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制度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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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無因管理,不當無因管理;損害賠償
一、概念的界
(一)無因管理
1.無因管理的含義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自愿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如收留他人離家迷路的兒童,雨夜為出門的鄰居搶修房屋,歲末為外出的鄰居代繳水電費等都是無因管理。為他人進行管理或服務的人稱為管理人,受管理事務之他人稱為本人。因管理人之進行管理或提供服務而在管理人與本人之間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是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上的“無因”是指沒有法律上的義務,包括約定義務和法定義務。如前述事例中,假設房屋主人與鄰居曾有過約定,要求鄰居在自己外出時幫助照看房屋,并承諾給予一定報償,那么鄰居為其加固、修繕房屋是為盡義務,并非無因管理;而如果房屋主人與鄰居事先并無任何約定,則此時其行為屬于無因管理。無因管理起源于羅馬法,彼得羅•彭梵得在他的《羅馬法教科書》中寫道:“在主人或被經管人不知的情況下經管他人事務,在專業術語中被稱為無因管理。”拉丁語中,指管理他人事務,最早適用于為不在之人(尤指遠征在外得軍人)管理事務。德語中指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英語中稱為managementofaffairswithoutmandate,所不同的是,德瑞民法均將無因管理視為無委任之事務管理,認為無因管理系由本人與管理人之間的事實關系,而形成類似委任契約的效果,故將其規定于委任契約之下;而臺灣地區民法則同于日本民法,認為無因管理系債之發生原因之一,與契約、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并列,但又規定管理事務經本人承認者,適用關于委任之規定,故又與德瑞民法有相似之處。
2.無因管理的成立條件
無因管理從正面價值看,體現社會互助的道德理念,但從負面價值看,則系對他人事務的干預,但是從中性的社會連帶立場看,對他人事務的適當千預則是必要的。綜觀人陸法系各國民法,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包括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兩個方面
(1)客觀要件
第一、管理他人事務
所謂“事務”,是指為足以滿足人們生活需要的一切事項。凡任何適于為債之客體的一切事項均屬之,但單純的不作為,則不包括在內。凡不適于為債之客體的事項則不適合為管理的事務,包括宗教、道德或習俗的事項、例如為他人祈禱,為他人薦言等違法行為,例如為保護行竊之人,而藏匿贓物等;須經本人授權方可實施的行為,如公司股東投票等。
所謂他人的事務,是指無因管理的事務須是他人的事務,而非管理人的事物。他人的事務,包括客觀的他人事務和主觀的他人事務。客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依事務的性質,當然屬于他人的事務,如為他人所負債務而為清償。主觀的他人事務是指事務在性質上與特定人無當然的結合關系,須依管理人的意思以決定是否屬于他人事務,或稱中性事務,例如購買物品系為他人利益之意思而為,則為他人事務
所謂管理他人事務是指實現他人事務的內容的行為,這種行為,不限于管理行為,如保存行為、改良行為、利用行為等,還可以是處分行為。
(2)無法律上的義務
管理人依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法律上義務管理他人事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一、依法律自接規定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私法上如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則產,監護人被監護人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對于遺產等均有法定的管理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公法上如警察的救助行為,消防隊員的救火行為,為其公法上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第二、依合同對本人負有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例如因委托、雇傭、承攬等合同,管理人為本人管理事務乃基于合同約定的義務,不成立無因管理。
管理人雖負有法律上的義務,如超過其義務范圍而處理事務時,就其超過部分,仍屬于無義務,構成無因管理例如共有人中之一人,超過自己之負擔部分,為他共有人支付費用時,就超過其義務范圍之限度,為無因管理。
(3)主觀要件
無因管理的構成在主觀上須管理人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管理人為他人管理事務的意思即管理意思是指以其管理行為所生的事實上的利益,歸屬于他人的意思。
客觀管理他人事務與主觀管理他人事務在管理意思方面不在于有無的區別,而在于舉證難易上的差異。管理意思是管理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欲判明其存在必須確實一定的標準。關于依何種標淮確定有兩種學說:其一為動機和后果說,該說主張確定管理人是否為他人利益管理,應當從動機和后果兩方面看,從動機上說,管理人須是出于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的主觀動機而實施管理行為;從后果上說,由管理行為所取得的利益最終歸本人所有,而不是為管理人所享有;其二為綜合說,該說認為管理意思的判斷標準應是本人對其事務的管理要求、事務管理的社會常識、管理人所具備的知識水平三種因素的有機結合體。
3.無因管理的類型
無因管理的類型是依據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理論對無因管理這一現象作的理論上的分類。根據管理人實施的管理事務行為是否完全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可將無因管理這類行為分為真正的無因管理與不真正的無因管理。真正的無因管理又可以以管理結果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或公益而分為適當的無因管理和不適當的無因管理,也就是說如果行為人是為他人管理事務,則成立無因管理。這時候,就需要考慮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是否利于本人,是否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如果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不利于本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則屬于不正當的無因管理;而如果管理人對管理事務的承擔利于本人,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則為正當的無因管理。不真正的無因管理則可以依管理人主觀上的過錯程度而區分為誤信管理與不法管理。
(二)不當的無因管理
1.不當的無因管理含義
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
2.不當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
不當無因管理的成立須具備以下兩個構成要件:其一,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也就是說,不當無因管理首先必須成立無因管理;其二,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
(二)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
無因管理損害賠償的范圍比較廣泛,無因管理當事人之間的損害賠償內容不僅包括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損害,也包括管理人不當的管理行為對本人造成的損害。這兩種損害只要符合法律規定,都應該予以支持。此外,當事人的損害還包括因為第三人或意外事件而造成的損害。不過,當事人損害賠償請求是否合理、是否應予支持以及如何予以落實,在司法實際中對其進行甄別、判斷確是一樁難事。本文主要探討管理人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害的賠償。
無因管理中也存在管理人是否存在過錯、管理事務和方法是否妥當的問題。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本文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中國古代有“隋珠彈雀”的典故,用現代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來說就是“不可用大炮去打小鳥”,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三)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意義
要分析討論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意義,首先必須分析無因管理制度設立的意義。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即在于平衡、規范個人利益(本人之利益)與社會利益(管理人之利益)這二者之間的矛盾沖突,從法律的層面上,創設一定的限制條件,恰當地規范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我國《民法通則》基于同樣的理由也確立了無因管理制度(即第93條之規定)。民法設立無因管理制度,主要是基于道德、經濟及法律諸方的衡量。因此,法律確立無因管理制度也主要具有這三方面的意思:第一,有利于弘揚互濟互助、助人為樂的道德風尚。無因管理是管理人出于為他人利益之目的而自愿實施的合法行為,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道德美德。此制度的設立對于鼓勵人們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中助人為樂道德觀念的形成與發揚有著重大意義。第二,防止他人利益損害或增進社會利益。日常生活中,人們往往由于各種原因而無法及時、直接地管理自己的財產與事務,在面臨危難境地時又迫切需要此種照料與管理。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恰好適應此種情況,鼓勵人們恰當地管理他人事務,既避免了他人人身、財產損失,同時也增進了社會的共同利益。第三,有利于形成良好、穩定的財產秩序和維護交易安全。無因管理制度的設立,通過其阻卻違法性,既保障了特定情形下管理人干預他人事務的合法性,同時也確定了判斷該行為合法性的標準。只有在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時,干涉他人事務的行為才得以成立無因管理。相反,若欠缺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不當地干預他人事務或借管理之名行侵權之實,則不僅不能阻卻其行為之違法性,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通過將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一起規定為產生法定之債的原因,明確了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起到了定紛止爭的作用,從而維護了交易的秩序與安全,這也是無因管理的債法功能之所在。
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就是為在充分發揮無因管理制度作用和功能的基礎之上,正確處理無因管理制度實際適用中存在的問題。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事務是指處理事務的行為,它既包括處理、管領、保存、利用、改良,也包括提供各種幫助、服務,凡是能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或為他人謀得利益的行為都是管理行為。所說的事務是指有關人們生活利益的一切事項,它可以是有關財產的事務,也可以是非財產性的事務;可以是一次性事務,也可以是繼續性的事務;可以是事實行為,也可以是民事法律行為,無因管理中的“管理”從行為的性質上來說,屬于一種事實行為,而非法律行為。就管理的內容來講,既可以是法律行為,也可以是事實行為,但就管理這一行為來說,并不屬于法律行為。管理人所管理的事務必須范圍十分廣泛,其過程和結果既可能對本人有利或者能夠為本人所接受,也可能會違背本人意志和利益,造成本人的損害。在這種情況,就需要考量管理人、本人之間的利益關系,平衡二者之間的關系,由管理人向本人承擔賠償的責任。可以說,無因管理不當的損害賠償是公平原則在無因管理制度中的具體應用,也是對無因管理制度發生變形的矯正。
二、無因管理不當損害賠償的適用
(一)向被管理人承擔的責任的性質
要弄清楚不當無因管理中管理人向本人承擔責任的性質,要具體分析不當無因管理的具體情形。如前所述,不當的無因管理,是指無法律上義務而管理他人事務,其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又無客觀適法事由的無因管理。它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管理行為利于本人,但違反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
對這一類型還可以作進一步分析:
第一、管理行為利于本人,雖違背本人的意思,但管理事務為本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或撫養義務。例如:甲建筑公司建房而挖地基拒不設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設施,乙代為設置。丙遺棄女兒,丁照顧其衣食。設置必要警告或安全設施是甲的法定義務,甲卻不履行,如有行人經過則可能對其造成傷害,甲必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可見乙代為設置的管理行為是利于甲的,避免一了甲承擔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的可能性。丁代丙照顧女兒也是同樣的道理。通過《民法通則》第93條的表述,能確信這種情形下,無因管理之債也是當然成立的。不過我國將來《民法典》應明確表述該形態,這有利于分辯無因管理的范圍及管理行為是否適法。
第二、管理行為利于本人,雖違背本人的意思,但卻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社會道義。例
如:甲跳水自殺,乙跳入河中將其救起,但自己的手表丟失于水中。這類型也與前一類一樣,無因管理之債成立,以本例來說,乙應當支付甲為救自己而導致手表丟失的損失費用。
第三、管理行為利于本人,但違背本人意思,又不屬前面所列的本人應盡的法定義務或撫養義務,或管理行為符合社會道義的其他情形。
這一類型是否產生無因管理之債,在理論上有重大分歧。我國臺灣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對這一類情形又作了分類分析:“(l)本人主張享有無因管理之利益應償還管理人所支出之債務(即無因管理之債)。例如,甲違背乙之意思,出賣乙的古董,得價金1萬元,但支出費用500元。如甲主張享受無因管理之利益1萬價金時,應清償乙所支出的費用500元。(2)本人不主張享受無因管理之利益時,對管理人,自無須償還其所支出之費用,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所受之損失(即不產生無因管理之債),惟若本人因管理事務受有利益時,則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負返還責任。例如,甲之屋頂漏雨,因甲喜聽風雨聲而不愿修理,乙明知其意思而違反之,擅自購買材料為之修繕,不慎跌下摔傷,當甲不主張享受無因管理,雖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因修繕屋頂所獲之利益,但對乙跌倒所受之損害,則不必負損害賠償責任。”
