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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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

篇1

    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

    法定代表人:劉文杰,九龍海關關長。

    委托人:周偉航、李國,均為九龍海關干部。

    原告區成不服中華人民共和國九龍海關復議處罰決定一案,向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該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進行了審理,查明:

    原告區成于1987年12月4日經羅湖海關入境時,未帶任何玉石器用品。12月6日,原告攜帶玉石器317件,放在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經羅湖口岸“綠色通道”(即無申報物品通道)出境,通過行李機時被查獲。經廣東省文物管理部門簽定,原告所帶玉石器中,有玉龍帶鉤1件,屬清初文物,禁止出境;玉帶鉤、白玉猴各1件,屬清末文物范疇;其余314件,屬現代各式特種玉石工藝品,這些玉石器,估價總值人民幣9580元。

    1988年2月27日,羅湖海關作出處罰決定,認定區成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關于“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應當向海關如實申報,并接受海關查驗”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區成經過設立海關的地點,以藏匿、偽裝、瞞報的手法,逃避海關監管,攜帶國家禁止出境的物品,走“綠色通道”出境,而且攜帶物品的數量和價值,大大超過國家關于《來往港澳的旅客免稅和征稅物品限量表》規定的限量,屬走私行為。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決定給區成以沒收所攜帶玉石器的處罰。

    原告不服羅湖海關的處罰決定,于1988年3月3日向九龍海關申請復議。九龍海關復議認為,羅湖海關對區成的處罰決定是適當的,其申請復議的理由不能成立,決定維持原處罰決定。原告不服九龍海關的復議決定,以他所攜帶的玉石器都是工藝品,不是出土文物,也不是翡翠玉石,而是用山石刻制的工藝品,應當準予出境,羅湖海關沒收這些物品不當為由,于1988年7月1日,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維護他的合法權益,退還被沒收的原物。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區成出境去香港時,攜帶的是國家禁止出境的文物和國家有數量限制出境的特種玉石工藝品,不是用山石刻制的工藝品,且混放于行李中,未向海關申報,在選走“綠色通道”時被查獲,其行為違反了海關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屬走私行為。被告九龍海關依照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二)項和第五條第(二)項的規定,作出沒收原告攜帶的玉石器的復議決定,是正確的。綜上,該院于1988年11月15日判決:

篇2

    原告:何希光,男,30歲,香港居民,原籍福建省福清縣龍田鎮三村,現住香港荃灣中心上海樓10號樓E座。

    被告: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吳霖,局長。

    何希光于1988年8月23日從香港返回原籍福建省福清縣龍田鎮。25日,何去深圳途經廣東省海豐縣城時,海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檢查站發現何隨身攜帶美金38,736元、港幣158,900元,其入境回鄉證上當次僅申報登記美金1000元、港幣3000元,檢查站為查清何攜帶外幣來源,遂扣留該筆外幣,并報經海豐縣公安局批準,對何希光實行監視居住,后轉為收容審查(同年11月5日解除收審)。何希光在被收容審查期間,對該外幣來源曾有多次不同陳述:一說是其父親何可勇從新加坡托人帶回家鄉建房用的,又說是從市面上炒買炒賣來的,還說是其母親從香港多次帶入境內,存在福建老家,這次帶到深圳市準備購買樓房的。其陳述前后矛盾。經查實,何希光的母親王美珠(香港居民)于1988年7月3日至7月28日,先后五次攜帶港幣152000元、美金42000元入境,均向海關登記申報;并有證據證明,何希光父親何可勇確實在福建老家準備建房,后因其他原因,其母王美珠準備改為在深圳購房。

    海豐縣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何希光的陳述,認定何在市面上非法炒買炒賣外幣,屬投機倒把行為,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于1989年1月7日作出處理決定:(一)對被扣款項中的美金32736元、港幣150000元交中國人民銀行兌換,兌換款項沒收50%,余款放行;(二)對何希光自稱從香港帶回而沒有向海關申報的美金5000元、港幣5900元交中國人民銀行兌換,兌換款項放行;(三)對被扣款項中何希光已向海關申報的美金1000元、港幣3000元,原款放行。何希光不服,向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9年3月15日作出復議決定,認定何希光于1988年8月11日、16日、23日入境時隨身攜帶港幣155900元、美金37736元,沒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違反了我國外匯管理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一)海豐縣工商局處理決定書對何希光炒買炒賣外匯一案所認定事實,僅有當事人的供認,證據不充分,不予認定,予以撤銷;(二)何希光未向海關申報攜帶入境的港幣155900元、美金37736元,強制交中國人民銀行收兌,并處罰款人民幣30000元;(三)何希光當次(1988年8月23日)入境已向海關申報的美金1000元、港幣3000元,原款歸還。

    何希光不服汕尾市工商局復議決定,向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稱: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沒有查證事實,把他母親經過合法途徑帶進來的美金、港幣認定為其入境時沒有向入境地海關申報登記而進行處罰是錯誤的,請求法院判決撤銷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復議決定,歸還被查扣的全部外幣和該外幣的銀行利息,并判令被告賠償他的工資、醫藥、交通、住宿等一切費用。汕尾市工商局答辯稱:何希光攜帶港幣、美金回鄉,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確實,他的行為已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對何希光入境進關沒有申報登記的外幣,作出收兌和罰款是正確的;至于何希光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理由不足,請求法院判決駁回何希光的訴訟請求。

    「審判

    汕尾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認定何希光隨身攜帶的外幣未經海關申報而作出的復議決定,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且對何希光請求賠償經濟損失的請求未予采納。該院于1990年1月20日作出判決:一、撤銷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復議決定書;二、何希光被扣留的美金38736元、港幣158900元,原款歸還。

    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服,以原審法院未認定何希光攜帶被查扣的外幣來源,也沒有查到新的事實,就判決撤銷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復議決定,將外幣歸還何希光是錯判等理由,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何希光仍以原訴理由提出答辯,并在二審審理過程中,表示放棄賠償之訴的請求。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根據我國外匯管理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允許個人持有外幣,公民在旅途中隨身攜帶外幣受國家法律保護。上訴人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何希光所攜帶外幣,沒有證據證明不是其母王美珠經向海關登記申報攜帶入境的,即對何作出強制收兌和罰款處理,認定事實證據不確實,作出處罰決定沒有法律依據,原審判決撤銷復議決定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何希光在二審過程中自愿放棄賠償之訴的請求,是其處分自己的權利,依法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第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于1990年11月20日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從本案的案情可以看出:

