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基本法范文

時間:2023-03-31 02: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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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基本法

篇1

一、觀念為先——著眼于牢固樹立依法治稅觀念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推進依法治稅必須首先解決思想認識問題,著眼于樹立依法治稅觀念。目前,在依法治稅工作中,還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思想認識問題:從領導層來講,有些領導干部對依法治稅缺乏應有的認識和足夠的重視,法治觀念淡薄,人治思想嚴重,仍習慣于傳統管理和依“長官意志”辦事,以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少數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和權力濫用等問題;有些領導干部對依法治稅雖然有一定的認識,但面對財政管理體制的制約和稅收計劃任務的左右,面對來自方方面面的阻力和干擾,顯得望而卻步、裹足不前、不敢作為。從執法者來說,有些人頭腦里“官本位”、“稅老大”意識作祟,習慣于居高臨下、隨意執法,對法律上的約束感到不舒服,對依法治稅很不情愿;有些人受傳統的法律是治民工具觀的深刻影響,一味強調納稅人要依法納稅,卻很少講執法者也應依法征稅,甚至有的把執法權變為自己隨心所欲的工具。就納稅人而言,有些是依法納稅觀念不強,受自身利益驅使,千方百計欠、偷、騙、抗稅,致使國家稅款嚴重流失;有些人雖然依法納稅觀念和依法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在不斷增強,但由于“后顧之憂”,即使自身權益受到侵害,多數也不敢訴諸法律予以維護。

解決這些問題,必須進一步統一和提高思想認識。從理論上講,稅收的本質特征,決定了一切稅收活動都必須依法進行,同時也決定了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核心地位。從實踐來看,依法治稅是正確處理征納矛盾的根本方法和唯一途徑。這一主要矛盾所具有的長期性、復雜性和艱巨性充分表明,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永恒的主題。依法治稅是稅收工作的核心和靈魂,是指導稅收工作的基本原則,是統攬稅收工作全局的根本指針,也是衡量稅收工作的主要標準。值得指出的是,長期以來,各級稅務機關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中心,并主要以稅收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來考核工作績效。在組織收入思想指導下,稅務機關任務觀念很強,相對法制意識卻較淡薄,大都將主要精力放在調劑稅收余缺,確保稅收的平穩增長上,出現了收入形勢好的時期和好的地方有稅不收、放寬減免、執法偏松、對偷稅逃稅睜一只眼閉一只眼的現象;收入形勢不好的時期和地方挖地三尺、嚴罰、甚至出現收“過頭稅”、寅吃卯糧、亂征亂罰的情況。這不僅造成稅收執法上的時期性和地域性差異,而且給依法治稅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影響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要根本改變這種狀況,必須確立依法治稅中心論,主要用是否做到了依法治稅來考核稅收工作的績效。實際上,稅務機關只要抓好了依法治稅,使納稅人自覺依法納稅、稅務人員做到依法征稅,稅收收入自然會達到及時足額、應收盡收。并且其他各項工作也因找準了努力方向而迎刃而解。稅務機關應始終堅持依法治稅為本,如果仍一味強調以組織收入為中心,無疑將本末倒置、舍本逐末。

二、機制為本——致力于建立依法治稅的監督制約機制

推進依法治稅,根本在于建立科學有效的依法治稅運行機制。過去在稅收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以及偷逃稅現象嚴重等問題,之所以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很好的解決,主要原因就是缺乏真正相互制衡的、完善的依法治稅監督制約機制。

現代法治是以法律對權力的限制和約束為基點的。任何一項權力的行使,都必須受到其他權力的監督,失去監督的權力就會產生,甚至導致腐敗。這些年來,執法隨意、執法違法、執法腐敗等問題之所以屢禁不止,其重要原因就是對其缺乏有效的監督,缺少一個全方面、全過程、全方位的監督制約機制。目前,在稅務系統內部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是一個非常薄弱的環節,并且多是事后監督,這種游離于稅收執法過程之外的監督,從機制上講很不健全,從實踐中看也不十分有效。對稅收執法權的監督,應當深入到稅收執法權行使過程中與其同步運行。為此,必須抓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建立稅收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進行事前監督

黨的十五大提出,政府機關要實行執法責任制和評議考核制。稅務機關作為國家的重要行政執法機關,理應堅決貫徹落實好這一要求。對于稅務機關來講,稅收執法責任制應當包括執法責任、評議考核和責任追究3個方面的內容,其中執法責任是落實的基礎,評議考核是落實的關鍵,責任追究是落實的保障,3個方面相輔相成,配套實施,缺一不可。首先,必須明確執法責任,就是對執法崗位、權限、程序、要求及責任等依法進行嚴格界定和明確分解,做到分工到崗,責任到人。其次,建立科學、完善的評議考核體系。在制定考核目標上,要做到必要性與可行性相結合,選取那些能夠突出重點、體現綱目、看得見、摸得著、抓得住、量得準的指標,且具有直接性、具體性、可量化與可操作性;在考核內容上,要做到定性與定量相結合,定性指標力求體現全局性、宏觀性和普遍性,定量指標力求體現合理性、嚴格性和績效性;在考核方法上,要做到日常考核與年終考核相結合,內部考核與納稅人評議相結合,主管部門與相關部門評價相結合。第三,對應追究責任的執法行為必須要有可測度的具體要求,即使那些難于測度的“軟要求”,也要用清晰明確的語言加以界定,不能使用模糊籠統的語言。

(二)建立稅務案件聽證、審理和復議制度,進行事中監督

稅務案件聽證、審理和復議制度,是防止和糾正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保障和監督稅務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保護納稅人及其他稅務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重要內部監督機制。目前,這3項制度在實際工作中貫徹落實得不夠好,有的聽證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門承擔,而是由稽查分局自行組織;有的審理工作不是由法制部門牽頭負責,重大案件不交審理委員會審理,而是全部由稽查分局自行審理;有的雖然由法制部門承辦,但聽證、審理和復議質量不高。產生這些問題的最主要原因,就是各級稅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不健全,法制工作人員不適應工作需要。為此,各級稅務機關必須進一步加強法制工作機構建設,縣及縣以上都要成立專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將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稅收的人才充實到法制部門,以保證稅收法制工作的正常進行,充分發揮法制部門規范和監督執法的作用。

(三)建立稅收執法檢查和“兩錯”追究制度,進行事后監督

近年來,每年一次的稅收執法檢查,雖然取得了一定成績,但由于時間緊、內容多、范圍廣、任務重,往往走馬觀花、蜻蜒點水,存在檢查不深入、不徹底、不到位的問題,甚至有的只是聽聽看看、走走轉轉,流于形式,走了過場。這種一陣風式的檢查,很容易形成“風過景依然”、“雨過地皮干”的現象,不僅沒有引起基層的重視,也沒有達到應有的實效。應當改變稅收執法檢查每年集中搞一次的做法,通過建立健全包括全面執法檢查、專項執法檢查、專案執法檢查和日常執法檢查相配合的一整套執法檢查制度,實現執法檢查工作經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