筆者認為依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當本人為無因管理的受益人時,管理人享有的無因管理之債權是統一的,不以是否符合本人的意思為要件,因此,我國大陸地區法律適用無須象王澤鑒先生那樣做出分類。其實,象他那樣的分類,還可能產生本人利用法律,損害管理人利益的后果。如他所舉的這個例子,如果本人甲主張享受無因管理之利益,那么甲不僅要支付管理人乙購買材料,及進行修繕所開銷的費用,還要賠償管理人乙為此所受的損害。這筆費用肯定比依不當得利負返還責任所支出的費用要大得多,這種情況下,有誰會主張無因管理之利益呢?因此,只要本人獲益的情況,不管是否違背本人的意思,無因管理之債都應成立,即無因管理產生無因管理之債的法律后果。
2.不利于本人,不違反本人意思的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要件有管理人為他人管理的意思之要件。但是,我們不能以管理人是否有利于本人來推斷管理人是否具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即不能認為管理的后果不利于本人時,就說明管理人沒有為本人管理意思。事實上,管理人由于過失或不可抗力造成不利于本人后果的情況是經常發生的。例如,天下大雨時,甲將未在家的鄰居晾曬的衣服收進家中爐火旁燒干,但不慎將衣服燒壞。
這種情形,也是構成無因管理的,但由于沒有使本人獲益,故依我國法律不能產生無因
管理之債。那么,管理人是否應當對不利于本人的管理行為承擔責任呢?以及責任限度應該怎樣確定?我國法律中沒有規定,屬立法的一大疏漏。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責任。”例如為救治車禍受傷的人,因輕過失而損壞其衣物或擦傷其身體時,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不法侵害本人之權利時,應構成侵權行為。我國臺灣地區民法雖對此也未作出明文規定,但在實踐判例中已得到贊同。
所以,筆者認為如果管理行為不利于本人,也不違背本人的意愿,構成無因管理,但不產生無因管理之效力。當管理行為所造成本人的損失不是由管理人惡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情況下,管理人應當免除或減輕損害賠償責任;當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管理人損失時,應承擔侵權之責任,管理人負完全賠償責任。
3.管理行為不利于本人,也違背本人的意思的無因管理
首先應說明的是,這里討論的違背本人的意思不包括管理人代本人履行法定義務或撫養義務,及雖違背本人意思但符合社會公共利益或道義的情。
還要強調一點的是,我們也不能以管理后果不利于本人,又違背本人的意思,即肯定管理人沒有為本人謀利益的意思。正如前文所論及的管理人的主觀意思不能以客觀效果評論。例如,甲違反乙的意思,擅以乙的古董拿去出買,在路上時,非乙的原因,而為第三人將之摔壞。這種情況下,管理人不享受無因管理之債權是肯定的,而他的責任承擔的原則又是怎樣的呢?我國民法中也未規定。本人認為管理人在違背本人意思的情況下,即使無過錯造成本人的損失的,也應該承擔侵權責任。本人并且認為這種情形下,管理人的責任采用嚴格責任的歸責原則。
綜上所述,管理事務不利于本人或違反其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者,雖仍成立無因管理,但因其不具有阻卻違法的效力,故管理人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本人的權利的,應按侵權行為的規定,負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不當無因管理仍然屬無因管理,而非侵權行為之債,不過參考適用侵權行為的有關規定。它和侵權行為的區別在于,如后文所論述的,前者的條件之下,本人可以適用無因管理的原則而有選擇權,可以主張承受管理人管理所得的利益,也可以主張管理人的行為為侵勸行為而要求管理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那種認為“如前所述,無因管理主要是以管理人具有管理意思為成立要件,而無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過程中,管理人有過錯的侵害了本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同樣應構成侵權行為,而不應以無因管理的阻卻違法性來否認構成侵權行為,阻卻違法性只是無因管理成立之時,才具有不構成侵權行為之理由,但無因管理成立之后,管理過程中就不能以阻卻違法性來否認構成侵權行為,因為此時管理人的主觀意思已經發生了轉化,其為本人謀利益之目的已經變成了幌子,其行為實質卻已經是為自己謀利益,因而構成侵權行為。否則,便無從保護本人的合法權益。只是在無因管理之債中,構成的侵權行為只能是一般的侵權行為,而不構成特殊的侵權行為,這也是符合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因此,就無因管理過程中構成的侵權責任問題,應適用侵權行為法,管理人向本人承擔浸權責任”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二)向本人承擔的責任的范圍
對于不當無因管理應向本人承擔的責任的范圍,有不同的認識,有強調主客觀結合的,認為,對無因管理給本人造成財產損失的應作具體分析。首光,從客觀上看,管理人的行為給本人帶來的受益(包括避免的損失)超過管理人過失造成的損失,那么管理行為應視作本人得到利益的行為,不應再追究管理人的責任。相反,如果管理人的行為使本人受益小大,以至于不足抵銷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則應由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次,從主觀上講,如果財產損失是由管理人漫不經心或不負責任造成的,是顯而易見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則應負一定責任。總之,管理人的責任,應主客觀條件相結合,依損失的大小和過失程度而定。
有強調加重責任,認為只要管理人主觀有過錯,就應承擔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對不適法無因管理人責任加重的規定,應注意兩點:其一,當管理事務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時,不問管理事務是否符合本人的利益,只要造成了本人損害,管理人即應負賠償責任。其二,只有管理人對于違反本人意思而為管理事務之承擔時具有故意或過失,才對因其管理行為所產生的危險性負責,承擔無過失責任。例如管理人故意違背本人的意思,擅自將本人的名貴花瓶拿往市場上拍賣而在路上被他人毀壞時,即使管理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過失,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當然,在管理人為免除本人的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時,對于因其管理行為所產生的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應該說,堅持加重責任的方法更加全面,也更加科學。
另外,對于不當無因管理,本人可以主張享受其所生的利益(例如因管理人修繕房屋而使房屋增值、管理人出賣本人的財產而獲得價金),也可以不主張享受其所生的利益。對此,本人享有選擇權。因此,本人的權利與義務,因其是否主張享有無因管理的利益而有所不同。此時,在本人不同的選擇之下,管理人是否賠償以及賠償的范圍也不同。具體說來:
1.本人主張享受無因管理的利益。如果本人主張享受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生的利益,則應當償還管理人為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清償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負擔的必要債務,賠償其所受的損失(但以本人所得利益為限)。例如管理人違背本人的意思,出賣本人祖傳的名畫得價金100萬元,但為此支出費用5萬元,若本人主張享有因此無因管理的利益即價金100萬元時,便應清償管理人所支出的費用5萬元。在因不適法無因管理發生利益(例如管理人處分本人的財產取得價金)時,本來本人可以依不當得利的規定向管理人請求返還,或者依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但依照法律規定,本人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時,受益人的返還責任以其所得利益為限。而如果管理人以高價出賣本人的財產,其超過財產的價值部分,本人將無權向管理人請求。又本人依侵權行為向管理人請求損害賠償時,管理人的賠償責任也以本人所受損害為限,對于管理人出賣本人財產所得超過其價值的部分,本人也無權向管理人請求。如此,管理人將會依其不法行為獲得利益,違反任何人不得因不法行為取得利益的原則和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權衡本人和管理人之間的利益,并考量不適法無因管理的性質,賦予本人以主張享受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生利益的權利,類推適用無因管理的法律規定,使本人能夠取得因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生的全部利益,則可妥善解決此一問題。
2.本人不主張享有無因管理的利益。本人不主張享受不適法無因管理所生的利益時,對于管理人即可不負必要費用償還、必要債務清償以及損害賠償的義務。本人因不適法無當管理受有利益,管理人因此受有損害的,管理人得向本人請求不當得利之返還,本人于其所得利益的范圍內,負不當得利返還義務。本人對管理人因管理事務所受的其他損害不必負責。如上述,設本人之名畫市場能賣120萬元,而管理人以100萬元出售,在此情況下,本人自不必主張享受管理的利益,而直接提起侵權行為之訴,請求管理人賠償損失120萬元。且在此時,因本人不主張享受無因管理的利益,因此亦無須償還管理人為此所支出的費用S萬元。但如果本人因管理事務受有利益時,則應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負返還責任。又如在此例中,設名畫出售須經專家鑒定,管理人事先曾請專家出具鑒定書花費2萬元,則本人即使不主張無因管理的利益,也應依不當得利之規定而償付管理人所支付之鑒定費。
三、立法完善的建議
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規定:“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這一法條確定了我國的無因管理制度。但這條規定是很簡陋的,對不當無因管理完全沒有涉及。借鑒國外法治發達國家和我國臺灣地區的立法經驗,完善無因管理立法尤其是針對不當無因管理的立法顯得很有意義,特別是在我國制定民法典的大背景,更加有必要。
《德國民法典》第678條規定了違反本人意愿管理事務的義務,事務管理人違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務而可知這一情形,對于因管理產生的損害,即使無其他過失仍應對本人負賠償義務。從德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看出管理人違反本人真正的或者可推知的意愿管理事務既有故意也有過失。故意方面是管理人可能借為本人管理事務之名達到侵權的目的,作為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失,侵權行為人理所應當賠償。對于管理人應當注意本人的真正意愿或按常理應當推知本人之意圖而疏忽大意未能推知,通過管理而導致本人利益受到損害,管理人應承擔過失責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中還有其他過失,對于因其他過失造成的損害,管理人更應當負賠償責任。但實踐中存在著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務時,由于本人意志存在著與法律或社會公序良俗相背的情況,作為管理者在替本人履行了本人不愿履行的法定義務后,在法律上應當予以免責。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責任”。該條的立法理由為無因管理,不許與本人之意思相反。故因故意或因不注意為人管理事務時,管理人應賠償由其管理所生之損害,不必區別其管理之有無過失。然本人應履行關于公益之義務,例如納稅,或法定的扶養義務,而為其管理時,雖與本人之意思相反,亦不得使管理人負賠償之責。因為公益上及法律上之義務,應該予以鼓勵而不是打擊。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管理本人事務皆因本人事務處于急迫之危險中,管理人又無法通知本人的情況下進行的。日常情急之中,管理人對本人事務的管理,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對他人事務管理時予以周考慮為要件,似有苛求管理人的意思。法律如果如此刻意的要求管理人,會扼殺社會互助精神的弘揚。但如不刻意的要求管理人,又恐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時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應有的注意。作為法律不能強人所難,但也需防止過于懈怠。因此對無因管理中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為一般人的注意義務,惟獨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務是有故意損害或重大過失時,才負賠償之責。《德國民法典》對此情況予以了專門的規定,第680條規定為免除本人的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的,事務管理人僅在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時,始負責任。日本在立法上對無因管理的立法層次更為清楚。作為管理人立法先賦予了管理人一般的管理義務,此后又以專條規定了緊急情況無因管理,規定為管理人為避免對本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務時,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因此而
產生損害的賠償責任。我國臺灣地區的民法也有專條與日本民法典類似的規定。第175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于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在我國未來的民法典總則中可以專設一條做如下規定:管理人因過失造成本人損害,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若管理人為避免本人身體、名譽或財產的急迫危害而管理其事務時,除非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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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家福主編:《中國民法學•民法債權》,法律出版社199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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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馳名商標在當今社會上扮演著重要角色。保護馳名商標的合法利益,成為商業社會健康發展的要求。完善馳名商標保護的法律環境,也有利于中國推進對外經濟交往與合作,進一步擴大中國招商引資的規模。本文擬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民事、行政、刑事救濟制度進行深入分析,深化理解,期望可以明晰并豐富中國馳名商標法律保護的理論。
論文關鍵詞:馳名商標;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刑事救濟
