而且,“傳統法學理論囿于體系問題無法適應環境侵害這一現代社會的新興問題,惟有突破藩籬,另辟蹊徑,創設環境權以滿足需要。”可見立法上確立公民環境權,不僅是環境法理論界的主流觀點,也是解決我國環境危機、實現人與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現實需求。在憲法上確立起環境權的法律地位后,有必要對環境保護法、環境單行法、其他專門立法進行相應的修改,對環境權的屬性、權利構成、形態類型、救濟和保護等內容進一步規范和探討。當然,立法上確認公民環境權,并不意味著公眾的環境利益就能得到充分保障,因為權利救濟和維權途徑能否得到法律保障才是關鍵。因此,還必須就環境權的實現形成一個保障體系,其中,公益訴訟是最主要且有力的保障途徑。
適度擴張原告訴訟資格。公民環境訴訟的立法始于美國1970年的《清潔空氣法》,該法確認了“任何人”的環境訴訟資格。公民訴訟原告資格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公民個人、非政府環保組織、檢察官、聯邦、州和城市。公民環境訴權的相關規定,極大地激起了美國公眾環境保護的熱情,有效地推動了美國公民訴訟的深入發展。公益訴訟原告資格的擴張已成為國際訴訟法主流趨勢,也是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現實需求。作為維護公眾環境公益的特殊訴訟,對原告資格的要求應突破傳統的“直接利害關系”,擴展到“有利害關系”或可能“有利害關系”,即存在污染破壞的違法行為,已經或即將影響公共環境利益,公眾都可提訟。因考慮訴訟經濟和濫用訴權等因素而否認公民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資格,是舍本逐末的做法。根據我國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建立以公眾(包括公民個人、環保組織)為第一順位,檢察院為第二順位的環境公益訴訟主體是比較可行的。需要說明的是,環境公益原告資格的范圍是排除環境行政部門在外的。因為法律已賦予環保部門的行政管理和監督權,賦予其公益訴訟有可能造成其在環境處理問題上拖延,有將本應承擔的環境保護責任推卸給法院之嫌。雖然環保部門不適宜作為公益訴訟原告,但可以作為支持人參加到環境訴訟中來。
建立起公益訴訟的司法保障機制。基于環境破壞存在時間上的長期性、損害范圍的廣泛性、損害認定的專業性、技術性等現實障礙,公眾提起公益訴訟具有一定難度。因此,為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應在訴訟制度上提供相關的司法保障。可借鑒域內外成熟做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專門的環保訴訟法庭,如貴州省仁懷市人民法院環保法庭,貴陽清鎮市人民法院生態保護法庭等。同時,適當減(免)原告預交訴訟費用,勝訴則由被告支付相關訴訟費用,結合環境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對提起環境公益并勝訴的原告,給予物質和精神上的適當獎勵,如用環境損害處罰金的一部分補償訴訟成本、建議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政策減免、頒發環境保護公益之星證書等。二是合理分配公眾在訴訟中舉證責任。應將我國在環境侵權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擴大到環境公益訴訟,并明確原告、被告的舉證責任范圍。
適當限制公眾環境公益訴權。盡管有學者認為基于我國缺少訴訟傳統等原因,賦予公眾環境公益訴權并不會導致“濫訴”,但筆者認為公眾提起環境公益訴訟是一把“雙刃劍”,在鼓勵公眾訴訟的同時,并不能排除個別人利用公益之名圖私利之實而濫用訴權,即便在公民法治意識強、公民訴訟最發達的美國,也有對公民行使訴權的限制。因此有必要適當限制公眾的環境公益訴權。借鑒域外經驗可以設置訴前前置通知程序。即規定公眾發現環境損害事實,提訟之前一段時間,比如30天,須先將預的通知告訴環保部門或違法者本人,由環境部門做出行政處理或違法者采取補救措施;通告期滿后,環保部門或違法者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公民才能提訟。前置程序的設置,既是我國現行環保法關于公眾“檢舉”“控告”權的實現,也與我國環境治理偏向行政手段的理念相符,同時對政府和環保部門依法行政起到監督作用,對環境違法者起到震懾作用。
