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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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

篇1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經濟影響

前言

隨著中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收入在國民經濟分配中的比例迅速提高,目前占到GDP的70%左右。這為征收個人所得稅提供了牢固的稅源基礎。而居民儲蓄存款規模的不斷擴大,以及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資料顯示,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自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增長最快的稅種,8年來平均增幅高達48%.2001年全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接近1000億元人民幣,成為第四大稅種。其中,來源于工資、薪金的稅收占41%,利息、股利、紅利、財產租賃等資本所得為35%.而在上海、北京、深圳、廈門等城市,工資薪金稅收占總額的比例超過60%.

然而,在我國現行諸稅中,個人所得稅卻被公眾認為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稅種,被稅務部門稱為征管“第一難”,被老百姓戲稱為“征的不如漏的多”。筆者主要針對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狀況、原因和主要渠道及其巨大的經濟影響進行分析,并在此基礎上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提幾點建議。

一、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十分嚴重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發生了很大的變化,1978年在我國國內生產總值最終分配中,居民個人所得只占50.5%,集體所有為17.9%,國家所得為31.6%;到了1995年居民個人所得上升到了69.1%,集體和國家所得分別為168%和14.1%.這說明了我國國民收入分配格局明顯向個人傾斜,傾斜的速度很快,程度也很大,而這些年來我國國民經濟保持比較快的增長,因此,可以推斷這種國民收入分配格局的變化,會使我國不少居民跨入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行列。

2002年我國居民儲蓄為8萬億,據一項調查:3%的高收入階層占居民儲蓄的47%,存款的80%為20%的人所有,最富有的人早已是千萬富翁。以上這些調查結果和數據,說明我國實際上已經有了一個比較龐大的應納稅個人所得稅的居民群體。

而從我國個人所得稅實際征收的情況看,雖然近幾年由于加強了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個稅的收入增長很快,但從總體看,個人所得稅收入仍偏低,與目前我國已經出現較為龐大的應納稅群體不相稱。

近年來每年居民的銀行存款余額增加7000億以上按7000億元計算,假設勞務報酬估算個人所得稅,定率扣除20%,納稅所得額為4480億元;再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稅金,結果約為896億,這還是比較保守的推算。

2001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達995.99億元。但換個角度看,這個數字并不樂觀。2001年全國稅收總共達15000億元,個人所得稅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達到了7.68%,發達國家平均為30%.而中國如果能達到15%的話就是2250億元,目前還少一千多個億。1999年個人所得稅還是400多億元時,國家行政學院博士焦建國曾測算過個人所得稅的實際總量,認為流失稅款在500億元左右,而2001年他認為流失稅款應該在1000億元左右,真正應征稅額遠遠大于實際征收的數額,兩者的差額仍在兩倍以上。可見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情況十分嚴重。2002年6月,由中國經濟景氣監測中心會同中央電視臺《中國財經報道》,對北京、上海、廣州700余位居民的訪問調查,結果顯示:調查中除23%的受訪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納稅人范圍外,24.7%的受訪居民宣稱自己按時按量完全繳納個人所得稅,與此同時分別有33.4%、18.2%的受訪居民承認只繳納部分個人所得稅或完全未繳納個人所得稅,兩者合計51.6%,是完全繳稅者的2.1倍。由此可見,我國的逃漏稅現象嚴重,人們納稅意識不強。

中國經濟市場化改革的發展趨勢是私營經濟、個體經濟、經濟部門占全國經濟總量比重迅速上升,但是他們所提供的稅收或財政收入比重明顯低于經濟比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數據,1986年我國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占財政收入比重為232%,占工業總產值比重為276%,納稅比例與工業產值比例較為接近,到1998年這兩個比例分別為709%和1711%,相差10個百分點,若扣除必要合理的減負稅收,納稅至少少了一半。其主要原因是,相當部分的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從事地下經濟,有的從事非法經濟,大量偷稅、漏稅和逃稅,成為快速致富或暴富的主要手段之一。顯然,稅收流失嚴重是十分普遍的現象。

二、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

據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工作實踐第一線以及有關實證調查反映,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流失的主要原因和渠道包括:

(一)居民個人收入隱性化非常嚴重

在我國目前居民個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國8萬多億元的居民儲蓄存款余額中,有2萬億元左右屬于公款私存和各種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個人在取得這些收入時根本就不進行納稅申報或申報不實,稅務部門無法如實掌握居民個人的收入來源和收入狀況,也就談不上對其征稅。

(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單位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

例如,浙江省某市稅務部門在進行個稅的專項調查中發現,該市電力廠高級技術人員的月工資在一萬元到五萬元之間,管理人員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單位卻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職責,使得這些應納稅人員都沒有繳納個人所得稅,導致了稅收流失。

(三)單位報銷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未按規定計入工資收入納稅

有的單位給個人買商業保險,用公款支付個人費用。有的單位企業為職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是從工資中扣除,而是將代扣代繳的稅金又列入成本或獎金支出。這樣做,不但違反了有關的財經法規,而且也人為地減少了個人應稅收入,少計了個人所得稅。

(四)納稅人或代扣代繳人采用化零為整、虛報冒領的手段逃避個稅

這主要是利用我國個人所得稅對一些應稅所得項目的起征點、扣除費用等寬免規定,將收入化整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領取,或者是以多個姓名虛報冒領本屬一個人的收入等手段來逃避交納個人所得稅。

(五)利用各種減免優惠規定,搭靠或鉆政策的空子,騙取優惠減免

從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看,有關稅收優惠和減免的規定確實是太多太濫,這不僅使我國的實際稅率和法定名義稅率嚴重背離,直接減少了國家的財政收入,而且容易導致稅負不公,破壞稅法的嚴肅性;同時也容易亂開減免稅口子,使各種非法越權減免魚目混珠,造成稅收流失,為不法分子逃避稅活動提供了各種有利條件。

(六)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某些制度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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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稅收流失;誠信納稅

一、個人所得稅研究的背景與依據

個人所得稅不僅是我國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更肩負著調節收入差距的重任,國家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的轉移支付功能,讓高收入者多納稅以緩解社會貧富不均,在再分配領域調節貧富差距,使個人所得稅發揮著收入“調節器”和“安全閥”的作用。然而,事實證明,我國個稅在實際執行中發現還存在著許多問題,比如:大量非工薪高收入者甚至是超級富豪逃避了納稅義務;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占國家總稅收收入比重較低;個人所得稅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收入的增長速度。