“兩錯”(執法過錯或錯案)追究制實施中最突出的問題是工作力度不夠,究責不到位,甚至形同虛設、落而不實。這種監督措施的軟弱無力和斷檔缺位,助長了執法的隨意性,弱化了法紀嚴明的執法環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究、責罰相當、教育與懲罰相結合的原則,采取不隱瞞、不護短、不包庇的態度,切實做到真抓實干、真追實究、究責到位。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嚴格公正執法。

三、環境為重——著力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

治稅環境是稅收工作順利開展的基礎。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依法治稅的運行狀態和運行結果。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必須注重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目前,在治稅環境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主要是涉稅違法案件時有發生,行政干預稅收執法現象依然存在,有關部門配合不得力。對此必須引起足夠重視,認真加以研究解決。

(一)規范政府管稅

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發展市場經濟,要求各級政府必須轉變職能,堅持依法行政,用法律和法規來規范政府行為;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和全局意識,正確處理國家利益與地方利益、全局利益與局部利益、執行政策與完成計劃任務的關系,充分尊重、維護和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治稅;要切實加強對稅收工作的領導,經常聽取稅收工作匯報,幫助協調解決稅收執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稅務機關依法治稅撐腰壯膽;要嚴格執行國家稅法和稅收管理權限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權限擅自更改、調整、變通國家稅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擾和影響稅務機關公正執法。對地方行政領導自立章法、變通稅收政策、截留國家稅款、混淆入庫級次的,應依法追究;對于干擾稅收執法、為納稅人說情包庇的,既要承擔行政責任,也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加強部門配合

加強部門協作配合,最根本的在于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法律規范,用法的形式明確各部門的權力、義務及法律責任。我國當前的治稅環境之所以不盡如人意,最根本的一條就是缺少法律規范,諸多稅收問題由于稅收法律責任不明確,長期得不到解決。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必須加快稅收法制建設,使各個部門在處理稅收問題時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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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籌劃;偷稅、漏稅

中圖分類號:DF43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32-0174-02

進入21世紀以來,中國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催生中國的企業快速、過于快速、甚至畸形的發展。企業原始積累在一片謾罵討伐聲中不斷進行、成長,逐漸成為一股不容忽視的經濟社會力量。2008年由美國房地產泡沫戳破引發的次貸危機迅速席卷全球,許多民眾眼中“萬惡”的房地產企業和房地產商人破產了,但民眾并未從中得到些許好處,甚至連心理上的安慰也沒有得到。因為,伴隨房地產蕭條而來的是整個建筑業的蕭條,失業從華爾街蔓延到工廠、農場,激起人們對消費的恐慌,最終重創各國國民經濟。而各種企業和股市的再度活躍成為大家翹首以盼的經濟復蘇信號、股市的強心針。

于是,引導企業進行稅收籌劃,再也不是目光短淺者眼中的一項“殺貧濟富”的活動。筆者認為研究和處理好企業稅收籌劃中的法律問題有助于推動稅收籌劃的普及,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質量,最終有助于推動經濟社會有序發展。

一、稅收籌劃的發展歷史

“稅收籌劃是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根據政府的稅收政策導向,通過經營活動的事先籌劃或安排進行納稅方案的優化選擇,以盡可能地減輕稅收負擔,獲得“節稅”的稅收利益的合法行為。由于稅收籌劃在客觀上可以降低稅收負擔,因此,稅收籌劃又稱為“節稅”。[1]法律上第一次認可稅收籌劃是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在20世紀30年代“稅務局長訴溫斯大公”一案中作出的判例。由于納稅人有少繳稅款內在需求,各種稅收優惠的存在為稅收籌劃提供了,而每個人對稅收籌劃空間的認識和對籌劃技術的掌握是有差異的,因此,人們對專業的稅收籌劃人才有需求,加上法律對稅收籌劃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內外都得到迅速發展。

二、稅收籌劃的內容與偷稅、避稅、節稅的區別

稅收籌劃的主要內容包括稅收籌劃的對象、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

稅收籌劃的對象主要是:納稅主體(法人或自然人)的戰略模式、經營活動、投資行為等理財涉稅事項,具體到各個行業、企業、個人會有具體對象,不盡相同。

稅收籌劃的方式方法主要有:1.利用稅收優惠節稅;2.遞延納稅期獲得資金的時間價值;3.轉嫁稅負。

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征是合法性,這也是它區別于其他幾個相關概念的特點。

偷稅是指納稅義務人違反稅法相關規定,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己的納稅義務,不繳納稅款或少繳納稅款的行為。我國這樣界定偷稅:“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①偷稅具有欺詐性和違法性。

避稅則是指“納稅人利用稅法上的漏洞或規定不明確之處,或稅法上沒有禁止的辦法,作出適當的稅務安排和稅務策劃,減少或者不承擔其應承擔的納稅義務、規避稅收的行為”[2]。

節稅在我國概念等同于稅收籌劃,在許多場合混用。

三、稅收籌劃的意義

稅收籌劃的意義可以理解為稅收籌劃的積極作用,主要從其對納稅義務人、征稅機關、社會的意義三個方面來說。

對納稅義務人而言,首先,稅收籌劃提高了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了納稅人的稅收遵從意識,使得納稅人主動了解稅法規定,提高了納稅人依法納稅的水平。其次,對企業納稅義務人而言,稅收籌劃是寓于企業管理各個環節之中的,不僅涉及法律部門、還涉及財務部門、管理部門、甚至生產部門,需要統籌協調;從而提高了企業管理水平,直接節約企業生產管理成本,間接為企業做大做強奠定基礎,滿足企業追逐利潤最大化的沖動又將其限制在合法范圍之內。

對征稅機關而言,減少稅務機關與納稅義務人博弈成本,節約了征稅機關的人力、物力資源,減少了稽核成本。但同時也加大稅務機關研究法律漏洞,反避稅的難度。

對整個社會而言,雖然稅收籌劃的直接目的是少繳稅,但在客觀上提高了納稅義務人管理水平,提高了征稅機關的效率。

四、我國稅收籌劃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性質

1.稅收籌劃行為引起稅法風險或者其他風險。稅收籌劃在現實中面臨很多風險,主要是對違反稅法強制規定可能引來稅法上的懲罰,同時由于稅收籌劃也是一項管理活動,涉及企業決策,可能引起企業經營上的風險。

2.稅收籌劃在我國缺乏法律上的認可。稅收籌劃在國外發展迅速,但在我國法律上并沒有認可稅收籌劃的合法性,國內外學界也對其充滿爭議。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稅收籌劃起步較慢,從業人員多是懂稅不懂法的會計人員或懂法不懂稅的律師,缺少專業從業人員。稅收籌劃的技術手段也有限。

4.稅收籌劃、稅務中介機構在我國發展比較緩慢。在我國從事稅收籌劃的機構比較少,而且其形式也大多是召開企業稅收籌劃培訓班,幾天的時間對企業財務人員進行培訓,根本達不到稅收籌劃需要的要求。

5.企業稅收籌劃與承擔社會責任之間的矛盾。在我國缺乏廣泛、專業的慈善事業,傳統認為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直接表現形式就是交了多少稅,現在企業搞節稅,大家的主觀評價就是這個企業沒有社會責任心。