    (一)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本案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證據,即足以確認具體行政行為所必須具備的事實的證據。如果主要證據不足,基本事實就不能認定。本案中,何希光提出其攜帶的外幣是其母王美珠過去曾向海關登記申報帶回來的,汕尾市工商局沒有證據足以證明該外匯不是王美珠已向海關登記申報攜帶入境的;也提不出何希光于何年何月何日從何地進關攜帶的外匯未曾申報的證據。據此,汕尾市工商局將何希光隨身攜帶的外幣認定是入境時未向海關登記申報,引用我國外匯管理暫行條例作出的行政處罰,顯然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目之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

    (二)汕尾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何希光隨身攜帶外幣入境未向海關登記申報而作出行政處罰,已超越其職權范圍。攜帶外幣入境未向海關登記申報,是逃避海關監管,違反海關法規的行為。根據《違反外匯管理處罰施行細則》第十三條對違反外匯管理案件查處的分工和《海關法》、《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此類案件應由海關處理,而不應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目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超越職權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撤銷。

篇3

第一條為促進對外貿易健康發展,貫徹國家產業政策,維護市場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機電產品(含舊機電產品),是指機械設備、電氣設備、交通運輸工具、電子產品、電器產品、儀器儀表、金屬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機電產品的具體范圍見附件。

本辦法所稱舊機電產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一)已經使用(不含使用前測試、調試的設備),仍具備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價值的;(二)未經使用,但超過質量保證期(非保修期)的;(三)未經使用,但存放時間過長,部件產生明顯有形損耗的;(四)新舊部件混裝的;(五)經過翻新的。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將機電產品進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的行為。

第四條進口機電產品應當符合我國有關安全、衛生和環境保護等法律、行政法規和技術標準等的規定。

第五條商務部負責全國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設在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沿海開放城市、經濟特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簡稱為地方、部門機電辦)受商務部委托,負責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工作。

第六條國家對機電產品進口實行分類管理,即分為禁止進口、限制進口和自由進口三類。

基于進口監測需要,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二章禁止進口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禁止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禁止進口的;

(三)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禁止進口的。

第八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等相關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

國家根據舊機電產品對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安全、衛生、健康、環境保護可能產生危害的程度,將超過規定制造年限的舊機電產品,合并列入上述目錄。

第三章限制進口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機電產品,限制進口:

(一)為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進口的;

(二)為保護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護動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護環境,需要限制進口的;

(三)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國內特定產業,需要限制進口的;

(四)為保障國家國際金融地位和國際收支平衡,需要限制進口的;

(五)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的規定,需要限制進口的。

第十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配額、許可證管理。

第十一條國家限制進口的舊機電產品稱為重點舊機電產品。

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調整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

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

第十二條《限制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及《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天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于實施之日公布。

第十三條實行配額管理的限制進口機電產品,依據國務院頒布的有關進口貨物配額管理辦法的規定實施管理。

第十四條實行進口許可證管理的機電產品,地方、部門機電辦核實進口單位的申請材料后,向商務部提交。商務部審核申請材料,并在**日內決定是否簽發《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許可證》)。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五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許可管理實施辦法》,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質檢總局制定并公布《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辦法》。

第四章進口自動許可

第十六條為了監測機電產品進口情況,國家對部分自由進口的機電產品實行進口自動許可。

第十七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并公布《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至遲應當在實施前**天公布。

第十八條進口實行進口自動許可的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應當在辦理海關報關手續前,向商務部或地方、部門機電辦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口自動許可證》(以下簡稱《進口自動許可證》),并持《進口自動許可證》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進口列入進口自動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不含重點舊機電產品),進口單位持《進口自動許可證》和國家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在備注欄標注“舊機電產品進口備案”字樣)按海關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第十九條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制定并公布《機電產品進口自動許可實施辦法》。

第五章進口監控與監督

第二十條商務部負責對全國機電產品進口情況進行統計、分析與監測。

地方、部門機電辦應當依照國家統計制度的規定,及時向商務部報送本地區、本部門機電產品進口統計數據和資料。

第二十一條經監測,如機電產品進口出現異常情況,商務部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并依法進行調查。

第二十二條商務部及地方、部門機電辦可以對限制進口的機電產品的進口情況依法進行檢查。進口單位應當配合與協助檢查,檢查部門應當為進口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二十三條進口單位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進口屬于禁止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或者未經批準、許可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二)超出批準、許可的范圍進口屬于限制進口管理的機電產品;

(三)偽造、變造或者買賣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包括《進口許可證》、《進口自動許可證》,下同);

(四)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五)非法轉讓機電產品進口證件;

(六)未按法定程序申請進口;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進口機電產品規定的行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進口單位有第二十三條規定的行為之一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海關等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法對相關當事人作出處理。

第二十五條進口單位對國家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進口管理工作人員、、的,根據情節輕重,由相應的行政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下列情形,從以下規定:

(一)加工貿易項下進口的作價設備,適用本辦法。

(二)加工貿易項下進口外商提供的不作價設備,除舊加工設備需要辦理入境檢驗檢疫手續外,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海關監管不作價設備,監管期限為*年。監管期滿后,設備留在原企業繼續使用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可解除監管,企業免于辦理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入境檢驗檢疫手續;監管期內,原設備使用單位申請提前解除監管,或監管期滿后設備不再由原企業使用的,適用本辦法。

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機電產品用于內銷、內銷產品或者留作自用的,適用本辦法。

(三)外商投資企業進口機電產品用于國內銷售或用于加工后國內銷售的和外商投資額外以自有資金進口新機電產品,以及進口舊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額內進口新機電產品,經過使用,未到海關監管年限,企業要求提前解除監管并在境內自用或轉內銷的,適用本辦法,并參照進口時的狀態辦理相關手續,海關憑相應的機電產品進口證件和檢驗檢疫證明辦理解除監管手續。

(四)從境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及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或海關保稅監管場所之間進出的機電產品,免于辦理進口證件,但屬于舊機電產品的,必須辦理檢驗檢疫手續,由海關監管;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進入(境內)區外的機電產品,適用本辦法。

從境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外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供區內企業使用和供區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轉出區外的,如屬于舊機電產品,不適用本辦法。

(五)租賃貿易、補償貿易等貿易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六)無償援助、捐贈或者經濟往來贈送等方式進口機電產品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辦法:

(一)外商投資企業在投資總額內作為投資和自用進口新機電產品的;

(二)加工貿易項下為復出口而進口機電產品的;

(三)由海關監管,暫時進口后復出口或暫時出口后復進口的;

(四)進口機電產品貨樣、廣告物品、實驗品的,每批次價值不超過****元人民幣的;