關于馳名商標的定義,各國立法的規定并不一致。我國1996年8月14日由國家工商局制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暫行條例》第2條規定:馳名商標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并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2001年l0月,我國公布的商標法,明確規定了對馳名商標的特殊保護。這是中國首次給予馳名商標國家法律層次的保護。針對目前中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對馳名商標侵權的救濟分為民事、行政和刑事救濟,三種救濟方式構成對馳名商標的立體保護。鑒于商標權的私權性質,其中最為常見的是民事救濟。行政救濟固然效率比較高,但執法成本也高。刑事救濟對侵權人無疑具有較大的威懾力,但由于商標所有人在刑事訴訟中得不到賠償,一般更愿意選擇民事程序解決糾紛。
一、民事救濟
(一)禁止令
禁止令,主要是指法院在判決前為了制止事態的擴大、發生不可挽回的損失或防止有關證據滅失而臨時采取的行動,包括扣押、封存、凍結等措施。商標法第57條規定:“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第58條規定:“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事實上,民事訴訟法也為馳名商標權利人采用禁止令的方式保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在對民法通則及民事訴訟法進行司法解釋時,明確規定:“在訴訟中遇有需要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的情況時,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先行做出裁定”。
(二)損害賠償
馳名商標侵權損害賠償以全部賠償原則為指導原則,以法定標準賠償原則為補充:
1、全部賠償原則
全部賠償原則,是指馳名商標權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加害人侵權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對損害賠償的性質歷來有補償主義與懲罰主義不同觀點之爭。筆者支持補償主義的觀點。首先,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不但涉及盜版者,更涉及全社會公眾的利益。在知識產權保護與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的傳播發展和社會發展需要之間,立法上應當考慮到平衡。其次,損害賠償的功能主“填平損失”,如果過分強調其懲罰功能,就違背了作為民事賠償責任的基本屬性。再次,懲罰行為往往是行政或國家的職能和權力,如果在民事訴訟中,將懲罰職能所得的利益歸之于某一企業或個人也是不適當的。被侵權人因訴訟獲得不當得利,也違反法律公平、正義的原則。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
所謂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由法律規定侵害商標權造成損害,應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標準。商標具有無形的特點,侵權容易但證據難取,權利人所受損失不好計算。確定侵權人的利潤或被侵權人的損失,都必須依賴比較完善的原始會計憑證,被告如果是故意侵權,一般都會隱匿記帳憑證或干脆不記帳。為了體現“足以彌補損失”的補償和制裁功能,必須找到一個賠償數額的”度”,并給以法律的具體規定。商標法第56條規定:“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50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行政救濟
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關是我國兩個主要的行政執法機關。
(一)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權的保護
我國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商標侵權一直有較強的打擊力度。我國對商標保護實行卅法和行政并重的具有中國特色的“雙軌制”,商標權利人既可以向工商管理部門投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也可以主動查處。商標法第53條規定:“對于認定構成侵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權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于制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并可處以罰款。”
(二)海關對商標權的保護
2000年7月8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和1995年通過的《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是我國海關行使行政權保護商標權的主要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44條規定:“海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與進出境貨物有關的知識產權實施保護”。《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與進出境貨物有關并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保護的知識產權。包括商標專用權、著作權和專利權。”以下是我國對商標權的海關保護制度的幾個特點:①商標權利人必須向海關總署進行海關備案。備案可以預先進行,也可以在申請保護時同時進行。②權利人在發現侵權貨物進出口的具體線索時,應向進出口地海關提出采取知識產權保護措施的申請。③海關可以采取主動扣留措施。①權利人請求海關扣留侵權嫌疑貨物的,應當向海關提交與進口貨物到岸價格或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等值的擔保金。⑤海關可以沒收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貨物。⑥對于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一般不予追究;但超出自用的、合理的數量,依照《知識產儀海關保護條例》查處。
三、刑事救濟
侵害商標權行為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看侵權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規模性地仿冒馳名商標的行為不僅危害商標權利人的私權,還破壞了商業社會的信用原則,嚴重破壞投資環境,危害國家利益,應該給予刑事處罰我國商標法第59條規定:“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構成犯罪的,除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商標法規定可以構成犯罪的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主要有三種,即在同一種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偽造、擅自制造或銷售偽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故意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我國對假冒商標的刑事處罰始于1979年刑法,1997年修訂的刑法規定了三種商標犯罪行為,分別為“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和“非法制造、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該罪名和商標法中需承擔刑事責任的侵權行為相一致。最高處罰幅度也增加到7年有期徒刑,并且增加了單位犯罪,除了對單位可以處以罰金外,直接負責該單位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負責人員也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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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瑞典政府借鑒英國、芬蘭等國做法,從政策和資金方面對貿易便利化的實施開展研究,倡導世貿組織將貿易便利化問題列為重要議題進行討論,并積極提議在歐盟25個成員國中建立統一的海關通關系統,簡化歐盟內部的貿易程序,加快貿易流程,增進歐洲統一市場的貿易往來。
電子通關省時省力
上世紀90年代初,瑞典海關參照挪威海關經驗開始實行電子通關,目前已成為瑞典政府中電子化程度最高的部門。目前已經有90%以上的通關業務實現無紙化,貿易商只要配備上網電腦和移動電話即可在世界各地完成即時申報。此外,瑞典海關還在其網站設立虛擬海關辦公室,以便企業隨時了解所需的海關通關信息,既節省了企業通關成本,也減少了海關的人力費用。
“Stairway”提升通關質量
瑞典海關認識到如果貨物運輸過程較為緩慢,即使加快單證的電子傳輸也沒有多大意義,因此,必須采取措施打破進出口貨物運輸與有關單證傳輸不可單獨進行的慣例。海關可以將審核單證的程序前推后移至發貨的前后;批準進口商倉庫為海關監管區;允許定期集中報關;按企業分類實行快速報關等等。
這些想法促成了“Stairway”的誕生,借鑒澳大利亞和英國的經驗,瑞典海關于1999年與本國工商界合作開發了一套旨在提高通關管理質量和效率的電腦操作系統,即“Stairway”,并已于2002年3月全面推廣實施。
該系統將進出口公司按照業務量和信譽分為5個等級,分別適用不同的通關程序。其中1-2級自動適用于所有瑞典進出口企業,3-5級需企業提出申請,并與海關簽訂協議。3級只獲得進口通關便利,4級獲得進出口通關便利,5級可在瑞典海關同時完成貿易方國家的海關通關便利手續。目前已有160多家瑞典大型企業獲得了3-5級不等的待遇。據有關數據表明,加入“Stairway”系統可使企業行政開支減少55%,流動資金節省22%。
研究機構提供支持
成立于1637年的瑞典國家貿易署(National Board of Trade)是瑞典最早的貿易管理組織之一。隨著貿易便利化日益成為瑞典政府關注的焦點,國家貿易署在瑞典工貿部的授意下積極開展該領域的研究和國際合作,并在其機構下建立了以下多個涉及貿易便利化研究和服務的組織。
瑞典貿易程序委員會(Swepro)
“Swepro”成立于1994年,它是政府和企業界在此領域對有關具體問題進行研究探討的論壇性質的機構,其成員來自瑞典外交部、瑞典海關、瑞典銀行協會、瑞典貿易委員會、瑞典電子商務聯盟、瑞典國家貿易署、瑞典國際商會、瑞典企業聯合會、瑞典國際貨運協會等。
該委員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是通過積極參與國際交流推動貿易便利化的發展。為此,它一直與聯合國貿易便利化和電子商務中心、世貿組織、歐盟、歐洲國際貿易程序簡化協會、世界海關組織、世界經合組織、其他國際非政府組織和標準化組織、瑞典外交部、海關、農業署、工業部、國際發展合作署等部門以及瑞典企業保持密切合作,并撰寫有關研究論文,積極參加國際論壇和研討會,闡述瑞典在該領域的觀點,宣傳貿易便利化的好處。
打開貿易之門(Open Trade Gate )
該機構的建立最初源于瑞典工貿大臣和外交部發展合作大臣的提議,主要應對貿易壁壘問題。
2004年4月29日,瑞典政府正式成立隸屬國家貿易署的“Open Trade Gate”,并為此撥款300萬瑞典克朗。主要實現為來自發展中國家的出口商提供便利,為發展中國家的企業介紹瑞典貿易規則和法規的目的。實際操作中,該機構通過與本國政府部門和有關標準化組織、貿易組織、商會和商業組織等機構建立的密切聯系,為客戶提供有關貿易法規、標準和進口限制等方面的準確信息,并幫助客戶與有關機構建立業務聯系。
當年10月,該機構正式運作,目前共有3名全職雇員和一些兼職專家,提供服務全部免費。
困難解決中心(Solvit)
該中心是歐盟所有成員國為統一內部市場成立的有效解決涉及人員流動和商業往來問題的信息中心,它是歐盟委員會下設信息通訊委員會于2001年11月提議建立的,2002年3月在成員國中正式開始運營。目前每個歐盟成員國都設立了“Solvit”中心,采取共同的運營規則,保證操作公開透明,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2002年7月瑞典“Solvit”中心投入運營,目前業務包括兩部分:
――人員方面:協助辦理有關證件認證、居住許可、車輛登記等;
――商業方面:協助進行企業認證、進行市場監控,解答海關稅收、估價和其他問題。
據統計,截至2005年5月,該中心共接到咨詢700余起,其中涉及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占40%,稅收的占10%,人員的占20%。
貿易便利化研究中心(Tradeasy)
“Tradeasy”是瑞典在該領域開展研究的國家級非贏利機構和政府、企業的對話平臺,由瑞典政府和企業共同出資于2002年建立。目前采用會員制,有會員20家,主要是該國大型企業。它主要通過課題形式的研究活動,依靠產業界、政府、大學間的通力合作,研究出減少貿易成本的解決方案,提高瑞典企業的競爭力。
該中心目前正與我國駐瑞典哥德堡總領館經商處合作開展研究(課題是如何提高瑞中貿易程序的效率)。研究涵蓋了從尋找業務和業務結束的買賣全過程,有關研究對象是貨物從買方到賣方的信息流、資金流和索賠程序等。
及時提供信息咨詢
瑞典進口理事會和瑞典貿易委員會等組織致力于為會員企業提供信息咨詢。
瑞典進口理事會的主要任務之一是幫助本國進口企業尋找國外貨源,并協助他們與國外出口企業建立合作關系。此外,理事會還負責接待國外代表團,為其提供瑞典市場和建立業務聯系的信息。
實施過程中,它密切跟蹤出口國的經濟發展并與其政府機構和貿易促進組織保持密切聯系,與有關商會、行業組織開展合作項目,還定期在瑞典國內外關于該國市場銷售的信息并舉辦研討會。它還與瑞典貿易委員會、瑞典國際發展合作署保持密切合作。
瑞典貿易委員會是一個半官方機構,是瑞典政府和企業界信息溝通的橋梁,其宗旨是推動瑞典出口,負責派遣并領導瑞典駐外使領館的商務處室。瑞典貿易委員會內設一個外貿法規和網絡服務部,由13個來自各領域的專家負責通過專門網站解答企業提出的本國有關的出口規定、他國進口規定、進口限制、貿易文件要求、產品安全認證、電子商務、CE標識、支付條款、海關關稅、項目融資、海運、許可證等方面的問題,并隨時更新網站內容。
目前,瑞典貿易委員會提供的信息咨詢99%是免費的,但涉及海運、自由貿易規則、付款指導、海關關稅和通關文件、配額制度、出口商守則、瑞典出口商名錄等需付費購買。
杜絕貿易腐敗
篇4
關鍵詞:WTO估價協議海關估價價格瞞騙
海關稅收作為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在中央本級財政收入中占到25%左右,是其重要的收入來源。因此,完善海關稅收制度、加強海關稅收征管,已成為維持國家財政收支平衡,維護國家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要保障。海關估價作為稅收征管的重要一環,直接影響到稅款的應收盡收。所有的WTO成員國,都必須遵守《WTO估價協議》(以下簡稱《協議》)。我國自加入WTO以后,由于國家貿易政策、商品國內外市場差價以及法律機制尚未健全等原因,偽報、瞞報商品價格仍有為行為主體帶來利潤的空間,逃避海關稅收、騙取出口退稅等事情時有發生。在目前我國海關綜合治稅和大監管的格局下,加強海關估價工作、完善稅收征管機制,已成為我國海關適應WTO規則的又一重要任務。本文在分析問題存在原因的基礎上,主要從反價格瞞騙法律、相關組織管理機構的協調等方面進行研究,探索符合中國國情的反價格瞞騙的對策。
實施《WTO估價協議》以來,我國海關估價面臨的問題
《協議》要求海關征稅必須按進出口商品實際成交價格來計算完稅價格。原先海關簡單依賴海關參考價格的行政性審批的做法將徹底被摒棄,海關與企業在海關審價事務上享有平等待遇。國際市場價格瞬息萬變,而目前我國海關估價信息系統尚不健全,很難及時收集到國際市場價格信息,同時,已經收集到價格信息在海關之間缺乏有效的交流。因此,參考價格信息這把“尚方寶劍”的作用受到限制,現場海關審價缺乏價格信息支撐,無法確定企業申報價格的真實性,是海關防止價格瞞騙所面對的最大難題。
(一)海關面臨的價格瞞騙問題嚴重
從關稅監管的實踐來看,自我國加入WTO后,海關必須按照《協議》的有關協定,以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確定完稅價格,且對懷疑為價格瞞騙的行為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同時由于價格瞞騙手法隱蔽性更強,對證據的要求更高,客觀上加大了海關打擊價格瞞騙行為的難度。海關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行之有效的稽核方法,走私風險相對較低,通過價格瞞騙偷逃稅款的行為日趨嚴重。
