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籌劃心得體會范文
時間:2023-09-01 17: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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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Abstract: the hospitality business refers to the taxpayers for the needs of business entertainment expenses paid. Enterprise entertainment expenses can hardly be avoided in the production, management process, and the "enterprise income tax law" on the hospitality tax deduction is the quota control, enterprises should strengthen the business entertainment reasonable planning fee deduction standard. -Keywords: business entertainment expenses; paid tax expenses tax adjustment range;
中圖分類號:F275
一、業務招待費稅法相關規定(一)業務招待費的列支范圍/ w8 Q- g0 b1 W$ x- R( v; V
業務招待費,是指企業在經營管理等活動中用于接待應酬而支付的各種費用,主要包括業務洽談、產品推銷、對外聯絡、公關交往、會議接待、來賓接待等所發生的費用,例如招待飯費、招待用煙茶、交通費等。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改變了以前的扣除比例,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會計制度規定可以據實列支,稅法規定在一定的比例范圍內可在所得稅前扣除,超過標準的部分不得扣除。
在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上,不論是財務會計制度還是新舊稅法都未給予準確的界定。在稅務執法實踐中,招待費具體范圍如下:
(1)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2)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贈送紀念品的開支。(3)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旅游景點參觀費和交通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4)企業生產經營需要而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 稅法規定,企業應將業務招待費與會議費嚴格區分,不得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議費。納稅人申報扣除的業務招待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提供能證明真實性的、足夠的有效憑證或資料。會議費證明材料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如果稅務機關發現業務招待費支出有虛假現象,或者在納稅檢查中發現有不真實的業務招待支出,有權要求納稅人在一定期間提供證明真實性的、足夠有效的憑證或資料,逾期不能提供資料的,稅務機關可以不進一步檢查,直接否定納稅人已申報業務招待費的扣除權。 (二)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進一步明確,自2006年7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試行)》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扣除的計算基數均為申報表主表銷售(營業)收入。銷售(營業)收入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三部分組成。(三)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 B4 o7 f5 Y% ~$ P《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按財政部的規定支出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由納稅人提供確實記錄或單據,經核準準予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在下列規定比例范圍內,可據實扣除: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在1500萬元及其以下的,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的5‰;全年銷售(營業)收入凈額超過1500萬元的,不超過該部分的3‰。而且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填報說明》中還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應確認為當期收入的視同銷售收入,此項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是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廣告費支出扣除限額的基數。這就告訴納稅人兩點:一是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的基數比原來擴大了,增加了稅收規定的視同銷售收入部分;二是只要不突破扣除比例就可以據實扣除。二、目前業務招待費稅前扣除的現狀及問題
1、“巧”借科目。一些單位為了少繳企業所得稅,降低企業稅負,使用各種方法規避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增:如將業務招待費巧列名目為差旅費,全額在管理費用中稅前列支;或將業務招待費并入廣告費或業務宣傳費,從而在銷售(生產)經營收入的15%內稅前列支;或是將業務招待費計入會務費科目全額在管理費用中稅前列支等等。
2、現金消費。一些企業對超過稅前扣除標準的業務招待費采取如下方法處理:領取現金進行消費,事后這些現金并不入賬,一直掛賬。單從企業賬面看,現金余額依舊蠻多,其實這些現金早已經作為業務招待費用掉了。這樣一來業務招待費就免去了調增的麻煩,但是企業所得稅法中針對業務招待費的規定對于該企業就形同虛設。同時此做法還可能導致少繳了個人所得稅,如果該費用是支付給個人的話就應由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移花接木。一些財務人員熟讀稅法,將新開企業實際發生的業務招待費計入開辦費,然后根據國稅函【2009】98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的規定,選擇在開始經營之日的當年一次性扣除,或按照新稅法中有關長期待攤費用的處理規定處理。
