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范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8: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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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范論文

篇1

一是法律服務機構五花八門。目前法律服務機構主要有律師事務所、鄉鎮街道設立的法律服務所、公證機構、各級政府法制部門設立的法律服務中心、司法行政機關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公、檢、法離退休人員以離退休法官協會為依托成立的法律服務部,還有一些未經司法行政機關的同意直接到工商管理登記部門掛牌成立的法律服務部等。這些機構在法律服務市場中搶灘掠地,造成了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局面,各種機構的激烈競爭使律師事務所的業務領域相對變小。

二是法律服務人員魚龍混雜。目前從事法律服務的人員主要有律師、法律服務人員、公證人員、公、檢、法的離退休人員、還有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的現職工作人員。除此之外,在法律服務市場中還存在著一部分“黑律師”、“土律師”,也就是形式上不合法且根本沒有法律服務的資格,卻冒充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活動的人。律師與非律師不管在法律知識上還是在執業水平上都存在著很大的差距,非律師們在職業道德與執業紀律上沒有統一的標準與統一的監督機構,他們的非法執業嚴重地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損害了律師的形象,直接阻礙了法律的正確實施。

三是服務市場不健全,服務面過窄。目前的法律服務市場主要集中在糾紛解決領域,而對糾紛的預防方面參與不夠,整體來看,法律服務市場訴訟事務的比重遠遠大于非訴訟事務,這也是法律服務市場不健全、不成熟的一個表現。

二、規范法律服務市場的對策

一是從立法上確立律師的訴訟壟斷地位。我國目前的律師制度發展還不完善,我國的國情決定不可能由律師壟斷全部的法律服務業務,但隨著庭審方式的改革,非律師從事訴訟或辯護已不適應強化控辯職能的需要,尤其是刑事訴訟法的修改,只有受過專門法律教育,具有執業經歷的律師才能完成控辯平衡的任務,這樣才能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所以實行律師壟斷訴訟業務的制度是庭審方式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從立法上直接賦予律師訴訟業務壟斷權,取消了其他非律師從事訴訟業務的合法依據,可以使非律師人員借無償的幌子行有償法律服務的行為無法可依,也就整頓了訴訟領域的服務秩序。

近年來,律師人數越來越多,但大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基層法院、人民法院的出庭業務基本上由法律服務人員或“土律師”、“黑律師”壟斷,導致基層法律服務執業水平低下,不能充分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建立律師壟斷訴訟業務制度也是提高基層司法水平的需要。如果建立了這一制度,既會使律師的訴訟業務按照市場規律流向小縣城、城鎮,也能解決大、中城市律師案源不足,而小城鎮又請不到律師的矛盾。

篇2

摘要: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深入發展,證券投資基金逐漸成為了資本市場中舉足輕重的機構投資者。提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對進一步完善基金監管提出了幾點具體措施。

關鍵詞:構建;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一種以集合投資為目的的企業組織形式,通過發行基金單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托管人托管、監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資金的證券投資,具有投資額小、費用不高,專家理財、風險較低,買賣方便、變現性強,專人保管、安全性高等特點,對活躍證券市場、滿足中小投資者的投資需求,促進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深受廣大中小投資者的青睞。近年來,在我國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政策驅動下,基金業快速發展,基金業在我國整個金融體系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而如何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建立完善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加強對投資基金的引導和管理,已成為我國基金業規范、穩健運行的迫切需要。

1監管的原則

1.1保護投資者利益原則

在基金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投資者不可避免地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綜觀世界基金業的發展歷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都被各國的金融管理部門和證券市場監管部門放在極其重要的位置,保護投資者利益成為基金立法和基金監管的基本原則。通過建立嚴格的監管體系,來抑制欺詐客戶、操縱市場等證券違規行為,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保護基金作為對投資者的保險系和賠償基金,不僅是對投資人信心的保證,也會為經營不善的基金公司盡早退出市場掃清障礙。

1.2依法監管原則

這是世界各國都嚴格執行的原則。規范、有序的基金市場離不開嚴格的法律法規,無法可依、濫用監管權必將導致基金市場的混亂和危機。因此,有關投資基金的法律體系必須健全,可操作性強;監管主體的地位及其權利應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并嚴格依法監管,防止濫用監管權;監管者要提高自身專業水平和獨立性,保證規則制定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專業性和監督的有效性,加快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社會公眾的再監督,對其行為造成的損害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1.3政府監管和自律監管相結合原則

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包括政府監管和行業自律組織的自我管理這兩大規范基金發展的杠桿。政府通過制定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設立監管機構,對基金業進行全面的監督和管理,這是基金監管的主旋律。由于基金業的復雜性、技術性、龐大性,政府監管必須輔之以行業自律組織自我管理。沒有行業自律,政府監管難以達到預期目標,從業者的自我管理是基金市場規范運作的基石。

1.4穩健運行與風險預防的原則

基金監管要以保證金融部門的穩健運行為原則。為此,監管活動中的組織體系、工作、程序、技術手段、指標體系設計和控制能力等都要從保證金融體系的穩健出發。當出現異常情況時,如有金融機構無力繼續運行時,監管機構要促成其被監管或合并。

2構建適合我國國情的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

基金的監管屬于資本市場監管的一部分,基金監管體系的構成是建立在資本市場監管體系的基礎之上的。我國當前的資本市場實行的是集中型模式,即由政府制定專門的基金法規,并設立全國性的監督管理機構來統一管理的一種體制模式。具體來說,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體系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2.1政府行政監管

經濟學家斯蒂格利茨提出,政府有兩大特征:政府是一個對全體社會成員都具有普遍性的組織;政府擁有其他經濟組織所不具有的強制力。因此,基金市場的監管主體首先應該是政府機構。《證券法》從法律上確立了中國證監會在證券市場集中統一監管體系中的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包括對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和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申請的核準以及信息披露等日常監管。當前我們應著力提高證監會的監管效率,使其能夠真正履行監督管理證券投資基金的職責,即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計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基金市場和立派之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

2.2基金行業的自律監管

自律監管能夠彌補政府因監管成本過高和失靈所造成的監管效率不足,它在基金監管體制中是必不可少的一環。建立行業自律性組織,有利于減少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率。國外基金成長史證明,基金的發展需要行業自律。為提高基金管理水平,我國在2002年12月4日成立了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投資基金業委員會,在加強行業自律、協調輔導、合作和自我管理等方面作了許多工作。其職責包括:監督基金日常運作;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對其進行資格認證;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普及基金知識;仲裁基金糾紛,并與政府主管機構及國際同行溝通。

2.3證券交易所的監管

基金市場的監管是一項相當復雜而艱巨的任務,涉及面廣,沒有證券交易所和證券業協會等的配合,國家監管部門難以實現有效監管。因此,各國都比較注重證券業交易所的管理,以發揮證券交易作為第一道監管閘門的作用。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提供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相關的各項服務,它的角色和職能決定了要加強證券交易所的一線監管,它的一線監督地位,也是其他任何機構所不能代替的。證券交易所除對基金上市管理外,對基金投資的監管包括兩各方面:一方面是對投資者買賣基金的交易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管;另一方面是對證券投資基金在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進行監控和管理。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應當于每月終了后7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交易行為月度監控報告。證券交易所作為上市證券集中交易的場所,容易及時發現問題,能夠對整個交易活動進行全面的實時監控。因此,加強證券交易所對市場的實時監控,就有助于及時發現和查處問題,防止風險和危害的擴大。

2.4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完善的社會監督機制能形成強大的外在壓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行為趨向理性化、規范化。加強社會監督體系,第一,要利用審計、會計等中介機構制定完善的審核程序,標準及內容,選擇經營規范、信譽好的會計師事務所定期對基金管理公司、托管銀行進行審計;第二,建立基金信用評級體系。基金信用評級應由獨立的信用評級機構來進行,根據基金的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對基金整體運作做出綜合的評判;第三,發揮媒體的監督作用。在加強基金監管的過程中,媒體的力量是不容忽視的,應該對其加以正確的引導,推動基金業的發展。

2.5投資者監督機制

整個證券投資基金法律制度主要是圍繞對基金管理人的外部制約建立起來的,如對治理結構、內控制度等的強制性要求等。但是,基金持有人才是基金利益的享有者和損失的承擔者,是基金管理人非法行為的直接侵害對象,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是最充分的,不存在問題。但由于基金持有人的分散性,只有制度設計上減少基金持有人監督基金管理人的交易成本,才能使基金持有人監督機制具有可操作性。社會公眾監督機制包括事前監督和事后監督兩類,事前監督主要是持有人大會制度,事后監督主要是持有人訴訟制度,即基金持有人對侵犯其作為基金持有人權益的行為而提起的訴訟制度。對持有人大會制度,《證券投資基金法》作出了比較具體的規定,對持有人訴訟制度僅作出了原則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對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額發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訟”。

2.6基金內部監管機制

當前,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的有效機制尚未完全建立,無論是封閉式還是開放式基金,基金內部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督作用都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導致基金制衡機制弱化。要建立規范的內部監管及制衡機制,就必須在投資基金內部形成權力、經營和監督“三權分立”而又“三權結合”的內部管理體制,注意發揮獨立董事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3構建多渠道監管體系的保障措施

3.1完善法律法規,嚴格執法監督

在基金比較發達的國家中,通常都有比較完善的法律體系對基金也進行監管,我國目前適用的法律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一些部門制定的規范指引,總的說來,還需要進一步對公司型基金、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權激勵、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操作細則等方面進一步立法和規范,這樣才能使法律覆蓋顯示,為基金行業進一步創新發展打開空間。

3.2完善基金持有人對基金管理人的制衡機制

基金立法應當繼續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前監督機制。監管機構應出臺相關法規進一步擴大持有人的權力以事前監督基金管理人的行為,如減少持有人召集會議的所持基金份額,賦予基金持有人大會更大的權利。同時完善基金持有人的事后監督機制,建議建立我國的“基金持有人代表訴訟制度”,以使持有人的利益在受到基金管理人的損害后,能夠通過行使訴訟權得到有效的賠償,有益于維護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完善競爭性的基金托管人市場