(作者單位:海口經濟學院公共課部;本文系海南省2016年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項目“海南國際旅游島背景下公眾參與環境法治創新研究”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HNSK(YB)16-76)
【注釋】
①史玉成:“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理念更新與制度重構―對完善我國環境保護公眾參與法律制度的思考”,《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3期。
②蔡守秋:“環境權初探”,《中國社會科學》,1982年第3期。
③呂忠梅:“環境公眾參與制度完善的路徑思考”,《環境保護》,2013年第23期。
④陳泉生:“環境時代與憲法環境權的創設”,《福州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1年第11期。
⑤張莉明:“環境民事公益訴權研究―理論分析與制度設計”,吉林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15年。
⑥鄧一峰:《環境訴訟制度研究》,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8年,第235~236頁。
⑦朱謙:“環境民利構造的價值分析”,《社會科學戰線》,2007年第9期。
⑧金煜:“300余家社會組織可提環保公益訴訟”,《新京報》,2014年4月25日。
⑨沈婭云:“公民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原告條件研究”,《法制博覽》,2014年第6期。
⑩蔡守秋:“從環境權到國家環境保護義務和環境公益訴訟”,《現代法學》,2013年第11期。
陳泉生:《環境法原理》,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第98~102頁。
朱謙:《公眾環境保護的權利構造》,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第336頁。
篇10
內容提要:該文提出了公共管理的簡明概念;并把公共管理劃分為國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在此基礎上,闡釋了社會性是三大公共管理學科共同內涵。另外,簡要闡述了社會性與政治性的相互關系,提出了有關公共管理學科建設的建議。
關鍵詞:共管理;管理學;社會管理論
內涵是關于事物的本質屬性。揭示事物的內涵是認識事物和處理問題的基礎和前提。然而,我國關于公共管理問題的討論與爭鳴雖早已開鑼,但對其內涵卻未有很深入的研究,已有的看法意見不一。有鑒于此,筆者不揣淺陋,將管見和盤托出,就教于行家、學者。
一、公共管理的概念與類型辨析
(-)關于公共管理概念
公共管理研究與教育正在華夏大地興起,專家學者推出的教材、著作、論文頗為可觀。但是在什么是公共管理問題上,可謂見仁見智。不說中國,就是“先行者”的西方一些國家也有類似情形,以致于有些學者認為“公共管理”概念象“瞎子摸象”,難以確定。在此,本人擬作一次把復雜問題簡單化的嘗試,把公共管理的概念界定為:對公共事務進行管理的社會活動。具體說來,是公共管理主體為了解決公共問題,實現公共利益,運用公共權力對公共事務施加管理的社會活動。
作為管理,公共管理和其他管理(如工商管理)的基本原理、方法和運作等方面,有許多共同之處。但作為“公共”管理,它在研究對象及其特點上,又與其他管理有明顯區別。以公共管理與工商管理為例,公共管理的研究對象是國家、政府與社會公共組織的公共事務及其管理過程,而工商管理的研究對象是工商企業及其經營過程。兩者的具體差異在于:一是管理目的不同,公共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社會公共利益,工商管理的目的是謀求組織利潤;二是管理性質不同,傳統的公共管理具有壟斷性,工商管理則具有競爭性;三是管理手段不同,傳統公共管理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輔之以經濟手段;工商管理以經濟手段為主,輔之以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我們既要把握二者的聯結點,更要著力找出二者的差異處,以求對公共管理有全面的認識。
(二)關于公共管理類型