五、我國稅收籌劃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1.稅收征管執法不嚴、稅務稽核水平低造成違法成本低。稅務部門以補帶罰、以罰帶刑非常普遍,很多時候只求完成任務,加上資源、人力物力有限,稽核常常不到位,導致稅收籌劃違法成本很低,助長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時的違法沖動。而事后懲罰力度不大且不到位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2.我國法律更迭頻繁,也是稅收籌劃風險重要來源。我國的幾部基本稅法,都處于幾年一小修,十年一大修的狀態。稅收籌劃是一項系統且長期的工程,法律的頻繁更迭不但影響籌劃的實際效果,而且為納稅義務人帶來違法風險,阻礙稅收籌劃在我國的發展。

3.我國稅收籌劃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我國現在的稅收籌劃從業人員多是會計人員、法律人員和從稅務機關出來的工作人員,它們的籌劃技術或者手段還大多停留在鉆法律、法規空子的不正當避稅階段。而稅務機關和立法人員不斷對我國不成熟的法律法規進行防漏獨缺(反避稅――這也是我國稅法頻繁修訂的原因),雙方的博弈導致稅收籌劃不具有持久性和連續性,達不到納稅義務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效果,甚至帶來負面效應。

4.稅收籌劃的法律社會環境不好。很多人認為企業節稅是在“挖社會主義墻角”,一些覺得自己有“覺悟”、納稅光榮的納稅義務人不屑于稅收籌劃,一些想偷稅的人覺得稅收籌劃達不到它們想要的效果。歸根結底還是我國稅法缺乏良好的社會環境,大家對稅收缺乏正確的認識。

5.納稅義務人權利意識淡薄。稅收籌劃從一定意義上來說是一項納稅義務人的權利,如同它誕生時,法律對沒有人可以逼迫納稅人多繳稅的認可。但很多納稅義務人并沒有意識到自己有這個權利,也沒有行使權利。

六、建議與對策

1.制定稅收基本法,完善稅法體系,界定稅收籌劃概念。我國的稅法體系相當不完善,既缺乏重要稅種的單項立法,如增值稅法,也缺乏一部稅收基本法。建議制定一部《稅收基本法》,對稅法體系進行完善,同時在《稅收基本法》中界定稅收籌劃的概念,以推進稅收籌劃在我國的普及發展。筆者認為新的《稅收基本法》要跳脫現行《稅收征管法》的既定框架,規范許多稅法實務、前沿、理論問題,稅收籌劃是其不能回避的。同時,稅收法律還應在稅種、計稅依據、稅率等方面的法律規范中為納稅人提供稅收籌劃的空間。

2.稅務機關嚴格執法、稅務稽查,依法行政。稅務機關的執法、稽查力度直接決定納稅義務人在稅收籌劃中的違法成本。只有稅務機關做到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才能加大稅收籌劃活動中相關各方的稅法遵從意識,稅收籌劃才能在中國健康發展并得到認同。同時,進一步完善對稅收執法的監督,完善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懲罰制度。

3.加大稅收籌劃知識普及,提高納稅人權利意識。稅收籌劃是納稅人權利應有內容,稅務機關、高校、科研機構都應加大其宣傳力度,支持相關研究和相關出版物出版,普及稅收籌劃知識,讓大家知道如何合法籌劃繳納稅款。同時,應當在我國稅收法律中明確賦予納稅人進行稅收籌劃的權利。

4.制定稅務中介機構的業務規范和相關責任認定。稅務中介機構在稅收籌劃中發生違法行為,其不利結果如何在稅務中介機構和納稅義務人之間分配問題應當既定清楚;相對于稅法知識豐富的從業人員,委托人(納稅人)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弱勢,所以還應當規定稅務中介機構造成納稅人損失的賠償責任,以進一步規范稅務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從業行為。

國家應當加快建立規范的稅收中介機構職業標準和監督機制,加快培養高素質的稅收籌劃人才,如近年來北大等高校稅法教授就提出了培養稅法碩士等高等專業人才的想法,但其實施還有待成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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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稅務管理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企業在開展所有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時候都必須要對法律法規要求予以遵循,而在開展受管理活動的時候必須要做到這一點。企業在從事事務管理活動的時候應該要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來進行,針對稅務管理活動進行合理的謀劃,通過對合法手段的應用幫助企業節稅,使企業的稅賦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夠通過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將賬簿以及記賬憑證等擅自撕毀、隱匿、變造以及偽造等行為進行偷稅等違法活動[3]。

2.誠實守信原則: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道德,誠信原則對于企業的健康發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博弈是企業進行納稅活動的本質,企業通過誠信納稅可以使自己與政府之間的博弈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從而使企業經營的收益得以增加,而且商業合作伙伴、企業工作人員、管理層以及企業股東等企業利益的相關者之間的信任度將會受到誠信原則的直接影響,誠信原則能夠對過度的機會主義傾向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企業的負責人必須要主動地選擇誠實信用的原則,并且以誠實信用的原則為根據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指導。誠實納稅意味著企業能夠對自己應盡的經濟責任以及社會責任進行主動的承擔,對相關稅收法律的義務約定予以遵從,只有這樣才能夠與稅務機關將良好的合作關系建立起來,并且能夠促進企業自身的健康持續發展。

3.成本效益原則:企業管理與控制稅收成本的主要目標就是節約成本,企業經營者需要考慮的重點問題就是成本效益原則。相對于同行業而言,企業的稅收成本必須要壓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夠使企業的價格競爭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必須要對有關稅收的案例、規章以及法規等進行鉆研,最終將幫助企業節約稅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來,對企業的經營活動進行優化[4]。4.事先籌劃的原則:所謂的事先籌劃的原則是指在發生納稅行為之前,企業通過事先的設計安排以及規劃,能夠實現遞延繳納的目標以及少交稅的目標。相對于納稅行為而言,納稅義務在企業的經濟活動中通常具有較大的滯后性,這樣在納稅之前企業就有可能針對稅款行為進行合理的籌劃,從而實現降低或者避免企業的稅務負擔的目標。如果企業已經發生了經濟行為,而且企業的稅率、計稅依據以及納稅項目已經成定局,這時候企業如果想實施少繳稅款的措施,那么不管這些行為是否合法,都不屬于稅收籌劃的范圍之內。總之,稅收籌劃活動的實質就是通過對稅法的運用,針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合理的安排,從而能夠使企業對納稅義務的發生進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業稅務管理的主要目標

1.準確納稅:企業需要以稅法的相關規定為根據針對準確納稅的含義進行解釋,準確納稅也就是指的是企業在對相關稅收法規、法律進行嚴格遵守的前提下,做到及時、足額地上繳稅款,同時要保證企業能夠享受到相關的優惠政策。

2.對稅務風險進行規避:對稅務風險進行規避包括兩個方面的主要內容,也就是對遵從稅法成本風險進行規避以及對處罰風險進行規避。遵從稅法成本風險主要包括具有較大不確定性的資源差異以及外部環境等出現的遵從成本;而處罰風險則指的是由于沒有足額以及按時的上交稅款,導致企業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得情況。

3.稅務籌劃:在發生納稅行為之前,企業在不違反法規以及法律的條件下,事先安排納稅主體的投資行為以及各種經營活動等與稅務事項有關的、而且能夠實現遞延繳納目標以及少交稅等目標的活動。

