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理論論文范文
時間:2023-04-08 04:3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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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網絡會計的產生、特點和它對會計電算化的影響
(一)網絡會計的產生及特點
隨著信息高速公路的建成,網絡經濟時代已經到來,會計環境在網絡下也發生了變化。國際互聯網(Internet)使企業在全球范圍內實現信息交流和信息共享;企業內部網(Intranet)技術在企業管理中的應用,則使企業走出封閉的“局域”系統,實現企業內部信息的對外實時開放,同時使企業內部包括財務部門在內的所有部門實現了資源優化配置。為了適應這種變化,更好的利用網絡帶來的優勢,網絡會計就產生了。
網絡環境為會計信息系統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全方位的信息支持。特別是Intranet,它利用了Internet的一系列技術建立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以網絡的銜接方式進行重新組合,其結果是會計所需處理的各種數據越來越多地以電子形式直接存儲于計算機網絡之中。這就使網絡會計信息處理具有以下特點:
1、在線反饋功能。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企業每一項變動都可以實時予以反映。
2、全面反映功能。通過在線訪問,信息需求者可以獲得網上所有企業開放的財務及非財務信息。
3、實時分析比較功能。網絡環境下,在線數據庫包括了網上所有企業信息。企業內財務人員可在此基礎上得到同行業其他企業的有關財務指標,進行分析比較,正確地預測企業今后的發展方向。
(二)網絡會計對會計電算化的影響
近幾十年來,在以信息為中心的國際技術浪潮影響下,使人們加強了對以計算機為中心的信息處理工具的研究,在會計領域,會計電算化也得到了發展與普及。它相對于手工處理會計信息方式有了長足的進步,它使得數據載體處理工具有了很大的變化,提高了工作效率,保證了信息處理的質量。
但在網絡信息時代,以單機工作的會計電算化又出現了新的問題,如數據傳送時間長,資源不能共享,信息交換不暢,信息使用者查看數據資料不方便等。而網絡會計彌補了這些不足,具有以下優點:
1、資源共享。網絡上的計算機不僅可以使用本機資料,還可以任意使用網絡上其他計算機內的資料。
2、設備共享。網絡化以后,網絡上的計算機可共享服務器的各種硬、軟件,特別是一些貴重設施,提高了資源使用效率和經濟效益。
3、通信方便、快捷。連人網絡之后,信息可利用網絡上各部門的計算機快捷通訊。
4、分布式處理。一項復雜的工作可以劃分多個部分由網絡上的不同計算機同時分別處理,從而提高了系統的整體性能。
二、網絡會計對會計基本理論和實務的影響
(一)網絡會計對會計基本理論的影響
網絡會計的產生是以現代信息技術為依托的,它不僅改變了會計信息生成和傳播途徑,而且給傳統會計中理論和實務帶來了很大影響。
在會計基本理論中會計四項假設是最為重要的,但隨著網絡會計的產生,四項假設中三項假設有變動和改變,只有貨幣計量假設沒有很大變動,只是更趨于實際。
首先,會計主體假設是諸項假設中最主要的一項,是會計工作的單位,如果該假設不能成立,以下幾項假設均不能成立,會計工作也無法開展。但網絡會計的主體—網絡公司(Virtualcorporation)是一個虛擬公司,所以它不同于傳統會計主體的范疇,很難確定會計主體。因此需要我們轉換概念,用相對會計主體也就是網上存在的這個臨時組織來代替傳統會計主體假設,才可以明確該會計任務完成的職能。
其次,持續經營假設由干網絡會計的產生而不能成立,繼之而起的應是面臨解散假設。持續經營假設是在傳統會計中需要在一段時間內考慮,財產估計和費用分配等問題而設立的,但在網絡環境下,網絡會計可實時反映分析財產估價和費用問題。而且網絡會計的主體網絡公司是一個存在于網上的臨時性組織,進行的多是一次易,完成后即進行解散。
再次,會計分期假設也由傳統的劃分方式變為了適用于網絡會計的劃分。它的產生是因為在傳統會計報告模式下,由于提供會計信息的技術受到限制,系統加工信息需要較長的時間,劃分一個個相對獨立又相互銜接的期間,可實現報表的連續性和規律性。由于高科技通訊技術以及計算機網絡的采用,網絡公司的交易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并立即解散。所以在一個極短時間內再劃分時間段已無必要,只要把會計期間與變易期間統一就可解決該問題。我們可以在一次交易后只編制一次會計報表便可滿足需要。
(二)網絡會計對會計實務的影響
會計核算工作是依照一定范圍進行的,但是網絡會計的出現使會計中原有些原則受到沖擊,有的原則喪失意義,有的原則應進行修改,這給會計工作帶來了很大影響。
1、對權責發生制的沖擊。它的作用主要是限定期間內費用和收人的分配,而在網絡會計中會計期間等同于交易期間,所以無跨期分攤收入和費用的同題,權責發生制就失去了其基礎,另一種方法現金收付制則更適用于網絡會計。
2、對歷史成本計價原則的沖擊。如前所述,網絡公司是個臨時性組織,它否定了持續經營假設,所以它的成本計價按現行價值,可變價值等公允價值更合理。歷史成本對網絡會計而言已喪失了意義。
3、對會計報表的挑戰。提供財務報表的目的是為決策提供真實的、可靠的、及時的會計數據。傳統會計中,報表是在一個會計期間結束后編制的,所以無論是動態報表還是靜態報表都有面向歷史的缺陷,用網絡會計的電子財務報表更適應決策者的要求。這種即時處理隨時提供信息的特點是以往會計報表所無法比擬的。電子財務報告的運用還可有效擴大其各種信息容量。
4、對會計職能的影響。網絡會計對核算、監督職能均有要求,尤其是會計監督職能。由于其組合方各自利益不同,按時間劃分,會計監督在網絡會計的整個交易過程中分為交易前監督,交易中監督,交易后監督。嚴格執行這些監督即可保證網絡會計工作安全有效的運作。隨著時代的演進,會計已從核算型過渡到管理型,網絡會計的出現對會計管理產生了影響。如:網絡會計的運作,諸多信息千變萬化,要高速傳遞而不能產生半分差錯,就要求會計管理方法必須與之相適應,從而對會計管理的現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網絡會計中存在的一些問題與對策
(一)網絡會計中存在的問題
l、信息在傳遞過程中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網絡環境下,數據信息通過網絡得以傳遞,電子符號代替了會計數據,磁介質代替了紙介質,財務數據流動過程中的鑒章等傳統確認手段不再存在,所以很難保證信息的完整與真實。財務信息被截取、篡改、泄露財務機密等成為亟待解決的問題。
2、網絡系統的安全性。由于網絡上任意一臺計算機都可獲得其他計算機的信息資源,所以企業在網上進行貿易時,也易處于風險之中。主要是一些非法操作,如網上黑客的惡意攻擊等、病毒也是網絡安全的一大勁敵,要采取適當的防病毒措施。
(二)問題的對策
為了更好地利用網絡會計帶來的優勢,保證信息數據質量和安全,應從以下幾方面人手,以網絡技術為基礎,結合會計需要,確保網絡安全有效地傳遞信息。
l、加強對數據輸人的管理。網絡環境下,大量不相同的會計業務交叉在一起,再加上多用戶共享數據庫的出現,如果內部控制制度不嚴密,一旦有缺乏嚴格控制檢驗的憑證錄入到整個網絡系統中,就很難查明原因,會直接影響到會計信息的準確。因而把好數據錄入關,保證數據錄入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十分重要。
在輸入系統前數據都要經過檢驗,輸人工作也應由多人多組分擔;對輸入的數據、代碼等進行必要的校檢,以保證其合法性和真實性;根據會計核算的要求和網絡系統的特點,可以把同類憑證按憑證號順序分成幾組進行輸人。
2、加強對數據處理的控制。為了保證數據處理的及時性,可采用集中分散式和授權式兩種控制方法。集中分散式是由網絡服務器統一對各數據庫進行管理,服務器將這些數據傳送到各個工作站,每個工作站分別在本站處理各自的業務。每天結束,各個工作站都將當天新處理的業務數據傳送到服務器,由服務器集中進行序時處理,并加人相應的數據庫中。授權式是當工作站有業務需要訪問網絡服務器中的數據時,服務器可以根據當時的忙閑決定是否允許訪問,若閑則可授權訪同,否則不允許。
(三)提高網絡系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網絡運行的可靠性和保密性構成了計算機網絡的基本研究內容。
1、系統容錯處理。它通常包括宏觀和微觀兩個方面的措施。從網絡的工作過程中可以看到網絡協議采取了一系列容錯與糾錯處理,從宏觀上保證了信息傳輸過程的可靠性。微觀方面的措施則因具體的網絡環境而有所不同,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它的容錯能力。
2、安全管理體制。它的重點是存取控制,就是把計算機用戶對信息的讀寫或修改控制在一定級別范圍之內,其基本途徑是身份認證、權限和記錄日志。在網絡中通常設置三級權限,其他用戶的權限由系統管理員授予。
3、安全保密技術。對病毒的防御現在通用的方法是采用防火墻技術,它可以將包括病毒在內的非法入侵訪問抵擋在內部網絡之外,從而起到對內部信息的保護作用。對于信息流則普遍采用加密技術,以防止信息在傳輸過程中被泄密,數據加密的主要是對稱加密和非對稱加密。
在采取以上措施后,企業計算機網絡系統實現物理意義開放的同時,挺高了安全防范能力,保證網絡系統的可靠運行,增加了網絡的“免疫”能力。
篇2
【內容提要】本文就旅游產業化的若干理論問題進行了探討。首先對旅游產業化基本涵義進行了分析,提出旅游產業化是一個復合性概念:一是指現代化、國際化、規模化和市場化的業態;二是指相對落后的旅游業向現代旅游業發展的業勢。再次從水平標志、空間跨度、發展基礎和運作方式闡述了實現旅游產業化必須具備的條件。最后,從旅游產業本身分析了在技術能力、產出能力、市場能力、管理能力和獲利能力等方面分析了達成旅游產業化目標應具有的產業素質。
【關鍵詞】旅游產業化/條件/素質
在過去的半個世紀里,世界旅游人數和旅游收入分別以年均7.5%和12%的速度增長,遠遠超出了其他產業的發展速度。從發達國家旅游業的發展情況看,已經完成了由初級向高級的產業升級,實現了旅游產業化。如果我們把視角轉向中國的旅游業,可以說,其旅游產業化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與現代旅游業還存在較大差距。相應的,我國對旅游產業化的理論研究也有許多空白。本文擬就旅游產業化的基本涵義、旅游產業化需具備的條件及我國旅游產業素質進行分析,以期對促進我國旅游產業化的進程作一理論探索。
一、旅游產業化的涵義
旅游產業化涉及到諸多復雜的問題。首先其涵義問題關系到事物的本質屬性,用現存的研究成果確定其三維空間頗費思量;其次是旅游產業化與工業化、城市化、農業產業化、經濟全球一體化的交織關系錯綜復雜;三是旅游產業化還受到文化背景、旅游資源、旅游產品、旅游人才、宏觀體制和微觀機制待多重因素的制約。但是,旅游產業化涵義的研究應當承擔兩個重要使命:一是描述現代旅游業的業態;二是描述中國旅游業和加速向現代旅游業發展的業勢;為研究問題起見,可將現代旅游業“凍結”在特定的時空中作為抽象化了的靜態比較標準,對發展中國家尤其象中國這樣擁有豐富旅游資源、極具發展潛力、旅游業又相對落后的國家,旅游產業化則表現為一種動態進取行為——由初級產業向高級產業發展,由傳統產業向現代產業進軍的產業進步過程。
日本學者富永健一曾把產業社會劃分為前期和后期。前期為開展產業化的社會(IindustrializingSociety),后期為實現了產業化的社會(IndstrialiadeSociety)。他認為,實現了產業化的社會是高生產和高額大眾消費的社會。(注:〔日〕富永健一:《經濟社會學》,南開大學出版社,302頁,1984。)日本學者是將產業化社會按時間維進行階段研究,本文嘗試對旅游產業化按空間維進行對比分析,應屬同一時間序列中的橫向比較。
從上述研究角度出發,旅游產業化便內涵著靜態與動態兩種表現形式,包容著結果和過程兩種客觀狀態,貫穿著業態和業勢兩大研究取向。由此,可以用簡要的兩句話為旅游產業化下個定義:旅游產業化是一個復合性的概念,一是指現代化、國際化、規?;褪袌龌默F代旅游業的業態;二是指相對落后的旅游業向現代旅游業發展并最終步入其中的業勢。
二、旅游產業化的基本條件
實現旅游產業化的條件是旅游業的現代化、國際化、規?;褪袌龌?/p>
1.現代化——旅游產業化水平的標志
現代化既是一種與近代工業革命、技術革命相適應的時代觀念,又是包含著十分豐富、復雜的社會內容的社會經濟體系。旅游現代化涉及到經濟現代化、社會服務現代化和文化現代化三個方面。