從價格管理的特殊性來看,企業采用低瞞報價格等手法偷逃稅款逐漸向智能化發展,價格瞞騙的手法多種多樣,如通過跨國公司轉移定價,間接支付,售后利潤返還等支付手段低報價格,規避稅收管理,又如以模糊申報品名和規格型號,以部分貨款申報為全額貨款,虛報申報計量單位與法定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比例,虛報運保費等不法申報手法低報價格以達到偷逃稅款的目的。
如何防止因實施《協議》導致價格瞞騙泛濫而使海關稅收遭受損失,是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之一,也是建立稅收征管應收盡收長效機制的核心內容之一。
(二)現行海關估價模式的四大困境
1、海關價格參考資料相對缺乏和滯后。海關對進口商品的風險分析分散、重點不明確,使海關無法及時準確的把握風險水平較高的進口商品。價格風險的影響因素很多,科學的風險管理著重于對各方面信息的分析和提煉,充分考慮風險的影響因素,進行風險的識別和評估,信息的占有量越大,對風險的分析有可能越準確和科學。關與關之間,部門與部門之間仍缺乏系統性、全面性。
2、估價工作中缺少有效的前期控制與后期核查機制。由于海關有限的信息來源,不可能對紛雜多樣的商品價格了解面面俱到,因此風險參數在實際中應用的有效率和布控獲得率并不高。再者,由于現行估價模式下對后期價格核查的職能界定較為模糊,授權有限,核查針對性不強,分析工具和手段不足,也使打擊價格瞞騙的后期救濟受到限制。目前目標捕捉不準,中期控制不嚴,后期核查乏力,使得估價工作難以順利進行。
3、海關內部聯系配合機制尚未協調,緝私、調查、關稅、審單等環節存在脫節現象。通關作業改革后,海關對貨物的估價工作遍布各個工作環節之中,關稅、審單中心、現場海關、調查、緝私等部門都各自承擔不同角色,發揮不同作用。然而,海關目前反價格瞞騙所涉及單位的人力、法律賦予的權力、價格風險信息等資源都相對處于一個分散的狀態,沒有形成系統,無法發揮系統的綜合效應。各部門的執法權力對外部協作松散,沒有形成合力和機制。
4、海關與稅務、工商、外匯等相關部門之間尚無形成有效的估價協查機制。海關無法快速、準確、系統地通過多渠道掌握國際市場價格信息。
海關反價格瞞騙應采取的對策與措施
為在實施《協議》后把價格瞞騙控制在預期可接受的最低限度內,必須從立法、執法、組織機構以及工作手段上加強海關估價基本制度的優化建設,同時構建一個與市場經濟發展相適應,與國際慣例相銜接的近似有效的海關反價格瞞騙機制,其意義不僅為確保關稅的應收盡收,更為主要的是確立反價格瞞騙體系應有的威懾作用。隨著海關反價格瞞騙斗爭的不斷深入,價格瞞騙手段也更為狡猾和隱蔽,海關反價格瞞騙的難度增大,查明貨物真實成交價格并取得相應的證據是海關反價格瞞騙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一)進一步完善價格情報獲取機制
1、完善價格申報制度。實施《協議》之后,海關估價的前提條件將會發生變化,進口商向海關的申報價格將成為海關確定完稅價格的基礎。價格申報制度是指進口商在填制報關單的同時,按規定就貨物的成交價格作專項申報的制度。因此規范、完整、真實的價格申報是海關準確、合理估價的重要條件,也是實施成交價格估價準則的前提。建立價格申報制度,將進一步明確進口商的申報責任,引導其自律守法,可以在某種程度上減少價格瞞騙行為,同時也是海關做出估價決定、開展價格稽查、處罰瞞騙的法律書證。
2、規范風險評估制度。即海關應運IT技術,根據進口貨物的品種、數量、價格、稅負、市場供求情況以及企業經營狀況、信譽等對海關估價管理構成風險的因素進行綜合分析。據此對進口企業及貨物進行分類管理,建立企業和特殊經濟關系企業的檔案。對整個物流過程中涉及到的企業、商品進行風險評估,結合海關掌握的價格信息動態,進行綜合風險分析,集中有限的監管力量對高風險值的商品進行重點審價。海關根據企業和貨物分類情況及其風險值的高低采取不同方式,科學配置海關估價力量。
3、嚴密價格監控制度。價格監控分析和估價風險管理是相輔相成的。海關應通過價格監控分析和進口數據的比較、篩選和推斷,發現潛在價格瞞騙的企業或商品,以此提出風險布控要求,確定價格稽查對象,指導審單現場的估價工作。這既對前道環節起一定的監督作用,也為價格稽查提供信息源。形成有效的價格監控分析體系是開展這項工作的關鍵所在。
(二)進一步健全價格稽查全過程管理制度
1、改革工作模式,推行價格稽查制度,實現估價工作有推后移。實施《協議》,意味著如海關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價格瞞騙,就應當接受進口商的申報價格。而建立在價格監控和風險分析基礎之上的價格稽查,通過審核帳冊、記錄、經營機制和所有與進出口貿易相關的數據,可以彌補現場審價的不足,保證估價的準確性,極大地拓展反價格瞞騙的空間,是集中打擊價格瞞騙、提高通關效率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大多數WTO成員國海關主要是采用這種方法來延伸估價的時間和空間的。當前,應結合《稽查條例》的推廣和新頒布的《會計法》,確立價格稽查在新估價工作模式中的地位,改變“守株待兔”式的價格核查工作模式,以提高海關反價格瞞騙的能力。
2、加強橫向聯系,加強與相關執法部門合作。針對價格瞞騙的特點和規律,海關要特別關注進口貨物在放行后國內貿易及市場的情況與動態。一方面呼吁適時修改國內法,增強國內立法的配套作用;另一方面與國內各執法部門建立穩定的聯系渠道,定期交換資料,尤其是要了解、掌握稅收、外匯管理、交易市場、技術標準和行業發展等方面的變化與發展,以便掌握主動權。打擊價格瞞騙,不僅是海關的職責,同樣也是相關部門的責任。在對外貿易管理這條鏈條上,不同的政府管理部門之間的合作、溝通、配合和協調將大大縮小瞞報價格的活動空間。海關可以融合國內稅務部門的力量,形成反價格瞞騙的工作網絡,形成打擊合力。
創新海關估價模式就是要建立以風險管理為基礎,以企業管理為主,商品管理為輔,前期風險分析、中期快速通關、后期監控評估三者相結合的一種系統的、動態的全過程管理型的估價模式。
(三)進一步提高海關估價的技術水平
海關估價工作技術性很強,估價人員必須具備較高的估價技術水平。
1、完善立法體系。將國際通行規則轉化為國內制度建設是海關履行把關和服務職責的重要保障。國內制度建設包括健全法律制度,規范操作規程,嚴格執法程序三個層面,法律實體、法律程序和操作規范并重,才能確保海關估價工作有法可依,估價實際操作流程有章可循,估價工作有法必依,從而確保海關估計工作嚴格依法行政。
2、構建風險框架。一是整合各關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提出并完善該領域的風險指標、風險識別、分析和評估的方法等,共享信息資源建立起完整的“理論框架”。二是根據實際工作中找出的風險點,通過數理分析方法建立多個變量的風向水平測試模型,完善協調組織架構和聯系配合機制,使各部門可以順暢的開展工作,構建起“組織框架”。三是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如工作制度,操作規范等,建立起完整的指導和協調實際操作的“法規框架”。四是健全一整套考核、評估和獎懲的工作制度,使該領域的工作形成管理回路,建立完整的“監督框架”。此外,還要保障價格識別、評估、處置和反饋等工作,真正做到科學管理、信息共享、配合協調、操作規范、反饋有效。
3、加強信息支持。豐富、完善和準確的價格信息和價格資料是新型海關估價模式正常運作的前提和基礎。成交價格是否能被接受,海關是否應對申報價格作進一步審查,相同貨物或類似貨物成交價格的尋找,測試價格的認定,價格風險參數值的確定等都離不開大量的價格信息和價格資料的支撐。因此應拓寬價格資料收集渠道來充實、完善價格資料數據庫。一是從報關單據庫中采集。二是收集其他相同或類似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三是多渠道收集國際行情價格。四是收集國內銷售價格及相關的價格信息動態。五是通過海關駐外機構收集價格信息。及時將有效的價格資料篩選入庫,定期清理和更新價格資料庫,將價格要素不齊全、遠離市場行情的價格資料及時予以調整,努力提高價格資料的針對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4、建立互動工作模式,充分發揮估價團隊優勢。在完善價格信息收集、開展價格監控和風險分析評估的基礎上,針對價格瞞騙的復雜性及海關現有組織編制不足的實際情況,建立現場估價和后續價格管理以及價格稽查、調查層層互動的工作模式。充分發揮海關關稅審價和稽查、調查人員的優勢,將提高海關估價的實際效果。
5、抓緊組建估價專家隊伍。建立一支估價能力強、綜合素質高、相對穩定的估價專家隊伍,授予估價專家一定的業務決定權,并實行行政管理和專家管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就是要打造權威海關估價專家隊伍,為反價格瞞騙提供專業技能保障。
(四)進一步改革和優化海關估價體制
首先,改革海關系統反價格瞞騙組織機構架構。海關估價雖然涉及面很廣,但它首先是海關的職責,即海關是海關估價的職能機構。所以,海關應該先理順內部海關估價組織機構。主要改革如下:
1、完善商品價格風險參數設置,以企業分類管理為突破口,構建嚴密的前期預警網。要拓寬價格收集的廣度,加強與境外信息機構的聯系配合,獲取第一手資料。充分利用關稅分析監控系統,風險管理平臺等分析工具開展商品價格分析,找準風險點,有針對性提供風險參數,提高價格風險參數的準確性、實用性,增強其指導作用。在完善價格風險參數的基礎上,要借助成熟的企業信用等級管理方法,逐步建立起企業價格風險參數。根據商品價格風險參數和企業價格風險參數的互動性展開綜合性分析,及時確定重點企業、重點商品的風險點,提高風險布控查獲率。
2、以H2010通關作業系統推廣使用為契機,完善通關估價模式,搭建價格預警系統。把現有的各種價格風險參數納入到H2010通關系統中,通過與報關單電子數據的對碰,實現風險預警自動化,以達到對現有的價格風險參數進行有效整合的技術目的。同時,將價格職能部門的管理信息、管理經驗直接傳達到海關業務現場,并指導現場進行相關處置和決策,達到業務職能部門和業務現場之間的有效鍵聯和配合。結合H2010系統通關模式調整,大力開展預審價和便捷審價工作,將估價工作有效前推,分流通關環節的估價工作量,有效緩解通關環節的“瓶頸”現象。
3、進一步提高估價關員的法律素養,努力實現內外全面協調,凈化海關估價執法環境。知法是守法的前提條件,提高海關關員對海關估價的認知程度,為海關估價執法創造寬松的內部環境。一個國家海關管理水平的高低和制度方法的有效性,其最主要的標志就是能否真正讓守法者獲得最大的通關便利和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優化估價工作內外部環境,有利于海關估價長遠目標的實現。對內,以建設學習型海關為契機,尋求進一步發展的內在動力,增強內部凝聚力,創造良好的工作氛圍。對外,海關要加強綜合治理的力度,提高辦事效率,改善服務質量。
在現有條件下高效集約人力、物力,將價格監控和海關估價模式由倚重現場審價的“點式”轉變為前期、現場和后期均參與的“三位一體”立體結構,以成交價格原則為基礎,以價格信息資料為依托,以風險管理為手段,以價格監控和價格核查為保障,逐步建立起一個與現代海關相適應的海關反價格瞞騙工作機制,是我國海關應對價格瞞騙行為的最有力措施。
同時,進一步解放思想,建立以海關為核心的開放式綜合估價體制框架。
篇5
關鍵詞:國際避稅與反避稅 轉移定價 價格瞞騙 海關稅收征管機制 電子口岸
上海市教委創新項目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09YS504
全球經濟一體化必將對各國經濟產生廣泛而深遠的影響。而跨國公司在生產、投資、貿易、技術等方面切實充當了經濟全球化的發動機,其推動力量無可替代。據統計,2000年全球跨國公司達63000家,設立分支機構70萬家。其生產總值已超過世界總產值的30%;其平均跨國指數為37%;其對外直接投資約占全球直接投資的90%;其內部及互相貿易占世界貿易量的60%以上,其海外附屬企業貨物和服務出口占世界貨物和非要素服務出口的46%;其研發經費占全球研發經費的70%。但是,跨國公司的迅猛發展在使促進世界經濟一體化的同時,跨國公司全球避稅問題也日益突出。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撰寫的《有害稅收競爭的報告》披露全球90%以上的跨國公司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國際避稅。其中通過轉移定價實現的避稅總額占整個跨國公司避稅總額的60%。跨國公司國際避稅不僅嚴重侵蝕東道國的財政權益,也擾亂了東道國的經濟秩序和公平競爭的市場原則。
所以,打擊和防范跨國公司國際避稅是世界各國政府共同面臨的一個棘手問題。因此,必須加強國內、國際在國際稅收方面的合作與協調,才能成功遏制國際避稅,保護各國稅收權益。
一、中國目前國際避稅與反避稅的基本態勢
我國自1979年實行改革開放政策以來,2009年我國出口總額躍居世界第1位;在全球500強的跨國企業中,有400多家都已經在我國設立了分支機構。我國利用外商直接投資規模居世界第2位,并連續19年居發展中國家首位;外商投資企業在全部進出口貿易、出口貿易和進口貿易中分別占到55.2%、56.0%和54.2%;外商投資企業的貿易順差占全部順差的64.7%。顯然,快速擴張的跨國公司不僅主導了我國的對外貿易,也使中國成為全球產業鏈的一個重要環節。
但是,跨國公司是把雙刃劍,也會對東道國產生消極影響。如跨國公司利益與東道國財政權益的沖突。而中國作為最大的發展中國家,是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東道國,財政權益造受的沖擊更大。據商務部統計,在我國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50%以上是虧損。其中有相當部分是為了避稅而制造的人為虧損。據國家稅務總局估算,跨國公司每年國際避稅給中國造成的稅收損失至少在300億元以上。其中,通過轉讓定價避稅占其避稅總額的60%。當然,跨國公司的轉讓定價也必然體現在進出口貿易價格方面。而征收關稅是海關的職責,海關完稅價格的高低直接關系到國家的稅收權益和貿易政策的實施。因此,海關也是監管跨國公司轉移定價的主要力量,與國家稅務機關共同構成了我國反國際避稅的中堅力量。
據海關統計,2008年――2010年期間,全國海關審價補稅案分別為22.37萬宗、28.01萬宗、33.64萬宗;審價補稅額分別是72.6億元、105.14億元、108.22億元。可見,價格瞞騙的案發數量及補稅額不斷增長,且呈現出集體化、專業化、行業化、智能化等特征。其中,轉移定價成為價格瞞報的一種技術性、隱蔽性很強的方式。因此,反價格瞞騙是海關開展反國際避稅工作的一項長期和艱巨的任務。所以,海關應該建立現代化海關稅收征管長效機制,完善我國海關反國際避稅工作機制。
二、完善我國海關稅收征管機制,是完善我國海關反國際避稅工作機制的基礎和核心
(一)以貿易便利為基礎,倡導分類管理,營造良好的稅收環境
1、建立關企合作伙伴關系,引導企業守法經營
海關作為政府的職能部門,首先必須通過執法來履行國家賦予的各項職能,并且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國際經濟的協調,海關職能已經從傳統的征稅、緝私等向社會安全、環境保護、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武器控制等方面擴展。同時,我國政府必須更多地為納稅人的利益服務,最大限度地促進貿易效率。不但要管得了,而且要管得好。因而,實現執法和促進貿易效率兩者的平衡,最大限度地提高貿易效率、促進經濟發展,構成了現代海關制度重要特征。為此,必須在海關征管部門與納稅人之間建立起一種執法與守法、服務與合作、信任與溝通的良性互動關系。一是要在繼續完善關稅立法、強化依法征管方面嚴于律己。征管人員要學法、懂法、守法,牢固樹立依法征管的觀念,嚴格依法行政,既重實體,又重程序,堅決制止各類違規操作行為的發生。二是要深入推行“行政公開”。“行政公開”包括稅收征管的依據公開、過程公開、結果公開。首先,行政公開是企業學習法律、自覺守法的基本前提,起到普法教育和警示作用,應該作為促進企業守法自律的基礎來抓。其次,行政公開為企業營造公開公平的經營環境,即“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行政公開使相對人對海關稅收有明確的了解和預期,也能提高納稅人的稅收遵從度,從而降低征管成本。
2、創新監管方式方法,整合稅收征管作業模式
貿易便利化是企業對海關的基本要求。隨著商品、勞務、資本、信息大規模跨國界自由流動,跨國經營、全球采購、電子商務、零庫存等現代商業模式不斷出現,現代物流業蓬勃興起,海關稅收征管理念、征管模式和方法手段已與現代經濟條件下不斷變革出新的商業模式、金融模式和物流模式不相適應。因此,要滿足企業對貿易便利化的不同需要,海關就必須結合經營模式、貿易方式和物流方式等對企業進行分類征管,實行一是打破關區壁壘,按照供應鏈自身流向實現無障礙監管,實現稅收征管的嚴密性。建議充分考慮各區域的不同發展程度和口岸與內陸海關不同的監管資源狀況,努力在大宗散貨數量確認、裝卸運輸等方面探索一種高效規范的監管模式,除“屬地報關、口岸放行”模式外,可更多采取“一點報關、多點放行、區域聯動”來緩解口岸通關壓力。二是實行無紙化通關等新模式后,口岸直接清關成為主要趨勢,內陸監管點的職能將會弱化。建議根據實際監管需要,將監管點的資源在口岸及其他監管現場之間進行合理調整或機動,實現稅收征管的高效性。
(二)以服務企業為導向,擴大稅源稅基,開拓廣闊的征管空間
1、優化通關監管服務,增強稅收工作主動性