為了加深對公共管理概念的認識,我們須進一步對其作外延分析。概念的外延是指該概念囊括的所有事物。公共管理的外延即指它所管理的一切公共事務。為了對“一切”有概括性認識,我們又要對它們作“類型”求解。筆者認為,就宏觀而論,世上所有的公共事務可分為三類:一是國家公共事務二是政府公共事務,三是社會公共事務。
1.國家公共事務。據英國《大眾百科全書》對國家作出如下定義:“由政治單位在其管轄的范圍內制定規則和進行資源分配的機構。政府的功能:①立法;②司法;③執行、行政管理。”這是廣義的政府(國家)觀。應當指出,這里所指的國家是特指狹義的國家,即廣義國家中最重要的部分①立法以及②司法。這種國家公共事務主要包括維護國家統一和,制定法律、法規,維護社會秩序等,側重于與國體、政體方面有關的,關乎整體職能把握的宏觀控制和影響類型的公共事務。
2.政府公共事務。《美國百科全書》指出:“政府一詞適應于管理團體和國家的機構及其活動。通常它指的是諸如英國或日本這些民族國家或其分支如省、市地方政府的組織機構及法定程序,就這一方面而言,政府對已經確認為某一民族國家中成員的事務進行管理。由此可見,政府就是一個國家或社會的治理機構。”應當指出,這是狹義的政府,它專指一個國家的中央和地方的行政機關。這種政府公共事務包括政治選舉、行政區劃與國家禮儀方面的政治性公共事務、國家安全公共事務、對外關系公共事務、人事行政公共事務、財務行政公共事務以及機關內部的公共事務。
3.社會公共事務。這里的“社會”并非“人類社會”的廣義“社會”涵義,而是專指“政府管理社會”中的中觀的“社會”,這里的“社會”,即將社會管理與政治、經濟管理職能并列的一個領域,它主要涉及與人們日常生活密切聯系的社會公共事務。這種社會公共事務主要包括:教育、科技、文化藝術、醫藥衛生、體育等公共事業;社會服務、社會公用事業以及維持社會秩序的公共事務等。這種類型的公共事務與全體社會成員的切身利益和日常生活聯系最緊密,同時這部分社會公共事務管理是直接以全體社會成員為實施對象,因此,它所顯示的社會公共性也最強。
如前所述,公共管理是指公共組織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由于紛繁復雜的公共事務可以歸納為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三大類,因此,我們也應該把種種公共管理歸結為國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和社會公共管理。正是這“三足鼎立”共同構成了一個有機統一的龐大的公共管理體系。我們既要從個性去分清它們的差異,又要從共性去歸納它們的統一,用共性與個性相聯結的辯證法去把握公共管理的真諦。
二、社會性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內涵
如上所述,公共管理是由國家公共管理、政府公共管理、社會公共管理構成的,因此,“國家”、“政府”、“社會”都分別是公共管理的內涵之一,然而,比較而言,只有“社會”才是公共管理的共同內涵。對此,可以從如下幾方面闡述:
(一)公共管理主體的社會性內涵
公共管理的主體是國家、政府和社會公共組織。下面分別闡釋它們的社會職能特征。
1.國家的社會職能。正如恩格斯所言,國家不是從來就有的,國家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只有到了社會陷入了不可解決的自我矛盾,分裂為不可調和的對立面。而為了使這些對立方面,這些經濟利益相互沖突的階級,不致于在無謂的斗爭中把自己和社會消滅,就需要有一種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這種力量應當緩和沖突,把沖突保持在“秩序”內,這種從社會中產生但又自居于社會之上并且日益同社會相脫離的力量就是國家。因此,國家來自社會,國家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是社會內部矛盾發展的結果。