(五)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依據我國法律、法規或者我國與有關國際金融組織、外國政府貸款國達成的協議的規定,經國際招標后中標的機電產品的進口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國家禁止以任何方式進口列入《禁止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中的舊機電產品。禁止進口機電產品不得進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海關保稅監管場所。

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屬中國生產并出口的機電產品,如需進入出口加工區進行售后維修的,需報商務部審核,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中方控股,下同)在境外購置的機電產品需調回自用的,適用本辦法。對列入《禁止進口機電產品目錄》的舊機電產品,我國駐外機構或者境外企業在境外購置時為新品的,可調回自用。

篇4

第一條為規范藥品進口備案、報關和口岸檢驗工作,保證進口藥品的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海關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藥品的進口備案、報關、口岸檢驗以及進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必須經由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所在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的過程。品、進口備案,是指進口單位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申請辦理《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的過程。

本辦法所稱口岸檢驗,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以下稱口岸藥品檢驗所)對抵達口岸的進口藥品依法實施的檢驗工作。

第五條進口藥品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進口藥品批件》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進口品、,還必須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

第六條進口單位持《進口藥品通關單》向海關申報,海關憑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出具的《進口藥品通關單》,辦理進口藥品的報關驗放手續。

進口品、,海關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品、《進口準許證》辦理報關驗放手續。

第七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海關總署制定、修訂、公布進口藥品目錄。

第二章進口備案

第八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藥品的進口備案工作。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承擔的進口備案工作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領導,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受理進口備案申請,審查進口備案資料;

(二)辦理進口備案或者不予進口備案的有關事項;

(三)聯系海關辦理與進口備案有關的事項;

(四)通知口岸藥品檢驗所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中發現的問題進行監督處理;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報驗單位應當是持有《藥品經營許可證》的獨立法人。藥品生產企業進口本企業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包括境內分包裝用制劑),應當持有《藥品生產許可證》。

第十條下列情形的進口藥品,必須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后,方可辦理進口備案手續。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進口備案:

(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生物制品;

(二)首次在中國境內銷售的藥品;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藥品。

第十一條進口單位簽訂購貨合同時,貨物到岸地應當從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選擇。其中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必須經由國家特別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進口。

第十二條進口備案,應當向貨物到岸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提出申請,并由負責本口岸藥品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進行檢驗。

第十三條辦理進口備案,報驗單位應當填寫《進口藥品報驗單》,持《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進口品、還應當持品、《進口準許證》原件,向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報送所進口品種的有關資料一式兩份: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復印件;品、的《進口準許證》復印件;

(二)報驗單位的《藥品經營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原產地證明復印件;

(四)購貨合同復印件;

(五)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復印件;

(六)出廠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七)藥品說明書及包裝、標簽的式樣(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除外);

(八)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提供生產檢定記錄摘要及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批簽發證明原件;

(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應當提交最近一次《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和《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藥品生產企業自行進口本企業生產所需原料藥和制劑中間體的進口備案,第(二)項資料應當提交其《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經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轉口的進口藥品,需要同時提交從原產地到各轉口地的全部購貨合同、裝箱單、提運單和貨運發票等。

上述各類復印件應當加蓋進口單位公章。

第十四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接到《進口藥品報驗單》及相關資料后,按照下列程序的要求予以審查:

(一)逐項核查所報資料是否完整、真實;

(二)查驗《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真實性;

(三)審查無誤后,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交還報驗單位,并于當日辦結進口備案的相關手續。

第十五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同時向海關發出《進口藥品抽樣通知書》。有關口岸藥品檢驗進入海關監管場所抽樣的管理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與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口岸藥品檢驗所按照《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檢驗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準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不符合標準規定的,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

第十六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準予進口備案,發出《進口藥品通關單》。同時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

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審查全部資料無誤后,應當只向負責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發出《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附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資料一份,無需辦理《進口藥品通關單》。

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規定的抽樣地點抽取樣品,進行質量檢驗,并將檢驗結果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藥品,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依照《藥品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不予進口備案,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出《藥品不予進口備案通知書》;對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不予發放《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

(一)不能提供《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正本或者副本)、《進口藥品批件》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原件的;

(二)辦理進口備案時,《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或者品、的《進口準許證》已超過有效期的;

(三)辦理進口備案時,藥品的有效期限已不滿12個月的。(對于藥品本身有效期不足12個月的,進口備案時,其有效期限應當不低于6個月);

(四)原產地證明所標示的實際生產地與《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的產地不符的,或者區域性國際組織出具的原產地證明未標明《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規定產地的;

(五)進口單位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生產企業應當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

(六)到岸品種的包裝、標簽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規定不符的;

(七)藥品制劑無中文說明書或者中文說明書與批準的說明書不一致的;

(八)未在國務院批準的允許藥品進口的口岸組織進口的,或者貨物到岸地不屬于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管轄范圍的;

(九)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未提供有效的生產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文件的;

(十)偽造、變造有關文件和票據的;

(十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已被撤銷的;

(十二)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的;

(十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的藥品,口岸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我國藥品管理有關規定的。

第十八條對不予進口備案的進口藥品,進口單位應當予以退運。無法退運的,由海關移交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監督處理。

第十九條進口臨床急需藥品、捐贈藥品、新藥研究和藥品注冊所需樣品或者對照藥品等,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并憑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核發的《進口藥品批件》,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三章口岸檢驗

第二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根據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需要確定。口岸藥品檢驗所的職責包括:

(一)對到岸貨物實施現場核驗;

(二)核查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三)按照規定進行抽樣;

(四)對進口藥品實施口岸檢驗;

(五)對有異議的檢驗結果進行復驗;

(六)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進口藥品口岸檢驗工作的指導和協調。口岸檢驗所需標準品、對照品由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負責審核、標定。

第二十二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按照《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載明的注冊標準對進口藥品進行檢驗。

第二十三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接到《進口藥品口岸檢驗通知書》后,應當在2日內與進口單位聯系,到規定的存貨地點按照《進口藥品抽樣規定》進行現場抽樣。

進口單位應當在抽樣前,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

對需進入海關監管區抽樣的,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同時與海關聯系抽樣事宜,并征得海關同意。抽樣時,進口單位和海關的人員應當同時在場。

第二十四條口岸藥品檢驗所現場抽樣時,應當注意核查進口品種的實際到貨情況,做好抽樣記錄并填寫《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

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抽樣完成后,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進口單位持有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對品、,抽樣完成后,應當在《進口準許證》原件上注明"已抽樣"的字樣,并加蓋抽樣單位的公章。

第二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不予抽樣:

(一)未提供出廠檢驗報告書和原產地證明原件,或者所提供的原件與申報進口備案時的復印件不符的;