海關作為國家改革開放的窗口,肩負著促進對外貿易發展和維護進出口秩序的艱巨任務。“改造服務意識,重新定位海關與企業的關系”是進一步深化海關改革、提高海關稅收征管水平的關鍵。根據“六西格瑪”企業管理法,海關作為國家行政機關,提供的服務應該是監督進出動的合法性,最大程度地促進貿易便利化。海關在監管企業的過程中,要及時和企業溝通,簡化程序、提高效能,逐步建立稅收大客戶聯絡員制度,將各項海關各項服務經濟的措施與預期目標的對比情況通告企業,實現海關對企業量體裁衣式的納稅服務。為此,各級海關必須認真探索落實稅收抽樣考核制度,提高稅收考核工作的科學性,及時總結和推廣稅收征管工作中的經驗和做法,對于在稅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予以表揚和獎勵。
2、凈化執法環境,提升稅收征管效能
可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在媒體上新聞素材,召開新聞會、記者招待會、編輯出版宣傳性出版物,制作影視作品等,協調與公眾的關系、優化海關執法環境、實現海關稅收管理目標。針對一些重大經濟問題,海關應當主動與社會團體、守法經營者開展磋商洽談工作,根據各自權利和義務簽訂MOU,并利用學術理論研究等機會促進相互間的理解,大力開展海關業務工作信息化建設,實施網上辦事、網上咨詢、紅綠通道、便捷通關等措施,進一步強化海關隊伍的服務意識和為民意識,切實改進工作作風,提高海關工作效能,建設一個高效便民的服務型海關。具體而言,一是要推進有關減免稅制度改革,清理不合理的減免稅政策規定,使企業在依法繳納海關稅收的基礎上,真正享受到國家進出口貿易優惠政策;二是要推動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對加工貿易、保稅物流稅收優惠政策進行清理,加快轉型增值稅轉型進程,在進出口環節盡量縮短轉型過渡期,促進加工貿易的健康發展;三是要加大教育培訓力度,引導關員自覺學習,培養稅收征管專家型人才并建立相應的人才管理庫,加強對進口軟件及軟件特許權使用費等的審價和征稅,保證海關單位和關員個人的發展適應形勢要求。
(三)以風險管理為手段,整合監管資源,實現部門間聯動協作
1、開展稅收動態分析,全面推行風險管理
要建立貫穿于綜合治稅各項工作的風險信息流轉公共平臺,以風險信息流轉公共平臺為紐帶,將綜合治稅各部門有機連接起來,體現風險信息在各部門間的運行狀況及相互關系,形成左右聯動、上下配合的生動局面。一是要建立前臺與風險管理、后場的信息互動機制。現場海關要加強實際審核和實際查驗,認真總結分析現場監管動態與風險線索,及時移交風險管理、后續管理部門;要及時向風險管理部門反饋風險布控指令,便于及時改進布控,提高命中率;要主動接受職能部門、風險管理部門的指導,建立起風險管理在通關監管全過程中的“鏈鎖”機制。二是要建立風險管理與前臺、后場的聯系配合運作機制。要以完善稅收分析監控制度為載體,通過參與風險管理的各職能部門在自身專業領域內開展稅收風險分析和監控,認真分析和處置稅收征管工作中的突出風險,把握與控制當前稅收風險,查找稅收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點,形成稅收分析報告,充分發揮對現場海關決策參考的支持作用,提高后續管理工作的準確性和針對性。
2、統一思想認識,實現稅收工作“全國一盤棋”
海關稅收工作涉及到關稅、通關、監管、稽查、緝私等職能部門。加強各部門之間聯系配合形成合力是提高綜合治稅的根本保障。面對目前的一線監管、后續管理和打擊走私等3支力量相互銜接不緊密,整體合力不明顯等問題,一是要以建立健全稅收征管長效機制為目標,要以“優化配置、優勢互補、深度融合”為要求,充分利用風險管理平臺和執法評估系統,做到前期實際監管到位,突出加強后續管理和風險管理,形成信息互通、管理相容,實現風險布控與分析評估、前期嚴密監管與高效運作、后續稽查與規范行為的有機統一和深度融合,形成環環相扣,相互作用的管理模式。二是必須轉變觀念,樹立以稅收征管工作“軸心”全局意識,摒棄各部門自身利益,充分把握工作規律,創新體制、創新機制,從抓好“結合部”建設這一關鍵入手,以“分工明確、責任清晰、配合密切、反應敏捷、運作高效”為要求和目標,建立綜合治稅聯動配合機制,充分發揮自身職能作用,形成有機整體。
(四)以后續核查為保障,落實內控機制,確保稅款的應收盡收
1、加強后續管理,延伸監管鏈條
后續管理是一線實際監管的延伸和擴充,是構筑綜合治稅大格局的關鍵之一。要以“三查合一”為新起點、新契機,建立完善后續管理工作制度,創新工作方法,做到風險分析與稽查工作相結合;常規稽查與專項稽查相結合;稽查工作與規范企業相結合的“三個結合”。要以企業為單元、重點敏感商品為對象,按照點面結合的要求,選擇重點企業和敏感商品進行重點分析,確定稽點。建立完善常規稽查與專項稽查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從行業、渠道、商品等不同方面確定稽查對象,積極開展常規稽查,適時組織專項稽查。要健全完善稅收風險預警監控與核查機制。適時對重點行業及政策調整期的敏感商品和重點領域開展全國性的稅收核查和稽查。要從資金流、信息流、貨物流入手,積極探索貿易調查的新思路、新方法,嚴厲打擊商業瞞騙行為,達到“調查一類商品、摸清一種行情、規范一個行業、促進企業守法”的目的。為此,必須要動員各方力量保全稅收,綜合運用關稅分析監控、風險管理、執法評估等手段,防控主要納稅企業及重點行業和商品的稅收風險。打私工作要研究新形勢,發揮打擊走私促進稅收的作用,以打私促進稅收保全,防范和打擊各類政策性、行業性、傾向性商業瞞騙,加強對一些重點海關、商品的稅收專項審計。
2、落實關警融合,形成打私整體合力
現場稽查和緝私部門要根據打私會的部署和安排,以貨運現場低報價格、偽報品名規格數量的情報搜集和風險分析為先導,切實加強對重點企業、敏感商品和高風險口岸的篩選分析,挖掘走私線索,不斷提高打擊走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特別要通過對敏感商品走私案件的深挖細查,發現帶有行業特點的價格瞞騙走私活動線索,作為打擊重點進行專項打擊。要深入開展貿易調查和價格調查,緊緊圍繞關系我國國計民生、進口量大、對稅收影響較大的商品和有境外特殊經濟關系的重點企業在進出口環節的單證流、貨物流、資金流開展調查,認真查處價格瞞騙走私違法行為。要重點加強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各主要貿易伙伴國海關之間的行政互助和司法協作,利用國外海關和警方合作渠道,聯手打擊跨境商業瞞騙走私行為。要切實加強物流監控。積極務實地推進艙單管理改革,建立同審單作業系統相匹配的物流監控系統。規范監管場所管理,加強人工核查,做到有效掌控。強化保稅貨物在保稅區域、監管場所、加工企業及流轉過程中的全程監控。要切實加強對緝私工作的組織領導,發揮緝私部門作為海關打私工作的主力軍作用,保持反走私高壓態勢,以“貼近業務現場,融入監管一線”的思路,推動緝私辦案部門與海關業務部門的深度融合,形成操作規范、高效運作、統一協調的緝私工作體制。要以建立齊抓共管的打私格局為目標,密切與地方黨政、打私辦的聯系配合,與地方公安、檢察院、法院等執法部門建立定期聯席會議制度,建立打私協作關系,實現海關主管、企業自管、社會共管。
三、充分發揮中國電子口岸的功能,構筑我國海關、稅務、工商、外匯等部門共同合作的跨部門反國際避稅工作新機制
中國電子口岸是2000年經國務院批準,由12個部委共建的公眾數據中心和數據交換平臺。它依托國家電信公網,實現工商、稅務、海關、外匯、外貿、質檢等部門以及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等單位的聯網,將進出口管理流信息、資金流信息、貨物流信息集中存放在一個集中式的數據庫中,隨時供國家各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跨部門、跨行業、跨地區的數據交換和聯網核查,并向企業提供應用互聯網辦理報關、結付匯核銷、出口退稅、網上支付等實時在線服務。
電子口岸的服務功能不斷進行拓展和強化,即服務于國家宏觀經濟、服務于海關建設、服務于共建部門、服務于進出口企業。電子口岸已經構建“一站式”服務平臺實現企業便捷通關的應用項目28個,整合物流商務信息促進區域經濟發展的應用項目11個,為企業提供貿易便利、加快通關速度、減低貿易成本等方面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目前,入網企業超過55萬家,日均登錄電子口岸辦理業務的企業達15萬家,日處理電子單證數量140萬筆。
同時,電子口岸在為政府部門之間信息共享、提高效率、加強監管等方面具有獨特的作用。電子口岸已實現了與國務院12個部門和香港工貿署、澳門經濟局等單位,以及14家商業銀行的信息共享和互聯互通,在線運行項目達到65個。目前典型應用項目主要有:出口退稅聯網核查系統、進口增值稅聯網核查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深圳陸路口岸快速通關系統、CEPA原產地證明核查系統、集成通系統等。國家應進一步加強電子口岸建設,使其真正成為集口岸通關執法管理和相關物流商務于一體的大通關統一信息平臺,成為有中國特色的“單一窗口”工程。
當然,電子口岸也能建設成為我國一個跨部門反國際避稅的綜合信息平臺。在此基礎上,逐步構筑海關、稅務、工商等部門密切配合的跨部門的綜合反國際避稅工作機制,維護國家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外,加強海關與各國海關之間以及與世界海關組織的合作,加大打擊通過價格瞞騙進行國際避稅的行為。目前主要是通過《WTO海關估價協定》統一各成員的海關估價行為規范,消除估價的非關稅壁壘作用和提高通關效率,而針對反價格瞞騙開展的國際合作也主要依靠雙邊合作。在這個方面,可以借鑒各國之間國際稅收合作方面的經驗。有關國家通過談判簽訂估價協定或條款中增加反價格瞞騙國際避稅、偷漏稅的合作條款,由各國海關負責執行。主要是相互交換價格情報,包括交換關聯企業的情報、交換防止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逃稅避稅的資料、互為對方海關在本國進行價格調查提供幫助等,提高國際反避稅的實際效果。
綜上所述,以建設現代化海關稅收征管長效機制為基礎,完善海關反國際避稅工作機制;以電子口岸為紐帶,逐步構筑我國海關、稅務等部門密切配合的跨部門綜合反國際避稅工作機制;加強海關與各國海關及世界海關組織在反國際避稅方面的合作,在世界范圍內形成反國際避稅的天羅地網,保護各國政府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創造一個公平、公正的貿易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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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風險投資 海關風險管理 變革 啟示
中圖分類號:C9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2)03-009-03
風險投資可以溯源至1946年美國研究與發展公司的成立。目前,盡管風險投資存在著以銀行為中心、以證券市場為中心和以政府為中心的三種模式,但是它們都較好地解決了技術創新與資金融通二者間的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道德風險及成本高昂等問題,風險投資得到了世界各國的普遍認可。而海關風險管理的起步整整晚了近半個世紀,一直到1993年美國海關才引入風險管理機制,隨后荷蘭(1994年)與澳大利亞(1996年)等國海關開始逐步推行風險管理制度。海關風險管理要解決的核心問題也是海關與風險企業之間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可能存在的系列風險。無論從發展時間還是成熟度上來看,風險投資的管理與運作機制都可以為海關風險管理提供一定的借鑒。
一、海關風險管理與風險投資的基本關聯分析
對于海關風險管理與風險投資的區別與聯系,我們可以通過列表分析(見表1)。這里,主要涉及二者的內涵、主體、客體等基本層面的比較。
通過比較,我們發現,風險投資是由職業金融家運用權益資本對新興的、迅速發展的、具有巨大利潤回報潛力的風險企業進行的投資行為;而海關風險管理是指一國海關部門通過對風險企業的管理,將海關風險控制在最低程度,提高通關和服務效率,盡可能增加關稅、保證國內產業安全與發展等國家或公眾利益的行為。
風險投資的主體一般是風險投資機構或公司,海關風險管理的主體是政府海關部門。風險投資與海關風險管理的對象(客體)都是風險企業。所謂“風險”,總括地講,無論在風險投資還是海關風險管理領域都是指“帶來損失的可能性”,但是展開來說,各自在不同領域中的表現有明顯不同、涉獵范圍也都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具體而言,風險投資與海關風險管理中的“風險”之間的差別如下:風險投資中的風險是指存在技術不適宜產業化或者企業管理不善、經營困難等問題而導致投資資本受損的可能;海關風險是指“導致進出口貿易、國內產業或公眾蒙受損失或危害的不守法情事發生的機會或可能性程度”①,風險主要包括風險企業偷逃國家關稅類風險(內含價格風險、數量風險、稅率風險等),逃避國家管制類風險(內含證件風險、加工貿易手冊風險、減免稅表風險等),逃避國家禁止類風險(內含禁止進出口風險與侵犯知識產權風險等),以及涉嫌其他類風險(內含報關單邏輯風險、通關數據邏輯風險、企業管理風險等)。
風險投資的管理過程以市場化為主,進行風險投資過程中投資者將會面臨技術風險、市場風險、管理風險等諸多風險,僅靠自身的力量難以有效解決,因此需要風險投資輔助中介機構提供各類咨詢服務。這樣的機構在國外非常普遍,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專家咨詢委員會,由各大學和科研機構牽頭組成,提供各種咨詢;一類是經營管理委員會,由金融、投資、法律、管理、營銷等各方面的專家和風險投資成功人士組成,提供管理服務。近些年來,在國際風險投資的迅速發展中,輔助中介機構的確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而我國海關風險管理的過程基本屬于政府行為,盡管在海關風險管理過程也有報關協會等中介性行業組織的參與,但是,這些組織只能算作海關政府職能的延伸部分,這與成熟中介機構的市場化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在目前國家海關總署作為主管部門的體制下,報關協會也需要更好地參與到海關風險管理的服務環節中來,比如,可以承擔為企業提供分類指導、市場信息、標準認定與管理咨詢等服務。
風險投資非常重視產業的選擇與企業的甄別,以盡可能獲取最大利益,避免帶來損失風險;同樣地,海關也需要分產業商品類別和企業守法等級進行風險管理。近年來我國海關開始的分類通關改革,正是基于風險管理的理念,從企業貿易守法和進出口商品歸類的角度對風險企業實施不同風險等級的通關模式,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把海關風險控制在較低的水平上,提高了通關速度和服務效率,增加了國家關稅,也保證了國內產業發展與安全等國家或公眾利益。
風險投資是一種有風險的較長期投資,一般要經過3~7年,它是準備為一個有迅速發展潛力的新公司或新發展的產品經受最初風險的投資,當然此項投資可能一去不回,也可能成百倍的受益。但是,它不僅是一種單純的投資行為,還要利用其經驗、知識和廣泛的社會網絡為風險企業提供一種特有的資本經營服務,甚至包括咨詢管理等服務。在海關風險管理中,盡管政府進行的不是資金投入,但也需要注重長期的管理效果,需要促進風險企業成為貿易守法的“合作伙伴”,而不僅是簡單的短期監管和收繳關稅。從這個意義上來說,海關風險管理需要重視實施或者提供一些長效服務措施。
二、海關風險管理需要加強人力資本開發
風險投資活動是一門精巧高深的學問,要求的人才具有高素質、復合型特點。西方發達國家從風險投資的產生起,就十分注重培養一支高素質的風險投資人才隊伍。一方面,個體要有強烈的風險意識和開拓創新精神,精通各種學科的知識;另一方面,團隊要人才結構合理、層次分明,從風險投資家到一般技術人員搭配科學。據有關研究,風險資本家構成來源主要有四個:一是由金融機構投資經理轉化而來,二是由創業家轉化而來,三是由科技企業大公司的高級經理轉化而來,四是由科班出身的年輕職業資本家。他們的來源與背景不同,各自的知識、經驗與閱歷等自然不盡相同,在風險投資領域也各有所長,他們與創業家的有效匹配對風險投資的成敗有著至關重要的影響。風險資本家還應該在經驗、社會網絡關系、金融專業、技能甚至特性素質上與創業家相輔相成(范柏乃等,2000)。例如,風險資本家在企業策劃、融資、財務管理上有特長,以及與金融業的關系對創業家是一種財富,而創業家在創新精神、產品開發、市場推廣方面對風險企業是不可缺少的。二者如果能夠目標一致、并可以取長補短,成為合作伙伴,風險投資與企業經營都有希望取得很大成功。
對于海關風險管理來說,其面對的是從事各類商品進出口貿易的性質不同風險各異的企業,因此為了更好地促進企業自覺守法、維護正常進出境秩序、保障國家政治經濟的安全,急需培養與建設一支高素質的風險管理人才隊伍。海關在風險管理方面的人力資本開發上,可以借鑒風險投資的人力資本開發模式,考慮建立不同產業分類基礎上的風險業務分析專家庫,一方面自己內部努力培養一大批不同專業或資歷背景(包括來源于各類貿易企業)的專門人才,另一方面積極吸收高等院校、中介機構等各類外部專家一起參與工作。這樣,海關監管與后續稽查等服務與企業進出口貿易業務需求就可以很好地結合起來,成為合作伙伴,海關風險管理與企業貿易經營的目標都可望很好地實現。