西方資產階級政治理論從天賦人權的自然法理論出發,認為國家的產生是社會契約的結果。該學說認為,在國家產生之前,人類處于一種自然狀態之下。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都有運用上天賦予他自己的價值和趨利避害的權利。然而,每個人在運用上天給予的權利去實現自己的價值的時候,產生了人與人之間的沖突。為了不致于使人與人之間的沖突將自己和整個社會歸于毀滅,于是人們運用理性來解決沖突。即人們坐下來協商,將上天賦予他們實現自己價值的權利部分或全部地轉讓給“者”,權利讓渡的過程就是國家產生的過程,而這個“者”就是國家。這種以天賦人權的自然法理論為核。動的社會契約學說,把人們契約的原因歸結為人與人之間的沖突,把國家說成是人們契約的結果,從而否認了國家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這固然不對,但是,它肯定了消除沖突,維護社會秩序的社會契約內容。因此,社會契約理論雖然否認了國家是社會矛盾運動發展的必然結果,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但表達了國家的產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來自于“社會契約”的觀點。國家的產生和存在表明國家和社會是不可分的。國家不是從外部強加給社會的力量,是社會矛盾運動的結果,社會是國家產生、存在的基礎。這清楚地表明了國家的社會性特征。還有,國家不僅不是從來就有的,而且也不會永遠存在下去。當社會發展到具備消滅階級的條件時,國家就隨著階級的消滅而自行消亡。這也是國家依賴社會的表現。此外,國家根據社會發展的不同,對社會也發生不同的作用。也就是說,國家對社會的作用并不是一成不變的。就整體發展趨勢和規律而言,社會越向前發展,社會自我管理、自我調節的能力越強,國家對社會發生作用的領域就越小,作用的強度也越弱。由此,國家對社會的作用呈現出這樣一種發展趨勢:在政治統治職能不變的同時,國家的經濟職能、社會事務管理職能和科技文化職能不斷擴展;政治性。統治性職能越來越依賴于管理性、服務性職能作用的發揮。總之,國家存在于社會之中,以社會的存在為基礎,我們不能離開社會來談國家的存在和作用。
2.政府的社會服務作用。作為國家伴生物的政府,與國家一樣,僅僅同社會發展的一定階段相聯系,既不是從來就有的,也不是要永遠存在下去。政府作為國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其產生是社會發展的需要,而且其對社會作用所形成的政府職能,也是以社會的發展需要為基礎的。當代政府與近代政府、古代政府的差異,都是因為社會的發展在政府的各個特性中,注入和融入了不同時代社會的具體發展要求和時代特征所使然。還有,歷史上政府行使權力的方式和對社會發生作用的范圍不同,并不取決于統治者個人的意志,而是在相當大的程度上體現了社會對統治者的要求。如果一個政府不能有效地吸納、代表和反映社會對它的要求,如果一個政府對社會的要求沒有任何回應能力,那么,這個政府就是一個沒有能力的政府。因此,從某種意義上我們完全可以說,政府的生命力來自于它的社會服務作用。西方新公共管理運動強調以社會公眾的需求為其行為導向,而不以政府自身規定的規則為行為導向,其目的就是為了增強政府適應社會、服務社會的能力,而不是要削弱它,是把政府從低效率和高成本中解放出來的有效舉措。
3.社會公共組織的社會性特征。至于社會事務的管理者——各種社會性組織,它們本身就是社會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組織。只不過在階級社會,各種社會組織是依附于國家和政府組織的,是作為國家和政府組織的附屬物而存在的,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打上階級的烙印,有著不同程度的政治色彩。但是,隨著社會的發展,特別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自我管理、自我調節、自我服務能力的增強,這些社會組織必然要逐漸擺脫這種依附的地位而成為獨立主體。在國家、政府消亡了的情況下,整個社會就將依靠這些社會性組織來進行自我管理,規劃和實現社會發展。只不過到那時它們已經完全喪失掉了階級性、政治性。因為,在對人的統治與管理由對物的管理和對生產過程的領導所代替的時候,這些組織就變成了純粹的管理性的組織。當前和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各種社會組織還不能真正成為獨立的組織,社會仍然將處于國家組織、政府組織與這些社會組織同時管理、雙軌運行的局面。但我們并不能因此而抹煞它們的社會性。隨著我國政府公共管理體制改革的深化與完善,隨著政府職能的進一步轉變,政府承擔的大量社會職能將更多地由社會組織去?械!N頤?nbsp;應當順應社會歷史潮流,不斷擴大社會組織的社會自主性,擴大這些組織的社會性成分,向著它們成為真正的社會組織遠大目標邁進。
(二)公共管理對象的社會性
公共管理的對象,即公共管理客體,就是社會(這是廣義的“社會”)公共事務。根據各自性質的不同,社會公共事務又可分為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和社會公共事務。在這里,可以說,公共事務的公共性和社會性是同義語。因而,我們研究公共管理對象的社會性,也就轉換到研究以公共管理為對象的公共特性上來。