(二)裝運嘜頭與單證不符的;

(三)進口藥品批號或者數量與單證不符的;

(四)進口藥品包裝及標簽與單證不符的;

(五)其他不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

對不予抽樣的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在2日內,將《進口藥品抽樣記錄單》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二十六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及時對所抽取的樣品進行檢驗,并在抽樣后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特殊品種或者特殊情況不能按時完成檢驗時,可以適當延長檢驗期限,并通知進口單位和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應當明確標有"符合標準規定"或者"不符合標準規定"的檢驗結論。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口岸檢驗符合標準規定,審核符合要求的,應當同時發放生物制品批簽發證明。

第二十七條對檢驗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送交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進口單位。

對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藥品,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將《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及時發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同時報送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二十八條進口藥品的檢驗樣品應當保存至有效期滿。不易貯存的留樣,可根據實際情況掌握保存時間。索賠或者退貨檢品的留樣應當保存至該案完結時。超過保存期的留樣,由口岸藥品檢驗所予以處理并記錄備案。

第二十九條進口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7日內向原口岸藥品檢驗所申請復驗,也可以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復驗。生物制品的復驗直接向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申請。

口岸藥品檢驗所在受理復驗申請后,應當及時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并自受理復驗之日起10日內,作出復驗結論,通知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其他口岸藥品檢驗所,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中國藥品生物制品檢定所。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口岸藥品檢驗所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不予抽樣但已辦結海關驗放手續的藥品,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對已進口的全部藥品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第十條規定情形以外的藥品,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進口單位應當在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2日內,將全部進口藥品流通、使用的詳細情況,報告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所在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收到《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后,應當及時采取對全部藥品予以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在7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復驗的,必須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二條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復驗或者經復驗仍不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有關情況應當及時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經復驗符合標準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強制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報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同時通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其他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

第三十三條藥品進口備案中發現的其他問題,由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按照《藥品管理法》以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四條國內藥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以及醫療機構采購進口藥品時,供貨單位應當同時提供以下資料:

(一)《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藥品批件》復印件;

(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或者注明"已抽樣"并加蓋公章的《進口藥品通關單》復印件;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規定批簽發的生物制品,需要同時提供口岸藥品檢驗所核發的批簽發證明復印件。

進口品、,應當同時提供其《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復印件、《進口準許證》復印件和《進口藥品檢驗報告書》復印件。

上述各類復印件均需加蓋供貨單位公章。

第三十五條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應當建立嚴格的進口備案資料和口岸檢驗資料的管理制度,并對進口單位的呈報資料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六條對于違反本辦法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有關規定的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口岸藥品檢驗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根據情節給予批評、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停止其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資格。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涉及海關有關規定的,海關按照《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進口單位,包括經營單位、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

經營單位,是指對外簽訂并執行進出口貿易合同的中國境內企業或單位。

收貨單位,是指購貨合同和貨運發票中載明的收貨人或者貨主。

報驗單位,是指該批進口藥品的實際貨主或者境內經銷商,并具體負責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手續。

收貨單位和報驗單位可以為同一單位。

第三十九條從境外進入保稅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的藥品,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海關按有關規定實施監管;從保稅倉庫、出口監管倉庫、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出庫或出區進入國內的藥品,按本辦法有關規定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手續。

經批準以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原料藥、藥材,免予辦理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等進口手續,其原料藥及制成品禁止轉為內銷。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口的,移交地方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規定處理,海關予以核銷。

進出境人員隨身攜帶的個人自用的少量藥品,應當以自用、合理數量為限,并接受海關監管。

第四十條進口暫未列入進口藥品目錄的原料藥,應當遵照本辦法的規定,到口岸藥品監督管理局辦理進口備案手續。

第四十一條藥材進口備案和口岸檢驗的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條進口品、憑《進口藥品注冊證》(或者《醫藥產品注冊證》),按照國務院品、管理的有關法規辦理《進口準許證》。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規定的品、是指供臨床使用的品種,科研、教學、獸用等品、的進口,按照國務院品、管理的有關法規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實施。1999年5月1日實施的《進口藥品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進口藥品抽樣規定

一、為做好進口藥品的抽樣管理工作,保證口岸檢驗抽樣的代表性和科學性,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性,特制訂本規定。

二、進口藥品抽樣由承擔該品種檢驗的口岸藥品檢驗所負責進行。報驗單位應當負責抽樣所需工具和場地的準備,以及抽樣時的搬移、倒垛、開拆和恢復包裝等事項。

三、同一合同,藥品名稱、生產國家、廠商、包裝、批號、劑型、規格、嘜頭標記以及合同編號均相同者,方可作為同批藥品進行抽樣;同一合同進口的藥品分次到貨者,分次抽樣。

四、供國內分包裝的進口藥品制劑的抽樣,進口單位應當提供大包裝《進口藥品注冊證》及進口藥品分裝批件,按分裝后的規格及數量,比照相應制劑的抽樣規定辦理。

五、抽樣數量

除特殊規定與要求外,一般為檢驗用量的三倍。檢驗后剩余樣品除留樣備查外,應當退回報驗單位。

六、抽樣方法

(一)原料藥

1.藥品包裝為10公斤以上的

10件以內,抽樣1件;11件-50件,每增加10件加抽1件,不足10件者以10件計;51件-100件,每增加20件加抽1件,不足20件者以20件計;101件以上,每增加50件加抽1件,不足50件者以50件計;1001件以上,每增加100件加抽1件,不足100件者以100件計;

2.藥品包裝為5-10公斤的(含5公斤),每100公斤抽樣1件,不足100公斤者以100公斤計;

3.藥品包裝為1-5公斤的(含1公斤),每50公斤抽樣1件,不足50公斤者以50公斤計;

4.1公斤以下的,每20公斤抽樣1件,不足20公斤者以20公斤計(原裝抽樣)。

(二)注射劑

1.小容量注射劑

2萬支(瓶)以下(含2萬支),抽樣1件;5萬支(瓶)以下(含5萬支),抽樣2件;10萬支(瓶)以下(含10萬支),抽樣3件;10萬支(瓶)以上,每增加10萬支(瓶)加抽1件,不足10萬支(瓶)以10萬支(瓶)計。

2.大容量注射劑

100-1000毫升(含1000毫升)的注射液,每1萬瓶抽樣1件,不足1萬瓶的按1萬瓶計。1000毫升以上的注射液(含透析液),每5000瓶(袋)抽樣1件,不足5000瓶(袋)的按5000瓶計。

