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制度范文
時間:2023-03-25 18: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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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1.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入世后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
為了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必須進行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政府在管理經濟與社會的時候,需要通過審批才能實現政府在社會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能再盲目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干預。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我國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不公開、審批程序不規范,隨意性大,透明度較低。筆者認為過去的行政審批制度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較大距離,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于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政府創造開放、統
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變過多的行政干預管制之抑制功能為一視同仁的服務保障功能。
由此可見,為了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適應入世后市場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國行政機關的行政活動應符合WTO的要求,與國際社會接軌,應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行政干預,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應以統
一、客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實施相關的法令、條例、判決和決定或從事管理活動,增強可預測性和透明度。所以,傳統的行政審批制度必須按照WTO規則和中國的市場經濟規律,有計劃地依法進行改革。
2.依法公開、公平、公正行政的必然要求
目前政府審批事項過多、范圍過廣,再加上審批過程的過暗、過亂,行政審批制度存在諸多問題。比如,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復、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群眾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
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這就使得一些部門和個人很容易利用所掌握的審批大權謀取私利,進行錢權交易,助長了一些職能部門和有關人員利用手中權力、索賄受賄。另外,大量的腐敗現象由搞“暗箱操作”而滋生,審批人員根據經驗、習慣、感覺甚至關系來決定是否批準,帶有較大的隨意性,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重審批輕管理、重收費輕服務現象普遍。審批責任不明確,很多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審批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對審批后的執行情況也缺乏必要的后續監督,往往導致行政行為管理失控和市場秩序混亂。
由此可見,腐敗嚴重損害了行政效率,妨礙了社會的健康持續的發展,為了預防和治理腐敗,依法進行公開、公平、公正行政,就必須改進工作作風,防止,減少消極腐敗現象,就必須改革行政審批制度。
二、進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徑
1.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
2001年,國務院批轉了監察部、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體改辦和中央編辦《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在文件中明確提出了當前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以及改革應遵循的五項原則,制定了詳細的實施步驟,提出了需要注意的幾個問題。這就為我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2004年5月,國務院決定國務院部門第三批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495項。加上前兩批已取消和調整的項目.國務院共取消和調整審批項目1806項,占總數的50.1%,實現了大幅度減少行政審批事項的目標。
“市場是最好的裁判官”,“市場是一支看不見的手”,應該充分發揮這支看不見的手的力量,而我國的行政審批過多干預那些繁雜瑣碎的具體事項,人為地造成了大量的資源浪費。這就要求從根本上改變以我國行政審批制度。筆者認為,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一是應把妨礙市場開放和公平競爭的行政審批予以取消,市場競爭機制能自行調節的,交由市場去解決。二是由市場難以有效解決,但通過社會組織能有效解決的,應交由社會組織來解決。充分發揮中介組織、社團等社會組織在市場中的重要作用,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美、日等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表明,發揮好社團、行業協會和中介組織的作用對建立高效有序的行政審批制度非常重要。
2.簡化審批,強化監督機制
對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的監督力度不夠。目前,各地政府都陸續向社會公布了相當一批取消、下放的審批事項。但這些事項的落實情況如何需要行政監察部門的積極參與,采取強有力的約束監督措施,否則就會造成改革留有形式或大打折扣。
對行政審批工作監督的目的,就是監督改進工作,維護公平、公正、公開的陽光競爭環境。一是健全審批部門內部監督制約機制,落實審監(審核)分離制度,加強部門內部監督檢查,防止濫用審批權,建立審批人員定期輪崗和審批回避制度。二是健全紀檢等部門的專門監督機制。有關紀檢監督部門紀檢監察要立足本職,廣泛收集企業及服務對象對審批制度改革的意見和建議,對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及時研究反饋給有關部門。三是建立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在行使審批權過程中,不按規定的條件、程序進行審批甚至、,以及由于只審批不監督或者監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要追究行政審批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或法律責任,應遵循“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四是社會監督機制的建立。為了保證一部有效的法律能夠被認真履行,不僅要建立起有效的司法體系,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起民眾與社會的有效監督機制,這其中包括民眾的有效申訴渠道、大眾媒體的公開報道制度等。要建立和健全人大、政協、司法機關以及新聞媒體和群眾的監督機制。使得社會監督機制有效建立起來,把有關信息通過媒體公示于眾,使群眾了解改革的意義內容、過程和結果,從而把審批事項納入整個社會的視野。
3.轉變政府職能。重塑思想觀念
面對加入WTO的新形勢,要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建立辦事高效、運轉協調、行為規范的行政管理體系,已勢在必行,而要達到這一點就要從根本上轉變政府的職能,以制度的方式明確政府該做什么。
只有轉變政府職能、實現了政府退出市場,才能從源頭上遏制政府審批制度的膨脹在傳統體制下,政府是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則成為政府的附屬。因而,經濟活動是由政府組織、經濟決策也是由政府通過行政審批程序下達的。這種情況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初期仍不會有根本改觀。這是因為在市場制度很不健全、市場經濟活動還受到傳統體制的多方阻礙時,政府的重要職能之一,是為市場經濟開辟道路、“保駕擴航”。在當時情況下,政府審批甚至成為市場活動得以實現的條件。而當市場經濟制度逐步建立起來、微觀經濟主體被充分激活、經濟的自組織功能逐步完善了以后,政府再用行政審批手段去管理經濟、管住市場,就只能起到妨礙甚至阻礙市場發展的作用了。因此,關鍵的問題在于,政府必須及時轉變職能,適當退出市場過程。
篇2
審批何理?