設立基金托管人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基金資產的獨立性和監督基金資產運作的合理性和合規性。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對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董事會(公司型基金)負責。從這個意義上說,證券投資基金的托管機構其實不一定是由銀行來擔任。但為了防止托管機構出現道德風險,挪用基金資金,將基金委托銀行保管是最合適的。基金托管人除了保管基金資產外,更重要的一個職能應是會計監督。基金托管人的選擇要有一個公正的程序,同時,基金的會計應由托管人負責,會計信息披露的責任人應為基金托管人,這樣可增強基金托管人監管的主動性,同時加大托管人的監督責任,加大對托管人的約束性。

3.4完善基金治理結構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強自身內部建設,從源頭上防范虛假信息等違規行為的產生。發展基金管理人的外部競爭市場,建立獨立董事的竟聘機制,以獨立董事來決定CPA的聘任和報酬,加強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完善基金管理人報酬機制。

篇3

一年來,市場規范監管股做了大量的工作,工作既有成績也有特點,主要表現在:

一、主要工作

全面落實了“三項整治”工作和“三次集中整治”工作。全年共開展以“三項整治”工作為重點的各類市場專項整治工作16次,其中組織食品安全及節日食品安全專項整治6次,組織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專項整治2次,組織開展虛假違法廣告專項整治工作3次,省局“三項整治”督查組在對我局“三項整治”工作進行檢查后,對此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開展了鹽業市場專項檢查,切實整頓規范了鹽業市場秩序;對流通領域的成品油進行了質量監管,對全縣的成品油進行了兩次質量抽檢;組織開展了“紅盾護農”農資打假專項行動;加強了蠶繭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了蠶繭市場秩序;對全縣鐵路沿錢廢舊收購站點進行了全面清查,規范了廢舊市場收購秩序;對轄區煤礦、非煤礦山、旅游景點、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生產經營戶進行了安全生產大檢查,消除了部分安全隱患;對新進駐我縣的5家保險企業進行了監管,規范了經營行為;全年共辦理違法違章經濟案件6件,其中兩件免予經濟處罰;開展了服務消費領域監管調研工作,形成了“完善食品安全監管機制,構建和諧社會的調研論文”;在食品安全、農資監管領域實行了監管“關口前移”,初步建立了行政執法、企業自律、社會監管“三位一體”的食品安全和農資監管機制;成功地籌辦了**縣2005年“三月三”商品貿易大會,積累了辦會經驗;積極投入創建衛生縣城的各項工作,全面擔負了分解給我局的各項創衛任務。

二、工作特點

1、工作全面,效率高。在全局率先完成了罰款、規費收入任務,以點帶面地促使了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

2、加強了橫向協作。在搞好自體工作的同時,加強了股室間的協作,增進了信息共享,改變了“各自為陣”的思維及工作方式;

3、促進了縱向溝通。在股所之間不僅僅充當上傳下達的“二傳手”,不重復安排工作并盡量少交辦工作,可以不交辦的盡量不交辦,能不督催的盡量不督催,實實在在地從業務及心理上減少他們的壓力,利用協助、檢查工作的機會,加強溝通交流,了解其工作、思想狀態,從現實的方面幫助解決困難。

篇4

關鍵詞: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國家干預適度保護公平競爭社會公益

引論

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決不僅僅是市場機制獨自運作的結果,只有靠法律保駕護航的市場才能無“悖論”、才能不“失靈”。政府一方面要給予人們最大限度進行經濟活動的自由,另一方面又必須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確保經濟活動的順利進行。為此,首要的是制定民商法等架構,保障私人交易制度得以有效運作;而后還必須建構另外一種法律規范體系以彌補民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的不足①,使民商法的在此的作用得以正常發揮。世界發達國家和地區在這方面十分相似的立法實踐表明,這種法律規范的存在是必要且有效的。美國稱之為反托拉斯法;德國稱之為反對不正當競爭法、反對限制競爭法;日本稱之為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禁止壟斷法;英國稱之為限制性商業行為法、公平貿易法;歐洲聯盟稱之為競爭法;我國臺灣地區稱之為公平交易法。我們稱之為市場規制法②。

市場規制法是調整在國家權力直接干預市場,調節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產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簡言之,市場規制法就是調整市場規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我們認為,市場規制法是經濟法的有機組成部分①,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研究也必將為進一步研究經濟法的基本原則提供強有力的支持②。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概說

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是該部門法觀察問題和處理問題的基本出發點和指導思想③,是該部門法的靈魂。當前研究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是有其現實意義的。其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是我國市場經濟法律體系重新整合④、市場規制法律體系走向完善和成熟的重要標志;其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能夠彌補市場規制法律規范和條文的缺陷⑤,指導市場規制法的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全過程以及市場規制法學的教學與研究。

(一)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問題的研究概況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不斷深入,市場規制法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但由于學者們多是從具體的法律制度研究著手,因而在市場規制法基礎理論方面的研究就略顯不足,專門討論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文章就更加寥寥。目前,關于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問題,有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1、“李說”①,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四,即誠實信用原則,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以及維護市場秩序原則。

2、“楊說”②,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是合法原則、中立原則、社會利益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

3、“劉、崔說”③,根據該說,各國市場規制法基本都遵尋相同的原則,即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以及保護國家利益的原則。

4、“徐說”④,該說認為,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包括自治(自愿)原則、實質公平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

(二)研究概況簡析

筆者認為,上述對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表述中,有些是值得商榷的,也有些是可采信的。摘要分析如下:

1、值得商榷者。如“誠實信用原則”、“自治(自愿)原則”有將民法的基本原則錯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嫌。按照該原則,市場關系中的當事人在進行市場交易活動時必須具有誠實、善意的內心狀況,講求信用、不欺詐對方等,這是對民法調整平等主體間財產及與財產有關的人身關系的基本要求,用于市場規制法對市場規制關系的調整似有不當。再如,“中立原則”、“安全與效率原則”、“授權與限制并舉原則”等有將非法律原則認定為法律原則之嫌。又如,“保護消費者利益原則”和“保護中小型企業的原則”有將具體法律規范的原則擴大使用之嫌,因為單就上述兩原則而言,無一能涵蓋市場規制法之全部和整體。還有如,“維護市場秩序”應是市場規制法的一個具體任務,雖然法的原則應該體現法的任務,但二者畢竟不能等同。最后如,“保護國家利益”則是所有法的一般性共同價值目標,并不能確切體現市場規制法的特殊性。作為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市場規制法,也當然具有社會本位的性質,它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而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絕非同一概念(雖然在社會主義國家里,大多數情況下其國家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

2、可以采信者,如“保障公平合理競爭原則”、“保護競爭主體平等競爭地位的原則”、“促進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社會利益原則”、“整體效率優先原則”等,它們都比較準確地反映了市場規制法的本質特征,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任務,因而是可以采信的。

二、市場規制法基本原則的確立標準

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有密切的聯系,是法律規則的基礎或來源①。法律原則也是一種價值觀念,體現法律追求的價值目標②。

任何法律部門的基本原則的確立都應遵尋一定的標準,市場規制法也不例外,依筆者之見,這些標準應該包括:

1、法律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具有法律規范的特性,可以作為執法和司法的依據。

2、抽象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必須是從紛繁復雜的社會關系中歸納和演繹出來的一般的具有抽象性的可以普遍適用的規則,而不是僅顧及那些特殊的、具體的情形和細節。這也就說明了法的基本原則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范,只作類的調整而不作個別調整,只作高度概括而不作具體規定。

3、表征性標準。即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要體現該法律部門的基本內容,反映該部門法所調整的社會關系的特征。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應當是其基本內容的集中體現,也是構建部門法體系的基礎。不同的社會關系由不同的法律部門來調整,而不同的社會關系的特質決定了調整該社會關系的法的基本原則的獨特性,也是與其它部門法基本原則的區別所在。

4、統率性標準。即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應該統率該部門法的具體制度,是其具體法律制度的淵源,它們是綱與目、源與流的關系。市場規制法各具體法律制度只不過是其基本原則的展開。

此外,作為部門法的基本原則不宜過多,否則紛繁復雜的表述只能損害基本原則的權威性,使之在實踐運用中難以真正奏效。基于上述標準,筆者認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有三: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以及社會公益原則。

三、市場規制法三大基本原則解讀

(一)國家干預適度原則①

1、含義。國家干預適度原則,就是要求國家干預經濟生活要從社會公益的角度出發,把握適度、得當②。在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中,“適度”是一個高度抽象的、彈性的標準。“市場失靈”要產生效率損失,國家干預則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挽回這種效率損失。但是,由于國家也是一個有限理性的經濟主體,它在干預經濟活動挽回一部分效率損失的時候,也可能會導致效率損失。當國家干預能以最低的效率損失挽回最大的效率損失時,就是最佳的、最理想的國家干預,即國家干預的適度。

2、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之解讀。③

首先,自亞當·斯密后世界經濟理論的發展蘊育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經濟理念。斯密時代,市場機制在經濟發展中尚未充分發揮作用,因而其經濟理論核心是解除對“看不見的手”的禁錮,將國家干預經濟的職能限制在極小的范圍內。其后,李斯特經濟理論充分注意到了國家干預職能的積極作用,但他的國家干預思想實際上主要是貿易保護主義。再后,凱恩斯經濟理論強調國家對經濟的全面干預,這種極力推崇國家干預優越性的理論在北美和西歐二戰后經濟恢復中得到各發達國家的認可,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當發達國家經濟復蘇后,再推行這種政府意志主導的經濟政策,就顯然不符合資本主義經濟自由發展的本質要求了。因此,從70年代開始凱思斯主義遭到了廣泛的批評。供給學派正是在抨擊凱恩斯主義的浪潮中誕生的,它主張削弱國家干預,重視市場自發調節機制,迎合了回歸自由主義的思潮。總之,這種態勢體現出一種彈性變化:反對國家干預(亞當·斯密)宣揚國家干預(李斯特)鼓吹國家干預(凱恩斯)削弱國家干預(供給學派)。與之相應,各國經濟政策總是圍繞著國家干預這根軸心線上下波動,始終在尋找一個最佳的平衡點,試圖實現對國家干預經濟的適度把握。