“公共”的對立面是“贏利的”、“私人的”和“企業的”。公共事務的公共性,可以大略從以下幾個側面去分析。
1.公共事務的公共性體現于公共事務的管理者是公共部門或公共服務機構,而不是私人或私人組織。這正如文章的前一部分所論述的,公共事務的管理者,即公共管理的主體,就是國家、政府以及社會各種公共組織。
2.公共事務的公共性體現了公共管理活動的性質和目的,在于為社會公眾提供公共利益和公共服務。
正如所揭示的,國家的本質特征“是和人民大眾分離的公共權力”,是統治階級用來進行政治統治的工具。但即使這樣,在有階級剝削和階級壓迫的社會之中,運用公共權力所進行的政治統治,也必須是以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為基礎,以執行社會性職能為基礎。因為這是國家、政府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指出:“一切政治權力起先總是以某種經濟的社會職能為基礎的”、“政治統治只有在它執行了它的這種社會職能時才能持續下去。”他還指出,不管在波斯和印度興起和衰落的專制政府有多少,它們首先都是“河谷灌溉的總經營者。”這些論斷表明,理論作為有鮮明階級性的革命的理論,也從來沒有忽視政治統治的社會性基礎。相反,而是把社會性提到了政治統治得以維持的基礎的高度來認識和對待。
馬克思、恩格斯在對資本主義政治、經濟進行了深刻批判的基礎上,揭示資產階級國家的本質,指出:“現代的國家政權不過是管理整個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的委員會罷了。”這一著名論斷不僅揭示了資產階級國家的本質,而且說明了管理資產階級的共同事務是資產階級國家的主要特征。只不過,它的管理方式不同于個別資本家或工廠主管理工廠、企業的方式,它主要是通過立法形式進行管理并具有強制的性質。因此,國家、政府的公共性(社會性)特征,主要的表現在于,它是整個社會的正式代表,是社會在一個有形的組織中的集中表現。它體現的正是表面上凌駕于社會之上的力量,因而它總是集中反映和代表一定社會的利益和意志。
此外,還要認識到,為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的性質和目的,也在于為了維護和實現公共利益,有時甚至實現個人利益本身就是公共任務,如向貧窮者提供社會救濟等。當代西方國家的政府改革運動,主張以社會公眾的偏向和需要作為政府行為導向,強調顧客意識,樹立服務對象為上帝的觀念,正是在這種公共事務的社會性要求壓力下,采用新的統治手段與方法,從而也使西方國家政治統治進一步鞏固,實現其自身的利益。
應當指出,這里講的“公共”、“社會”是抽象的范疇,現實的“公共”、“社會”卻是十分具體的,是依時間、地點、條件為轉移的,因此,資產階級要做到真正凌駕于社會、代表整個“社會”是不現實的,馬克思、恩格斯用“表面上”三字來表述,是很確切的。但其社會性是顯而易見的,我們不能因此而抹煞它的存在。
(三)公共管理活動和過程的社會性
1.公共事務的公共性體現了公共管理活動的社會責任和績效要求。在公共管理活動的績效方面,公共性要求對績效決不能簡單地用利潤或效率標準來進行衡量,而是必須用服務效果、質量和公眾滿意的程度等多種尺度作標準。20世紀70年代興起的新公共行政學理論,基于對傳統行政學以經濟和效率為基本目標,忽視了公共行政所應肩負的廣泛的社會責任,其結果是在前所未有的經濟發展時代,長期存在著普遍失業、貧窮、疾病、無知和絕望,構成對現有政治制度的根本威脅的批判,從而提出了公共行政改革應將“效率至上”轉為“公平至上”,建立民主行政模型。為此,提出了公共行政組織設計方案應遵循的兩個基本目標:其一是顧客導向的行政組織形態,即以公眾——公共行政服務的顧客的需求作為行政組織存在和發展的前提;其二是應變靈活的組織形態,即加大組織結構的彈性,以便能夠對外界的刺激作出迅速的反應。將社會公平和廣泛的社會責任提高到作為公共行政追求的首要價值目標,倡導民主行政,是新公共行政學理論的主要貢獻。為此,這一理論也成為了西方國家政府改革運動所依據的一項重要理論。這種強調政府以社會公眾的需求?形枷潁?nbsp;稅人以政府實際的工作結果而不是以其工作及過程為納稅尺度的理論,有效地推動了政府提高為社會公眾服務的質量和效果。