按人均收入可將經濟分為貧困型、溫飽型、小康型和豪華型。根據美國人口統計局、美國旅游資料中心等機構的調查分析,美國旅游臨界點在年收入1.5萬美元,超過這個收入的家庭比低于這個收入的家庭外出旅游的可能性大兩倍。年收入在2萬至5萬美元的家庭,其作出旅游的可能性則更大。因此,現代旅游業是在“小康型”向“豪華型”發展的時空之中展開其騰飛的產業翅膀,旅游現代化的經濟基礎是經濟現代化。
社會服務現代化既是旅游現代化的外在條件之一,又是旅游現代化的內生條件。作為外在條件包括:便利、快捷的國際旅游通關、簽證服務,旅游人身保險和醫療服務,旅客社會安全保障體系,整潔清雅的旅游環境等。作為內生條件包括旅游六大要素的多層次服務:現代化的交通服務、通訊服務、購物服務、導游服務、線路及客房的預定服務及娛樂設施和發達的酒店服務。
文化現代化則在更深層次上影響著旅游現代化。中國傳統文化崇尚靜態的審美觀,是封閉性文化,在其文化基礎上很難壘起現代旅游業的殿堂。現代文化是一種涌動在世界范圍內的開放的、動態的文化,形成一種獨具時代價值的文化格局,從而對旅游現代化產業深遠的影響?,F代社會的工作制度、休假制度及利用閑暇時間去旅行都是現代文化價值取向的結果。
文化現代化在一國之內不是對異質文化的否定,而是對異質文化的探索、借鑒和融合。對文化差異進行探索的價值情趣,是引導現代旅游業客流走向的神奇的魔棒。
文化現代化的核心是科學現代化,一切現代科學都是以人的發展為中心的。在觀察、實驗、整理、分析等冷靜的客觀手段之中,包容著人類追求發展、探索自然的激情和渴望。因此,以求知為原動力的探險旅游、科學旅游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同樣,具有現代文化潛質的人,并未見得收入有多高,但在其精神追求、情操陶冶、視野開拓、價值實現等文化動力驅使下,會視旅游為自我發展之必需。離開人類文化現代化的動力,旅游現代化便成為無源之水。
2.國際化——旅游產業化的空間跨度
旅游國際化的表征是一國國際旅游的比重不斷上升。沒有國際旅游的發展,旅游業很難成為現代產業。法國的羅貝爾·朗加爾左他所著《國際旅游》一書中指出:20世紀50年代之后,才開始真正進入大眾化的國際旅游繁榮時期。隨著旅游國際化的進程,其左經濟層面上的影響愈來愈明顯。旅游國際化不僅成為旅游產業化的基本條件之一,而且被視為一國社會與文化進步的重要象征。它有助于增進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和文化交流,促進各國乃至國際經濟的發展。
旅游國際化的結果,使國際旅游成為旅游經濟中的高級層次,從而受到各國政府的關注,作為持久發展本國經濟的戰略良策來考慮。作為旅游客源國來說,客源輸出的結果,使其在世界上的經濟和政治、文化的影響得到強化,在國際貿易和國際交往中保持心理上的優勢。作為旅游接待國家來說、國際游客進入的結果,使其持續穩定地獲得外匯收入,增加就業機會,旅游設施更新換代的速度加快。
3.規模化——旅游產業化的發展基礎
根據美國人索爾斯坦·維布倫在其所著《休閑階級理論》一書中的分析,從1936年起,西方發達國家實行“付薪假期”社會法,旅游才由富人所特有的活動開始進入勞動大眾階層。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來,旅游活動在全球獲得巨大的進展。1990年國際旅游人數達41500萬人次,比1950年的2350萬人次增加了16.7倍。據世界旅游組織估計,到本世紀末,全世界每年外出旅游的人次將達30億之多。
旅游業規?;募斜憩F是大眾旅游(MassTourism)的形成。大眾旅游一是指旅游參加者的范圍已擴展到普通大眾,旅游也不是少數人的奢移行為;二是指現代旅游開始形成的有組織的包價旅游為代表的規范化旅游模式。即旅游者在旅行社的組織安排下,按預定時間、路線和活動內容,有計劃地完成旅游全程活動。
在經濟發達國家中,并非所有家庭都有條件外出旅游度假,還有相當數量低收入家庭無力承擔旅游的開支。對此,有些國家采取由政府、雇主、工會或社會團體提供贊助或補助的辦法,組織外出旅游度假。這便是所謂“社會旅游”(SocialToursm)。這一做法,也大大推進了旅游的規?;?。
既然規模化是旅游產業化的基本條件,那么規模收益理論如何解釋旅游經濟問題呢?在旅游需求為一定的前提下,旅游供給生產要素的增加(如星級飯店的增加),只能在客觀上對原有客源市場份額進行“再分配”,這就會產生規模效益遞減,并造成業內過度競爭,如削價傾銷等,加劇了規模收益遞減的走勢。在旅游需求方面,其規模經濟問題就會有很大不同。客源規模的擴大,對旅游供給形成兩大效應:一是對景區、景點和飯店、購物、餐飲等,增加的旅客會產生“帕累托效應”,促成規模效益遞增;二是可刺激旅游供給數量的擴大,使規模效益不變或遞增。
4.市場化——旅游產業化的運作方式
旅游市場化的落腳點要體現在下述四個方面:(1)市場規模,即一定的大眾旅游市場的基礎,并且這個基礎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2)市場需求,即以市場需求為導向,旅游經濟嚴重格講是需求導向型經濟,不能離開旅游市場需求去考慮旅游發展問題;(3)市場取向,即徹底告別計劃經濟體制遺留下來的“接待型旅游”的觀念,按市場規則引導旅游活動;(4)市場真實。旅游市場化并不是憑主觀臆愿去“制造市場”,如各種低劣粗俗的人造景觀,華而不實、勞民傷財的這個“節”那個“節”等。旅游經濟是立足于地方旅游資源的一種特色經濟,將旅游資源按市場需求轉化為旅游產品應當持科學的態度,嚴格按市場規律辦事。
三、我國旅游產業素質分析
通常來講,產業素質是某一產業的技術能力、產出能力、市場能力、管理能力和獲利能力的綜合體現。旅游產業化,在外部要受國民經濟產業素質的影響;在內部是由其自身素質高低所決定的。
1.旅游產業技術能力
旅游產業中的“技術”,既包括物質形態的硬技術,也包括智力形態的軟技術。硬技術一是指旅游業對現代科學技術的吸收與應用,二是指旅游業本身的技術開發和技術創新水平。如美國的迪斯尼樂園、未來宇宙城,日本的高山游覽索道等,其硬技術的應用與開發,居于世界領先水平。另外,科學技術本身也會成為旅游以光產品。美國航天基地、機器人工程,中國的三峽工程、西昌衛星發射中心等科技成果吸引著眾多的游人前去觀光。事實上,由于旅游業涵蓋了食、住、行、游、購、娛六個要素,這些行業對現代技術的應用,都表現為旅游業技術能力的提高。
旅游業的軟技術,是指旅游業的管理技術,包括行業管理技術、企業管理技術和環節管理決竅等。在一定意義上,軟技術比硬技術更顯需重要,更具價值彈性。一項硬技術水平很高的旅游產品,由于軟技術跟不上,會導致虧損甚至失折。相反,一種技術含量并不高的旅游項目,由于管理得法,營銷有術,會贏得市場和顧客。
從總體上看,我國旅游業技術能力不強,與發達國家相比尚有較大差距。如旅游裝備落后,科技含量高的旅游產品少、管理水平低等其原因除了我國整體技術水平低之外,與把旅游業看作勞動密集型產業而無需提高技術的錯誤認識不無關系。如果說科技在旅游業廣泛應用受到客觀局限的話,管理落后的層面是可以扭轉的,軟技術的優先提高是完全有可能的。
2.旅游業產出能力與市場能力
旅游業產出能力是指旅游業能提供的全部旅游產品(包括服務)的數量和質量。產出有力在旅游業是一種待消費的“庫存商品”,產出能力轉化為市場能力則是一種飛躍,進入不了市場的產出能力是毫無價值的。從一般意義講,產出能力與市場能力達到均衡狀態為最佳,即供求平衡。但旅游業供求的特殊性,使其供求規律有特別的表現。當旅游業的客房供不應求時,在短期內不可能象加工業通過加班加點趕制出來。因此,旅游業拿出能力的事先儲備是由行業特殊性決定的。其產出總量和結構是由兩個因素決定的:一是旅游市場的需求增長總量,二是政府的“行業準入”行為。而這兩方面的約束,都應當根據產出能力的存量和市場能力的實現率來確定。1996年我國涉外旅游飯店的床位出租率為55.2%,這表明旅游飯店的產出能力過剩及市場能力不足。因此,對飯店新增產出能力的宏觀控制以及飯店自身努力擴張市場能力是十分必要的。此外,旅游產品的豐富性是擴張產出能力的又一途徑,增加特色旅游項目、開發新型旅游產品,可增添游客的興致,延長逗留時間,從而提高產出總量。
3.旅游產業管理能力與獲利能力
旅游產業管理能力包括宏觀管理能力和微觀管理能力兩個層面。宏觀管理主要體現在旅游業法律法規的約束、旅游產業政策的導向及行業管理的協調上。宏觀管理能力的有效性體現為市場競爭有序、利益主體行為合法、旅游區域合作廣泛等。微觀管理能力是旅游企業自我管理的狀態和水平的綜合反映。企業組織設計、人力資源配置、業務流程安排、服務質量控制、激勵與約束機制的建立、市場開發與促銷、現代化管理手段的應用等等,均是旅游業微觀管理能力的應有內容。
篇3
一、現代企業理論:現代會計學的理論基石
在現代企業理論中,關于企業的性質,有兩種影響較大的觀點,表現為對企業的兩種不同定義,一是科斯的定義,二是詹森(Jensen)和麥克林(Meckling)的定義。
根據科斯的定義,“企業的顯著標志是對價格機制的替代”。他把企業和市場視為“兩種可相互替代的協調生產的手段。”“在企業之外,價格運動調節著生產,對生產的協調是通過一系列市場交易來實現的。在企業內部,這些市場交易不存在了,與這些交易相聯系的復雜的市場結構讓位于調節生產的企業家一協調者?!雹陲@然,科斯基本上是把企業理解成為一種與市場協調機制具有相同職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行政協調機制。
關于企業的另一種定義是詹森和麥克林于1976年提出的。他們把企業定義為一種組織。這種組織和大多數其它組織一樣,是一種法律虛構,其職能是為個人之間的一組契約關系充當連接點;就企業而言,這“一組契約關系”就是勞動所有者、物質投入和資本投入的提供者、產出品的消費者相互之間的契約關系。③這里的契約關系既包括我們通常理解的明確的書面或口頭契約,也包括不明確的契約,即所謂“默契”。
如果我們以個人為基本分析單位,企業所包含的內容就必然被分解為若干契約關系,參與這種契約關系的無非是生產要素的提供者和產出品的消費者。如果我們撇開這些契約關系,再來看企業的話,那么,企業就只是一個空洞的名詞了。
顯然,如果詹森和麥克林的觀點正確,那么,意味著對科斯的觀點之否定。詹森和麥克林強調的是“契約關系”的確立過程,但是,他們忽略了“契約關系”的貫徹過程;而科斯卻相反,他強調的是“契約關系”的貫徹過程,而忽略了“契約關系”的確立過程,因而未能充分指明企業內部的協調與外部的市場協調的內在聯系。企業不同于市場的根本之處在于它具有生產的功能。就契約關系的確立而言,企業確實是一系列契約的連接點,但是,作為一個與市場不同的、具有“生產功能”的企業,在契約確立之后面臨的問題就是如何貫徹這些契約。這時,企業就成為一個層級組織。一系列契約關系的貫徹過程就是在這樣的層級組織中進行的。因此,全面地理解企業的性質,應該是把表面上似乎對立的這兩種企業定義結合起來,企業既是個人之間一組契約關系的連接點,又是一個層級組織,這兩者是不矛盾的。可見,企業具有雙重性質。企業同時具有這兩方面的性質正表明了在市場經濟環境下企業與市場的關系:作為層級組織,企業是市場的對立面,它是一種性質不同的協調手段;然而,作為層級組織的企業恰好又是市場本身的產物。除非整個國民經濟變成一個“巨型企業”,否則,離開了市場,企業便不能產生。在確立了企業具有雙重性質之后,后面的行文將根據需要而強調其中某一重性質。
盡管今天企業的組織形式存在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公司三種形式,但是,我認為現代企業理論最適合的企業組織形式是公司制度。發達的金融市場和現代公司制度相輔相承、共同發展的同時,推動了現代會計學的發展和完善,而完善的會計信息系統,通過提供相關的會計信息,促進社會資源的合理流動和配置,又反過來促進金融市場和現代公司制度的發展和繁榮。這就是現代公司制度、金融市場與會計學具有共生互動性。因此,以現代公司制度為基礎的現代企業理論構成現代會計學的理論基石?,F代會計學的許多基礎問題如會計主體概念等都建立在現代企業理論基礎上。離開現代企業理論就沒有現代會計學可言。
二、現代企業制度:現代會計主體概念發展的經濟學基礎
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的基本概念,因此,以現代企業制度為基礎,從經濟學的角度對之進行探討,有助于會計學界從更高層次理解和把握會計基本理論問題。
會計主體(AccountingEntity)概念是一個古老的會計學概念。
13世紀地中海沿岸各國的會計活動中廣泛采用的復式簿記(復式記帳)就已經有了“會計主體”的萌牙,但是,它發展到今天成為現代會計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基本前提卻與現代企業制度的發展密切相關。
雖然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大概到19世紀下半葉才在現代管理理論上得到正式承認,但是早在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組織出現之時,獨立會計已經孕育著這樣的基本思想:企業必須是一個相對獨立于其所有者的經濟實體。從這個意義上說,會計主體基本假定促進了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當然,會計主體概念的真正確立必須以企業經營獨立性為前提。在獨資或合伙企業階段,會計主體概念雖然產生,但仍不可能得到充分認識和應用。只有到了股份公司制度階段,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權明顯地分離了,會計主體概念才具有明確的實際意義。