其次,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史暗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形成。國民經濟一體化形成以后,客觀上要求市場自發調節機制和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機制同時發揮作用。然而市場機制發揮作用時可能會出現“市場失靈”,這使得國家必須干預市場機制,維護市場自發調節。因此,從十九世紀末開始,國家干預經濟運行已成為時代的必然。民法調節經濟活動游刃有余的歲月一去不復返了,國家干預成為經濟運行的時代特征。各發達國家調整經濟運行的經濟法律無一例外地圍繞著是削弱國家干預還是加強國家干預而有所不同。從市場規制法來看,因時代不同,國家不同,各國對壟斷組織或采用打擊、限制或采取扶持、縱容的兩手作法;因國家所處的國內、外環境不同,各國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與打擊方式也有所區別。然而,不論是反壟斷立場上的左右搖擺,還是反不正當競爭的大同小異,國家干預經濟都必須掌握一定的“度”,“適度”可以促進經濟發展,“不適度”(干預過度或干預力度不夠)則會影響經濟前景,十九世紀末以來的社會經濟變遷暗示人們:國家干預是不可避免的事實,而國家干預適度則是經濟長盛不衰的秘密。

再次,發達國家的經濟立法昭示了國家干預適度原則的成功運用。以市場經濟發達的美、德為例,其經濟立法的發端都是市場規制法,雖然兩國的立法實踐軌跡不同,但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均較為得當,并取得了舉世矚目的績效。美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初衷是反對托拉斯,而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似乎關注并不很多,或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列入反托拉斯法中調整①,并且其市場規制法的反壟斷立場基本上一直未變。德國干預市場自發調節的最早動機是反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對卡特爾基本采取放任態度,后來甚至轉向扶植。二戰后才回歸世界反壟斷的潮流,現在基本形成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并存的立法態勢。總之,在發展市場經濟的道路上,世界各國尤其是發達國家從來沒有忽視過國家干預的作用,只是干預的出發點和目的因各國國情、所處時代、國際國內環境的不同而有所差異,但最終目標都是試圖通過對國家干預適度的把握,以保障市場機制調節功能的充分實現。

(二)保護公平競爭原則

1、含義。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指,國家要為當事人創造一個公平的競爭環境和競爭條件,使他們能夠在相同的條件和外部環境中參與競爭,促進競爭機制在市場中發揮積極作用。在此原則中,我們對公平競爭加上“保護”之修飾,表明國家在維護市場經濟及其競爭秩序中的積極能動作用,表明市場規制法所保護的公平競爭決不是法對市場主體的一般性要求②,而是從宏觀層次追求充分、適度的市場競爭,通過抑制微觀之正當、公平的競爭以實現宏觀的公平競爭①。同時,“保護”公平競爭也表明了政府在這方面的積極性義務,表明政府在追求公平競爭的市場機制時的政策性和強制性,以及法律對國家或政府在這一問題上的限制。

2、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之解讀。②

首先,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是在市場規制法受命于危難,彌補市場的缺陷、克服民法調整市場經濟關系的局限性的過程中確立的。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壟斷資本主義的迅猛發展和不正當競爭的不斷加劇,市場主體間的公平競爭化為泡影,經濟關系走出了民法所維護的秩序范圍,時代呼喚新的法律形式的出現。市場規制法作為一種嶄新的法律形式,從創設之初就以創造市場平等競爭條件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為己任,它超越了國家不干預私人經濟生活的民法傳統,改變了民法對社會關系采取的自由放任的態度,在民法肯定自由競爭的基礎上運用國家之手,強調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世界各國大都以國家干預的方式制定了保護公平競爭的法律,這些立法雖然由于各國政治、經濟和歷史背景不同而相異,但其精神實質卻是相同的。從美國的《謝爾曼法》至今,公平競爭法已途百年,其間也歷經修改,但其立法宗旨中滲透的保護公平競爭理念卻始終如一。法律原則是對法律價值的反映和提煉,正是由于保護公平競爭這一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價值目標在人們的觀念層次及整個市場規制法的運轉機制中所占據的重要地位,決定了它將被作為市場規制法的一項基本原則。

其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作為市場規制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也當然具有國家干預性和社會本位性特征。國家干預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最明顯的特征。市場規制法在本質上就是國家為彌補民商法調整的不足而自覺地干預市場的產物。國家干預性特征使該原則與民法的平等互利原則區別開來,兩者分別代表了社會整體調節機制和社會個體調節機制。社會本位性是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另一大特征。市場規制法保護的既不是單純的國家利益,也不是完全的市場個體利益,而是同這兩者既有密切聯系又有明顯區別的社會公共利益。市場規制法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是通過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的維護來實現的,無論是對壟斷結構和壟斷行為的規范,還是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制止,以及對消費者權益的特別保護,都是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出發點和歸宿的。保護公平競爭原則的這一特征實際上是對國家和市場主體行為的引導和限制,要求國家和市場主體都必須對社會共同盡責。

再次,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現代經濟繁榮過程中有了新的發展。隨著市場競爭理論和實踐的發展,保護公平競爭不再是要完全消除壟斷,而是要將其控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內。也就是說,對公平競爭的保護一方面表現為對國內市場上非法壟斷的抵制,另一方面則表現為要利用規模經濟等合法性壟斷來克服國內市場上過度競爭的無效性以及應對日益激烈的國際市場競爭,這兩個方面相互交織,相得益彰。由此可見,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在內容上有了新的發展,如果說在國家壟斷資本主義初期,這種新變化已初露端倪的話,那么在自二戰以來直到當今的現代市場經濟時期,保護公平競爭原則所蘊含的這一新信息正逐步得到全面體現。

(三)社會公益原則

1、含義。社會公益原則是指,國家規制市場經濟生活要以社會公益為基本的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也就是說,在國家干預市場,調整市場結構,規范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和促進公平競爭的過程中要始終以社會公益為基本尺度。在此原則中,我們所強調的“社會”是嚴格區分于“國家”的①,而“公益”則涵蓋了政治、經濟以及道德等社會各方面的諸多利益②。具體說來,社會公益原則應當包括“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和“社會整體效益優先”兩層涵義。

2、社會公益原則之解讀。

首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在市場規制法領域,一切價值判斷都應以社會公共利益為最高標準,這個標準應當貫穿于整個市場規制法的法制建設過程中,并且是各種市場規制法的法律規范不得違反的。不論是反壟斷法還是反不正當競爭法,雖然原則上都要依據供求規律、市場競爭規律等經濟規律,來實現保障市場機制有效運作,維護有效競爭,但對符合經濟規律卻有損于社會公共利益,釀成弊害的壟斷和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法律必須加以限制,以保護競爭者和消費者的利益;而對于一定時期,一定條件下的有違經濟規律卻能促進社會公共利益的必要壟斷和限制競爭行為,法律則必須予以保護和鼓勵,如危機卡特爾、不景氣卡特爾、出口卡特爾等。從而實現保障基本人權,維護社會穩定,最終促進經濟與社會的協調發展的目標。同樣,在判定一個行為究竟是不是壟斷、是不是不正當競爭,應不應該進行規制的時候,一個很重要的參照系就是看該行為是否有利于公共利益。這一點,世界各國也都是這樣規定的。①

其次,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保證社會整體效益的不斷取得,始終都是市場規制法所要追求的最終價值目標。自市場規制法誕生以來,它就以鮮明的整體效益價值傾向與傳統法律部門相區別,并在協調市場經濟中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的矛盾時,以維護社會整體效益為根本指導準則。傳統民法理念認為,個體追求效益最大化的行為會最終實現社會的整體效益,但其調整經濟關系的歷程使我們清楚地看到,無限制的個體效益的追求不可避免的導致壟斷的出現,市場失靈,扼殺了其他個體的效益追求,最終犧牲了社會整體效益。因而,市場規制法只有在國家干預適度的前提下,以社會整體效益優先為宗旨,才能補充民法調整的不足,真正協調個體效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之矛盾,為市場經濟創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凡是制定了市場規制相關法律的國家,其立法的首要政策目標無一例外的是要通過禁止壟斷、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從而排除市場競爭的障礙,維護自由、公正、民主的市場經濟秩序,以獲得最大的社會整體效益②。

當然,社會公共利益與社會整體效益不會永遠協調一致,這兩個標準在實踐的適用過程中必然會并且經常會產生沖突,那么“社會公共利益至上”與“社會整體效益優先”何者更為先呢?筆者認為,要以社會公共利益為先,由社會整體效益做出一些讓步或犧牲。因為,從根本上說,只有滿足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求才能夠實現社會的穩定,只有實現了社會的穩定才能促進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所以,從更長遠一點的角度看,當社會公共利益標準優于社會整體效益標準時,二者是相一致的,是并不矛盾的。③

結論

國家干預適度原則、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和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的三大基本原則。首先,它們揭示了從簡單商品經濟到市場經濟過程中調整經濟關系的法律形式的變遷;其次,它們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對象的特殊性,體現了市場規制法的價值取向;最后,它們蘊含著豐富的法哲學、經濟學信息,是極富有彈性的、具指導意義的法律原則。

總之,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是市場規制法存在與運行的基礎和前提;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反映了市場規制法調整經濟關系的手段和過程;社會公益原則是市場規制法立法、執法與司法的最高標準與最終歸宿。市場規制法的這三大基本原則是有機統一的,它們共同支撐起市場規制法的規范體系,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三者都相得益彰、缺一不可。

AbstractThemarketregulationlawplaysanimportantroleinthedevelopmentofthemarketeconomy.Afterthereviewingoftheseveralrepresentativedomesticviewpoints,theauthormakesastatementonthethreebasicprinciplesofthemarketregulationlaw──the"properstate''''sadjustmentprinciple",the"equalcompetitionprotectingprinciple"andthe"socialbenefitsprinciple".