二、企業開展稅務管理的有效對策

要想使中國企業處管理當中存在的問題得到有效的解決,應該以這些問題為根據,有針對性的采取各種措施。

1.作為稅收征管者,國家必須要對相關的稅法體系進行完善。國家的稅法體系應該主要包括稅收程序法、稅收實體法以及稅收基本法。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的背景下,中國的稅收法制建設相對而言要滯后很多,曾經有很多次提議針對稅收基本法進行立法,然而直到現在為止,稅收基本法也沒有成文,而且一些重大稅收問題、稅收原則以及法律依據具有明顯的缺失。由于法律規定并沒有明確下來,因此就使稅法的權威性受到了極大的削弱。所以必須要針對中國的稅收情況進行充分的調查和研究,最終將科學合理的稅收基本法制定出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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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收行政現狀發展完善

一、 稅收行政的概述

稅收是一個非常熟悉的字眼。稅收作為國家一項基本職能,作為國家調節國民收入分配的一項重要措施,作為稅務機關進行稅務管理的重要方式,在整個國民經濟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而稅收行政則是對稅收在現實社會的一個全面運用。我們可以給稅收行政一個這樣的定義:稅收行政,是稅務機關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在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領域對稅收法律關系相對人所進行的監督、管理和救濟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二、稅收行政的現狀

在當今市場經濟條件下,稅收行政作為稅法實施中的一個重要環節,在我國的現實情況不容樂觀。具體問題如下:

1.我國目前稅收法律體系整體立法層次較低,憲法只對稅收做了原則性規定,在稅法中除稅收征管法、外國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是由法律規定外,其他一些重要的流轉稅法等都由行政規章和部委規章加以規定。由于立法層次較低,大量的法律解釋應運而生,但這些解釋往往與立法精神存在沖突或不連貫,以上這些問題,使稅收行政執法過程中經常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也嚴重影響著稅法本身的權威性和穩定性。

2.行政執法過程中由于體制或人為因素,出現一些極端現象,或者是稅收不到位;或是重實體、輕程序;或是重本部門利益,輕法律義務;這些稅收不規范的行為,最終傷害納稅人的合法利益,導致納稅人對稅務機關的信任危機,更損害到國家的利益。另一個方面是納稅人的法律意識薄弱,有一部分納稅人逃稅、漏稅。

3.缺乏有效的稅收行政救濟,當出現一系列的稅收問題時,稅收關系當事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解決。

三、稅收行政的發展和完善

基于以上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給予發展和完善:

1.構建完備的稅法體系。

(1)盡快出臺稅收基本法,將其作為稅收的母法。并在基本法中明確規定其立法宗旨、稅務機關的職權和責任、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稅務糾紛的解決和救濟途徑等,并切實將有關規予以實施,使稅收工作有法可依。

(2)健全我國多層次的稅法體系,在不違背憲法和稅收基本法的前提下,還要按照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和稅務總局通過的《稅務部門規章制定實施辦法》,規范稅務部門規章的制定程序,保證稅收立法體系的完整性、協調性。

2.加強稅收行政執法,明確稅務機關不僅僅是經濟的管理機關,更是稅法的執行機關,還要強化為納稅人服務的意識,真正實現在執法中服務、在服務中執法。

(1)納稅機關完成強制管理型政府向服務型的轉變。2003年,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對與納稅有關的問題做了明確的規定。其中規定納稅服務的定義,所謂納稅服務是稅務機關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行使權利的過程中,為納稅人提供規范、全面便捷、經濟的各項服務措施的總稱。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服務型稅務行政已經在成長完善之中,但有史以來我國行政機關的“官本位”思想比較嚴重。如何做好這個轉變不是輕而易舉的事情。針對這樣的現實,我們不光要提出服務型稅務行政的口號,更要切實的將服務型的具體標準和措施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這樣口號才會更快的變成現實。

(2)完善稅收法律程序,因為沒有健全的程序,公正和效率就沒有保障。我國目前還普遍存在著執法程序不規范、超越權限、主要證據不足等問題。在稅收執法的過程中就是要克服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就是要嚴格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辦事,就是要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來處理好實體與程序的關系,充分重視程序的作用與程序制度的建設。確立稅收程序公示原則,做到稅收透明化,使納稅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納稅。還要健全聽證制度、復議制度等。

3.納稅人一方應當積極守法。對于納稅人應該積極學習稅法知識,了解自己正當的權利和義務,熟知相關政策和制度。不要曲解納稅申報制度,樹立“納稅光榮,偷稅可恥”的思想,加大對不按期申報、未申報等稅收違法違章行為處罰力度,健全偷逃稅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當然稅務機關也要搞好優質服務,加大宣傳力度,使稅法得以普及。

4.健全稅務行政司法,提高稅法監督的專業性和技術性,以保障稅務監督的有效性。當出現稅務糾紛是,法律應當能夠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利益,使目前明顯傾向于稅務機關的現象得到改觀。具體措施如下:

(1)明確納稅人必須繳納的稅種和稅款額度,對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納稅人可以以此作為理由和法律依據,稅務機關不得強行征收;這樣可以有利的防范和禁止亂收費現象的泛濫。

(2)對應現實中稅務機關和納稅人地位不對等的情況,應當建立稅務機關舉證責任制度,即稅務案件訴訟中稅務機關負擔舉證責任,相對人不需要舉證。

四、結語

認識稅收行政的現狀,發展和完善稅收行政是一個富有挑戰性和具有重大價值的課題。在此過程中需要我們將國外的先進稅收模式和制度進行本土化,將有關設想具體到法律規定和相關的規范性文件當中,并注重營造一種團結合作的文化氛圍,依靠國家機關、納稅人和社會全體的成員的努力,使我國的行政稅收趨向法治化、科學化和人文化的軌道。

參考文獻:

[1]徐健:關于完善我國稅法體系的探討.湖南稅務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9月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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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海關法第五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的第五章是關稅,共有關稅征收管理方面的法 律規定十二條(第三十五條至第四十六條),海關法的其他各章的有關規定也是 保證稅收、維護正稅秩序的法律保障。因此,海關法不僅是重要的海關管理 基本法,也是關稅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2)關稅條例

    1985年3月7日,國務院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 從當年3月10日起實施。關稅條例是關稅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具有法規的效 力,是我國唯一的一部專門的、系統的關稅立法。

    后來,根據情況的變化,國務院先后于1987年9月12日和1992年 3月18日兩次修改關稅條例。修改后的現行關稅務例共八章、四十二條。海關 進出口稅則是關稅條例的組成部分,列在其后。

    (3)海關審價、估價法規

    為了加強海關審價工作,健全審價制度,保證關稅收入和保護納稅人的合法 權益,并逐步納入國際上通用的《新估價守則》的估價制度,海關總署根據海關 法和關稅條例的有關規定,先后制訂了一些審價、估價規定。

    (4)其他征收稅費法規

    除上述審價法規外,從實際工作需要出發,海關總署依照海關法和關稅條例 制訂、下達了一系列海關征收稅費方面的文件、規定、通知,其中比較重要的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于補稅和退稅所適用的稅率的規定》(1985年10 月24日)、《海關征稅管理辦法》(1986年9月30日)、《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關關于進口貨物原產地的暫行規定》(1986年12月6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海關對進口減稅、免稅和保稅貨物征收海關監管手續費的辦法》(1 988年9月20日)等。