以上例子可以說明: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主要來源于對工資薪金的課征,以工資、薪金取得收入者成了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負擔者。相反一些高收入者利用“灰色收入”避稅,致使個人所得稅大量流失。因此,我國稅收流失現象十分嚴重,它不僅已經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而且還會誤導政府經濟決策,造成收入分配的失控,這都會破壞市場經濟秩序,損害國家稅法的權威性與實施效果,不利于社會經濟持續、健康和穩定的發展。要想使稅收流失為零,這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們要盡量把稅收流失控制在一定的最佳規模上,使之最小程度地影響國民經濟。因此,加強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治理個稅流失,緩解社會收入分配不公矛盾,既是經濟問題,更是社會問題和政治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二、個人所得稅流失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流失本質是違背政府立法意圖而導致個人所得稅收收入難以按預期收歸國庫的行為。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收入分配體制發生了很大變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朝著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方向邁出了重要步伐,市場機制在收入分配領域日益發揮基礎性調節作用,國民收入總體分配格局不斷趨向合理,居民收入較快增長,總體上有利于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效率提高。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由1600元修正為2000元。針對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和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而在中國境外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納稅義務人,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3200元降為2800元。這都是我國為公平稅負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三、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原因

(一)根本原因。片面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我國初次分配制度不規范,個人信用體系沒有建立,信用制度不發達,大部分納稅人沒有運用信用制度的習慣,納稅意識還很淡漠,把納稅當成負擔。這與我國深刻的歷史原因和錯綜復雜的社會環境分不開。我國封建社會歷史長達2000多年,在長期的封建社會中,國民的納稅意識極為淡薄。正是這種歷史傳統,使得將稅收視為封建皇權強制掠奪的觀念根深蒂固。直到80年代中期,由于推行“利改稅”,才逐漸使人們認識到稅收的重要地位。但此后相當長時期內,理論上對稅收本質和性質的認識,仍僅限于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參與國民收入分配的形式,是強加于經濟過程的外在因素。因而,在國民的納稅意識中,一直把稅收理解為一種額外的負擔,國民自覺納稅意識更是淡薄之極。

(二)制度因素。現行稅收制度不完善。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無論是實體要素還是程序要素上都存在著若干缺陷,阻礙了其作用的進一步發揮。

(三)直接原因。征管水平不高及稅源信息的不對稱。稅務征管人員的素質還有待提高,稅收征管手段的相對滯后。我國目前的稅收征管手段還相當落后。盡管這幾年在計算機的管理與應用上有了較大的進步,但還沒有實行真正意義上的信息化管理。由于計算機應用水平不高,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的仍然是“普遍撒網”式的稽查方式,使稅收稽查的深度、質量、效果都大打折扣。

四、防范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措施

(一)注重稅收立法。立法不僅可以方便稅收執法,為實際稅收征管工作提供了較為完備的法律依據。而且稅收立法規定上的漏洞較少,從而為減少稅收流失提供了立法保證。

(二)全方位開展稅收宣傳和普及教育。為了強化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使眾多的納稅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積極、主動、準確地申報納稅,國外稅務當局利用免費印發納稅知識手冊,在中小學設置稅收課程等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工具和時機,大力組織有效的全方位稅法宣傳工作,培養納稅人良好的納稅意識。

(三)強化稅收征管。在90年代稅制改革中,簡化稅制,建立科學的征管稽查機制是其重要一環。

(四)運用高科技手段防止偷逃稅。一方面,普遍運用高科技統一印制防偽發票,確保專章印模的工藝技術先進,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利用計算機聯網偵察逃稅者。

五、結語

個人所得稅在西方發達國家的發展歷史證明,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需要一個過程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完善也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治理個人所得稅流失是一項內容復雜、規模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穩扎穩打、逐步推進,需要財稅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各地方、各部門之間的密切配合,只有全國上下群策群力、聯合出擊,才能逐步消除產生個稅流失的各種制度上、征管上的漏洞,也才能減小引起納稅人偷逃稅和征稅人違規的內在因素,并消除不良的社會心理因素的影響,減小稅收流失的規模并將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圍之內。

參考文獻:

[1]賈紹華.中國稅收流失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2

[2]郭琰.個人所得稅流失的成因及強化征管的對策[J].吉林財稅,2002,12

[3]黃慧敏.個人所得稅流失的制度考察[J].稅務與經濟,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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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差別課征;量能征收

前言

個人所得稅,始創于英國,至今已有200多年的歷史,它是對個人獲得的各種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穩定發展,個人所得稅將成為我國稅收體系中一個十分重要的稅種,其收入占國家財政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在組織收入與調節社會、經濟方面的作用將越來越明顯。但在現實的經濟發展情況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因為經驗不足,存在稅款流失嚴重,稅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個人所得稅的流失,將會對我國稅收制度、財政體制的進一步改革與完善產生嚴重的不利影響。這里就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改革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我國最近一次對個人所得稅的調整,是個人所得稅起征點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據了解,本次修正是自1980年9月10日個人所得稅法通過以來的第五次修正。

此前,個人所得稅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修正過四次。1980年9月10日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并同時公布實施。該稅法統一適用于中國公民和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至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制度開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調節居民收入和實現收入的公平分配。1993年10月31日,修正案規定,不分內、外,所有中國居民和有來源于中國所得的非本國居民,均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此舉不僅增大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對象同時也擴展了財政收入。1999年8月30日,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儲蓄存款利息的開征促進了居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的增長,提高了國民經濟的發展速度。2005年10月27日,修改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金額由800元增加至1600元,同時可以在稅前抵扣個人繳納的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起征點的提高以及費用扣除范圍的加大,緩解了工薪階層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壓力。2007年6月就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的個人所得稅調整問題授權國務院作出規定,為國務院決定減征或停征利息稅提供法律依據。自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不斷發展走向完善,并一直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存在的問題及影響

市場經濟的發展,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個人收入的差距,這是市場經濟的缺陷。征收個人所得稅正是政府宏觀干預的手段,是政府調節貧富差距的主要措施。盡管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一直都在發揮著積極的調節作用,但仍然存在以下一些問題:

(一)單一分類所得稅制產生的不公平問題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按應稅項目分類征稅。由于不能就個人全年各項收入綜合征稅,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原則。同時對個人收入調節力度不夠,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作用的發揮。在實際征收中,工資薪金所得占了個人所得稅總收入的60%以上,未充分發揮其應有的調控作用。另一方面在實際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項目定性不準確或難以定性的問題;容易造成納稅人有意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類型收入間進行轉換,多次扣除費用,以達到逃稅和偷稅的目的,且現行稅法中僅規定11個征稅項目,過于簡單,未能涵蓋經濟生活中的所有個人收入。。

(二)稅率設置的不公平

具體表現在:

第一,工薪所得適用9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邊際稅率達45%,在這種高邊際稅率、多檔次的累進稅率結構中某些級次的稅率形同虛設,并無實際意義;