[作者單位:山西大學法學院]

①民法自身的特性決定了它在調整市場交易關系過程中必然產生諸多缺陷,例如,它是確權法,不是限權法,因而不能通過對行為人權利的限制來均衡各方利益;它是以個人而不是以社會為立法本位,因而不能拋棄個人利益而從全局的高度直接考慮社會利益;它是私法,不是公法,因而當交易行為有直接負外部性(即強烈的社會危害性)時,由于該交易不直接涉及特定的第三人,既無法依據合同責任也無法依據侵權責任對其,此時的民法調整或者力不從心或者成本過高,等等。

②即便是國內,“市場規制法”在學術界也并不是一個公認的、統一的稱謂。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調控法”,即調整市場調控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1頁。也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為“市場管理法”,參見王保樹主編:《經濟法原理》,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1999年版第46頁。還有學者認為這部分法律規范應稱作“競爭法”,參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條法司:《現代競爭法的理論與實踐》,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鐘明釗:《競爭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等等。雖然這部分法律規范被學者們冠以不同的名稱,但其內涵大都指與市場機制的維護和完善有關的法律法規。筆者認為,“規制”之義并不等同于“管理、調控和調整”,它包含有“規整、制約和使有條理”的含義,表明外部力量對某一事物企圖達到一定狀態的矯正設計。規制的發生是以規制對象的偏頗為前提的,如前所述,正是由于市場自身以及民法調整市場的偏離,新的法律規范才應運而生,所以“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更能精確地反映其所包含的具體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手段及本質。實際上自20世紀30年代以來,“規制(Regulate)”一詞就已反復出現于西方發達國家的政府法令和學者著作中。為了行文方便,本文將在論述過程中統一使用“市場規制法”這個稱謂。

①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共同構成了經濟法。參見王繼軍、李建人:《經濟法是市場規制法與宏觀調控法的有機結合》,《法律科學》1999年第1期。

②一直以來,我國經濟法學界對經濟法基本原則的討論與研究從未間斷過,也取得了諸多成果。例如漆多俊先生的“一原則說”、邱本先生的“二原則說”、史際春和鄧峰先生的“三原則說”、李昌麒先生的“七原則說”等先期的早已為人所共知的成果;再如“國家適當干預與合理競爭二原則說”(參見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維護社會整體效益與維護社會公平二原則說”(參見劉桂清、佘勝勇:《論經濟法基本原則》,《當代法學》2000年第5期)等最近的比較有代表性的成果。但是,大多數研究都是直接從經濟法總論下手,采用演繹法得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不免流于空泛,說服力不強。

筆者認為法律原則的討論還有另外一種進路,即采用歸納法,先分別對經濟法的下位概念法的基本原則進行研究,之后再將所有下位法的基本原則進行歸納總結和升華,最終提煉出經濟法的基本原則。例如,民法的“誠信原則”,起初就只是合同法所遵尋的基本原則,進而成為債權法的基本原則,直至上升為整個民法的基本原則,并最終被奉為民法的“帝王條款”。這樣得到的部門法的基本原則更具有說服力,因而這種研究進路也應當被經濟法基礎理論研究所借鑒。

③孫國華:《法學基礎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第164頁。

④法律是典型的上層建筑,因而它必然決定于經濟基礎,并不斷調整自己以與之相適應,在此過程中為之服務。因而建國初期,我國的法律被打上了深深的計劃經濟的烙印。隨著市場經濟的確立與深化,我們必然要對已有的法律規范做大幅度調整,對應有而又沒有的法律規范做新的立法嘗試,整個社會主義經濟法律體系都要進行重新整合以適應經濟的快速發展。

⑤法應當是確定的和精確的,但在一定時期內,人們的認識能力是有限的,作為法律載體的語言本身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立法者即使制訂再多的法律,也必然會有遺漏;即使采用再準確的語言,也不可能完全消除立法意圖與法律文字表現的背離。在實踐中,對于成文法而言,其自身的局限性很大程度上是由法律原則來彌補的。

①參見李昌麒:《經濟法學(修訂版)》,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275頁。

②參見楊紫火亙主編:《經濟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7頁

③參見劉劍文、崔正軍:《競爭法要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頁。

④參見徐士英:《競爭法論》,世界圖書出版公司,2000年版,第33頁。

①美國法學家弗里德曼在其著作《法律制度》中指出:“原則是超級規則,是制造其他規則的規則,換句話說,是規則模式或模型。……‘原則’起標準作用,即是人們用來衡量比它次要的規則的價值或效力的規則。‘原則’還有一個意思是指歸納出的抽象東西。從這個意義上說,原則是總結許多更小的具體規則的廣泛的和一般的規則。”參見[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46頁。

②在法律英語中,“原則”(Principle)有下列含義:1、法律的諸多規則或學說的根本的真理或學說,是法律的其他規則或學說的基礎或來源;2、確定的行為規則、程序或法律判決、明晰的原理或前提,除非有更明晰的前提,不能對之證明或反駁,它們構成一個整體或整體的構成部分的實質,從屬于一門科學的理論部分。《布萊克法律辭典》“原則”條,西方出版公司,1979年版。轉引自徐國棟:《民法基本原則解釋——成文法局限性之克服》,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7頁。

①應當認為,這里我們將“國家適度干預”這個學界常用的提法置換為“國家干預適度”不是簡單的文字游戲,而是有深刻意義的。與英語相反,漢語的表達方式通常是將所要強調的部分放在句子的末尾,而將所有的修飾語往前提。例如,“保護公平”強調的是“公平”,是保護“公平”,而不是保護別的什么;相反的,“公平保護”強調的是“保護”,是以公平的方式進行“保護”,而不是以其他方式進行“保護”。具體到該原則中,我們所要強調的是“適度”,而不是“干預”,國家“干預”經濟是早已為經濟法學界所共同認可的,當前的任務只是要論證國家干預的“適度”性問題,而不是強調“干預”性問題,因而,應該將“干預”放前,“適度”放后,這種語序上的差別是不應當被忽視的。所以,本著嚴謹的治學態度,我們認為將該原則稱為“國家干預適度原則”更能精確表達其深刻內涵。

②此外,也有學者對該原則進行過另外的解釋,認為國家或經濟自治團體應當在充分尊重經濟自主的前提下對社會經濟生活進行一種有效但又合理謹慎的干預。其作為經濟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確切內涵有二,即正當干預和謹慎干預。魯籬:《經濟法基本原則新論》,《現代法學》2000年10月。

③相關資料可參見李建人:《國家適度干預原則——經濟法基本原則研究》,山西大學2000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例如,《聯邦貿易委員會法》第12——14條,對虛假廣告的規定。

②譬如民法的公平原則,它只要求稍稍超出民事法律關系當事人的地位和權利義務之形式平等,在微觀層次上略微實現某種實質的平等。

①如微軟收購Intuit軟件公司,雙方企業和股東皆大歡喜,Intuit的股東希望通過其企業被收購而由微軟對Intuit注資,并由微軟龐大的國際分銷網獲得好處;微軟則希望獲得Intuit公司開發的已占有個人財務軟件市場近70%份額的Quicken軟件。就此交易本身而言可謂平等互利、公平絕倫,然而美國政府擔心收購完后微軟會獨霸全美個人財務軟件市場,執意向法院,最終挫敗了此項交易。參見:《美國司法部將微軟收購Intuit之舉提交法院》,《國際電子報》1995年8月7日,第39版。

②相關資料可參見趙劍飛:《試論保護公平競爭原則》,山西大學2001屆碩士研究生學位論文。

①過去只講國家利益,而將社會利益包含于國家利益之中,這是過去“國家——社會”一體化的政治經濟體制的反映。只知有國家,不知在國家之外或之上,還有與之并存的相對獨立的社會和社會利益,社會的一切由國家代表或包辦,社會淹沒于國家權力與國家利益之中。雖則社會主義國家本質上是人民的國家,社會主義國家與社會主義社會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畢竟二者利益不能等同。象自然資源與生態的保護,環境的保護,城鄉公共設施的興建與維護,社會醫療衛生、社會保險與社會救濟、社會福利與社會優撫安置以及社會互助等,都是相對于國家和集體、個人的特殊的獨立的利益形態,即公共福利。確認社會利益形態的相對獨立性,并在立法上予以單獨保障,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國家過多負擔社會事務,或過多干預乃至侵犯社會利益;一方面也可防止或遏制某些集體利益和個人利益非法侵犯社會公共利益。參見郭道暉:《法的時代呼喚》,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年版第331頁。

②比如,我們在具體制定和實施反壟斷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律規范的過程中,有時是純粹出于經濟發展的考慮,但有時也必須考慮到國際關系、對外政策或者國內各地區間、各民族間利益協調等諸多政治因素的影響,甚至要考慮到此種立法將對社會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產生何種影響等道德上利益的得失問題,而不僅僅是經濟利益的得失問題。

①英國法官麥克奈頓勛爵在1984年的一個判例中對貿易限制問題的闡述就表明了這一點:“一切貿易限制就其本身來說都是無效的,這是基本原則。但也有例外,在某些具體案例的特殊情形中,貿易限制和對個人行動自由的干擾被認為是正當的。其前提是有充分的理由認為貿易限制是正當的,如果它既對締約各方有益,也對公共利益有益,事實上這也是唯一的理由。”這個判例確立的一個重要原則就是,公共利益的概念已成為控制貿易限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見陳有西:《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適用概論》,1994年版,第150頁。