比起1994年的老版本,2004年修訂的《中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雖然看上去寬松了許多,但骨子里依然沒有本質的變化。所謂的產業政策,說到底,最核心的兩個字就是:審批。
這種審批細到什么程度呢?《政策》規定: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汽車整車產品,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15億元人民幣,企業資產負債率在50%之內,銀行信用等級AAA;新建汽車生產企業的投資項目,項目投資總額不得低于20億元人民幣,其中自有資金不得低于8億元人民幣,要建立產品研究開發機構,且投資不得低于5億元人民幣。不知道有誰知道這樣規定的合理性依據是什么?如果低于這樣的投資條件會帶來什么樣惡劣的結果?
雖然對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自籌資金擴大生產能力和增加品種,投資生產摩托車及其發動機,投資生產零部件施行了備案制,但新建汽車及車用發動機生產企業,現有汽車生產企業跨產品類別生產其它類別汽車整車產品依然施行核準制,需要履行繁瑣而漫長的審批手續。
為什么要堅持施行審批制,1994年版《中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是這樣表述的:國家將促進汽車工業投資的集中和產業的重組,重點解決生產廠點多、投資分散;審批項目亂;重復引進低水平產品;定點廠建設及國產化速度慢(即散、亂、低、慢)的問題。也就是說有關部門要為汽車產業和汽車企業把關,防止他們生產低水平的產品,防止他們因為產能過大而賠錢。這心操的。
如果說目前國家對機場、公路、鐵道、黨政機關的樓堂館所實施審批制有其法理和經濟上的合理性,那么時至今日依然堅持在制造業領域施行核準制就顯得太落伍了。從中國汽車業發展的實踐來看,中國汽車業目前勉強成氣候的幾家自主品牌吉利、奇瑞、比亞迪等,幾乎都是因為當時有關部門沒有嚴格執行《中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的結果。如果沒有當時部分領導的遠見,完全刻板的按照《政策》辦,那么現在是否存在一家中國自主品牌的汽車企業都很難說。
有一個流傳甚廣的故事,1996年,也就是《政策》出臺兩年后,生產摩托車的李書福告訴自己的一位親信他要生產汽車。親信大著膽子猜吉利是要生產微型面包車,李書福拍拍自己的奔馳車說:生產這種汽車。1998年底,第一輛兩廂汽車“吉利豪情”在沒有被批準的情況下降生。奇瑞、比亞迪等自主品牌都走過類似的路。可以想象,如果沒有嚴格的審核政策,中國汽車業會是像現在這樣被國外品牌雄霸天下嗎?
奇特的成功規律
在中國眾多的行業中,已經形成了這樣一個規律:凡是沒有施行核準制的行業都成長出了眾多優秀的企業和知名的品牌,凡是實施嚴格的核準制度的行業,除非輔以嚴格的國有壟斷制度,否則一定會成為國外企業和產品的天下。汽車業已經被耽誤了這么多年,還要繼續耽誤下去嗎?
從本質上看,市場經濟本身就是一種“浪費經濟”。眾多的資金看好某種產品或者某個行業,便會進行投資。每一個投資主體都會認為自己是市場的先知先覺者,所有的投資計劃都可以估算出市場的大致前景,但無法估算出會有多少企業成為競爭對手,一旦產能大量形成,一定會產生大量的“浪費”。但如果沒有這種浪費,每個企業都輕而易舉地獲得相應的市場份額,企業就不會有創新的動力。
回想改革開放之初的家電行業,各省市都大量從國外進口電視、冰箱、洗衣機等家電的生產線。在當時主流媒體的報道中,充滿了對重復建設的擔憂。但過剩的產能在競爭中逐漸通過兼并重組、產業升級而消化,最終形成了產能和需求的平衡,并由此誕生出一批有著國際競爭力的優秀企業。
反觀汽車業,在1990年代初本已經形成遍地開花的局面。成千上萬的農機修造廠、摩托車制造廠、柴油機廠土法上馬搞出了自己的轎車、卡車、旅行車。但一紙審批,終結了絕大多數企業的汽車夢。國際汽車巨頭從合資企業中賺得盆滿缽滿。但當初設想的“以市場換技術”的局面卻始終沒有形成氣候。中國家用汽車市場成為進口品牌的天下。只有吉利、奇瑞等少數企業成為“漏網之魚”,勉強撐起了自主品牌的一點臉面。
篇3
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
篇4
結合縣政府打造“陽光,制度,學習,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審批工作要進行體制機制創新的要求部署,將創新行政審批的體制機制,建立審批全程,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確定為今年的重點工作,一年來我局行政審批審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時完成了“*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陽關政務”的編制審核及政務信息公開上網查詢工作,只要上網進入*政府信息網,就能查到有關民族宗教管理服務項目的具體辦理程序、條件、時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況。
二、行政審批工作的總體情況
按照省市縣統一部署,我局把審批制度改革做為全年工作重點,年頭縣政府法制辦清理精減了行政審批項目,創新了管理服務項目,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審批工作得到加強,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減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審批更規范、透明、公開,地方的發展環境更好。通過改革達到審批最少、程序最優、收費最低的目標。認真推行網上公開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開方式。做到嚴格按網上公開時限結管理服務項目進行審核,無超時限、超范圍審核事件發生,實現了“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科室審核、一個領導審批、一個公章辦結”的“一站式”審批。相關部門已對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人員做了安排,做到了職能和人員集中,相關部門內設的審批機構已按要求調整到位。現我局只有五個管理服務項目,無行政審批項目。
(一)項目進一步清理:2009年初縣法制辦第三次精減審批項目后,我局保留的審批項目是0項,管理服務項目有五項,這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們采取單位自行申報,縣法制辦預審,最終我局確認保留的審核項目由8個減少到5個,這些項目審核流程、審批時限、承諾已經在縣級電視臺、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被取消或調整的項目不再審批審核。
(二)實行統一管理:此次我縣確認保留的行政審批部門33個,審批項目52項,全部納入服務中心管理,進駐審批項目52項,為辦理,審批業務上受縣行政審批管理辦領導,同時做到了“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科室審核、一個領導審批、一個公章辦結”,待審批中心面積增大后,將全部納入服務中心辦理。