第二,工薪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同為納稅人的勞動報酬所得,但兩者適用的稅率形式和實際的稅收負擔卻存在較大的差別,由于勞務報酬所得的適用稅率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時,還要實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數時候勞務報酬所得的稅負重于工薪所得;

第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級超額累進稅率,與其他各項應稅所得適用的稅率又不相同,這不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復雜性,而且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三)費用扣除簡單,標準統一,未能體現稅收公平原則

2008年3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將我國居民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的免稅額定為2000元。這個免征額對中國的任何一個居民都是一樣,看上去似乎是公平的,實際上并不公平。因為人們的生存條件及社會保障有很大的差異,例如,對農民的免征額是2000元,對國家職工的免征額也是2000元,對農民來說這是不公平的。因為國家職工有良好的社會保障,有穩定的醫療福利等,個人收入是實實在在的凈收入;而農民的就業保障、醫療保障和養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很健全,落實情況也不是很好,加上已辦妥養老保險的一些農民因為戶籍而產生轉移難等問題,讓能享受這一塊稅前扣除費用的人數又大大減少。另外,一個養活三個人的個人所得,與一個只養活自己一個人的個人所得,實際上就有很大的差異,但所得稅的免征額卻是一樣的,所以這是公平中存在的不公平。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與個人生計以及家庭撫養有關的項目均未能考慮在內,其公平性也就無從體現。

(四)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

外籍人員從三資企業取得的股息免稅,而中國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稅;計稅工資不全面;部分免稅項目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形成了稅收漏洞以及個稅申報方式的急待改革等。

由于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以上問題,帶來了如下一些影響:

第一,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稅收流失是目前中國稅收領域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規模巨大的稅收流失中就包括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流失。在我國,偷逃個人所得稅的手段五花八門。比如,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高收入者隱瞞、虛報納稅所得;各種形式的勞務報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無法統計;實物工資無法貨幣化、實際工資與名義工資存在很大的差距,如此等等的做法,由于沒有

一個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及自行申報制度,以致個人所得稅款的大量流失。

第二,工資薪金實行的超額累進稅率以及其它比例稅率難以實現對收入的有效分配和調節。

我國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率級距過多,最低稅率、邊際稅率的規定均過高,從而導致在吸引高端人才方面功能偏弱。對高收入者征收高稅,這看起來似乎公平。可是,很多發達國家的實踐情況表明,對于那些高收入的企業主,高稅率于他們幾乎不起作用,因為他們以公司為依托,有豐富的避稅手段和方法。那么高稅率對誰有用呢?它只對那些企業中的職業經理人和專業人士有用,對那些只依賴薪金收入的高職人員有用。而這些人是任何行業和地區都最為短缺的人才,過高的稅收政策減弱了他們的重要性以及壓抑了他們的積極性。

同周邊國家(或地區)如新加坡和我國香港的最高稅率只有20%左右相比,我國的稅率最高達45%確實太高了。與此同時我國對資本財產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不僅稅負輕,稅收調節力度也受到限制。因此,現行這種稅率結構在實際執行中難以實現對收入分配進行有效調節的政策目標。

第三,費用扣除簡單,造成了個人所得稅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一、簡單的費用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個人具體的負擔能力。如老人的贍養費用、子女的教育費用、住房、公益性捐款以及夫婦一方工作單獨負擔家庭費用等情況。舉例而言,對于有相同收入的一對夫婦撫養一個小孩,但在一對夫婦有二位老人要贍養且老人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情況下,其實際所得就遠遠低于另一對夫婦,可是他們卻要納相同的稅負。馬克思說過:“試問按公道來說,能不能指望一個每天賺一角二分錢的人繳納一分錢和每天賺十二塊錢的繳納一元錢那么容易?按比例來說,他們每人都交出了自己收入中同樣的一份,但是這一捐稅對他們生活需要的影響程度卻完全不同。”因此,按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這一費用標準扣除后的征收,并不能實現納稅能力越高納稅越多這一目的,造成了事實上的橫向不公平,有違稅收的公平負擔原則。

第四,缺乏完善的征收體系,征管難度大,稅收征管效率低是稅款大量流失的重要原因

由于我國納稅人的納稅觀念淡薄,且多年計劃經濟體制下長期對稅收的排斥,加上我國稅收征管方面存在的種種漏洞,使那些先富裕起來的人中,不少人不僅沒有成為納稅大戶,反而成為逃稅、偷稅的典型。

三、完善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的構想

(一)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型稅制結構模式

實行分類與綜合所得稅制,是對某些應稅所得,如工薪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實行綜合征收,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與其他的應稅所得則分類征收,或對部分所得先分類征收,再在年終時把這些已稅所得與其他應稅所得匯總計算。對已經繳納的分類所得稅額,準予在全年應納所得稅額內抵扣。這種征稅制度,兼有分類所得稅制與綜合所得稅制之長,既能覆蓋所有個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項所得稅制可能出現的漏洞,還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公平征稅原則,比較符合我國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改革個人所得稅稅率體系

在征稅對象既定的情況下,稅率的高低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的多少和納稅人稅收負擔的輕重,反映了國家和各個納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根據我國國情,建議對綜合征收采用超額累進稅率,以達到公平稅負的目的;對分項征稅可采用比例稅率,對超過一定數額的部分采用加成征收,以達到既組織收入,又公平稅負的目的。

在統一各類應稅所得適用稅率的基礎上,減少稅率級次,降低邊際稅率,以減少稅制的復雜性和納稅人偷漏稅的可能性。參考美國及世界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同時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勞動所得和經營所得應采用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級次可削減為3~4級,最高邊際稅率也應向下作適當調整。順應世界稅制改革“低稅

率、寬稅基”及稅制簡便的浪潮,盡可能與國際稅制改革接軌。

(三)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在所得稅法理論中,公平包含差別課征和量能征收二層含義。差別課征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橫向公平的要求,它一方面要求區分納稅人的婚姻、撫養人口、年齡和健康等情況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另一方面,要求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適用不同的稅率;量能征收是實現個人所得稅法縱向公平的前提,它要求經濟能力或納稅能力不同的人,應當繳納數額不等的稅,納稅能力強的多納稅,納稅能力弱的少納稅,無能力的不納稅。只有承認納稅人的差別,量能課征,個人所得稅法才有生命力。

不可否認,“家庭撫養人數的多寡以及老人、盲人的有無,在同一所得階層中會成為影響納稅能力的一個重要因素。”因此,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的婚姻、年齡、贍養人口等情況以及住房、醫療、教育等費用,在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家庭扣除和社會扣除后,根據純所得的大小量能課征,實現稅收結果公平。。