企業作為會計主體,在會計核算上,從而,在經濟上要相對獨立,必須成為獨立于所有者之外的“法人”。而公司制度就是人們創造出來的法人。但是,事物的發展并非如此簡單。在早期,會計主體棗企業的所有者并沒有放棄自己對企業的所有權。在相當長的歷史對期內,指導會計主體的基本理論是所有權觀念(ProprietaryConcept),所有權觀念主宰著財務會計。雖然這個理論也承認企業在會計上是一個獨立的主體,甚至也承認企業所占用的資產應當與業主或所有者分離,但是,它又突出地強調,企業的全部資產歸所有者所有,企業全部的負債也由所有者承擔,構成所有者的義務。所有權觀念只是要求會計主體概念服從于業主嚴格管理和考核企業經營成果的需要,并不完全承認作為會計主體的企業在經營上的獨立性或相對獨立性。
以后,隨著金融市場和企業組織形式的變革,公司這種企業組織形式后來居上。這時,財務會計的基本觀念發生相應的變革,從原來的所有權觀念轉變為主體觀念(EntityConcept)。西方會計學者對主體觀念的表述雖然存在一定的差異,但是,基本上都包括:①公司與股東的關系如同與外界長期債權人的關系;②股東不擁有公司的經營利潤(只有宣告股利及股利支付范圍的份額才屬于股東);③股東僅僅是公司的投資者,不干預公司的具體經營管理;④財產視為公司占有與支配,而不屬于股東;⑤財務報表是面向包括公司管理當局在內的全部利益集團,并非僅僅為股東編制。根據主體觀念,公司被認為是一個與其所有者相獨立的主體。這個主體本身是獨立存在的,甚至具有自身的人格化。公司作為一個會計主體,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而股東
則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企業擁有的資產是企業的資產,企業擁有的負債是企業的負債。目前我國的公司法體現了這點。
會計主體概念要求主體與主體的所有者以及其它主體嚴格區分開來,會計總是計量某一個特定主體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這就是現代會計學的會計主體概念。然而,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法人)不同,法人都可以是會計主體,但會計主體卻不一定是法人。例如,獨資或合伙企業在會計上視為會計主體,但是,它們卻不具有法人資格。法人是指在政府部門注冊登記、具有獨立財產、能夠承擔民事責任的法律實體,它強調的是企業與各方面的經濟法律關系。這點正與我們前面強調的企業是一系列契約關系的連接點相吻合。這也正是我認為現代企業理論最適合的企業組織形式是公司制度的原因之所在。
企業要成為真正的會計主體,必須在法律上被賦予獨立的財產權。而現代公司制度滿足了這一點?,F代公司制度可以從不同側面來描述,其中一個重要特征就是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完整的法人財產權制度至少包括三項內容:①法人財產的形成制度或會計學上所說資本金制度。在投資者依法將其資金投入公司之后,這部分資金就與投資者的其它財產相區別,投資者不再直接支配這部分資金,也不能隨意從公司抽回。所有投資者注入公司的資金加上公司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負債所形成的資產,構成公司的法人財產。②法人對其財產的權利制度。一方面,公司法人可以依法對法人財產行使各項權利如財產的支配權、使用權等;另一方面,公司以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③投資者對公司法人財產及其權利的制約機制:董事會和監事會。公司的法人財產權制度是現代公司制度的基礎。這是因為:①如果公司沒有必要的財產,公司就不具備法人條件;②如果公司對其法人財產不具有獨立支配的權利,公司就不可能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也不可能成為民法關系的主體;③如果公司沒有法人財產權利,公司就不可能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在這里,會計主體實際上是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獨立的經濟實體的同義語,會計主體與法律主體在現代公司制度上達到完美的統一。
總之,會計主體是現代會計學賴以存在和發展的前提條件,會計主體概念促進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只有現代公司制度才賦予企業真正的會計主體地位,而會計主體概念從微觀層面上保證了公司法人財產權不可侵犯,從而保證現代公司制度正常有效運轉。因此,現代企業制度是現代會計主體概念發展的經濟學基礎。
三、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會計學成本概念及其計量引入產權領域
公司資本來源渠道不外乎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條。然而,在現行的財務會計實務中,僅僅確認債務資本成本,而沒有確認權益資本成本。安東尼教授提出的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旨在矯正這種缺陷。其主要思想是以股東為導向的企業資產負債表右邊結構應該進行修正,把原來的股東權益(ShareholderEquity)分成兩個部分:股東權益和主體權益(EntityEquity)。根據前述企業的性質以及會計信息系統的目標,財務報告應該報告主體本身的活動與狀況,而不應該主要關心股東們的利益。如前所述,企業(公司)本質上是一系列契約的連接點,發達的金融市場把許多契約關系連接在企業(公司)這個連接點上,股東與公司的關系只不過是這一系列契約中的一個部分。作為一系列契約連接點的企業(公司),與外界存在許多的契約關系,這些契約關系所隱含的經濟利益關系都是財務報告所應該報告的。
(一)強調主體權益,強化了會計主體概念
根據主體觀念,會計主體被看成是獨立于其所有者的,那么,會計主體而不是其所有者擁有資產,會計主體而不是其所有者結欠外界負債。這樣,某個會計主體的資產負債表應該報告會計主體的財務利益而不是其所有者(股東)的財務利益。從這點看,資產負債表的右邊報告會計主體的資本來源,而資產負債表的左邊列示的數額代表在資產負債表日資本投入的各種形態。在這里,資產負債表并不意味著反映各個利益集團和個人在會計主體中的利益或權利;相反,資產負債表只是企業整體投資和籌資活動的匯總報告。因此,資產負債表的會計恒等式應該是“資產=資本來源”。
按照上述思路,資產負債表右邊要進行相應修改。這時,資本來源包括:(1)負債。負債代表各種貸款人、供應商(以應付帳款形式表現)、雇員(以應付工資及退休金等形式表現)和政府(以遞延所得稅形式表現)提供資本的數額。(2)股東權益。現行資產負債表的股東權益部分并不代表股東所提供的資本數額。盡管實收資本項目反映股東原始投入的數額,但是,留存收益卻不代表股東的貢獻,盈余是會計主體本身賺取的,而不是股東賺取的。股東實際提供資本的數額大于資產負債表上列示的實收資本數額。除了實收資本這種直接投入外,股東提供的資本還擴大到與使用這些實收資本相聯系而又尚未以股利的形式支付給他們的權益資本成本(權益利息)部分。尚未支付的普通股權益利息本應體現在資產負債表上,但是,在目前的資產負債表上并沒有體現。目前公司對債券持有者的負債是按照其原始發生額加上尚未支付利息額進行計量的,普通股股東權益數額也理應如此計量。如此,與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第3號概念公告的定義不同,股東權益不是一種剩余求索權,“股東權益代表著股東提供資本的數額。它包括他們直接投入的數額加上這些資本應計的利息。利息是使用資本的成本。權益利息是使用股東權益資本的成本?!雹埽?)主體權益。根據上述分析,會計主體實際上有三種類型的資本來源,除了負債和股東權益以外,還有會計主體本身努力所創造的資本來源,這就是主體權益。主體權益與現行財務會計程序下的留存收益并不是一回事。在一定時期內,某個會計主體本身的經營活動所創造的資本來源數額通過凈收益來計量。凈收益應該是各種收入(包括利得)與各種費用(包括損失和權益利息)之間的差額。正如現行的財務會計程序每個會計期間的凈收益加到留存收益上去一樣,每個會計期間的凈收益應該加到主體權益上去。然而,由于權益資本成本作為一個成本項目加以確認,加到主體權益的數額比現行財務會計程序下加到留存收益的數額要小一些。某一特定時日的主體權益是截止到該時日為止的凈收益之和。
因此,資產負債表的會計恒等式為“資產=負債+股東權益+主體權益”。資產負債表左邊反映某個會計主體的各項資產,而各資產項目反映各種資本形態的性質及其投入的資本數額;資產負債表右邊反映取得資本的各項資本來源:負債、股東權益和主體權益。顯然,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提出的“主體權益”概念進一步強化了會計主體概念。
(二)現代會計主體概念: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的基礎
如前所述,在金融市場不發達和企業組織形式以獨資或合伙形式為主體時,指導會計主體的基本理論是所有權觀念。這時,單獨確認和計量權益資本成本是沒有多大意義的。相反,重要的是要確認和計量債務資本成本。因為從所有者的角度來看,債權人是唯一的、真正的“外來者”。而與發達的金融市場相聯系的公司通過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兩個渠道來籌集其所需要
的資本。這時,從公司作為一個獨立主體的角度看,無論是債權人還是股東相對公司這個獨立的“人格化”主體而言,都是“外來者”。
值得指出的是,現代財務會計一方面傾向于接受主體觀念,另一方面卻在會計實務中的某些領域繼續采用所有權觀念。權益資本成本的“待遇”就是其中一例。根據主體觀念,無論是債務資本成本還是權益資本成本都是公司使用資本的代價。目前,有些會計著作還認為債務利息從性質上看并不是費用,而是收益的分配,即對各種權益所有者進行的分配,均屬于公司收益的分配。根據主體觀念,主體本身的經濟活動與主體的所有者如股東以及其他主體必須區分開來。因此,從理論上說,利息費用、所得稅和股利都是公司的成本或費用。但是,當前的財務會計理論卻對它們進行分門別類,利息費用和所得稅作為費用處理,而股利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把支付給股東的股利作為留存收益分配處理,違背了主體觀念。它把公司這個主體的所有者(股東)與公司主體本身混淆起來了。這不能不說,當前財務會計不僅理論與實踐相違背,而且理論本身也并不是一致的。
綜合上述分析,安東尼教授提出的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強調了主體權益概念,不僅進一步強化了會計主體概念,而且拓展了會計學的研究視野,突破了傳統會計學只計量債務資本成本而不計量權益資本成本的局限,從而將會計學成本概念及其計量引入產權領域,全面計量產權成本。
四、結論
本文從經濟學的角度,以金融市場為依托,以現代企業理論為基礎,討論安東尼教授所提出的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并以此為契機對會計學概念進行經濟學思考,以期拓展會計學研究的視野,溝通會計學與經濟學的關系。
通過本文的討論,形成如下結論:
第一,資本成本會計理論構想拓展了會計學的視野,會計學成本概念及其計量引入產權領域,從微觀層面向經濟學靠攏,從而會計利潤向經濟利潤靠攏。
第二,企業性質的雙重性,決定了以企業為主體的現代會計學必然分成財務會計與管理會計兩大獨立領域。從總體上看,財務會計為“契約關系”的確立服務,管理會計則為“契約關系”的貫徹服務。而現代企業是“契約關系”確立過程與貫徹過程的統一,又決定了現代會計兩大獨立領域將在新的層次上融為一體。
第三,企業理財的目標應從股東財富最大化轉移到企業價值最大化上來。
篇4
論文摘要:商法是現達國家法律體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門,弄清其基本理論存在的問題,是關系到它的生存、發展和繁榮的關鍵。文章針對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是否屬于民法特別法和商法在立法、執法等方面存在的理論問題,進行理論和實際相結合的探討,目的是期盼健全和完善市場經濟的交易規則,促進我國商法的現代化和國際化。