(三)規范審批流程:為做好此次行政審批審核改革工作,我局對時限過長,公開不夠透明等情況進行了整改。經過檢查,現已基本做到標準明確,要件設立依據充分,程序簡化,時限合規,審批審核信息公開透明。
(四)強化審批服務職能,審批效率得到提高
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進一步優化政府的審批服務職能,一年來審批工作著眼于為全縣經濟發展格局服務,為大項目服務、為社會事業發展服務,立足于審批審核工作實際在服務上下功夫。一是繼續開通審批綠色通道;二是實行了大項目全程,大的項目是全縣重點,為此我們把全程審批做為服務的措施,為其提供寬松環境,除招商引資單位全程服務外,我們在接手此項目入中心時,就指派專人一跟到底,保證大項目落地。三是開展聯席審批審核服務,對一個項目由多家審批、程序復雜的,由管理辦統一組織機關部門一同審批,協商受理,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加快了審批速度。
(五)加大審批監察力度,審批行為得到規范
按照“監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審批監察工作,認真抓落實,設立了投訴舉報箱、電話,同時邀請縣監察局領導、檢察院領導做廉政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課,聘請行政審批兼職監督員2名,通過警示教育,制度約束,社會監督,我局行政審批工作運行良好,工作人員依法審批自覺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審批投訴為零,群眾問卷滿意率為100。
(六)健全審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審批工作能否更好的為全縣經濟發展服務,靠制度約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人性化管理”,按照縣政府的指示把審批審核工作列入了我局個人崗位目標考核的內容,使行政職能部門真正重視審批審核工作,用審批審核即為經濟發展做貢獻,樹立一個良好的服務形象。
三、下步的打算
2010年我局行政審批將以“十七”大的精神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服務經濟、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理念,圍繞全縣經濟發展戰略,不斷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升審批審核的軟環境建設,為沖刺全國百強縣保駕護航。
1、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理順行政審批審核的工作關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徹底性”的總體要求,制定適合本局實際的審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實現行政審核的提速,提質,提效。重點在減少環節,提供便捷服務,實施規范審批審核上下功夫。
2、強化對行政審批工作全方位的監督檢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審批效能監察重點,抓好對審批審核職權的監督,確保行政服務的理念,審批審核零投訴。
3、加強對審批審核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同時對審批全程要監察到位。通過警示教育,建立依法行政,清廉為民,服務社會的良好的整體形象。強化“強素質、樹形象、比貢獻、爭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工作人員日常服務行為規范,在嚴格要一、工作成效
結合縣政府打造“陽光,制度,學習,效率”政府的要求,提出了行政審批工作要進行體制機制創新的要求部署,將創新行政審批的體制機制,建立審批全程,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確定為今年的重點工作,一年來我局行政審批審核工作取得的成效:我局于9月30日前按時完成了“*縣民族宗教事務局陽關政務”的編制審核及政務信息公開上網查詢工作,只要上網進入*政府信息網,就能查到有關民族宗教管理服務項目的具體辦理程序、條件、時限、需提供的材料等情況。
二、行政審批工作的總體情況
按照省市縣統一部署,我局把審批制度改革做為全年工作重點,年頭縣政府法制辦清理精減了行政審批項目,創新了管理服務項目,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審批工作得到加強,進一步規范審批行為、減化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能,使行政審批更規范、透明、公開,地方的發展環境更好。通過改革達到審批最少、程序最優、收費最低的目標。認真推行網上公開這一成本最小、效果最好的公開方式。做到嚴格按網上公開時限結管理服務項目進行審核,無超時限、超范圍審核事件發生,實現了“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科室審核、一個領導審批、一個公章辦結”的“一站式”審批。相關部門已對內設機構進行了調整,人員做了安排,做到了職能和人員集中,相關部門內設的審批機構已按要求調整到位。現我局只有五個管理服務項目,無行政審批項目。
(一)項目進一步清理:2009年初縣法制辦第三次精減審批項目后,我局保留的審批項目是0項,管理服務項目有五項,這次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我們采取單位自行申報,縣法制辦預審,最終我局確認保留的審核項目由8個減少到5個,這些項目審核流程、審批時限、承諾已經在縣級電視臺、政府網站等新聞媒體公示,被取消或調整的項目不再審批審核。
(二)實行統一管理:此次我縣確認保留的行政審批部門33個,審批項目52項,全部納入服務中心管理,進駐審批項目52項,為辦理,審批業務上受縣行政審批管理辦領導,同時做到了“一個窗口受理、一個科室審核、一個領導審批、一個公章辦結”,待審批中心面積增大后,將全部納入服務中心辦理。
(三)規范審批流程:為做好此次行政審批審核改革工作,我局對時限過長,公開不夠透明等情況進行了整改。經過檢查,現已基本做到標準明確,要件設立依據充分,程序簡化,時限合規,審批審核信息公開透明。
(四)強化審批服務職能,審批效率得到提高
審批制度改革的目的是進一步優化政府的審批服務職能,一年來審批工作著眼于為全縣經濟發展格局服務,為大項目服務、為社會事業發展服務,立足于審批審核工作實際在服務上下功夫。一是繼續開通審批綠色通道;二是實行了大項目全程,大的項目是全縣重點,為此我們把全程審批做為服務的措施,為其提供寬松環境,除招商引資單位全程服務外,我們在接手此項目入中心時,就指派專人一跟到底,保證大項目落地。三是開展聯席審批審核服務,對一個項目由多家審批、程序復雜的,由管理辦統一組織機關部門一同審批,協商受理,簡化程序,限時辦結,加快了審批速度。