(三)其它各類制劑

每2萬盒(瓶),抽樣一件,不足2萬盒(瓶)的按2萬盒(瓶)計。

七、抽樣要求

(一)抽樣啟封前,應當與報驗資料核對外包裝,嘜頭號或合同編號,以及品名、數量等。啟封后應當核對小包裝品名、廠名和批號等,并注意檢查包裝的完整性和清潔程度以及有無水跡、霉爛或其它物質污染等。如有部分包件變質,應當另行抽樣檢驗。

(二)原料藥包裝開啟后,于不同部位分別取樣,使總量達到抽樣數量,直接傾入樣品瓶內、混勻。

(三)抽樣后,應當將開啟之包裝封固,并在包裝上注明抽樣數量及日期。

八、抽樣注意事項

(一)抽樣環境應當清潔衛生,抽樣工具必須清潔、干燥,符合被抽藥品的要求。

(二)抽樣時應當防止藥品污染吸潮、風化、氧化而變質。抽取的檢驗樣品應當迅速放入密閉容器中(塑料袋、鐵罐或磨口玻璃瓶)。

(三)液體樣品需先搖勻后再取樣。含有結晶者,在不影響品質的情況下,應當使之溶解后抽取。

(四)有毒性、腐蝕性及爆炸性的藥品,在抽樣時應當有相應的防護措施,取樣時小心搬運、勿振動,且在樣品瓶外標以"危險品"標志。

(五)腐蝕性藥品避免使用金屬制抽樣工具取樣。

(六)遇光易變質藥品,應當避光取樣,樣品用有色瓶裝,必要時要加套黑紙。

(七)需進行無菌、熱原試驗、微生物限度檢查或需抽真空、充氮氣的原料藥,應當按無菌操作或特殊要求取樣。

篇5

不小心

364萬元

打了個

水漂

1995年8月9日下午3時30分,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一樓大審判廳,群眾云集,記者蜂擁,審判長肖永忠莊嚴宣判,維持被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拱北海關對原告林鵝仔的《處罰通知書》和《復議決定書》,駁回林鵝仔的訴訟請求。至此,這宗頗具影響的行政官司告一段落。

自1989年8月臺灣“光大二號”船船長蔡增雄狀告拱北海關之后,時隔6年,這是拱北海關第二次走上被告席,因而牽動了社會各界的關注,市內各大媒體都派了記者“陪審”,旁聽群眾也多達2百余人。

月黑風高 濤惡浪險

原告林鵝仔系汕頭市達濠水運公司“濠海368號”船船長,該船經廣東省交通廳批準。航行于汕頭、港、澳之間從事運輸業務,批文有效期自1992年8月至1995年8月。林鵝仔及其船員都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1994年l1月12日,原告接受香港華興海運(中國)公司運單,承運香港龍發汽車貿易公司托運的貨物,提單、進口艙單、載貨清單上都載明所運貨物為日本產“本田”轎車車身 (HONDA CAR BODY CAB)7件,“豐因”轎車車身 (TOYOTACAR BODY CAB)4件,“本團”發動機 (HONDA6NGINE)7臺,“豐田”發動機 (TOYOTA人 ENGINE)4臺。裝船時船長林鵝仔并末對單證上載明的貨物與箱內所裝貨物進行核對,便由香港方面海關貼上了關封。

次日下午17時許,“濠海368號”由香港茶果嶺碼頭啟航,但航行不久發動機就出了故障,靠岸紅石勘碼頭修理,似乎預示著此次航行不是那么風平浪靜。14日晨零時許恢復航行。03時2O分,行至三門海面(即東經 l14°32′30″,北緯22°21′54″)時,與拱北海關在此搜索的“902號”輯私艇遭遇。當晚月黑風高,濤惡浪險,兩船無法靠攏跳幫,海關喝令“濠海368號”隨后跟進。07時55分將“濠梅368號”押至珠海市外伶汀西灣拋錨,初步檢查發現,箱內裝有全新小汽車一批,與隨船的載貨清單、提單品名不符。為弄清情況,08時15分,緝私人員責令“濠海368號”啟錨駛往珠海灣仔碼頭,經吊柜詳細檢查,發現貨物系整車拆解成兩部分分裝,即發動機拆下裝于20R的小貿柜,其余部分裝于4個40尺的大貨柜。有鑒于此,拱北海關決定立案調查。

不服海關 訴至法院

經立案調查,拱北海關以“無合法證明”的理由,于1994年12月30日作出“94第1100135號”《處罰通知書》,根據《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二)頂、第五條第一款(二)項的規定,將所扣押的價值364萬元人民幣的貨物全部沒收。林鵝仔不服處罰,向拱北海關申請復議,海關根據《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一)項的規定,于1995年5月26日作出(95)第009號《復議決定書》,“維持原處罰決定”,但《通知書》和《決定書》都將案發地東經 114°32′30″寫成了東經14°22′20″,據查此經線與北緯22°21′ 34″的匯合點為非洲肯尼亞境內的撤哈拉大沙漠中。林鵝仔仍然不服,遂于1995年6月30日向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判決撤銷被告的《處罰通知書》和《復議決定書》。理由有三:二是被告違反有關海關管轄區域范圍的規定,在其管轄范圍以外的公海非法扣留原告的船只和所承載的貨物。二、原告持有航運及所承載貨物的所有合法證明。三、被告上述《處罰通知書》和《復議決定書》內容失實,即將東經 l14°32′30″誤寫成了東經14°32′ 30″。

法庭辯論 唇槍舌劍

1995年8月9日上午09時,珠海中院準時開庭。當審判長肖永忠、審判員冷鐵勛、趙東升和書記員劉秋萍整裝步入法庭時,全體起立,數部攝像機無聲而又緊張地轉動,照相機從不同的角度閃爍著刺眼的強光。

開庭之前,雙方都向法庭提交了大量的證據,此時對薄公堂,當庭一一質證,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表示,以及提出反證加以批駁。

首先圍繞原告提出的第一個問題,即是否超越轄區的問題進行調查。被告法定代表人劉浩關長因公沒有到庭。委托人該關調查處副處長李圣勛、科長邱敬雄當庭抖出一紙龐大的海圖,說明三門海面屬于我國內海,原告不得不首肯。但三門海域屬九龍海關轄區,按規定,被告無權至此緝私,于是被告又出示粵府辦(1993)59號文,其中第三條規定:“因任務需要進入友鄰海域時,應事先報告省海亡緝私主管部門”。另出示一份被告于1994年l1月12日15時30分在接到群眾舉報“濠海368號”走私情報后,向廣東海關分署海上輯私指揮部電話請示的記錄。這張由葉友和手記、編號為“045頁”的記錄顯示,跨海域輯查嫌疑船“濠海368號”的行動已蒙省海上輯私指揮部負責人梁樹華同志“同意”,可見超越轄區的指控不能成立。