(四)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修改個人所得稅的申報制度

完善個人所得稅稅收政策,外籍人員與專家享受“國民待遇”,取消以往一些不合理的差距待遇,重點保護中低收入階層,建立起能夠覆蓋個人全部收入,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等費用扣除,自行申報納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選擇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按月(或按季)預繳,年終再匯算清繳的個人所得稅申報制度。同時積極推進稅收信息化建設,實行居民身份證號碼和納稅號碼固定終身化制度,有效監控納稅人收入來源,降低征管成本,努力做到應收盡收。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不僅為國家積累資金、調節收入,緩解社會分配不公,而且在社會安定團結等方面都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經濟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化和商品經濟迅速發展的形式下,我國公民收入渠道增多,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與時俱進的修改、完善,更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賦負擔,促進消費和拉動內需。這不僅是我國稅收法制建設的一件大事,更是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器”作用、積極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舉措。

【參考文獻】

[1]劉劍文,主編.《財政稅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篇4

利用捐贈進行稅前抵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實施條例》規定,個人將其所得通過中國境內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和其他社會公益事業以及遭受嚴重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金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另外有27 項可以全額扣除,并不受30%扣除額的限制,包括: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中國福利會等。

案例:張某2009年12 月取得工資收入4000元,決定將其中1000 元捐給社會公益事業。他可以選擇直接捐贈給貧困失學兒童、或捐贈給“希望工程”、或捐贈給中國福利會。

⒈如果直接捐贈給失學兒童,不得在稅前扣除。應納稅額=(4000- 2000)×15%- 125=175元。

⒉對“希望工程”的捐贈,不超過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允許扣除。工資薪金可扣除限額=(4000- 2000)×30%=600元,小于實際捐贈額1000元,應按600元扣除。當月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4000- 2000- 600)×10%- 25=115元。

⒊捐贈給中國福利會,可以在稅前全額扣除。當月應納所得稅稅額=(4000-2000-1000)×10%-25=75元。

可見,通過紅十字會等27 種不受30%數額限制的機構,實現全額扣除為最佳方案。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個人在捐贈方式、捐贈款投向、捐贈額度上必須符合法規規定,才能使這部分捐贈款免繳個人所得稅,如四川汶川大地震捐款就要符合《關于個人向地震災區捐贈有關個人所得稅征管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5號)規定,地震“特殊黨費”要按照國稅發[2008]60號文件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勞務報酬納稅籌劃

我國關于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稅率,實行三級的超額累進稅率。征稅以次數為標準,支付的次數越多,扣除的費用也就越多。因此,如屬于同一項目但連續取得幾次收入的,應以一個月內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也可通過將部分報酬轉作費用,將本應由納稅人負擔的費用改由業主承擔,從而降低勞務報酬總額。

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扣除標準 現狀 改革

一、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收入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收。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十一種收入納入征收范圍,分別使用不同的稅率、扣除標準的計稅方法。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式采用代扣代繳和自行納稅申報的形式。

(1)費用扣除方式不科學

中國各個省市地區工資收入水平差距較大,物價水平不一,但是國家使用的工資薪金扣除比例尚未針對地區差異、城鄉差別、物價變動的因素設置不同的扣除標準,從而不能使個人所得稅更顯公平,從而無法調節居民之間的貧富差距,沒有起到個人所得稅的調節收入的作用。

(2)征收范圍不全面

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征收范圍不全面,納入個人所得稅征收范疇的有十一種收入,分別是: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及其他所得。在今天納稅人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調整,很可能會出現該征的不征,不該征收的還在繼續征收的現象,缺乏公平,造成國家稅收的流失。

(3)居民納稅觀念淡薄

居民中有一部分人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知識完全不了解,還有一部分居民對個人所得稅納稅知了解一部分,而了解的知識大部分都是知道工資薪金需要交稅,對工資薪金以外的收入沒有形成依法納稅的觀念,同時對于稅收的相關知識的理解和掌握也不是很到位,再加上稅法宣傳力度不是很大,使稅款不能正常收繳。

(4) 征管手段落后

由于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數量繁多,納稅項目不同,計算公式多,加上個人收入多元化、稅率也不盡相同,造成稅局的征管工作量大,且繁瑣,成為最難征管的稅種之一,而如今人們的隱形收入及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人民的收入金額難以把握,導致稅源難以控制。而現在的征收方式卻是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上門申報,而稅局對納稅人的收入不能完全掌握,也沒有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1)合理調整稅前扣除

我國現在實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收人額減除費用后的余額。采用分項計算,分類扣除,根據其收入來源不同情況分別實行定額、定率和會計核算三種扣除方法。2011年9月1日國務院將工資薪金的扣除標準調整為3500元,可是如今,物價飛速上漲,人民的基礎生活費用增加,而且有的家庭是一個人的工資養活全家,有些家庭式人人有工資,另外全國各地的收入水平不一,且差距比較大,所以全國的扣除標準應該差別對待。同時還應該將養老、醫療、教育、房產等因素考慮到項目扣除標準內,調整出合適的標準,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更好地調節社會收入與支出。

(2)調整征收范圍

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額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的收入,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免稅項目外,其余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所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個人所得稅。近年來經濟生活發展變化大,國家的政策方向和經濟結構有所轉變,部分項目難以監管,已成為逃稅漏稅的主要手段,應盡早提出治理方案,另外還可以增加一些免稅項目:對國家做出貢獻的的人的收入,如“院士津貼、政府特殊津貼”;對下崗再就業的人員、因公負傷等取得的經濟補償款及國家賠償金等。

(3)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1.健全稅收征管機制

各稅務部門應該加強相互之間的忽而做,實行信息共享,同時加大稅法宣傳,普及稅法知識,增加公民自覺納稅的意識,有效的對個人所得稅進行監督和管理,嚴厲打擊偷稅漏稅現象。

2.加強對稅源的監控

由于現在的個人所得稅采用單位代扣代繳和自行申報的征收方式,現在很多人的第二項收入往往不能控制,所以稅局應該加強對稅源的控制,財政從源頭上制止偷稅漏稅的現象。應該稅務與銀行盡早聯網,享受資源共享,另外,盡量減少現金使用,使個人在取得各項收入時,能通過網絡信息化,對個人的收入,如工資薪金、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收入進行監管,同時,與其他執法單位也要信息共享,如房管局的房產信息,車管所的車輛信息等。這樣才能從源頭上控制稅源,形成有效的收入控管體系,從而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3.加強稅收監管

要努力完善稅收征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計算機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保證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下去。

參考文獻:

[1]吳從慧.中國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改革[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11).