商法是現達國家法律體系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部門之一,是調整商品經濟秩序的主要法律手段,是現代文明社會發展的必然結果,它對今后的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將產生重大作用。因此,學習和研究商法基本理論,弘揚現代商法的開放性,“牢牢掌握商法自主發展的寶貴精神,是我們打開商法科學之門的一把金鑰匙。”[1]本文就商法的調整對象、商法是否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還是民法的特別法以及我國商法在當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等,作一初步探討。
無論在大陸法系還是在英美法系國家,都承認商法不僅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而且還有它單獨的調整對象,但我國在長時間內對商法的調整對象乃至基本理論的問題認識不清,“我們似乎被籠罩在商法的煙霧之中,感到難以名狀的困惑?!盵2]追溯其根源有兩方面的原因。一是我國在很長時間以來,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否認商品交易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再加上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所產生的法律體系不完備的狀況存在,自然否認了調整商品交易活動的商法的獨立性。二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劃分法律部門之間關系不清,出現互相爭奪地盤的現象,尤其是民法和經濟法兩個法律部門都片面強調自己地位的重要性。民法試圖應用它與商法的特殊關系包容商法并取而代之,持此觀點者認為“商法獨立于民法的基礎已經不復存在?!盵3]而經濟法更不示弱,認為凡是與經濟有聯系的它都可包攬,亦圖包容和兼并商法,德國學者柯洛特主張經濟法是規范各種職業階層經濟生活特別關系的法規的總稱,其中包括商法??ㄋ箍唆斦J為經濟法是促成民商合一而代替商法的總名稱。[4]在這一思想影響下,我國有學者認為:“商法在社會中已經失去了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再按照某些學者的建議制定商法典,或者按照大陸法系法典化的思路發展我國商法,則這種做法是沒有任何出路的?!盵5]“商法的基礎在現代社會中并不存在或業已喪失殆盡了?!盵6]
不可否認,商法在我國發展過程中確實經歷了一段艱難歷程,我國歷史上商品經濟不發達,沒有形成獨立的商人階層,經過長期的重農抑商和封閉的計劃經濟后,傳統上依附于民法并作為其特別法形式出現的商法,才逐漸“浮出水面”,引起法學界和整個社會的關注。盡管有這樣那樣的困難,但在短短十幾年內,我國在商法方面已經取得了重大成績,初步建立了商法體系。“我國已頒布的商事單項法律,已經使各個商事領域的法律調整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盵7]到目前,國家已頒發了12部商事法律,其中包括商事主體和商事行為兩個方面的法律規范。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又提出了要“進一步完善民商法律”,由此可見,商法越來越受到人們的廣泛重視,尤其是商法的調整對象的相對獨立已逐漸被人們公認。①為此,法律實務部門對民商審判機構也作了調整,從而使促進商事交易,保障交易安全,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商法”不再成為“被人們遺忘的角落”。
一
什么是商法的調整對象?對此,無論國內還是國外商法學界所持觀點并非一致,大體可概括為三種:第一,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人或企業,例如,德國商法學者奉行以商人為中心主義的原則,故持此觀點。第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行為,如法國奉行以商行為中心主義的立法原則,故持此觀點。第三,商法調整對象是商主體和商行為,如日本等。我國學者一致認為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商事關系。但如何把握這一概念,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見解。除認為商事關系的發生在平等商事主體之間從事營業行為所產生的社會關系之外,有人認為:“商事關系僅發生在持續的營業之中?!盵8]還有人認為商法的調整對象是:“市場交易關系,包括交易組織關系和交易行為關系”[9]等等,不一一列舉。
綜上所述,各方觀點,不盡相同,略有差異但其實質并無多大差異,可謂殊途同歸。比如,主張商人或企業為調整對象者,強調以商人或企業身份實施了商行為,從而形成了商人這一特殊主體方面的關系;主張商行為為調整對象者,強調基于商行為而形成的行為者之間的關系。因此,我們可得出如下結論:無論強調商主體還是商行為,最終都是以實施了商行為而形成的商事法律關系為商法的調整對象。
誠然,商事法律關系是現代商法獨立的調整對象,這是由商事法律關系作為特殊的社會關系的自身特性決定的,并非人們的隨意性而決定。因為商事法律關系是一種鮮明的徑直的經營關系,即由經營主體所從事的經營性行為而形成的特殊社會關系,是實施了經營行為的主體之間的對內對外法律關系。在這里,我們認為商事法律關系作為商法的調整對象,其內涵可理解為:
第一,商法調整的是平等性的營利主體之間的關系,不調整非營利主體之間的關系,即便非營利主體偶爾從事的營利行為,商法也不予以調整。
第二,商法只調整營利主體的營利行為,不調整營利主體的非營利行為,即不調整營利主體所從事的與商事活動無關的行為,如企業開展的文體活動,經濟組織對慈善事業的捐贈等,都不是商法調整的對象。
第三,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是各種企業和經濟組織,商法對其具有多層次、多規模的廣泛適用性。
第四,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在經營活動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既包括企業的對外關系,也包括企業的對內關系;既包括國家對企業行為的監督管理關系,如工商登記等,也包括企業與企業之間在交易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還包括企業與權利人、企業與企業員工之間所形成的權利和財產關系。
第五,商法所調整的營利主體的活動必須發生在持續的營業之中,偶爾發生的營利行為不是商法調整的對象。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商法調整的商事法律關系與民法所調整的民事法律關系,二者雖然都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又共屬私法性質。然而,二者僅此一點的一致性并不能代替或忽視二者之間在性質上的重要區別,有必要區別二者的不同之處,這對理解商法在市場經濟中的獨特作用是非常有益的,否則就會陷入“私法一體化”的陷阱而不能自拔。民法與商法調整對象的重大區別在于:
第一,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非法人的組織之間以及公民、法人、非法人的組織之間,基于民事行為而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民事行為既包括非經營活動,也包括經營活動。商事關系僅僅是商主體實現商行為所形成的社會關系,主體不會有自然人特征的抽象的經營單位,商行為僅限于經營活動,不包括非經營活動。
第二,民事關系不僅包括財產關系,還包括人身關系,如婚姻關系,家庭關系等。而商事關系主要涉及財產關系,不涉及自然人相關的人身關系。
第三,民事關系中的財產關系主要反映的是商品交換關系,且并不都是有償的、以營利為目的的,重點是財產的支配權。而商事交易中的財產關系都直接發生在商事領域,不僅包含商品交換,而且包含商品的生產和經營關系;不僅包括財產支配權,更多的是財產的管理權和經營權。
第四,民事法律關系重點強調的是民事主體的平等權利,即私法上的權利。商事法律關系不僅強調這種私法上的權利,同時強調公法上的國家主體對商主體所行使的管理權,強調因國家管理所形成的各種關系,如商事登記,特種標的物經營許可等。
從以上民事法律關系和商事法律關系調整對象的對比中,顯然可知,商法的調整對象有自己明確的獨立性,“商法在法律體系中應是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所謂獨立,就是說商法有自己的調整對象?!盵10]而且它的調整對象的具體內容,會隨著經濟發展的變化而不斷增加,這正是商法這種獨立性的具體表現。對此,學者們有一個形象的比喻“民法調整的是常態的經濟關系,如財產所有關系;商法調整的則是營運中的財產關系,這是一種動態中的財產關系?!盵11]民法是權利法,商法是財富法。民法相對于商法是靜態的,商法對于民法則是動態的,而且伴隨著社會不斷發展,也不斷為自己增加新的內容,從而更顯現出自己獨特發展的道路。
二
商法究竟是“民法的特別法”,還是有它自己的本質屬性,它的發展趨勢如何?對于這一重大理論問題,商法學界很少有人提出質疑,因此,近幾年來我國出版大批商法學教科書,幾乎異口同聲地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①而在人云亦云之中,劉凱湘、徐學鹿等教授卻提出了截然不同的看法,對“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民法與商法的關系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提出了質疑,劉教授認為:“商法和民法是私法的兩項基本法,是兩個并行的、相互獨立的法律部門,共同實現對經濟關系的調整。民法不是商法的普通法,商法也不是民法的特別法。”“在商事關系高度發達的今天,再把商法視為民法的特別法就欠科學了,而且十分不利于商法制度的完善和商法觀念的形成,從而不利于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盵12]徐教授也認為:“進入現代,商法與民法截然分開,商法調整市場交易關系,民法調整家庭關系。”[13]商法具有民法特別法模式的不可取性。[14]對于民法與商法的關系,究竟是不是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我們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考察:第一,關于商法是特別法的概念問題。從一般法與特別法的法律分類來看,特別法是“指適用特定時期,特定地區,特定人或特定事項的法律?!币话惴ㄊ侵浮斑m用一般人、一般事,在全國普遍適用的法律?!比绻衙穹ㄗ鳛橐话惴ǎ谭ㄔ谶m用的歷史時期、特定的商人身份、特定的商事活動等方面都可視作為民法的特別法,但在空間效力的范圍內,民法和商法都是在全國范圍內有效。通常所稱的特別法要么是地區性法規,要么是非常時期法令,要么是屬人法。而現代意義的商法是不屬于這些類型。
第二,關于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的由來。從商法的產生和發展過程來看,商品經濟是商法賴以生存的必不可少的土壤條件,商法正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發展而出現的。眾所周知,民法是簡單商品生產的產物,民法規范基本上來源于羅馬私法,它平等地保持一切民事主體,而不是保護某一特殊階層的利益的法律,但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參與經濟活動的主體具有了普遍性,加之民法特有的擴張性和包容性,因此,在大陸法系的學界始終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長此以往,束縛住了人們的頭腦,形成了傳統的固定模式。
第三,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并不具備一般法與特別法的關系。法律意義上的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意味著邏輯上的種屬關系,如合同法之于民法,民法表現為一基本的法律規范,合同法表現為一具體的法律規范。而商法并不特指某一具體的法律規范,它植根于希臘商文化,從一開始就與民法毫無關系,表現為中世紀商人習慣法,隨著時代的進步和經濟關系的變化發展,大量的商事法規破土而出,作為商法主要分支的公司法、票據法等,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從一開始就是與民法并行的市場經濟法律部門,把一個相對獨立的法律部門定義為另一個法律部門的特別法,很顯然在邏輯上是行不通的。