(五)加大審批監察力度,審批行為得到規范
按照“監察提效”的工作要求,加大了行政審批監察工作,認真抓落實,設立了投訴舉報箱、電話,同時邀請縣監察局領導、檢察院領導做廉政教育和預防職務犯罪課,聘請行政審批兼職監督員2名,通過警示教育,制度約束,社會監督,我局行政審批工作運行良好,工作人員依法審批自覺性得到提高。全年受理行政審批投訴為零,群眾問卷滿意率為100。
(六)健全審批工作管理制度
行政審批工作能否更好的為全縣經濟發展服務,靠制度約束,遵循“用制度管人,按制度辦事,人性化管理”,按照縣政府的指示把審批審核工作列入了我局個人崗位目標考核的內容,使行政職能部門真正重視審批審核工作,用審批審核即為經濟發展做貢獻,樹立一個良好的服務形象。
三、下步的打算
2010年我局行政審批將以“十七”大的精神為指針,堅持科學發展觀,牢固樹立服務經濟、服務人民、服務社會的理念,圍繞全縣經濟發展戰略,不斷深化審批制度改革,切實提升審批審核的軟環境建設,為沖刺全國百強縣保駕護航。
1、進一步深化審批制度改革,理順行政審批審核的工作關系,按照市里“理想化、徹底性”的總體要求,制定適合本局實際的審核方式及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實現行政審核的提速,提質,提效。重點在減少環節,提供便捷服務,實施規范審批審核上下功夫。
2、強化對行政審批工作全方位的監督檢查,按照全市的行政審批效能監察重點,抓好對審批審核職權的監督,確保行政服務的理念,審批審核零投訴。
3、加強對審批審核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同時對審批全程要監察到位。通過警示教育,建立依法行政,清廉為民,服務社會的良好的整體形象。強化“強素質、樹形象、比貢獻、爭第一”的思想,嚴格執行工作人員日常服務行為規范,在嚴格要求的基礎上,體現人性化管理。增強窗口審批人員的自身素質、服務水平和集體榮譽感。
我局有決心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努力做好行政審批工作,繼續深化審批制度的改革,努力創新審批工作的體制機制,為服務于全縣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爭做百強縣,做出行政審批審核服務工作的新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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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以解決“最先一公里”問題為重點,建立新型投資項目核準制度。已徹底取消了銀行貸款承諾、電網接入意見、鐵路專用線接軌意見等屬于企業經營自范圍的18項前置手續,一律不得再作為核準前置條件。同時,聯合中央編辦完成對有關部門負責的前置審批及其中介服務事項的清理確認工作,將只保留規劃選址、用地預審以及極少數重特大項目環評審批“兩項半”前置審批事項,其他審批事項一律與核準并聯辦理。目前,法制辦正在就涉及的8部法律、6部行政法規開展修法工作,相關工作完成后,實行新型投資項目核準制度。
二是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建立投資項目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國務院印發實施《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從創新管理入手,圍繞既放權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務到位、監管有效,促進市場秩序更加規范,市場活力充分釋放的改革目標,明確了建立縱橫聯動協同監管機制的總體要求和基本原則,提出了通過建設信息共享、覆蓋全國的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實現“制度+技術”有效監管的主要政策措施。經過各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中央層面平臺已基本建成,6月1日,在線平臺先進行了內部調試,6月底前實現了中央部門層面的橫向聯通。
三是建章立制,將投資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研究起草《政府核準和備案投資項目管理條例》,已上報國務院。這將是投資管理領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規。《條例》堅持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方向,充分體現投資審批制度的最新改革成果。
四是部署打通“最后一公里”問題,進一步簡化、整合投資項目報建手續。有關部門正在抓緊對本系統報建手續研究提出清理意見。初步梳理,項目開工前的報建手續共約20項,包括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施工許可、農用地征用、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土地使用權登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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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過于追求“數字效應”,無法保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質量。一直以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都是在數量上做努力,即通過一次次地削減項目而實現審批的精簡化。各部門在原有審批數量的基礎上減少一定比例,然后由政府對各部門自行裁減的項目進行審核后公布。這種以削減審批事項的多少為標準來衡量改革的成績,把削減審批事項的數量指標當作改革最終目標的做法,客觀上造成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簡單化和形式化。另外,還存在將多項審批項目合并對外公布、垂管機構不公布的現象,這種只看減了多少,不問為什么而減的做法影響了改革的質量,一定程度上也違背了審批制度改革的初衷。
二是缺乏統一的認定標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前置性行政許可,本質上屬于最終行政許可行為的前置環節,但是對這些前置環節是否單列為一項行政許可項目,尚未有統一標準。比如,有的地方將行政許可的某一個環節作為單獨一項許可項目對待,這種做法主要是側重實務操作的方便,但也導致許可項目增加;有的地方則將審批的先決條件作為一個環節處理,不單獨作為一項許可項目公布。此外,對于系統內逐級上報的許可項目,下級部門的初審、審核是否作為一項獨立的行政許可,也存在分歧意見。有些部門將自己審核后上報上級機關審批的許可項目都作為本級機關的行政許可項目,而有的就借口自己沒有審批權而不做公布。