篇6

    關鍵詞:分類稅制;綜合稅制;費用扣除

    一、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一)實行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于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的適用稅率、計征方法以及費用扣除規定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匯總。

    在今天納稅人眾多而且比較分散、收入來源比較復雜的情況下,這種征稅模式就很不適應了,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如工資、薪金收入者與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分次支付與一次性支付等稅負差別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再有隨著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

    (二)稅基狹窄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課稅范圍比較狹窄,采用正列舉的方式對十一類應納稅所得征稅。在今天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調整,很可能會出現該征的不征,不該征收的還在繼續征收的現象,缺乏公平。

    (三)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

    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前扣除額時一般只考慮了個人的日常開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開支,如所贍養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撫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費、高房價、高醫療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諸多因素,導致稅前扣除額較低,應納稅所得額增大,加重了工薪階層負擔,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公平原則的實現。在贍養狀況差異很大時,稅收負擔的差異表現得更為明顯,稅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費用扣除的變化完全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水平,損害了一部分納稅人的利益。中國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納模式。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

    (四)稅率檔次多、級距窄

    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實際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后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置,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同時,高稅率和多檔次稅率難以實現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稅率越高,被征稅對象偷逃稅的動機就越強。在目前物價指數不斷攀升和工資水平不斷提高的經濟環境下,個人所得稅不同稅率間級距狹窄,使應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承擔了較高稅負。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個人所得是所得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種,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也是最復雜、最難管的稅種之一,應稅項目多,計算公式多,再加上個人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稅源難以監控,盡管計算機信息技術在中國運用十分廣泛,但稅務系統內部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監管手段,政府部門畫地為界,缺乏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息規劃和信息共享。稅務機關缺乏技術手段限制了對納稅人個人信息的掌握。如果個人惡意隱瞞收入來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現金交易逃稅,將很難加以監控。同時,技術落后對申報納稅人帶來了極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為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應該爭取逐步將目前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通過個人所得稅改革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端的征收調節。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指把經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項目劃入綜合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這些所得,以一個年度為計算期,綜合計算該征稅范圍的全部所得和應納稅額,按月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其他所得仍按現行分類稅制辦法采取分項征收,屬于分項征收的項目繳稅之后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清繳。這種以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既堅持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收入全面計征,又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

    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可以平衡稅負、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對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

    (二)擴大稅基

    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正列舉方式規定應納稅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舉規定不納稅項目,擴大稅基。即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免稅項目外,其余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稅前扣除

    1.是否應該增加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收人額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基于此,當物價上漲時,生活費用增加,費用扣除也必然應該增加。

    2010年,中國物價上漲較多,人們用于生活方面的開支大幅增加,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并未調整,許多收入較低者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現在稅前扣除項太少,出差補助、車補都要交個稅,又不考慮家庭支出,稅率又比較高”,一位地方稅務部門人員說。一個人月收入超過2 000元就要交稅,但這個收入在很多城市溫飽都成問題。而一個收入相對較好的白領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還貸,剩下5 000元,要繳納625元的個稅。而剩余4 375元還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項支出,“這個收入現在在大城市生活幾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體工作的黃女士稱。而工資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應不在少數。國稅總局曾經,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繳納比例占2/3,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個稅負擔成為社會各界最強烈的呼聲。

    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要合理制定納稅人的生計費和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扣除項目及其標準,并視工資、物價等方面的情況適時地對各類扣除標準加以合理調整。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實行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平上升掛鉤的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減少級次,調整級距,降低稅率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工薪所得的45%稅率已明顯偏高,9 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計算復雜,應簡化以5~6級為宜。對綜合征稅范圍的納稅所得額可以適當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適用5%的稅率;5 000元~20 000 元適用10%的稅率;20 000元~40 000元適用15%的稅率;40 000元~60 000元適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適用25%的稅率;10萬元以上適用30%的稅率。即中國要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來進行稅改,避免納稅人隱匿收入,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職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1.完善“雙向申報”制度,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懾力和影響力來進行反面警示,為綜合分類匯總申報奠定基礎。

    2.加強對稅源的監控,要努力完善稅收征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計算機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盡量減少現金使用,通過計算機管理信息網,對個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進行計算機網絡監控和稽核,同時,對個人存量財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便于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形成有效的個人收入控管體系,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篇7

關鍵詞:分類稅制;綜合稅制;費用扣除

一、中國的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一)實行分類所得稅制

分類所得稅模式是指歸屬于某一納稅人的各種所得,如工資、薪金、股息紅利等,均應按稅法規定單獨分類,按各類收人的適用稅率、計征方法以及費用扣除規定分別課稅,不進行個人收人的匯總。

在今天納稅人眾多而且比較分散、收入來源比較復雜的情況下,這種征稅模式就很不適應了,容易造成不同納稅人、不同所得項目和不同支付方式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如工資、薪金收入者與個體工商戶,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分次支付與一次性支付等稅負差別很大),既不利于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也不利于調節高收入者的收入。稅負的不平容易造成納稅人通過“分解收人”、分散所得、分次或分項扣除等辦法來達到逃稅和避稅的目的,導致稅款的嚴重流失。再有隨著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這種課稅模式必會使稅收征管更加困難和效率低下。

(二)稅基狹窄

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在課稅范圍比較狹窄,采用正列舉的方式對十一類應納稅所得征稅。在今天納稅人的收入來源多樣化的情況下,如果不及時調整,很可能會出現該征的不征,不該征收的還在繼續征收的現象,缺乏公平。

(三)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

中國個人所得稅在確定稅前扣除額時一般只考慮了個人的日常開支,忽略了家庭中的一些主要開支,如所贍養人口多少,老人需要的撫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費、高房價、高醫療價格及通貨膨脹等諸多因素,導致稅前扣除額較低,應納稅所得額增大,加重了工薪階層負擔,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公平原則的實現。在贍養狀況差異很大時,稅收負擔的差異表現得更為明顯,稅收的不公平性更突出;忽略了經濟形勢的變化對個人納稅能力的影響,費用扣除標準長期不變根本無法適應經濟狀況的不斷變化。由于這種費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數額作為費用扣除標準,未能與物價指數掛鉤,難以適應由于通貨膨脹造成的居民生活費用支出不斷上漲的實際情況。費用扣除的變化完全滯后于經濟的發展水平,損害了一部分納稅人的利益。中國對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代扣代繳為主,自行申報為輔的征納模式。對可以由支付單位從源泉扣繳的應稅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對于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這種稅收方式難以控制高收入者,在征收管理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一些高收入者采取化整為零,以實物、債券、股權分配等方式逃稅。