第四,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迫切需要商法的獨立。在現代社會商業迅猛發展的今天,市場經濟到處涌動的情況下,商事活動已成為一項最具廣泛性的社會活動,它關系到交易雙方當事人、社會、國家的物質利益、人身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穩定,它需要有一套完整的法律制度以保障它健康有序地運行,商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將日益重要。民法雖與商品經濟結伴而生,但與現代工業社會市場經濟同步前進的卻是商法。[15]“法律不僅要在一國統一,一國普適,而且在全球化的大趨勢下,還會日益國際化,世界普適?!盵16]商法在國際統一浪潮面前,現代化迫在眉睫,商法相對于傳統在時間和空間上的差異,就是把近代商法融于世界統一的大潮中,重新恢復商法的國際性,跨上現代商法的里程,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繼續存在。我國商法在今后的發展過程中,必須立足我國市場經濟建設的實踐,對各國商法予以揚棄,形成獨具特色的有效而科學的商法體系。未來的中國歷史也將證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最終獲得成功,是離不開現代商法的保駕護航的。惟獨如此,我國商法才能走向世界,為振興中華發揮重大的作用,否則是沒有出路的。
此外,商法在人類歷史演進過程中所形成的自主性和開放性的特有品格,對進一步理解商法并非是民法的特別法的傳統模式也大有益處。綜上所述,商法的發展與進步,必須擺脫陳舊觀念,認識它存在的危害性,使商法在新世紀盡快完成向現代化商法的飛躍。
三
“商法是市場交易的規則”。[17]市場交易規則具有國際性。而國際性是商法的天然屬性。由于商法這一特點,決定了它在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是獨特的,尤其在我國對外開放中的功績無與倫比,它加大加快了我國向世界開放的步伐,使中國產品走向世界市場,促進了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使我國的經濟融入世界洪流之中。商法在我國獲得崇高榮譽,被世人稱贊當之無愧。但是,就商事立法和商事執法,依然存在許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還很落后。因此,目前當務之急是,為加快我國商法發展,對我國商法立法和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必須認真對待和高度重視,以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潮流,否則它會直接影響國家的重大經濟利益和直接損害國家的形象。 轉貼于
(一)中國政府應當盡快削弱對商事事務過分強制性的規定,大力弘揚商法特有的自主發展精神。商法雖然在一定程度具有公法性并為其服務,然而,就其本質而言,它屬于私法范疇,這一點沒有任何爭議,對此不能產生任何懷疑。在我國,商法的實施由于它具有一定程度的公法性,包含了許多行政管理措施,它的實施主要依賴于行政機關,而不像西方國家實施依靠法院。因此,在商法實施過程中有三個突出問題亟待改革。
第一,行政主體“過分強調政府的干預色彩”,在市場準入方面設置了許多障礙。例如,在市場準入方面,我國法律實行嚴格的審批制或者許可制。這種制度極其落后,強烈顯示出政府對微觀經濟領域干預經濟的發展。再如,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和申請上市要經證券主管機構嚴格審核,程序極其煩瑣。但它們又不承擔任何投資風險,實質是“權力出租”,造成了嚴重惡果。追其原因是行政機關職能轉變只喊口號,少見成效,種種問題總也得不到實質性改進。商法是市場經濟的法律,因此商法的實施,應該進入司法程序,讓其享有程序公正、公平的待遇。
第二,行政主體過多的強制性規范,束縛了商事主體的手腳。在我國現有的商事法律規定中,出現諸如“必須”、“應當”等強制規范,這與商法是私人自治的法律產生矛盾。因為商事行為體現為私人交易行為,其形態各異,千變萬化,不能忽視其特點,行政主體應當充分相信和發揮私人的自主裁量,使其具有自主精神,在不違犯法律的前提下,活躍市場交易。
第三,行政主體過分依賴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忽視司法救濟措施,顯示了行政權利的專橫,這是不可取的。商法是私法,它在實施過程中與民事法律享有平等待遇,因此應當尊重和運用民事方法作為權利的重要救濟手段。沒有救濟的法律顯然是惡法,惡法與善法的主要區別,就在于有無救濟這一關鍵環節。
(二)充分認識商法國際化的天然屬性,積極發揮商法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可替代作用。商法是我國對外開放的重要途徑,也是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阻礙商法走向國際化有兩個問題必須引起注意。一是我國加入國際條約缺乏應有的積極性,與WTO規則要求存在著距離,我們必須迎頭趕上,盡快與國際交易規則接軌,適應國際經濟一體化要求,否則我們將會產生重大失誤,延緩我國現代化的速度。二是商法的落后,突出表現在立法空間已有立法規則落后,制約了我國對外貿易的發展。“如果我國的商法仍然固守19世紀的規則,那我們將可能只有資格與墳墓中的死人做生意。”[18]問題必須這樣嚴肅提出并望設法改正,否則我們會落后于正在崛起的印度,這種危險是存在的,而且,我們的人民絕不會答應。
(三)積極改革商法的立法技術,完善我國商法交易規則,推進科學立法的現代化。在這方面,我們立法過于簡單粗糙,缺乏應有的法理上的嚴密性和邏輯性。有的出現嚴重的技術上的“硬傷”。諸如已出臺的《公司法》深受計劃經濟的影響,以“財產所有權”代替“股份受益權”,表明了國家權力的“霸道”,動搖了公司法的基礎。再如“信托法”墮落為“委托”法,違背了立法的初衷。其他商事行為亦有類似的毛病,不再列舉。這些問題存在尚需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認真改進。
(四)商事交易中的不平等,是商法領域中存在的重大法律問題,必須采取強有力的措施,維護商事交易的公平競爭。這方面存在的問題對國內市場的發展嚴重受阻。概括地講,就是法律上的不平等待遇。一是私人企業與國有企業處于不平等地位;二是國資企業與外資企業處于不平等地位;三是企業內部的私人投資者與國家股東處于不平等地位。由于篇幅所限,我們舍去內容不作詳盡論述,只追其原因,一句話就是政治上不平等導致經濟上不平等,完全是人為造成的,這一問題不予重視和改正,否則將來會造成經濟上的不平等,最后只好用政治手段解決,這一點我們是不愿意看到的。問題的嚴重性必須充分估計,為此必須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予以徹底糾正。
本文對上述三個問題作了一些初步探索,目的在于澄清商法研究中的基本理論存在的問題,推動我國商法學的發展和繁榮,使商法學真正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律部門,發揮它應有的偉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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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一、轉承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轉承責任”這一法律術語,出自于普通法系侵權法中的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是指責任人因與他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而對該他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的一種責任形式。轉承責任屬于特殊侵權責任,是替代責任中 的一部分,對Vicarious Liability這一術語,有的稱其為“責任”,有的稱其為“使用者責任”,有的稱其為“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根據Vicarious Liability一語存普通法系侵權法中具體法律制度上的含義——責任的轉移承擔,應譯為“轉承責任”較為合適。漢語中的“轉承”,顧名思義,轉移承擔 電,由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責任”中的“”因與民法中的“”一詞相同,容易與民法上的“責任”相混淆,故不宜采用,且其內涵 也不一樣;“使用者責任”不能涵蓋所有的轉移承擔責任,因為“使用者責任”只是“轉承責任”中的一類;“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從字面邏輯上講,包括代人 和替物承擔責任,而“轉移承擔”,是一個承擔者轉移至另一個承擔者,顯然只能代人,因為物不是責任的承擔者,無法發生責任的轉移承擔問題。普通法系侵權法 中的Vicarr-ous Liability這一法律制度也只有一人為另一人承擔法律責任之意,無替物承擔責任之說。因此,替代責任或代負責任應是“轉承責任”的上位概念或屬概 念。
轉承責任作為一種特殊侵權責任,有其基本特征。
第一,責任人與行為人相分離,責任人為行為人所造成的損害對受害人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不同于一般侵權責任等其他非轉承責任,責任人只為自己的 行為承擔責任。在一般侵權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是同一人,單一的行為人由他自己承擔責任,共同的行為由他們共同承擔責任。在轉承責任中,責任人與行為人 相分離,并非同一人。這種分離不僅僅是事實上的分離,而且也是法律上的分離,即法律上將責任人和行為人視為各自獨立的主體,即使是一方為了另一方的利益, 以另一方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其行為也被視為自己的行為,行為人在行為時可以有自己的獨立意志。責任人與致害事實往往無直接關系,就責任人的本意而言,并 無致害他人的意圖;致害的直接原因是責任人以外的行為人的行為。因此,轉承責任至少涉及三方當事人,即受害人、行為人和責任人。
第二,轉承責任的發生不是任意的,是基于行為人侵權行為發生之前就業已存在的行為人與責任人間的特定基礎關系,如隸屬、從屬、委任、選任、代 理、雇傭(含師徒)、教授受訓(監督管教)和監護等身份關系。這些基礎關系本身不會造成致害事文的發生,并不表現為與致害事實的直接聯系,而是一種特定的 間接關系,但正是基于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責任人才對行為人的侵權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或超出這種特定的間接關系,就失去了責任人 承擔轉承責任的基礎。
篇6
[關鍵詞]合同變更;合同更改;立法例;情勢變更;建議;請求權
一、合同變更的基本理論問題分析