三是行政審批過程中的技術難題成為瓶頸。首先,有些審批項目涉及很強的技術性問題,僅依靠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工作人員的能力,許多與審批有關的技術性問題難以得到解決。如有些審批事項在法律上、內容上、程序上的技術性很強,需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辦公室人員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專家等綜合研究,才有可能拿出切實可行的方案。其次,由于目前中介機構不發達,行政機關又無法擺脫對技術性、公正性、標準化和社會化管理等事項的審批,致使政府對技術性較強的審批事項改革遭遇進退兩難的困境。
四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受制于部門核心利益。各地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多由政府的法制部門或其他機構組成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抽調人員具體負責對現存的項目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最后向社會公布。在這一過程中,廣大企業和社會公眾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受益對象,卻因參與程度有限,其積極性難以有效調動起來,再加上涉及到核心利益的沖突,改革動力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在以政府名義公布清理結果時,最為突出的是地方政府與垂管部門之間的關系問題,當對審改方案意見不一時,就存在部門抵制、拒絕執行政府改革方案的可能。這也是各地對垂管部門應保留的許可項目是否納入清理范圍做法不一的原因。
二、產生問題的原因
一是整體與局部的關系問題。政府通過推進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削減審批項目,減少政府部門對經濟活動的干預,以實現政府職能轉變、改善經濟發展環境、促進區域經濟增長的目的;而部門則往往從維護本部門的既得利益出發,竭力保留已經立法確認的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防止部門職能弱化。因此,矛盾雙方“博弈”的結果就是找到一個平衡點,即完成政府提出的精簡審批項目百分之幾十的目標,審改工作即告一段落。一些部門就采用項目分解后再精簡,項目打包后再保留,項目改名變成備案搞體外運作,甚至將項目審批權下授基層以“曲線救國”。最終辦件多、收費高有“含金量”的審批許可項目被保留下來,而那些發生頻率低的無關緊要的項目被削減,技術上的處理使得每輪審改總體審批項目數量平均都減少了三分之一,但到頭來企業和市民卻沒有多大受益,感覺政府的管制和規矩還是一樣存在。
二是體制機制上存在許多不足。一是審改機構作為臨時性機構,對部門審批項目合法性審查缺少合法性和有效性法律法規支撐,過度依賴部門報送資料,業務上也難以做出獨立的意見。二是缺乏合法審核主體。考慮到部門既得利益本系統工作人員能審但不審,系統外是外行審內行,很難發現問題,或是發現了問題也不能單方面作出改變。三是監管不到位。事前審批、事中事后的監管沒跟上,還沒有建立起一套科學合理的抽查機制、責任追溯制度,部門的自由裁量權比較隨意,對審改清理或已取消項目等執行情況缺乏有效監管,導致缺位失位或選擇性監管,滋生了新一輪腐敗。
三是工作程序存在一些不規范的做法。審改過程中普遍采用部門自查自報,審改小組分組審查,審改辦集體會審后提交領導小組討論確定,再由政府發文公布的基本步驟。其中最為基礎的是部門自查自報環節,往往一開始就確定了整個審改的發展方向。由于涉及部門利益,部門在自查自清環節,往往編織反對理由,掩飾真實情況,瞞報重要項目以及采用“化零為整”、“移花接木”、“改頭換面”的方法,如擬削減某一登記項目時,先將此項目拆分成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三個項目,然后一下子就削減三個項目;或是將原來數個許可項目,在自查自清時合并為一個項目,以控制保留的許可項目的數量。這種不規范的名稱合并、分解方法,自然也成為各地許可項目保留數目不平衡的因素之一。審改機構雖然意識到自查環節存在問題,但由于專業不對口、信息不對稱、審查人員難以進一步查證,只得采用部門的自查結果,審改工作一定程度上不得不依賴和受制于部門。
三、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充分發揮機構編制部門的職能作用。國務院已明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牽頭單位由監察部調整為中央編辦,國務院審改辦設在中央編辦。為此,各地編辦也要積極行動,充分發揮作為政府機構改革牽頭部門和職能管理部門的優勢,深入研究探討改革中的問題,加強職能管理。通過動態調配機構編制資源,在部門內部設立專門的行政審批機構,歸并行政許可職能,可以有效地克服政府部門存在的重審批輕監管、重審批輕服務、重權力輕責任的現象;可以有效地克服審批職能分散、審批環節多、審批周期長的弊端;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行政效能,有助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深化。同時,與監察、法制等部門建立部門配合長效機制,遇到行政審批事項變動時,相關部門及時溝通聯動,實現行政審批事項的動態管理。
二是加強對行政審批行為的規范約束。要制定行政審批事項的具體操作規程,減少審批過程的隨意性和自由裁量權。提出完善審批方式、規范審批行為、加強責任追究的具體措施。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管職能,強化對行政審批的監管合力,對取消審批后仍需監管的事項,務必要建立健全后續的監管制度,制定相關配套措施,加強事中和事后檢查,防止出現監管職能“真空”或“不力”的現象。要充分利用現代信息網絡技術,對行政審批事項的各個環節實行網上審批、網絡監控,及時發現并糾正違規審批行為。實行全程公開,本著對黨負責和對人民群眾負責高度統一的原則,把審批項目、審批流程、審批時限、審批責任人等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全程監督,提高辦事效率和政府效能。
篇7
誤區一:取消了某個審批項目等于“減少了某項具體工作”