一方面,新的企業所得稅法對于會議費及差旅費仍然沒有比例限制,即只要是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會議費及差旅費,都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財務人員即使本身從主觀上不會故意把業務招待費擠入會議費,但是有些具體情況確實難以區分,稍不注意就會走錯科目。比如單位在開會時,經常會租用當地的酒店或賓館,而且會在中午或晚上安排統一的餐飲。對于這部分餐飲支出該入什么費用就很不好把握。如果純粹是自己單位內部人員開會,這部分餐飲費一并計入會議費還好解釋,如果含有外單位人員就不好把握了。另一方面,新舊稅法都沒有明確業務招待費具體包括哪些內容。一般情況下,我們認為業務招待費應該包括兩部分,一部分為日常性業務招待費支出,如招待客人的餐飲費、住宿費、接送交通費、香煙、水果、茶葉等;另一部分為重要客戶業務招待費,即除前述支出外,還有贈送客戶的禮品費、正常的娛樂活動費、安排客戶旅游費用。對于這部分支出在列支時該如何把握呢?另外,在實際列支業務招待費過程中,經常會遇到無法取得正規發票的情況。根據新稅法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那么,是不是今后在列支業務招待費時,滿足“實際發生、與取得收入有關、合理”這三個標準后,對于某些特定憑證,如發票的要求是否會放松一點兒?業務招待費在實際列支中的困惑,還包括集團公司采用業務招待費對二級核算單位的二次定額分配的操作問題、外購禮品用于贈送客戶時費用的性質把握及實際操作對稅收事項的影響等。
三、業務招待費的合理籌劃
有沒有合理的方法,即不違背法律的本意,又能進行一點合理的籌劃呢,答案是肯定的,下面筆者談談自己的一點心得體會,如有不當地方,還希望一起探討。
(一)最大限度地合理運用扣除比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在這里采用的是“兩頭卡”的方式。為什么要這樣設計呢?筆者認為,對于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只允許列支60%,是為了區分業務招待費中的商業招待和個人消費,所以人為地設計一個統一的比例,將業務招待費中的個人消費部分去除;限制為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是用來防止有些企業為了不調增40%的業務招待費,就采用多找餐費發票,甚至找假發票充當業務招待費,造成業務招待費虛高的情況。那么,如何達到既能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呢?我們不妨設個方程式看看。設某企業當期銷售(營業)收入為x,當期列支業務招待費為y,那么按照規定當期允許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金額為60%y,同時要滿足≤5‰x的條件,由此可以推算出,在60%y = 5‰x這個點上,可以同時滿足企業既能夠充分使用業務招待費的限額又可以最大可能地減少納稅調整事項的要求。對上述等式變形后可以得出8.3‰x=y,即在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等于銷售(營業)收入的8.3‰這個臨界點上時,企業就可能充分利用好上述政策。有了這個數據,企業在預算業務招待費時可以先估算當期的銷售(營業)收入,然后按8.3‰的這個比例就可以大致測算出合適的業務招待費預算值了。(二)綜合運用相近的扣除項目余額
在實際工作中,業務招待費與業務宣傳費存在著可以相互替代的項目內容。雖然稅法未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作更多的解釋,但在執行中,稅務機關通常將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界定為招待客戶的餐飲、住宿費以及香煙、茶葉、禮品、正常的娛樂活動、安排客戶旅游等發生的費用支出。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論,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相反,企業因產品交易會、展覽會等發生的餐飲、住宿費等也可以列為業務招待費支出。這就為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籌劃提供了“活動”空間。 如在“管理費用”科目下設置“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用于核算平時發生的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以防年終申報或在稅務機關檢查時對近似項目產生不必要的爭議。應及時將公司“業務招待費”和“業務宣傳費”明細科目核算的費用數額與已實現的銷售(營業)收入凈額(總額)比較,發現其中某一項費用“超支”時,及時用兩者“近似”項目進行調整。如一個年銷售收入凈額預計達到1 000萬元的企業,“業務招待費”的稅前扣除限額是5萬元,“業務宣傳費”和廣告費稅前扣除限額是150萬元,到10月末已發生業務招待費10萬元(發生額的60%為6萬元),發生業務宣傳費30萬元,業務招待費已經超過扣除限額,業務宣傳費則還有較大的限額空間。這樣,納稅人就可以將在剩余月份發生的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的貨物當作禮品贈送給客戶以及將業務洽談會、展覽會的餐飲、住宿等發生的費用列入“業務宣傳費”科目核算。 四、幾點注意事項&
一、以法律為準繩。企業日常生產經營中,稅務籌劃的概念已被廣泛接受。合法性、選擇性、籌劃性、目的性是稅務籌劃的基本特點,也是其區別于逃稅、偷稅的根本標志。稅務籌劃的前提條件是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沒有法律依據的稅務籌劃必將以失敗告終。二、把握真實性與合理性。業務招待費是一項比較敏感的支出,被稱為“各國公司稅法中濫用扣除最嚴重的領域”。作為企業,想讓自己的業務招待費被稅務機關認可并順利地在稅前扣除,首先必須保證業務招待費支出的真實性,即要以充分、有效的資料和證據來證明這部分支出是真實的支出。而所謂的合理,就是說企業列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并且是正常的和必要的。另外,企業當期列支的業務招待費應與當期的業務成交量相吻合。 三、建立與稅務機關之間的良好溝通關系
企業在列支業務招待費過程中,應在滿足基本扣除原則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業務招待費的列支。對于特殊情況,在自己難以把握的時候與稅務機關多溝通,在得到稅務機關認可的情況下進行稅前扣抵。因此,在想辦法“稅收籌劃”時,一定不要僅僅想著避稅、想當然地處理業務招待費,更重要的是在要合法且合理上下功夫,準確把握稅收政策,不逾越政策的規定進行必要的稅收籌劃,否則可能觸犯法律,帶來不必要的稅收風險。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國家法律及稅收法規的稅務籌劃才是合法合理的稅務籌劃,否則就是偷稅和逃稅,會給企業帶來不可估量的稅務風險和產生嚴重的后果。
【主要參考文獻】
[1] 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S].2007(12).
[2] 高允斌.新法規下如何進行納稅籌劃[J].企業管理,2007(5).
[3] 蓋地. 稅務籌劃理論與實務[M]. 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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