關于承運貨物有無合法證明的問題,原告人羅平隆、范卡律師強調,單證上載明的是發動機和車身,實運也是發動機和車身,單貨完全一致。被告人指出,對于“車身”,不能簡單地理解為車的身體,按照海關總署、國家經委、經貿部聯合頒發的(87)署稅字第448號文《附件》第二條的規定,汽車分為“發動機總成、驅動橋總成、駕駛室(車身)總成、前橋總成、變速箱總成、車架總成”六個部分,并且規定“進口其中四部分,即應視同整機。”可見車身僅指駕駛室總成,等于說原告單證上只有兩部分的合法證明,而實際進口的則是六個部分俱全的整機。根據海關總署(89)署調字第500號文解釋“合法證明”,即當事人所持有的真實的并且與實際運輸、收購、販賣的有關貨物及物品的事實相符的,足以證明其合法性的有效的運輸及商業單據、文件等證明材料。故拱北海關處理為“無合法證明”是無懈可擊的。

原告貨物的指運港是汕頭,按1994年7月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公告》第二條的規定;“國家指定大連港、天津新港、上海港、黃埔港4個沿海口岸和滿洲里、深圳(皇崗)2個陸地口岸為整車進口口岸”。汕頭港不可以進口整車。據珠海市機電設備公司和市公安局的鑒定,原告承運的第 l號至第ll號發動機號碼與第1號至第 11號車體號碼相互對應,“發動機是從相對應的車身上拆卸下來的”。即便是單證載明有六個部分即整車,那么運往汕頭亦屬非法。

原告人指出其當事人在香港裝船時并末見到貨柜里所裝何物,只是拿到各種手續后就啟航。被告方指出這是原告的失誤,按規定船長應當檢驗單貨是否一致。

原告律師認為,448號文關于車身的界定,是海關內部文件,不應該擴大到其他行業,更不應該擴大到文化不高的承運人。讓承運人出面要求啟運港按中國海關的文件填寫單證的依據是什么?香港海關對申報為車身的貨物放行事實,說明香港海關對車身的理解是與大陸不同的。被告人回答,448號文已抄送各總公司、各省經委、外貿廳,而且實行了8年之久,海運公司應當知道。

關于東經114°誤成14°的問題,屬于被告打字員與校對人員的工作疏忽,被告已于1995年7月14日向原告發出了更正通知,原告對此問題未再計較。

法庭調查與辯論直至12時16分方告結束,審判長宣布休庭,定于下午3時半宣判。

合議庭同志匆匆扒了幾口冷飯之后立即合議。關于448號文的問題,也有成員提出疑問,最后統一認識:三部委既然將汽車分為六個組成部分,應當不是憑空想象,肯定與國際慣例是一致的,足資援引。合議庭達成一致意見后,審判長便急忙起草了長達十頁的判決書,下午3時半復庭宣判,便出現了本文開頭的那一幕。

你我他 值得反思

篇6

行政強制執行權是行政權實現的保障。行政強制的概念存在著執行主體是一元還是多元,執行外延是廣義還是狹義的爭論。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最為重要的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設定以及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歸屬等幾大問題存在著較大爭議。我國采取的是以人民法院執行為主,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輔的折衷模式,但是存在著一些弊端。本文從理論和實踐兩方面對行政強制執行制度進行反思,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應歸還行政機關,法院只負責行政案件的裁決和決定權,并通過國內外執行制度的比較分析,提出完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關鍵詞】行政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權執行權歸屬

行政強制執行即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國家機關依法采取國家強制力,迫使履行義務 與義務履行相同狀態的行為,在行政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國的行政強制立法存在著不完善之處。所以必須明確具體配置行政強制執行權,對一些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需要強制執行的情況,法律一般規定有各主管行政機關自行執行,但此類規定只限于少數行政機關,其他都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個別對個人,組織的權益關系特別重大的,法律規定也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凡是行政機關沒有得到強制執行授權的,一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這些既注意發揮了行政機關自身的優勢和能動作用,又立足于強化司法監督,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權力的配置是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符合民主法制建設發展趨勢的,當然也是符合依法治國戰略方針的。

一、明確和界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

1.我認為要明確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問題,首先必須先闡述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因為在行政強制執行概念中有對執行權歸屬主體,內容的涉及,所以界定行政強制執行的概念是必要的。有關行政強制執行概念的爭論,目前理論界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定義有以下幾種有代表性的觀點: [2]

(1) 行政強制執行行為是國家機關的職權行為,是特定的國家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委托組織,依據法定的程序和范圍,對逾期不自動履行義務的行政相對人實施強制手段,以達到行政目的的具體行政行為;(2) 行政強制執行是實現法定義務的內容,即行政機關對有法定作為義務的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直接實施實力強制以實現法定的義務內容;(3) 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法律制度,指國家機關為了保障行政權的合法,有效行使和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對不履行行政機關所科義務的行政相對人,依法采取強制性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法律制度;(4) 行政強制執行是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的制度,指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行政主體所作出的并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時,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然后向義務人征收費用的制度;

2.從上述四個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它們之間的重大分歧,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個方面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主體是一元的還是多元的?即行政強制執行權是歸屬于行政機關還是人民法院。觀點(1)和觀點(2)一致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是歸屬于行政機關,有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只是行政強制執行的特例,它是屬于司法強制執行,是司法程序中的一種制度。而觀點(3)和觀點(4)認為行政強制執行主體既包括行政機關,又包括人民法院,無論是人民法院還是行政機關,只要是執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便是行政強制執行。

第二個方面就是行政強制的外延。如觀點(1)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既包括已設定義務的強制執行,也包括緊急情況下的即時強制,觀點(3)和觀點(4)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包括已設定義務的強制執行,這是廣義的行政強制執行。還有的學者認為行政機關直接實施實力強制以實現設定的義務,該內容相當于直接強制執行,而不包括間接行政強制執行,這是狹義的行政強制執行。我認為行政強制執行屬于廣義的解釋較為合理,因為直接或間接的執行屬于行政強制的內容體系之內。

二、行政強制執行權歸屬的比較分析

由于不同國家,地區的歷史條件和社會政治,經濟狀況的差異性,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差別很大,縱觀世界各國立法,共有三種模式:

1.普通法系模式。

從總體上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在英、美等國家,并沒有形成一種系統的法律制度,這是由這些國家的控權理論所決定的。三權分立制度作為英、美國家制度的基礎,在它們看來,行政權作為一種具有擴張性的國家權力, 必須要受到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制約, 以保持權力平衡, 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和專制主義的復活。因此, 對于包括行政強制執行在內的一切行政活動都必須予以立法控制和司法審查。長期以來,英、美國家認為,司法權優于行政權。在美國,行政機關在相對一方不履行行政義務時, 原則上不能自己采取強制執行手段, 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請求法院以命令形式促使其履行。如果相對方不履行法院命令,法院將以藐視法庭罪處以罰金或拘禁。當然,美國法律也有例外,即在下述情形下, 行政機關可以自力執行: (1) 對負有繳納國稅義務財產的扣押和查封; (2) 對外國人驅逐出境; (3) 對妨害衛生的行為的排除; (4) 妨害安全秩序之排除。在英國,公民對行政裁判所的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而裁判所無權自行強制執行其決定,必須向法院申請執行。綜上可以看出,英、美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主要包含在民事或刑事訴訟中,原則上不賦予行政機關強制執行權。和任何一種制度一樣,英、美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有利也有弊,其利在于:通過司法機關執行行政決定有利于防止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可能造成的行政專斷及各種損害, 保證行政強制執行公正合理, 從而最終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其弊在于降低行政效率, 浪費行政資源, 提高執行成本,并有可能導致法院工作超負荷。[3]

2.大陸法系模式。

在大陸法系國家中,法國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獨具特色。由于歷史原因,法國大革命前的專制統治引起人們對行政權的過度敏感, 并深惡痛絕, 因此形成具有法國特色的行政刑罰制度, 即利用相對人對刑罰的恐懼感來促使其自動履行行政義務。在法國,行政處理的執行方法有3 種:刑罰、行政罰和強制執行。適用刑罰或行政罰時,必須要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即要遵守罪刑法定原則或者處罰法定原則;而強制執行(又稱為依職權執行) 則是一種應急措施,相當于我國的即時強制,是一種例外。適用強制執行時必須符合4 個條件: (1) 行政處理符合法律規定; (2) 法律有明文規定; (3) 緊急情況; (4) 在沒有法律規定和沒有緊急情況時, 行政機關采取強制執行手段, 只在法律沒有規定其他方法的時候, 即強制執行是最后的方法。法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利弊與英美國家基本相似,但法國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直接用刑罰的威懾力來促使相對人履行義務, 在一定程度上, 相對人更愿意與行政機關合作, 即自動履行,這種制度能夠降低執行成本。大陸法系其他國家的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以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原則,以法院執行為例外。以下以德、奧為例。聯邦德國于1953年頒布行政強制執行法,該法明確規定了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機關、執行方法、執行程序及執行救濟等內容。德國把行政強制執行分為一般強制執行和即時強制。一般強制執行必須以行政相對人負有具體行政行為規定的行政義務為前提,即時強制則不在此限。德國的行政強制執行機關為縣以上行政官署及公法人;執行方法分為代執行、執行罰及直接強制3種。代執行只能由執行機關委托第三人完成,費用由義務人承擔。代執行或執行罰不能達到目的或難以實行的,執行機關可直接強制。強制方法必須與其目的保持適當比例。決定強制方法時,應盡可能考慮當事人和公眾受到最少侵害,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書面方法作出告誡,告誠應附履行期限,并明確執行方式。需義務人承擔費用的,應在告誡中列出預定費用數額。執行罰應告知確定的金額,告誡必須送達。義務人在代執行或直接強制過程中反抗時,可對其采取強力,依行政機關請求,警察須提供職務協助。執行達到目的后,立即停止。執行罰未獲繳納時,根據執行機關的申請,行政法院在經聽證后,可裁定命令代償強制執行,一日以上,兩周以下。對強制執行的行政行為,應有法律救濟。奧國行政強制執行法公布于1925年,該法主要內容有: (1) 行政強制執行由縣級及其上級國家行政官署負責執行。(2) 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則。(3) 強制方法有代執行、執行罰和直接強制。負有忍受、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又不能代執行者, 可由執行機關科處罰金, 或將其人收押,以強制其履行。直接強制須以先有執行處分為前提,可不經告誡程序。(4) 行政救濟。德、奧國家行政強制執行制度的形成是歷史傳統與法律習慣交融的結果,因而基本適合其國情。其優點就是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及時實現行政目的。因為行政機關既擁有決定命令權,又有執行權,二權集于一身,行使起來自然便利。如果把強制執行權轉交給法院或其他機關行使,必然影響其行政效率。當然,這種模式也存在一些問題,如行政機關完全擁有強制執行權就可能造成權力不受限制或濫用權力損害公民權益, 特別在行政命令權不斷增加, 社會管理職能增多的情況下, 對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作一些限制是必要的, 也是有益的, 可以將一部分有關公民重大權益的執行權轉移至法院, 由法院執行。

3.折衷模式。

這種模式并不一概否定司法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而賦予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執行權,反之亦然,而是主張當行政相對人不履行義務時,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也可以申請司法機關執行,但是何時由行政機關執行,何時由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執行必須有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如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下面我論述一下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和歸屬問題。

三、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歸屬及自我認識

1.我國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

關于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由于行政權從司法權中逐漸分離的歷史淵源和實踐中,行政強制執行權有的賦予行政機關,有的賦予司法機關的現實,使得我國學界對此形成三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行政權。其主要理由是,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取決于執行依據作出時所體現的國家權力的性質及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語境”。行政強制執行的依據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權力是行政權力,那么,行政強制執行權應屬于行政權。從行政強制執行的基本語境來看,學者們都把行政強制執行作為行政行為的重要方式加以論述,既然行政強制執行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意味著行政強制執行權本身是行政權的重要組成部分。[4] 該觀點又進一步認為,從行政法理論上講,行政權是國家的重要權力,不僅具有完整性和統一性,而且更具有獨立性。我國現行法律將大部分行政行為的執行權交給法院,剝奪了行政機關的執行權,使行政權失去了獨立性和完整性,給行政權力的實現客觀上帶來了很大的困難,行政執法制度屬于行政的范疇,而不是司法的范疇。 另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屬于司法權,該觀點主要以我國現行的以法院為主導的行政強制執行模式為立論依據,認為凡是司法機關行使的權力即為司法權,但該觀點也看到了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使是以行政權的行使的結果為依據的,故作為司法權的強制執行權和行政權之間存在著密切的聯系。還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強制執行權兼具行政權與司法權的雙重屬性。[5] 上述前兩種觀點要么僅以一國現行制度為依據,要么從執行依據的性質和行政強制執行的語境出發來判斷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都有失偏頗。我贊同行政強制執行權兼具行政權和司法權的雙重屬性的觀點,要分析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必須從執行行為自身的性質入手。“客觀上講,執行行為是兼有司法行為和行政行為兩方面的特點”,[6] 根據凡有權力必有救濟的原則,實現執行權的執行行為應包括單純的執行(即實施) 行為和執行救濟、執行決定行為。單純的執行行為即依法實施的強制行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手段或措施,行使的是執行的實施權,具有行政權的特征;而執行救濟行為是指由法院對被執行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然后決定是否執行以及執行的時間、方式、范圍等,分別行使的是執行的裁斷權和決定權,具備司法權的特征。由此可知,行政強制執行權“是由三部分下位階權力組成的,即執行決定權、執行裁斷權和執行實施權”。[7] 也就是說,行政強制執行權包含了執行決定權、執行裁斷權和執行實施權三個權能,前兩者屬于司法權,后者屬于行政權。