按照國家的統一部署和要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合法原則,是指行政審批權的設定和實施必須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根據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要求制定的國務院部門文件,并不得與其相抵觸。根據這一合法原則的規定,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就應將不符合這一規定的行政審批項目予以取消。根據這一規定,通常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取消的審批事項有很多都是抽象行政行為,日常管理事項。有些雖然是審批事項,但權限在上級,不在本級,本級只是審批之前的一種前期運作過程,這些都應取消。可是有些部門的同志認為,取消了某一審批事項,就等于減少了這項具體工作。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有偏差的。有些項目減少了,這項事情有可能是不存在了,但對于必要的日常管理,不但要運行,而且還應運行得更好。絕對不能因原來是審批的,現在取消了,就對該運行的工作不運作,這是不允許的。因為你的日常管理職能仍存在,你不運作,就是一種不作為行為。
誤區二:合并了審批內容等于“減少了審批事項”
合并行政審批事項,是指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對各部門上報的行政審批項目屬同一類項目分成若干子項或部門間和部門內部重復申報的項目,予以合并。這種必要的合并,不僅便于統一規范,而且便于分類運作。可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工作實踐中,有的人認為,既然把原有的項目合并了,那這一項目就不存在了,就等于該審批事項減少了,這就是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對減少審批事項取得的成績。正因為有這種思想認識上的偏差,有的把不該合并的項目也合并了。筆者認為,這種認識是有偏差的,這種做法是錯誤的。合并審批事項是為了便于統一規范,便于分類運作;但被合并的審批事項只是從數字上減少了,并不是此項目的內容不存在了。在具體的行政審批過程中,此審批內容仍是存在的。我們不僅不能把被合并的審批項目作為取消項目,也不能把不該合并的審批項目合并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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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程序集中轉向實質集中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行政服務中心作為相對集中行政許可制度的主要形式,大致經歷兩個發展階段。行政服務中心建立之初,作為進駐政府部門的辦事平臺,設置窗口,接受申請,送達許可文件,原行政許可機關的權限、程序均不改變。這種物理意義上的集中使得行政服務中心成為進駐行政許可機關的“收發室”和“傳達室”以及相關部門“串聯式審批”的載體。雖然在形式上把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集中到了一個大廳辦理,解決了申請人需要親自到不同部門去提交申請和領取許可的問題,但總體上沒有實現行政許可權限的轉移。由于行政許可內容的多樣性,許可審核權、復核權、決定權仍在各個部門,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的目的設立的行政服務中心等機構與原行政機關之間關系不清楚,權限不明確,溝通協調不暢,缺乏有效的對接機制,形成眾多行政部門與“一站式”服務的交叉疊合,增加行政成本,行政許可“兩頭受理、多頭辦理”的“體外循環”狀況加劇現實中重許可、輕監管或者只許可、不監管的現象。
“兩集中、兩到位”是部分地方希望變“體外循環”為“體內循環”的一種制度設計。“兩集中”就是把同一行政部門內部分散在各處室的行政許可權,集中到一個內設機構辦理,把各部門相對集中行使行政許可權的機構成建制地納入行政服務中心窗口,集中為社會服務。“兩到位”就是行政機關所有行政許可事項在行政服務中心窗口到位,相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權、辦事權必須在窗口到位。“兩集中、兩到位”的核心是行政許可權限實現行政許可機關的內部集中,行政許可實質性審批權限向行政服務中心集中。較之以往,“兩集中、兩到位”改變了多頭受理的局面,向實質性許可權限的集中前進一步,但是并沒有改變現行法律框架下法定許可機關的地位和權限。也就是說,原來是哪個機關的許可權還是哪個機關行使,只不過集中在行政服務中心行使。如何進一步從程序集中轉向實質集中,進一步為行政權限的整合提供空間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
哪些許可事項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對許可權影響不大
目前全國各省規定進入行政服務中心的許可事項,存在三種情形,第一種是要求全部進入,沒有例外,如吉林、寧夏、四川。第二種是原則上行政許可事項應當進入,例外的情形各省規定不同,大致包括: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宗教、意識形態的;或者涉及審批事項少、申請量小、服務面窄、關聯度低的,可以不進入。第三種是沒有明確規定,由地方政府根據情況決定。由于行政服務中心并不涉及許可權限的實質集中,因此,哪些許可事項進入行政服務中心對許可權影響不大。
行政許可權是政府管理社會的一種重要的行政管理權,廣泛存在于各級各類行政管理中,既有基于許可事項的重要程度為主要考量因素而進行的縱向層級配置,也有以不同行業和專業為主的橫向的部門配置。隨著行政管理專業化發展,一方面,執行性行政權力按照行業不斷細化職能,另一方面,社會事務的復雜性決定了行政職能的界限不斷模糊,并進而在部門之間形成權力的交叉和重疊。
行政權力本身固有的膨脹性和部門利益又必然帶來各行政機關樂于強化自身權力,造成行政機關各自為政,行政權力配置的專業化有余而綜合協調難度增加,相互牽制有余而相互配合困難,行政效率低下,行政資源浪費。按照行業設置的行政管理系統使得絕大多數部門都是“一條龍”管理,從制定規則到執行法律,從管理、審批到監督、處罰,都由一個部門決定;部門自己給自己設定權力,又自己去行使權力,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行政管理中存在很大的隨意性。從省到市、縣的同一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門都行使同樣的權力,都管同樣的事情,在多頭許可之外,又形成多層許可、重復許可的問題。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按照“精簡、效能、統一”的原則,調整歸并行政管理職權,重新配置部門的職能,精簡政府機構,對于解決多頭許可、重復許可等問題,形成集約化的行政許可機制,合理配置行政權力,簡化行政許可項目,減少行政許可環節,縮短行政許可時限,節約行政成本,規范行政許可,便利行政許可申請人,轉變政府管理方式,提升行政效能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