我國民法理論認為,合同變更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合同內容的變更,是指當事人不變,合同的內容予以改變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是指合同關系保持同一性,僅改換債權人或債務人的現象。合同主體的變更,不論是變更債權人,還是債務人,都發生合同權利義務的移轉,分為合同權利的轉讓、合同義務的轉讓、合同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對此種變更,理論上將其作為合同轉讓的研究對象。由此看來,狹義的合同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根據合同內容的變更是否影響合同的同一性,又將合同內容的變更區分為債的要素的變更(有的學者直接稱為合同標的變更)[1]和非要素的變更。債的要素的變更,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由此導致合同失去同一性。一般認為,債的要素變更指的是合同標的變更。非要素的變更,指的是未使合同失去同一性,包括,但不限于是標的物的數量的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順延等。傳統民法理論將債的要素的變更作為合同更改的范疇。因為,合同標的是當事人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合同的標的決定合同的性質,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如果標的變更,那么,合同的性質就發生改變,當事人間的債權債務性質也發生變化,合同關系就失去同一性,而由此種合同變更為彼種合同。總結一下,可以將合同變更界定為:當事人不變,合同內容中的非要素發生變更,合同仍保持同一性的一種現象。
大陸法系的民法理論,關于合同變更,與我國民法理論不同。不同之處在于,其理論上沒有合同變更這個概念。相似的概念是合同的更改。合同的更改,是指以消滅舊債,另創新債以代替舊債的行為。其源自于羅馬法。在羅馬法上,合同的更改包括債權人的更改(即債權讓與)、債務人的更改(債務承擔)、合同標的更改(變更給付)、合同性質的更改(如變更租賃為買賣),以及期限和條件的更改。[2]近代立法上關于合同的更改,大抵仿羅馬法。所謂相似指的內容的相似,即合同更改大體相當于廣義的合同變更,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合同變更不同。合同的更改,發生舊合同消滅和新合同產生的效果;而根據合同變更,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因此,合同更改是債的消滅原因,而合同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3]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德國民法典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典只規定了債權轉讓、債務承擔及債務變更合同,而沒有采用更改的概念,理由為合同更改的效用甚少。[4]英美法理論沒有合同變更的概念,也沒有合同更改的概念,而是使用債務更新這個概念。債務更新,是指總是存在一個先前的債(不論是實存的不是被主張的),這個債要被消滅并由新的債取代之。通常,只有當替代合同①涉及到至少一個新當事人時,才使用該概念。根據更為普遍的實踐,該當事人必須是已被免除的原義務人或者原債務人的替代者。[5]一般而言,在英美法理論上,債務更新幾乎與替代合同是同義語,而替代合同具有即時清償的效力,同理,債務更新也具有清償的效力。在此意義上,與大陸法理論上的合同更改相似。替代合同常被法院看作是合意解決的一種方式。而與我國民法理論上的當事人協商變更相類似。
二、比較法上的分析
在立法上直接規定合同變更的國家只占少數,其中尤以俄羅斯和意大利的民法典最為典型。1994年~1996年頒布的《俄羅斯民法典》第450條和451條規定了合同的變更。第450條規定了合同變更的根據,即協議變更、根據當事人一方的請求合同可以依法院的判決而變更;第451條則規定了情勢變更而引起合同變更。[6]
1942年修改后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447條和第1450條也規定,乘人之危的合同,得根據承擔義務一方的請求而廢除;而接到廢除請求的締約人得提議修改契約以使之充分恢復公平,從而避免契約的廢除。[7]
法國民法典未規定合同變更的一般準則,但是卻規定了某些合同在特定情況下可予變更的法定理由。同時,當事人與可通過約定而確認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別是關于合同內容變更的規定,即法國的立法者有時也通過立法去改變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有的規定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提高。如根據1925年7月8日的法律及1948年9月1日的法律規定,有關住房租賃合同的租金均有相當幅度的增加。有的規定則涉及到金錢給付價格的降低。而有關商業租金的規定則更加靈活,它規定在3年內,出租人或承租人可要求變更租金,法官可根據“當地價格”對該租金確定合適的數額(1953年9月30日法令及1972年7月3日法令)。[8]實際上,盡管法國法院堅持適用法國民法典第1134條的規定(即依法成立的契約,在締結契約的當事人間有相當于法律的效力。前項契約,僅得以當事人相互同意或法律規定的原因取消之。前項契約應以善意履行之。[9]并指出:“法官無權確定或認可一項提高了的價格而使合同一方當事人得以不按照其訂立的合同條款履行義務。” ②但這并不排除法庭在具體的、個別的情形為維護公正而允許當事人變更合同,這也是法國立法上從未“禁止”法官變更合同的原因。[10]
德國民法典第313條[交易基礎受干擾]規定了情勢變更。該條第1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情勢,在合同訂立后發生重大變更,而雙方當事人如預見到這些變更,就不會訂立此合同或將訂立其他內容的合同,如在考慮到個案的全部情況,特別是合同約定的或法定的風險分擔的情況后,無法合理期待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遵守原合同的,則可以要求對原合同予以調整?!钡?款規定:“已成為合同基礎的根本性設想后來被發現是錯誤的,等同于情勢變更?!盵11]根據德國學者的觀點,上述規定是是納入法官法的結果。③
1994年5月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制定的《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3.10規定,對于因錯誤、欺詐、脅迫以及重大失衡而訂立的合同,受害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依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當事人的請求,法庭可以變更該合同或其條款,以使其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雖然《國際商事合同通則》只具有示范法的性質,而不是國際公約,但它是由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眾多國家的專家、學者和律師共同制定的,它“盡可能地兼容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不同法律體系通用的法律原則 ,同時還總結吸收了國際商事活動中廣為適用的慣例和規則,因而,對于指導和規范國際商事活動具有很大的影響力。”[12]
三、我國民法關于合同變更的規定及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第57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對該條規定采反對解釋(依法律條文所定結果,以推論其反面之結果者,謂之反對解釋。換言之,即對于法律所規定之事項,即其反面而為之解釋。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222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972年臺再字第62號判例,作反對解釋曰:“債務人因欠缺善良管理人注意而發生之輕過失責任,依民法(指我國臺灣地區民法方法)第222條之反面解釋,非不得由當事人依特約予以免除?!奔礊榈湫瓦m用反對解釋的結果。[13]可得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取得對方同意,可以變更作為合同的民事法律行為。
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情形下,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民法通則意見)第71條規定了認定重大誤解的標準。第72條界定了顯失公平的認定標準。第73條第1款規定,對于重大誤解或者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變更;當事人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第73條第2款規定,可變更的民事行為,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第54條第1款規定,因重大誤解、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第2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第3款規定,當事人請求變更合同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第78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民法通則意見第68條規定了欺詐的認定標準。第69規定了脅迫的認定標準。第70條規定了乘人之危的認定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解釋(一))第9條第1款規定,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第2款規定,合同法第77條第2款所列的合同變更,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由此看來,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被區分為當事人變更和司法變更。當事人變更即民法通則第57條、合同法第77條第1款的規定。司法變更包括民法通則第59條、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
從上述我國法上關于合同變更制度的規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出立法者立法態度的變化:
1、民法通則只規定了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二種情形可以變更合同;而合同法除了規定了前述二種情形外,還規定了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的情形。該情形在民法通則上是被規定為無效合同的。④
2、民法通則規定的顯失公平沒有時間上的限制,合同法則明確規定“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若采目的解釋⑤的方法,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請求變更,在訂立合同后,履行合同過程中,發生顯失公平的,適用的制度應當是情勢變更,而不是顯失公平。因為顯失公平通常是情勢變更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3、民法通則意見規定合同變更請求權的時效期間為除斥期間,即行為成立起一年內。合同法對此沒有規定。
4、民法通則將合同變更制度規定在民事法律行為制度中,即第四章第一節。合同法則規定在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變更和轉讓中,即第三章和第五章。
與上述立法例比較,也可以發現我國關于合同變更的制度的特點:
1、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關于合同更改或者債務更新的規定產生舊合同消滅,新合同產生的法律效果,換言之,是債的消滅的原因。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合同關系仍然存在,僅其非要素發生變更,并不導致債的消滅。