    (5)減免稅法規

    為了發揮稅收杠桿對對外經濟貿易和進出口的宏觀調節作用,支持和促進對 外開放、經濟建設和發展生產,我國制訂了一系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隨著改革 開放的不斷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這些政策規定與國際通行 規則和市場經濟公平競爭原則的矛盾日益突出。近年來,國務院對一部分進口減 免稅規定進行了清理、調整,對該保留的減免稅法規作了保留。目前減免關稅的 法規主要包含在以下法規中:《國務院關于改革和調整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國發[1995]34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自用進口 物資稅收返還問題的通知》(國函[1995]135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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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經濟危機;稅收流失;稅收管理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3-0461(2009)03-0001-03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加快發展現代服務業的制度障礙與政策研究》(08CJY043)。

一、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及其危害

在許多發展中國家,有限的管理能力成為稅收的束縛。對發展中國家的逃稅情況的研究表明,半數以上的潛在所得稅未能征收入庫的情況并非罕見,其他稅種也有些類似情況。我國這類研究資料比較缺乏,但同樣,應征額與實征額之間有較大的差距,稅收流失嚴重。有學者曾對我國逃稅的規模進行測算,結果令人震驚:在1995年至2002年中,我國逃稅規模分別為4473.95、4099.14、4358.44、4524.92、4440.31、4438.13、4320.56、3991.88億元,逃稅率分別為0.74、0.59、0.53、0.49、0.42、0.35、0.28、0.23。[1]最近,審計署公布的有關審計結果表明,由于企業存在著核算、申報不實等諸多問題,導致大量稅收流失。這不僅使得政府收入流失,稅收對資源配置、收入分配的調節作用大打折扣,更降低了稅制的彈性。特別是在通貨膨脹的條件下,由于管理的原因,導致稅收收入相對額下降,要想增加收入,只有不斷地提高名義稅率和開征新稅,導致了高稅率低稅額的現象,也使得減稅面臨巨大困境。并且,從長遠角度看,稅收流失還會對國民經濟產生負面作用。因此,減少稅收流失是一項重要而又迫切任務。

二、稅收流失問題的原因

(一)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淡薄

企業通過做假賬,多攤派費用,減少賬面利潤來減少納稅已成為一種風氣,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淡薄。這固然與我國公民素質不高有直接原因,但是還有其他方面因素。

1.部分征稅人征稅觀念不正確。在部分“稅官”看來,我是“國家稅官”,我就有權管你,你不服,我有法治你,一副典型的“稅老大”的模樣。并且,某些地方人情大于稅法,只要人情到,好處到,一切都可以通融。這使得納稅人感覺社會主義稅收跟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統治階級的“苛捐雜稅”“橫征暴斂”并無本質區別,從而產生反感。

2.政府機關的財政支出不夠透明,甚至錯位。雖然我國人大每年都對預算情況進行審議和監督,但是絕大部分納稅人并不清楚財政收入有多少用于納稅人,有多少用于政府開支。如果納稅人看到的僅是政府機關漂亮的辦公大樓,寬敞的職工宿舍和高檔的轎車,他們就會感到即使依法納稅,也都被“當官的”揮霍掉了,故產生一種少繳稅甚至偷稅的動機。

3.稅收宣傳不得體。到目前為止,中國的稅法宣傳仍然停留在“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任務”、“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階段上,這使得納稅人誤認為稅收是政府無需付出取得的,稅收是一種絕對的權利,權利義務的不平等使得納稅人對征稅產生抵觸情緒。

4.偷稅懲罰力度不夠。納稅人看到:許多偷稅漏稅單位或個人并沒有被發現;即使被發現,受到的懲罰力度也很小,從而使依法納稅的人們有不公平的感覺,他們也改為不依法納稅。這種“示范效應”使不依法納稅成為普遍現象。一旦如此納稅人就不會因為不依法納稅而產生罪惡感。

(二)稅制設計不合理、稅務管理能力弱

1994年稅制改革進一步確立了我國現行以流轉稅和所得稅并重的雙主體稅制結構,基本上適應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取得了初步的成效。這可以從我國宏觀稅負不斷的提高中看出。據統計,從1994年~2002年,我國宏觀稅負率分別為10.96%、10.33%、10.18%、11.06%、11.82%、13.02%、14.07%、15.95%、16.40%。[2]但從稅收結構情況看,流轉稅和所得稅這兩個主體在結構上是嚴重失衡的,流轉稅比例過高,目前已達到稅收總收入的70%以上,而所得稅所占的比重則比較低,僅有16%左右,其他財產稅等輔助稅種也未調整到相應位置。同時,應該看到,我國稅務管理能力較弱,這使得稅制實施的效果不好。從實踐看,正是由于對法定的各個稅種缺乏管理能力,在許多發展中國家,稅制設置的初衷與實際運行情況之間往往存在巨大的差異。其結果首先是影響一定時期稅收收入的總量與結構。在這種較低的稅務管理能力下,要增加收入,政府往往必須不斷提高稅率和開征新的稅種,其結果必然使得稅制缺乏嚴謹的體系。我國稅務管理能力弱,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

1.征收系統信息化程度低,征管手段落后。首先,稅收計劃缺乏彈性,稅務機關的征收進度比照稅收計劃進行,很難做到應收盡收。其次,征收大廳沒有充分發揮其功能效應。雖然投入大量硬件設施,但其功能的應用有待于開發。如以計算機代替手工征收,雖然提高了工作效率,但目前的軟件功能尚有欠缺,只是對納稅人簡單情況進行儲存,打印稅額及征收日報等,不能提供大量信息。對納稅申報資料的人工審核不但缺乏可比性而且還存在滯后性納稅評估,稅源監控信息在征管實踐中沒有被靈活地運用。特別是對未申報戶、欠稅戶缺乏很好的源泉控制方法,未能與工商、銀行、企業進行聯網。再次,征管數據沒能為稽查選案即使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2.管理系統信息化程度低,沒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統和稽查系統。管理系統是稅收征管體系的橋梁和紐帶。現行的管理系統從稅源監控的廣度到深度都沒有達到應有的程度,而且信息化程度低,過多強調了靜態稅收資料的保管,忽視了動態稅收資料的采集。

3.稽查系統效率不高,沒能把稽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資料及時反饋給征收和管理系統。稽查人員所占的比例不足,稽查力量有待充實,稽查的內容、方法也有應進一步完善。特別是目前稽查部門實行的“選案、稽查、審理、執行”一整套方法,雖然本意是要強化對稽查權力的制約,減少大規模稽查而增加的稅收成本,但在實際執行中卻出現一些問題,利用選案提供的數據不盡準確,影響了稽查工作的準確率。

4.征收、管理、稽查各部門之間的職責范圍劃分有時不甚合理,缺乏整體協調。表現在征管數據沒有能為稽查選案及時提供有價值的信息;管理系統既缺乏相對獨立性又不能有效地支持征收系統和稽查系統;稽查沒能借助于征收和管理系統獲取選案線索,有針對性地實施專項稽查和重點稽查,同時,也沒有很好地做到把稽查檢查中掌握的第一手資料及時反饋給征收和管理系統。