推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只有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簡行政許可項目,減少行政許可層次,才有集中許可權限的可能和空間;同樣,隨著行政許可權的集中,也必然帶來行政許可項目的整合,可以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既是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性條件,同時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也可以促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
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不可能脫離中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而“單兵突進”,三者之間互為條件和結果。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的發展可以為大部制改革提供借鑒。推行大部制改革,幾個行政機關合并,包括行政許可權在內的行政權限都要整合,必然帶來行政許可權的集中。同時行政許可的集中,也在一定程度上為大部制改革提供經驗,通過行政許可權的集中行使,為其他權限的整合以及機關調整提供思路,并最終推進大部制改革。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長、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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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專業學位作為具有職業背景的一種學位,為培養特定職業高層次專門人才而設置。
第三條專業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但一般只設置碩士一級。各級專業學位與對應的我國現行各級學位處于同一層次。專業學位的名稱表示為“XX(職業領域)碩士(學士、博士)專業學位”。
第四條各種專業學位的設置,應本著積極穩妥的方針進行,經過試點,積累經驗,保證質量,逐步推廣,健康發展。
第五條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或高等學校聯合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專業學位的設置,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會同有關單位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審批。
第六條批準設置的專業學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并協調有關行業、部門成立全國性的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制定培養方案和評估標準。
第七條授予專業學位的高等學校,與專業學位相關的學科、專業應有相應的學位授予權,有較高的教學水平和良好的辦學基礎,有長期穩定的專業實踐場所。
第八條申請授予專業學位的高等學校經本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以及本單位主管部門批準后,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報送有關材料。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申請單位的教學水平、辦學條件、管理工作等方面進行評估。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批準進行試點。
第九條經批準可授予專業學位的有關高等學校須接受相應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的指導,在招生、培養和學位授予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切實保證學位授予質量,并定期接受檢查和評估。對于學位授予質量達不到標準的單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將停止該單位進行此項工作。
第十條各專業學位所涉及的有關行業部門應逐步把專業學位作為相應職業崗位(職位)任職資格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
第十一條專業學位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制定,學位獲得者的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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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一些單位內部管理松弛、控制薄弱,從源頭上給舞弊,腐敗行為予可乘之機。同時造成了單位資產的流失,影響了利潤水平,從而降低了其市場競爭力。為適應加入WTO的客觀要求,在新形勢下加強單位內部控制是現代管理制度建設的首要課題。2000年國家先后了《會計法》及《內部會計控制規范(試行)》,從法律的角度對內部控制作出規定。意在規范會計行為,強化單位內部會計監督,提升單位內部經營管理效果,杜絕經濟違法行為于未燃。
內部控制是保證單位業務活動的有效進行,保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防止糾正錯誤和舞弊,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合法、完整的政策和程序。其貫穿于單位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只要存在經濟行為,就需有相應的內部控制。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就是在單位內部的職責分工、責任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財產物資管理制度等有關管理制度中,都應具體體現內部控制的要求。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控制程序的重要組成部分,其設計得是否科學、完善,對單位的財務管理影響重大。
一、制定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必要性