(四)稅率檔次多、級距窄

中國九級稅率檔次中實際普遍使用的只有前四個稅率檔次,后五個稅率只為不足10%的高收入者設置,最高稅率45%基本上形同虛設。同時,高稅率和多檔次稅率難以實現調節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標。稅率越高,被征稅對象偷逃稅的動機就越強。在目前物價指數不斷攀升和工資水平不斷提高的經濟環境下,個人所得稅不同稅率間級距狹窄,使應該享受低稅負的人群承擔了較高稅負。

(五)征管手段落后

一方面個人所得是所得稅種中納稅人最多的一種,征管工作量大;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也是最復雜、最難管的稅種之一,應稅項目多,計算公式多,再加上個人收入多元化隱性化,現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稅源難以監控,盡管計算機信息技術在

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一)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

為減輕中低收入階層的稅收負擔,應該爭取逐步將目前的分類個人所得稅制過渡到綜合與分類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通過個人所得稅改革減輕中低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培育中等收入階層,強化對高端的征收調節。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是指把經常性、固定性收入的所得項目劃入綜合征稅范圍,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對這些所得,以一個年度為計算期,綜合計算該征稅范圍的全部所得和應納稅額,按月預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多退少補。對其他所得仍按現行分類稅制辦法采取分項征收,屬于分項征收的項目繳稅之后不再進行綜合申報與匯算清繳。這種以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既堅持對不同來源的個人收入全面計征,又堅持對不同性質的收入區別對待。

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以綜合征收為主的征稅模式,可以平衡稅負、保障低收入者的生活并對高收入者的收入進行調節。

(二)擴大稅基

為適應個人收入來源的多樣化,個人所得稅的應稅所得應包括一切可以計量納稅能力的收入,改變目前正列舉方式規定

應納稅所得的做法,取而代之的以反列舉規定不納稅項目,擴大稅基。即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除了稅法中明確規定的幾項免稅項目外,其余來源于各種渠道的收入均應計入個人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合理調整稅前扣除

1.是否應該增加費用扣除。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即收人額減除費用后的余額。基于此,當物價上漲時,生活費用增加,費用扣除也必然應該增加。

2010年,中國物價上漲較多,人們用于生活方面的開支大幅增加,但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并未調整,許多收入較低者生活水平明顯下降。“現在稅前扣除項太少,出差補助、車補都要交個稅,又不考慮家庭支出,稅率又比較高”,一位地方稅務部門人員說。一個人月收入超過2 000元就要交稅,但這個收入在很多城市溫飽都成問題。而一個收入相對較好的白領月入7 000多元,他可能要用2 000元還貸,剩下5 000元,要繳納625元的個稅。而剩余4 375元還需支付教育、看病等各項支出,“這個收入現在在大城市生活幾乎不可能有存款”,在一家媒體工作的黃女士稱。而工資在2 000元~5 000元的人應不在少數。國稅總局曾經,在個人所得稅中工薪階層繳納比例占2/3,降低工薪階層、中低收入者個稅負擔成為社會各界最強烈的呼聲。

2.合理制定費用扣除標準。要合理制定納稅人的生計費和贍養人口、老人、兒童、殘疾人以及住房、醫療、養老、教育、保險等扣除項目及其標準,并視工資、物價等方面的情況適時地對各類扣除標準加以合理調整。實行費用扣除的指數化,將個稅費用扣除標準實行與物價指數、平均工資水平上升掛鉤的動態管理,以確保納稅人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減少級次,調整級距,降低稅率

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行工薪所得的45%稅率已明顯偏高,9 級超額累進稅率級距過多,計算復雜,應簡化以5~6級為宜。對綜合征稅范圍的納稅所得額可以適當拉大差距,如5 000 元以下適用5%的稅率;5 000元~20 000 元適用10%的稅率;20 000元~40 000元適用15%的稅率;40 000元~60 000元適用20%;60 000元~100 000元適用25%的稅率;10萬元以上適用30%的稅率。即中國要遵循低稅率和寬稅基思路來進行稅改,避免納稅人隱匿收入,從而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分配職能。

(五)完善征管手段,提高稅收征管水平

1.完善“雙向申報”制度,強化稅法宣傳,讓每個公民懂法、知法,增強公民自覺依法納稅的意識,特別要利用大、要案的震懾力和影響力來進行反面警示,為綜合分類匯總申報奠定基礎。 加強對稅源的監控,要努力完善稅收征管手段,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以及銀行對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建設,建立全國范圍內統一的計算機稅收信息網絡,實現信息共享。建立個人財產實名登記制度,在個人取得收入時通過銀行賬戶結算,盡量減少現金使用,通過計算機管理信息網,對個人的重要收入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以及從其他渠道取得的收入進行計算機網絡監控和稽核,同時,對個人存量財產如金融資產、房地產及汽車等實行實名登記制。為每個納稅人建立一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便于對納稅人財產的監控。形成有效的個人收入控管體系,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 加強稅收監管,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逐步實現同財政、銀行、企業、工商行政管理、海關、邊防、公安、法院、檢察院等有關部門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絡,強化稅務稽查,嚴厲懲處偷逃稅行為。中國運用十分廣泛,但稅務系統內部缺乏必要的部門配合和監管手段,政府部門畫地為界,缺乏全國范圍內統一的信息規劃和信息共享。稅務機關缺乏技術手段限制了對納稅人個人信息的掌握。如果個人惡意隱瞞收入來源和收入水平,或者使用現金交易逃稅,將很難加以監控。同時,技術落后對申報納稅人帶來了極大不安全和不便。尚未形成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的現代化征管手段。

總之,要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建立起能夠覆蓋全部個人,綜合考慮納稅人的生計、贍養、教育、殘疾與社會保險等費用扣除標準和自行申報納稅,體現“全面、簡便、合理、適用”的基本要求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稅制。

[1]吳從慧.中國的個人所得稅課征模式改革[j].中國鄉鎮企業會計,2010,(11).

魏彥芳.中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之設想[j].商業經濟,2010,(22).

楊秀平.談個人所得稅存在的問題[j].長春理工大學學報,2010,(11).