據調查,目前海關系統中的風險管理專家短缺,人才沒有形成梯隊,不適應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甚至出現了海關風險管理系統在制定者離任后,繼任者中無人看得懂、摸得清,更不敢進行風險參數調整與系統更新,導致系統得出的風險評判結論僅限于理論意義上的分析,與現實需求狀況存在著很大差距。海關風險管理系統不能僅是幾個人看得懂、少數人參與的系統,而應該是由以專家小組為核心,包括信息中心工作人員以及專家小組指導下的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處置等大批人員參與的大系統,甚至是一個由全部海關以及相關部門人員參與的全局性的整體系統。只有盡快成立各專業類別的風險專家庫和專家小組,并保證專家庫和專家小組不斷充實、更新,形成一支有戰斗力可持續發展的風險隊伍,這樣海關風險管理水平才能真正得到提升,也才能充分發揮海關風險管理的功能,符合海關業務提升發展的要求。專家小組一方面要負責風險識別、風險分析、確定與協調風險處置、及時更新風險參數與影響要素、制定風險管理政策等主要任務,另一方面還可以負責參與國際協作、共同確定便利化與風險安全標準等任務。
三、海關風險管理要注重全局風險控制與后續管理服務
(一)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激勵和風險控制機制
風險投資中的公司治理機制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協調風險資本家和風險企業管理層的關系,以防止管理層以風險投資人的損失為代價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Sahlman(1990)研究表明,風險資本家可以通過多種機制激勵企業家努力工作和提供準確的信息。常用的機制包括分階段投資、可轉換優先股和股份期權,這些機制能使風險資本家與創業家之間合理地分配權利與義務,并能有效地降低信息的不對稱性,它們是風險投資中的公司治理機制中最重要的內容。風險投資的分階段投入對風險資本家來說,是賦予了保留放棄項目和對項目進行增資的期權(Dixit and Pindyck,1995),這兩項期權對創業家是一種激勵與約束,對風險資本家有很大價值。Gompers(1997)研究認為,應用可轉換優先股份和股票期權設計一個合同,可以為創業家提供有效的激勵,將風險部分地從風險資本家轉移到企業家身上,讓其感知風險而努力工作,并使風險投資家能獲得正確信息以作出判斷和評估,使二者間潛在的沖突最小化。
海關風險管理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也是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要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來協調海關部門和風險企業的關系,以防止企業以國家利益的損失為代價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為此,荷蘭等國家海關開始進行“客戶概念”下的以產業商品和企業守法為依據的分類改革,以通關便利激勵企業守法,按照“守法便利、違法懲戒”的管理原則,引導企業守法自律,來有效防范、弱化、控制海關管理風險,提高海關管理整體效能,實現海關與企業共同健康發展的“雙贏”局面,最終達到國家利益、企業利益與海關自身利益的協調統一。從解決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管理效率來說,海關風險管理與風險投資的管理機制逐步趨于接近,至于是否可以更好地借鑒風險投資的市場化激勵機制有待進一步探索。
(二)全局理念和“后管理”服務對海關風險管理的啟示
從管理環節來看,風險投資主要強調三個環節:一是投資決策的評估,二是“投資后管理”,三是資金退出,環環緊扣形成全局性的完整系統。其中,前面兩個環節對我們改進海關風險管理,更好地處理海關監管部門與企業之間的關系,具有非常重要的啟示意義。海關風險管理中對風險的分析與評估環節與風險投資決策階段的評估非常近似,總體上來說,“評估”的理念已經在海關風險管理中得到廣泛的認可與運用。相對而言,風險投資的“投資后管理”,在海關風險管理中還沒有產生廣泛性影響,這可能緣于二者在管理市場化與政府主導性方面的認知差異。風險投資的“投資后管理”表現為風險資本家對風險企業進行持續的跟蹤服務,所做最多的兩項工作是幫助企業籌集資金和提高管理與贏利能力。風險資本機構與風險企業之間是一種“合作伙伴”關系。盡管存在管理性質與手段上的一些差異,但是,筆者認為,風險投資對于風險企業提供“后管理”服務還是值得海關風險管理部門借鑒的。
風險投資從開始項目選擇與評估、投資決策到資金退出,非常強調全局的完整性,一旦決策對“投資后管理”非常關注。從理論上說,海關風險管理的完整流程包括風險參數的設置、風險布控、風險分析與評估、風險處置以及對風險管理過程的監控,而實踐中往往容易強調前面的風險管理環節,對于后期的風險處置和對風險管理過程的監控重視不夠,在我國這種情況特別突出。由于在海關部門設置中風險管理部門與稽查等后續管理部門都是相對獨立的,前期的風險分析與評估部門過于強調技術、風險信息分析偏于理論系統,和海關稽查等后期的風險處置部門缺乏緊密聯系和程序性溝通,結果必然帶來部門割裂的困境:一方面風險分析與評估部門虛化,風險信息浪費或操作性不強;另一方面海關稽查等部門又缺乏必要的有用的風險信息提示,過于單純強調一線經驗。上海海關在這方面相對領先一步,海關稽查查獲案件中有接近一半受益于海關風險管理部門提供的風險評估信息。
我國海關風險管理改革的推進,要從全局和風險管理的整體系統出發,實施過程中注重部門設置與功能調整的協調,加強風險管理過程中的后續風險處置及風險處置過程評估,強化海關對守法誠信企業的“伙伴式”管理服務。例如,海關可以聯合其他外貿部門,對我國一些出口企業提業政策、商品歸類、出口退稅、稅率減免、后續稽查、海關安全認證等方面的咨詢與建議,使這些企業產品能夠順暢出口歐美等國際市場。這些方面海關能夠掌握第一手信息資料,具有獨特的優勢,理應采取更積極、主動的舉措。在當前經濟全球化背景下,貿易便利化的發展趨勢也要求海關在風險管理過程中強化后續管理服務,要通過統計、稽查等手段,增強“伙伴式”服務意識,使“把關”職能和“服務”職能更好地結合起來。通過基于信用基礎上的“伙伴式”風險管理,海關可以有效地解決監管工作中嚴格執法與高效運作的突出矛盾,提升貿易便利化水平,推動進出口貿易業務發展和應征關稅入庫。
從一定意義上說,當前海關大監管體系建設是繼1998年實施通關作業改革、2004年實施以風險管理為中心環節改革之后,進一步推進海關風險管理的又一次改革探索。此次海關大監管體系改革提出了“由企及物”的指導思想,要求海關風險管理工作從以商品為重點向以企業為單元的根本性變革,通過企業守法誠信體系建設,實施企業分類通關管理,實現通關便利、速度提升,監管空間也由口岸向企業拓展。這是系統性海關風險管理對于強化對企業后續“服務”職能的具體體現,是風險投資全局性、系統性發展對海關風險管理的一個重要啟示。
注釋:
①這是美國海關對海關風險的定義。參見:孫毅彪.海關風險管理理論與應用研究[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28
參考文獻:
1.孫毅彪.海關風險管理理論與應用研究[M].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2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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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論文關鍵詞:公共管理,缺陷
近期,“地溝油”再次成為民眾熱議的焦點,《中國青年報》的報道描述了“地溝油”從餐館下水道里的“紅色膏狀物”輕松變成清亮“食用油”、經低價銷售重回餐桌的經過。地溝油是用含油脂成分的殘渣及泔水加工而成,加工后不論合格與否都不得食用。[1]不法商販為了牟取暴利將加工后的“地溝油”用于餐飲服務業,給百姓的身心健康帶來嚴重的危害。這是繼“三鹿奶粉”事件之后,再一次暴露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監管的缺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于2010年3月18日下發了《關于嚴防“地溝油”流入餐飲服務環節的緊急通知》。此次“地溝油”事件的暴露并非偶然,因為在幾年前已經出現過這樣的問題,人民日報在2001年11月29日的環境新聞《誰來管管地溝油》就曾提出對“地溝油”規范管理的擔憂;時隔九年“地溝油”不但沒有終結,產業反而日益壯大。正是這種事件凸顯出政府公共管理的缺陷,特別是政府在食品安全領域管理的缺陷,主要體現在以下以個方面:
一、管理缺乏預防意識。食品安全的監管應該從源頭抓起,建立食品安全評估預警機制,把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遏制在萌芽狀態防范于未然。[2]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事故將嚴重危害百姓的身體健康,影響和諧社會的構建。食品安全領域的事前控制尤其重要,防范勝于救火。“地溝油”事件無疑暴露出政府尚未建立健全社會運行狀況的監測體系及危機預警系統,從以前發生的多起食品安全事故也可以看出畢業論文怎么寫,“亡羊補牢”多于“未雨綢繆”監管缺乏預防意識。
二、沒有建立完善的全程管理體系,管理漏洞多。目前,我國食品安全管理采用“一個管理環節由一個部門管理”的原則,采取“分段管理為主,品種管理為輔”的制度,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關管理權分別賦予了農業部、質檢部門、工商部門、海關部門、商務部門和食品藥品監督局部門等多個職能部門,這種分段管理模式可謂是“九龍治水”。首先,管理部門多、環節多導致了管理資源的嚴重浪費,不利于節約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效能論文提綱怎么寫。其次,各部門對食品安全質量管理的標準要求不統一,難以形成監管合力。另外,“九龍治水”的管理模式在應急管理過程中權限不清、職責不明,相關職能部門之間推諉扯皮現象時有發生,導致錯過最佳管理時機。國家應明確授權一個行政管理機構對食品安全實施全程管理,改變政出多門“九龍治水”的多頭管理模式。[3]建立嚴格的管理體系,用法律手段確保各項監管得以執行,重塑公眾對政府的公信度。
三、對涉案人員的懲罰力度不夠,懲戒作用有限。參與生產、加工、銷售的違法經營者,懲罰的力度太小違法成本太低,不足以對其它經營者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雖然我國在食品生產、加工、銷售等環節的管理均有法可依,但是總體來說現有的法律法規對違法責任設計不科學,處罰普遍較低,違法成本遠低于違法效益。即使發生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監管執法部門的清查也多是搗毀窩點、查封加工點或企業整頓,違法經營者得不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因而起不到有效的懲戒作用。
四、缺乏有效的政府官員問責機制。對相關責任人實施問責的目的就是要對其形成有力的監督和制約。然而,當前在我國的一些地方卻存在著逃避問責、隨意問責等問責不力和問責效能低下的情況,這嚴重影響了官員問責的嚴肅性、權威性和合法性。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首先官員問責缺乏統一的法律依據,沒有解決好問責的實體性和程序性問題;哪些情形需要追究責任、追究誰的責任、由誰追究、如何追究以及問責對象應當承擔什么樣的責任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其次缺乏完備的官員問責程序將導致逃避問責、隨意問責和暗箱操作的情況時有發生。完備的官員問責程序應當包括問責啟動、問責事項的調查、問責對象的處理和問責決定的復核審查等步驟,同時也應對官員的復出情形作出規定。當前被問責官員短時間內重新復出的情形時有發生,建議對被問責官員先進行民意測評再決定其是否重新復出畢業論文怎么寫,有利于體現官員問責制的嚴肅性和對民意的尊重。
五、績效評價體系存在缺陷。政府發展觀和政績觀要靠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來量化表現,不同的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導致不同的政府發展觀和政績觀。現階段我國尚未建立科學的、可行的、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求的政績評價體系,導致“評價失靈”現象時有發生。當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體系難以引導樹立正確的政績觀和科學的發展觀,誤導政府決策和行為也在所難遇,主要表現在:首先,政府績效評價的內容、程序、方法不規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過分注重經濟指標在政府績效評價中的比重,忽視經濟質量、生態效益、民生質量和社會發展。現行評價指標體系中GDP指標比重過大,輕生態環境指標、民生質量指標,忽視在加強社會管理、增強公共服務等方面的績效評價。再次,領導干部缺乏正確的政績觀指導,導致政府績效評價失去正面的激勵作用。部分領導干部片面認為“政績”就是經濟增長,大搞“數字政績”和“形象工程”。“地溝油”事件的發生就是當前政府績效評價體系下“評價失靈”的典型案例。
當前在經濟全球化和社會發展多元化的新形勢下,社會利益主體和社會結構正在發生重大變化,社會問題日益增多。這一現實對科學發展與和諧社會建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級政府要把加強社會管理,尤其加強在食品安全領域的管理提到重要議事日程上,深入研究事物發展規律,正確預測未來趨勢,做到防患于未然。為不斷提高政府公共管理能力,提高管理的效率、效益,完善的路徑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增強管理工作中的預測能力論文提綱怎么寫。預測能力的提高,對于政府履行監管職能具有極其深遠的意義。預測工作中可能出現的問題是管理的起點,食品安全管理千頭萬緒、高度復雜,要求管理者從長遠的、戰略的角度出發,預先考慮和預測可能面臨的各種安全問題,在心理上和物質上做好充分對抗困難境地的準備。“精明的人解決問題,天才避免問題”事前的預防重于事后的補救,政府在公共管理過程中,始終保持憂患意識、居安思危針對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事前做出妥善的安排。
二、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徹底終止“九龍治水”現象。政府職能部門之間權責交叉重復,部門設置過多,分工過細畢業論文怎么寫,職能相互交叉重疊,導致多層管理、政出多門。優化政府組織結構必須撤銷不該設的機構,根據政府應履行的職能重新整合政府組織系統,從而為政府正確履行職能,避免行政不作為提供體制保障;優化政府組織結構要根據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加強政府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等部門的建設,從而使政府職能的履行更加符合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三、加大對違法經營者的懲罰力度和完善官員問責制。對制造、銷售假冒偽劣產品的企業不僅要使其破產,還要依法追究責任人、經營者的法律責任,對造成危害的有監管責任的政府部門和官員要問責,要追究其失職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一個責任型和服務型政府必須建立制度完備的問責制度,建立“權責統一”的行政體制,明確劃分各部門的職責權限,在制度中明確規定行政責任追究的主體、追究事故的類型、追究環節以及追究時限等。
四、構建科學合理的政府績效評價體系,引導政府官員樹立正確的政績觀。當前頻發食品安全事故反映出我國一些地方政府過分重視經濟增長的政績評價,而忽視對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等與民生相關的政績評價。針對當前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有必要重新定位、研究和設計政府績效的評價指標體系。薄貴利教授認為,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充分體現科學發展觀的精神和要求;二是有利于促進各級政府轉變職能;三是有利于提高各級政府民主行政、科學行政和依法行政能力;四是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效能;五是科學合理,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4]這四點充分概括了當前我國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應當具有的特征和條件,也應當成為當前我國重新定位、研究和設計政府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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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摘 要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的并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的一種退還或免征間接稅的稅收措施。本文通俗易懂,深入淺出。首先對出口貨物退(免)稅作了總體介紹,并分析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兩種計算方法,相信能對學習和研究此部分的同學給予幫助,特別是報考注冊會計師考試的同學。最后總結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 應納稅額 免抵退稅額 出口退稅