5.征管工作在具體操作中缺乏一定的規范性。首先表現在稅務人員的素質、業務水平有待于提高;其次辦稅程序、手續、文書還不甚規范,稅務人員執法的規范化問題仍然存在。

(三)稅收法律法規不夠健全

雖然我國目前已經初步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稅收法律框架,《稅收征管法》等稅收程序法的頒布實施,也進一步完善了稅務執法、法制監督、和法律救濟的制度體系。但隨著市場化進程的加快,新型經濟及相關法律的不斷涌現,稅收法制建設中不僅原有的問題日益突出,而且還暴露出新的矛盾。主要問題有:

1.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許多重要的稅收法律,如稅收基本法、稅務違章處罰法、稅式支出法、稅務法理法、納稅人權利保護法等還未出臺;稅收實體法內容滯后,稅種設計不合理。

2.稅法與相關法律存在明顯脫節,長期游離于整個法律體系之外。不僅《憲法》中未對稅收的開、征、停、減、免以及公平稅做出規定,稅法與行政法之間還存在矛盾。

3.稅收依法行政上存在明顯缺陷,稅收司法運行機制存在明顯不足。

三、稅收流失問題解決辦法

(一)提高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

現代各種稅種的成功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公民的納稅意識,這種納稅意識一方面來自于納稅人的“覺悟”,另一方面來自于考慮到被抓住后會受到懲罰。公民的納稅意識很大程度上來自納稅人對作為正式制度的稅法體系的認同程度。如果納稅人能確認稅收用途正當,與自己享受的公共服務能聯系在一起,是政府提供公共產品的“影子價格”,并且能感覺到與其他納稅人相比,稅收是公平的。這個時候,納稅人對盡義務的意愿會大大加強。但是不少納稅人對征稅有抵觸情緒。要改變這一態度,一是要改變目前征稅人高高在上的錯誤觀念,使他們知道:正是公民的納稅,政府機構才能正常運轉,才能給公務員工資。二是要改變目前的稅法宣傳,不能只停留在“依法納稅是每個公民的任務”、“社會主義稅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之類口號宣傳的水平上,而要使納稅人看到:稅收是他們為社會生活付出的代價,是為消費公共產品而支付的價格。稅收給他們生活中增加的,并不只是負擔。

要增強公民的依法納稅意識就要加強對違法納稅人的檢查和處罰,并將這些情況公布,以儆效尤。而這又和加強稅收管理是相聯系的。一個合理的稅制跟一個完善的稅收管理體系,應該使納稅人衡量逃稅的成本―收益后選擇依法納稅。 關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用下面的公式解釋:

E(Y)=K[Y-T(Y)-P(m)m×Y]+(1-K)[Y-T(1-m×Y)][3]

其中, E(Y):可支配收入 ,Y:個人真實收入 , T(Y):稅收函數 ,m:真實收入被隱瞞比例 ,P(m):罰款率函數 ,K:逃稅行為被查獲函數 。

因此,理性的納稅人要使個人可支配收入最大化,預期的最優“逃稅”程度取決于稅率結構、逃稅被查獲概率以及罰款率結構。在其它因素不變情況下,逃稅程度取決于查獲概率K(檢查力度)、罰款率P(m)(懲罰力度)。因此,降低畸高稅率,加大查處力度和頻度,提高罰款率,均能減輕逃稅。而這些,是稅制設計和稅務管理所決定的。

(二)改進稅收管理

1.優化稅收征收系統。要實現稅收系統信息化,包括納稅申報方式多元化,納稅申報數據采集、處理、分析自動化,稅控裝置普遍化,稅款入庫無紙化,與相關機構實現網絡化。

2.管理系統信息化。管理系統信息化的重點,應該放在納稅信息的分析,存儲和與征收系統和稽查系統的相互銜接、相互交流上,建立管理系統與征收、稽查系統相配合、相促進的機制。只有逐步實現管理信息化,加大管理力度,最大可能地獲取納稅信息,縮小征納雙方的信息差距,實現合理有效的納稅評估機制,才能使征收、稽查系統高效運作。

3.強化稅收稽查,提高稽查水平。要加快稅務稽查的制度建設,規范稅務稽查執法的權限和程序,建立稅務稽查考核體系。稅務稽查要實現信息化,以征管數據作為稽查選案的依據,充分利用協查信息,使稽查選案更具有針對性,提高稽查效能。在稽查體制上應確定選案、稽查、審理、執行四分離格局,既能分解權利,又能明確責任,應強調在對稽查權力制約的基礎上進一步規范稽查行為。

4.制訂規范的核定征稅程序。通過規范核定程序,可以有效地避免核稅的隨意性。具體要求包括:同一城市對核稅文書做出統一規定;核稅人員定期開展轄區業戶經營情況的調查分析及定稅后的跟蹤管理;逐步實現核定征稅由手工管理向計算機管理轉化。[4]

(三)完善稅收法律法規

加強稅收立法,健全稅收法律體系。這是推進依法治法、治理稅收流失的基礎。基本思路是:建立稅收基本法為母法,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相配套的稅收法律體系。

1.建立稅收基本法。稅收基本法是具有最高稅收法律地位的“母法”,規范稅收共性問題,統一、約束、指導、協調各單行稅法。可以為稅收執法、司法及其監督確立目標,提高執法、司法水平。

2.健全稅收實體法。稅收實體法是指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與義務的稅收法律規范。在我國現行的各稅收實體法中,除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其余稅收法規具有與法律同等的效力,但從實際情況看,這種有稅無法的狀況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稅收的強制性,國家應該盡快將一些可以預見長期適用的稅種完成立法程序。

3.完善稅收程序法。稅收征管法是指規定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權利與義務履行過程的執行程序的稅收法律規范。《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案)》于2001年5月1日開始實施。新征管法充分考慮了稅收對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影響,將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作為一個立法宗旨。但隨著形勢的變化,稅收法律關系主體權利與義務履行過程的執行程序還需要不斷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1]易行健,楊碧云,易君健.我國逃稅規模的測算及其經濟影響分析[J].財經研究,2004,(1):31-40.

[2]2002統計年鑒[M].北京:中國統計出版社,2002.

[3]Allimgham, M.and Sandmo, A..Income Tax Evasion: A Theoretical Analysis[J].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 1972,(1):323-338.

[4]曾國祥.對我國稅收管理戰略目標和框架的構想[J].稅務研究,2002,(6):64-66.