篇5

論文關鍵詞:勞動力轉移,土地流轉,調研報告

 

呼蘭區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緊密圍繞農民增收這個核心,健全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和土地流轉互動機制,為提升農村經濟運行質量,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通過勞動力轉移牽動土地流轉,從而帶動資金、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增加投入,促進了農業集約化、規模化經營,探索出了一條統籌推進協調發展的新路子。全區采取多種模式加速土地“依法、自愿、有償”流轉,促進了土地的合理有序流動和農業生產要素的優化組合,不僅使外出務工農民獲得土地承包權益,穩步推進了勞動力轉移,而且使留守農民實現了規模效益。截止目前,全區轉移農村勞動力13.8萬人,占農村勞動力總數的61%,創勞務收入14億元,農業人口人均勞務收入3107元,勞務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8%。全區通過轉包、轉讓、租賃和入股等形式,引導轉移就業的農民流轉土地38.9萬畝,占轉移就業農民承包土地面積的52%。

一、多種途徑流轉土地,解放農村勞動力

呼蘭區建立“政府引導、市場調節、農民自愿、依法有償”的土地流轉機制,為推動大規模的勞動力轉移創造條件。一是創新發展合作經濟組織,推進土地流轉,釋放農村勞動力。在不改變土地承包權的基礎上行政管理畢業論文,以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社為依托,鼓勵農民以土地轉包、租賃的方式,積極參與農業合作經營,從而加速土地流轉,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目前,全區組建各類農民專業合作組織300余家,流轉土地面積達6.1萬畝,吸納農村勞動力1.2萬名。二是引進現代農業資本,促進農村集約化經營,釋放農村勞動力。呼蘭區注重在農業領域招商引資,發展龍頭企業,通過市場化運作,借助企業自身資金、設備、技術和管理優勢,讓農民以土地入股、轉包和互換,發展訂單農業,建立企業與農民的利益聯結機制,助推了土地流轉規模。實現了基地建設和農民的互惠雙贏。在抓招商引資發展龍頭企業的同時,還注重扶持各類專業大戶,按市場規則引導土地向種養殖業大戶流轉。三是建設園區,流轉土地,釋放農村勞動力。為提高農業科技含量,加快現代農業發展,呼蘭區加快了農業示范園區建設,并以此為契機,加快推進土地流轉和勞動力轉移輸出步伐。以沈家、雙井等鄉鎮設施農業示范園區為依托,打造哈肇路設施農業示范帶。采取承包地互換轉包、租賃、入股等方式,引導外出農民把土地向園區集中,實現集約化經營,釋放了農村勞動力,加快了農民向城鎮和非農產業轉移的步伐。雙井示范園區在300畝土地上建溫室大棚20個,每個大棚年純收入1.2萬元。

二、多渠道轉移農村勞動力,推動土地穩定流轉

農村勞動力轉移加速了農村土地流轉,土地流轉促進了農業要素的優化組合,又進一步推動了農村勞動力轉移。呼蘭區近年來采取多種渠道大規模轉移農村勞動力,建立和完善了“政府推動、市場運作、政策引導、流動有序、管理規范、服務完善”的勞務經濟發展新機制,做大做強勞務經濟這篇文章,推動了農村土地的穩定流轉。一是提高培訓質量,促進勞動力轉移,穩定土地流轉。呼蘭充分利用國家“陽光工程”培訓資金,發揮陽光工程培訓的牽動作用,通過整合教育資源,采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業,聯合辦學方式,提高培訓質量。根據市場需求,堅持定向培訓、定向輸出。目前行政管理畢業論文,全區已形成了數控、電焊、計算機、建筑、服裝等專業品牌。區勞動力轉移培訓中心與省農業經濟職業學院合作培養的數控專業學員分配到中糧集團、青島海信等知名企業;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研究所培訓電焊工叫響大連造船廠。近年來,全區共開展技能性培訓農村勞動力2.1萬人,實現了穩定就業。區勞動力轉移辦公室還與200余家企業確立了勞務協作關系,每年可提供1萬余個就業崗位,為學員提供輸出、維權保障一條龍服務,促進了穩定轉移,也促進了農村土地的穩定流轉論文格式。二是成建制舉家遷移,穩定土地流轉。農戶成建制舉家向城鎮遷移是加速農村勞動力轉移和穩定土地流轉的重要因素,也是從區域范圍實現農工、農商轉化,實現減少農民、富裕農民的戰略舉措。全區已有7669戶舉家外遷,轉移農村勞動力13875人,流轉土地11.4萬畝,不僅提高了土地流轉的總量,而且增加了穩定性,提高了農業規模化經營水平。三是創新發展合作組織,穩定土地流轉。發展農村新型專業合作組織,構筑新的載體,加快農村勞動力轉移是穩定土地流轉的重要保證。許卜鄉蒲井村農民合作社利用外出農民流轉出來的土地建設設施齊全的蔬菜生產基地,發展無公害蔬菜3500畝,并吸納本村勞動力110名在生產基地常年出勞務,每個農民年獲得工資性收入1.5萬元。蒲井村五個鋼筋隊輸出勞動力310人,年創收496萬元。新型合作組織建設對穩定農村土地流轉,加快農村勞動力分工分業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三、規范管理,配套服務,為土地規模經營、發展現代農業創造條件

為保護外出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呼蘭區在“依法、自愿、有償”的基礎上,在法律和政策層面加大力度,為推進勞動力轉移穩定土地流轉提供保障。一是提供法律服務保障。區政府出臺了《呼蘭區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文件,確定了“土地流轉形式多樣化,運作方式市場化,實施程序合法化,流轉合同規范化”的原則。由區政府統一發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在承包期內,允許承包人租賃、入股、轉包,增加土地收益。鄉鎮農經中心普遍建立了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對土地流轉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強化區土地承包仲裁機構職能,加大調處和仲裁工作力度。各鄉鎮農經管理中心及時向農民提供規范的土地流轉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檔案。區級建立土地流轉信息庫,鄉鎮成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及時開展土地流轉供求登記、信息、土地評估、政策咨詢等服務工作,為外出務工農民和務農職工提供了土地權益的制度保障。二是提供社保政策保障。把已經放棄經營土地、進入城市就業的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避免再次返鄉與民爭地。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的財政投入力度,進一步擴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范圍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提高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對于已經流轉土地的農民,引導他們從土地流轉收益中拿出部分資金,參照城鎮居民建立個人基本醫療和養老保險,提高自我保障能力,增強外出就業的穩定性。三是提供生產經營保障。對于規模經營土地的種植大戶和專業合作組織,呼蘭區組織涉農部門,全力給予資金、技術和物質支持,使其快速發展。2010年,區政府協調金融部門發放支農貸款7億元,扶持農戶7.2萬戶,為土地規模經營提供資金保障。加快農業技術推廣體系建設,并與大專學校、科研院所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步伐,為科學種田提供指導服務。實施優質糧食、測土配方施肥、玉米豐產、科技入戶、農業技術標志性工程等,積極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為土地連片經營提供技術支持。建立村民互助小組,幫助外出勞務留守人員春播、夏鋤、秋收。同時,認真貫徹落實農機補貼政策,更新農機具140多臺(套),綜合機械化程度達到87%,使新型大型農機具得到很好地應用,提升了作業效率,降低了農業生產成本,提高了農產品生產質量。

篇6

論文摘要:金融產品的創新是金融業發展過程中必須要面臨的重要課題,其對金融穩定有著多方面的影響,需要正確對待。本文著重闡述了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以及如何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系。  

 

前言 

金融創新指的是金融創新的主體創造出新的金融事物以適應金融環境變化的過程。金融創新主要包括金融工具創新和金融過程創新,其中的金融工具創新指的是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產品創新指的則是創造或者引進新的新的金融產品。金融產品主要包括三個層次,即貨幣以及其他類型的結算和支付工具、基礎金融產品、金融衍生品。其中基礎金融產品主要包括以商業銀行為中介的證券類資產和保險產品等,金融衍生品則包括了資產證券化、金融期權、場外交易等。 

金融穩定指的是金融市場的平穩運行,金融機構的穩健運營和金融基礎設施的安全運轉,其所包含的內容是很廣泛的,不僅僅指傳統的貨幣穩定,還包含了金融機構、金融市場以及金融的基礎設施三個方面的內容。只有這三個方面能夠協調發展,充分發揮資源的配置功能,才能夠實現金融穩定。金融穩定的意義和作用是極其重大的,它是金融體系的功能得以正常發揮的重要標志,更加有利于金融功能的發揮。如果金融不穩定將會導致金融功能的降低或者缺失,最終將會制約經濟的發展。長期以來的實踐和經驗表明,金融產品的創新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和制約著金融穩定。因此,處理好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是當前一個很重要的課題。 

一、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 

金融產品對于金融穩定的影響是多種多樣的,是通過多種形式實現的。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在追求收入最大化的過程中,各種金融產品的創新給金融體系帶來了一定影響。由于新的金融產品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之前,金融體系一直處于穩定狀態,但是受到金融產品的影響之后必然會出現波動,喪失了原來的穩定性。第二,由于金融產品的創新,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影響,會出現其他因素對金融市場進行調節。此時,在新的因素影響下新的穩定的金融結構重新形成,金融體系會重新趨于穩定,這些外界因素包括了政府的調控作用等各種方式。在金融產品創新的影響之下金融穩定一直處于不斷變化的狀態,但是總體上是一種螺旋上升的趨勢。受到金融產品創新影響的金融體系必然會在市場力量和政府行政命令之下形成新的穩定的金融體系,總是處于一個由穩定到不穩定再到穩定的循環過程。金融產品創新對金融穩定的影響主要有熨平效應、穩定效應和沖擊效應等。 