2.我國行政強制執行的歸屬。

《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民,法人,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或依法強制執行。 [8]由此可見,我國現行的行政強制制度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為原則,以行政機關自力執行為例外。具體而言,行政訴訟法規定了以下幾種情形:

(1) 申請法院執行。如《草原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地方政府農牧業部門或者鄉級人民政府作出的罰款或賠償損失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有關罰款的決定,期滿不起訴或又不履行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農牧業部門或鄉級人民政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2)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執行。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公安機關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人,可以口頭傳喚,對于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逃避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兵役法》第61條規定,“有服兵役義務的公民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的情形還包括強制遣送出國境、強制收兌、強制退還、強制拆除、強制檢定、強制變賣、強制收購等。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通常僅限于行政機關為相對人科以普通義務和法律法規確定的義務,較少涉及到行政機關對違反法律法規者科以制裁性義務的情形。這類機關如公安、稅務、海關、審計、外匯管理、工商管理等。

(3) 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海關法》第53條規定,當事人不履行海關的處罰決定,又不申請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海關可以將其保證金或將其被扣押的貨物,運輸工具變價抵繳,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4) 只規定了行政處罰,但處罰由誰來執行并無規定。如《城市個體戶工商管理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規定了個體工商戶違反條例規定時,工商管理機關可以給予處罰,但沒有規定義務人沒有履行義務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自己執行還是申請法院執行。

3.自我認識。

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法院只負責行政的裁決和決定權。依法行政,制約,控制行政權力的擴張,防止行政權力的濫用,則是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持續不斷深入開展的關鍵。盡管國家行政機關依法代表國家行使行政管理權,但它畢竟是行政法律關系的一方當事人,不應該過多地擁有另一方當事人所沒有的權力,否則必然造成權力的濫用。 [9]

(1) 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給行政機關,原因如下:

行政權和司法權的分工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給行政機關。法治要求權力分立,在我國則是國家機構之間的相互監督和分工,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間的分工明確,才能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司法機關做好司法工作,行政強制執行也是發生在行政管理領域,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更有利于發揮行政機關的優勢;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性質的要求把行政強制執行權歸還行政機關。行政強制執行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旦作出之后就具有公定力,拘束力,確定力和執行力,沒有法律的特別規定,任何機關不得停止執行。而法院去具體實施執行權,必然導致法定效力的不穩定,這是因為,根據我國現行的有關行政法律,法規的規定,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執行。但是如果法院認為為此行政行為效力無效,其如何保證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呢?這是具體行政行為的確定力和執行力是相互矛盾的。

(2) 原則上法院負責行政強制執行的裁決權,而行政機關實施裁決權是例外:

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令狀,行使裁決權,因此只能行使執行的裁斷權和決定權,而不直接負責案件的執行工作。而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事務的復雜化,行政機關可以行使某些決定權,這反映出了現代分權理論在協調人權保障和行政效率的關系中進行適當的自我調整的趨勢。

上述的分析說明了行政強制執行的裁斷權應在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之間進行分配,而具體執行權只能在行政機關實施,具體而言,可以分成以下四種類型:

第一種類型即對公民人身的強制執行,如拘留,隔離,傳喚等原則上應該有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等內容進行審查,具體實施由行政機關。因為人身自由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一旦行政行為涉及公民人身自由中的決定錯誤,其后果相當嚴重,即使公民通過國家賠償等方式能夠得到物質賠償,但是精神賠償往往是難以彌補的。因此,對人身的強制執行應由法院判斷權的介入,通過法院對涉及人身內容的決定權進行合法性審查,并且決定是否予以實施,往往比事后的補救更為有效。 [10]

第二種類型即對公民,組織影響重大的人身之外的直接強制一般也應有法院判斷權的介入,行政機關只能執行實施權。直接強制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強制力使義務人履行義務的一種行為,如果適用不當,直接造成義務主體的合法權利和利益的損害。在我國,即便是法律對直接強制的適用條件和程序都作除了非常嚴格的規定--------“一般情況下,只有在無法采用代執行,執行罰的情況下,或者雖然采用代執行,執行罰,仍然難以達到目的時,才能適用直接強制,也應該由人民法院對作為執行依據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

第三種類型即對于執行罰和代執行等間接強制方式,由于對行政相對人影響較小,是較為輕緩的執行方式。一般說來造成相對人權利和利益的損害小,即使有重大影響,經過事后補救,仍然可以把相對人的損害降低到最低程度。因此,可以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全部權能,徑直執行。

第四種類型即緊急情況下的強制執行,從提高行政效率的角度考慮,應由行政機關行使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全部權能,徑直執行。總的來說,行政強制執行權的實施和裁決既要考慮行政強制執行權的性質,又要考慮現代分權理論和行政管理對于公正與效率的追求,既能保證行政目的的實現,又能充分保障公民,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行政強制執行制度是一項重要的行政法律制度,這項制度的確立,不僅有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以及防止行政執行權的濫用,而且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我國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統一的行政強制執行法,造成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造成的問題無從解決。行政法學的研究證明,在現代公民社會里,在所有行政權力中,最具有侵犯性,對公民人權和法人權利威脅最大的就是行政強制權。就國內的現狀,過去和現在最不受約束的就是行政強制權的濫用,政府一直以來在履行行政強制執行權,但始終在無法可依的尷尬中進行,相對于公民社會構建和市場化過程中新的權利保障訴求和新出現的權利義務關系,中國行政法體系建設的進程一直處于滯后狀態。所以,尤其是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背景下,有必要健全行政強制執行法,明確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職權,職責,對于違反行政強制執行的行為必須承擔起相應的法律責任。最為重要的一點,完善行政強制執行法對于建設法治國家,推進和諧社會的形成同樣具有深遠的意義和影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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