一、出口退稅的概念
出口產品退(免)稅,簡稱出口退稅,其基本含義是指對出口產品退還其在國內生產和流通環節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營業稅和特別消費稅。出口產品退稅制度,是一個國家稅收的重要組成部分。
出口退稅主要是通過退還出口產品的國內已納稅款來平衡國內產品的稅收負擔,使本國產品以不含稅成本進入國際市場,與國外產品在同等條件下進行競爭,從而增強競爭能力,擴大出口創匯。
二、 出口退稅的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征收范圍內的貨物
增值稅、消費稅的征收范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征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征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征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征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出口的貨物
所謂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托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于退(免)稅范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出口企業是以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后,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于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贈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并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并經核銷的貨物
按照現行規定,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外匯并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生產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三、出口退稅的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
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剩余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貨物出口后,國家將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征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
我國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并存、收入與減免并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間接稅范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出口貨物實行“零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并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征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征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征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四、出口退稅的計算方法
1.免、抵、退稅法
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出口時免征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于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此種方法的主題思想是比較當期期末留抵稅額與當期的免抵退稅額誰小,按兩者中的較小者退稅。具體步驟如下圖所示:
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上期留抵稅額 ①
當期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 ②
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③
當期免抵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抵退稅額抵減額 ④
免抵退稅額抵減額=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⑤
我國實行增值稅出口貨物零稅率制度:一是對本道環節生產或銷售貨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稅;二是對出口貨物前道環節所含的進項稅額進行退稅。由于國家鼓勵出口,所以對出口部分的銷項稅額是免稅的,因此只對內銷的部分征收銷項稅。在退稅時,不可能將前一道環節征收的進項稅額全額退還,因此國家規定了一個退稅率(17%、15%、14%、13%、11%、9%等),視不同的情況來確定不同的退稅率。先來看②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就是原進項稅額與所退稅額的差額,很顯然此部分是不能抵扣的。而免稅購進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征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在②中已經被抵扣了,免稅購進原材料原本就沒有納進項稅,而在此被抵扣了,因此要把此部分從②中扣除,被扣除的部分就是③式中的部分。再看④式,(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沒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購進的原材料都是要交進項稅的),那么(出口貨物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的這部分就是免抵退稅額;如果有免稅購進的原材料部分,則要將此部分扣除,扣除的部分就是⑤式中抵減額。
下面來舉兩個例子:
例1 2009年甲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價款為8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金為136萬元。外銷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13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1000×(17%―11%)=60(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136―60+50=219.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204―219.5=―15.5(萬元)
(4)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1000×11%=110(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5.5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15.5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110―15.5=94.5(萬元)
例2 2009年A生產企業進口貨物,海關審定的關稅完稅價格為500萬元,關稅稅率為10%,海關代征了進口環節增值稅。進口領料加工材料一批,海關暫免征稅予以放行,組成計稅價格100萬元,從國內市場購進原材料支付的價款為1400萬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稅額為238萬元。外銷進料加工貨物的離岸價為1000萬元人民幣。內銷貨物的銷售額為1200萬元(不含稅)。該企業適用“免、抵、退”的稅收政策,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要求計算當期應繳或應退的增值稅稅額。(假定上述貨物內銷時均適用17%的增值稅率,出口退稅率為11%)
解析:
(1)計算當期進項稅額
進口環節海關代征增值稅=500×(1+10%)×17%=93.5(萬元)
國內采購進項稅238萬元
由于是免稅進口料件,沒有繳納過增值稅,因此計算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時不能與納過稅的情況一樣對待,需要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抵減額=100×(17%―11%)=6(萬元)
出口貨物當期不得免征和抵扣稅額為:1000×(17%―11%)―6=54(萬元)
上期留抵稅額50萬元
當期允許抵扣的進項稅額為:93.5+238―54+50=327.5(萬元)
(2)計算當期銷項稅額
出口貨物銷售免稅
內銷貨物銷項稅額=1200×17%=204(萬元)
(3)當期應納稅額為 204―327.5=―123.5(萬元)
(4)由于進口料件享受了免稅的優惠,計算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的限額時要扣減已享受過的優惠額:1000×11%―100×11%=99(萬元)
由于期末留抵稅額123.5萬元>當期免抵退稅額99萬元
當期應退稅額=99萬元
當期免抵稅額=0
當期留抵稅額=123.5―99=24.5(萬元)
2.先征后退法
先征后退法主要適用于外貿企業,外貿企業以及實行外貿企業財務制度的工貿企業收購貨物出口,其出口銷售環節的增值稅免征;其收購貨物的成本部分,因外貿企業在支付收購貨款的同時也支付了生產經營該類商品的企業已納的增值稅款,因此,在貨物出口后按收購成本與退稅稅率計算退稅退還給外貿企業,征退稅之差計入企業成本。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外貿收購不含增值稅購進金額×退稅稅率
外貿企業收購小規模納稅人出口貨物增值稅的,其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稅額=[普通發票所列(含增值稅)銷項金額]÷(1+征收率) ×6% 或5%
例3 稅務機關在核對某出口企業出口情況進行審核時,發現有一批FOB價折合20萬元人民幣的進料加工復出口貨物超期90日一直未對退稅部門做申報退稅,則該企業應向征稅部門申報應納稅為多少?
20÷(1+3%) ×3%=0.58(萬元)
五、出口退稅的重要意義
1.增強了我國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優化了出口商品結構,有力地促進了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于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出口創匯和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辟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產業結構的優化組合,促進了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4.出口退稅是國家促進外向型經濟健康發展,實施宏觀調控的重要政策措施,有力地促進了全區國民經濟和外貿出口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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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鐘華.完善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新思考.財經論叢(浙江財經學院學報).2004 (01).
[4]尹音頻,周定奎,柳華平,劉延俊.對我國出口退稅制度的反思.當代經濟研究.2002(06).
篇9
[論文摘要]漁業反補貼是持續性事項,是對漁業補貼的對抗措施,旨在抵消補貼對漁業貿易正常流動造成的扭曲效果。國際社會尚未對漁業補貼新規則達成一致,對漁業反補貼仍然沿用傳統的SCM協議既定的規則。我國漁產品出口遭遇反補貼調查將成必然,為此,我們要作好理論調研、加強預警并積極應訴。
一、國際漁業反補貼:定義與性質
補貼是為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所采取的政策性措施,由于補貼對一國企業的生產成本人為地降低,增強了該國企業的生產能力并對國際貿易造成不正當的扭曲效應。為此,WTO達成了《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SCM協議),第一次在一百五十多個WTO成員之間統一了補貼的定義。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原來由各個成員政府根據本國法律實施的反補貼程序也得到了高度的統一。根據該SCM協議,反補貼是指凡進口商品在生產、制造、加工、買賣、輸出等過程中接受來自其本國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直接或間接的財政捐獻(協議中使用的是“financialcontribution”一詞),并對進口國已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損害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性阻礙的,進口國政府可對該進口產品進行反補貼調查,采取價格承諾、征收反補貼稅等反補貼措施。
從性質上判斷,漁業反補貼稅是在海關環節征收的稅種,可以起到削減進口能力的阻遏作用。其主要目的是抵銷國外政府對其漁業出口企業的補貼,避免國外漁產品制造商或出口商享有不公平競爭利益,對本國漁產業產生不利影響。漁業反補貼是一個程序性事項。目前WTO各個成員談判的是漁業補貼的實體部分,也即:哪些補貼應被禁止?哪些補貼應被允許?哪些補貼應視其損害后果而予以削減?至于漁業反補貼的程序規則,WTO各個成員認為漁業反補貼在程序事項上完全可以沿用既有的規則(SCM協議)的規定。
二、國際漁業反補貼:現狀與問題
漁業是人類最古老的生產行業之一,也是人類經濟生活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口的增長,人類對漁業資源的需求與日俱增。而造船和捕撈技術的進步也使這一需求不斷得到滿足。然而,漁業資源的過度開發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它不僅涉及到環境保護,還與貿易、發展、社會甚至文化等各個方面緊密相關。
一些國家和國際組織根據自己的職責和需要,從不同角度對該問題進行了研究,其結果表明,漁業補貼與漁業的過度開發存在著密切聯系。1999年,一些成員國便向WTO的貿易與環境委員會(CTE)遞交了有關漁業補貼問題的提案,之后有關該議題的爭論就未曾休止。2001年,《多哈宣言》更是明確地將漁業補貼列入了規則談判議程,成立了專門小組負責漁業補貼新紀律的談判。一系列漁業補貼的新紀律正在不斷孕育之中。