二、處理好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之間的關系應該采取的對策 

(一)建立完善的金融產品創新的管理平臺,保證創新金融產品的質量 

金融產品的創新是一個復雜的過程,涉及到許多個的流程和部門之間的分工合作,涉及到不同的業務系統之間的協調和整合,所以需要建立完善的金融產品管理平臺,以保證金融產品的質量。金融產品的創新應該從全局的角度思考問題,進行統一的協調、規劃和部署,加強協作,制定統一的流程管理,保證金融產品的功能和使用效率,縮短研發周期。尤其是要在風險可控,責任共擔的前提下,形成由政府相關部門牽頭,多個金融監管部門齊抓共管的格局或利益鏈條,強化部門聯動、協調配合的作用,加強對金融產品的研究,建立相應的監測、分析、預警制度,始終掌握金融穩定工作推進主動權。 

(二)保證金融產品創新的制度空間,協調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的關系 

金融法規制度的對金融行為做出了多種要求,明確指出了行為規范和準則,相關準則限制了產品的創新,現有機制下的產品創新嚴重不適應金融穩定的要求。進行金融制度的相關改革是我國的金融業全面接軌國際金融市場和金融規則的必由之路,這些規則必將深刻的影響我國的金融穩定。改革的本質內容是金融制度的管制,因為這是金融產品創新的直接影響因素。另外,構建金融產品創新的激勵機制和監督機制也是相當重要的,穩妥調整金融產品創新的規則,使金融制度更加的科學化和規范化。 

(三)促進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的良性互動,增強金融穩定 

在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過程中,對待金融產品創新的態度一直是比較保守的。考慮到金融產品創新對金融穩定存在一定威脅,一直對金融產品創新采取限制措施。但是,在金融產品創新與金融穩定保持良性互動的前提下,金融產品創新所帶來的好處無疑是巨大的。金融產品創新可以促進金融結構的優化升級,給實體經濟和金融結構的協調發展提供動力。對金融產品創新的一味壓制會降低金融體系對實體經濟變化的適應能力,必然也會導致金融結構的失調。只有通過金融產品和金融穩定的互相適應,為新的金融產品的擴散和交易提供必要的基礎,才能夠尋找金融產品與金融穩定之間的相對平衡,才會保持金融穩定。一方面要防止管理過于嚴格,讓金融機構失去開展金融創新的動力,不能滿足廣大消費者對金融產品日益增長的多樣需求;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管理過于松散,產品存在嚴重缺陷,甚至先天不足,危及系統、金融,乃至社會穩定。 

(四)金融產品的創新要適應市場規則 

各種金融行為是在市場經濟的大環境下發生的,金融產品的創新必須要符合市場規則,適應市場潮流才能夠維持金融穩定。信用制度的缺失必然會影響和限制金融產品的創新,也必然會影響金融穩定。金融市場交易的規范必須和法律制度必須要建立和健全,只有在遵守市場規則和具有制度保證的前提下,金融產品創新才不會對金融穩定產生負面影響。實踐和經驗表明,沒有好的市場制度,再成熟的金融產品也會成為淮北之枳。 

結束語 

為了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和正常運轉,在必要、適度管理的前提下,處理好金融產品創新和金融穩定的關系必不可少,只有維持好兩者之間的關系才會建立起經得起市場考驗的金融市場。 

參考文獻: 

[1]黃明理,安啟雷.構建我國金融穩定協調機制的若干制度性探討[j].金融縱橫,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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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乳山市 農業標準化 機遇 挑戰 空間

一、引言

在目前中國發展的條件下,農村、農民、農業三農問題的解決和農村的經濟發展離不開農業標準化建設。農業產品能實現規范化、商品化、集約化以及批量化等,而實現農業現代化可以使得農產品產出率和產品質量提高,從而使得經濟效益得到了提高,也就相應地提高了農民的生活水平。

隨著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勢必將更加日益凸顯現代農業標準化和農業監測的重要性。因此,農業標準化成為建設現代化的一項首要任務。

農業標準化的實現受很多因素的影響,乳山市通過對農業標準化工作進行深刻總結,對工作中的經驗進行了深入分析,得出對農業標準化建設質量產生影響的直接原因,利用有利因素,降低或消除不利因素的影響,對推廣、普及農業標準化工作向前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乳山市在發展農業標準化的道路上建立了“五大體系”,即:

二、建立農業標準化體系

農業標準體系:是通過制定或修訂與農業有關的國家級、地方級以及行業/企業級標準來實現的,它包含了農業生產所有環節的技術標準體系。農業標準體系的建設,需要與時俱進,要跟隨市場需求的變化、農業科技發展以及實施地點的具體情況來實現對某類農產品標準體系的補充和修訂。

三、建立農業標準化推廣體系

推廣實施體系:農業標準推廣體系是人員和組織的綜合體,就是借助不同的渠道,采取不同的形式,使農業標準體系在農業生產中得到實現,起到指導農業生產,降低生產成本,提高農產品質量和產量的作用。

四、建立農業標準化農業服務體系

農業服務體系:它的主要構成部分包括政府農業部門所屬的農技推廣機構、地方合作經濟組織、農民技術協會以及地方專業技術合作組織等。

五、建立農業標準化農業質量檢測體系

農業質量監測體系:是一個綜合性體系,包括法規、政策、管理、機構、技術、人員、設施等多種要素,能夠實現農產品質量各個環節、各個方面的監督檢驗工作。

六、建立農行質量認證體系

農業質量認證體系:指的是對農業生產過程、服務和農業產品中符合相應規定標準的,由具有資格的(國內外不同級別的)第三方認證機構給予書面證明(合格證書)和認證標志。

要想實現農業內銷、出口與進口的健康發展,一方面靠投入,另一方面就要靠標準化這一科學管理手段。要想實現預期效果,僅靠投入一定的勞動力、資金以及技術是遠遠不夠的,還需要借助科學的管理手段,而標準化就成為了唯一的手段。

其次,國家對農業標準化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并連續頒布了相關法律法規。在新的形勢下,國務院下定決心加強農業標準化工作的推進,并且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被授權在全國的標準化工作中行駛相關的行政管理職能。

目前,中國加快農業標準化建設的大環境己經基本形成。面對各種挑戰我們更要學會抓住機遇迅速行動起來,積極利用市場經濟運行機制推進中國農業標準化的進行和改革,必須理清思路,選擇適合本市農業化發展的路徑。

尤其是在當前市場經濟條件下,生產者的經營戰略是把握市場規律,以市場發展為導向,以客戶需求為目標,不斷開發市場需求的產品,適應市場多層次、多樣化、高質量需求的變化。從區域來看要滿足國內市場和國外市場;從需求來看掌握現實市場和潛在市場的分配。因此,農業生產不能只看到當前市場的需要,而只生產目前看好的產品,而是要以戰略的眼光進行超前預測和決策,制定適度超前標準化目標,甚至用自己掌握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觀念來引導市場,發展自己已具備的品牌并創造名牌,達到促進農業經濟效益提高,優化結構,激勵各種新技術的研究與開發,推動生產與消費目標的統一。

參考文獻:

[1]張吉國.農產品質量管理與農業標準化[D].山東農業大學博士論文, 2004.

[2]陳傳新.泰安市農業標準化體系建設調查與分析[D].中國農業大學碩士論文,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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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我國加入wto后,切實履行與保險有關的入世協議,積極應對入世后保險市場競爭的挑戰,需要按照市場化理念和國際理念,遵循透明度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不斷完善我國保險競爭規則,以克服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模式存在的不足。對于保險市場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制,要實行“標本”兼治。特別是對保險業壟斷的規制,不能照搬他國經驗,而應結合我國保險體制市場化改革的實際,綜合運用 法律 手段、 政治 手段、 經濟 手段進行治理。

一、我國保險市場開放面臨的規制挑戰

隨著入世后對入世協議的逐步落實,我國保險市場將進一步開放,保險規制也面臨著許多新的挑戰。

1.外國保險公司大量涌入,再保險市場在開放中面臨著最大挑戰。具有雄厚資金實力,先進保險技術和豐富管理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與不成熟的中資保險公司同臺競爭,這無疑會給中資保險公司帶來競爭壓力,并壓縮中資保險業的生存和 發展 空間,保險市場份額將被重新分割。特別是再保險市場,根據前對外經濟與貿易合作部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服務具體承諾減讓表》來看,我國的再保險市場將面臨百分之百的開放,直面國外保險公司的競爭。

2.保險費率趨向市場化,使保險定價越來越細,不良風險獲得保險保障的困難越來越大。在一個自由競爭的保險市場上,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必須與投保人的風險水平相適應,至少應該接近于其他保險公司所采用的費率結構,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根據不同的風險分級變量自由定價,否則會失去競爭機會。開放保險市場所帶來的一個不可避免的結果就是不同風險之間價格差異的擴大,保險公司將通過越來越多的風險分級變量把投保人根據其風險水平分成許多不同的費率組別,自由定價的政策將迫使保險公司充分利用有關保單持有人相關統計信息來確定保單價格,從而使保險市場價格趨于敏感性和多樣化。

3.經營費用和人傭金將大幅下降。在所有實施壟斷經營、價格控制、卡特爾或缺乏真正競爭的國家,保險公司由于缺乏競爭壓力,其經營效率普遍較低,如經營管理費用過高,支付給人的傭金遠遠超出必要的水平,而這些經營費用水平在完全市場化的競爭中是不可能維持的。隨著我國加入wto,保險市場不斷開放,國內保險公司為了參與競爭,搶占市場,必定采取低費率政策,從而導致承保利潤下降,無力支付高額的費用和傭金。因此,削減經營費用、降低人傭金將成為保險公司重要的競爭手段。這必將對目前我國保險經營方式和保險市場利益格局產生巨大的沖擊。

4.保險監管機構壓力增大,監管體系將與國際慣例接軌。外資保險公司的進入,使我國保險市場上競爭主體不斷增加,成份愈加復雜,這將給我國的保險監管帶來新的挑戰。根據wto確立的國民待遇原則,在對保險市場競爭的規制上,內資與外資保險機構在市場準入和退出、業務范圍、經營規則和法律責任等方面應一視同仁,這就要求保險監管應盡快通過體制和模式的創新以與國際慣例接軌。