篇8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OECD;改革歷程;借鑒觀望

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已經作為國家財政收入的一股重要力量,OECDRevenueStatistics(1965~2007)顯示,早在上個世紀60年代,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就達到了26.1%,近些年來也一直趨于穩定,2006年該數據降到了24.8%。對比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根據財政部的公布數據,我國2015年個人所得稅收入規模為8617.27億元,雖然在營改增后,個稅收入僅次于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在18個稅種中位列第四位,但個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僅為6.9%,占GDP的比重僅為1.27%。因此,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稅制研究對于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來說有十分重要的借鑒意義。

1OECD成員國近期個人所得稅改革措施

1.1在勞動所得稅改革層面,呈整體稅負下降趨勢

1.1.1個人所得稅稅率級次降低。根據<TaxingWages2009>:<TaxBurdenTrends2000-2008>(稅收負擔趨勢2000—2008)一章資料顯示,OECD國家的個人所得稅平均稅率級次從2000年的5.3檔下降到2008年的3.8檔,最高邊際稅率從2000年的45.4%下降到35.5%。1.1.2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也呈現出下降態勢。2016年9月,OECD了<TaxPolicyReformsintheOECD>(2016年OECD稅收政策改革),通過概括其34個成員國在2015年度中稅收改革政策的變動,分析未來稅收改革方向,為政府決策和學者的研究提供參考。其中針對個人所得稅的部分也反映出稅收負擔下降的趨勢。2015年,包括比利時在內有4個OECD國家實行調低個人所得稅最高檔稅率,還有部分國家降低了其他檔次的稅率。

1.2在股息及其他個人資本所得稅改革層面,呈征稅上升趨勢

這一變化產生于2008年金融危機發生以來,貫穿于OECD國家的個稅變革之中,對于個人勞動所得與資本所得稅制改革區別對待。2015年度中,瑞典、比利時、芬蘭、挪威提高了股息及其他個人資本所得稅率。例如比利時對持有期不滿6個月的股票加征了一道資本利得稅,而墨西哥則是通過對養老金做出特殊的規定進而減小資本所得的稅基。

1.3除此之外,近年來OECD國家還通過擴大稅收抵免、增加費用扣除項目的規定來降低個人所得稅稅負

例如荷蘭,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對來源于雇傭和住房的所得,其來往于住所與工作單位之間的交通費用、購置房屋所支付的貸款利息、個人收入保險支出等均可以專項扣除;對于來源于其直接或間接持有有限公司已發行股本扣除費用后獲得的股息、利息和資本收益所得,可以扣除股息和資本損失;此外,一定數額的撫養子女的費用、一定數額的養老金等,在以上所得沒有扣除完的情況下仍可扣除。

2改革趨勢剖析

2.1穩定國際競爭力,促進經濟增長

OECD國家目前的經濟發展狀況并不樂觀,經濟增長低速、市場投資不景氣、人口老齡化、失業率高、政府債務高筑的問題近年來一直存在。而稅收政策一方面影響著財政收入,關系到公共設施建設;另一方面也影響著經濟增長幅度。因此后經濟危機時代,各國也將稅收政策的主要目標轉向促進經濟增長,提高國際競爭力以及促進勞動就業。從上世紀80年代起,大多OECD國家就出現了通過降低稅率、拓寬稅基來減小稅收對經濟增長的負面影響的做法,一直沿用至今,既能保證財政收入,又能提高稅收效率。

2.2促進稅收公平

個人所得稅之所以得到各國的關注,除了其本身納稅群體龐大、稅源來源穩定的特點之外,最主要的就是其具有調節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無論是其有層次的稅率級次還是其規定的免征額等,均能夠體現稅收的“量能負擔”原則。通過征收個人所得稅來實現財富的再分配是每個OECD國家都在做的事。對資本所得征稅,一方面能夠阻止勞動所得向資本所得的遷移,穩定一國經濟;另一方面,能夠減少避稅機會,充實稅收。

3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存在的問題

我國自1994年啟用現在的個人所得稅制度至今,先后五次調整相關稅制,但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現行稅制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急需進行新一輪的改革。

3.1稅負不公平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逐項清繳”的方式,使得納稅人只需要按照不同的所得來源方式按照不同的稅率分類繳納。而實際情況是高收入者往往有多種所得來源,分類繳納后其所承擔的稅收負擔往往比單一收入的納稅人較低。使得個人所得稅看似公平,實則淪為針對工薪階層的稅種。且隨著網絡經濟的不斷發展,納稅人容易產生許多“看不見的收入”,而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并沒有針對這種收入的政策,因此容易出現逃稅、漏稅現象。故不能體現稅負公平原則。

3.2缺乏對家庭因素的考量

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有利于體現稅收的橫向公平。所謂橫向公平,是指具有相似收入的納稅人支付相似的稅款。在實際生活中經常出現這種情況,同樣收入的兩個家庭,一個是一人工作,一個是兩人工作,卻因為累進稅率的原因而導致前者承擔的稅收負擔大于后者,這就出現了因為納稅單位的選擇不同而導致的稅負不公平現象。

3.3缺乏對政策的響應

近年來,我國接連提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全面創業、萬眾創新”等政策來促進就業,增加國民收入,但政策卻沒有很好的反映在稅收制度上。眼下,扶持小微企業發展、促進下崗工人再就業、鼓勵創業等均需要政策的支持。譬如對于生產經營年所得超過8萬元的部分,按照個稅征收的稅率高達35%,明顯高于企業所得稅25%,十分不合理。

4對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啟示

我國目前階段經濟增長速度放緩、實體經濟受到沖擊較大、失業率增加、人口老齡化嚴重,同時對于高素質的勞動力需求較高但供給不足。在這種情況下,個人所得稅的改革應該宏觀考量社會現狀,制定合理的改革方案。主要體現在,采用綜合課征與分類課征相結合的模式、降低對勞動所得征稅,增加對資本所得征稅、區別長期資本所得與短期資本所得、細分扣除及抵免項目、推行以家庭為納稅單位、增強稅制彈性以適應社會經濟變化。

4.1奠定“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基本基調

指出我國稅制改革的原則是“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與OECD國家降低稅率、簡化稅制的做法十分契合。結合我國實際,要拓寬個人所得稅的征管范疇,循序漸進的統一稅率級次及稅率,充分利用稅收征管信息化趨勢,聯動金融信貸、社保等部門建立納稅人數據庫,實現個人所得稅的有效征管。

4.2實施綜合課征與分類課征相結合的稅收制度

目前我國針對工資薪金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針對生產經營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最高邊際稅率高達35%,與企業所得稅的25%相比確實偏高。因此,為了增加我國在國際人才市場的吸引力、增強我國的國際競爭力,建議實行將各種勞動所得包含在一起的綜合個人所得稅制并將稅率設置在30%以下。一方面,便于稅收征管,有利于實現“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的稅收改革目標;另一方面,吸引海外人才流入,緩解國內對于高素質人才的需求。在資本所得層面,我國目前20%的稅率并不算高。而參考OECD國家,針對資本所得征稅的稅率更是高達40%。因此我國可以考慮調整資本所得稅率,同時還應區別對待短期資本所得和長期資本所得。對于持有期在1個月以內的,可以全額按照較高的稅率征稅,可以與企業所得稅稅率一致;對于持有期在1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可以減按百分比征收;對于持有期超過一年以上的長期資本所得,可以按照較低的優惠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方法鼓勵納稅人長期持有,穩定股票市場、抑制納稅人對于投機性投資的炒作行為。