漁業反補貼是個全球性課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第一,漁業補貼是政府行為,漁業反補貼的調查對象是政府的政策措施。
第二,漁業反補貼的涉及面極為廣泛、持續時間長。
第三,漁業反補貼措施適用的連鎖效應特別大。在WTO成員政府漁業反補貼調查中被認定的補貼措施,可以直接被其他成員在漁業反補貼調查中援引。在當前WTO的其他成員對漁業反補貼是否使用非市場經濟國家這一原則模糊不清時,美國的判例可能會成產生很強的連鎖效應。美國修改反補貼稅法后將之適用于中國等非市場經濟國家。歐盟等其他WTO成員業已效仿美國,重新修訂反補貼法,使之適用于中國出口的漁產品。
三、中國遭遇漁產品反補貼:出路與對策
(一)漁業反補貼調查理論研究
我國入世后,在漁產品對外貿易壁壘日益森嚴,嚴重影響了我國出口的增長。在非漁產品反補貼對中國開始適用國內調查程序以后,加拿大、美國甚至歐盟更加強化可對華反補貼措施。可以預見的是,我國貿易伙伴必將在漁產品貿易中對華實施反補貼措施。
我們要積極應對漁業反補貼調查及其對華漁產品出口貿易的影響,必須加強對漁業反補貼調查的研究,不斷深化認識,做到從容應對。目前我們對WTO成員的漁業反補貼調查的關注很不夠,基礎性的數據不完整,研究缺乏全面性、前瞻性,往往是實際工作中出現問題在前,主動的應對性研究在后,不能適應我國漁業對外貿易迅速發展和對華漁業反補貼案可能增多的現實。我國需要密切關注主要貿易伙伴特別是美國等發達國家運用漁業反補貼調查的動向,對它們的進口制度、體系的信息進行系統收集、分析,對可能產生的影響進行詳細而科學的評估和分析。加強對相關案例的研究和積累,從案件發生的萌芽、正式發生、最后結束、事后引起的連鎖影響等多方面跟蹤分析,積累典型案例,從中汲取有益的經驗和教訓。
(二)漁業反補貼調查預警機制
漁業反補貼目前套用的是傳統反補貼程序制度。將來談判達成的新漁業反補貼機制也不會對之作太大的修補。企業是漁產品出口的主體,數量眾多,很多漁業企業在國外設立了分支機構,信息來源廣、反饋及時。政府作為公共服務機構,擁有獨特的地位和豐富的資源,可以通過我國駐外機構以及使領館的商貿機構、海關等組織收集各國反補貼調查的信息。行業協會可以利用身為民間服務機構的優勢,加強與國外同行的聯系,掌握國外同類商品的銷售與價格信息。雖然我國行業協會目前面臨美國對之提起的反壟斷之訴。但是作為行業組織,其在漁業反補貼中的作用仍然是不可低估的。若能協調好各方的優勢,建立起“三位一體”的預警機制,將使我國漁業出口產品遭遇不必要的反補貼調查的困擾。
(三)積極應對國際漁業反補貼調查
補貼的存在與否,需要證據的支持。由于補貼是政府行為,因此,方要成功舉證是相當困難的。因此,漁業反補貼調查是一項艱苦細致的程序性事務,必須取得相關數據才可以據之判斷是否存在漁業補貼。我國政府主管部門應該積極配合方調查機構的漁業反補貼調查,而不是一味地回避或放棄自己在程序上所享有的權利。漁業反補貼的技術性要求高,證據必須確鑿,程序也很復雜。漁業補貼作為一種政府行為在調查過程中要觸及它國國內法和涉及大量的政府間的交涉,被調查對象國政府提供給該國生產商的補貼的詳細資料很難獲得,同時還要考慮到自身國家整體利益的平衡。所以,國外對華實施漁業反補貼調查并非意味著中國的漁業補貼已經成為既定的事實。我國主管部門應當迅速行動起來,組織一支集WTO規則人才、經貿人才和會計人才為一體的精干的應訴隊伍,采取主動配合的姿態。我國完全可以通過積極配合的方式,實現無補貼事實的裁決結果。
參考文獻
[1]FrancisT.ChristyJr.,theDeathRattleofOpenAccessandtheAdventofPropertyRightsRegimesinFisheries.MarineResourceEconomics,Vol.11,Page287
篇10
[論文摘要] 加工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地位突出、影響廣泛,因此對加工貿易發展現狀以及未來發展方向的研究意義深遠,但加工貿易的發展不能一蹴而就。總之,從中國加工貿易的現狀、從國際化背景到中國的自身條件和需求、從己經取得的成就到存在的制約因素等多方面進行了較為系統、全面的分析,從整體上進行把握,對我國加工貿易發展的趨勢進行分析并在多方面提出建議。
一、引言
我國的加工貿易是伴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而發展的,我國的加工貿易1978年起步,從無由有,從小到大,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地位日益顯著。加工貿易已經占據了我國對外貿易的半壁江山。在中國日益成為“世界工廠”大背景下,必須借鑒世界其它國家加工貿易的先進經驗,并聯系中國的實際,從戰略的角度來思考和改革我國的加工貿易。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繼續發展加工貿易,著力吸引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環節和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為加工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明確了方向,也標志著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開始。
二、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原因
加工貿易是經濟全球化背景下發展中國家參與國際分工的一種重要方式。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加工貿易己成為我國最大的對外貿易方式之一,為我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了歷史性貢獻,但加工貿易的發展也出現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目前,新一輪全球生產要素優化重組和產業轉移呈現新的特點,中國的加工貿易面臨著前所未有的機遇和挑戰。因此,我國加工貿易迫切需要轉型升級,以實現平穩發展。
1.國內原因
(1)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發展的現狀。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轉型升級進程加速。具體表現如下:①加工貿易的產業結構明顯改善。我國加工貿易的產業結構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帶來大量新產品、新技術,形成了新的產業。②加工貿易的產業鏈不斷延伸。隨著加工貿易規模的擴大,產業集聚效應導致產業鏈向上下游環節的延伸,同時還將一些本土產業納入加工貿易引致的國際生產活動,從而不斷提高技術含量和附加值。③加工貿易“區域化、網絡化”的發展趨勢日益明顯。
(2)我國加工貿易作用。①增加外匯收入。②增加勞動就業。③吸引外商投資。④促進產業升級。
(3)我國加工貿易現存的問題。隨著加工貿易的發展,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也日益顯現出來。①加工貿易產品技術含量低,產業升級作用有限。②與國內產業的關聯度低,產業波及效用小。③利用加工貿易走私、騙稅的情況嚴重。④加大了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
2.國際原因
(1)國際環境存在的機遇。國際環境是影響加工貿易發展的外部條件,在新的世紀里,國際環境將呈現新的特點,這為中國加工貿易的發展帶來了新的機遇。①經濟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快速發展為加工貿易的進一步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②貿易投資自由化的發展和國際資本流動的繼續擴大為發展加工貿易提供了良好的環境。③新一輪世界經濟結構的再次調整和發達國家的產業轉移,為我國加工貿易的結構調整和升級帶來了新的機遇。
(2)在國際環境中面臨的挑戰。①發達國家壟斷高技術產業的加工貿易。②生產能力嚴重過剩,價格持續低迷。③區域內貿易額占本區域對外貿易額的比重越來越大。④國內市場被外國產品占領的份額明顯提高。
三、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制約因素
近年來,我國加土貿易的蓬勃發展取得了很大成就,對促進我國國民經濟和對外貿易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加工貿易在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也小容忽視,正確認識和解決這些制約因素將成為我國加工貿易可持續發展的關鍵。
1.產業基礎問題
(1)勞動力供給。(2)技術水平。(3)技術吸收和創新能力。
2.監管體制缺陷
(1)加工貿易遍地開花對監管形成了嚴峻的挑戰。(2)加工貿易的監管政策滯后于業務的發展。(3)加工貿易周期長,涉及部門多,監管難度大。(4)現行分類管理辦法不利于加強懲罰走私的力度。(5)海關本身的監管力不足,監管任務重,法律意識有待提高。(6)技術標準不規范。(7)審批把關不嚴。(8)保證金臺賬制度需要進一步落實。
3.政策環境弊端
(1)沒有退還企業所繳納的全部增值稅。(2)免稅優惠造成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3)走私活動猖撅。(4)加工貿易政策嚴重威脅某些地區、某些行業的就業。(5)外資在加工貿易中所占的比重不斷上升。(6)地區差距拉大。
四、我國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策略
1.改善產業基礎的策略
(1)仍應大力發展勞動密集型的加工貿易。短期內,雖然勞動密集型加工貿易增殖率低,但畢竟能吸納一部分人就業,增加一部分國民收入,國家也能得到稅收,所以,目前我國仍應大力發展勞動密集生產環節的加工貿易。
(2)加大人才引進與培養的力度通造就大批適應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所需的技術和管理類人才,吸引國外高層次人才到我國創業,為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提供智力支持。
(3)提高我國企業自主創新能力, 優化產品結構、企業結構。提升加工貿易企業技術開發、創新和行銷能力, 著力吸引外資公司把技術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研究設計和加工制造環節轉移到我國,重點發展電子信息產業、新材料產業、生物醫藥產業, 升級加工貿易產品結構。實現加工貿易的主體要由外商投資企業為主逐步向國內企業,尤其是民營企業為主轉變。
(4)優化加工貿易產業結構。需要國家在促進加工貿易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方面,設立具有標志性的國家級研究開發中心,制定高新技術產業加工貿易的扶持性政策。在制定加工貿易政策時,應將高新技術產業與一般制造業區別對待,鼓勵企業利用加工貿易參與高新技術產業國際分工。
(5)促進加工貿易產業內優化升級。要實現加工貿易產業內優化升級,除了在產業鏈中游精選,從事加工制造鏈增值大的環節之外,還可進入如下三個產業鏈的重要延伸領域:向產業鏈上游發展,提高技術研發和產品設計能力;向產業鏈下游延伸,積極發展國際物流和配送業務;向產業鏈配套拓展,進入關鍵零部件和設備制造業。注重引進、消化、吸收和創新,促進加工貿易由OEM向ODM、OBM轉變;以保稅區轉型和建立保稅物流園區為中心;促進加工貿易國內配套產業的發展。
2.改革監管體制的策略
我國在改革加工貿易的監管模式時,要盡量吸取其他國家的成功經驗,但不可完全照搬任何一國的模式,必須從中國的現實出發,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加工貿易監管模式。
(1)主動突破傳統監管理念,創新引領加工貿易轉型升級。在這看似合理的傳統監管理念上制定的加工貿易產業政策,己嚴重不適應當前產業垂直分工引起的產業鏈環節外包化的加工貿易發展趨勢,如不加以調整必將嚴重制約加工貿易的轉型升級。
(2)正確處理“加強監管”與“促進發展”的關系。從本質上講,“加強監管”與“促避發展”是辯證統一的關系,“促進發展”是目的,“加強監管”是手段.
(3)完善加工貿易管理制度的原則。首先是規則化管理,不能隨意改變或任意解釋:其次是有明確的執行程序,公開透明,依法行政;再次是有合理的組織架構,這種架構應是由海關、邊檢、工商、稅務、口岸管理等縱向一體化組織分別管理向扁平化的綜合協調監管的組織架構過渡;最后,監管應當是簡明有效。
(4)博采眾長,優化我國加工貿易現代監管制度。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分析,目前我國加工貿易管理制度應選擇銀行擔保為主、先征后退模式,以后逐步引導加工貿易企業進入出口加工區,實行封閉式管理,在未來形成多元化的加工貿易管理體制格局。
(5)貫徹分類管理的思路,實現多種管理模式的共存。根據國家產業、環保等政策以及監管成本效率,明確加工貿易政策的適用范圍;完善特殊區域管理政策,進一步落實出口加工區、保稅區的政策定位,充分發揮其區域封閉管理的優勢;加快對出口規模較大的加工貿易企業推廣電子聯網、電子手冊等新的監管模式,為大型企業創造更加有效率的運行環境,對信用記錄不良、運作不規范,或首次從事加工貿易、信用無法判定的企業要實行“保證金實轉”、擔保等辦法,在提高政府退稅效率的前提下,還可以考慮對其深加工結轉時部分稅金實行“先征后退”。
(6)積極采用信息技術,提高監管水平。大力發展電子化監管體系,從而形成有形和無形監管相結合的新監管體系。
(7)健全加工貿易服務體系。首先,健全和完善國家相關政策.如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外經貿政策,產業政策。其次,加強監管部門的有機協調與配合,形成對加工貿易協力共管的格局,提供優質服務。最后,大力發展我國服務業,提高服務水平。
(8)大力推廣“大通關”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提高監管的效率。要大力推廣已經在上海“大通關”改革試點中的成功經驗,實行“異地報關、電子報關、提前報關”,實現“一次報關、一次查驗”,“全天候查驗,24小時通關”。對于對通關效率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實行“提前報關、艙單后核;即時提貨、機場直遞;實時監控、卡口驗放”的通關模式。
3.優化政策環境的策略
(1)產業政策引導。從事加工貿易必須以不損害國內產業和同類產品生產者的利益為前提。因此,必須將加工貿易的發展納入國家產業政策的范疇。可采取以下措施:國家經貿委有關部門應對加工貿易合同進行必要的評估;提高企業加工貿易中的國產原材料的采購率;促進加工貿易原材料和中間投入品的國產化。
(2)經濟政策支持。在貿易政策上,應當對從事加工貿易的企業放開加工貿易經營權,對不具備加工能力的協資企亞取消其加工貿易經營資格,確保加工與貿易有機結合。在財稅政策上,實行擔保條件下的保稅政策和財政信貸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政策相結合的制度。在有條件實行封閉式監管的保稅區域;對沒有條件實行封閉加工的企業,實行財政信貸政策支持下的“先征后退”制度。作為境外投資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境外加工貿易是我國企業走出國門的重要方式,對推動企業國際化經營、國家產業結構的調整以及擴大出口具有重大的意義。
(3)海關監管制度。參照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國情,制訂統一的加工貿易管理法規,用法律來明確加工貿易的概念、性質和制度程序。進一步加強監管海關力度,促進企業的依法納稅意識。在堅持銀行保證金臺帳制度的基礎上,落實好分類管理,強化風險管理機制,對資信良好的企業繼續實行臺帳空轉,對資信不好的企業和敏感商品征收一定比例的保證金,以增強海關監管的有效性。運用出口加工區模式管理加工貿易。在借鑒國外的經驗后,本文建議把出口加工區模式作為加工貿易制度變遷的合理選擇,主要有以下幾點建議:引導現有的經濟技術開發區向出口加工區轉型,成本低,見效快,符合國家規范加工貿易管理的初衷;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在不同的地區設立不同層次的出口加工區;在中西部地區設立出口加工區,享受與沿海加工區同等的優惠政策。
五、結論
綜上所述,加工貿易轉型升級是一個長期戰略。首先,應把引進來、扎下根、本地化作為不同階段的目標和任務,創造產業、產品、工序的轉型升級和技術進步的良性機制;其次,加工貿易應由加工制造為主逐步向采購、加工制造、分銷服務、售后服務以及研發、信息資訊等方向轉型升級,沿著價值鏈逐步由低向高、由簡單向復雜、由生產向綜合服務和全球運營方向轉型升級,其中全球化綜合人才的培養和選擇機制至關重要;再次,加工貿易的未來轉型升級應與新發展觀相一致,向經濟、社會和自然協調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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