內部控制制度劃分為內部管理控制制度與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兩大類。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沒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企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是指那些對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有直接影響的內部控制。如由非出納人員每月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是內部會計控制制度的具體規定,其基本目的在于:通過這種控制,可提高現金交易的會計業務、會計記錄和會計報表的可靠性。保證組織機構經濟活動的正常運轉,保護資產的安全、完整與有效運用,提高經濟核算的正確性與可靠性,推動與考核單位各項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提高經營管理水平。
二、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原則
1、全面控制和重點控制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單位必須對所有的財務收支進行全面控制。所謂全面是指三個方面,一是全過程的控制,不僅包括經濟活動各個環節中涉及支出類業務的審批,還包括如銷售單、供貨合同等收入類業務的審批;二是全員的控制,包括單位領導在內的所有職工;三是全要素的控制,包括辦公費、投資、差旅費、業務招待費等所有費用項目。另一方面,在全面控制的基礎上,對諸如基建投資、兼并等重要的財務收支項目,應實施重點控制,嚴格審批。
2、事前審批和事后審批相結合的原則。審批制度作為控制財務收支的一種重要途徑,不僅包括事后的審批控制,還應該包括事前的預算審批。特別是對于一些發生金額較大或者重要的財務支出,必須進行事前預算。
3、不相容職責劃分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作為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重要內容,必須遵循不相容職務必須分離的原則。這也是內部控制制度的基本要求。《會計法》明確規定,“記帳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對一些小型單位因為職工人數少,絕對的職責劃分困難很多。但是應通過更嚴密的監督和復核,以彌補劃分的不足。
4、科學性和實用性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應堅持科學性原則,盡量做到理論上的完善性;另一方面,應該從本單位的實際出發,使制定的審批制度盡量切實可行。如果重視科學性而忽視實用性,設計的制度只能作為“花瓶”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或者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相反,如果重視實用性而忽視科學性,設計的制度雖然簡單易行但卻“漏洞百出”,同樣達不到內部控制的目的。
三、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的內容
依據內部控制的原則,財務收支審批制度設計中應該包括以下內容:
1、財務收支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明確審批人及對業務的授權批準方式、權限、程序、責任和相關控制措施。審批人應當根據授權規定,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審批,不得超越審批權限;在確定審批人員和審批權限時,必須堅持可控性原則,即審批人員必須能夠對其審批權限內的經濟業務具有控制權。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審批人員能夠正確審批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提高審批質量。
2、財務收支審批程序。單位發生的各項財務收支,應該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批和批準。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單位一般先由經辦人員在取得或填制的原始憑證上簽字,然后再據以向規定的審批人員審批,審批通過后交會計部門審核入帳或報帳。這種審批模式有許多不足之處。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會計人員,先審批后審核,即使會計人員發現疑問已是“既成事實”,會計人員往往不會或不敢有異議,這顯然不利于發揮會計的審核監督作用。因此,在設計審批程序時,如果審批人員的職位高于審核人員,應實行先審核、后審批的程序。
3、財務收支審批內容。財務收支審批的內容主要是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具體包括:(1)財務收支是否符合財務計劃或合同規定;(2)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會計法》、有關法規和內部會計管理制度;(3)財務收支的內容和數據是否真實;(4)財務收支是否符合效益性原則;(5)財務收支的原始憑證是否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等等。
4、財務收支審批人員的責任。財務收支審批制度必須堅持權責對等原則。在審批制度中,必須規定審批人員應該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具體包括:審批人員應該定期向授權領導或職工代表匯報其審批情況;審批人員失職應該承擔的責任等。
四、財務收支審批制度的基本模式
1、“一支筆”審批模式。這是指一切財務收支全部由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人員(總會計師或主管會計工作的副職)一人審批。符合《會計法》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原則。其優點在于能夠克服多頭審批造成的監督失控或審批標準掌握不一等問題。但是,其缺點則是不符合內部控制的基本要求,容易導致腐敗。特別是有些單位負責人把“一支筆”審批錯誤的認為是一個人說了算,更是難有約束。再加之單位負責人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經營管理上,對各項財務收支也不可能事無巨細地進行審批。這種審批模式應當予以改革和完善。應加強民主理財建設,對于大型投資應經過領導集體會商,涉及職工利益事項應通過職代會表決等。
2、分級審批模式。這種審批模式根據業務范圍和金額大小,分級確定審批人員。單位領導副職(分管領導)或職能部門負責人在其主管業務范圍和一定金額范圍內具有審批權,但對于重要的財務收支或金額較大的財務收支,必須由單位負責人審批。金額巨大的財務收支,甚至需要通過單位領導集體審批。這種審批制度的優點在于避免了權力的過分集中,有利于形成對審批人員的約束和牽制;并且,由于審批人員一般是職能部門負責人或單位分管領導,他們對審批范圍內的財務收支比較了解,可以提高審批質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