4.3以家庭為納稅單位

我國目前以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忽略了對于家庭成員結構的考慮,在稅收減免等方面是缺位的。未來在全面“二孩”政策的推行下,定會有家庭結構的變化,因此改革個人所得稅納稅單位十分必要,或者借鑒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將納稅單位分為單身、戶主、夫妻聯合等,由納稅人根據自家情況選擇按照不同的納稅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款,讓個人所得稅真正實現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既能公平稅負,同時又能助力我國人口結構的調整。

4.4強化稅制彈性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往往在計稅標準、稅率、扣除范圍等方面多年不變,導致稅收制度的靈活性不夠,無法應對社會經濟、政策的不斷變化,因此可以通過固定課稅制度的框架、根據物價指數等指標以及政策等修改稅率、扣除范圍以及稅收抵免等。在國家大力提倡“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情況下,可以將政策融入到稅收制度中去。例如,提高免征額,促使納稅人將這部分降低的稅款運用到社會生活中去,促進消費、拉動內需。

4.5強化對高收入者征稅

高收入者往往所得來源廣泛且形式多樣,因此不便于征管,容易出現逃漏稅現狀,不利于稅收公平原則的落實。因此在當下“大數據”及“互聯網+”的時代,要充分利用網絡技術,不斷加強對于高收入者的稅源監控。在未來,勢必要建成納稅人的電子信息系統,在這個信息系統中清晰的注明納稅人的所得收入來源、時間、性質、適用的稅率,并做到與金融、社保部門的信息共享,將納稅人的納稅信用與生活緊緊掛鉤,規范納稅行為的同時還可以杜絕違法收入。此種方法還能夠為納稅人自主申報納稅提供有利條件。

參考文獻:

[1]苗晶晶.OECD國家個人所得稅制度及其借鑒———以荷蘭為例[J].中國集體經濟,2014(12).

[2]王樹鋒,徐晗.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存在的問題與改革建議[J].商業會計,2017(02).

篇9

一、研讀國家法律法規

單位的薪酬管理員在制定薪酬管理體系時,很少考慮個人所得稅的影響,或者是對個人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知之甚少,只注重員工稅前的收入,忽略了員工到手的收入。而到手的收入才是員工可支配的。因此,薪酬管理員要研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公司的發展戰略,制定合理的適合本公司的薪酬體系,減輕員工的納稅負擔,降低企業的納稅風險。

二、優化薪酬管理體系

1.增加住房公積金在薪酬體系中的比重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及所在單位每月按一定繳存比例繳存在個人公積金賬戶的資金。住房公積金可用于購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租房、治療重大疾病等方面,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單位也要為職工繳納一定的金額,具有很好的福利性。住房公積金可從個人應稅所得中扣除,減少了個人的納稅負擔。有的單位為了節約人工成本,不給員工繳公積金,這是不對的。按現行政策,城鎮職工所在的單位,無論是國有還是民營,都要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否則,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其實,在不增加企業負擔的基礎上,單位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可減少稅負,增加職工的總收入。舉例說明如下:例1:某公司是一家清潔能源企業,預計2015年生產經營狀況良好,公司決定中層管理人員的年薪達到90000元,該公司制定如下方案可供選擇(假設不考慮其他保險和資金時間價值):方案一:月均工資7500元;方案二:月均工資6000元,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1500元,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1000元。分析:方案一:個人所得稅全年負擔=[(7500-3500)×10%-105]×12=3540元,月凈收入為7205元;方案二:個人所得稅全年負擔=(6000-3500-1000)×3%×12=540元,月凈收入5955元(含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方案二和方案一相比,月凈收入減少1250元,但加上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全年凈收入增加3000元,全年稅負降低3000元,而單位負擔的人工成本不變,在不影響日常生活的前提下,方案二比方案一對職工有利。

2.合理制定月工資和年終獎的結構現代企業的薪酬體系多實行績效工資制,工資總額由月工資、半年獎和年終獎等構成,年終獎在工資總額中的比重和發放時間不同,稅負差異很大。現舉例說明如下:例2:某清潔能源公司2015年為中層管理人員核定年薪是15萬元,設計如下方案:方案一:月均12500元;方案二:月均7500元,年終獎60000元;方案三:月均8000元,年終獎54000元;方案四:月均10000元,年終獎30000元。分析:方案一:全年個人所得稅=([12500-3500)×20%-555]×12=14940元;全年凈收入=150000-14940=135060元。方案二: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稅=([7500-3500)×10%-105]×12=3540元,年終獎部分個人所得稅=60000×20%-555=11445元,個稅合計14985元,全年凈收入=150000-14985=135015元。方案三: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稅=([8000-3500)×10%-105]×12=4140元,年終獎部分個人所得稅=54000×10%-105=5295元,個稅合計9435元,全年凈收入=150000-9435=140565元。方案四:工資部分個人所得稅=([10000-3500)×20%-555]×12=8940元,年終獎部分個人所得稅=30000×10%-105=2895元,個稅合計11835元,全年凈收入=150000-11835=138165元。備選方案中,方案三最優。可見,相同的收入,薪酬結構不一樣,個稅的負擔也不一樣。方案三中,月工資和年終獎在減除費用扣除數后正好位于級數的臨界值,這個時候的方案是最優方案。例3:假設某員工12月工資4200元,年終獎有三種方案。方案一:18000元;方案二:18001元;方案三:19283.33元分析:由于12月工資4200元高于費用扣除數,所以12月工資對計算年終獎個稅沒有影響。方案一: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8000×3%-0=540元,年終獎稅后收入=18000-540=17460元。方案二: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8001×10%-105=1695元,年終獎稅后收入=18001-1695=16306元。方案三:年終獎個人所得稅=19283.33×10%-105=1823.33元,年終獎稅后收入=19283.33-1823.33=17460元。方案二比方案一年終獎只增加1元,但是個稅卻增加了1155元,個人到手的收入減少了1155元。可見,收入較小的變化可能帶來稅負較大的變化。方案三比方案一年終獎增加了1283.33元,但是個稅同樣增加了1283.33元,稅后收入沒有變化,看上去年終獎增加了,而對個人的到手收入沒有增加,倒是增加了企業的成本。我們發現年終獎在從18000元至19283.33元之間,個稅負擔在遞增,而稅后收入在遞減直到和起始點時的相同。可見,年終獎在這個區間出現了無效區間,所以,在設計薪酬方案時年終獎取相同區間的最低點最有利。

三、結語

篇10

1、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2、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3、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應納稅所得額=扣除三險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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