2、合同變更的范圍,縱觀各國的立法和實務,大體包括以下幾類(不限于下列):(1)發生了情更的合同。情更是合同變更的重要事由,已為各國立法和實踐所確認,法院可對此類合同以裁判方式予以變更。(2)存在意思表示瑕疵的合同。《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錯誤、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的合同為可變更合同。(3)重大失衡的合同?!秶H商事合同通則》規定此類合同,法院、仲裁機構可裁判變更。我國立法規定的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合同也屬此類。(4)一方實質性違約?!抖砹_斯民法典》作此規定。我國立法目前只規定了上述第(2)、第(3)種合同可裁判變更。對一方實質性違約的,法院是否應根據一方當事人的請求變更合同,沒有規定;對情更制度也沒有規定。
3、《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了兩種標準:(1)符合公平交易的合理的商業標準,這是變更重大失衡的合同的標準。(2)依據有權宣告合同無效一方對合同的理解予以變更,這主要適用于因錯誤、欺詐、脅迫而成立的合同,并以另一方的接受聲明為前提。而我國立法對此則缺少規制。
4、我國現行立法對變更的程序幾乎沒有規定,這樣不利于公正地解決糾紛。日本《借地借房法》第44條規定法院在裁判變更前,應聽取鑒定委員會的意見,而鑒定委員會須由三個以上的委員組成,其委員原則上由地方法院每年預先從有特殊知識和經驗者中選任或者從當事人合意選定者中指定。
通過上述比較,筆者認為,從縱向上,我國合同變更制度在立法上發生了變化,其適用范圍有擴大化的趨勢;在橫向上,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我國法上合同變更制度設有一般性的規定,不是作為債務消滅的原因,規定在合同的履行中,而是作為影響合同效力的制度而規定在合同效力中。因此,在我國合同法中就有了一種獨特的可變更合同制度。盡管如此,筆者還是認為,我國的合同變更制度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現在:
1、我國現行法的規定過于分散。合同法第三章第54條規定了可變更的合同類型,也可稱為法定變更類型。第五章第77條規定了協商變更,第78條規定了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⑥這樣規定會造成法律適用上的困難。對此,筆者建議將合同變更制度集中規定到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制度中,可能會更好。當然這只有靠立法論才能解決。
2、我國合同變更制度的范圍中沒有規定情勢變更制度,實為一大缺失。情勢變更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在大陸法系國家是一項相當成熟的制度,實有規定的必要。這也只有立法論才能解決。我國民法學界對此也基本形成了一致的意見,并對此問題已有較為充分的論證。[14]只是由于立法機關的原因才未規定情勢變更制度。[15]具體而言,即立法機關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授權條款,恐怕會產生法官濫用裁量權之弊端。[16] 在解釋論上,我國合同法第54條第1款第2項的規定,為情勢變更制度的立法和適用留下了空間。根據德國法的官方解釋,情勢變更的構成要件包括:(1)必須在合同訂立之后情勢發生決定性變化;(2)該情勢并不是合同的內容;(3)當合同當事人預見到該情勢時,則將不再訂立該合同或以其他內容訂立該合同;(4)在考慮到所有具體情況、特別是合同或法定的風險劃分后,無法期待信守合同。[17]由此可見,合同訂立后,至合同終止前的階段,因不可歸責于當事人的事由,使法律關系產生的基礎發生當初無法預料的變化,若繼續維持該法律關系的效力,則顯失公平而有悖于誠實信用原則,才是情勢變更原則發發揮作用的空間。在司法實踐中,只能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使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權來實現合同訂立后,履行過程中,出現顯失公平情勢的調整,以維護法律的公平。通說認為,情勢變更原則是司法變更的一種類型。
3、如上所述,我國合同變更制度沒有規定變更的標準,所以,應借鑒《國際商事合同通則》規定規定,既使合同的變更具有一個合理的、可接受的標準,也使法院的行為有了參照系,增加了行為的可預見性,限制法官的恣意。
4、如上所述,我國現行立法對對合同變更的程序沒有規定。對此有的學者提出了立法建議。即(1)法官應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變更合同的理由以及客觀依據,并對裁判變更行為作出充分的說理、論證,以表明自己作出變更的理由。戈爾丁總結出了程序公正的9項標準,其中兩條就是“解決的諸項條件應以理性推演為依據”和“推理應論及所提出的論據和證據”。[18]只有如此,才能防范法官的恣意,保障程序正義。(2)對于涉及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如技術引進、專利轉讓等合同的變更,應聽取專業人士的意見。具體方式,可以借鑒日本的作法,組織鑒定委員會;或者依據我國的國情,考慮當事人經濟能力及訴訟簡便,可以到相關對口部門征求意見以代替委員會鑒定。法官的判決應充分考慮專家意見,在不予采納時應寫明理由,以求公正解決糾紛。[19]筆者深以為是。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痹摋l規定的增加、減少違約金的請求權基礎是什么?對此有的學者認為其根據是合同的變更。[20]基于這種觀點,其請求權的根據則是合同法第54條,即只有在因重大誤解、顯失公平、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違約金。這種觀點不妥當。理由是:第一,重大誤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71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后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較大損失的,可以認定為重大誤解。由此可知,誤解的內容不包括違約金問題。違約金作為違約后應承擔的一種民事責任,只有在違約后才能承擔,將違約金視為賠償性的,在承擔前只是賠償額的預定,而不是損失,只有在承擔后方能稱為損失。因此,違約金增減請求權不符合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不能根據重大誤解請求增、減違約金。第二,顯失公平主要是給消費者用的,作為商事主體一般不得以此理由進行合同的變更。而違約金條款主要是商事主體在書面合同中約定的,因此,當事人一般也不能根據顯失公平來要求增、減違約金。第三,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的情況下,受損害方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變更合同。適用該規定的主體要件是受損害方,即受到實際損害的當事人,如前所述,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損失的一方通常是違約方,違約方在主張減少違約金時,通常并沒有支付約定的違約金,在此情形下,違約方談不上是受損害方,真正的受害方可能是守約方。因此,違約方根據該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不成立。因此,筆者認為,當事人主張增、減違約金的根據不是合同變更制度,而是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當事人只有根據該條的規定主張增、減違約金,才能證明其合法性和正當性。
注釋:
①替代合同,是指通過訂立新的待履行合同可以即時清償既存請求權。無論先前請求是訂立替代合同時尚未到期,或者是要求就以前的違約進行補償,情況均是如此。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科賓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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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克里斯蒂阿妮·文德浩女士為德國債法現代化法撰寫的導讀,即德意志聯邦共和國的新債法中的觀點。轉引自邵建東,孟翰、牛文怡譯,德國債法現代法[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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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見Riverside Co.v.American Co.,139A.276,107 Conn.40 (1927)。轉引自 A.L.科賓著,王衛國等譯??瀑e論合同(一卷版,下冊)[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600.注釋第37。
[6] 黃道秀、李永軍、鄢一美譯。俄羅斯民法典[M].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195-196。
篇7
一、從實驗事實引出概念
課堂演示實驗可以很好地集中學生的注意力,由教師對演示實驗的現象分析引導學生正確地推理,來形成化學基本概念。
例如,在講化學變化與物理變化兩個概念時,除了鎂燃燒和加熱堿式碳酸銅兩個實驗外,還可以補充一個對比實驗,即用剪刀將紙剪碎和將紙點燃的兩個小實驗。邊演示邊提問,讓學生思考:在兩個對比實驗中變與不變的是什么?這兩種變化有什么不同?看起來這是一個極為簡單的實驗,學生在觀察變與不變的現象時能回答出以下兩點:剪紙的過程中紙的形狀變了,但紙還是紙,沒有變;紙燃燒過程中,紙由白色變成灰黑色灰,灰不是紙。引導學生討論這兩種變化又有什么不同,然后指出第一種變化紙沒有生成其他物質是物理變化,第二種變化紙燃燒生成了不同于紙的灰是化學變化,這樣從這兩個對比實驗中引出了兩種不同“變化”的概念。通過總結、舉例練習,明確物理變化、化學變化概念的意義,了解二者的區別和聯系。
在應用實驗引出概念的教學中更要重視學生實驗的直接體驗。例如,在實驗室制氧氣的過程中引入催化劑這一概念時,將教師的演示實驗、學生實驗合并一起進行。實驗前先叫學生預習課本內容,實驗時教師板書實驗步驟和問題:①給氯酸鉀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要求學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②給二氧化錳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③把一定量的氯酸鉀和5g二氧化錳混合加熱并檢查是否有氧氣產生(記錄加熱產生氧氣的時間);④把③加熱的剩余物溶解于水、過濾得黑色粉末即二氧化錳,干燥、稱量(記錄數據);⑤把過濾出的二氧化錳全部加入另一份氯酸鉀內加熱檢查是否迅速產生氧氣,再溶解、過濾、稱量。前后對比,然后討論得出結論:二氧化錳在反應前后質量沒有改變,化學性質沒有改變,但能改變其他物質的反應速率。教師引入概念:具有上述特點的物質叫催化劑。這樣學生對催化劑概念的認識就很深入。
二、從理解問題的過程中引出概念
例如,講解化合價概念時,注重引導學生對離子化合物、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加深理解,并板書形成過程,在理解過程的基礎上,觀察未得失電子時原子的結構示意圖,指出(結構決定性質)該元素有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各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合)時才表現出得失幾個電子的性質。同理,分析共價化合物的形成過程,對照結構示意圖及電子式,指出每個原子有共用幾對電子的性質,交代各種元素的原子只有按一定數目比作用(化合)才表現出各自共用幾對電子對的性質。順勢引導,無論是離子化合物還是共價化合物,都是不同元素的原子按一定數目比化合表現出的性質,此性質叫元素的化合價。又如,在分析固體物質在一定溫度下達到飽和所溶解的質量不同,反映出各種物質溶解能力不同,怎樣衡量物質的溶解能力?當然要用溶解的質量,老師分析引導,讓學生認識到只有在“三個前提條件”一定的情況下,溶解溶質的質量才能衡量物質的溶解能力,此時的質量叫該物質在此溫度下的溶解度。
三、注意概念的系統歸類,找出概念間的從屬關系和內在聯系