二、現行保險市場競爭規制與wto法律制度之間的差距

我國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基本精神、基本原則和相關規定等方面,雖然正在努力與wto法律制度但仍有不符之處,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過于強調保險市場的安全和秩序,疏忽其他同樣重要的價值目標——自主、效益、公平競爭。盡管wto法律制度在 金融 服務問題上給自由化以相對的保留,但是自由化始終是金融服務協議的基本目標。然而,我國現有的保險競爭規制模式在價值目標上,強調國家的管制利益,疏忽了市場主體自主權益的維護;強調行政性的強制監管,相對忽視保險業的自律和保險公司的內控。

其二,將內資保險與外資保險、外國保險區別對待。為強化外資保險公司的競業監管,我國制訂了《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等專門性規章。這些法規和規章表明,我國在針對保險市場主體的立法上試圖做到內外有別。其實,《保險法》和其他相關法律的規定也體現了內外資保險公司差別待遇。如《保險法》第7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法人和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境內保險的,應當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中外合資經營 企業 法》中規定:“合資企業和各項保險應向

要在我國保險競爭規制中貫徹市場化理念,必須對我國現行保險市場規制模式進行全面改革和創新,包括:規制主體要從政府他律一元規制主體到除政府以外的包括保險行業協會、保險中介機構等多方參與的他律性和自律性相結合的多元規制主體的轉變;規制手段要完成從政府行政審批、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單一行政規制手段到對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進行合法性、合規性審查的 法律 規制手段為主的轉變;規制的目標上要從保證保險市場的穩定和安全、控制保險風險為唯一目標的安全規制到安全優先、兼顧效率的規制的轉變;規制的時問上要完成從事前上報審批的事前規制和向事前報批、事中監督和事后評價和懲處的全過程規制轉變;規制的內容要從以條款和費率監管為中心到以償付能力為中心的轉變。

2.借鑒保險競爭規制的國際經驗

保險市場的國際化決定了保險競爭的國際化,這就要求我國應開展和加強保險競爭規制領域的國際合作。wto要求成員方在制度變革上應能逐漸地接受 金融 自由化理念。我國應在維護國內保險市場秩序的同時,要大膽地為保險法制的國際化創造條件,為我國保險市場早日真正地融入國際保險市場提供法律保障。

3.進一步完善保險市場規制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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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中小企業,誠信缺失,治理策略

社會學對社會轉型的界定主要包括兩個層面:一是經濟體制的轉軌,即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過渡。二是社會結構的轉變,主要是指農業社會向工業社會的轉變,從鄉村社會向城鎮社會的轉變等。本文中的社會轉型是指當代中國改革開放所引導出的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型。它不僅意味著中國經濟體制的轉變,而且還促使我國倫理道德觀念進入了轉型發展時期。在傳統計劃經濟條件下,整個社會的運行是依靠權力來維系的,由國家通過指令與服從建立經濟秩序,統一對資源進行配置,以克服個體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交易混亂,誠信體現著對黨和國家政治上的忠誠和倫理道德方面的正統,并被強化。這時,不存在競爭,也不能追求利潤最大化,搞假冒偽劣、損人利已,破壞信用的空間很少,甚至沒有。改革開放以后,我國正處于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急劇轉型時期,社會政治經濟體制以及法律體制仍在改革和完善之中,與此同時,社會轉型所帶來的各種影響,沖擊和瓦解著人們原有的誠信道德觀念現代企業管理論文,而新的,與現代社會相適應的誠信道德觀念仍末建立,而恰恰是這種舊破新末立的特殊社會轉型時期,構成了中小企業誠信危機產生的契機。因而中小企業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動機的驅使下,他們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出現了制假售假嚴重、債務債權糾紛多、會計信息嚴重失真等失信現象,這些行為嚴重地阻礙了我國中小企業的進一步發展壯大,需對其進行治理。

結合我國實際和中小企業的具體情況,一般認為,實現誠信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來進行約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謂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規、制度來對人民的行為進行限制。所謂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過社會的輿論和良心來對人們的行為進行限制。這兩者是通過相互作用來對誠信發揮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傳的力度,實施誠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強中小企業員工的誠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業要實現誠信經營,必須在企業內部實施誠信教育,中小企業可以通過建立自律機制來保障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認真制定誠信經營準則,使中小企業員工明確自己應該做什么,不應該做什么,誠信經營準則有哪些內容,什么是屬于誠信經營行為,什么是不屬于誠信經營行為,從而使中小企業員工有章可循,能夠自覺地接受中小企業誠信經營準則。二是要建立誠信經營的獎懲機制。對遵守誠信經營準則的員工給予必要的獎勵,對于違反誠信經營準則的員工要給予必要的處罰,只有這樣,才能使越來越多的員工遵守誠信經營準則。正如一石說:“一個社會的道德完善與否,僅靠每個人的內省是遠遠不夠的,必須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種機制,能從惡的人的信用記錄上留下污點,并讓他為這個污點付出沉重的代價,那么整個社會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論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業員工必須在內部實施誠信經營教育,豐富他們的誠信經營知識,提高他們的誠信經營水平,使他們樹立起敬業愛崗、公平競爭、遵紀守法的良好道德風尚。

其二,在全社會范圍內倡導誠信價值觀教育

由于中小企業目前已經成為我國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但中小企業的誠信缺失已經嚴重制約其參與正常的生產經營和對國民經濟各方面作用的發揮,那么,中小企業誠信道德建設顯得更是令人矚目。所以,中小企業應作為誠信道德建設的重點,應首先進行現代企業管理論文,然后以點帶面,影響和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逐步形成誠實守信的良好社會氛圍,讓他們形成互動,從而促進中小企業誠信道德建設。

在全社會范圍內倡導誠信價值觀,需要良好的社會氛圍,也需要法律的支持。《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指出:“一切思想文化陣地、一切精神文化產品,都要宣傳科學理論、傳播先進文化、塑造美好的心靈、弘揚社會正氣、倡導科學精神,大力宣揚體現時代精神的道德行為和高尚品質,激勵人們積極向上,追求真善美;堅決批評各種不道德行為和錯誤觀念,幫助人們辨別是非,抵制假惡丑,為推進公民道德建設創造良好的輿論文化氛圍”。為達到這種要求,首先,加大社會信用的宣傳力度,提高全民的信用意識。“人無信不立,國無信不治”。培養信用意識是有利于信用制度的建立,是有利于市場主體的自律和對信用資源的開發利用。當前,要廣泛深入地開展講誠信的宣傳活動,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大眾媒體的正確引導,向社會宣傳誠信是一切道德依賴的基礎,是市場經濟對中小企業的最基本的要求,要在全社會形成“守信得尊,悖信遭恥”的輿論環境,從而以誠信道德規范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如太倉市在開展誠信建設過程中注重抓好示范點,以點帶面,帶動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一是在城區商貿最集中的人民路開展創建“誠信經營規范服務示范街”活動,確立了10家誠信服務示范窗口及20家參創單位,通過這30家單位的引導,帶動全市商貿流通行業的誠信建設。二是在太倉民營經濟最壯大的璜涇鎮召開創建誠信企業動員會,選擇了四家影響較大的企業作為示范企業,以他們的實際行動帶領全市民營企業深入開展誠信創建活動。三是在全市窗口服務單位,開展“誠信服務”示范窗口和示范崗的評選活動,引導更多崗位由“微笑服務”向“誠信服務”提升。四是抓好鄉鎮示范點,把璜涇鎮、新聯村作為全市農村創建的示范點。[2]其次,要努力為誠信建設提供法律支持。加強法制教育與宣傳,營造社會輿論環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使誠實守信成為每個中小企業立足于社會、立足于市場的根本,在全社會形成遵守契約、誠實守信的良好氛圍。目前,我國對違反道德特別是違反誠信道德規范的行為現代企業管理論文,一般只是立足于思想道德教育,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不能給予應有的懲罰,這事實上就是縱容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的不講誠信行為,應當改變這種傳統的做法,用法律手段解決不講誠信行為的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制止中小企業的不講誠信行為。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嚴格依法辦事

其一,完善信用制度的相關法律建設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誠信的基礎和依據首先是法律,因而完善信用的法律體系,便是營造和保護講信用的社會環境的第一要務。信用缺失是一種違約行為,經濟學分析表明,經濟活動主體是否選擇違約,主要看違約成本的高低。當違約行為的預期效用超過的時間及另外的資源用于從事其他活動所帶來的效用時,便會選擇違約。所以治理中小企業誠信缺失問題,必須立法先行,盡快建立完善的信用法律體系。我國目前有關信用的法律法規涉及《擔保法》、《個人信用實名制》、《個人消費信貸實施細則》等。就體系而言很不完整,就立法層次而言,大多屬于部門制定的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對中小企業的失信行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處理,制裁的力度明顯不夠。如《合同法》中對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只是籠統地指出“應承擔違法責任”因此,對現有法律法規不完善之處,要通過細化法律來進行調整,提出明確規定和要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通過立法保護經濟主體的交易自由權和財產權,這是建立社會信用體系的基礎性制度。另外還要建立有關社會信用體系的法律法規,其內容應涵蓋信用等級評定、資信評估、咨詢機構和公共信息、數據的取得與使用程序等。在立法上要充分體現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強化違約責任追究,不僅對逃廢債務的單位要處罰,而且對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管理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構成違法追究法律責任。