Research on Tax Evasion Issue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Financial Crisis

Wei Guo

(School of Business, Nanjing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3,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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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鍵詞:稅收流失;稅收政策;財政收入

Abstract: The tax revenue outflow already became our country tax revenue domain stubborn illness, reduced the national financial revenue, has disturbed the normal tax revenue work and the social economy life order seriously. This article to the tax revenue outflow's concept, the form,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d had the tax revenue outflow factor to carry on the simple analysis, and proposed the government tax revenue outflow toddling step.

    key word: Tax revenue outflow; Tax policy; Financial revenue

前 言

所謂稅收流失,是指各類稅收行為主體,以違反現行稅法或違背現行稅法的立法精神的手段,導致實際征收入庫的稅收收入少于按照稅法規定的標準計算的應征稅收額的各種行為和現象。這里所說的各類稅收行為主體,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作為征稅人的稅務部門。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稅收流失主要表現為以下種種現象和行為:

1.偷稅。2.逃稅。3.漏稅。4.騙稅。5.抗稅。6.欠稅。7.避稅。8.非法的、任意的稅收優惠和減免。9.征稅人違規導致稅收收入減少。

一、我國稅收流失現狀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和新的稅收制度的貫徹實施,稅收已廣泛介入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2004年全國稅收收入25718億元,占全國國內生產總值的(GDP)的18.1%,稅收已成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對促進我國現代化建設,改善綜合國力起著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現在正處于經濟轉軌期,國家法制尚不健全,人們的稅收法制觀念還比較淡薄,誠信納稅的意識還遠沒有得到樹立,各種偷逃稅現象還大量存在,稅收流失的現象依然十分嚴重。2004年,全國稅務機關共檢查納稅人124萬余戶,查補總收入為369億元, 若按50%的查補率樂觀估計,稅收流失也在300億元以上。國家統計局副局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據測算,我國地下經濟約占國內生產總值(GDP)的15%左右,按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18%匡算,2004年,我國地下經濟的稅收流失約為3696億元。據國情專家胡鞍鋼的保守估計,目前我國的稅收流失約在3850-4450億之間。從各種渠道的信息來看,目前我國稅收流失情況已十分嚴重。所以,加強對稅收流失的研究,對稅收流失進行有效的治理,最大可能的減少稅收流失,增加稅收收入,是十分必要的。

二、目前我國引起稅收流失的主要原因

我國目前的稅收流失是多種影響因素共同作用下的混合體,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我國稅收流失產生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物質利益關系是引起稅收流失的動因。

我國現階段還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國有、集體和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企業都有各自獨立的經濟利益。而現階段,國家與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系,主要是通過稅收的形式來進行的,稅收直接參與社會剩余產品的再分配,這種分配形式的主要特征是無償性。因此,稅款的多征與少征,直接影響到生產經營者的收益。使得一些生產經營者在處理國家、企業、個人的物質利益關系時,為了使自身收益最大化,便會采取各種手段偷逃國家稅款,造成稅收流失。

(二)稅收法律體系不健全、不規范,稅收執法力度不夠是稅收流失的政策原因。1994年稅制改革后,我國的稅收制度進一步改進,但是現實生活中,我國稅收法律體系的建設仍不夠完善,存在許多不足與缺陷,主要表現在:1.法律體系內部存在重大缺陷。現行稅法形式體系不完善,沒有一部稅收基本法,也沒有相配套的稅務違章處罰法、稅務行政訴訟法等。2.現行稅法立法檔次太低,許多稅種都是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暫行條例開征,稅收立法呈現立法行政化趨勢,稅法的權威性和透明度不夠。3.現行稅法存在不合理之處,操作性較差。如增值稅的視同銷售的規定、關聯企業轉移定價的規定等在實際的稅收征管中操作難度都相當大。同時,稅務機關的執法獨立性較差,《征管法》雖然有稅收保全和強制執行的規定,但由于需要工商、銀行等相關部門的配合和支持,這些規定往往得不到落實,使偷逃稅現象不能得到有效制止,造成稅收流失。

(三)稅收征管體制不完善,稅務干部隊伍整體素質較低,是產生稅收流失的體制因素。

1.稅收征管體制不完善,征管質量不高。1997年以來,雖然逐步建立了“以申報納稅和優化服務為基礎,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集中征收,重點稽查”的稅收征管新模式,但從幾年來的運行情況看,取得的成效并不理想。出現了“疏于管理,淡化責任”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稅務機關內部崗位職責不清,管理任務不明,淡化了稅收征管的一些基礎性工作,而重點稽查的作用也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影響了稅收征管的質量,造成了稅收流失。

2.稅務干部隊伍整體素質亟待提高。當前,知識經濟的浪潮撲面而來,擁有現代知識,具備創新能力的人才將成為生產力中最活躍的、決定性的因素。近年來,為適應國家發展的需要,稅務干部隊伍不斷壯大,但縱觀稅務干部隊伍的現狀,卻十分令人擔憂。一是專業型人才不足。二是復合型人才缺乏。難以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日益復雜的稅收工作需要,造成了稅收流失。

3.稅收征管手段仍顯落后,稅收信息化建設步伐亟待加快。近年來,稅務系統大力加強了稅收信息化建設的步伐,但由于資金、技術、人員、設備等條件的制約,全國的發展不協調,沒有在全國形成網絡。同時,由于沒有與工商、銀行、海關等相關部門聯網,無法實現信息的交流和共享,使計算機管理的效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

(四)地下經濟規模巨大,是稅收流失的重要因素。

各種數據和信息表明,目前我國地下經濟已經具有相當的規模和影響,由于地下經濟活動幾乎完全脫離了稅務機關的監控和管理,稅收基本處于完全流失的狀態。三、稅收流失的治理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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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法對象

一是全市地方稅務系統所有稅務人員;二是納稅人及社會各界。重點加強對領導干部、公務員、青少年、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和個體工商業戶等“五類”人員的稅收法制宣傳教育。

二、普法內容

按照“誰主管誰普法,誰執法誰普法”的原則,全市地稅系統開展2012年度普法工作,既注重對外部的稅收宣傳,又抓好對內部的教育培訓。

對稅務人員繼續進行憲法、稅法及其他與履行職責相關法律知識的學習教育。一是要加強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的學習。每位稅務人員都要認真學習憲法和國家基本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律手段開展工作的能力,切實推進“三和”地稅建設。二是要著重開展稅收政策法規的學習教育。市局將重點抓好企業所得稅法及其配套規定、個人所得稅法、車船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修訂的資源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法知識的宣傳教育,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務素質。三是要積極開展與履職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教育。組織開展刑法修正案(八)及瀆職侵權犯罪規定、行政強制法、人民調解法、保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進一步增強廣大稅干依法行政的能力,防范稅收執法風險。

對納稅人要繼續宣傳普及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知識。一是根據納稅人行業特點、繳納稅種和經濟類型,開展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輔導,積極幫助納稅人利用好稅收政策。二是針對稅收征收實體法,開展好營業稅、所得稅、財產行為稅政策法規的宣傳,加大稅收優惠政策宣傳力度,加強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輔導,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自行申報納稅宣傳。三是繼續深化稅收征管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等程序法的宣傳教育。四是廣泛宣傳稅收性質和職能作用,積極宣傳法律、法規賦予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切實增強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意識。

對社會各界要強化稅收性質、功能及稅收基本知識的宣傳,努力增強全社會的稅法認同度和協稅護稅意識,積極營造良好的治稅環境。

三、普法方式

(一)系統內部

各黨組理論學習中心組要堅持帶頭學法制度,利用政治業務學習時間,以法制講座、法律專題討論等形式開展學法活動,年度集中學法不少于四次,時間不少于8小時。通過專題法制講座、脫產培訓、地稅講壇、網站在線學習等多種形式,不斷加大法制教育力度。嚴格實施干部學習培訓學分制管理和考核。把稅收法制知識作為“每周一題、每月一考”、全員業務輪考、業務競賽和崗位能手評比的重要內容。要進一步加強全員自學法律制度,并充分利用好《干部法律知識讀本》、《公務員法律知識讀本》、《法律基礎知識》等普法教材,全年自學不得少于40學時。