化學概念雖多,也是一個個地形成,要善于引導學生將概念逐步系統歸類,突出重點,抓住關鍵。例如,在學習了原子、分子、元素、單質、化合物這幾個概念后,總結這幾個概念的區別與聯系,突出元素在這幾個概念中的主導地位,揭示這幾個概念的從屬關系、組成與構成關系、宏觀與微觀的關系。
四、注意概念的及時鞏固
在講授每一個概念后,注意整理一些相應的練習題,讓學生思考回答。例如,學習溶液、懸濁液、乳濁液的概念后,為使學生能根據實驗得出概念的意義,正確的區分這三種混合物,列出下列混合物,讓學生區分:①石灰乳,②牛奶,③敵敵畏乳油,④敵敵畏與水的混合液,⑤敵敵畏的酒精溶液,⑥把二氧化碳通入澄清石灰水后的液體,⑦白磷與二硫化碳溶液,⑧食醋,⑨石灰沙漿,⑩爆鳴氣,⑾塵土飛揚的空氣,⑿清新的空氣,⒀液氧。學生回答后,根據掌握程度進行講評、分析、糾正錯誤。還有混合物、純凈物、單質、化合物等概念,都可以適當安排這樣的鞏固性習題,對學生掌握、深化基本概念是行之有效的。
五、注意概念的深入和發展
學生在形成化學概念時,雖然經歷了從感性認識到理性認識的過程,但有些概念受知識面的局限,一開始認識得可能不全面。比如,燃燒的概念突出“通常講的燃燒”及“空氣中的氧氣”這兩點,提出了燃燒不是非得有氧氣參加的懸念,指出的這個要點將在今后的學習中進一步深化。再如,講氧化還原反應概念時,初中僅要求從物質得失氧的角度予以分析,為了照顧知識的連貫性,在分析氫氣還原氧化銅的反應中,即指出氫氣得到氧化銅中的氧被氧化,又指出氫氣中氫元素組成了水以后,化合價升高,氧化銅中氧元素被奪去后,氧化銅中銅元素的化合價從+2價降到了零價,最后總結出凡氧化還原反應中,元素的化合價一定會有改變的這一結論,同時進一步指出這個概念在高中學習時將進一步深化。
六、通過綜合復習及對習題的講解、分析、改編來鞏固概念
綜合復習對化學基本概念的檢查鞏固很重要,一定要形成概念網絡系統,學生是否形成網絡系統,應用概念題組檢查。例如,元素的種類是由()決定的,元素間本質差別是由()決定的,原子量的大小是由()決定的,元素的化學性質是由()決定的。
篇8
成本核算的內容是醫院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成本會計的主要職能有:成本預測、成本決策、成本計劃、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成本分析和成本考核。在成本會計的這些職能中,成本核算為最基本的職能,也為其它職能奠定了一定的基礎,這些職能相互作用,相互聯系,為醫院的內部控制做出了重要貢獻,因此,成本核算的內容成為了醫院決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它能夠促進醫院的經濟管理制度。做好成本會計核算工作對醫院能否順利實行成本管理具有重要的影響作用。
二、在醫療衛生體制改革下醫院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醫院缺乏對成本核算的認識
雖然大多數醫院已經了解了成本核算的概念以及成本核算的重要性,但是對成本核算的認識僅僅停留在一些最基本的認知上面,這些最基本的認知對醫院的經濟效益起不了重要的作用。在醫院從事成本會計的人員了解的都是一些最基礎的成本核算內容和方法,這些舊的、較為傳統的成本核算方式已經不能夠展現出醫院的優勢,醫院在對員工成本核算的要求上面也沒有得到一定的提高,成本會計人員對自己的要求也不夠高,成本會計人員的成本核算技術也處于初級階段,醫院缺少高級水平的成本核算能力。這樣使得成本核算本來的潛能沒有充分發揮出來,不能夠起到成本核算的作用。
2.醫院的成本核算體制較為落后
醫院的成本核算制度屬于比較傳統的制度,傳統的成本核算制度在內容和方法都比較落后,已經不能夠滿足現在經濟體制的發展,成本核算制度的落后使得醫院在經濟管理制度方面也比較落后,醫院在經濟管理制度方面存在很大需要改進和完善的部分。落后的經濟管理體制將會影響醫院的整體經濟效益。
3.計算機網絡管理應用沒有普及
如今,雖然計算機網絡技術已經逐漸個體化、商業化,但是在醫院財務管理系統的應用中并沒有得到全面的普及,在醫院工作的人員中,缺乏這種對計算機技術具有較高掌握能力的人,使得計算機技術不能夠被運用在醫院財務管理中,這樣使得財務管理的效率大大的降低,對醫院的經濟效益具有消極的影響。
三、醫院財務管理的問題的解決措施
1.醫院應該加強對成本核算的認知
醫院在招聘新的成本會計人員時應該提高對成本會計人員的要求,只有接受過新成本會計教育的人才能夠使得成本核算的潛能發揮的淋漓盡致。醫院也應該給予現任的成本會計更多的平臺和機會交流和學習先進的成本核算的技能,使得會計人員對于新的成本核算的內容能夠及時的掌握,這樣才能夠保證醫院會計人員成本核算的能力能夠有效提升,也能夠保證成本核算的有效進行。
2.建立健全新的成本核算制度
醫院只有建立新的成本核算制度才能夠使得醫院經濟效益逐步得到提升,醫院要不斷建立符合自己醫院的成本核算制度,一個適合的成本核算制度能夠大大提高成本核算的效率,對醫院整體財務管理制度也具有積極的影響作用。不僅僅提高了財務管理的效率,對整個管理層次的效率的提高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因此,良好的成本核算制度對醫院來說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3.將計算機網絡管理應用帶醫院財務管理中
醫院在進行成本核算的時候所面臨的數據較為繁瑣和復雜,僅僅靠一些手工和計算器核算,任務是非常重的,而且手工核算所帶來的失誤是無法避免的。因此,要將成本核算工作逐步變為自動化,將計算機的系統和成本核算內容結合在一起,不僅僅能夠簡化工作中較為繁瑣的數據,還能夠避免失誤,大大提高了成本核算的效率。醫院可以聘請一些技術人員,設計出符合自己的醫院的成本核算系統,將系統運用到成本核算的管理當中。使得成本核算制度發揮出最大的效應。
四、結語
篇9
本節教材安排在乙醇和醇類的教學之后,且苯酚和醇含有相同的官能團
——羥基。為什么要把苯酚單獨安排進行學習和研究,說明酚和醇在結構和性質和用途上有大的區別。由于學習醇的性質和結構打下了基礎,所以可采用對比法,進行苯酚的教學,學生學習起來比較容易。
二、教學目標:
1、知識點
識記苯酚的物理性質。
理解苯酚的分子結構(語言描述和模型)。
理解苯酚的化學性質(苯酚的酸性、顯色反應、取代反應)。
理解苯酚、芳香醇、乙醇結構差異。
了角苯環和羥基的相互影響。
知道苯酚的用途。
2、能力訓練點
(實驗和模型)觀察能力,分析思維能力。
三、教學的重點、難點
重點:苯酚的化學性質。
難點:酚羥基和醇羥基的區別;苯酚鈉溶液中加入鹽酸析出苯酚用什么方法分離?苯酚鈉溶液中通入二氧化碳發生反應生成的產物為什么是碳酸氫鈉而不是碳酸鈉?
四、教具和實驗用品
苯酚分子結構模型、苯酚晶體和苯酚溶液、5%的氫氧化鈉溶液、5%的鹽酸溶液、濃溴水、FeCl3溶液、制取二氧化碳發生裝置、試管若干。
五、學法引導
通過觀察、對比實物模型,體會酚和醇在結構上的區別。
用邊講邊實驗的方法,學習苯酚的性質。
用列舉法,學習苯酚的重要用途。
對比苯與苯酚苯環上反應的差異,對比苯酚與乙醇分子中羥基上氫原子的活動性不同,體會有機物分子中原子團的相互影響。
六、教學過程
課題引入:
[師]思考醇的概念?下列物質哪些屬于醇類?
[生](1)和(2)屬于醇類。
[師](3)(4)不屬于醇類,為什么?它們屬于哪一類物質呢?
[師]它們屬于酚類,其中最簡單的酚就是——苯酚
講授新課:
[板書]第四節苯酚
苯酚的結構怎么樣呢?(展示苯酚結構模型)讓學生通過觀察分析得出:
[板書]1、苯酚的結構
分子式_____結構式_______結構簡式________
結構特點:羥基與本環直接相連。
[生]觀察苯酚晶體的顏色、狀態、聞氣味。
[師]演示苯酚在水中溶解性實驗。取少量苯酚于試管中加入少量水(1-2ml),振蕩。
[生]觀察溶液渾濁情況;加熱,再觀察;冷卻,再觀察。
注意:做完實驗后,溶液不要倒掉,留后面做實驗用。
[生]閱讀課本P1611-2自然段,歸納出苯酚的物理性質。
[板書]2、苯酚的物理性質
無色的晶體,因易被氧化而顯粉紅色,具有特殊氣味,溶解性:常溫下在水中溶解度不大,當高于65℃時,能與水以任意比互溶;易溶于有機溶劑,有毒。
保存方法_______,使用使用注意事項__________。
(編者:此處沒有必要全部板書,重要的是讓學生知道記什么?如何記憶?)
[師]醇和酚都有羥基,它們的化學性質有什么區別呢?
[板書]三、苯酚的化學性質
[師]在溶解性實驗結束后的渾濁溶液中,逐滴滴加5%的氫氧化鈉溶液。
[生]觀察溶液由渾濁變澄清的現象,指導閱讀課本,寫出化學方程式,理解渾濁變澄清的原因。
結論:苯酚顯酸性;羥基上氫原子的活動性比醇強。
[板書]1、苯酚與堿的反應
[生]根據實驗現象,閱讀課本寫出苯酚和氫氧化鈉溶液反應的方程式
[師]如何證明苯酚的酸性強還是弱呢?
[師]演示:將上述實驗所得澄清溶液分成兩份,一份加入鹽酸溶液,另一份通人二氧化碳氣體。觀察現象,分析原因,得出結論。
[板書]酸性:苯酚<碳酸苯酚俗稱石碳酸
[師]羥基與苯環直接相連使得羥基上氫原子的活動性比醇強。羥基的引入會對苯環上氫原子有什么影響呢?
[生]分組實驗:苯酚溶液中逐滴滴入濃溴水,觀察現象?;貞洠罕桨l生溴代反應的條件,反應物溴的濃度大小,反應的現象。通過比較苯酚和苯與溴反應的難易程度,得出結論:由于羥基與苯環直接相連,使得苯環上氫原子的活動性也增強了。
[生]閱讀課本,寫出苯酚溶液和濃溴水發生反應的方程式。
[板書]2、苯環上的取代反應
注意:羥基鄰位和對位上的氫原子被取代。
[生]分組實驗:在盛有少量苯酚溶液的試管中滴入幾滴FeCl3溶液振蕩,觀察現象,并描述現象。
[板書]3、苯酚的顯色反應
注意:苯酚溶液中滴入FeCl3溶液顯紫色,其它一些酚滴入FeCl3溶液也有可能顯紫色,應用此實驗現象檢驗苯酚存在時需要確定一定的范圍。
[小結]由學生進行歸納總結苯酚的物理性質和化學性質,并與乙醇進行比較。
七、教學反思
成功之處:抓住“結構——性質”這條思維線索,成功突破了醇和酚分子結構和性質上的差別。學生初步有了機團之間相互影響的概念。培養了學生一定的實驗觀察能力和思維能力。
篇10
一、定向。這一環節是指在開始教學生字前引導兒童進入準備狀態,產生對學習新知的趨向心理。教學一開始,教師應在學習者熟識的一定語言環境中提出所要教的生字,以建立兒童的定向基礎。換句話說,就是教師要把一個生字排在都已認識的字句中,以引導兒童識這個字的需要和注意。如教學“牙”字,可通過課文中“小馬畫月牙”的語句提出,還可以從頭天晚上出現的月牙,哪位同學牙痛等見聞提出,一般不宜孤立地提出生字。
二、明理。這一環節是指教師用展示漢字形體演變過程的辦法闡明字理。
先展示實物彩圖。象形字源于實物,源于大自然。因此,可根據字形表現的客觀物體的形狀繪出與漢字相應的具體事物彩圖。
再展示黑白概括線條圖。這是實物圖的抽象。如教“水”字,就須在展出流水彩圖的基礎上展出強調概括線條的黑白圖(畫三條浪線)。概括線條圖是幫助兒童由圖到字形成思路,進而理解和識記漢字的重要條件,不可隨意刪減。接著展示篆體漢字。實物彩圖和概括線條圖都是圖畫,不是文字,只有大篆、小篆等才是文字,其字形大多與現今使用的楷體相去甚遠。在通常情況下,以小篆作為從概括線條圖到楷體漢字的過渡比較適宜。最后展示正楷漢字,字體須與教材上的字體──正楷相同。
上述內容一般有兩種展示的方式:1.按順序分步驟展示漢字形體的演變過程。這種展示法常見于最初學習象形字的時候或學習一組象形字之初。2.將按順序排列的四個內容一次性展示出來,再引導兒童按順序逐步觀察理解每個內容。這種展示法常見于通過多次性展示法進行識字教學,掌握了一定的漢字演變規律之后。
在教學中,對漢字演變過程重在引導學生聯想,重在啟發學生思維,不背不考。
三、析形。這一環節是指在展示漢字演變過程后,將楷體漢字各部位與客觀物體各部位進行對應分析,這是形義聯系的關鍵步驟。有些字,將漢字每個筆畫與物體的部位一一對應,如“月”字。有些字,不可能將漢字每個筆畫與實物的部位逐一對應,而是將漢字的一個局部與實物的某部對應。如“日”字。還有些字,只要將漢字的局部與物體的某部作大體對應的分析即可。漢字必竟不是圖畫,不可能對實物形體進行細致的描繪。許多字在造字時突出了事物的本質特點,而對其余部分進行了一般的造形。在字形分析時,也只要抓住代表物體本質特點的部分進行對應,而對其他部分只求大體對應即可,不可拘泥。如“象”字。
四、練習。這一環節是指教師指導兒童對所學的漢字進行讀、寫用的練習,其中重點是指導書寫運用。
本環節有三個要點:(一)、指導書寫。與常規識字教學一樣,如注重范寫,講清漢字各部位在田字格中的位置,注重筆畫、筆順和間架結構,指導書空、組詞、造句等等。
(二)、強調默寫。默寫綜合運用筆畫、筆順、間架結均等基礎知識,有著至關重要的意義。
(三)、聽寫。這是兒童的再認過程。對于強化兒童記憶的保持,克服識記后的短時期內的遺忘,提高當堂教學效果具有重要意義。要注意的是:
1.聽寫前不要將范寫的生字擦掉,以便差生利用。
2.報出生字聽寫時,宜按照講課順序語句進行。不宜過早顛倒生字順序和使用非教學時的原來語句。顛倒順序聽寫可在以后的教學中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