其二,嚴格依法辦事,加大執法力度

由于我國目前還處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初期階段,更需要嚴格的法律制度來保障。從司法和執法上落實法律責任,通過加強對失信經營者的打擊力度,強化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執法部門的執法權,建立有效責任追究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使法律制裁對實行中小企業信用行為發揮有效的作用,實現真正的法治,這也是保證中小企業信用建立的前提條件。如溫州的樂清縣柳市鎮中小企業的轉變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在十多年前現代企業管理論文,“柳市黑潮”曾攪得全國不得安定,國務院曾史無前例地為了一個小鎮下發了國辦【1990】29號文件,開展了毀滅性打假行動。全鎮1267家低壓電器門市全部關閉,1544家庭生產戶全部歇業。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鎮發生了根本性轉變,全國所選用的低壓電器,有50%來自這個濱海小鎮,僅財政收入一項,就由1990年的幾百萬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億元。同時,柳市已成為國內最大的低壓電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創匯3億美元,居全國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實的電器之都,同時也是打假打出的電器之都論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國家規范的信用體系,以制度約束失信行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的產權制度

目前,由于我國中小企業所有權主體缺位,產權關系不明晰,沒有明確的最終責任主體。對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來說,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既缺乏產權所有者從外部進行有效約束,又缺乏一種基于自我財產利益的自我約束,在這種產權約束的條件下,國有中小企業經營者沒有必要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就淡化中小企業經營者的責任意識,使中小企業經營者只追求權利而逃避責任,只求眼前利益而不顧長遠利益,最終導致其經營行為短期化,而不顧及誠信。私有中小企業不講誠信的主要原因在于他們的產權缺乏有力的保護,最終導致私有中小企業經營者不可能像真正的所有者那樣能從長計議,從而使中小企業追求短期行為是必然的。一旦經營主體不注重對長期利益的關注,信用的基礎就會被摧毀,使中小企業追求短期行為是必然的,那么必須嚴加治理。為此,一方面,政府必須明晰中小企業產權,明確其責任,使中小企業經營者成為真正的所有者。另一方面,政府應制定長期和穩定的保護其發展的政策。使中小企業形成穩定的長遠經營預期,做到誠信經營。

其二,不斷加強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

信用體系是現代市場經濟的基石。廣義的信用體系包括信用記錄、信用征集、信用調查、信用評估、信用保證以及信用制度、信用管理在內的信用系統。狹義的信用體系指以獨立的中介機構為主體,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通過收集和分析個人和企業的信用資料,為客戶提供當事人信用狀況等證明資料的社會化的信用系統。中小企業的誠信建設離不開整個社會的支持現代企業管理論文,要使中小企業走上誠信發展之路,關鍵是要建立一個完整的社會信用體系,同明還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約束中小企業行為,做到讓守信者能夠得到應有的回報,失信者得到應有的懲罰。這就要求必須建立起一套符合國家規范的信用體系制度。當前,要重點建立企業與個人信用檔案、社會信息系統、社會保障體系、任用干部的道德機制等制度,以形成以市場規則為基礎,制度健全、手段完備、調控有力、管理有序的社會信用體系,為中小企業創造平等競爭條件,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事實上目前社會和政府也正在做這方面的工作,如國家經貿委等十部門今年5月份聯合下發了《關于加強中小企業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推進中小企業信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步驟地建立中小企業信用狀況評價體系,建立信用風險的防范、信息披露和監督管理系統。”廣東提出建立的企業“黑名單”檔案制度,江西的“經濟戶口”管理制度,以及浙江的“企業信用查詢系統”都在為這一方面而努力,但相比社會信用制度建設而言,目前的立法工作還有待加快。雖然目前我國現行維護信用有關的法律條款在多種法律中涉用到,但內容都比較零散,至今沒有一部完整的規范的信用法律對企業失信行為只能依照《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來處理,制裁力度明顯不夠,使違法成本遠遠低于違法收益,使得中小企業的“守信”走向“失信 ”。銀行在合法債務工作時,往往陷入“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狀況之中。“執法難”已經成為治理“失信”行為的頑癥,從而加劇信用危機的程度,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問題還是要靠信用體系的建立。

[參考文獻]

[1]一石.關注信用:讓我們共珍重[J]. 精神文明導刊,2001,9.

[2]趙冠華,閔云良,陸振超.強化誠信建設優化發展環境——江蘇省太倉市扎實推進誠信建設的做法與啟示[J]. 精神文明導刊,2003,9.

篇10

【關鍵詞】工業,自動化,現狀,發展方向

【 abstract 】 Since the reform and open policy, our country should strengthe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dustrialization, strengthen to advanced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dustrial equipment and technology continuously realizes the breakthrough, perfect for industrial management, through many years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at present already gradually by farming industrialises,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tific technology and the introduction of new technology, new equipment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hina's industrial automation level get promoted continuously, in many industrial fields automation have reached the pinnacle of achievement, but and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y, compared to our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level or whether the progress of industrialization, there are a large gap, therefore,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enhances our country industrial automation level, our country to promote the comprehensive national strength and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and has an important role. This paper is in China's industrial automation present situation, find out the industrial automation development in our country, the problems of China's industrial automation, the development trend of our country and the industrial automation development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 key words 】 industry, automation, the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ment direction

中圖分類號:F4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一. 前言

. 隨著我國現代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煉油、化工,冶金、電力、生物、制藥等行業的投資生產的規模越來越呈現多層次化,復合化,施工難度更加復雜化,隨著對新設備的引進和新的操控技術的掌握,各種可以一部分代替操作人員的手工操作,有力的保證了施工標準的執行,規范了操作程序,降低了工作人員的生命財產風險,提高了生產管理的效率,降低了生產管理的成本,為整個工業化的發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工業自動化綜合運用控制理論、電子裝備、儀器儀表、計算機和相關工藝技術,對工業生產過程實現檢測、控制、優化、調度、管理和決策,達到增加產量、提高質量、節省能耗、降低消耗、減少污染、確保安全等目的的一種綜合惟技術,使生產在不同程度上自動地進行,并達到預定的目標,這種用自動化裝置來管理生產過程的辦法,稱為生產過程自動化。

二. 我國工業自動化的發展現狀

我國的經濟發展近年來已經取得了輝煌的成果,工業化的水平不斷得到提升,工業中的自動化程度也日益加深。但是從我國的整體工業化發展狀況來看,我國的傳統產業存在著技術裝備陳舊落后,能源消耗率高,資源浪費多,產品質量難以得到保障,對工業化自動化的管理水平較低,這些方面與西方發達工業國家相比,有著巨大的差距,我國自改革開放來,雖然加大了對設備技術等方面的引進和研發,但在核心技術上的突破艱難,設備技術自動化水平遠遠落后于西方發達工業化國家。面對著激烈的世界競爭,我國必須將現代電子技術,現代信息技術運用到我國的傳統工業技術的實施上來,不斷提高我國工業化水平和自動化水平,這是提高企業素質,提高整體效益最有效的方法之一。

三. 我國工業自動化存在的問題

1. 工業企業整體規模相對小,資金積累不夠,難以留住高端的優秀管人才,企業的積累缺乏,是工業化,自動化缺乏動力。

2. 企業工業化水平提高,但缺乏鉆研突破的研究技術精神,缺乏對核心技術的研究,自動化設備多采用進口和引進,難以形成自己企業的核心專利,難以保持自動化的核心競爭力。

3.自動化市場尚不完善,不夠健全,惡性競爭,市場規范不嚴格,且產品品牌單調,品牌知名度不高,難以和國際知名自動化品牌競爭。

四. 我國工業自動化的發展方向

1. 自動化將會朝著智能化方向發展。

工業智能化。從工業自動化的發展趨勢看,智能化是其核心部分,所謂智能化表現在其具有多種新功能。在工業控制方面,有關的現場儀表在一起,在現場實現自主調節,從而實現控制的徹底分散使調節要加及時,并提高了整個系統的可靠性。

2. 自動化的操控更為精確,更加精工。

工業生產對產品質量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先進技術的采用,科學管理方式的實施,自動化水平不斷升高,使得施工標準更為嚴格,產品的精度朝著更高的方向發展,因此,自動化在工業生產中會有著更嚴密精確的要求。

3. 工業無線技術是自動化操作更簡便準確。

該技術能夠實現非接觸傳輸,特別適用于惡劣環境或振動、高速旋轉對象的監控,而且降低了安裝成本、持續降低運行維護成本,同時更換方便,便于升級。還能夠減少接插件故障,移動自由且不受限制,工業無線技術是工廠測控模式的變革,傳統認為成本過高,無法大規模部署傳感器進行監測的應用,但這次變革將會有力的推進我國工業自動化進程。

五. 我國工業自動化的發展建議

1.政府加強對自動化實施的引導和扶持

工業自動化企業關系到民用甚至軍工行業的制造水平,政府要加大對工業自動化企業的引導和扶持。政府部門要引導自動化企業轉變觀念、穩定心態,提高產品質量以及服務質量,引導優秀的國產品牌進入重要領域,為民族企業的發展提供空間。

2.企業加大對自動化核心技術的研究,加大投入力度。

對以生產產品為主或者專門進行系統開發的企業特長推出主打產品能,才能取得進一步發展。務必要在應用上展現自己的專業化,在系統平臺方面則可以考慮開放化和標準化。未來的技術開發靠某個企業單打獨斗可能性較低,企業應考慮資產重組或者進行聯合開發,企業只有拿出自己的核心技術,整合資源,才能不斷增強本企業的核心競爭力。

3.要樹立品牌意識,要增強本企業品牌的國際競爭力。

我國的自動化工業產品在國際上具有相對弱勢,很多企業品牌設計理念不鮮明,產品質量難以提升,對產品的市場把握不夠敏感,難以組合的營銷自己的產品,宣揚自己的產品品牌。因此,必須樹立品牌意識,提升產品質量,提升核心品牌的競爭力。

六. 結束語

我國要真正實現工業化實現自動化,就必須將自動化控制技術和現代信息技術,相互融合,對我國的傳統工業控制進行系統升級,提高我國工業化水平,通過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設備,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提高自動化水平,在國家重視和企業不斷研究的過程中,加快核心技術的突破,努力提高我國自動化水平,改善經濟效益,為我國的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奠定良好基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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