2.公共管理事務和活動的公共性。這種公共性體現了社會公眾對公共管理活動和公共產品供給的廣泛參與,以及公共管理活動的公開性。社會公眾對公共管理活動的廣泛參與,主要表現在社會公眾對政府決策的影響,通過立法、司法機構對政府行為的約束,以及通過各種渠道對政府活動的輿論監督等,從自身利益的關。心和實現角度,影響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實施過程。在部分公共產品的供給方面,由政府的壟斷供給轉變為通過合同出租和非國有化手段,把原先由政府包攬提供公共產品的單一化轉變為民營化,將其投放市場,由各個競爭主體和社會公眾自己來提供;對那些不便或不能推向社會的公共產品的提供,也改用合同的形式,以競爭招標手段,交給社會公眾承擔。在實現公共管理活動的公開性方面,也由原來的“黑箱”操作,變為“金魚缸里生活”,讓社會公眾知曉,讓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新聞媒介和公眾了解活動內容,隨時可以進行檢查、調查和監督。電子政務的推行,使得公共管理活動的公開性進一步增強。上述種種公開性、參與性及其非國有化等關于公共管理過程的環節和變化,實際上都是公共管理社會性的體現。
總之,無論是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還是社會公共事務,都是公共事務的有機組成部分;無論是國家公共事務、政府公共事務,還是社會公共事務,社會性都是它們的共同性內涵、基礎性內涵。我們應從最普遍、最基本的意義上去準確把握這種社會性特征的內涵,并以其為一個重要依據,搞好公共管理的理論與實踐建設,包括構建嚴謹的公共管理學學科體系。
三、應當注意的兩個問題
上面集中闡述了公共管理的社會性特征,但是不能由此掩蓋公共管理的政治性內涵。國家是階級壓迫的工具,一定階級的國家機器(包括政府)是實現該階級政治統治的政治組織。因此,歷來國家、政府都具有鮮明的階級性、政治性,這已是常識性的問題了。一般而言,就是前述意義上的社會公共管理組織,也或多或少具有階級性、政治性的特征,其中不少本身就是社會政治團體,不可能沒有政治性。一言以蔽之,講公共管理是不能不“講政治”的。因此,這里就有一個正確把握社會性與政治性的關系問題。
(一)公共管理的社會性與政治性是相輔相成的
1.公共管理的社會性是政治性的基礎,政治性寓于社會性之中,沒有社會性就沒有政治性。我們研究公共管理政治性時,一定要明確社會性的這種基礎地位與作用,堅持以是否推動社會進步,是否符合社會發展方向作為先進的與落后的政治的最后標準。
2.政治性是社會性的保證,社會性以政治性為指導。在階級社會和存在著階級與階級斗爭的社會里,沒有政治性也就很難或者無法體現社會性,實際上,沒有全面地體現社會性,在階級社會里,不靠國家、政府把社會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內,社會難以存在,更不用說進步與發展了。因此,需要把一定的政治灌注于公共管理之中,堅持用先進的、科學的政治去保護和發展社會。
(二)積極創造條件,不斷向最高(終)目標邁
公共管理的社會性與政治性的關系是相互依存、對立統一的關系,從徹底的唯物辯證的宇宙觀來看,從時間論,社會性比政治性更長久。因為國家、政府產生之前就有人類社會了,國家、政府還將隨著階級的消滅而自行消亡,而社會將長期(不是永遠)存在著。再者,從空間論,廣義的“社會”是指人類社會,包括國家、政府以及社會上的一切存在,而國家、政府則是人類社會系統中的一個或兩個重要組成部分,簡言之,社會性要比政治性寬泛的多。從時間論,政治性存在于社會歷史長河中的一個漫長的階段,社會性的存在比政治性的存在長久得多。作為一個徹底的辯證唯物論者,“路就在腳下”,應該著眼長遠,著手當前,正確地做好當前所承擔的每一項公共管理工作,為實現無階級、無國家、無政府的,我們的先賢所謂的“世界大同”的目標而奉獻有限人生的一份又一份熱和光。公共管理的社會化改革也稱得上是朝著這個遠大方向努力的一個工程!
四、根據公共管理的客觀屬性構建公共管理的學科體系
學科體系問題是學科建設的基礎和重點。公共管理研究在這方面雖然已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不能說已經完全解決問題了。事實上,尚有不少問題需要深入地研討。其中,一個帶有根本意義的問題,就是公共管理學科體系的構建問題。
公共管理學科體系的構建需要解決的一個難題是“界域”問題。即這里講的學科體系是“門類”學科體系,還是一級學科體系,或者是一門公共管理課程的體系。就“公共管理”而言,還有一個綜合“三界”(國家、政府、社會)的公共管理與分門別類的公共管理的關系問題。筆者這里擬按“公共管理概論”的范圍定位提出一個研討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