(二)系統外部

充分利用“12366”納稅服務熱線、地稅門戶網站、辦稅服務場所、電視、報刊等渠道進行稅法宣傳,定期舉辦“地稅與您相約”專場咨詢培訓、重要涉稅事項新聞會,突出對新出臺的稅收政策的解讀,加快稅收政策傳遞速度,不斷提高稅收宣傳服務水平。繼續通過《日報》“地稅”專欄、《政民連線》、《政風行風熱線》等宣傳平臺大力開展稅法宣傳。舉辦講座、輔導、交流座談會等,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開展形式多樣的個性化稅收宣傳。繼續加大稽查案件公告力度,集中反映重大涉稅案件查處、稅收專項檢查和發票專項整治成果。對涉稅違法犯罪典型案件及時曝光,教育廣大納稅人,震懾不法分子。

大力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主題活動。繼續開展“法律六進”活動,各單位要在宣傳聯系點和稅收宣傳教育基地經常性開展稅法宣傳、咨詢,并要結合工作實際有所側重。精心組織開展第21個“稅收宣傳月”活動。積極組織參加“江淮普法行”、“12.4”法制宣傳日活動。面向青少年稅收法制宣傳教育基地,利用主題班會、課外輔導、地稅開放日、稅法知識競賽等形式,把稅收知識納入學校第二課堂。開展稅收志愿者深入重點企業進行稅法宣傳和政策咨詢等服務活動。

四、普法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

各單位普法依法治理領導小組每年至少要召開1次會議,研究部署普法工作。要結合工作實際有針對性地合理安排普法內容,增強實效性。法制機構、法制員要認真履行職責,抓好具體工作落實。市局政策法規科將定期組織普法工作實施情況的督導、檢查,促進年度普法計劃落實。

(二)深入宣傳,增強實效

宣傳對象上要擴大影響力,宣傳形式上要賦予創新力,宣傳內容上要增強滲透力。要結合日常辦稅服務、征收管理、稅務稽查等工作,將稅收宣傳融于納稅輔導、咨詢和個案查處中,形成遵紀守法、誠信納稅的良好氛圍,切實增強納稅人的權利意識、責任意識、稅法遵從意識。各單位要重點圍繞稅收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方面的亮點和舉措、“法律六進”等專題活動的新經驗新做法、開展各種專項法制宣傳教育情況、法治文化建設的經驗做法等方面開展普法信息的采寫和報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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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外發展循環經濟、主要對策

        1.法律措施

    德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發展循環經濟,并制定出相關法律的國家.上個世紀70年代,隨著經濟的快速增長,大量生產、大量消費導致垃圾的大量排放,使垃圾的處理問題日益突出.1972年,德國聯邦政府頒布了《聯邦廢物管理法》,將各種廢物的收集和處置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該項法律的頒布改變了西德人的生活習慣,一般生活垃圾,塑料容器以及紙類等開始被分門別類地回收。隨著西德公眾環保意識的不斷提高,1986年聯邦政府制定了“避免產生廢物、廢物再利用及安全處理原則”,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對廢物的認識從“怎樣處理”上升到了“怎樣避免產生”的高度。德國循環經濟理念的導人體現在1991年頒布的包裝廢物管理條例》中,該條例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明確了商品生產和流通業對包裝廢物回收和循環利用的義務。

1992年德國通過了(限制廢車條例》,規定汽車制造商有義務回收廢舊車;1994年頒布了(循環經濟與廢物清除法》,后經過數次修改,于1996年10月以((循環經濟·廢物管理法》正式生效。該法使世界環境保護運動發生了根本性的轉變,即由過去的末端治理轉向全過程控制;提出“本法律的目的是促進循環經濟,保護自然資源,確保廢物按有利于環境的方式進行清除”;確立了發展循環經濟的基本要求,即任何生產過程首先要盡量避免或減少廢物的產生,對于無法避免而產生的廢物,包括生活垃圾和廢紙、舊電池、舊汽車等,要求盡量采取循環利用的措施,以減少資源消耗和污染;規定了產品制造者在產品生命周期管理過程中的責任,對于某些特定的產品,只有明確了回收的可能性后,才允許投放市場。

    日本是循環經濟立法最全面的國家,也是國際上較早建立循環經濟法律體系的發達國家之一。其所有的相關法律文件,集中體現為“三個要素、一個目標”,即減少廢物,舊物品再使用,資源再利用,最終實現資源循環型社會的目標。日本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比較健全,可以分成三個層面,基礎層面是《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第二層面是《廢物處理法》和《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這兩部綜合性法律;第三層面是(《容器包裝再利用法》、((家用電器再利用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再利用法》及((綠色采購法》五部專業性法規。1991年制訂的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完善了汽車及家電循環利用的判定標準以及事先評估、信息交流等體系。1993年頒布的環境基本法》中增加了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循環利用等內容,并將此作為國民的義務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1994年政府又根據該基本法制定了(環境基本計劃》,決定將建設循環型社會作為環境政策的長期目標之一來實施,并把實現低環境負荷的可持續發展經濟社會體系作為目標。日本把2000年定義為“循環型社會元年”,不僅新制訂了基于“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的《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法》、((建筑材料循環利用法》、《食品循環再利用法》、《綠色采購法》,還修訂了《再生資源利用促進法))并更名為《資源有效利用促進法》I修訂了1970年制定的(《廢物處理法》,加強了控制廢物產生和不正當處理的措施.?,002年制定了《汽車循環利用法》,在此基礎上,又于2003年3月制定了建設循環型社會的長期指導方針《推進形成循環型社會基本計劃》。

        2.}濟指施

    稅收創度。日本的“再循環利用設備特別補償辦法”規定:對廢紙和廢飲料瓶類制品再商品化設備制造業、生態水泥制造設備、廢家電再生處理設備除按一般規定給予退稅之外,還按商品價格的25%進行特別退稅。對廢塑料制品再商品化設備制造業、建筑廢物再生處理裝置、廢木材破碎及再生處理裝置,除按一般規定給予退稅之外,還按商品價格的14%進行特別退稅。美國亞利桑納州規定,企業分期付款購買再生資源及環保設施可減稅(銷售稅)10%;在美國康奈狄克州,再生資源加工利用企業除可獲得低息風險資本小額商業貸款以外,州級企業所得稅、設備銷售稅及財產稅也可相應減免.荷蘭政府的目標是在10年內把全國廢物產生量減少90%,其措施除了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外,對產生廢物的人和企業都要征稅,采用清潔生產或建立污染控制設備的企業,其投資可按1年折舊(通常折舊期限為10年).丹麥率先實行了“綠色稅”制度,對生產原材料征收材料稅以促進少用原生材料、多利用再生資源。德國已經開始征收生態稅,對除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以外的能源都要征收生態稅,間接產品也不例外,例如1升汽油的價格為1.7馬克,再加6芬尼的生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